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精选10篇)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第1篇
刍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
资金筹集是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首要和根本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筹集水平.为此要制定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作 者:王成艳 薛兴利 WANG Cheng-yan Xue Xing-li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山东,泰安,271018刊 名:中国卫生资源英文刊名:CHINESE HEALTH RESOURCES年,卷(期):20058(4)分类号:F840.684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机制 筹资渠道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第2篇
题有一些肤浅的了解和认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缴费工作,基本每年都是集中时间开展,乡镇组织工作组到村召开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会议进行宣传,开展农民个人缴费,要求群众自愿参加,平时很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宣传。
二、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加大了个人筹资的难度。特别是高寒、边远、贫困,生存条件恶劣的村组群众,全户外出,多年没有回家的本地户籍人员,有的能够找到联系的电话,有的是多年不与本地联系,难与联系,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实在难实现。
三、部分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认为自己“多年不病”、“不会生病”、“病得起,医得起”,没有必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是不按家庭户籍人口筹资,家庭成员如有人生病,用已筹资的人的名字冒名就医,扰乱了筹资的秩序。对及个别不自愿参加者缺乏可行的措施。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医务人员医术不高、医德不高、服务低下,处方不全,药价不明,甚至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损害群众利益,负面效应大,严重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缴费的积极性。
当前,正直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缴费的攻坚阶段,能否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的目标,责任全分担在所有的乡、村组干部肩上。根据本人几年的经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缴费谈点感受和体会:
一、强化宣传,理顺关系,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缴费的前提和基础。经过几年的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好政策,已初步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农民的参合积极性正在逐步提高。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这就需要不断的广泛深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把参合办法、权利、义务以及减免、报销的标准、比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之家喻户晓。有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事例宣传,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保障弱势群众和低收入农民的生活,把扶贫、救济、农村低保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困难的家庭和最需要帮助的人员当中,建立和谐、友好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医患关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以人为本,多方配合,是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的有力措施。一方面对个别家庭和人员认识不够,缺乏长远打算和周密计划的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仍不改的,辅之以必要的措施,促其参与。二是在国家各项惠农补贴大幅提高的条件下,合管、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协调合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的筹资通过惠农补贴资金转移支付,提高参合率,降低筹资成本。
三、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是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加强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落实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规章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二是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严格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严禁没有资质的人员进入合作医疗机构,边学边医,最大限度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合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高尚、医风淳朴,以优良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
四、探索在省内的外出农民工在流人地参合的管理模式,对多年外出,居住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在流人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当地合作医疗的门诊减免,对于提高参合率,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探讨 第3篇
1 资料来源及方法
1.1 资料收集
收集北京市怀柔区20032012年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地方政府统计局统计年鉴、怀柔区地方政府财政局使用的统计数据和费用统计数据。
1.2 方法
采用现状调查方法, 抽取怀柔区新农合年度住院、门诊、门诊特病人次登记表和费用支出会计科目数据。
2 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2003年有126 903人参加了新农合, 参合率为71.48%;2012年参合人数为149 593人, 参合率为99.99%, 参合率增长了28.52%。从2007年起参合率上升至90.38%, 到2012年持续在96.00%以上, 持续走高的参合率说明了农民认可并拥护新农合制度, 见表1。
北京市怀柔区2003年地方财政收入为5 436万元。2007年为128 548万元, 比2003年增长了226.44%。2012年为330 239万元, 比2007年增长15.69%。怀柔区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 814.20元, 2007年为8 804.90元, 比2003年增长51.40%, 2012年为14 585.00元, 比2007年增长66.70%, 见表2。
北京市怀柔区新农合2003年农民个人筹资分二档, 山区为每人每年10元, 平原地区为每人每年20元。到2007年, 山区为每人每年20元, 增加100.00%, 平原地区为每人每年30元, 增加50.00%, 地方财政 (区、镇两级) 扶持资金2003年为20元, 到2007年增加到90元, 增长35.00%。2012年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筹资100元, 是2003年平原地区的3.33倍, 地方财政 (区、镇两级) 扶持资金为405元, 是2007年的4.5倍, 见表3。
元
*为山区;**为平原地区。
3 讨论
参与意愿的衡量指标之一是参合率[1], 也就是说农民愿意不愿意参加新农合要看农民是否服从这种制度并自愿缴费。20092012年怀柔区农民参合率都在99.00%以上, 说明参合率作为多因素的变量, 在没有新的医疗保障制度出现时已经很平稳, 广大农民是支持和拥护新农合制度的。怀柔区新农合筹资标准10年来连续大幅度提高, 始终高于国家筹资标准。但分析结果显示:怀柔区新农合筹资增长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关系不明显[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怀柔区地方财政收入虽然年均增长了22.10%, 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了11.50%, 但政府层面没有给出新农合可持续的、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 与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个人纯收入不挂钩, 也没有制定政府和个人的筹资比例; (2) 怀柔区地方政府在制定新农合政策时, 虽然解决了若干临时性矛盾, 如当年筹集的资金超支、农民突发事件造成的医疗康复费用及贫困农民患大病补助等, 体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精神, 但长效机制仍存在缺陷; (3) 怀柔区新农合筹资增长额没有规律可寻, 采取人均统一筹资方式“一刀切”, 没有考虑到农民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差异以及缴费能力的差异, 存在着不公平; (4) 怀柔区位于北京市正北50 km, 最北面与河北省丰宁县交界, 山区面积占88.20%, 山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平原地区, 卫生资源利用率也相对较低。新农合资金使用的初衷是健康人帮患病人、富裕地区补贫困地区, 但事实上呈现逆向支付的情况。
4 建议
