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精选9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1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从单一部门执法向多部门联动转变,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朝阳区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本次专项行动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批发市场等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产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种子等特别是食品、药品、服装、通讯类产品为重点查处产品,加强对展会和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的监管,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1.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区文化委、公安朝阳分局、工商朝阳分局、区质监局负责)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虚假标识行为。(区质监局、工商朝阳分局、区国资委负责)
3.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区农委、工商朝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负责)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1.加大秀水街等市场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工商朝阳分局负责)
2.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场所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区文化委、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
3.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4.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规范旅行社和导游带客购物行为,加强对星级酒店、社会旅馆、等级景区内商品的检查工作。(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局、区国资委负责)
5.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 — 4 —
欺诈等违法行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6.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市药监局朝阳分局、区卫生局、区国资委负责)
7.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扰乱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区食品办、工商朝阳分局负责)
(三)强化展会、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1.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涉及旅游相关业务内容的推介会、交易会及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区商务委、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工商朝阳分局、区文化委、区国资委、区旅游局负责‟
2.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区文化委、工商朝阳分局负责)
3.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区文化委负责)
(四)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区信息办、区财政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区政府决定成立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负责日常督办和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区信息办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区法制办负责处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二)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 — 6 —
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
加强联合执法,由商务部门牵头,知识产权、工商、文化、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三)强化工作配合,加强信息报送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特别是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查处的大案要案和发生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事件及时上报,并于每周四下午4点前,将本周工作情况上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每周向北京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本周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
参与监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他相关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报道,解疑释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26日—11月30日)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1年2月28日)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
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2011年3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对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北京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区政府。
附件: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组
长:
副组长:成员: — 10 —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吴桂英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阎
军
区政府副区长 张
勇
区商务委主任
王先勇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主任 方世成工商朝阳分局局长
丰春秋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臻
区信息办主任 邵建云
区国资委常务副主任 张晓宁
区农委副主任 洪广欣
区商务委副主任
高连顺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副主任 邸
刚
区法制办副主任
区监察局副局长 魏毅力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晓静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福来
区旅游局副局长 罗
晓
区卫生局副局长
李奕华
董
武
区质监局副局长 郜锡忱
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赵建军
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郑光瑞
区发展改革委物价检查所所长 吴
刚
区文化委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
谦
区国税局副局长 王京秋
区地税局副局长 何凯声
工商朝阳分局副局长 段志勇
市药监局朝阳分局副局长 杨建国
公安朝阳分局副局长 崔
望
公安朝阳分局副局长
邹学东
区法院副院长 韩文山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委副主任洪广欣、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副主任高连顺和工商朝阳分局副局长何凯声兼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2篇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转移就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包括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补贴”)两部分。
第三条 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坚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就业和保障并重的原则,由区、乡、村共同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和支付
第四条 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区域内占地转居涉及的劳动力,在政策享受期间实现转居的,其已享受的申请内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补贴可以继续享受完毕。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区人力社保部门、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50%,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共同负担50%。如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存在确实无力支付乡村负担资金部分的情况,可上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批准同意后,乡村承担部分的资金在街乡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转移支付的资金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先行垫付,经区人力社保部门汇总相关审议材料后报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的资金划拨至乡村。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一年一补”的方式。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续签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可在试用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与农村劳动力约定试用期的,可在劳动合同生效满三十日后六十日内提出享受申请。此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一年,可在下一年劳动合同生效满三十日后六十日内,申请当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如遇特殊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及区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当延长其申请期限。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材料清单;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书面申请;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四)与被招用的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填写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提供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六)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期限应为: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起始月至本申请起始月);
(七)申请补贴期限内首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
(八)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帐号;
(九)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按照区人力社保部门的缴款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交乡、村负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
转移就业补贴的申请和支付
第十条 被用人单位招用且签订、续签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本区农村劳动力,可申请享受转移就业补贴。区域内占地转居涉及的农村劳动力,在政策享受期间实现转居的,其已享受的申请内剩余月份的转移就业补贴可以继续享受完毕。
第十一条 转移就业补贴由区和乡、村共同负担。2011年的补贴标准为不低于320元,其中区财政负担320元。补贴标准自2011年开始每年较上一的金额进行一定幅度上调。
第十二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在受理、初审转移就业补贴材料后,应及时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转移就业补贴中区财政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已申请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材料清单;
(二)为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补贴的书面申请;
(三)填写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提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花名册;
用人单位放弃申请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四)用人单位放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证明;
(五)《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六)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核准,将转移就业补贴拨付到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从区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月将转移就业补贴发放给农村劳动力。如因其它原因导致区财政资金暂未到位的,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先行垫付。
