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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制度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NGO制度范文(精选10篇)

NGO制度 第1篇

关键词:草根NGO,内部控制制度

草根NGO即草根非政府组织, 是指以社会成员的自愿参与、自我组织、自主管理为基础, 以社会公益活动或互益活动为主旨, 以非营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为特征, 不属于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的慈善公益组织。草根NGO不是政府, 不靠权力维持;也不是经济实体, 不受经济利益驱动;它的动力是志愿精神, 经济来源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企业和个人捐赠, 我国的草根NGO主要集中在环保和扶贫等领域。目前我国草根NGO的财务状况和公信力都比较弱,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有的甚至缺失, 为了能更好的促进草根NGO的发展壮大, 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变得非常必要。

一、草根NGO的财务现状和公信力

草根NGO不同于营利组织, 资金主要依靠社会和私人的捐助, 因此对NGO来说, 外来资金是其生存发展的命脉, 如何利用好现有资金, 充分发挥NGO在社会中的作用, 是草根NGO成败的关键。随着全球性问题的不断扩大, 草根NGO虽然有了较大发展, 但其财务状况却没有得到改善, 社会公信力也不容乐观, 其财务现状表现如下:

首先, 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由于草根NGO的特征, 决定了其活动资金较少、非营利性、业务量和人员相对较少等, 这使得草根NGO不重视财务, 认为只要能保证组织正常活动的开展, 承担起社会的责任, 没有考虑资金的有效使用、活动成本、组织利润等因素, 因此可能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具体表现在, 有的不重视财务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有的虽然重视各项财务制度的制定, 但却忽略了对财务制度执行效果的检查和监督, 最终使得财务制度流于形式。其次, 财务透明度较低。草根NGO不像企业那样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财务报告, 并接受政府或社会审计的监督, 其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低, 这样外界无法了解到资金的使用情况, 无法确定资金是否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草根NGO财务透明度低, 影响了资源提供者的积极性, 降低了其对组织的信任度, 进而不利于其发展壮大。第三, 财务人员素质偏低。目前, 我国的多数草根NGO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发起的, NGO的相关工作人员多数是由该部门直接委派的, 因此缺乏相应的独立性。由于其业务资金少、工作人员少、非营利等特性, 使得其对财务工作认识不够充分, 往往是由相关部门的财务人员兼职, 从而分散了财务人员的精力;有些草根NGO甚至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只是由其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简单的记账。因此与专业的财务人员相比, 草根NGO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只是进行处理简单记录。第四, 财务人员职责划分不明确。由于草根NGO的业务活动较少, 多数NGO的财务工作没有职责划分, 一人可以做多项工作, 这样使财务人员之间缺乏监督, 缺乏活动资金的审批程序, 致使财务工作存在很大漏洞, 组织存在财务风险, 不利于草根NGO的健康发展。第五, 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草根NGO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企业和私人的捐助, 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许多NGO在成立后, 因为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而宣布解散。有的NGO由于缺乏资金注入, 虽然能勉强存在下去, 但却承担不起应付的社会责任, 形同虚设。

现阶段, 我国某些草根NGO的公信力很弱, 使得整个草根NGO的公信力受到质疑。草根NGO作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社会组织, 其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公信力。但许多草根NGO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 有些甚至成为政府的代言人, 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一些草根NGO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有的甚至缺失内部控制制度, 使得其内部效率低下;一些草根NGO由于缺少资金来源, 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 最终不得不解散, 使得人们对其认识不够, 认为其实际是可有可无的等等, 这些都降低了草根N G O的公信力。

二、建立健全草根NGO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草根NGO由于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基础和财务监督也相对薄弱, 致使其财务状况更加处于劣势, 为了使草根NGO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获得政府和社会的认可,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结合草根NGO的财务现状, 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 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指组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它是组织内的一种氛围, 与组织文化密不可分, 能加强组织内部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控制环境是整个内部控制的基础, 决定其它控制要素能否充分发挥作用, 是其它要素的核心, 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组织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组织目标的实现和组织的发展壮大。控制环境分内部控制环境和外部控制环境, 因此, 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的建立, 不仅需要草根NGO的努力, 为组织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 也需要外部相关部门的帮助和配合。

第二, 加强内部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的关键, 控制活动的有效性直接决定内部控制的成败, 因此应加强草根NGO的控制活动, 并有效执行控制活动, 充分发挥控制活动的作用。控制活动主要有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和授权审批控制等。

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加强内部控制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工作, 必须对组织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的调研, 疏理业务流程, 明确工作的职责权限。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担任, 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 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核心是“内部牵制”, 它要求必要的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处理, 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 形成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 从而避免在组织业务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和舞弊行为。由于草根NGO的业务活动较少, 需要的工作人员也有限, 因此就组织自身来说, 不相容职务的分工非常有限, 这就要求机构要加强监管、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有效执行。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收支、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这是对财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组织活动的开展是有层次的, 其权力一般是从高级到低级, 呈现出“金字塔”型的特征。高层管理者实行分权管理, 授权产生了, 而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也应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进行。授权审批程序能够保证权力分配与责任界定的相互配合, 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授权控制要求组织根据职责分工,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办理业务与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内容。组织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业务活动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 不得办理组织业务与事项。草根NGO虽然业务活动较少, 但组织业务活动却不能缺少授权审批控制, 不应该由一人决定组织活动, 使少数人成为组织的代言人, 阻碍组织的发展壮大。

建立健全草根N G O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部门是整个组织的核算中心, 只有财务清晰正确, 其他部门才能有条不紊的运转, 因此草根N G O的会计控制系统非常重要。我们知道草根NGO的业务活动较少, 需要的工作人员较少, 财务人员也相对较少, 但关键的会计控制点应该做好, 不能让某些“有心人”钻了组织的空子,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 草根NGO还应做好组织的预算控制, 资金不充足是草根NGO普遍存在的问题, 如何充分利用有限资金实现组织的目标, 承担其社会责任,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因此, 对于组织的资金应该有总体规划, 应该把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充分发挥组织的社会作用。

第三, 加强对组织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对草根NGO的无形约束。监督通常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对于草根NGO而言, 我们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组织内部可以设置相应的监督岗位, 该岗位人员独立于组织的其他人员, 可以监督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会计系统控制的执行情况、业务活动的授权审批情况等。外部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 只靠组织内部监督是不够的, 适时的外部监督可以使组织人员具有危机意识, 能更有效的执行自己的职责, 不受利益诱惑。

第四, 设立专门的资金筹措部门。对于草根NGO来说, 外来资金是其生存的命脉, 为了筹集充足的资金, 组织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筹措部门。不仅要与主要的资金捐赠者保持良好关系, 还要不断联系新的捐赠者。资金筹措部门可以通过宣传组织的宗旨、目标以及组织承担的社会责任, 来获取更多的资金, 更重要的是争取获得政府的支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 草根NGO的队伍在不断壮大, 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具有不可替代性。内部控制建设是草根NGO发展中的重要内容, 不容忽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草根NGO的特殊性, 现阶段对于草根NGO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可见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一个过程。

参考文献

[1]、郭桂花.浅议非营利组织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设[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82-83.

[2]、俞新民.浅议内部控制建设[J], 企业家天地, 2009:33-34.

NGO制度 第2篇

日前,《经济》杂志记者就救灾、慈善、扶贫等问题专访了段应碧会长。

《经济》:“5·12”抗震救灾中中国扶贫基金会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段应碧:“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我们基金会当天晚上就启动了救灾响应机制。根据以往救灾经验,我们把救灾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救人。灾后第二天,我们派出两个工作小组, 一个组去重庆采购物资,另一个组去灾区了解灾民生活上最需要什么,然后电话告诉采购组。我们在重庆采购的物资灾后第三天就送到灾区,救援速度还是很快的。

第二个阶段是安置灾民。我们采购简易板房和帐篷,共修了28个板房学校,3个板房社区,大概安置了5000名灾民。由于我们采购得比较早,采购价格比较低,加上自己组织施工,板房造价每平方米都在500元内,比后来其他机构造价便宜一半还多。

第三阶段是灾后重建。我们发挥自身优势,在这个阶段主要做了三件事:一是盖房子盖学校;二是支持农民恢复生产;三是创新救灾模式,就是用“小额贷款”帮助灾民建房和恢复生产。比如说,国家对灾区有项政策就是建房补贴,为防止灾民拿了补贴不盖房子,当地政府都是在灾民把房子盖到一定程度后,才发放补贴。这样有一部分灾民没有钱先盖房子,我们先出钱帮助他们解决像这样的困难。

汶川地震后,我们三天内成功举办了两次向灾区募捐动员晚会,筹集了大量资金,为后来的救灾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济》:作为一个NGO公益组织,你们在救灾中遇到哪些困难?

段应碧:总体上很顺利,因为政府和社会都很支持。但在救灾中也遇到一些政策障碍,主要有三个方面:

1.汶川地震发生以后,我们就开始启动救灾募捐程序,但有关部门质疑我们救灾公募资格,以致我们在央视新闻直播中滚动播出的捐赠热线几次被拿下来。我们基金会章程里业务范围包括“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我们是在民政部合法登记的社会公益组织,这个章程也是民政部批准的。从政策上讲,我们今后应当允许所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参与救灾,而不只限于几家。

2.我们在灾区实施灾后重建项目时,有些援建项目几经移址,对我们援建工作的效率产生影响。这主要是重建规划不及时,或者规划中没有包含我们。今后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尽早制定重建规划,并把社会组织纳入其中。

3. 我们在参与灾后重建过程中,有些地方要求把所有资金都归总到政府统一安排。这固然有一定好处,但我们基金会接收社会的捐赠,都和捐赠人签了合约,要对他捐赠的钱物负责。“归总”管理让我们无法向捐赠人交代,从而影响基金会的信誉。这个办法对社会组织不合适,不可取。

《经济》:陈光标发放现金救灾济贫的方式受到媒体质疑,您是如何看待个人直接做慈善的?