探讨操作性强、可持续发展的筹资机制应遵循以下要素:⑴体现公平性;⑵实现有效风险分担;⑶确定筹资比例;⑷筹集多少;⑸如何统筹和分配资源。怀柔区1998年开始实施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 当时农民个人缴费按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00%缴纳。1997年人均纯收入3 153元, 提取1.00%应为31元, 实际按30元计算, 从中提取20.00%上缴区统筹, 做为大病统筹资金, 每人每年合计6元, 其余24元留给乡、村二级自我管理, 解决门诊小伤小病问题, 现在看来也是合理的。新农合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按照这个思路, 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状态和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考虑到兼顾门诊费用, 我们认为, 农民缴纳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00%~2.00%的额度是可以承受的, 农民每人每年应缴纳150~300元新农合资金, 再高一点也是可以接受的[3]。建议地方政府将筹资标准设计为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3.00%~5.00%, 具体数额在300~800元左右。2012年各级政府与农民个人筹资比为5.4∶1, 怀柔区地方政府与农民个人筹资比是4.5∶1, 我们建议地方政府与农民个人筹资比可设计为4∶1[4]。
参考文献
[1]王红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意愿与满意度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10, 24 (8) :11-14.
[2]陈成.包头市新农合市级统筹基金规范化管理实施效果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3, 33 (7) :723-725.
[3]赵军绩, 沈敏军, 杨文文, 等.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和对策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3, 33 (8) :854-856.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个人缴费
一、筹资影响因素研究
首先,胡善联认为,采用自愿方式并不利于筹集个人合作医疗费用。朱俊生通过研究分析也发现,逆向选择会降低健康群体参保行为。健康水平较低群体的大量参保会带来报销费用的大幅度增长,从而导致财务的持续性危机。他指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并不能抑制逆向选择,反而会造成负面的后果,认为不合理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二元身份结构,阻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协调发展。其次,补偿机制也会对筹资产生影响。家庭收入作为制约农民参保的主要因素,尤其对贫困群体的参保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因而合理确定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将影响着合作医疗资金的到位率及可持续发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相关规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根据经济收入来收取保费,以体现卫生筹资和经济负担的公平性。另外,李卫平、周海沙指出目前农村乡镇卫生院缺乏医务人才,服务能力较低,难以提高合格的医疗服务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从而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二、筹资渠道研究
大部分研究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属于"外溢性"的公共品,资金需要各级政府共同提高。杨海文认为,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关于筹资功能的设计存在制度和运作两个层面的难点,为此应该明晰制度的功能与目标,加大中央与地方财政的监管和支持力度,可以通过发行彩票、征收烟酒行业健康保险费等相关措施进行合理的征缴。许孟博认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农民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组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其创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模式,即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农民进行投保。
三、筹资成本研究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筹资机制。对农民的个人筹资,多数地方还沿用上门收缴、自行收缴、农税机构或信用社代收等办法。如汪时东等通过对第一批新农合试点县农民个人筹资方式的调查,发现在这些试点县(市)中,个人筹资方式主要包括上门收取、滚存式筹资以及委托代收,个人筹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陈迎春、吴妮娜等认为逐户收取是一种成本非常高的筹资方式。有些乡、村干部认为收费是"给卫生部门帮忙",而且由于筹资任务繁重、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部分参与筹资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缺乏积极性和动力,这一点对新农合持续筹资是十分不利的,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带来需方风险。
四、筹资模式研究
胡善联认为,传统合作医疗的财产是属于集体的;合作医疗站的"赤脚医生"和卫生人员的劳动报酬应由集体支付;合作医疗的基金由集体公益基金和农民个人共同筹集;医疗费用负担比例由基金筹集状况而定,个人负担比例一般不高于50%。该研究结论说明传统合作医疗的筹资是以集体经济为主、农民个人缴费为辅。政府只是在舆论、宣传上进行引导。
李珍等认为各地在遵循"三方出资"的原则下,形成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筹资模式,大体包括:l、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贴,地方财政和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人均筹资水平较低;2、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方政府出资比例较大,中央财政给予较少或不给予转移支付;3、人均收入水平高、城镇化率高的地区,人均筹资水平较高,资金源于主要是地方政府和个人缴费,且出资数额相当。总体来说,目前政府、集体出资占多半,个人出资是小部分。
五、筹资困难研究
王兰芳认为,造成农民筹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农村缺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所必需的经济基础;二是现阶段政府难以投入相应的人、财、物来负责经办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汪启程成认为,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实际补偿比太低,难以体现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对农民参合的吸引力不够,从而造成筹资难。平新乔认为,政府财政中卫生费用支出太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难的重要原因,并且费用的预算支出主要给予各种公立医院和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农民只能间接从中受益谁。刘庆和认为,只要坚持"自愿入保"的筹资原则,就必然要出现资金供给不足。杨海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有两个难点:一是各责任主体对缴费责任的履行不到位。二是参保对象复杂化,流动性大。
六、筹资对策研究
吴国文认为,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提高受益度。二是要贯彻诚信服务宗旨,政府要起到带头作用。林闽钢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基层公共卫生支出,使政府投资向农村倾斜,在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中,各级政府每年要从财政上设立专门基金用于对合作医疗的投入。集体投入的部分,应在乡镇统筹和村集体提留中列出,并形成制度,必需保证连续的投入。孙群认为,在合作医疗筹资中,除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外,可以由国家立法实行强制性的征税筹集资金,关键是设计合理的税种和税率,减少农民的抵制情绪。顾昕、方黎明认为,现阶段,中央财政有能力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支持,同时,在资金支持的方式上,采用一刀切式的固定金额制是不恰当的。王艳成、薛兴衬认为,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发展,必须建立一种新型的筹资机制,就是以农民个人缴纳和政府资金支持为主、集体出资为辅、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科学高效筹资机制。李彦敏认为,促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筹资顺利进行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二是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高集体福利水平。三是要加强管理,提高村集体领导素质,增强村集体凝聚力。另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通过立法等手段规范筹资程序,以增加农民对该制度的信任,达到调动农民主动参加新农合的目的。
总之,学术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为推动合作医疗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运用多学科视角对新农合的筹资主体制衡机制的研究却鲜见;对政府和市场的合理边界的界定以及各级政府责任的划分不够明确。
参考文献:
[1] 汪时东,秦其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滚存式个人筹资方式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7(l):38~40.