补贴经费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批,由区财政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分别拨付到用人单位。转移就业补贴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受理个人申请,汇总后报送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由区财政部门核准拨付到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的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要全额用于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与农村劳动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将结余的社会保险补贴退回区人力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已享受补贴期限内有社会保险缴纳不合格情况的,应及时将保险不合格部分补贴款退回区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六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申请转移就业补贴时,应由业务科室复核,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人力社保部门。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加强对转移就业补贴申报、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乡级统筹的,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发放;村级核算的,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将转移就业补贴拨付到村,由村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做好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动态管理工作。农村劳动力终止就业后,应在终止就业的次月,将结余的区财政负担的转移就业补贴退回区财政部门,并向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和申请转移就业补贴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和转移就业补贴的,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追回全部资金。
第十九条 凡经办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的,必须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3篇
近日,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委办发〔2015〕14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并对全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提出了要求。
该《实施意见》分为五部分16条, 除用简练文字强调中办发〔2014〕15号文件所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外, 还结合辽宁实际, 对完善档案工作体制、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明确国家档案馆主体地位、推进档案馆库建设、做实档案收集征集工作, 加快档案馆 (室) 数字化建设, 统筹管理档案信息资源、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以及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着重重申了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指导、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 开发区和高新科技园区三位一体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 档案保管维护费每年每卷2-3元的落实, 档案利用严禁收费, 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等规定。
《实施意见》的出台, 对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4〕15号) 精神, 推动辽宁省档案事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4篇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nlc202309031857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5篇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阳区第一届社区健身操舞
比赛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丰富全区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区政府决定举办江阳区第一届社区健身操舞比赛,现将《江阳区第一届社区健身操舞比赛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六日
江阳区第一届社区健身操舞比赛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健身操舞比赛活动,进一步增强社区群众的健身意识,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良好环境,从而推动我区全民健身的均衡发展。
二、主办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三、承办单位
区文化体育局、区妇联、区民政局
四、协办单位
区文化馆
五、时间及地点安排
(一)培训时间及地点
1、第一次集中培训时间:2010年6月5日—6日(两天),地点在区文化馆;
2、第二次集中培训时间:2010年6月12日—13日(两天),地点在区文化馆;
3、8月8日前,区文体局、文化馆派出专业人员深入报名参赛的社区进行指导。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各参赛队报名截止时间:2010年7月25日,报名地点:区文化馆(泸州市体育馆旁边)。联系人:陶建,电话:2292205(办),-2-
2872699。
(三)比赛时间及地点
本届比赛时间定为2010年8月8日(星期日),比赛地点另行通知。
六、参赛要求:
(一)大山坪街道、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各选6个社区报名参加培训和比赛,其余乡镇街(景区)组织本辖区内的社区自愿报名参加。
(二)凡参赛者应办理保险,并经医院检查,身体健康,适合此项运动。在比赛中出现伤病和其他不安全事故,均由各队和当事人自行负责。
七、评审办法与名次录取
由区文体局、区文化馆组织专家评委进行评审。此次比赛设优秀组织奖3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凡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赛队,将参加2010年10月16日的重阳节暨区老年运动会闭幕式表演。
八、评分规则
1、要求参赛队服装整齐,服装整体以紧身为主。
2、成套动作编排流畅,动作设计新颖,连接巧妙合理,具有独特性。
3、动作风格与音乐风格完美结合,队形变化不少于5个,队形和空间变化合理。
4、参演队人数20—50人。
5、表演时间从音响计时4分钟内。
九、经费
大会必须经费,由大会负责。各参赛队费用自行解决。
主题词:文化 健身操比赛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6日印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6篇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江阳区招商引资企业注册登记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七届三十八次常务会同意,现将《江阳区招商引资企业注册登记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泸州市江阳区招商引资注册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健全外来投资人到江阳区投资的绿色通道,优化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江阳区投资兴业,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富商”氛围,促进江阳区经济跨越式发展,依据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注册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章 告知承诺制度
第三条 凡在江阳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设立或经营范围的变更涉及到前置审批的事项均适用告知承诺制,但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非本级行政职能机关最终审批的项目,暂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有关手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示的行为;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告知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营该项目的书面保证。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确认。
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机关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
(一)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审批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
5.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6.申请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审批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审批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申请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4第十条 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差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工商和相关前置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对有不履行承诺记录的,以后在申请企业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重点进行审查或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其他告知制度 与申请企业的设立或经营范围的变更无关,但需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集、整理、印制成册,在企业提出设立或变更申请时一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区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区属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执行不力的,由区纪委、监察局、效能办牵头查处,对调查属实的,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从重处理。
区级垂直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执行不力的,由区政府提出建议,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日印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7篇
西政办发„2010‟3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城区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西城区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西城区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西城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09‟38号)及《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文物„2009‟1782号)精神,西城区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下旬起至2010年5月下旬开展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文物、消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以落实安全责任制为前提,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主责到位”的要求,重点排查和整治文物古建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净化全区文物古建场所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西城区成立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曹长胜,区政府副区长杨培丽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区教委、区文化委、区安全监管局、区政府民宗侨办、区城管监察大队、西城公安分局、西城工商分局、西城消防支队、区质监局、区房管局、区房地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合监管,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西城工商分局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周边的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规范经营秩序,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无照商贩及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顿。
(八)区质监局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内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无安全隐患。
(九)区房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建立台帐并通报相关单位,协助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行动整治工作。