段应碧:陈光标捐款受到媒体质疑的报道我也看到了。首先应该肯定陈光标关爱社会、身体力行做慈善的行为。至于用什么方式做慈善?他有自己选择的权利。

陈光标之所以选择个人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和我们慈善机构自身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国家的慈善事业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慈善机构的管理还不够完善,有些捐赠人对慈善机构不够信任。将来我国参与慈善的个人会越来越多,像陈光标这种方式行善成本比较高,一般的老百姓要做善事肯定无法选择这种方式,就要选择慈善机构来做,这也是公益慈善机构存在的客观依据。慈善机构应尽快完善自身工作机制,提高自身的社会公信力。

《经济》: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存在很大争议,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段应碧:现在社会上对公益慈善机构的管理费有看法,除了一些是公益慈善机构制度不够健全等自身原因外,还有是社会公众不了解执行公益慈善项目的过程,以为公益慈善项目不用花钱,或者以为慈善机构都是“官办”的。拿我们的“爱心包裹”项目来说,这个项目我们和中国邮政合作,个人到全国3.6万个邮政任一网点捐100块钱就可以做到给灾区或贫困地区小学的孩子捐一个“爱心包裹”。每个“爱心包裹”里面还有一个回音卡,贫困地区的孩子收到包裹会给捐赠人寄回回音卡,这样捐赠人就知道他捐的钱到哪儿了,干什么用了。如果他要自己去做这件事, 第一来回的路费就是这100元的许多倍。第二他很难弄清楚贫困地区的孩子究竟需要什么?我们基金会先派人调查贫困地区孩子们最缺什么,有多少孩子等信息,然后再按照需求和数量统一采购和配送。这前期调查活动,再到把采购的“爱心包裹”送到孩子们手中,孩子们收到包裹把“回音卡”寄给捐赠人,这些都是要费用的,这个费用就包含在捐赠人的那100元中。

虽然费用出自捐款,但我们并不降低捐款的使用效率。我们实验过,在超市要购齐“爱心包裹”一样品牌和质量的全部物品,大约需要150元左右,这还不包含邮寄费用。我们通过和生产厂家直接联系,采购量大以及我们做的是公益事业,有的厂家甚至低于出厂价就卖我们需要的物品。每个“爱心包裹”最终的采购价格只花了60多元,剩下的30多元用于项目执行费用。所以我觉的通过我们来做这个事情可以达到两个目的,第一成本低,第二效果好。尽管花了一部分项目执行费用,但比个人去做还是省了不少钱,起到的作用也更大。

《经济》: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国家扶贫工作中发挥哪些作用?

段应碧: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我们国家扶贫工作一直是政府主导开展的。国家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中央财政拨付专门经费,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方法。中国扶贫基金会是以一个社会公益组织来参与扶贫工作,主要起了补充扶贫的作用。扶贫不光是政府的事,也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个人或企业通过像中国扶贫基金会这样的公益组织来参与扶贫工作,是个人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扶贫工作和政府的扶贫工作有所不同。首先是对象的选择上就不同,我们选取的都是政府未做的或是政府没有顾及到的事情来做。比如说,我们2002年9月1日开始做的“新长城—特困大学生自强项目”,那个时候国家还没有助学贷款、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帮助贫困大学生的政策,我们推出的这个项目已经帮助了7万多名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再比如我们推出的“母婴平安120”项目。我国孕产妇死亡率从建国初期的1500/10万降到2007年36.6/10万,同期婴儿死亡率也由200‰降到15.3‰;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截至2006年底,边远地区孕产妇死亡率为77/10万,是沿海地区的2.9倍。中国扶贫基金会设立该项目,是以救助贫困母婴,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为宗旨的公益项目。它依托原有的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创建了县、乡、村三级项目执行机构,通过周严的项目管理制度,和“精巧”的顺、难产筛选方法,将援助人的爱心送达贫困特别是“难产”母婴手中。截至2008年3月底,项目已救助了3.5万余名贫困母婴,成功抢救了174名产妇的生命。

这两个例子说明,第一,我们的资金来源不是政府财政而是社会捐赠。第二,我们做了政府顾及不到的事或者政府做起来不好做的事。第三,我们自身做法对政府的扶贫工作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经济》:中国扶贫基金会未来工作计划是什么?

段应碧:我们的发展战略规划主要有两点:

第一,基金会要由操作型向筹资型转变。现在我们是从社会筹资后自己去执行,今后我们想培育一批基层的扶贫公益组织,让他们去做具体的项目执行,我们只做指导性工作。这是因为他们做具体的项目会更有针对性,能知道当地有多少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也知道他们需要什么样帮助,这样可以动员更多的人参与到社会慈善中来,这也是我们的发展目标。但是我们如果要做筹资型的慈善公益组织,就必须提高自身的公信力,这需要一个过程。

第二,我们另一个战略目标是要走出去。去年我们在苏丹做一些援助项目,先后顺利完成了援苏医疗设备捐赠,苏丹社会基本情况拍摄和苏丹NGO扶贫能力建设培训班。2011年5月底,援建苏丹妇幼保健系统示范项目第一所援建的医院——苏中阿布欧舍友谊医院将竣工。中国扶贫基金会要向国际化发展,让我们的慈善公益事业走出去,问比我们穷的国家提供一些帮助。

《经济》:作为一个NGO组织的领导者,和您以前在政府的工作有什么不同?

NGO制度 第3篇

农村成人教育主要是指在农村区域范围内对离开了正规教育的所有成人,为了促进他们全面、终身地发展与推进社会持续不断进步,也为更好地为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通过多样化、多层次教育内容,以灵活的、不拘一格的教育方式帮助他们进行学习,自我实现,而实施的一种系统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在我国,农村成人教育就是帮助处于弱势的农民学会学习,不仅具有促进个人发展个人功能,也有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功能。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指出: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新型农民,都需要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NGO称为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的缩写,我国官方将其翻译为“民间组织”,同时也称为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世界银行认为NGO是一种典型的、独立于政府、非商业性的、人道的、以协作为目的的主体,是减轻人类苦难、保护贫困阶层的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以及参与开发的民间组织。从它的定义来看,它是推动社会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人道主义的民间公益组织,将其引入农村成人教育符合我国国情。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提出非营利组织的五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标准: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以上特性也决定了NGO能够在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中担当重要角色。NGO由于本身的特性,往往会以更大的责任感和更高的热情加入其中。以下本文从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四个方面,对NGO能够成为农村成人教育的助力进行深入分析。

二、NGO成为农村成人教育助力的特性分析

(一)渗透性助力——NGO的民间性

“民间”是相对于“官方”一词,表示与一般的民众有着亲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组织可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农村是“民间”的代表,因为中国的农村聚集了中国绝大部分的人口,且地域广泛。如果要使成人教育渗透到广大农村基层,满足农村成人的各种教育需求,单靠政府力量,必会力不从心,甚至事倍功半。因为现实中存在着“政府在农村的组织力量相对薄弱”的现实。因此,需要充分发挥NGO渗透作用,借助其与民间密切的联系,在开展农村成人教育过程中引入民间组织,方能更好地使成人教育覆盖到广大农村。对农村的渗透性是民间组织能成为不可忽视助力的一个基本条件。

(二)公益服务性助力——NGO的非营利性与公益性

非营利性主要体现在民间组织的利润不分配,是继续用于组织的使命,实现社会公益;公益性一般指公共物品要具有“普惠性”,让社会公众普遍地感到自己从中受益。在中国工业化初期,农村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支持工业的发展,为此农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造成了农村和城市的二元结构,导致了“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的结果。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产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中之重在于农村;共同富裕离不开农民;……。这就决定了作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及人的发展的农村成人教育必须是非营利、公益性,必须得到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高度重视和支持。在这个出发点上,NGO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与农村成人教育的性质相吻合。因此,在充分发挥作为投入主体的政府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NGO的力量,加大农村成人教育多元化投入。

(三)其他一些方面的助力——NGO的志愿性

志愿性体现了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志愿性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助力:首先师资方面,农村成人有着多元的教育需求,开展农村成人教育必须要有强大而丰富的师资力量。如果所有的师资都由国家招聘,这势必造成巨大的财政负担。NGO拥有各行各业志愿者的资源,开展农村成人教育有了他们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就满足了师资多样化的需求。这无疑为政府提供了一条在维持一定职能和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实现政府机构和人员精简的有效途径,并对改进和提高政府效能、降低财政支出、增加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流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次,积极性方面,志愿者是自愿参加,有社会公益基础和内部公益动机,有较高的素质,怠工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最后,经费方面,政府主要靠税收来集中社会财富,之后进行第二次分配或者提供公共物品(如,教育),而NGO的活动经费有国家拨款,也有社会捐赠,用这两部分的财富来为社会服务,提供公共物品。因此,这说明了民间组织能够提供重要的社会资源,也可以实现农村成人教育投入的多元化。

另外,组织性和自治性是保证民间组织能够更好地加入到农村成人教育行列,有秩序地为农村成人教育服务,使民间组织成为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一股团结而强大的助力。因此,在理论上民间组织有着使之能够成为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不容忽视助力的特性。

三、NGO(民间组织)援助农村成教的经验研究

(一)实践经验简介

在民间组织对成人教育援助、促进农村成教的发展的经验研究中,易于联想起丹麦的民众学校。民众学校是北欧独有的民间成人教育机构,1844年由Grundtvig创建的,是影响整个北欧且闻名于世的丹麦成人教育机构。该类学校在丹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1895年已达到六十五所,学生五千一百人,其中百分之七十五是农民子弟。之后还发展到了挪威和瑞典,19世纪末期,民众高等学校已成为瑞典的重要的成人教育机构。进入了20世纪,丹麦除了继续发展高等民众学校之外,民间各种组织也相继设立,如劳工教育协会、民众教育协会、自由教育协会、农民教育协会及教会成人教育协会,均在推动成人教育发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至今,丹麦发达的农业及完善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也是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另外,一些大型非营利性基金会(NGO一种组织形式)在跨国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农业问题时,长期通过引进农业新要素、提高农民的农业技术间接地推动农村成人教育快速发展。如,上个世纪中叶洛克菲勒基金会和福特等基金开展了一场被称作“绿色革命”的大规模的全球性农业改造运动,为墨西哥、印度、泰国等农业落后国家引进了优质高产农作物品种、帮助政府部门设计农业发展规划、教育农民改变落后的传统种植方式、资助农业科技研究等。此外,还产生一个重要的边际效应,这就是在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在职培训为他们培养了农业科技人员,培养出了大批具有现代意识的农民。解决了受助国的粮食问题,极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推动墨西哥、印度、泰国等国的农村成人教育快速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其实,在我国周边的地区国家,也存在大量的NGO推动农村成人教育成功的经验,比如韩国新村运动中的民间组织。韩国在上个世纪60年代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40%的村不通汽车,80%的农户不通电,80%的农民住茅草房。经上世纪70年代初并延续至今的新村运动,目前基本上实现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有效解决了城乡发展失衡问题。这一运动受到世界上众多国家关注,“新村运动”已列入《大不列颠大辞典》,称之为“汉江奇迹”。在这场运动中,韩国政府注重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科研、教育、推广一体化的机构。在农民教育培训政府主要负责财政资助,宏观规划,具体的操作基本上都是由民间社团组织来实施。专业教育委托专业化生产者团体,农村政策与领导型人才教育委托“韩国农业经营人联合会”和妇女联合会实施。政府与民间的结合共同构建农村成人教育培训网络,更具有灵活性、多样性、人性化,英国、法国、荷兰、日本等国也采用政府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农村成人教育模式。这不仅向农村成人提供生产的劳动技术和生产经验,也使他们掌握农业生产资料的知识及相关知识,而且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综合科技文化知识,推动国家现代化的进程,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竞争力。NGO成为教育的助力在国外实践中屡见不鲜,袁本涛在《发展教育论》“国际开发与协作中的NGO”章节中就列举了大量的数据来说明,NGO对教育的援助,推动了教育向前发展,其认为NGO援助活动是政府援助教育的重要补充。在国内,如“希望工程”,就是动员社会力量协助政府办教育的成功典型。