[2] 陈迎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方筹资风险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6(5):26-27.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评估组.发展中的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 何忠伟,陈艳芬.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困农业出版社,2009:175-176.
[5] 李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险学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3):8-13.
[6] 胡善联.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运行状况[J].中国卫生经济,2004(3):27-34.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第5篇
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推动我镇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琼海市201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海农合[2017]5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筹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全镇农民参合率达100%,应参合人数16142人。
二、参合对象
1、琼海市户籍的农村常住人口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复核发现重复参合(保),将视情况予以取消新农合待遇,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2、非本市户籍的农村常住人口,可先登记参合,但其必须在参合的保障期内及时将户籍迁移至本市(特殊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必须由所在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对象(非本省户籍的农村常住人口)凭所在村委会证明登记参合。
三、筹资标准
新农合资金筹集实行以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镇2018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参合农民人均缴纳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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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筹资时间
2018新农合筹资工作从筹资动员会之日起,实行边宣传发动,边收缴筹集资金的办法,农民参合缴费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各村应于12月31日17:00前将不适于刷卡缴费的参合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汇总后划至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五、筹资方式
(一)普通农民参合缴费(指全额缴费人员)
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以居民健康卡替代新农合证、凭居民健康卡完成2018新农合个人缴费征收工作,于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居民健康卡完全代替新农合证进行征收缴费就医报销结算,以居民健康卡缴费比例达95%以上(政府资助参合人员除外)。
1、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镇政府组织各村干部以户为单位上门代收居民健康卡(一张健康卡可缴纳同一医疗证号的其他人员参合费用)到征收点刷卡缴费。刷卡缴费后,由征收点工作人员打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所收资金通过市农信社直接缴入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2、农民自行到镇财政所或其他征收点刷卡缴费。刷卡缴费后,由征收点工作人员打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所收资金通过市农信社直接缴入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3、农民通过农信社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柜员机(ATM)、社保移动服务终端等电子自助设备自助缴纳参合费用,所收资金通过市农信社直接缴入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可凭身份证及健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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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农信社各网点柜台补打缴费凭证。
4、未通过刷卡或自助设备缴纳参合费用的人员(需现金缴交参合费用的人员),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填写《2018参加新农合农民登记表》,并开具《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所收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统一通过镇财政所缴入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二)政府资助特殊人群参合缴费:
1、全额资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及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等个人参合缴费:由政府代其缴纳全部个人应缴参合费用。镇民政办、扶贫办将政府资助参合对象人员名单提交到镇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统一报送至市合管办,经市合管办核准确认后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助参合拨款,市财政局根据核准后名单将其个人应缴资金划入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2、非全额资助对象(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参合缴费:由政府代其缴纳50%个人应缴参合费用。镇民政部门提供非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并将名单报送至市残联,由市残联统计确认后报送市民政局,民政部门根据名单将代其缴纳50%参合缴费资金下拨送至各镇政府,其个人应缴资金通过各镇财政所划入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各村根据镇残联提供的非重度残疾人人员名单,做好人员核准工作并及时收缴其50%个人应缴参合费用。
六、工作步骤
2018新农合筹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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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动员,部署筹资阶段(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
做好2018新农合筹资的各项准备工作,10月26日召开全镇2018新农合筹资工作动员大会,采用以会代培的方式对镇、村干部进行宣传培训,全面启动筹资工作。各村要召开由村干部、村组长、群众代表参加的新农合动员会议,宣传解释政策,部署筹资工作,完成收缴工作的业务培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农合的目的、意义及已取得的成效,利用新农合补助的典型事例对农民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发动,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确保群众对新农合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
(二)参合人员核准、登记造册阶段(2017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
根据统计部门2016石壁镇农业人口数(附件1),各村结合实际做好应参合人员的核准工作,10月31日前将《2018参合人口数核减(增)表》(附件2)报送镇政府。
(三)组织收缴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从11月1日起正式启动收缴工作,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日程,组织以村两委干部为主,组织发动农户以家庭(户)为单位凭居民健康卡刷卡缴费(一张健康卡可缴纳同一医疗证号的其他人员参合费用)或通过自助设备助缴费。
收缴期间实行周报制,从11月7日开始,每周五16:00前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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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所向市农合办上报参合费用收缴进度表。农民参合缴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缴费截止后镇财政所应于12月31日17:00前将未通过刷卡或自助设备缴纳的参合资金汇总后上缴至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凡在截止日期后尚未入库的资金,一律退还给农户,按不参合处理。
(四)后续收尾、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为确保2017年1月1日起参合农民享受到新农合补偿政策,镇政府将配合市农合委按照相关要求对相关单位开展检查验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新农合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是事关全局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任务重,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2017新农合参合率达到100%。