(十)区房地中心负责对其管辖的各文物保护单位内居民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对居民用房的使用情况及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清除,对房屋的使用、修缮及房屋设备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一)区教委负责对教育部门所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教育,提高教育部门消防责任意识。
(十二)西城公安分局下属各派出所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对管辖区域内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上报消防支队做出处理;西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负责对消防责任事故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检查,组织各社区开展对居民住户消防安全-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实行部门联动,落实防控措施。
各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火灾隐患机制整治合力。要加强信息互通,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查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协调解决,确保在整治工作中真正形成合力。
(三)加大检查力度,严防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隐患,该处罚的要依法处罚,该整改的要严格整改,全面整顿我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及时进行总结,加强信息反馈。
各单位要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各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2010年5月2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5月25日前向区委区政府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主题词:文化 文物 消防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
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8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团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现将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 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将根据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 试行) 》制定发布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 试行) 》 和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 试行) 》, 具体指导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随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建立完善, 及时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相关制度。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 〔2014〕63 号) 要求, 2016 - 2017 年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2016 年工作任务是, 确定试点范围、组织开发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开展培训等, 从2017 年起开始编制2016 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试点范围和试点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工作任务重,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扎实做好业务培训、资产负债清查核实等基础工作, 确保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 试行)
2015 年11 月16 日
附件: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 〔2014〕63 号) 、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财政部令第78 号) 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 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 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 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 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 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将各部门和其他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各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汇总, 并以合并汇总的结果反映的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二章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一节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四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等。
第五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 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 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 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第六条报表附注重点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 一) 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
( 二) 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
( 三)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四) 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
( 五)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 六) 部门及所属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 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 七)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等。
第二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八条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 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 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 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第十条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 一) 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
( 二) 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
( 三)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四) 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 包括政府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等;
( 五)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
( 六) 与政府履职和财务情况密切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 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的企业的出资人权益等;
( 七)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
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包括: 资产方面, 重点分析政府资产的构成及分布, 对于货币资产、政府对外投资、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项目, 分析各资产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负债方面, 重点分析政府债务规模大小、债务结构以及发展趋势。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债务率等指标, 分析政府当期及未来中长期债务风险情况。
政府运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收入方面, 重点分析政府收入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 特别是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发展、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政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费用方面, 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 特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通过政府收入费用率等指标, 分析政府运行效率。
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主要包括: 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财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 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变化趋势、预测财政收支缺口以及相关负债占GDP比重等。
第十二条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三章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三条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
对于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尚未作出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财务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 即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第十五条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采用外币计量的项目, 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十六条政府财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一节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本部门所属单位逐级编制。政府各单位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政府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 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 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 各单位应全面清查核实, 完善基础资料, 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
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 应当提取数据后按照相关报告标准进行调整, 数据调整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 并编制调整分录。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 并编制抵销分录, 在此基础上分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第二十条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 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 应当相互一致; 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使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 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 并紧密结合政府部门职能履行、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绩效管理等要求。
第二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
第二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 全面清查核实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负债等, 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 应当提取数据后按照相关报告标准进行调整, 数据调整应当符合重要性原则, 并编制调整分录。
第二十五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进行合并, 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对于未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政府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暂按权益法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取得相关数据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 经确认后, 应当对上述被合并报表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 并编制抵销分录, 在此基础上分项加总财务报表项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 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 应当相互一致; 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七条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 结合经济形势状况和趋势、财政管理政策措施, 对政府整体财务情况进行综合性分析。