(二)经验总结

上面这些成功的经验中,政府对公民社会的崛起给予肯定的态度,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允许、鼓励民间组织发展,这是民间组织能援助农村成人教育的前提条件。试想,如果政府害怕民间组织在社会中崛起,而持有反对态度甚至实施镇压的手段,那么就不用谈民间组织发展,更不用谈对教育的援助。其二,社会捐资。民间组织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事业,必须要大量的资金,这也是其顺利进行公益活动的基础与保证。如上文提到的福特基金、洛克菲勒基金等都有着大量的社会捐助,现今它们依然在全球范围支持、进行各种非营利活动,方兴未艾。其三,培育民间组织。政府除了出台一些政策规则支持NGO发展、宏观监督NGO的运作,还有必要去培育一些民间组织。如韩国新农村运动中,政府除了为一些民间提供资金支持,还把具体一些农民培训落实这些专门的组织,做一些必要的指导,使其健康发展。最后,公民的奉献精神,这也是难度最大的一点。不管是社会捐助,还是自己身体力行一些公益活动,都需要参与者有贡献的精神。Grundtvig创建民众学校,为此事业默默贡献出了自己的一生。近代我国乡村教育运动中,如晏阳初、陶行知、梁漱溟等等,这些教育工作者就提倡“到乡村去”、“到民间去”,不但极力鼓吹,造成舆论,而且实地从事,见诸行动。民间组织为弱势群体服务,需要舆论者,更需要身体力行者;需要物力、财力,也需要人力。有了这些,再加上政府,民间组织援助农村成人教育必会如虎添翼。

四、国内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制度、政府改革、公民社会发展方面对NGO加入农村成教的可行性进行阐述。第一,制度层面。1998年国家民政部正式成立民间组织管理局,并于同年10月国务院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使民间组织迈上了正规化道路,有效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2004年6月国务院颁布正式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极大促进了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2004年9月胡锦涛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这表明国家政策法规上开始重视民间力量,并给予支持。因此,在制度上为民间组织加入农村成人教育扫清道路,并鼓励民间组织参与一些公益活动,如开展农村成教。第二,政府改革层面。十七大后一重要细化的文件—《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在关于政府职能转变部分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一个明显的政策信号:政府要借助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以改进和提高政府公益供给的效率。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愿意让民间组织、社团等社会力量参与一些社会事务,也是政府自身改革需要,这就为NGO加入农村成人教育安装“加速器”。第三,公民社会崛起。一个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正在崛起,兴起了大量的民间组织。1995年“世界妇女NGO论坛”召开之前,“NGO”词汇几乎无人知晓,到新世纪初,包含其他未登记备案的草根NGO,估计这些组织总体规模大约有200~270万家。公民社会的崛起为民间组织参与到农村成教奠定了行动基础,具有重要可行的意义。

参考文献

[1]World Bank.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 WorldBank—Supported Projects:A Review.World Bank Operations Eval-uation Department,1999(177):1-2.

[2]田玉荣.非政府组织于社区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序言1.

[3]Titmus,C.J.(1981).Strategies for adult education:Practices in western Europe.Chicago:Follett Publishing Company.转引黄富顺.成人教育导论[M].台湾:师大书苑,2000:30.

[4]详细介绍请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李韬.美国的慈善基金会与美国政治[D].2003:72-76.

[5]李水山.韩国新农村运动及启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6:140-141.

[6]李水山,吴加志主编.新农村建设时期中国农民教育研究[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9:276.

[7]袁本涛.发展教育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602-622.

草根NGO救灾报告 第4篇

1.草根NGO都在做什么?

在访谈到的所有NGO中,行动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大类型:

第一、为灾区捐钱、捐物、输送人力资源(为灾区招募志愿者)。这是数量最为庞大的一类,分别占总数的57.8%、60.0%、49.8%。也就是说有一半左右或更多的NGO都在做着为灾区捐钱、捐物、输送人力资源的工作。当然,他们的捐赠可以通过在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内进行的方式进行,还可以与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联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亲自到灾区去救援。占总量40.7%的NGO做了这一工作。

第三、做灾区公众的安抚工作:29.2%。

第四、灾区学校等设施的援建:36.7%。

第五、做(或准备做)心理帮助工作:38.6%。

第六、进行社会呼吁:61.1%。

第七、做志愿者培训:30.5%。

第八、做灾区需求调查:33.3%。

第九、做社会中介与资源联络工作:27.3%。

第十、帮助灾区中的特定对象(如老人、艾滋病感染者等):23.6%。

2.参加抗震救灾行动的都是哪些类型的NGO?

参见表1。这样的组合比例,可看出草根性的组织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其中工商登记的企业实质上就是典型的草根性的NGO,同样的情形還包括“此前就存在的未登记注册的NGO”和“以个人为主的组织”。

3.这些NGO组织来自哪里?

参见表2。一是灾区及邻近省份,如四川、云南、陕西、重庆、贵州等,二是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的前沿省份。

4.这些NGO平时是做什么的?

NGO合法性问题研究述评 第5篇

中国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了国家转型, 由过去注重革命的意识形态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主义的意识形态。在这样的转型背景下, 政府逐步地减弱对社会的控制, 通过制度设计为社会发育NGO提供了可能性。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 中国NGO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类型上, 都有很大程度的发展。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就此放弃对社会的控制、放任NGO的发展。在管理体制方面, 中国自50年代开始提出并实施“双重管理体制”, 在登记管理方面对NGO进行严格的控制, 导致大多数NGO无法顺利在民政部门注册获得法人地位。合法性的缺失将面临机构发展所需资源匮乏、甚至随时可能被政府取缔的威胁。近年来, 要求政府降低NGO注册门槛呼声越来越高, 政府方面虽然对民间组织开始有了政策上的关注却并未采取实质性行动。

二、何谓NGO“合法性”

合法性 (legitimacy) 是政治科学的重要概念, 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 主要与统治、权力、国家等词语相联系。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所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传哈贝马斯统中, 合法性的基础是正义、善、公共幸福等抽象的价值规范[1]。马克斯韦伯最先提出“合法性”的概念, 用以解释“权威”的产生, 他认为, 统治是一定人群服从特定命令的可能性, 任何既定的统治都有其合法性依据, 人们服从的基础不仅包括习惯、个人利益、休戚相关的纯粹感情或理想动机, 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合法性的信仰[2]。哈贝马斯超越了韦伯的“价值中立”, 注重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价值判断, 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3]。

新制度学派将合法性理论的研究范围扩展到包括NGO在内的组织领域, 关注外界环境对组织的影响。Meyer提出了“合法性机制”理论, 用以解释美国各州教育体制的趋同性。他认为, 组织所面对的环境有两种: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 组织不仅仅是技术需要的产物, 而且是制度环境的产物, 制度环境是组织所处的包括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合法性机制”就是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由于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共同作用, 组织内部的实际运作和结构实际上是相分离的, 即正式的结构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 前者是适应制度环境的产物, 后者则是组织运作的实际机制[4]。M.C. Suchman综合前人的研究给出了合法性的定义:合法性是一种概括而成的认知和假设, 即一个组织的行为在某个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仰和定义体系内, 是可取、适当、合情合理的[5]。Edwards认为合法性是能够存在于社会上并从事相关活动, 即组织在开展活动、发表言论、接受资助时是符合法律、途径正当、具备资格并且合理的[6]。制度学派使用合法性概念主要是强调在社会认可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权威关系[4]。

我国学者高丙中将合法性 (legitimacy) 的概念概括为“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 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 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 (如某种习惯、某条法律、某种主张、某一权威) , 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7]。王绽蕾等认为合法性反映的是一种被认可、被赞同的价值,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可获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认同, 就可以说它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合法性”[8]。还有学者认“合法性”具有两层含义, 即合法律性和正当性, 合法律性 (legality) 表示一个行为或者一个事物的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正当性 (legitimacy) 表示一个行为或者一个事务的存在符合人们某种实体或程序的价值准则而为人们所认可和赞同[9]。康晓光所谓的合法性包括官方合法性 (即来自政府的承认和信任) 和社会合法性 (即来自社会的承认和信任) , 且这两者须同时存在, 也就是所谓的“半官半民性”[10]。

“合法性”是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对组织的要求, 无论是 “合法律性”还是“正当性”, 都意味着组织需要根据大众广为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建构组织的结构和行为, 这种规则可以是法律秩序, 也可以是社会规范、价值或信仰等。对于法律秩序的追随是任何NGO都不可能逾越的, 而问题就在于, 这套法律体系是否真正规范和完善。

三、双重管理体制下的NGO合法身份

在中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共同构成了NGO管理的法律框架, 该框架下的双重管理体制是NGO管理制度的重要制度。所谓双重管理体制是指由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对NGO实施管理的体制。其所带来的控制、限制的基调和繁琐的手续规定及其制度性框架,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都成为约束NGO发展的因素[11]。为了规避因制度因素的限制造成的身份不合法, 中国NGO选择了各种体制外的合法性形式:工商注册、部门挂靠, 也有的选择不登记注册。

