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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纠纷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农村民间纠纷范文(精选4篇)

农村民间纠纷 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组织,纠纷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尽管民间借贷产生的案件增多, 但民间借贷关系仍然在增加。民间借贷有效地调剂了居民、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之间的资金周转问题。但是,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 随意性强, 缺少公证机构、司法机关等参与, 同时又缺少有效监管, 所以,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事件比较混乱, 但总体上大约有以下特点和原因。

1. 民间贷款越来越公开化

很多人不认可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只是碍于民间借贷能缓解一部分企业、个人急需资金的燃眉之急, 于是很大一部分人在权衡了即将产生的利润与借贷利息的高低, 还是高利进行了贷款。社会上也有一部分人或公司专门从事公开向外借贷业务, 他们的交易活动越来越公开化。这里的公司主要是指小额贷款公司, 它们能够充分调动民营资本, 经营管理也比较规范, 总体效益状况良好, 但其法律身份混乱, 拥有较为沉重的税负。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在工商登记经营货币的企业法人。而货币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 但在法律定位上, 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其监管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 享受不到乡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上的优惠待遇。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存款利率一般是按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期存款利率, 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 合计税收约占公司利息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小额贷款公司还缺少全方位的监管, 经营风险较大。这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 监管主体不是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

2. 贷款者增多

据有关资料显示:需要资金者, 不仅有中小民营企业, 也有个人投资创业者, 还有一些国企在内。他们都需要流动性资金, 这部分资金需求量占百分之七十多。如果从身份地域上划分, 还可以分为城镇居民的贷款和农民耕作方面的贷款, 而城镇居民贷款数量明显要高于农民贷款数量。全国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农业、房地产和新兴工业三方面。

3. 借贷的资金总量在上涨

以哈尔滨为例。哈尔滨市民对贷款额度的需求已超过10亿人民币。全国城市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高达若干亿元, 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多, 而城乡居民贷款的资金总量约百分之三十六;城市居民贷款总额度要高于农村居民;经济高速发达地区对资金的需求量要远高于经济发展速度比较落后的地区。

之所以贷款的规模越来越大, 资金需求的额度也越来越多, 是由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的风险大, 抗风险的能力低, 贷款偿还能力有限等, 因此一些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不愿意对其投入资金。中小企业和个人要想生存发展下去便只好走民间借贷的形式。民营企业是民间借贷的主体。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首先, 民间借贷产生了高额利率, 会影响到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国家的信贷利率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发展水平制定的, 但私自借取的款项利率标准是根据借贷双方的协商而定。其实, 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主要是根据资金需求者的固定资产、信用情况和借款时间长短而定。有时, 放款人对借款人的经济活动比较了解或者得到其抵押的房产、存单等, 则会适当降低还款利率, 否则会相应提高利率标准。如果从居民个人手里借贷的话, 利率大约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不等。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由于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 这会把一部分个人资金从银行撤出而投入到高息的贷款行业中, 反倒减少了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 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 减少了信贷资金能力。其次,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比较落后, 使放贷方缺少安全保障, 《取缔办法》虽然规定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侦查”, 但实际上人民银行无力监管, 这些都容易导致放贷方为收回款项而走向犯罪道路。

三、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措施

1. 加大民间借贷的法律约束力度

首先, 需要制定《放贷人条例》,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制约民间贷款组织和个人。民间借贷组织当前还处于初始阶段, 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法律法规及相应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机制, 提高其为弱势群体尤其是“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通过创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宽松的外部支持环境, 提高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其次, 要明确监管主体, 完善小额信贷监管体系稳健发展的制度缺陷, 《放贷人条例》不仅有助于规范和引导农村地区民间借贷, 也有助于城市闲散资金的再利用, 因此把其作为规范民间借款的基础法律, 可以用来健全财务治理和防范风险, 明确借贷双方的法律责任。这样, 可为拥有资金者的放债确立宽松的规则框架和必要的监管框架, 赋予有资金者放贷权。也会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之内和法制化范围内, 为规范民间借贷建造一个制度透明的活动空间。第三, 规范民间借贷组织, 就必须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引导各种民间借贷组织走向正规化。