各村委会要通过会议、座谈、发放宣传资料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宣传《新农合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以及参合患者享受大病补助的典型事例;把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补偿程序、补偿比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新农合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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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1、镇政府负责组织并协调本镇新农合的宣传发动、筹资工作,采用以会代培的方式对镇、村干部进行培训。同时解决本镇开展新农合基金筹集工作的经费,按照每参合人员3元的标准拨付给各村委会。
2、本镇各医疗机构作为面向农民宣传的基层窗口,医护人员在为农民患者诊治过程中也要积极宣传合作医疗。
3、镇财政所负责提供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一般缴款书一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
负责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参合人员的登记造册、医疗证的填写、发放和参合农民基础信息资料的电脑管理工作。
4、镇民政办负责帮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缴纳参加新农合个人筹资费用,使这部分人群的参合率达100%。
(三)加强督查
从筹资工作开始,各村每天16:00前将收缴参合资金上缴镇财政所,镇财政所于每周五向市农合办以传真形式上报筹资工作进展情况,镇政府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2018农民筹资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附件:
1、《琼海市2016石壁镇农业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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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参合人口数核减(增)表》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第6篇
XXX
(2011年11月2日)
同志们:
今天在这里召开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县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镇2012年新农合筹资工作,动员全镇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快速行动,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民群众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新农合”筹资任务。下面,我就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新农合筹资工作责任感
建立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这几年的运作,充分证明其符合民意,切合实际,保证了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了农民利益。我们在座的各位必须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坚定信心,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要吃透精神,全面了解今年新农合政策的新变化
按照县新农合工作实施方案,今年的新农合政策有了一些变化:一是筹资标准进一步提高。2012年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政府补助由200元提高到240元,合作医疗资金水平达到290元每人。二是报销最高限额进一步提高。由过去每人每年最高只能报销8万元提高到2012年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2万元。
2012年新方案的实施,一方面增加了我们征收基金的总量,另一方面,随着省市有关政策的出台,为我们的基金收缴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加之门诊统筹补偿30%的实施和最高报销限额的提高,又对筹资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全体与会同志克服畏难情绪,灵活运用政策,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加大行政推动力度,确保我镇农民人人都能享受新农合优惠政策。
三要强化措施,确保新农合筹资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临近年底,我们大家手上工作头绪多,任务重。这就要求在座的各位要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卫生院要通过典型事例,引导群众对比算帐,要把有关新农合的政策方针和参合农民的权利义务、起付标准、补偿比例、报销程序和报销所需凭证以及应注意的相关事项等内容,通过多角度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从而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合的积极性。同时还要负责指导各村(居)开展工作,定期对筹资情况进行总结汇报。社事办要做好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的摸底调查,积极筹集资金,解决其参加新农合的困难。各村(居)会后要立即召开由村组干部会,对新农合筹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利用农忙空闲时间,集中力量进组入户做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全部的收缴工作在11月25日必须完成。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第7篇
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各村2010年参合人数不低于2009参合人数。全乡参合人数在2009年基础上增加653人(各村需完成参合人数见附件1)。
(二)2009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2010新农合筹资工作。
二、参合筹资对象
(一)农村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二)失地农民、农垦系统、林场、各类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农合,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重复参保。
三、筹资原则与标准
(一)筹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2010年筹资标准为140元/人,其中:个人筹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四、参合筹资方式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居民参合。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农村居民的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筹资标准代缴。
(四)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后的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参合个人缴费,在具体补助标准未出台前按照“先收后退”原则,先向个人收取参合费,具体补助政策出台后退还个人参合费,以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金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民政办和计生站要进行资助对象相互核准确认,并将确认资助对象花名册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乡卫生院,做到不重不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村委会要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将2010新农合筹资工作作为年内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予以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各村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及相关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对在外务工及散居等农村居民,要通过多种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做到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农民自愿参合原则
在筹资过程中,各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加”的原则,严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或代缴参合资金,严禁虚报参合人数。各村委会要认真统计辖区内农业人口数,应参合人数、实际参合人数,民政、计生部门资助人数,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可信。
(四)规范缴费工作
严格加强对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前向农村居民公告,让农村居民明白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收取农村居民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标据。
(五)确保资金入库
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参合费用汇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乡镇和村级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对已经缴纳参合费用的农户,要以户为单位,及时核发《合作医疗证》,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六)加强信息收集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在筹资工作启动后,要严格按照《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项目规范》(普卫办〔2009〕160号)的要求,全力做好参合人员个人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与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七)严格执行筹资工作旬报制,确保工作落实