根据NGO登记注册的类型, 现有NGO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1)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组织; (2) 挂靠在合法登记的组织之下, 无法人地位但实际上开展活动的组织; (3) 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组织; (4) 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组织, 即“非法”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成为社团或民非, 政府对作出重大社会治理效果的NGO的追加认可[12];挂靠在其他合法组织之下虽然能够获得一时的合法性和发展空间, 但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它们的行为往往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独立性往往取决于领导人与其“母体”的决策者的私人关系, 还有上缴的“管理费”的多少[10];采取工商注册的方式获得合法身份, 是大多数组织“退而求其次”的做法, 但由于“企业”的营利性质, 这类组织享受不到国家针对于NGO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我国NGO难以获得合法身份, 一是由于政府设置的“高门槛”,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这种以政治合法性为实质的社团合法性是易变的、不稳定的。得到政府的认可是NGO获得法律上合法身份的重要前提, 而政府认可该组织的前提则在于该组织“是否处于政府有效的控制范围内, 其发展会不会带来过大的政治风险和责任, 以及能否增大业务主管单位所在的部门利益”[13]。然而这种非正式、无统一标准的考量实际上给了业务主管单位官员“自由裁量”的权力和空间, 也就是说, NGO可能因为官员对其态度的转变失去合法性支持。“统治系统不会因为社团曾经获得政治合法性, 就将政治合法性永远赋予社团, 政治和行政系统的力量在自己认为必要地时候, 依旧可以单方面按照自己的尺度处置第三部门”[14]。

四、我国NGO建构合法性的策略

高丙中将NGO合法性分为四个场域 (行政、政治、社会、法律) , NGO可能只在其中的一个场域获得了合法性, 也可能在四个场域都获得了合法性。在中国, 其中隐藏的特殊逻辑在于, 大多局部的合法性中不包含“法律合法性”, 法律合法性是对其他合法性的整合, 也就是说, 一个组织必须“政治上达标、行政上挂靠、得到社会支持”, 政府才有可能赋予它法律上的合法身份 [7]。

康晓光认为, 在社会公众不知NGO为何物时, 首先争取到官方的支持是最明智的选择, 中国政府强大的号召力和资源是组织获得社会认同的一条捷径, 组织随即也就拥有了开展活动、实现组织愿景的各类资源[10]。赵秀梅概括了两种通常的做法:一种是通过各种途径, 主动把自己纳入国家行政体系, 例如挂靠在其他合法组织之下;另一种方式就是利用“国家权威及其符号”即政府官员的参与, 显示组织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国家权威认可。但同时她也指出, 即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在法律地位上的缺失, 但并不能够改变其法律地位[15]。

邵华主张在NGO合法性的来源上改变单纯遵从政治选择模式、单纯依靠国家资源运转的局面, 通过扩大社会选择的遵从程度、提高对所属阶层或利益群体的代表程度和对社会资源的集聚能力来重塑NGO的合法性基础[16], 即社会合法性;同时要尽量满足消极意义上的制度、法律合法性, 以及避免触犯政治合法性[17]。

五、结语

环保NGO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6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环保NGO,环境教育,公众参与

1 生态文明建设呼唤环保NGO

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中,明确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环保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环保NGO)一直是最活跃的环保宣传教育力量,通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已成为推动中国和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环保NGO正处于发展阶段,应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2 我国环保NGO现状

NGO于1949年在联合国首次被使用。NGO具有3个基本属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以公共利益、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为动力来运作[1]。环保NGO是属于民间社会组织的一种,由热衷于环保事业人士自愿组织而成,多数为义务志愿者,以保护环境为宗旨,提供社会环保公益性服务,为民众提供参与环保的机会。

目前我国对于环保NGO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只有较少学者对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但普遍缺乏对环保NGO的天然优势和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潜在价值,以及在新时期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的研究[2]。

据有关调查,截至2008年10月,我国共有各类环保NGO总数为3 500多家,比2005年增加了700多家,其中民间自发组成的有500多家,占14.4%左右;学生环保NGO及其联合体共1 300多家,约占39%。

3 环保NGO实践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环保NGO与政府之间的合作

政府应该增强对环保NGO的信任,促进其管理能力的增强。政府对环保NGO的信任度是其获取行动能力和社会资源的重要原因。另外政府应通过合作方式向环保NGO提供信息和适当的资金支持。但应做到有条不紊、有法可依、认识清晰、持续严谨、方式多样。通过合作有效地调配资源、变换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使之成为政府管理体制的有效手段。

3.2 环保NGO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环保NGO的进一步成长需引进专业化人才,提高自身能力建设。逐渐完善环保NGO的人员构成和职能划分,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的能力[3]。提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度,争取在政府支持下,保障我国环保NGO健康发展。环保NGO应帮助解决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紧迫的现实问题;应加强能力培训,加强自身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借鉴国外经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建立社会认知度,树立品牌意识,积累社会资源。

3.3 积极、科学地为政府建言献策

发挥环保NGO的联系纽带作用,与政府合作要方案细致、宗旨明确、步骤清晰。环保NGO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越来越受社会的关注,也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其中离不开专家学者的参与和支持。这不仅能够在维护公众环保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还能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和资源运作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3.4 发挥环保NGO的宣传教育作用

公众参与制度能够实现环境决策的民主化,使环境活动用最小的环境损失换取最大的利润回报,兼顾了代际、代内公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4]。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环境保护中离不开公众的参与。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作为公众权益代言人的环保NGO大量出现,环境保护NGO在环保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

4 结语

生态文明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要树立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可持续理念。从环保NGO的角度上,宣传环保知识,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保NGO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也为实现美丽中国贡献了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李莉.环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力量——环境NGO[J].中国环境管理,2006,(3):11-12.

[2]周文腾.论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及发展对策[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9.

[3]王骚,赵磊.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民间组织参与[J].天府新论,2008,(1):95-97.

农民工NGO发展现状对策研究 第7篇

关键词:农民工,NGO,政府

中国的农民工总量约占我国人口总量的十分之一, 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从建筑工人到采矿工人, 他们中大多数都从事着城市里最艰苦, 最危险的工作, 可以说, 他们在现代化城市里的每个角落都留下了辛劳的汗水, 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体制、社会以及其自身的约束, 他们多数都游走在城市的边缘, 享受不到正当的公民权利。

我国农民工具有数量大、流动性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的特点, 这不利于政府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所以, 政府应在自身的努力下, 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来缓解和消除农民工所存在的问题, 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农民工NGO的产生

农民工NGO是指直接并主要为农民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民间公益性组织, 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主管理的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农民工问题的社会组织。

长期以来, 我国农民工的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同工不同酬、工资被拖欠、无社会保障、子女教育问题等已成为群体性问题。但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及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缺失往往不能与单位负责人站在平等的高度进行对话, 他们不知道通过什么组织寻求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 农民工遍布全国的各个城市, 分散性的特点不利于其形成一个组织, 所以, 他们需要能为他们代言的组织。

农民工虽然是农村户口, 但其所从事的工作已经不是农务耕种, 其工作身份已转变为工人, 有些学者建议农民工应纳入工会组织中, 通过工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这一途径有一部分农民工现已加入单位的工会组织, 但多数农民工仍没有找到自己的组织。笔者认为, 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在实际运行中会遇到层层阻力, 这并不适合所有的农民工。首先, 我国并不是所有企业内部都设有工会组织, 农民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更是在少数。其次, 即使单位内部有工会组织, 由于农民工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及对工会组织的不了解, 也很少有加入的意愿。最后, 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 不利于工会更好的展开工作。

从政府角度来谈,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农民工的政策, 如《南京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 (2007) 161号) 中就从工资制度建设、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职业安全、就业服务与培训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但随着这一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 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完全, 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能力还是有限的。

农民工NGO就在这种内在环境下应运而生。典型的有1998年农民工自发成立的自助组织“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 1999年由研究者成立的流动人口教育与培训研究中心, 深圳小小草信息咨询中心、深圳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等。他们为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做了非常大的努力, 例如, 仅2009年8月1日-8月31日一个月的时间里, 深圳小小鸟就帮助工友追讨回欠薪和工伤赔偿共计852035.35元。

农民工NGO成立后, 为农民工提供了多角度的服务, 主要有维权行动、热线咨询、法律援助、普法救助、志愿者培育等服务, 承担了政府应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产品和一些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 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2农民工NGO面临的困境

2.1组织合法性匮乏

我国政府对NGO的管理为双重管理模式, 即NGO要接受相应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在登记前, NGO必须首先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 那么NGO就不能取得法人的身份。部分NGO转而选择在工商部门注册, 另一部分则成为民间草根组织, 不获得任何身份。这既不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 享受不到任何政策上的优待, 同时也得不到社会的认可, 这些都限制了NGO自身的发展, 不利于其全面的展开工作、服务社会。

我国农民工NGO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民间组织, 存在民间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注册登记方面更是受到了层层阻力。首先, 难于找到可以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由于农民工NGO所服务的对象在社会中属于较敏感群体、弱势群体, 且其所要处理、面对的事情非常之多, 非常之复杂, 许多单位不愿自找麻烦, 也就不愿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其次, 我国民间组织的准入门槛过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NGO登记注册方面的主要法规, 其中对NGO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社会团体必须具备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 必须具有固定的住所, 必须有专职工作人员, 必须有3万元的活动资金, 社会团体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目前, 农民工NGO的发展极不完善, 组织内的服务人员多数为志愿者, 不是组织的固定工作者, 所以在法定人数上很难满足法规中的硬性规定, 除此之外, 自发成立的农民工NGO的活动资金也是相当有限的, 这一项自然也难达要求。

2.2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化

我国NGO多数属于公益组织, 其资金获取通过政府资助、社会、企业和个人的捐助以及外国的援助。但我国大部分农民工NGO缺乏合法的组织身份, 仍游离于国家的体制之外, 社会认可度不高, 这极大地限制了其资金的获取渠道:享受不到国家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 也很少有企业和个人愿意把资金捐给自己不信任的组织。我国部分农民工NGO迫不得已只有通过接受外国的援助来开展活动, 有限的资金很难满足组织开展大量活动的需求。

2.3农民工利益表达机会有限

2008年有三名农民工当选为全国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农民工在人代会上首次有了话语权, 这一举措标示着我国民主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因其名额较少, 很难全面解决农民工的所有问题。

而农民工NGO内的工作人员是最亲近于农民工的人群, 他们了解农民工的所需所求, 农民工的心声, 却由于不被认可的身份, 很难向政府传达这些信息, 只求能解决好农民工遇到的现实问题。这不利于从根本上来保障农民工的利益。

3促进农民工NGO发展之对策

农民工NGO是一种新生的民间组织, 其组织运行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 目前其内部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 由于我国国情及农民工NGO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农民工NGO的发展需要得到政府的合法化认同, 所以, 政府应给予主动地特殊关照, 帮扶其尽快的形成一支规范的社会团体组织, 以弥补其职能方面的不足, 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3.1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农民工NGO组织以关照

