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精选8篇)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 第1篇
二十一、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协作施工环境,确保不拖欠施工的民工工资,首先,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有公司清欠办公室及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资督发小组。其次,我公司对于本工程的工程款设立专门的帐户,做到专款专用,杜绝任何人挪用该工程款,如发现挪用,轻者处于两倍的经济罚款,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我公司还采取七条措施确保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1、要求项目部迅速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帐,清理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
2、要求项目部认真检查各协作队伍负责人发放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恶意扣押拖欠民工工资的负责人,除给予处罚外,并取消其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一切劳务活动。
3、要求受民工委托代发管理民工工资的各项目部,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及时向民工通报工资发放情况。
4、要求各项目部把所欠的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区别开来,清理欠薪数额,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业主反映,寻求多方解决。
5、各项目部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对因拖欠民工工资产生影响的,各项目部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对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公司将给予项目领导严肃处理。
6、制定了工资监督执行办法,每月26日由财务处牵头到施工队进行抽样检查,若发现没及时发放工资和工资发放不到位而上访的,将按拖欠工资额的2-5倍给予处罚,并且不支付工程结算款。
7、制定了工资的支付办法,要求施工队按劳动合同或约定在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的工资,并在25日前将农民工签字后的支付书交财务存查,若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将拒付工程结算款。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 第2篇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
为了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根据《广东省支付条例》,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包人必须执行以下制度和相应的义务,并接受劳动部门及甲方监督:
一、保障制度
(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承包人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惠州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承包人对本工程劳动的农民工人数、姓名及每名民工应发的工资起止时间和工资金额的统计必须完全属实可信,具有法律效力;
(三)保证收到工程款后优先发放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折扣,承包人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承包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如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乙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后果;
(四)如甲方发现承包人提交的发放民工工资资料中有虚增工人人数、提高工资数额或者假冒签名领取工资等现象,承包人同意按照实际多领金额的5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违约金在进度款中扣除;当余额不足时,统一在结算款中扣除。
(五)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甲方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的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六)承包人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到工人手中的第一责任人。承包人在此保证及郑重承诺:如有民工到甲方或政府索要工资,根据甲方统计的各班组拖欠工资的工人人数,由承包人承担每人每次3000元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由拖欠工资的承包人以个人财产担保。甲方可按照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承包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扣押、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所拖欠工资的承包人还愿意承担恶意欠薪、诈骗、敲诈勒索等法律责任,任由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督措施
(一)承包人必须按甲方要求缴纳100万人民币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保障金后期满一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承包人可以提出申请无息退还保障金的50%;期满两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承包人可以提出申请无息退还到保障金的80%;剩余20%在工程完工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结算清单后与工程结算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人,(即除保修期结算)。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 第3篇
关键词:企业,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一直以来都农民工问题的核心。虽然这些年来, 国家下大力气进行治理, 出台了很多政策, 但是跳楼讨薪、暴力讨薪等农民工极端讨薪的事件还是时有见诸报端。农民工欠薪问题久治不愈,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机制的不完善, 因此, 应当从机制上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发展。对于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 例如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2012年4月, 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天津、河北等9个省区市与会代表在会上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 并对《关于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 (讨论稿) 》进行研究讨论。实际上, 早在2004年河北省就表示要探索制定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政策。2004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表示河北省将加快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建筑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针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资问题, 中央经常开展专项行动。例如2012年开始, 人社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个部门和单位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以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纺织服装、餐饮等其他易发生拖欠的行业为重点, 用三年时间集中攻坚,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防预警、工资拖欠应急保障、欠薪案件快速处置、工资拖欠信用惩戒和政府责任考核等为核心内容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体制机制, 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全面实现“十二五”期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涉及拖欠的劳动争议案件春节前基本结案, 共为129万名农民工补发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59.24亿元。2012年10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召开视频会议, 就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地方政府也根据部署, 开始针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行动。例如2011年12月, 河北省就启动了为期近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效果逐步提高。经过这些年的治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为好转,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也逐渐减少, 农民工工资增幅也逐步增高。2012年2月29日,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全国农民工工作暨家庭服务业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上透露, 2011年, 中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达到2049元, 比2010年增加359元, 增幅达21.2%。作为环渤海经济圈中的重要省份, 河北省之前一直是以劳务输出为主, 但近几年来, 由于经济的发展, 本省吸纳的劳动力越来越多, 工资水平和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工资差距越来越小。