第四章政府财务报告报送
第二十八条政府各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 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章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
第三十一条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重点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具体包括:
( 一) 内容真实性: 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 是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现象。
( 二) 数据准确性: 财务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 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分户数据与合并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 三) 范围完整性: 是否涵盖所有报告主体和事项。
( 四) 格式规范性: 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分析说明的格式等是否符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 确保报告数据资料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三十三条政府财务报告的审核包括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 一) 自行审核: 各单位在报送财务报告前自行将本单位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 二) 集中会审: 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 三) 委托审核: 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报告审核工作, 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 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 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 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三十五条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应当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审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核、规范性审核等。政策性审核主要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 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编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第三十六条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对政府财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六章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政府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等。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对部门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 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 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三十九条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 应当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财政部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 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办法;
(二) 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报表体系, 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 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 三) 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 四) 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 五) 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 六) 建立和管理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 七) 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 八) 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 合并编制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九) 审核省本级和全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合并汇总编制全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 一)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 二)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 三)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 四)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 五) 建立和管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 六) 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 七) 审核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 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八) 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合并汇总编制本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 其职责主要是:
( 一) 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 二) 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 三) 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 四) 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 五) 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库;
( 六) 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 七) 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表, 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编制部门或单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编报, 导致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信息质量较差的, 责令重新编报, 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等行为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9篇
西政办发„2010‟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区政府的公务接待工作。
(五)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承担西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修订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
(六)负责督促检查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负责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区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
(七)负责便民热线电话以及区长信箱的管理工作;负责为领导同志提供重要信息;负责区政府政务信息和区政府大事记的编发。
(八)负责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联系区人大、区政协;接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
(九)负责西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综合考核。
(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区政府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十一)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以及部分部门的财务、公费医疗、固定资产管理和机要交换等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查抄政策界定善后工作及查抄办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区政府系统行政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十四)办理区政府和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促落实;协助安排区政府月重大会议活动预安排和区政府领导周工作日程;负责区政府领导召开的协调会议会务工作;负责安排区政府领导基层调研、组织与区政府领导有关的大型活动、接待处理区政府领导接收的群众来信来访、联系接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综合事务协调工作;按照区政府领导工作需求,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协助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为区政府领导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四)信息科。
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区政务信息工作;代表区政府收集、整理政务信息并综合编辑上报市政府、国务院;编发西城区区内信息刊物;通报各时期信息需求要点;负责西城区信息调研的选题及组织工作;统计市、区信息刊物采稿情况;负责西城区政务信息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反馈市、区领导在信息刊物上批示的落实情况;负责西城区《政府大事记》的编撰工作;负责修订并完善西城区政务信息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西城区政务信息工作定期进行分析研讨,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指导和培训。
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具体承办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区属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区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对拟公开的西城区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区属行政机关
协调处置工作;配合处置西城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收集西城区域内有关社会安全的情况和信息,及时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出预警;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应急值班工作系统的建设和日常运行;负责区应急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畅通的保障工作;负责市政府和市各有关委办局通知电文的办理;负责便民电话处理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负责新闻媒体报道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有关问题的督办落实;负责区长信箱的办理工作。
行政编制7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二)区应急办预案科。
组织修订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审查西城区区属各专项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和西城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督促、检查预案的演习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
(三)区应急办宣教科。
负责制定西城区应急工作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负责西城区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负责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区政府督查室
负责市、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在西城区贯彻落实情况。市、区政府重要文件确定事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以及区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责任书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负责上级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批
主题词:机构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西城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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