当前我国允许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 它们在我国私有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据统计, 截至2011年底, 我国已发展了大约有4 282家小额贷款公司, 面向全国贷款高达3 915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公司数量不断增多, 带动从业人员达四万人, 贷款金额逐年扩大, 主要运用到了三农建设方面, 那么法律制度就需要保护这一部分财产不被恶意侵占和流失。

2. 要以法律监管民间借贷行为

首先, 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 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民间借款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要定期了解他们的相关数据, 尤其要对利率变动情况及时监察, 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其次, 要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 密切关注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超出熟人社区的民间借款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再次, 要改变过去单一的监管模式, 充分发挥金融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联合性管理模式。监管主体确定与否是民间借贷组织能否健康持续发展下去的关键点。在现行制度设计和管理体制下, 要明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 在此基础上, 充分利用和调动相关部门的监管资源, 各司其责, 针对民间借贷组织的法人治理、内部控制、资金运作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同时, 应配备专业人员, 将监管职能延伸到县级政府, 确保各级政府职能的履行。随着民间借贷组织的发展壮大, 我国法律上应逐步确定对全国借贷组织的监管主体, 完善监管体系。最后, 在监管的过程中仍需调动民间借贷的积极性, 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3. 扩大民间借贷组织的融资比例

为了改变当前民间借贷组织的“无钱可贷”的局面, 建议适当放宽民间借贷组织向银行融资不超过其净资本百分之五十的限制。同时, 根据民间借贷组织的经营发展状况, 实现差别化管理, 不能一刀切。另外, 政府相关部门可出台政策, 在允许原有股东保留原有控制人控制权的前提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以战略投资人的身份入股, 并指导民间借贷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4. 加强民间借贷组织的自身体系建设

民间借贷组织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 准确市场定位, 坚持“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 尽量降低贷款密度, 合理确定贷款对象。此外, 民间借贷组织要按公司治理要求,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加强内部管理, 加强风险预测和管理体系的建设, 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朱峻宏.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10 (7) .

[2]张本尧.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影响[J].行长论坛, 2004 (11) .

农村民间纠纷 第2篇

厍东关派出所胡春计农村警务室是公安机关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载体,是公安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当前,社区警务工作应以“一警为主,多警参与” 为主要模式,大力整合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巡防队、流动人口协管员群防群治组织作用,建立落实多警联动、治安联防、人口管理、阵地宣传四项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服务群众、治安防范、信息建设等社区警务工作。农村警务室民警在处理的治安案件中,因民间矛盾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较多,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升级为刑事案件,对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影响。在新世纪新阶段,如何做好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创造良好的农村治安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本人结合农村警务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农村警务室民警如何做好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辖区的稳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特别在农村,邻里之间家常长短的,经常因为一些道路通行、出水、子女问题等引起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益纠纷。主要指财物的所有、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归谁所有。在农村中,比较常见的有建房中发生的宅地基纠纷、房子高度

影响采光问题纠纷、房子地基高矮纠纷等等。

(三)赔偿纠纷。主要有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和财物损毁赔偿纠纷。其中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有故意伤害、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伤害他人身体赔偿纠纷和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如比较常见的有农村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纠纷等等。

(四)家庭婚姻纠纷。家庭纠纷主要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家庭暴力、抚养权纠纷、赡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等。在农村,订立婚约时按照旧习俗给付彩礼的较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容易发生毁约纠纷。另外,在农村抚养权纠纷、赡养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

二、当前农村矛盾民间纠纷的特点

(一)民间纠纷量大面广且数量不断趋于上升。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群众路线,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使群众形成了“有任何困难都找警察”的思维,因此,群众有了纠纷不去找基层调解组织,而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解决。在基层派出所的110接处警中,这些纠纷占据了绝大部分,牵扯了民警很大精力,已经成为困扰基层工作的一大难题。