首先, 降低农民工NGO注册登记的准入门槛。鉴于农民工NGO工作人员多为志愿者, 流动性大以及其活动资金匮乏的特点, 建议政府适当降低农民工NGO的准入门槛, 在法定人数和注册资金上不做硬性规定, 同时指定相关部门作为其统一的业务主管单位。只有拥有合法的身份, 农民工NGO才能更便利的服务社会, 同时为政府分担公共事务。

其次, 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税收上给予农民工NGO提供更多优惠政策, 给予给农民工NGO捐助资金的企业以更多的减免税政策, 这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农民工NGO获取活动资金的渠道, 另一方面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扶持, 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积极的内生性基础。

3.2建立政府提供资金, 农民工NGO提供服务的合作机制

农民工NGO的发展更需要政府的支持与鼓励, 尤其是许多草根组织法人运作经费更是匮乏, 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建议政府加大对农民工NGO的资助, 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理分工, 以求共赢的合作机制。

第一, 政府提供资金可以解决农民工NGO活动资金不足的困境, 得到政府的支持, 可以解决组织的后顾之忧, 全身心的服务社会。

第二, 政府加大对农民工NGO的资金扶持, 等于说政府认可了组织所做的工作, 组织内成员也会更加坚信自己的工作价值, 也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加入到社会公益组织的工作中来, 从而内在的达到全民社会参与的目的。

第三, 政府提供资金, 农民工NGO负责对农民工进行定期培训及文化、法律、技能方面知识的传授, 不仅能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 而且可以逐步树立起农民工自觉的维权意识, 有利于其公民意识的培养, 有利于其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 有利于我国公平公正和谐社会的建设。

3.3扩大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

扩大农民工人大代表名额, 同时在这些名额中给予在农民工NGO组织内服务于农民工的人员以一定的比例。他们志愿服务于农民工这一群体, 不存在政治性, 他们长期工作于此, 对其状况有深刻的了解并有良好的组织与表达能力, 所以通过他们为中介来加强农民工同政府的沟通, 能确保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得到真实的表达。

此外, 农民工NGO可加强与媒体的合作, 并利用网络资源对组织活动及其社会贡献进行广泛的宣传, 引起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增强社会认可度, 制造强大的舆论压力, 从而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 以得到更广泛的支持, 同时, 有利于更多的农民工消除对农民工NGO的顾虑, 主动寻求NGO的帮助, 逐步进入组织的框架内。

随着我国政府社会治理模式逐渐趋于理性, 政府分权于社会, 社会组织承接起政府让渡的部分职能, 也是“小政府, 大社会”治理模式的要义之所在。总之, 积极引导社会自治, 探寻政府与NGO之间的合作之路是通往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邓集林, 宗志勇.农民工NGO外部环境影响及对策分析[J].科教文汇, 2008, (9) .

[2]姜涛, 孙玉娟.论中国非政府组织 (NGO) 对农民工维权的影响与制约[J].中国发展, 2008, (6) .

[3]徐旭初, 吕冬洁.农民工维权组织及组织化问题研究[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12) .

[4]邓保国.农民工民间组织基本功能研究[J].农业经济, 2009, (2) .

[5]高丙中, 袁瑞军.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NGO制度 第8篇

一、高校环保NGO--环境治理的新生力量

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即非政府组织,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相同或相近志向的志愿者组成、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成员、处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独立运作并发挥特定社会功能的民间团体组织。国际上研究NGO问题的权威专家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Salamon)认为NGO具有六大特征:组织性,指合法注册,有成文的章程、制度,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等;民间性,指不是政府及附属机构,也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非盈利性,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而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自治性,指有独立的决策和行为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志愿性,指成员的参加和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的,而是自愿的;非政治性,指不是政党组织,不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环保NGO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特定目标的NGO。它由公众自动发起和自愿参与,成为继政府、企业之后的又一重要的环境治理主体,被称为环境治理的“第三力量”。环保非政府组织具有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六大特征外,还有其特殊属性,即必须以环境保护为主要活动范围。在国内外的一些文献中,由于研究视角和目的的不同而对这种非官方环境保护团体采用了许多不同的说法,诸如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团体、环境非政府组织以及绿色非政府组织等。

高校的环保NGO,多数隶属于校团委,为校学生社团,也有的隶属于学院的学生会。当然也有一部分是有共同爱好的学生自发组织起来的兴趣团体。但无论何种方式,其环保NGO的目标是一致的。

二、高校环保NGO的发展优势

1、高校社团建设优势

近年来,各大高校社团活动的建设有声有色,从机构设立,管理体制,到活动开展、评比表彰,社团活动充盈着大学生们的校园生活,成为象牙塔里一道亮丽的风景。同时,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学生社团已经开始走出校园,积极与一些社会企业联系,利用自身的智力和文化优势,为企业发展作贡献,同时得到企业的经费支持,从而使社团活动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开展。尤其是一些科技类社团,在积极争取社会资源的同时,也找到了将自己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效途径,社团和企业双向受益,形成良性循环。高校环保NGO作为学生团体的一份子,那么高校社团建设经验,及其广泛的社会资源都为都为其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保证。

2、专业资源优势

由于国家对环保问题越来越重视,因此我国大多数高校都开设了环保类专业,众多学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发明和推广了许多环保新技术,对环保领域有更多的了解,同时也积累了环境教育的经验,再者生态和环保类课程的开设以及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和科学成果,使学生对环境保护既有理性认识,也有感性认识,让学生更容易掌握环保知识,从而提升环保意识和行为水平。

3、专家和教师资源优势

高校环保专业及相关专业对其环境问题研究较早,专业师资队伍较为强大,在环保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较多,培养了一批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专家,这些专家很多被聘为环保部门的顾问,为环保事业做了很多贡献。一方面,高校可以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开展和普及生态教育,对学生环保方面的活动给予指导,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他们与环保部门的关系,为学生争取更多的环保活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实践场所,丰富学校环保教育教学资源。

4、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意识

当代大学生接触新事物多、信息面广、思维敏捷。对其环境法制观念和环境政治观念的认识也较强,在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上,对环境可以影响经济的发展,两者的良性互动,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等都有一定的认识。这种积极的思想意识,促使高校环保NGO志愿者,社团的发展。

三、高校环保NGO发展过程存在的问题

1、学生流动性强,导致组织不稳定

高校环保NGO的成员大都为在校大学生,遍布全校各个院系各个专业,其相关负责人大多也是在校学生。大学生在校学习一般为四年,这个因素决定了组织骨干成员及会员的高流动性,增大了组织目标的变化性和随机性,使得组织发展极不稳定,给组织管理和开展活动带来困难,经常会出现由于组织负责人的离任而导致社团活动质量的大滑坡甚至导致组织消声匿迹的现象。这一状况也使得很多有意长期与大学生环保社团建立合作的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国内、国际非政府组织举足不前。大学生进校和离校是不变的规律,因此解决好这一问题,成为高校环保NGO进一步发展的关键。解决成员流动性太大的关键环节是:从制度安排解决这一问题;通过通讯、互联网和活动等方式加强在校会员和已毕业会员间的沟通;有意识地把社团宗旨、积累的活动经验和各种人际关系有效地传承下去。

2、资金缺乏,导致组织只能开展较低水平活动

大多数高校环保NGO的经费严重缺乏,处于捉襟见肘的境地。没有固定场所、联系电话、活动宣传的必须用品,这种状况使社团的工作和活动很难取得较好的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而没有一定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又很难继续得到学校、政府、企业的支持,从而制约了社团的发展。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他们有时候会显得力不从心,许多工作无法开展,活动大多局限于校内,主要集中于环保主题宣传、环保手工艺品展、环保知识问答赛、环保征文、环保名人讲座、环保图片展等。从活动质量上来看,这些活动能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可以达到明确目的的却很少,许多环保主题宣传都只是拘泥于形式,活动的深度、力度不够,取得的效果就不是很理想。没有资金保证,任何组织要开展正常的活动都是非常困难的。

3、环保知识缺乏,导致组织专业化程度低

由于许多高校环保NGO并不是在环境或法律学院成立,而且组织的成立也大多是针对整个学校,因而招收的成员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较为缺乏,这就使得在组织管理和举办的各项活动中,常常显得能力不足、成效不高。在环保NGO中,组织负责人也大多表示目前组织最缺乏的就是环保专业人才。许多环保工作由于没有相关的专业人士指导而无法开展许多宣传也由于部分成员环保知识缺乏,无法达到宣传的预定目标。对于缺乏专业人士的高环保NGO来说,对其成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成为当务之急。调查中发现,由于资金、培训条件等方面的因素,有60%组织对其成员仅有简单的培训,近20%的组织没有培训。这种状况使得高校环保NGO的专业化程度低。

4、管理体制不完善,导致组织不规范

高校环保NGO往往由团委老师直接负责管理。由于团委本身事务繁多,不可能在学生社团方面投入很大的精力、物力和人力,同时组织管理模式和效率往往受到团支部老师的精力、喜好与关注程度等个人因素的影响。因而环保NGO基本处于一种自由放开式状态,社团的管理与日常运作随意性很强。同时,一些组织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分工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对会员的吸引力和约束力不高,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缺乏凝聚力。在调查中发现,一部分高校环保NGO没有正式的规章制度,而另一部分虽有规章制度但却不能严格执行按规章制度。这主要是由于成员身份的特殊性,大部分成员只能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活动,而且大家的时间很难统一,所以硬性的制度约束对成员是很难起到作用的。

四、促进高校环保NGO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中国高校环保NGO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在今后,笔者认为高校环保NGO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培育和扶持高校环保NGO。

1、高校环保NGO活动应“避虚就实”注重实效

对于高校环保NGO来说,运用创造性的智慧,去推动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才是活动的关键。环保NGO不仅需要考虑如何做好活动本身,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如何让大家把目光投向环境问题。

高校学生环保NGO本身具有志愿小组的性质,多数学校和参会学生都能把它当作一种锻炼能力增长才干的途径。然而在高校中最常见的活动是各种环保宣传活动,而且大多数是为了迎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有的简单模仿别人,追求徒有虚名的形式;大多数大学生常常都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去做,有的单纯为了追求“影响”,把精力放到联络媒体上。然而,这些做法并不能改善中国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同样也不能吸引当代大学生对环保的热情,这样的学生团体,也不能够可持续地发展下去。为了保障环保NGO持续有序发展,地方政府和学校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政策倾斜鼓励更多的青年学生从事环境保护志愿服务,保障其稳定性与效率性。如应定期对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包括项目管理思想、绿色文化与理念、环境法律等。