二、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落实力度不够
一方面, 不少县市虽建立了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但落实力度不够, 个别县市和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结存甚至为零。有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虽已建立, 但保证金收取额为零。另一方面, 由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缴比例较低, 部分县市保障金结存不多, 随着农民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一旦项目资金出现缺口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障金保障能力十分有限。
(二) 农民工维权意识低
虽然现在农民工的素质在不断提升, 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高。但是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差, 出外务农的时候盲目性大, 特别是建筑工, 往往只要有活干, 无论用人单位来自何方, 便埋头去干, 更不用说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旦被拖欠工资, 往往很难拿出有力证据进行权利维护, 或者由于怕失去工作或在原单位被孤立而不敢进行公开维权, 而选择比较极端的讨薪方式。维权意识的落后, 使得一些企业存侥幸心理, 助长了部分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 用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
由于农民工大多是短期务工, 用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非常不规范, 很多制度都是临时性或者形式性的。例如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设工程领域, 目前各类建设工程均实行有资质企业中标制度, 但企业中标之后往往是层层转包、分包, 而不自行组织施工, 对该类行为主管部门难以监管到位。同时, 一些用工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 例如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工花名册台账、不书面约定劳动报酬等, 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四) 职能部门执法未充分建立和有效发挥作用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执法职能部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审批把关不严, 使得督促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流于形式。其次, 有些地方的执法职能部门之间工作协作不够全面、衔接不够紧密, 未全面有效落实工程开工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清欠等信息通报制度。此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虽有行政处理及处罚权, 但罚款执行权限却不在本部门, 行政处罚实施滞后于实际,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 则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性。
三、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 制定地方专门立法
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保障机制首先要有完善的制度可以依照。实际上, 地方这些年已经有很多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立法。例如2009年1月14日, 河北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切实保护农民工在就业、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 并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2012年7月25日,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交由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但是很多地方还没有针对企业依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单独立法, 不能适应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性, 因此, 我们建议可以像云南和陕西那样, 制定专门的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专门地方立法。
(二) 完善执法联动机制
执法联动制度, 就是由涉及相关问题的各个部门联合执法, 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执法形式和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 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可以极大增强部门工作合力, 促进执法的效率。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执法联动机制, 但是还不完善。要各地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由单一执法变为多家联动执法, 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财政、土地等多部门共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明确各部门职责, 在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突发事件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三) 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针对目前用工企业用工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 应当对用工企业和农民工进行双向的普法教育, 促进制度的落实。强化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 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资应当按照规定, 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 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对于农民工事后维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 构建应急垫付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机制, 就可以在启动救济性垫付程序之后, 对企业拖欠的资金联合建设、人社、土地、财政等部门共同进行追缴, 对规定期限内不补足垫付资金的企业处以行政处罚、暂停土地审批、暂停其施工资格、不予审批新建项目等处罚。2012年7月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中也规定了应急垫付机制, 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 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且, 还规定了不低的数额, 例如规定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周转金, 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和500万元。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机制是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力补充。
(五) 建立惩罚赔偿机制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惩罚赔偿机制, 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 要施行惩罚赔偿, 对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督促。目前陕西、云南、河北等很多地方也都开始尝试建立相应的惩罚赔偿机制。例如2012年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草案) 》就规定了六种拖欠工资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未征得农民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或者未按照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延期支付工资, 以及延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的;未依法将工资支付农民工本人的;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当然, 惩罚赔偿机制的建立还不仅仅只是有立法规定, 还需要有具体的配套实施机制, 需要有具体的细化执行标准。
参考文献
[1]程成.农民工:切莫陷入工资支付误区.农民日报, 2012-9-14.