(二)有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的可能。民间纠纷虽然因小矛盾引起,但是一旦没解决好或者处理不当,就极有可能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因一些小矛盾引起打架斗殴,造成头破血流的事件在农村经常发生。因此,处理好民间纠纷,有效控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就能保持农村社会面的稳定和减轻民警的工作压力。

(三)隐藏着不安定因素。在形形色色的民间纠纷中,隐藏着诸多不安定因素,这些因素又极有可能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这些民间纠纷一旦引

发群体性事件,就会发生严重的后果,处置起来非常困难,牵制极大的警力,万一处置不当,就是影响社会面的稳定的大事。

三、农村民间矛盾纠纷解决的方法

(一)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警务室民警受理案件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实践中,重调解轻取证问题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比较突出。有些民警不重视调解前的取证工作,最后往往因时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得,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形成大量遗留问题,成为群众上访的原因之一,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对调解案件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在调解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合法,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和程序上的合法。公正,是指公安机关在调解时,要分清责任,严格依法办事,并实事求是的提出调解意见,不偏不倚,不徇私偏袒。自愿,是指是否愿意调解处理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强制调解。及时,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警务室民警进行治安调解处理要注重教育和疏导,以化解矛盾。公安机关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分清责任,让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错误、违法所在,教育当事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并通过合法途径或者合法手段解决纷争,从而化解矛盾,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教育和疏导,由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有利于彻底化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使被侵害人真正原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农民纠纷解决偏好——民间调解 第3篇

1 民间调解存在原因

1.1 对“和”价值的认同

对“和”价值的高扬是中国古老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和谐是儒家追求的至上理想, 为达此目的, “仁”特别重血缘关系, 以“孝”、“悌”为基石, 以“亲亲尊尊”为准则, 讲求从内心上去规范人的行为, 即“克己”, 它反对权利相争以至对簿公堂, 再由于家族制度的维护, 使这种关系更为牢固。为“和”忍让的人会受到尊重, 这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面子”观念实际上也就是追求内圣与不争的境界, 影响极为深远。在中国传统社会中, 自然经济一直占据主要地位, 其主要特征之一是安土重迁, 过分依赖土地, 这就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有一种求稳, 求安的心理。这种心理与冲突是相对的, 与“和”是相通的, 也是决定“和”这种理想盛行的经济基础。

1.2“厌讼”传统

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铸就了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规范, 形成了依“礼”而治的文化传统;在皇权至上的法律文化基础上, 人们对国家法表现出一种本能的冷漠与反感;加之长久以来的儒家文化宣扬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秩序, 个体的思想、感情、行为, 都被囿于家族纲常名义的规范体系中。正因为这种传统伦理的影响, 现代社会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上法院打官司是不光彩、不体面的事、坏人或做错了事才吃官司, 对法院的态度是敬而远之。

1.3 社会结构

中国的社会结构, 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 是以道德连缀起来的私人网络, 这里的私人, 并非是指权利的个体, 而只是家庭链条上的一环。这说明, 中国传统社会事实上就是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宗法家族社会。在这里, 个人只有在相对于家庭时才有意义。在社会上, 每个人都有一个以己为中心靠道德来维系的网络, 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网络中心, 但却不是一个与他人平等的权利个体, 这决定了社会纠纷处理时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对家庭整体利益与稳定性的维护, 从而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

除了中国传统社会为民间调解提供的上述温床以外, 笔者认为诉讼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使人们对执法机构产生了不信任关系, 也是农民群体偏好民间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因。当前中国的基层法院, 尤其是农村地区, 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公正程度相对不高。很多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用法而不懂法的也不在少数。加之中国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在很大程度上的熟人社会的性质, 多种关系存在, 人情错综复杂, 使得审判人员难免不被多种人情和关系所包围和困扰。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一些想去法院解决纠纷的当事者, 在听说法院办案难的情况后, 不得不暗自思量一下自己的关系能力。到法院进行诉讼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对收入水平本来就不高的农民群体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熟悉程度相对较低, 审判的结果又会受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变得相对不确定。于是, 经过理性的权衡, 选择不花钱的民间调解方式至少不会再扩大经济上的损失。最终使很多人放弃了上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而选择了民间调解的方式。

