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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学章程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农村小学章程范文(精选6篇)

农村小学章程 第1篇

农村小学章程

农村小学章程

晋江市东石镇张厝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晋江市东石镇张厝小学。地址:晋江市东石镇张厝村。邮编:362271。

第三条 学校在晋江市教育局和东石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开展教育工作,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晋江市东石镇张厝小学为公立小学。

第五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六条 学校通过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全面、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把学校办成一所让村民满意的学校。把养成教育渗透到教学全过程,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合格人才。

学校的工作目标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抓好课堂教学主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体活动,构建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学会求知、敢于创新。具体包括: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审美情趣。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祖国的未来着想、为孩子的未来着想。

第八条 教风:踏实、严谨、创新、进取。

学风:乐学、静思、自主、合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第十条 校按编制设置校长、教务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教师和其他人员岗位。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依法对学校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育人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权力:

1、决策权。校长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2、人事权。校长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负责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3、财务权。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和学校其它经费,校长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由学校教师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接受上级审计。对校舍和设备合理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4、按照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校长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2、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处理看待,不打击报复。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3、努力加强思想政治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主任,负责组织开展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按教学计划,对教学进行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教导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负责学校教学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好年级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表。

3、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及时定期做好教学分析与业务讲座,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评价、有总结。

4、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制度,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让不同层面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素质有所提高。

5、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质量抽查,定期进行“六认真”检查。

7、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做到教书育人。

2、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

3、不断提高课堂效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教给学生良好的学习方法,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4、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改探索,不断提高教育科研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全校教职工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教职工就服从校长的工作领导,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做好全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中心开展工作。其他各项工作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实施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和劳动教育,为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提高整体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鼓励教师成为科研型教师,每学期开展经验交流和论文评比活动,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

第二十三条 每位教师都应成为德育工作者,了解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定期为学生写出有个性、有激励作用的评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学校所有教职工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五条 坚持听课制度,校长每期听课不少于20节,行政领导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由校长决定,并报请上级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规定学生每日在校的时间。课余、节假日,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教育局对作业量的规定:一、二年级原则上不留书面作业,三、四年级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第三十条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教材,不得为学生购买各种教辅资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科目以平时考查为主。一律实行等级制。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管理,增强学生体质,定期举办运动会,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抓好美育教育工作,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利用课余兴趣活动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第四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9月1日招收村内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随班就读的形式招收残疾儿童入学。学生一经办理入学手续即取得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相应班级。

第三十六条 对因学习特别困难的学生经教育局批准后,准许留级。毕业生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考试不及格者,经过补考合格准予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防止学生无故辍学。

第三十八条 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二至三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全额由国家拨款。在地方政府的努力下,学校达到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舍管理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建立校产登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贫困生实行“两免一补”。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经费支出审批“一支笔”制度。经费预算报教育局审批,决算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四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专(兼)职校医,开展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预防控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环境、校舍、图书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六条 定期举办卫生健康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七条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要求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全校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任”,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抓好岗位安全工作。教职工有义务按上级要求值班护校,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八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预案,学校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需报请教育局批准。

农村小学章程 第2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公立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学校名称:xx县xx中心小学;地理位置:xx县xx镇跃进街1号。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一纲四法”为准绳,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目标:知识的xx 成长的xx 做人的xx;具体目标:抓好一个根本:师生素质提高;突出一个特色:抓好学校“四评优”工作;牵好一个龙头:大兴科研之风;建立一种规范:教育教学科研制度;保障一个质量:强化过程管理;学生培养目标:日常行为规范、心理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身体锻炼达标、兴趣爱好广泛、创新精神具备。

第五条

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全面发展、张扬个性。

学校校风:文明、勤奋、求实、创新。

教风:团结、敬业、严谨、守纪。

学风:诚实、善思、合作、守纪。

行政作风:独立、超前、创新、扎实、服 务、奉献。后勤作风:大公无私、勤俭节约。

办学目标:知识的xx、成长的xx、做人的xx。

办学特色:弘扬一种国学: 汉字书法。抓住两个要点:让寄宿生吃好、住好。把握三个关爱:关爱留守儿童、关爱特殊生、关爱贫困生。扎实四项工作:以建设“文明学校”为主线,扎实做好德育工作;以建设“平安学校”为主线,扎实做好安全工作;以建设“素质学校”为主线,扎实做好教学教研工作;以建设“特色学校”为主线,扎实做好“学习乐园、温馨家园”的实践工作。实现五个目标: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校的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打造一所高质量的寄宿制农村中心小学;打造一所有特色的标准化农村中心小学。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艰任免。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等中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执行上级指标,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的生动活泼的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身体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