[2]周民.《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试行) 》今日起施行.陕西日报, 2012-10-1.
[3]刘彬.我省将出台条例保障农民工权益.沧州日报, 2012-8-30.
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第4篇
【关键字】农民工;工资保障;保护措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期足额支付,才能规避相当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是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需要,是促进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这就要求施工企业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笔者结合施工项目管理实际,就农民工工资支付谈点粗浅看法。
第一、设立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层面,设立一总经理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处理小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排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项目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重要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或者交到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比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般为工程中标价的3%。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
第三、设立民工工资预留帐户
公司按照每年施工产值实际完成情况,按照比例计提预留金。预留金划入专用民工工资预留帐户。工程中遇到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的时候,可以由项目部申请,总经理批准动用民工工资预留帐户。避免工资迟迟发不下去的困难。建立预留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第四、加强农民工维权、用工管理,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
项目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告知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项目部(或劳务公司项目部)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
第五、建立农民工直接发放和工资领取现场签证拍照记录制度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应该是农民工工资受到的最低保护。对工期不足一个月的还应进一步规定“按周支付”。由公司财务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项目部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按照项目部预定的工资发放日,在项目部集中发放农民工工资,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現场拍照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
有劳务公司参建的项目,劳务公司派专人参加,项目部现场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劳务进度款在发放农民工工资后的剩余部分才是劳务公司当月的应得利润或者其他结余,劳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该部分资金。
第六、加强财务管理监测与预警
各项目部落实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收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息,做到早报告、早发现、早处置。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公司将项目部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监督下,公司可以使用应支付项目部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
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第八、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
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第九、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项目部负责举证,项目部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第十、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民工工资发放计划保障措 第5篇
随着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企业的信用,能否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衡量施工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
我公司非常重视民工工资发放问题,特制定如下保证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措施:
一、在使用农民工时主动、积极的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报酬及违反劳动合同双方的责任等内容。
二、保证工资按时发放,不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
三、按主管部门规定,将规定数额的工资储备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并保证在工程竣工前,不使用该项资金。
四、公司设立农民工工资问题访问组织,积极、热情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证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月、季结算制度:
1、所有民工工资直接由我公司造册发放。
2、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3、每季度末对所有农民工工资进行一次核算,保证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另外,还设立了民工工资预留帐户,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得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预留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承诺书 第6篇
为保障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落实,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
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3、我公司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
律责任与法律后果承包方不负任何责任。
4、我公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承包方监督管理。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
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承包方负责。
5、我公司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
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我公司公章,送交建设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我公司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本一份,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建设方备查。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我公司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
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我公司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我公司为每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卡时应由每个农民工亲自领取银行卡,并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确认。我公司在办理上述工作之后将农民工在工资支付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的开户信息、银行卡号等编制成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建设方备查。
7、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
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