2 民间调解的运行机制

纠纷的存在总是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利益上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二是当事人在情感上出现了裂痕和对立。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 这两者往往互相交织, 共同出现在同一纠纷当中。这是因为中国人“重人情”的交往特征, 使得利益上的冲突往往引发情感上的对立, 而情感上的对立也很容易导致利益上的冲突。因此, 纠纷产生的原因不外乎是利益上的冲突和情感上的对立, 而当事人在利益要求上的冲突无疑是其最根本的原因, 情感上的对立往往只是利益冲突的副产品。因此, 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是让当事双方或一方在利益要求上作出某些让步, 以此表明对双方之间原有情义的重视, 从而达到消除利益冲突、愈合情感裂痕的目的。

通常当事人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作出某些让步:一是当事人出于对调解人的高度信任, 在调解人的劝导下主动放弃自己的某些利益要求, 确信自己的让步会以另一种方式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让步。二是当事人慑于调解人的威望, 在调解人的“情、理、利”的多方攻势下, 考虑到如果自己若不作出一定的让步可能会使自己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让步。前一种让步往往是由在当事人双方的力量对比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做出的;后一种让步一般由在当事人双方的力量对比中处于强势的一方做出的。但无论是在哪一种情况下所作出的让步, 都是以调解人拥有相当的权威为前提的。当事人往往是看在调解人的“面子”上, 主动作出某些让步, 从而为纠纷的解决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因此, 尽管调解是一种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个人意愿前提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从接受调解到协议的达成都应出自当事人双方的意愿, 但是纠纷的有效解决必须有权威的介入。只有当调解人具有一定的权威时, 纠纷当事人才有可能接受调解人所作的是非评判及相关建议,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让步。事实上, 在调解过程中, 调解人通常需要使用某种方式或明或暗地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施加压力, 从而促使他们主动作出一些让步以便达成妥协。为此, 有资格担任调解人的总是那些德高望重之人, 也即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一定权威的人。由于调解人的权威是调解正当性的来源之一, 因而调解功能的实现有赖于调解人所拥有的权威。那么, 调解人的权威又是如何获得的呢?

韦伯在论述权威时认为, 权威的合法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即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法规和章程、神圣的传统以及个人的魅力素质。由此, 韦伯区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权威: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法理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于以理性为取向 (即以目的合乎理性或价值合乎理性为取向) 而制定出的、要求组织成员必须遵循的各种法规和章程。科层权威是法理型权威最纯粹的类型。在一个科层组织里, 组织的规章规定了处于不同层次上的各个职位的职责和权限, 并使处于较高职位的人对于处于较低职位的人拥有了一种由组织规章所赋予的权威。典型的法理权威拥有者是“上级”。传统权威是由传统的神圣性赋予其合法性的。传统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获得公众承认的、具有象征力和行为约束力的制度。在由传统所控制的社会里, 某些人先赋性地拥有了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权。魅力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于权威者的个人的魅力素质。个人的魅力素质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其他人无法企及的非凡力量和品质。魅力权威的获得有赖于“追随者们”对这种魅力素质的承认, 而这种承认往往以它能给众人带来福利为条件。当然, 在历史和现实中并不存在上述“纯粹”意义上的权威类型。韦伯的权威类型无非是一个为方便对社会历史和现实作理论分析的概念框架。具体的、真实的权威往往同时拥有几种权威资源。然而, 我们可以从韦伯对权威合法性来源的论述中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社会生活中权威的获得不外乎两个方面的来源社会制度和个人素质。