(三)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四)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领导群体的智慧、力量和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七)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八)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计。

(十)做好退离休干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在学校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要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根据实际,在一定的时期可设校长助理1至2人,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学校设教导处、教科室、德育处、培训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总务处。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1至2人。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某方面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新课程标准》,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新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努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和综合实践能力,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学习,学会关心,学会合作,学会创造。

第十七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确定好班主任;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品德教育。

(五)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营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办好《源小青苗》报。

第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学生能力知识测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依据《新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新课程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或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以“发现教育”为突破口,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积极组织教学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能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四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月考,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第二十五条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加强科技教育,认真办好“科普活动月”、“我为学校作奉献”等活动,不断提高水平和效益。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按程序办理。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总务后勤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总务及后勤处要规范物品采购、登记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创造健康向上且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校园文明小天使”值勤制度,培养学生“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一条 校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进入校园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三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雷、防电、防毒、防水,经常检查校舍和学校公共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八条 认真履行教师的职责,积极参与对“手拉手”学校的扶助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教职工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侮辱、歧视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请吃、礼品或钱物、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表彰奖励。学校为教职工创造继续教育条件。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

农村小学章程 第3篇

一、学校章程:一个“熟悉”而又“陌生”的事物

学校章程, 对教育管理者及学校教师而言, 是一个“熟悉”而又“陌生”的事物, 说“熟悉”, 是指他们认为学校管理要有规则, 要按规章制度办事, “凡事都要有章程”, 否则就会乱套。而说“陌生”, 是指他们对学校章程的内涵、意义、要素、结构等不甚了了。由于对学校章程的认识不清, 界定不明, 在章程建设过程中, 有的学校制定的章程多是笼统、模糊的概要性条文, 难以为学校改革发展以及依法治校提供有力依据和切实保障;有的学校则把章程定位于规章制度, 认为学校章程就是学校办学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汇编, 把各种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称之为学校章程。总而言之, 因对学校章程的认识不一、不当, 各校制定的章程可谓“异彩纷呈”。

那么, 什么是学校章程呢?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 就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人事、财务活动等重大基本问题形成的全局性、纲领性文件, 是学校的“基本法”。正确理解学校章程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 学校管理规范包括学校章程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两个组成部分, 学校章程只对学校重大、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 同时这些规定也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而对于学校某方面工作或局部性、具体性问题, 则需要通过制定其他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第二, 学校章程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是制定学校其他具体规章制度的依据和准绳。如果说学校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大法”, 处于“母法”地位, 那么, 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则是学校章程的“子法”, 是学校章程的具体化、补充和完善。总之, 学校章程与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共同形成完备的学校内部管理规范体系。从依法治校角度来说, 一所学校可以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 但不能没有章程, 两者孰轻孰重, 不言自明。

二、中小学“一校一章程”格局初露端倪

自2014年海南省教育厅颁发《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实现“一校一章程”的目标以来, 各地加大了中小学章程建设力度, “一校一章程”格局已初露端倪。

1. 学校主管部门重视, 积极做好学校章程建设的组织与领导工作。

学校主管部门的重视有力地推动了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例如, 海南省C县教科局制定了《C县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工作方案》, 明确了学校章程建设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进度, 明确了章程建设的工作原则、步骤和要求, 并对章程建设工作加强督查力度, 对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行为予以纠正;将依法治校、章程建设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并作为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目前, 该县中小学章程建设已全面铺开, 一些基础较好的学校已制定好章程, 进入到完善、审议环节。也有的市县结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化学校建设、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等工作, 有力地推动了中小学章程建设工作的开展。总之, 在学校主管部门的重视与推动下, 中小学“一校一章程”的目标正稳步推进。

2. 以章程建设为助力提升学校品质成为中小学的普遍共识与一致行动。

民办学校、思源学校在建校之初就制定了章程, 并在章程的统领之下, 建立了学校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教学教研常规管理、学生安全及德育管理、行政、后勤与人事管理等构成的制度体系, 基本实现了以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准则的学校管理新模式。还有部分中小学清楚地认识到学校章程对于规范学校管理、提升办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因而自发地制定了学校章程, 例如海口市龙华区的城西小学、澄迈县加乐中心小学等。当前, 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之下, 全省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校清醒地认识到章程建设对加快学校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重要意义, 正加大力度推进学校章程建设, 积极制定章程建设工作方案, 全省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已全面铺开。

