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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精选5篇)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1篇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

评定办法(修订)

为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努力刻苦、严谨朴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优秀人才,学校从2004年起设立南京师范大学校长特别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是学校目前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

一、评奖范围

南京师范大学在籍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三、四年级学生均有资格参加校长特别奖学金评选。

二、评奖名额及金额

全校每年不超过25名,每名学生奖励人民币8000元。

三、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立志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校期间曾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至少有1次获得过滚动式奖学金一等奖;

3.每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所在专业前3名。

(二)在上一年中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者; 2.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具有发明专利或其他科研成果者;

4.承担校级以上(含校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其他科研项目者; 5.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作为者。

四、评奖时间及程序

(一)每年10月份评定。

(二)校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从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学生申请“校长特别奖学金”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推荐,并填写《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审批表》,同时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核通过后,由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上报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校长特别奖学金是我校最高荣誉的学生奖学金。奖金由学校提供,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有关材料归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六、校长特别奖学金日常管理和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定办法实施和解释。

二〇一三年六月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2篇

法大发„2008‟51号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全人教育和创新教育理念,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并充分发挥个人特长,创造优异成绩,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学金最高奖。本奖项以奖励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功底扎实,综合素质优异或实践创新能力强,特殊专长表现突出,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

各类非全日制学生、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20名,其中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占60%,硕士研究生占30%,博士研究生占10%。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万元。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审机构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参评当年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以上奖获奖条件。

(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且有突出表现。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1.学习及科研成绩

本科生:所修专业必修课平均分达90分,通识必修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并于前一学年获得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参评当年所修学位课程均达优秀,并有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等)。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学期和学年论文均为优秀,并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等)2篇。

2.关心、热爱学校,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重大活动,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见解或方案,经学校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

3.参加重大科技文化交流或竞赛活动,赢得良好声誉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一般应取得证书,或有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4.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第七条 申报推荐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核、鉴定,并对以科研成果申报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答辩,拟定初选名单。

(三)学院公布初选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2-

(四)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人选报学生工作部。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汇总各学院初选名单并进行形式复审,拟定候选人名单。

(二)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并审议批准。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3篇

1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勇于创新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的学生综合测评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内容与奖项

本科生奖学金主要是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奖项有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对于基本条件,必须全面衡量,综合评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者,有资格参加评选奖学金。

第四条本科生奖学金的等级及金额

本科生奖学金按四个等级评定,获奖金额及比例如下:

特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800元,比例为总人数1%;

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400元,比例为总人数3%;

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300元,比例为总人数5%;

三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150元,比例为总人数7%;

单项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次500元,比例不限。

第五条等级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10%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90分以上(含9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

(二)一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20%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三)二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30%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四)三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35%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

(五)单项奖学金

单科成绩均在60分(合格)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1.在国内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且第一标注单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核心期刊类型由学校根据相关文件指定),或取得发明创造成果;

2.参加由教育部等各部、委组织的相关项目竞赛并获得荣誉与奖励的;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创业大赛等。

3.能创造性地学习,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4.其他学校认为可以获得此奖项的学生。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参加评定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以上通报的;

(二)本学期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重修的;

(三)综合测评受到白卡扣分的。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监察处及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各学院按办法进行,评定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和评审。

第九条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团干部组成学生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条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标准,公平公开,并进行公示,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发放一次。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向获奖学生发放本科生奖学金,并颁发证书。第十三条获奖学生须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4篇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校长特别

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推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的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奖励比例与标准

—1— 第三条 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博士研究生须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至少发表SCI收录论文4篇,或在Science、Nature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五)硕士研究生须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至少发表SCI(SSCI)论文2篇或CSSCI论文4篇。2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可折抵1篇SCI论文(最多折抵1篇),2篇CSSCI论文可折抵1篇SSCI论文。

(六)已获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奖励的,其获奖之前的成果均不得作为此后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参评依据。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欠缴学费者;

(二)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五)未通过中期考核或未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七)学术行为失范者;

(八)考试作弊者;

—2—

(九)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奖励名额不超过1人,奖励金额50000元;硕士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奖励名额不超过5人,奖励金额20000元。