3 民间调解的困境

经济转型和人口流动导致人际关系在特性上从以血缘共同、价值共同为特征向以经济利益共同为特征转变;社会的转型导致一些原来共同遵循的社会规范, 如道德、习惯、公约、行政性规则等逐步失去了约束力;以传统道德为基础的舆论和社会评价已失去了以往的影响力。这样, 传统民间调解赖以发达的条件之一“熟人社会”和“熟人压力”的作用不断消解。[4]社会转型时期尚未形成新的价值认同, 导致了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协商对话的困难。

传统的民间调解是建立在家长式的权威之上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主体权利意识的增强, 他们渴望享有一个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 希望“不受干涉”地以完全平等的角色参与市场交易。这一切都导致人们对传统严格等级关系下的家长式权威持否定态度, 对公权力可能造成的压制有本能般的排斥感, 对家长式权威所可能产生的压制保持高度警觉甚至抵制。这样, 家长式权威逐步下降。因此, 传统民间调解组织在经济转型期很难重新获得权威性位置, 而新的符合民众民主、自由、平等诉求的民间权威在转型期又没有形成。

法律上我国民间调解协议的效力很差。调解协议不具有任何强制效力, 协议能否履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自愿, 因此, 当事人对民间调解协议可以无条件的反悔。以民间调解的一种形式人民调解来说,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但人民调解协议仍然不具有强烈执行的效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则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但对当事人的约束仍然是很有限的。人民调解可以说是官方推动的民间调解, 其调解协议的效力尚如此, 更不用说其它的民间调解协议了。调解权威的缺失必然导致民众对民间调解信任度的降低, 影响了民间调解作用的发挥。

4 民间调解的出路

传统社会民间调解之所以兴盛, 部分原因是当事人处于各方对相互之间的长久和谐关系相当珍视的“熟人社会”当中, 熟人社会是民间调解赖以发挥作用的最佳社会环境。在农村社区当事人基于居住于同一社区而形成的共同利益和参与意识, 使居民对于社区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主体意识, 在社区参与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民间调解可以在改造的基础上继续在社区这个“新型的熟人场域”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社区的建设便于通过宣传使人们充分认识和了解民间调解在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防止恶性事性发生、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便于普及调解知识, 让人们深入了解调解所具有的利用的自愿性、目的的和解性、过程的协商性、内容的开放性、信息的保密性、程序的简易性、处理的高效性、结果的灵活性、费用的低廉性等优点。调解的优越性一旦为人们所知悉, 在遇到矛盾纠纷时, 人们就会理智地选择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宣传调解并非否定诉讼, 而是引导人们理性地对待纠纷解决机制, 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民间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众对于民间调解的信任, 影响基层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是民间调解制度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我国由于法律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 长期以来不承认民间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导致民间调解能力的下降。就调解协议的本身而言, 它是当事人之间就其民事关系达成的一个新的协议, 只要双方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 就应承认民间调解协议的约束力。

社区自治形成新的拟制化的“熟人社会”, 将为民间调解作用的发挥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当民间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时我国的民间调解将会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

5 结论

毫无疑问, 由于社会转型和高速发展, 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面临和经历着特殊的重构过程。或许, 目前我们还无法准确无误地把握其未来的具体样态, 然而, 根据当前的变化, 至少可以肯定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 适应社会需求, 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必然会逐步形成, 一些如民间调解等传统的非诉讼机制也可能通过现代转型成为这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公民社会在中国的逐步形成, 民间调解制度在适应经济转型, 在实现当事人经济利益双赢的基础之上的重塑中必然会获得新的复兴, 在纠纷解决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 (费孝通文集) 第五卷, 北京:群言出版社, 1999.

[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 (上) , 林荣远译,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4]胡浩飞.民间调解-诉讼-法治[J].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1 (5) .

[5]张淑娟.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存续——一个社会学的分析[J].学海, 2004 (1) .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状 第4篇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XXXX元及滞纳金XXXX元,暂计算至XXXX年XX月XX日,款清息止;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XXXX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XXXX年XX月XX日,被告汤某因临时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还款,逾期每天支付本金的1%的滞纳金。后被告因家庭急用,在XXXX年XX月XX日,又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该借款到期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原告至今尚未尝还两次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农村民间纠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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