三、学校章程建设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当前海南中小学章程建设仍存在着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影响着章程建设的质量和进程, 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1. 对章程的价值认识不足, 缺乏依章程自主办学意识。

章程是统领学校全局的文件, 是学校发展的基本依据, 是调节、规范学校全体师生员工行为的“法律依据”。依章程自主办学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校的权利。有了章程, 学校就不必事无巨细请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减少教育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以及对上级部门的依附性。改变发展方式, 保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都有赖于学校章程的建设与完善。但有的学校没有真正认识到章程的价值, 章程建设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而是迫于行政压力把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造成学校章程制定趋于表面化, 流于形式, 仍习惯于“上级发文、下级实施”的模式, 缺乏依章程自主办学的意识。另一方面, 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管得过多、过死, 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 以致学校在人事、财务、决策等方面的权利常常落空, 严重影响了学校制定章程的主动性、积极性。

2. 章程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缺失。

学校章程关涉学校发展的全局, 其制定是否科学、合理严重影响着章程的顺利实施。当前, 海南中小学章程的制定仍存在不够科学、民主的问题。其一, 章程制定的人员构成、程序、机制不够科学, 随意性较大, 有的学校直接安排某科室的主任协同几位教师包揽章程起草的整个过程, 定稿后交给校长审批, 有的学校则仅仅反映校长或学校中层干部等少数人的意志。要保证章程制定的质量, 必须严格做到“组建章程建设小组———各部门分工合作———学习学校章程及教育法律法规等有关知识———调查研究学校实际情况———形成章程初稿———整合、完善学校章程———校委会讨论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修改、完善并由教代会审核———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工作流程, 保证学校党政系统、工会组织、教代会等各利益主体有效参与, 体现决策民主, 使学校章程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其二, 学校章程文本仍存在许多缺失。章程是应用文的文体之一, 有一定的撰写格式与规范, 由于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 加上培训、指导不足, 不少学校章程起草人员往往从原有的学校规章制度中析出文本条目, 直接沿用, 导致学校章程与学校规章制度几无差别;有的学校在章程起草过程中参照上级部门提供的章程样稿甚至直接使用样稿中的大部分条目, 没有结合学校实际, 以致各校章程大同小异。

3. 章程没有凸显学校办学特色。

学校章程的制定不同于一般的规章制度, 需要处理好共性内容与个性特色之间的关系。很多中小学的章程没有处理好这一关系, 对于章程的共性内容把握不准, 也没有凸显学校办学个性特色。所谓共性内容, 是指学校章程不可缺少的内容。应围绕“促进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建立和完善, 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 将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重要工作的管理、教职工和学生、账务、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联系、章程的修改程序等内容, 自上而下、由内到外、先主后次地安排各章的顺序。所谓个性特色, 是指在章程的制定过程中, 要充分体现各校应有的自我个性, 应当结合学校实际, 符合学校历史、发展现状、地域环境和师生需求, 特别在“校本课程的选择”、“学校特色目标”等项目的具体内容上, 应体现出学校的办学特色。总之, 从办学目标到制度规范都应当针对师生需求和学校实际, 处理好共性内容与个性特色之间的关系, 充分体现学校的教育理念和办学特色。

四、深入推进学校章程建设的几点思考

1. 切实转变观念, 营造依法依章程治校的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

政府及学校主管部门要以学校章程的制定与实施为契机, 切实转变观念, 转变职能, 从划桨者、管理者转变为掌舵者、服务者, 严格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 强化依章程管理学校的意识, 切实维护和尊重学校“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使学校有章可依, 有章能依。学校, 特别是校长, 也要认识到, 按章程自主办学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要树立依章程办学的信心和决心, 认真制定与实施章程, 加大对章程的宣传力度, 让全校师生知晓校章、遵守校章, 依章管理学校。只有当章程成为解决学校办学问题的切实依据, 营造依法、依章程治校的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 学校章程才能深入人心。否则, 学校章程只能成为一种摆设。