为准确掌握全县20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及筹资情况,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顺利完成。各村从2009年10月开始直到筹资结束,于
每月10日、20日、30日填报《××自治县20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进度统计表》。
(八)科学合制定补偿方案
2010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后,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科学合理的制定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第8篇
医疗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它能够降低风险,减少交易成本,政府应该在建立适合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支柱,发挥了历史性作用。“合作医疗”(制度)与合作社的“保健站”(机构)及数量巨大的“赤脚医生”(人员)一起,曾经作为解决我国广大农村缺医少药问题的“三件法宝”,催生了我国的农村卫生革命①。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自愿性的公立医疗保险计划”②。与一般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相比,该制度的特点表现在:第一,自愿参加;第二,缴费偏低,政府补贴;第三,人头税型的缴费方式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而且规定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目的是减轻自愿参加原则下的“逆向选择”风险。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要求,2006年以前,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不低于1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10元,因此人均筹资标准(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元。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均提高到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因此人均筹资标准(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元。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的补助由人均20元增加到4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把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10元增加到20元,因此两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水平将从50元提高到100元。
在现行政策下,中央和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资金补助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中央财政为中西部地区新型合作医疗承担更多的筹资责任,主要不是经济实力问题,而是财政分配的政治意愿问题④。更为重要的是,现行制度框架对于筹资增长缺乏长远规划,筹资增长机制不够稳定;对于中长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应该增长到何水平,尚缺乏全面的研究、设计和政策安排,而这正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条件。本文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建立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需求为导向的筹资增长机制。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现状分析
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制度安排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筹资渠道多元化,政府筹资占主导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个人缴费、民政救助资金(资助贫困群体参加新农合)以及其他筹资来源。在多元化的筹资结构中,政府筹资占筹资来源的60%以上,参合农民缴费占筹资来源的30%左右;二是采取了低起点起步的筹资策略,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之间(主要是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筹资水平差异较大;三是筹资额度采取定额方式,定额的筹资标准切断了基金收支之间的内在联动关系,导致筹资额与基金支出额之间不同步增长;四是筹资方式采取现收现付制,个人筹资额度按一定的绝对数收缴,与个人收入无关;五是筹资增长依赖于政府决策,而政府对于中长期筹资增长尚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规划。无论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还是从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看,现有筹资水平、筹资结构和筹资增长方式均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历史背景、农民的认知程度及制度的启动、推广实施进程所做出的合理选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一)筹资规模快速增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增长迅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初期的2004年(含2003年后3个月),全国筹资总额仅为40.13亿元,而2007年全国筹资总额已达427.96亿元,是2004年的10.7倍,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3.54亿元,是2004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17.5倍(详见表1)。从筹资增长速度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三年间增长最快的。
从筹资构成来看,2007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3.5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26.53%;省、市、县三级财政筹资212.37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9.62%;农民个人缴费95.76亿元(含民政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参合缴费3.2亿元),占筹资总额的22.38%;其他筹资6.29亿元(上年结转、利息收入等),占筹资总额的1.47%。可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已经占筹资总额的76.15%,而且增长幅度最大,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而农民个人缴费份额不到1/3,且增幅较小,因此无论从筹资结构还是从筹资变化的趋势来看,均表明政府筹资已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占主导地位,体现了公共财政对于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大力支持。
(二)筹资水平的地区差异较大,东部地区筹资水平高于全国
注:2004年筹资总额包含2003年后三个月数据。。资料来源:杜乐勋、张文鸣、王培舟:《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NO.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21页。
注:预期补偿比为政策模拟的补偿水平,预期补偿比=政策设定的人均筹资额÷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数据来源: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数据来源于《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8》,第83页。
从人均筹资水平来看,不同发展水平地区筹资水平差别较大。2007年全国人均筹资额为58.93元,东部地区人均筹资额达到了74.43元,中、西部地区分别为52.14元和51.95元,东部地区已经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
(三)筹资水平仍然较低,制约保障水平的提高
虽然自2003年制度推行至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现有筹资水平仍是低水平的,其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与城镇职工相差甚远。2005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人均筹资额已达到1018.1元,而当年新农合人均筹资额仅42.1元,城镇职工人均筹资水平是新农合的24.2倍;相应地,2005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补偿额达到781.9元,而新农合基金年人均补偿额仅为34.5元,前者是后者的22.7倍⑤。
理论上,在一定的人均筹资水平和人均医疗费用水平下,可以大体测算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预期补偿(保障)水平,预期补偿水平等于人均筹资额与人均医疗支出的比值①。通过简单的政策模拟可以看到(见表2),2003年至2005年,假设按照政策规定的筹资标准(30元/年)筹资,由于医疗费用上涨,将使得预期补偿水平下降,由2003年的25.9%下降为2005年的17.8%;2006年提高筹资标准(由30元/年提高到50元/年),将使得预期补偿水平比2005年有所提高,由17.8%上升为26.1%;2007年的筹资标准维持2006年的水平,则由于人均医疗费用上升而使得预期补偿水平较2006年有所下降。