支付内容;根据各班组上报的考勤表或班组计工表,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银行卡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和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将工资由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转帐到农民工登记在册的工资银行卡。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发。我公司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在工资发放之后必须由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8、我公司每月定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若不能足额发放,则以不低于天津市最工资标
准的金额支付农民工基本生活费,每季度按劳动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劳务费进行一次性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出现此类情形,我公司将具体工资发放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将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实际发放明细清单连同书面报告加盖分包公司公章后送交承包方备查。
9、每次发放工资后,我公司将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及银行转帐清
单等资料全套复印一份并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建设方备查。
10、我公司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将相应施工进度形象部位所产生的农民工劳务费明
细结合相应班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材料制作成书面文本资料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建设方备查。建设方拨付工程款时,将所含劳务费部分直接转帐到我公司在银行建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其余部分转帐到我公司指定帐户。我公司在建设方拨付工程款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11、每期拨款前我公司如未将上期各月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及银
行转帐清单等资料送交建设方,建设方若不予进行拨款,我公司无异议,并按承包方要求补齐上期应交资料。
12、我公司承诺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3、我公司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
放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各级责任人。
14、若我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发生举报并调查属实,建设方有权暂停进行拨款,直至问题解决。若因此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其责任全部由我公司承担,若因此对建设方的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建设方有权追究我公司的责任。
15、若我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情形,建设方采用以下保障措施,我公司承诺
对此无异议。
1)动用当期支付工程款兑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若当期工程支付款不足或没有计量,建设方将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
民工工资
16、若建设方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我公司在10日内足额补存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我公司未按时足额补存,建设方在下期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应补存的金额以补足保证金,我公司无异议。
17、我公司不得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手段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或闹事
等恶劣事件,否则建设方有权追究我公司的责任。
18、我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建设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
面关系,及时按建设方要求送交各项资料。
投标人:云南小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民工工资发放安排及控制措施 第7篇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组织管理中,常常忽视人这个关键因素;特别是对于劳动者的核心问题——工资的管理存在误区,致使在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中,出现了较为严重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据统计拖欠民工工资70% 以上发生在建筑业。
公司近每到年底年前两三个月就开始要求各分公司、项目部对于民工工资发放要提前做好计划,合理安排,要按时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不要出现年前民工因为工资问题到甲方、公司、政府相关机构上访,可是为什么近两年还出现民工因为工资问题上访呢?
我个人认为两方面因素:
一、市场因素;
二、自身因素
一、市场因素
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筑市场,由于竞争激烈,建筑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已是一种趋势。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在保证质量、进度目标的前提下,如何控制施工成本成为施工管理的中心课题。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待这个问题时,没有从自身出发,切实从组织、技术、管理等方面加以落实,而是将建筑成本的压力简单分解到包工队,把参与施工的包工队的利润空间逼到底线。而包工队在施工组织、工序、方案等工作节点上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工费的亏损。而这个亏损包工头又会将其转嫁到农民工身上,最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2、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利用垫资、让利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同时,建设单位也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借建筑单位施工任务缺少达到完成项目的。因此促使许多建设项目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开工,施工过程中,一但出现资金供给问题,就会造成建设单位拖欠总包单位的工程款,总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分包单位拖欠包工头的劳务款,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债务链。这个连环的债务链就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源。
3、建筑施工客观存在的季节性、流动性、时间性决定了建筑用工的特性,加之降低施工成本的要求,临时用工、周转用工、项目包工等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的基本途径。由于用工的多样性,建筑施工企业客观上难以规范用工制度,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制度工作时间的确认等。为了回避这些矛盾,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简单地以包代管,试图用单一的手段处理复杂的事务,结果出现了违法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的现象。加之建筑领域劳动力供大于求等因素,使得包工头成为处理农民工工资的关键所在,而企业成为被动的主体。鉴于此,包工头出于经济利益的关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自身因素(个人认为在我们单位这是主要原因)
1、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对民工工资问题认识不够
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首先没有从法律上认识到农民工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认为只是简单的纠纷。国家《劳动法》中特别指出了:“用人单位或雇主拖欠民工工资如同拖欠其他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违法行为。”
其次对于民工欠款问题认识不深,没有认识到民工工资的重要性。民工讨要欠款不仅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及办公,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还可能丢失的之不易的市场(许多业主都有规定,如果出现此类现象将给与清退),另外事情闹到政府机关出面,受损的肯定是公司,首先会让公司出钱然后再谈论和解决问题,其次可能影响到工程正常招投标(省内、省外招投标都必须开具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有了拖欠民工工资不良记录后,不开具证明,我们都投不了标,这样公司将如何生存?