2.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的组织与领导。

学校章程建设, 是以学校章程为纲领和依据, 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是要改变学校发展的方式, 把弘扬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贯穿于学校管理的全过程。因此, 要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的组织与领导, 以章程建设为契机, 促进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建立和完善, 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各市县要成立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各小组成员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 齐抓共管, 负责学校章程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监督与评估章程的执行情况, 共同推进区域内章程建设工作。中小学校长应成为章程建设的带头人,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章程建设小组, 负责章程的调研、起草、修订、实施, 统筹学校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

3. 强化学校章程建设的交流、指导与培训。

农村小学章程 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的证据或依据。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四章开庭

第三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决定变更的,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通知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请旁听的公民,经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旁听。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请求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的机会,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第四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准许,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交换证据,相互质证。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证人应当据实回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辩论权,并对争议焦点组织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组成前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组成后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中止仲裁。决定仲裁程序中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继承人及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

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补正。补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项:

(一)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条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十条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第六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农村小学学校办学章程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贯彻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培养学生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仁和区平地校区。

学校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平地街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举 办 者:仁和区人民政府。管 理 者:仁和区文化教育局。

学校一九一七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并成立,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受国家法律保护。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实行统一领导,民主公开办学。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按全日制小学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学计划标准,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学生具有文明的行为,科学的头脑,健康的体魄,艺术的修养,服务社会的精神。学校注重对学生健全人格,认知能力,独立生存,协同合作等现代能力的培养,竭力挖掘学生丰富的个性优势和潜在特长,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四条 遵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提高全民素质,1 为培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需要的各类人才,培养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的品德,初步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习惯,初步具有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初步具有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初步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的身体健康的小学毕业生。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以学生发展为本,以教师发展为本,以学校发展为本”。培养“基础实、素质优、能力强、有特长、身心健康”的一代接班人。“为孩子打好做人底色,为孩子夯实基础文化知识,为孩子一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六条 办学目标:科学管理、规范办学、实践创新、办出特色。第七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一)校训:团结守纪,勤奋向上;

(二)校风: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开拓进取,实事求是;

(三)教风:敬业爱生,严谨治教,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四)学风:尊师敬友,勤学好问,求异多思,全面发展。

第八条 学校牢牢抓住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的治校思想。坚持以课堂为中心,科研为先导,质量为生命,以特色强校。

第九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重,坚持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坚持依法治校、治教。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点、线、面”管理模式。形成以校长负责制下的‘中心点’;以学校行政、各部门处室、学科教研组长的“三级责任纵抓一条线”,工作深入落实,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学校工会、团支部、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是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横管一个面。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校长根据需要可聘副校长或校长助理,并注重培养青年干部。实行校长负责制,保证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的民主权力。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行政决策权、工作指 挥权、人事财物管理权。各部门处室工作承诺誓言:

(一)校长室:校长是师生的示范者和服务者,是学校管理、经营者和策划者。为了学生、教师、学校的发展竭尽全力工作。

(二)教导处:上对校长负责,下对师生负责,树立“服务胜于管理”的理念,主动、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领导没想到的想出来,老师没看到的指出来,学生没做到的点出来,真正做到“导”的作用。

(三)总务处:以人为本,服务第一,为学生着想,为老师着想,为学校发展着想,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提供物质保障的。

(四)教师:面对新的课程改革要求;面对学生日益增长的科学文化知识;面对未来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政治思想工作领先作用。

第十二条 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学校一种基本方式(工会为教代会常设机构),应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由校长主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设立隶属于教代会的校内教师议事小组,由党、政、工、团的有关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落实三级责任管理,纵抓一条线,工作深入落实;横管一个面,整体工作上台阶。做到确确实实各级干好各级的事,做到目标→责任→权利→利益挂钩,充分发挥各行部门、年级组长、学科教研组长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实行校长负责制,保证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的民主权力。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行政决策权、工作指挥权、人事财物管理权。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建立行政例会制度,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建立领导班子学习制度,以提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过程跟踪管理检查”模式,等级划分,量化评估的方式,对教职工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检查,其结果作用于教职工聘任、晋职、晋级及活工资评定等各项工作。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通过家长学校对外开放,通过三结合教育网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社会(家长)的问卷调查,检查自己的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德育工作:

(一)以《小学德育大纲》为准则,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基点,结合学校实际,以《学校德育管理方案》为依据,以《班级建设管理方案》为主要渠道,作为对学生实施日常教育和管理的统一要求。充分体现当今时代、未来社会和国家的要求,努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努力培养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和高尚的思想品德素质,并充分体现出良好的教养、健康的心理、创新的意识、展露鲜明的个性等特点。