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看,在目前的筹资水平上,实际住院补偿水平还不高,虽然减免了一部分医药费用,但平均70%~75%左右的住院费用仍需农民自付,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还很沉重。以江西省为例,在2007年该省80个推行新农合的县(区、市)中,住院费用的实际补偿比在23.62%~39.46%之间,全省平均为31.43%②,现有补偿额度还不足以从根本上使参合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完全摆脱因支付住院费用而致贫的风险。
可以预计,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中,随着人均医疗费用的上涨,如果筹资水平不增长,实际补偿水平将趋于下降。可见,筹资增长是提高补偿(保障)水平的经济基础,是保障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从而提高制度吸引力的基础性条件,构建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
当前,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大头来自政府,而且从农民手中收取不多的参合费(目前大部分地区10~20元)费时又费力,不如全部由政府出资,不要再向农民收钱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培育农民主动参与保险和风险共担的意识,而且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看,完全依靠政府出资也不可能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医疗保障。今后,不仅需要逐步提高政府筹资(财政补助)水平,也需要逐步提高农民的筹资(个人缴费)水平,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从而提高其化解大病风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能力。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构建
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低起点的筹资策略,这无疑降低了在制度初创期制度推进的难度,但也同时预示着今后筹资增长的必要性。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医疗筹资计划,由于需求释放和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要维持原有的补偿(保障)水平,需要筹资增长;要提高补偿(保障)水平,更需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
(一)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的基本思路
1、筹资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加速积聚,政府财力大大增强。农民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有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一道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快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正是政府这一意图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途径。目前合作医疗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还处于低水平,就政府财力和农民收入水平而言,筹资水平还有增长的空间;从中长期来看,筹资增长机制的构建应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其中重要的考量指标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能力。
2、合理确定中长期目标补偿水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和建议,为保证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应把使用者付费水平控制在30%以下⑥。参照此标准,对参合农民的目标补偿比在长期内应达到70%左右。但是,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从低水平起步的现实,目标补偿比应有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因此,设定“十一五”末期即2010年目标补偿比达到50%,“十二五”末期即2015年达到60%,2020年达到70%,并以此目标补偿水平为依据规划筹资增长的阶段性目标。
此外,从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基本一致的目标出发,应力图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接近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在70%左右。所以,在中长期内,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标补偿比达到50%~60%的水平,长远目标达到70%的水平,既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的要求,也是今后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需要。
3、合理划分各方筹资责任。
根据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期趋势以及各级财政状况,在划分各方筹资责任时,应保持现有筹资结构的基本稳定,通过政府出资和个人缴费水平的同步增长来实现筹资规模的增长。需明确以下几点:(1)坚持政府出资占主导地位,这是由中长期内农民收入总体上难以大幅增长的基本现实所决定的。(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筹资责任。在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应继续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同时必须明确地方政府的筹资责任,但省、地(市)、县(区)级财政筹资责任的划分可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筹资责任,中央财政补助逐步淡出。(3)合理确定农民的筹资责任。在当前农民的认知水平下,大幅提高农民缴费水平可能遭致大规模“逆向选择”的风险,因此维持现有的筹资结构,不轻易增加农民的筹资责任对于制度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从中长期发展考虑,应适当提高农民的缴费水平。
(二)中长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的构建
1、基本设定
(1)2000~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年均增长11.2%③,假设中长期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按年均10%的速度增长。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为191.5元,以此为基数,则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分别达到280.4元、451.5元和727.1元。
(2)2000~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7%,假设中长期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此速度增长。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以此为基数,则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4826元、6993元和10133元。
(3)2010年、2015年和2020年的目标补偿比分别设定为50%、60%和70%。
2、2010~2020年人均筹资需求测算。
在上述设定条件下,可以测算得到中长期人均筹资需求额,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分别为140元、270元和500元(见表3)。需要说明的是,此测算结果是全国平均水平上的人均筹资需求;在人均医疗支出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④,要达到设定的目标补偿比,理论上人均筹资需求要高于上述测算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将此测算结果看作是大多数中西部地区的人均筹资需求水平,可能更为合适。这样的人均筹资水平分别相当于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9%、3.9%和4.9%。
3、2010~2020年筹资增长及筹资责任划分。
在筹资需求测算的基础上,应合理划分各方的筹资增长责任。在“十一五”期间,应基本保持现有的筹资结构。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坚持财政出资为主的筹资结构;在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各级财政补助合计应占人均筹资额的75%左右;在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筹资责任,中央财政不给予补助,农民缴费水平也可高于中西部地区。
在筹资增长方式上,可采用人均筹资额每隔1~2年增长一次的定额增长方式,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隔1~2年增加25~30元,地方财政补助每隔1~2年增加15~20元,农民缴费额每隔1~2年增加10~20元。2010~2020年中西部地区筹资增长及各方筹资责任划分(见表4)。其中,中央财政和农民个人的筹资份额略有提高,地方财政的筹资份额略有下降。按照这样的筹资责任划分,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农民个人缴费额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6%、1.0%和1.4%,仍属于较低水平,总体上处于可以承受的范围。
四、结语
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是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截至2008年底,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面覆盖以后,应明确将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水平作为重要的绩效考核指标,并明确提出补偿比的阶段性目标(例如到“十一五”末期补偿比达到50%,“十二五”末期达到60%的目标),以提高制度的保障功能。