2、环境教育要有的放矢

进行环境教育在学生环保团体中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一些相对稳定的环保社团,通常都会开展一些环境教育活动。这是一种很好的活动方式,可以让我们在教学中学习,在学习中教学。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首先,环境教育要因人施教。在开展活动之前,首先要想到的是了解活动教育的对象,并针对不同的对象来制订一些具体的方案。不能看到其他的社团在做环境教育就也跟着做,也不能没有区别地拿着一本教案对谁都通用。其次,环境教育应内外有别。对内主要是针对会员,即通过一些活动培养会员的环保意识,增加大家的环保知识。先把成员培养好了,才有能力去影响别人。对外环教,主要是针对学校之外社会上进行环境教育。

3、加强与外界合作、交流要多方位出击

外界的很多资源都要靠我们自己去挖掘,要善于利用身边的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尽自己的力量为环保做更多的事。环保社团最基本的对外合作是与学校的合作,如果有校方的支持,就更有利于开展各项活动了。但无论怎么样,社团都应该清楚所做活动的有效性和实质性,这样互惠互利,校方也将更加信任和支持社团活动了。其次,应努力配合政府工作,开展与政府机关的合作。随着政府部门的开放,也越来越注重公众参与,尤其是大学生群体的参与。学生们可以在政府的许多环保活动中起到较大的作用,如果学生团体也能够认真专业地去做好一些活动,从政府方面得到的支持也会更多。政府的很多资源,如一些硬件设施,也可以为环保社团所充分利用。再次,应开展与企业的合作。我们不要认为和企业合作仅仅只是为了拉赞助,这样的想法太狭隘了。其实,有些企业注重的并不是广告效应本身,而是注重践行社会责任,我们完全可以把他们当作环境教育的对象和重要参与者。

另外,应积极与国内乃至国际环境组织开展项目合作。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社团的沟通能力、项目思考能力,而且更加可以提高社团成员的英文水平。同时,与国际环境组织合作,可以帮助社团通过观察别人的操作程序来学习如何做项目,这不仅可以提高社团的环保理念和环境知识,甚至还可以使社团的其他项目也通过国际组织来寻求帮助或进行推广。

摘要:近年来高校环保NGO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本文对高校环保NGO的发展优势及问题进行分析,阐述我国高校环保NGO发展迅速在于高校所具有的环保相关专业、专家和师资等资源优势,同时指出高校环保NGO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存在学生流动性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学生环保知识缺乏等问题,提出高校环保NGO活动应“避虚就实”注重实效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环境教育、加强与外界合作与交流等方面来促进其良性发展。

关键词:高校环保NGO,发展优势,合作交流

参考文献

[1]黄刚辉、李一平:《加快高校环保社团发展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12(4)。

[2]卜欣欣、陈晨咏:《高校环保NGO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化工高等教育》,2006(6):13-16。

[3]樊根耀、郑瑶:《环境NGO及其制度机理》,《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7):4-11。

[4]宋琪、侯生刚:《高校环保NGO发展现状及阻滞因素分析》,《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3-46。

中国NGO的困惑 第9篇

一个非典型性NGO的成长史

在离开张家口的长途汽车上,朱颜有些伤感地望着窗外的夜色。2008年的平安夜,她正式从NGO组织辞职。两年时间,NGo这个词对她来说,从“乌托邦”,变成了“罗生门”。

两年前大学毕业时,朱颜选择了一家NGO组织工作。NGo,即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朱颜所在机构是一家总部设在美国的国际NGO,主要业务是从美国筹款,在中国发放贷款,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无抵押,只要顾客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没有担保也可以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贷款额度应该不超过当地人均年收入的3~4倍。国外过去几十年的经验证明,这种小额信贷的手段对贫困现象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比如可以帮助很多贫困的人群用做小生意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出于缩减成本的考虑,机构总部决定从北京搬到河北张家口,靠近基层项目,方便管理。新年第一次会议举行时,朱颜见到许多同事,了解了机构的基本结构:中国区包括两个项目区,山西地区下有两个办公室,河北有六个办公室。整个机构包括总部、地区经理、办公室经理三级管理,每個办公室下设一个经理,管理若干基层信贷员。而中国区由美国总部和董事会监督管理。

最初六年,机构负责人是一名四十多岁的美国人。他在中国生活二十多年,一手建立起中国区的第一个办公室。宽松自由的工作氛围和负责人的人格魅力吸引了很多刚毕业的年轻人前来投奔。但宽松自由的工作氛围产生的问题是,财务、业务、人事各方面制度乱成一锅粥,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进入财务室,经常有一两万的资金放在办公室抽屉里来不及存大家就回家了。即使办公室之间相互抽查账务,审查方式也没有统一规范。办公室里,员IT作没有效率,聊天一聊就是大半天。“我们开会特别有NGO特色。前三分之一时间差不多都在‘跑题’,大家聊得开心也不管议题是不是搁置。中间三分之一时间才把当天的主题给讲清楚,剩下三分之一的时间就是吵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因为强调要民主,结果常常散会了也没办法形成决议。”

整个机构里各个办公室的发展各自为政、没有一致的方向,总部宁愿放任自由采取“无为”的管理方式也不去干涉。最严重的是,机构负责人按照自己的好恶给予每个员工不同的工资,结果工资在机构内部成了大家最喜欢八卦的事情。机构内部也没有什么严谨的员工评估系统能够证明谁比谁更出色工作、更认真,但工资却常常相差几百、甚至上千。一部分员工对此深为不满,觉得缺失公正,但碍于面子,谁也不愿意先说破。

来到中国之后,机构遭遇的第一个问题可能就是水土不服。因为实际发展方向与美国总部所期望的不同,造成双方之间的矛盾。过去六七年来对机构来说最大的难题不止在管理方面,最艰难的问题就是:虽然机构能够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收入能够覆盖成本,而且坏账率始终维持在1%以下,但服务的客户人群一直在中等收入人群左右徘徊,没有达到美国总部的要求——服务人群应该是当地最贫困的人群。继续下去意味着要付出很多代价和摸索。美国总部很难理解中国这种特殊的国情,但在缺乏理解沟通的基础上,矛盾日积月累,最后的结果是:原负责人黯然离去,美国总部派来“空降兵”管理中国区。

三位外籍领导刚上任便召开机构全体大会,做尽沟通工作。无奈“中国特色”博大精深。岂是空降兵们几日数月之内能迅速理消化的?比如说;外国人很难理解中国人为什么好面子不爱借钱,在外国通用的“几个人组成一个小组,互相担保轮流借款”的小组联保模式,在中国往往很难执行到位。借钱本来就是丢人的事情了,还要组成小组让村里、区里的邻居熟人知道,那不是更丢人丢大了?中国人对这种方式十分抵触。空降兵们也改革无果,带着遗憾离开中国。

朱颜2006年底开始在这家NGO实习的时候,正是三位外籍负责人的时代。当她开始正式工作的时候,美国总部再三考虑,选择了一位在中国基层工作三年的德国人,希望能把本土化和美国总部的要求沟通好。

机构在一年之内更换三任领导层,人心浮动、军心不安。经过一两次总部会议,大家认为机构最严重的问题是没有一个正规严谨的制度和系统,于是重整机构文化成为改革重任,朱颜刚到总部开始工作,深感责任重大。2007年夏天,机构开动了最大的一项改革:关闭了五间正在运转的办公室。总部认为这些办公室的发展状况、工作效率、以及未来前景都不容乐观,关闭之后可以更好的集中精力投资在那些更有希望的办公室上。中国区有两年的时间去实现美国总部的目标:从现在服务的六百多人要翻倍到两千名人,而且这些服务对象至少有三分之一都是当地的贫困人群。

现在回想起来,朱颜有很多遗憾:当时的政策的步伐再温和一些其实更合适,机构在经受若干风波后,员工的心已经筋疲力尽。如果当时再耐心一些,而不是那样急于改革和进取,可能机构现在的状况会更稳定一些,后来也不会有那么多老员工忍痛离开他们服务多年的机构。高的员工流动率对于机构的发展造成了很多损害。

业务改革逐渐开始,机构加大了在市场调研方面的投人,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合适中国国情的渠道。也是在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颁给了孟加拉银行的创始人尤努斯——“小额信贷之父”。一时间“小额信贷”成为了媒体舆论中的热门词汇,人们都在期待着中国也出现这样的“穷人银行家”。朱颜他们被赋予了太多的期待和压力——到外界从机构内部。

2007年末的时候,机构内部的一起腐败事件给了朱颜很大的打击。山西的地区经理从保险柜里挪用了一笔资金。被财务经理审计时发现了。从此之后,总部加快了财务和业务方面的改革速度,以杜绝今后同样的事情发生。比如财务制度上严格限制接触到现金和输入账务的人,当日收取的现金必须当日存款,办公室设立专门的行政,而且行政、经理、信贷员之间相互限制监督。

眼看着机构的各方面制度逐渐正规起来,却发生了一件意外。2008年的春节前,人们都在购买年货、准备团圆,机构总部却接到从山西省当地的办公室打来的紧急电话。当地电视台制作了一期节目播出,直指该机构为一家打着扶贫名义牟利的非法机构,并且称下期将继续揭露黑幕。

做小额信贷的NGO机构在中国因为《金融法》的规定无法按照社团或者公司注册,但是和山西当地的民政部门签订了具体的合作协议,没想到惹出了麻烦。朱颜赶到

山西时已经是黄昏时分,她跳上三轮车就冲往合作单位找联络人,但是事情远远比表面上的还要复杂。新闻报道点中了机构的死穴:没有正式注册文件。这是无论怎么斡旋都是很难挽回的。虽然几次跟当地的民政部门、合作伙伴、媒体和律师沟通,终究还是无力回天——当地办公室被迫关闭——与民政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在关键时候毫无保护作用。这件事情过去之后很长时间,整个机构仍旧处在很紧张的氛围里。

2008年,随着工作深入,朱颜已经在NGO从业两年,和机构负责人之间的不同意见也越来越多。最主要的一大分歧是,朱颜认为机构应该在可承担范围内给员工正规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给员工基本的安全感和保障,但机构负责人认为目前机构自身的发展是最重要的,既然选择在NGO里工作,就应该做好牺牲的准备。

2008年年底,机构的体制比起两年前已经进步很大,但业务方面和当年并无太大差别,和美国总部要求的目标仍然相差甚远。但她自己却感觉每一天都在疲惫和无力里挣扎。她不知道该如何面对今后的工作,那种没有保障的不安全感深深地啃噬着她曾经的理想主义。有时她也会在心里默默问自己: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否能像当初幻想的那样,真正去帮助穷人?