(二)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2、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3、坚持正面教育,实行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不歧视学生。

4、营造浓郁的德育氛围,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教育主旋律。

(三)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网络、班主任工作,品德与生活课、品德与社会课,各科教学渗透,各种科技、文体活动,班级活动,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校园文化熏陶,家庭教育,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等。要注重各种教育的有机联系,发挥教育的整体效应。

(四)加强德育常规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考核制度,并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一体化的教育网络,以求教育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逐步形成我校德育工作的“亮点”,着力探索和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德育格局。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合 学生年龄特点的具有鲜明主题性参与性自主性的创造性活动。

(五)以里泼民族文化教育为德育生长点,各学科在课题研究、课堂上要渗透里泼民族文化内容教育,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培养民族精神,让学生在民族文化的熏陶中提高综合素质。

(六)学校将里泼民族艺术教育融入教育的全过程。突出校园文化特色,展现学校独具韵味的人文精神,通过开展艺体活动,使学生在艺术的熏陶中受到教育。努力使学生通过艺术教育完善人格,丰富个性,培养情趣,增长知识,健康体格,健全心理。

(七)抓好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以整洁的校园卫生环境和校园文化氛围感染人,以崇高的品德和良好的言行教育人、引导人。

(八)学生培养目标

良好的教养:培养学生知书达礼,学会尊重,学会自理,品行得体,学会做人。

健康的心理:培养学生对待困难,学会克服,学会适应,积极向上,学会奋斗。

创新的意识:培养学生异想天开,学会畅想,学会发问,标新立异,喜欢探究。

展露的个性:培养学生形成爱好,学会选择,发展特长,善于表现,勇于进取。

(九)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 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

(一)学校主动与社会取得联系,发挥社会教育的作用,争取社会支持学校工作,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成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二)学校通过成立家长委员会,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水平,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三)加强活动课的力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结合学生特点,开展学科艺术、科技、劳动、体育等各类社团活动和兴趣组活动,并将活动课的列入课表,列入学校的议事日程,把活动效果列入教师考核目标。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

1、实施国家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新课程改革纲要,使用各级统一规定教材,开发校本课程,以校本课程创学校办学特色。根据教学大纲,新课程改革纲要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足开齐课时,保证课程计划全面落实。

2、学校坚持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建立以教导处——教研组——备课组为教学研究机构的三级管理模式;不断对教师的教学方法、学生的学习方法、考试评价方法进行研究,加强网络、媒体、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

3、加强制度管理,重视过程管理,落实检查管理。

4、建立各层次的教研组织,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的评价制度,坚持每学年的教育学观摩评优制度,坚持行政随机听课的作法,有关教学的各项评比检查结果,均记录于教师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学校设立教学质量标准,学校要求“合格率”,“优生率”并以提高教学幅度为标准,衡量和检查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以及进步情况。建立全面评价教学质量的科学标准,按有关规定举行考试和考查,通过各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

1、学校教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开设外语课程和 现代教育技术课程。

2、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3、加强学法的指导,教会学生学会学习,让学生终生收益。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注重创造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八会八能”--会自学,能质疑;会思考,能领悟;会比较,能判断;会分析,能运用;会探究,能创造;会 收集,能处理;会欣赏,能鉴别;会锻炼,能健康。)

4、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备课、上课、批改、辅导和考核)

5、加强校本教研工作,重视教研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6、加强教学质量的检测和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教学质量的监控评价体系。

第五章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国务院颁发《小学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设置学校分管领导主抓学校卫生工作,全面实施师生保健、预防、体检,进行青春期教育、良好卫生行为习惯教育等工作。创设一个美化、净化、绿化的育人环境。健全卫生资料档案,包括统计、报表、卫生工作手册、健康教育计划、进度计划总结等,按规范程序收集整理入档。

1、严格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落实国家推行的体育锻炼标准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让学生养成经常锻炼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并且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强身健体活动。确定学校传统体育项目和活动,组建学校运动队,并积极参加区,市,省级各项比赛.认真做好广播操和学校自编的民舞操,充分展示学校教育的特色和学生的精神面貌。

3、每学年对学生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检测,力争优秀达到35%,良好达40%,合格达99%。

4、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从认知和行为方面培养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治疗,定期为学生体检,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5、从生理卫生、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三方面将工作做细做好,确保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杜绝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各类事故。加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

6、优化育人环境。学校的环境、校舍、设备、教风、校风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符合小学儿童生理、心理特点的需要。