为了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可持续性,避免筹资决策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应对各级财政的筹资责任和农民缴费水平规定一定的增长下限,并在科学测算各年度应有的筹资水平的基础上,规定各方的筹资责任。以此为基础,各级政府应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规划,并将财政补助落实到年度预算。
此外,为达到制度的保障功能,还必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否则即使筹资增长到位,也可能出现实际补偿比低于目标水平的情况,因此,应多环节介入,多部门联动,切实加强对医药费用的监管,以确保筹资水平的增长能够真正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注:人均筹资需求=人均医疗支出×目标补偿比。
摘要:构建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长期筹资增长机制的构建应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在合理确定目标补偿水平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各年度筹资需求水平,并对各级政府和个人的筹资责任作出合理划分。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2]数据来源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江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报》2008年1月15日第2期(总第116期)。
[3]根据卫生部《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7》,第87页数据计算。
[4]例如,2005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医疗支出平均为168.1元,北京(504.2元)、上海(561.7元)、浙江(415.6元)、辽宁(233.5元)、广东(203.9元)、山东(188.5元)等省市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参见《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7》,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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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乐勋、张文鸣:《中国医疗卫生发展报告》[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 2007年。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第9篇
2006年我国实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取消,标志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如果说,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国家和农村基层政府可以借政府财政支出困难之名向农民采用集资、摊派和其他收费等方式实行制度外供给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话。那么税费改革和农业税的取消则意味着采用制度外供给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时代的终结。虽然有中央财政不断增加对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投入,但目前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水平和财政收入并不成正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甚至比以前更加突出。这主要是由资金转移支付过程中的漏出、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筹资渠道过窄、权责不统一、职责不分明等方面问题造成的,因此加大对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财力保障体制研究,最终实现资金供给与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步增长尤显重要。
在笔者对苏北一些乡镇的调查中。农民对政府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政府在走出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筹资困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面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也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第一,中央政府和城市政府通过承担更多的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责任来减轻农民负担。
当前,农民与市民相比,实际上承担着农村和城市双重公共产品成本,这使其在交通类公共产品的分享上处于绝对劣势。同时和他们的经济负担与经济能力不成比例。由于我国农民在工业化初期就曾通过农业税及“剪刀差”等形式为城市工业化作出贡献,而城市的工业化已使其具备了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因此城市政府在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上应给予农村相应的照顾。最终使农民只需对其愿意购买的社区内交通类公共产品缴纳负担较轻的费用。
第二,加强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是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需构建“统筹规范+全方位监督+绩效考核”型的监管机制。加强支农资金管理,推进制度建设和管理改革。制定和完善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支农资金管理;引进推广招投标、项目预算、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报账制、公告制、专家和中介机构评估等科学管理措施,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大支农资金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作用,确保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强化财政、审计监督作用,组织重点抽查、专项稽查、财务自查等灵活多样的方法强化外部监督,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增加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透明度;提高农民监督意识,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作用。实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并推行农村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由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编制预算,搞好财务收支事前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积极构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为农村服务的财政投筹资机制。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乡镇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高效产出。农业税的取消势必会减少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为了确保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建立与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尤为重要。通过合理计算乡镇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能力、合理界定交通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以及根据实际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需求来确定乡镇应得的转移支付额来确定不同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避免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平均主义。同时还要加快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规划设计、建造施工和开放运营的监管体系的建立进程,制止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明确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投筹资职能定位。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和“两个反哺”要求为财政支农政策指出了方向。因此,各级政府应按照受益范围和支付能力的原则,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最终实现财政合理“定位”、纠正“越位”,弥补“缺位”的治理目标。地方政府应主要负责辖区道路建设的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乡村社区主要负责村内道路建设以及与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类公共产品。另外对一些跨地区的交通类公共项目和工程可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主,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和协调。
创新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加大乡镇政府资源和资金的组织整合力度。为了保障农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中央和各级政府应在明确公共财政支持农村交通环境改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的基础上,根据地方交通类公共产品建设“优先顺序”,提出引导性目录,并由村民组织自主讨论决策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一整套项目可行性研究、绩效评估与决策的规章制度。从而防范可能发生的种种不良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拓宽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渠道,建立筹资主体多元化机制。