2、对于工程存在层层分包的现象不清楚
目前公司工程项目除了清包外,大部分项目都是专业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但是有时候专业分包队伍又把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民工做,这样层层分包,他们靠分包谋取利益,有的分包方与下面的互不见面,发包方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一到,分包人就溜,造成下面的民工完成工程后拿不到工资的情况,而我们的负责人队这种情况却不是很清楚。
3、对于施工队用工是是否规范不清楚
“包工头式用工”基本为目前用工的主要用工形式:施工队老板虽然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但是老板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就算签订协议内容也极不规范,没有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支付时间;个别的劳务条款还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我们的负责人应该要主动去了解并督促他们签订劳务协议,这方面我们是有经验教训的。
4、对于支付给施工队的工程款的去向掌握不够
目前,分公司、项目部往往是按照工程进度给施工队拨付工程款,但是对于工程款是否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是否挪用到别的地方了解不够。现在许多施工队同时在好几个单位施工,就存在资金互相挪用,如果出现一个项目甲方资金不到位,就可能拖累其他项目,造成施工进度上不去以及拖欠民工工资。因此各分公司、项目部要掌握资金的去向,如果出现我们项目上的资金被挪用了要及时制止。
二、控制措施
1、在政治和法律的层面上提高思想认识,增加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
既要从政治层面上提高认识,同时也要从法律层面上有明确的认识:一是农民工进城务工后,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劳动关系时,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二是劳动者的工资不仅是劳动行为的终极目的,而且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对于劳动者及其社会稳定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是主动、及时、合理的支付给劳动者报酬不仅对企业信誉、市场维护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是一个企业实力的体现。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自觉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应是义不容辞的社会和法律责任。
2、强化分公司、项目经理的管理责任,加强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力度。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公司与分公司承包人签订经济经营承包合同时,专门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应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要求负责人加以重视和落实,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扣承包兑现奖、先进评选一票否决。
劳务分包过程中,项目经理应认真地对承包人的身份、施工组织能力、信用、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审核;也要认真落实农民工的管理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对于项目劳资管理做到事前布置、事中落实、事后督查。决不能以包代管理、管而不实,让农民工的管理放任自流,使项目的劳资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在作业任务,劳动力人数,进度要求及进场、退场时间,双方管理责任,奖励与处罚等基础上,一定要增加劳务费计取、结算和发放的内容,从根本上完善这项工作。通过强化项目管理,使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达到目的明确、责任清晰和便于操作的目的。、加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达到降低人工成本的目的。
考虑到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的特殊性,以及人工成本等因素,对于农民工的实行动态管理十分重要。农民工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形式,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手段。仅仅依赖包工头或者实行简单的管理,势必难以达到企业对施工生产的预期要求和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发放;同时,如果管理出现偏差,就会影响农民工的主观能动性,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增加施工成本。对农民工实行动态管理,其实质就是根据施工进度,一方面进行劳动力补充与减员,实现工作量与劳动力动态平衡;另一方面是根据施工任务书考核并兑现劳动力费用的支付和奖惩。对此,我认为这项工作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民工基础资料的详实与完善,这是动态管理工作的基础。如农民工的身份证、职业证书、合同、银行帐号、保险、所在班组、从事工种等,有了这些背景资料就为劳动力的组织管理构建了基本框架,便于项目经理领导和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有效地施工生产。二是农民工工作任务的考核与结算,这是动态管理工作的关键。如农民工工作任务的下达、质量、进度和安全的考核,以及材料消耗、单价、结算等,这些构成了动态管理中的变量,随着这些变量的变动,项目部应做出及时、合理的调整,并通过检查、督促、考核等措施,使农民工的组织管理达到高效和有序,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也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得到及时、正确的支付依据。、建立工资固定发放制度,控制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环节。
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劳务包干已是建筑施工组织中控制人工成本的有效途径;但是劳务结算是以工程量结算为基础,所以两者之间存在一个不能同步的问题。因此,如果按照惯例进行适量适时估算,不论农民工的工资是以计件、计时或其它方式进行结算,常会产生超付、少付等现象,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很容易出现混乱,产生争议和纠纷问题。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工资固定发放制度,每月按工资表及最低工资标准先行支付基础工资,然后根据施工进度及工程量的完成情况,按农民工实际完成工作量再支付超出部分。这样做可以达到三个目标。一是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稳定了施工队伍,保证了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二是达到了政府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要求,保证了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与包工头理顺关系,也有利于理顺包工头与农民工的关系,并可及时、完善、清晰地进行工程量结算,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回避因包工头而产生的劳务性经济风险。