7、学校应加强饮食卫生的管理,配备的后勤人员要每年进行体检,符合上岗条件才能上岗。食堂结构布局合理,内部卫生,操作程序规范,防止肠道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现象出现。

第六章 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将课研工作视为教师业务提高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中青年教师要努力做到人人有科研任务,个个会课题研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校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课题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活动。通过课题研究工作优化教师队伍,优化教育教学过程,优化教育教学评价,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校教育科研工作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活动。每年学校组织教育教学科研专题会,每位教师在一学年内应完成教育教学论文一篇。学校对获区、市级以上奖励或发表的论文,按不同级别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关于干部教师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干部聘任。校长根据上级规定的干部职数,•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聘请副校长,各处室主任及主任助理,聘期为1——3年。对年终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纪的干部,有权中止任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聘任、聘用教师和职工,任免各村小、各年级组负责人,按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评估,组织实施学校教职工的继续教育。

1、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人格上充分尊重教师;在政治上充分信任教师;在思想上严格要求教师;在工作上大胆依靠教师;在生活上热情关心帮助教师。

2、建立、完善教师工作的各种考核制度,对教师的考核、评价制度化、规范 化,科学化。

3、学校鼓励教师业务进修继续教育,40岁以下教师要在相应的时间内取得专科学历,并会操作计算机。学校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在实际工作中鼓励争先创优。

第八章 财务、后勤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后勤、财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并认真履行服务项目的承诺,提高办事效率,让教师、学生及家长满意,最大限度地为学校发展保障办学资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按规定拔给学校的经费为主。学校事业收入.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学校大力发展勤工俭学,多渠道创收用于弥补学校经费不足,保证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需要。

第三十三条 后勤、财物部门应降低成本,节约开支,集中相应的资金,用于学校办学条件和环境的改善,并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按规定申请拨款。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接受国家物价、审计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代会的监督、审查,定期向教代会进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经费。搞好经费预、决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不得随意转让、拍卖,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每学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严防国家财产流失和浪费,保证物尽所需,物尽所用。加强校园和教育教学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重大管理制度有:

一、监督机制保证

(一)充分发挥党支部的监督保证作用。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三)充分发挥家长和各级家委会的监督作用。

(四)定期听取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小主人的作用。

(五)倾听社区的反映,发挥社区的监督作用。

二、主要学校管理制度:

(一)《平地校区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平地校区工作考核评估细则》(量化评分表)

(三)《平地校区领导班子分工及量化考核表》

(四)《平地校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与管理方案》

(五)《平地校区教学常规工作管理制度》

(六)《平地校区村小规范化管理方案》

(七)《平地校区教学质量奖惩办法》

(八)《平地校区学校师生安全管理制度》

(九)《平地校区后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十)《平地校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平地校区食堂责任目标管理方案》

(十二)《平地校区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十三)《平地校区学生德育管理方案》

(十四)《平地校区班级建设管理方案》

(十五)《平地校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十六)《平地校区教职工考勤制度》(十七)《平地校区学校安全卫生工作手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校务会研究后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农村小学章程建设2016版 第6篇

长沙县福临镇中心小学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办学指导思想;“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办学理念,以“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生活奠基”为办学宗旨,以“严谨、博学、求实、创新”为校风;以“爱生、善教、敬业、奉献”为教风;以“团结、文明、勤学、有为”为学风。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把学校建成环境优美,设备完善,师资精良,质量上乘,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信任的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沙县福临镇站上小学

英文名称: Changsha Fulin Zhanshang Primary School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长沙县福临镇同心村常兴组,邮政编码为410146。第四条 学校是由长沙县教育局福临镇中心学校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为实施六年学制初等义务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主管单位是长沙县教育局。学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保障服务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全部入学,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五条 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不受干扰的良好育人环境。

第六条 学校面向福临镇同心村招生,并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招收其他学生,招生对象为服务区内适龄儿童。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完成小学学历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民主管理,专家治学。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 学校行使以下职能:

(一)以人才培养为根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二)进行教研教改科研活动;

(三)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四)文化传承与创新;

(五)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合作 办学,对合作学校进行管理指导。第十条 学校承担以下任务:

(一)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品行、学力、身心和创新基础,培养品德高尚、言行高雅、能力高强、学业优良、敢于担当的小学毕业生;

(二)保障师生在校权益,维护师生在校利益;

(三)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招生任务,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招生;