第六条 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于每学年10月份评审。获得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政策允许参评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名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校长特别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培养单位推荐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审核、推荐工作。

—3— 第十二条 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完成审核后,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由研究生院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通过的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校长特别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校长特别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研究生 校长 特别奖学金 管理办法 试行

南信大研究生院 2014年11月17日印发

—4—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5篇

本科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学校2009---2010学奖学金及2009—2010学助学金申请工作即将开展,根据学校《关于开展2010清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下列具体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申请条件、分类情况及评定要求

申请条件:

在我校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请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

2、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或科研作风,学习成绩或科研论文工作优良,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制裁,将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在奖学金评定期间违规违纪,学校取消其本奖学金评定资格。

2.在奖学金评定结束后违规违纪,学校取消其下一奖学金评定资格。对于违纪性质恶劣者,学校还将取消其当已经评定的奖学金荣誉,并收回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奖学金中的奖助金项目。

分类情况与评定要求:

表1.奖学金的分类情况与评定要求

2.院管院分奖学金及评定要求

三、助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学校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请助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

2.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经我院困难生认

定小组认定的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3.学习刻苦、勤奋,生活俭朴、节约;

4.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自觉履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评定依据:

以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为基本依据,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评选中延后考虑其申请或者不予以评定:

1.有条件却多次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的;

2.不愿参加公益性活动,拒绝履行公民或学生义务的; 3.社会资助已经能够解决其生活困难的。

四、申请、评选工作程序

申请:

申请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可以提供其他辅助性的证明材料(如助学金申请者可以提供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清华大学信息门户网站(http://info.tsinghua.edu.cn),提交网上申请。

评选:分学院初评和学校审定两个环节 学院初评:

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依据及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其中:奖学金的评定以上一学学业成绩和素质评优结果为基本依据,重点奖励学业成绩优秀且全面发展的学生。学业成绩由学校教务部门或者院系给出,素质评优结果由以辅导员负责的素质评优评定小组给出。

助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为基本依据,困难生的认定由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依据对学生的谈话情况以及日常消费状况,经充分讨论后,确定出一般困难生、困难生和特困生名单。

奖学金、助学金的初评过程应充分征求学生所在系的意见,同时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助学金初评结果在年级或班级等小范围内征求同学意见。

学校审定:

学院将初评结果上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最终来审定。

五、奖学金、奖助学金及助学金评定工作安排表

1.奖学金和奖助金评定工作安排表

2.助学金评定工作安排表

六、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者及获得者的义务

1.阅读学校和院系下发的相关工作文件,了解并接受学校关于同一每名同学奖助学金获得的项数以及总金额的最高限额。在申请、评选以及后续工作中,服从学校、院系的各项工作安排;以认真、细致的态度,如实、准确且完整地填写各种评定工作需要的材料;

2.在获得助学金后,有义务通过写信、打电话等多种形式向捐资人汇报学习等情况、表达感谢之意;应努力从事更多的公益服务活动;学成毕业后,应有义务传承爱心,努力回馈社会、回馈人民;

3.不得有滥用助学金、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得有学习不努力、学风败坏等行为。

七、相关说明

1.凡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均可申请。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参加奖学金评定时,可不考虑其素质测评成绩。

2.学生所获得学校奖学金、助学金总额和社会资助计算值不超过15000元。3.奖助学金的统筹发放和最高限额原则:大一新生从学校所获助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大二学生从学校所获奖助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大三、四学生从学校所获奖助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每名学生每年最多可获一项综合奖和一项单项奖学金,或获两项不同种类的单项奖学金。

5.如发现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者和获得者不履行应有的义务,情节严重,且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取消其下一的申请资格;同时对奖学金获得者,将同时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6.本评定办法的解释权由学院学生事务与校友联络办公室负责。院学生事务与校友联络办公室的办公地点:学院教学楼C区301C室 联系人及电话:杨 斯、刘德坤(62798956)、梁佳超(62798992)、陈雪敏(62792616)

学生事务与校友联络办公室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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