她不愿意说出自己的答案。

职业化道路上的角色冲突

和别的办公室白领差不多,王乐早晨8点到办公室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电脑,登录MSN、GTALK、飞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她所在的NGO组织办公室设在北京闹市区的一幢写字楼里,同一幢楼里还有另外两家NGO组织的办公室。这一天,在她的办公桌上铺满了要报销的出差票据。午饭前的两个小时里,她一直在填出差报销单,把各种票据编号并一一贴在白纸上。

她所在的组织没有给员工规定统一的上班时间,不管什么时间来上班,只要每天干满八小时就可以。办公室的黑板上,写着每个员工自己选定的工作时段,以及出差情况。当她打开SKYPE网络电话时,有些同事还没有来。

这一天她有三个会要开,上午是和其他NGO组织工作人员之间的视频会议;下午是被邀请去参加扶贫基金会组织的一次研讨会。中午吃饭时还有一个会,她说其实是有些私人的事情要谈。期间,她还见了一位想来“认识一下”的女孩,用了半个小时介绍机构情况。下午两点,王乐从办公室准备出发赶赴会场的时候,在同一幢大楼里,另一家NGO组织在开一个关于能力建设调研座谈会。她也说不清一周里到底开过多少次会,“座谈会、研讨会、交流会、培训会……因为NGO是很多人一起合作的,所以开会是我们为社会做贡献的一种方式。”她承认,有时觉得沟通的成本太高。她的本职工作是负责中国民间组织发展工作,不想刻意强调爱心、奉献,“这些玩意太虚,工作最终还是要敬业。”不过谈起即将招聘新员工,她还是希望应聘者真的有为社会做贡献的动力。

清华NGO研究所的副所长刘求实认为,我国NGO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1966年的初始发展阶段,出于政治的需要,建立了青联、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大量学术性、文艺类社会团体,第二个阶段是1966年到1978年的“文化大革命”带来的停滞期,已成立的社团几乎停止了活动,也没有成立新的社团;第三阶段是1978年到1995年的恢复发展时期,这一阶段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社会团体大量涌现;第四阶段是从1995年至今,与前几个阶段相比,这一阶段中国NGO开始了扩展。随着NGO组织所获得的资源量会越来越大,也会雇佣越来越多的专业行政人员、技术、财务人员、筹资人员以及其他类别的管理人员。这种专业化的发展也会导致官僚化倾向,而官僚化会削弱非营利组织的效率,使NGO组织趋同于政府组织或者大企业组织。

“在NGO的扩展过程中,也会出现机构庞大臃肿和官僚主义的问题。一个NGO组织如果形成较大的规模,承担了较多的原先由政府所提供的服务,那么这一组织也就易于形成类似于政府的等级体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一些NGO组织已经经历了组织体制的演变过程。”刘求实认为,“但专业化还是发展的主流,即专业化的人员构成,专业化的组织管理,以及专业化的项目管理等。”

NGO组织中的从业者们则在这种扩展中经受着社会角色的冲突。在为国内NGO提供交流平台的NGO发展交流网上,经常会发布一些机构的招聘广告,可以看到每个机构所能提供的薪资福利。目前国内许多NGO的工资水平基本在1000至2500元之间,甚至在北京、深圳,上海这些发达地区,许多草根NGO组织的工资待遇也是这样,只有一些国际大型NGO机构的工资高一些。有些网友直接在一些机构的招聘启事下发表评论,认为某些机构提供的薪水太低,尤其是在大城市中,连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保障。

“大型的NGO组织更有实力来关心员工的福利待遇,尤其是国际NGO。比如乐施会的保险都是通过FESCO外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来托管。每个月工资有保障,也有完善的保险。”NGO发展交流网的工作人员表示, “但实际上,国内的NGO组织里很少有机构能给员工完整提供‘五险一金’,要么以商业保险来代替,要么就只买部分险种,要么工资内包括缴纳费用,自己购买,要么干脆以资金困难和没有注册为由不予购买。”

有一些接受基金会资助,创业阶段的草根NGO组织的工作人员抱怨说: “被帮助的那些人群,比我们的收入还高。”缺乏鼓励性的薪酬制度,让志愿者感觉缺乏动力、充满挫败感。除了因为加入之后发现“理念不合”而离职之外,导致NGO人员流动频繁最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福利待遇。实际上,不光是草根组织,大型机构也同样面临人员不稳定的问题,据某些机构的调查,去年一年的一些大型NGO组织的离职率高达50%。

2008年12月起,志强方园法律咨询服務中心向基金会提交的拨款申请书上多了一项额外开支:每年多出了一个月的工资。因为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雇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时需要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我对基金会申请时,强调这是新颁布的《劳动法》的要求,他们总不希望我们做违法的事情吧。没想到就真的把这笔钱批下来了!”搞法律出身的张志强对自己的“活学活用”有些得意。但也有一些组织对这种做法能否成功将信将疑: “基金会NGO的行政成本这部分还是要求比较多的,有些基金会要求行政成本不得超过申请资金总额的20%,工资这一块已经是尽量压缩了,如果再加上保险和多出的一个月工资什么的,恐怕很难批下来。”

作为专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一家革根NGO组织,如何解决自己员工的福利待遇一直是个问题。张志强给自己降了500块钱工资才招来了两名员工,每人每

月工资1000元,都签了合同。他半开玩笑地说: “可能只有招农民工做NGO的工作人员才最合适,因为农业户口不用缴纳住房公积金。”很陕,他又强调,“合同一定要签,不然人家一告一个准儿。”据他所知,去年一年,因为劳资纠纷缠上官司的NGO就有好几家。

并不是每一家NGO都有这么强的法律意识,有一部分NGO组织甚至认为自己本来就是在做公益事业,社会道德上理当理解并在实际上支持自己才对,由此也派生出一种道德优越感。“开始我觉得在NGOT_作是公益事业,挺高尚的事情,应以奉献为主,不应该把钱看得那么重,所以也没有勇气跟负责人谈起待遇问题。”一位NGO组织的工作人员表示。

但是这样对于机构的直接影响是:员工没有归属安全感,在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的时候,自己的权益却无法得到合法保障,员工很容易陷入深深的挫败感中,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随时做好了跳槽的准备。并且这样也会导致在圈内机构的口碑较差,特别是境外机构,让人怀疑机构所倡导的理念和公信力。不少学者认为,NGO的从业人员的收入可以和市场接轨,也应该有体面的收入。按照市场规律得到相对等的收入,正是NGO逐步走向专业化职业化和行业化的一个成熟标志。

最近,新浪公益频道文章用了一条这样充满煽动性的新闻标题: “金融危机来了,去NGO工作吧!”文章呼吁大学毕业生把眼光放宽,看到未来中国NGO的发展潜力,去那些正规化国际化的大型NGO锻炼自己未尝不是有利的选择。

但,中国的NGO真的已经准备好了吗?

NGO的重建之路

2008年年初的雪灾和“5·12”汶川地震让中国人看到了NGO的力量,引发了人们对NGO的再次关注。

四川大地震发生之后,一直从事建筑行业的周瑛和同行们一起制作了一批农村自建房专业指南。“城市的建筑都有规范,农村就很少。农村盖房一般都没有指导,钱多的人家就盖得好一些,钱少的就对付对付。盖房子的方法也五花八门,有些农户虽然很穷,但是盖房子的方法又不经济。我们这些搞建筑的人觉得做个农村自建房的指导教材肯定很有意义,所以就赶紧先动手开始做了。当时我们想,等我们做好了发出去还不容易嘛。”

制作好30分钟的教学影片后,他们又花钱印制了一批手册,这时他们突然意识到发放渠道也是一个问题。看着四川地图,周瑛有点茫然, “地震受灾的地区范围那么大,我们既不知道该去什么地方,也不知道怎么去。”最初,他们想过通过政府渠道:“我们做好材料时,当地政府已经开始灾后民房的统规统建了,本身也有一套方案和操作步骤。我们觉得,四川那么大,肯定也有很多政府顾不到的地方,所以更想把资料发到最需要的地方去。”通过一个在上海一家NGO工作的小伙子的介绍,周瑛了解到原来四川活跃着许多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成都地区的“5·12民间救助服务中心”就是其中之一。

从这一思路出发,周瑛大致把受灾地区分了几个区域,按区域寻找当地的NGO组织。“一般都是朋友之间互相介绍的。我先打个电话过去,和组织的负责人聊一聊,看看他们办事是不是靠谱。”青川地区的广源义工协会就是这样联系上的。义工协会的负责人答应帮周瑛把资料发放下去,还要收到的村干部签收。通过当地NGO组织的帮助,周瑛一行人在四川的行程虽然只有一周时间,但资料却发到了许多地方。“我们最初印了一万份,到现在已经发了5000多份了。至少发到的地方人们都很欢迎。”

媒体报道称,南都公益基金会在地震第二天就发出一个联合声明,三天之内就有160多家NGO响应,此外,在现场救助方面,第一时间去现场的NGO有很多。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认为,在汶川大地震的救援中,NGO联动配合效率非常高,在募集资金调动资源及现场救助等方面表现突出。由于自下而上的特点,使得NGO在后期灾后重建、心理援助等方面,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他评论说:“NGO所关注的领域很细致,很广泛,它可以发现被忽视的地方,这对于灾后文化重建非常重要。灾后重建不光有房子住,还要恢复社区原有文化特色。此外,重建过程本身应该是参与性的,受灾地区不仅是一个接受援助的角色,更应是自己恢复家园的角色,这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而NGO本身也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组织结构,它动员资源的持续性、专业性、参与性等,都是灾后重建十分需要的。”

以往谈及国内的NGO组织,媒体和学术界往往关注NGO的身份问题,认为这是制约NGO在中国发展的最主要的问题。国内相对严格的政策使得许多NGO多有怨言,认为自己是这种体制之中的受害者。一些NGO从业者呼吁在中国这个不成熟的环境下,NGO就像没有长大的孩子,还在蹒跚学步,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否则很快就会消失掉。处境艰难势单力薄的NGO很大程度上引起了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同情,但对于更深层次的东西却少有深究。