(四)建立优秀教职工队伍,促进教职工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开展行政工作,维护学校秩序,处理和决定日常事务;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管好、用好学校学校资产。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八)定期向学校党委通报工作;

(九)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企业、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 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人员组成,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第十三条 学校党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小组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入学招生、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整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小组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小组,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小组的领导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编制部门要求设立校长1人,教导主任1人,德育主任(兼少先队辅导员)1人,总务主任1人,工会主席1人。学校中层领导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其他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助搞好学校管理工作。职能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少年先锋队,学校少先队在学校党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上级少队组织的领导。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学科建设,鼓励特色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坚持“全员德育”的理念,将德育落实到学科教学的全部过程中,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坚持德育活动课程化,开发并实施开放性德育活动课程、自主性德育活动课程和个性化德育课程,培育学生具有开放理念、独立自主、鲜明个性的特征。学校实施德育项目化管理,加强班级建设,鼓励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成为学生的成长导师,班级形成以班主任为核心,任课教师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加强学生自主管理和自我教育,开展班级特色文化建设。学校教导处、少先队全面负责领导学生的思想教育、常规管理和综合实践,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培养“尊师、守纪、勤学、善思”的福临学子。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成立福临镇中心小学少年先锋队,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自主管理。德育处指导学生开展少队活动,定期对红领巾值班岗的学生干部开展培训,学生 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学校向学生征求意见。少先队每年吸纳新队员,召开队庆大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由目标体系、内容体系、实施体系及评价体系组成的有特色的课程体系。学校教务处负责领导管理学校教学工作,做好教学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发展老师专业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实行分层分类教学,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支持学生自主选择。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形成教师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工作规范,根据教师工作绩效实行量化考核,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高标准教室、实验室、仪器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心理咨询室等以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学校支持鼓励体育、艺术、卫生健康等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大力培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篮球、田径、舞蹈、美术、书法等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师德立身、学术立校,将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教职工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支持鼓励教师围绕教育教学中心,立足自身实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倡导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发挥教师的主动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对教职工开展教育科研实行奖励制度。学校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发展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培训发展教师。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进入本校学习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学校按规定管理和转移学生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习需要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获得困难补助;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行为规范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珍视国家荣誉,维护集体利益,树立良好的学生形象;

(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孝敬父母,善心善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刻苦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社区活动;

(四)及时转达学校与家长联系的各种文件、报告和通知;

(五)知荣辱,明是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按照上级批复的有关文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第三十条 学校对贫困学生实行资助制度,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进行评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就职责权利、聘用、晋升、福利待遇、奖惩等事项处理不当进行投诉、申诉;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和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践行校训校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除享有本章程第三十二条之权利、履行本章程第三十三条之义务,还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二)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四)获得学校为其提高教学、教研能力的支持。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用)制。教职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做出优秀成绩的教师按照有关奖励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进修费用。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第四十一条 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制度,落实国家有关离退休政策。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贯通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五条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 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举办家长学校培训、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学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需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学校师生享有和谐安全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徽:校徽以绿色为主色调,整体造型质朴简约、富有深意。福临镇站上小学处于巍峨的影珠山下,福临母亲河旁边。校徽主体为青山绿水与其优美的地理环境相呼应。标识中的窗户和小河为“Z”“S”站上小学的拼音缩写,暗寓着站上小学就是学生看世界的一扇窗户,知识是学生人生长河中的源头活水。

校徽图案:

学校校旗:为红色旗帜,上有黄色校徽图案。学校校歌:《成长的摇篮》 由袁勇卫作词,佚名谱曲。影珠山下,同心河畔 山河秀丽,书香飘逸 这里有我们敬仰的站上小学 美丽的校园,宽广的操场 知识的温床,艺术的殿堂 严谨博学、求实创新的校风 培养崇高理想 这是我们成长的地方

影珠山下,同心河畔 山河秀丽,书香飘逸 这里有我们敬仰的站上小学 敬爱的老师,心中的阳光 谆谆的教诲,殷切的期望 爱生善教、敬业奉献的教风 滋润我们茁壮

您是我们获取知识的保障

影珠山下,同心河畔 山河秀丽,书香飘逸 这里有我们敬仰的站上小学 亲爱的同学,祖国的希望 求知的欲望,明天的理想 尊师守纪、发奋进取的学风 激励我们向上 幸福快乐伴我们成长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审定,校长签发并报县教育局核准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六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校长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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