拓宽财政筹资渠道。近几年财政支农的总量在增长但比重在下降,要扭转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逐年下降的趋势,一方面政府应继续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提高政府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从而确保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资金总量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要根据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轻重缓急程度,整合财政支农资金,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结构。确保财政支出范围逐步从盈利性领域退出,最终达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
拓宽市场筹资渠道。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对接近市场产品的交通类公共产品,大力引进私人资本,如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公退民进”等办法吸引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某些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来,从而达到拓宽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的筹资渠道的目的。同时还可利用资本市场筹资、成立旨在推动某项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专项发展基金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
拓宽非营利组织筹资渠道。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非强制性机构,在国外的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我国非营利组织也同样如此。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苏北已经开展了一批支持贫困地区基础交通设施的公益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也间接证明了非营利组织既可增加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资金投入,又可为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提供一系列管理规范。
拓宽个人筹资渠道。因为某些大户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他能够获得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就越大,因此即使他不得不承担全部成本,他也会提供这种集体物品,修建乡间路面工程就是最好的明证。另外还应当制定一些能够鼓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参与农村交通类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
(作者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第10篇
关于印发《20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
现将《20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新农合△方案报:地区合医办
送:地区卫生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分管副
县长吕鸣、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计生局
存:3份共印150份1
20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
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贵州省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1﹞90号)、赫章县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研究2011年财政税务收任务分解等工作的会议纪要》(赫府字﹝20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11年新农合筹资工作开展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的覆盖面,力争2012年全县新农合整体参合率达到95%以上,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百岁老人、二女结扎户、独生子户参合率要达到100%;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筹资工作任务。
二、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12年我县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5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为200元/人/年。
三、筹资方式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以自愿为主,政府资助、现金收缴等缴费方式并存,以户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8月10日-31日)召开全县2012年新农合筹资工作会议,县合管中心要安排部署各乡镇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12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统一安排,全面启动筹资工作;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合管中心、县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细致的做好筹资工作的前期准备。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核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百岁老人、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名册,确保参合金如期到位;县合管办要将《新型合作医疗注册登记表》以乡镇为单位打印成册提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1、筹资参合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村干部进村入户,根据自愿参合的原则,对照政府资助名册、注册登记表,逐户确认户内2012年的缴费人员。对新增参合人员要及时在《2012新增参合登记表》中填写好相关信息;并在注册登记表中注明农户参合情况,筹资缴费表中的代缴人数及金额;对没有涉农补助资金的参合人员收缴现金、开具筹资专用收据。各村组将汇总整理好的注册登记表、新增参合登记表、参合汇总表(按组汇总)、筹资缴费表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参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进行核实,要做到注册登记表、新增参合登记表中登记的参合人员信息与筹资缴费表中信息
一致。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严格审核上报资料,督促各村组及时汇总上报参合信息结算参合资金、核销筹资专用收据;要加强对筹资专用收据的管理,及时上交参合资金,并且收取的参合金在收费人员个人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个星期,确保资金安全。
2、做好参合农民的数据录入工作
各村组的参合情况经乡镇合管办核定后,由乡镇合管办将参合人员信息准确录入新农合系统,确保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的参合信息录入工作。影响参合群众看病的,后果自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农合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更是事关全局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推行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党政一把手作为本乡镇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亲自过问,要继续采取班子成员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组长包户的办法,层层落实新农合筹资工作任务,做到责任到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执行政策。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筹资工作。县卫生局要组织好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积极
配合乡镇开展筹资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参合资金的管理,并组织乡镇财政所认真做好协议筹资相关数据的准备工作;县广电局要积极配合县合管中心进行相关报道宣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筹资工作的主体,要确保辖区内新农合参合率达到统一要求,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筹资工作而造成上访等事件;县合管办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基金管理、信息反馈等工作,及时通报各乡镇筹资进展情况,确保筹资工作圆满完成。
(三)严明纪律,严格考核
对新农合筹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纳入目标考核。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先资格。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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