但实际上,这个已经不算是制约NGO发展最根本的问题了。虽然大部分地区和政府都还在对NGO采取保守和谨慎的态度,但也不乏敢吃螃蟹者。例如云南地方政府就对NGO采取了开放的态度。尤其从2007年开始,NGO们更是频频出现在云南省的官方场合,云南的政府部门和NGO之间开展更深层次的互动合作。由于NGO普遍存在人手缺乏,而基层政府机关又缺乏资金和理念,于是,一些基层政府尝试双方互补。另外一部分NGO也采取工商注册的方式获得合法身份,或者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寻找合作点,从政府的支持中注册合法。中国NGO发展要解决更根本的问题是:提高NGO本身的能力建设。现在国内绝大多数的NGO都没有造血能力,依靠外来援助。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合法注册的民间组织38.1万个,其中大部分具有官方背景,至于没有注册的、真正属于民间人士自發组织的数量更为庞大,有学者估计超过300万个。但近十年来,草根NGO依赖国际NGO生存的格局几乎没有丝毫改变。据《公益时报》报道称,“地球村”90%的经费均来自境外,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的境外资金比例也占到了85%左右。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在42个国家进行的民间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民间组织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服务性收费和政府资助。其中,服务收费占总收入49%、政府资助为40%、慈善所得仅为11%。但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据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抽样调查显示,草根组织资金来源所占比重主要为:企业捐赠31.1%,政府资助24.9%,会员费20.4%,个人捐赠6.6%。

随着各种草根NGO组织的发展,拿着项目计划书到处找基金会申请经费的身影也越来越多。有些草根组织人员认为反正国际

机构那么多,肯定能申请到经费,各种会议上常能见到拿着PPT侃侃而谈,拿项目找钱的人。著名的三农专家,现任职于乐施会的李昌平说: “为提高知名度而获得资助,机构的负责人赶会的时间比政府官员开会的时间还要多;为了得到资助,在国际NGO面前唯唯诺诺,不敢说出自己的意见,更不敢说:‘不’!有的甚至为得到‘关注’,经常策划弱者当‘道具’制造‘轰动效应’,以‘目的正义’为自己的行为不择手段辩护。”商务部交流中心处长白澄宇也讲过一个故事:“某个由国际NGO的项目负责人跟他说,应该多雇佣一些身体有残疾的妇女,因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拨款。但事实上这个NGO需要招聘的是能在外面奔波的基层员工。”他当时真是哭笑不得。

企业越来越重视口碑,营销、企业社会责任也成了热门词汇,这就给了这些鱼龙混杂的人一些可乘之机。也出现一些“为了做项目而做项目”的事情,比如某NGO声称要在风景优美的村子里面投资修建生态旅游村,但项目调研之后,村民们等待了几年再也未见这个NGO的身影。也有一些NGO组织投资修建的项目,完成之后却没有人去管理,房屋废弃,周围长满了杂草。

中国的NGo组织现在最需要的,可能就是自身能力建设。但现在许多所谓的NGO能力建设培训被很多草根NGO认为针对性不强,帮助不大。有的培训为了筹款,把会议规模做得很大,一顿早餐四十块钱,住四星级酒店,不需要住宿的参会人员,也安排了酒店住宿。这种培训大多有赞助人或基金会支持,有时甚至是“为了花钱而花钱”。

NGO制度 第10篇

关键词:农村NGO,特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 国家农村政策的改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农村NGO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 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发挥重要作用。

一、农村NGO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一) 非政府组织的界定

非政府组织, 英文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缩写为NGO。世界各国由于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的不同, 至今关于类似组织尚没有确切的统一称谓。一般而言, 较具普适性的概念是“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 是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之外的社会组织。根据萨拉蒙教授 (Salamon, 1999) 关于NGO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的五个特征法, 凡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条件的组织界定为NGO。这一方面给出了判断NGO的标准, 另一方面也指出了世界NGO的共同特征。

非政府组织 (又称民间组织) 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提出和使用的一个概念, 这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词汇。“民间”一词的用法在中国文化中久有历史, 是与“官方”相对称的一个词汇, 它反映了长期以来构成中国传统社会中政治秩序基础的“官”、“民”之间的角色关系。建国以后,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建立了以单位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结构, 其中包括政府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四种主要类型, 体现在法律上, 表现为《民法通则》定义的“四大法人”, 即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以及伴随改革开放的社会生活的多样化, 诞生了一大批挂靠在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 一部分事业单位与政府机关脱钩走向自治, 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民办的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对这些组织管理中出现的混乱, 国家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 专门负责管理各种社会团体和民办事业单位。1998年,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撤销原社团管理司, 成立作为二级局的民间组织管理局, 并陆续在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了相应的民间组织管理机关, 原来归口不同政府主管机关的“民办事业单位”统一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口到各级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自此, 民间组织一词开始在我国正式使用, 并从管理上被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个部分。

我国学者也借鉴了国外学者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结合我国当代的文化背景, 将农村非政府组织界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为农民提供服务, 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保护农民利益的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社会组织。

(二) 农村非政府组织的特征

第一,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 或曰组织存在的目的不是积累财富或者创造利润, 而是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农村, 非营利性是指农村非政府组织不应具有牟利宗旨或动机, 不具有利润分配机制;其经营所得只能用于体现和反映组织宗旨的社会公益或互益活动中, 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 而不能返还给所有者和管理经营者。

第二, 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也可称之为民间性。民间组织的存在基础不同于政府, 它不是履行国家公共职能的工具, 而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一定人群依据他们共同的兴趣、意志、利益、志向、愿望等自发组建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在体制和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之外;民间组织按照组织宗旨提供公共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农村非政府组织 (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 可以在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

第三,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农村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决定的。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基础在于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保护农民的利益, 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提供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四, 自主性。

农村非政府组织是依法建立的、独立的社会组织体系, 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有成文的章程制度, 拥有相对的自主权, 在人事、财务、决策等方面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社会组织, 享有较为广泛的活动空间并且能够进行有效的自我管理。

第五, 志愿性。

一是组织的志愿性;二是服务的志愿性;三是活动的志愿性。也就是凡是参加组织的成员都是自愿而非强制的, 其组织成员往往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通常以志愿服务的形式接受社会的检验。

目前, 凡是具有上述特征的农民组织都可以看作是我国农村的非政府组织。改革开放以来, 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类公益性、互益性组织、维权组织以及我国农村原有的乡社团体等等, 都属于农村非政府组织, 它们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NGO的类型

近年来, 我国的NGO发展迅速。但它们作为一种民间组织, 自然与特定主体的具体需求息息相关, 我国的NGO总体上分为两种, 即以合作社为代表的经济组织和农村的社会性NGO。而农村NGO依据不同的标准则有不同的分类:

第一, 根据性质的不同, 可以把农村NGO划分为两大类, 即公益性的NGO和互益性的NGO。公益性农村NGO的服务对象是组织以外的某些特殊的社会群体, 它主要代表其服务对象的利益, 不能代表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 否则就失去了公益性。这类组织主要有各类志愿者组织, 例如当今有不少农民自发组织的文艺团体等。互益性的农村NGO必须代表其成员的利益, 并使自己的工作紧紧围绕成员的利益来展开, 否则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第二, 根据组织成员适应社会的程度和心态的不同, 可以把农村NGO分为积极适应型和消极遁世型。前者以积极的姿态应对社会变化, 努力适应社会的发展, 如各种积极引导农民参加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农村NGO;而后者则属于个别消极人物的组织, 逃避现实, 甚至可能违背社会潮流行事, 最终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如各种黑社会组织和那些破坏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非法的农村NGO等组织。

第三, 从时代上划分, 农村NGO还可以分为传统型与现代型组织两种, 即传统与现代型并存的二元格局。传统型农民组织主要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宗族组织, 而现代型组织主要以业缘关系为纽带。这种格局使得农村组织结构及其功能存在着在其体制内难以解决的问题与矛盾:在结构上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缺乏维护农民权益的组织;在功能方面主要表现为农村基层组织在承担政府管理职能和维护农民利益方面的矛盾困境。

三、农村NGO的作用

在经济体制改革前, 我国农村根本没有NGO生存的空间, 而在改革后, 农村开始具备了非政府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 使农村NGO 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著名学者俞可平将村级组织计算在内, 认为目前我国乡村两级的NGO至少有300万个, 占全国NGO总数的2/3以上。这些农村的NGO活跃在农村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环境的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 有利于提升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实现农民增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相对分散的单个农户往往势单力薄, 难以形成一定的规模, 无力实现其应有的效益。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协会等农村非政府组织整合农民现有的资源, 把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连接起来, 使农户摆脱分散、封闭的困窘局面, 实现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 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 提高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拓展农民增收的渠道。

(二) 有利于扩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农村公共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是指由政府提供的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农村公共产品因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获益少甚至无利可图, 企业和市场不愿意也无力提供或者介入该领域。因此, 农村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提供。由于政府的财政能力有限, 完全通过政府来解决这些问题是不现实的。农村非政府组织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弥补农村公共产品的不足:一是弥补政府供给的相对不足。主要是运用其比较灵活的特点, 为有着超常需求和特殊需求的农村 (如五保户、孤儿等) 提供公共物品, 从而满足政府和市场都满足不了的社会问题;二是弥补政府供给的绝对不足。农村非政府组织通过社会的捐助、动员、整合社会资源, 为农村扶贫、助学、赈灾救灾, 修建公共设施, 扶持弱势群体等提供服务,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的不足。

(三) 有利于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目前我国尚有三分之一的农民处于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水平, 劳动技能偏低, 必备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耕作设备不会使用, 由于捕捉信息能力差, 不能及时生产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这就需要从事教育的农村NGO通过文化扫盲、生产技术培训等活动, 帮助农村劳动者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科技知识, 使农民树立先进的思想理念和良好的合作意识, 让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以适应社会化生产的需要。

(四) 有利于维护农民自身权益,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

我国农民虽然是人数众多的群体, 由于组织程度低, 力量分散, 其利益表达缺乏有效畅通的渠道, 甚至其利益受到损害时, 也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这使得农民在社会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农村非政府组织可以帮助农民克服一盘沙的缺陷, 形成具有共同利益的团体, 在维护自身权益中增强自己的力量。农村非政府组织可以使农民借助于团体的力量进行利益表达, 而作为群体或具有共性的、普遍性的利益诉求是任何政策制定者必须加以考虑并作出回应的。农村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农民克服在与其利益群体的博弈中总处于弱势的境况, 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王名等.民间组织通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 2004.

[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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