施工单位每月按时、主动提交民工工资发放表。项目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出勤天数、应付工资等,核实无误签字后,该工资发放表方能生效。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若民工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民工工资,需找人代领的,应向工资发放部门提供有委托人签字摁手印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严禁发放给“包工头”。项目部对于每月的工资审核表、带领人委托书、发工资是的照片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并归档。另外要注意包工头回收工资现象,这种情况以前就发生过。
5、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大家都知道,对于新建需要到政府机关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都要交一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工程完工后进行返还。公司除了有部分是新建项目外,大部分项目业主是不需要办理施工手续的,对于这些项目可能就没有上缴民工工资保证金,但是分公司、项目部可以自己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方法一是:在每期计量支付中扣除2%作为施工单位支付该费用的保证金;方法二是开工前按照合同造价金额的2%一次性上缴(这两种方法双方可以商谈,但是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待颁发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后6个月内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并提供证明后予以退还。如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拖欠了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建安公司有权从保障金中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6、农民工工资采用公示制度。
分公司、项目部及施工队对于民工工资要透明,可以建立公示制度,在农民工居住地明显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5天。若尚有拖欠情况,分公司、项目部、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欠款数额,从保障金中直接支付。采用公示制度可以使得民工最大限度的知道工资发放情况,避免民工不知情而到公司或甲方上访讨要工资。另外各分公司、项目部应设立举报电话,如果有施工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可以及时举报到项目部,这样分公司、项目部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同时使得民工对于工资纠纷有一个有解决的途径,最大限度减少矛盾激化,不至于民工都到公司总部或业主单位上访了分公司、项目部还不知道情况。
7、做好资金计划,明确责任
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工作贯穿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并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因此,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必须建全组织和措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实行资金管理。分公司、项目部做好预算及资金的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有的放矢,防范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
另外分公司、项目部对于对于施工队上报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进度上报进度预算,进度预算审核后才能按照审核数据支付,现在工程款相当一部分是根据印象大估想象进度,这是没有依据的,这样做的结果有可能款项超付。在支付工程款时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建筑工程劳务费一般占到工程造价的20-25%左右,这样分公司、项目在给施工队支付进度款时可以按这个比例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等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再支付剩余款项,这样可以避免施工队将工资挪做他用。
8、加强民工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为了维护工程(劳务)分包队伍中农民工的权益,分公司、项目部应必须监督劳务分包商及时完善用工手续,李纯案、李振签订用工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避免出现用工纠纷,在发放民工工资方面,鼓励项目直接代发工资的做法。为了规避风险,企业应对分包商的债权、债务实施了解,督促分包商及时清还设备租赁费、材料费等;严禁项目部为分包商提供各类担保,严禁分包商以项目部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禁止分包商刻制带有总包单位名称字样的印章,严格控制使用项目部相关印章的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与分包商的结算、付款程序,严格结算、付款审批手续,坚持按合同办理结算,不得超付,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要督促劳务用工及时清算。
9、严格执行承包商考评制度
建安公司对于承包商都有严格的考评制度,分公司、项目部对于是使用的分包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要从施工队的信誉、信誉、技术、资金等方面严格考察,禁止使用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以及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及施工队负责人,坚决清退,并在以后禁止使用。
10、要学法、知法、用法
分公司、项目部对于农民工资问题要重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准拖欠民工工资,同时组织员工要学法、用法。如确实发生施工单位欠薪行为,首先要向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指令该单位及负责人支付。如仍拒不支付,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贰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制定农民工讨薪预案
宁国市农民工住房现状及保障措施 第8篇
1 宁国市农民工住房的现状
目前, 宁国市农民工住房方式主要有3种:单位宿舍、租房和工棚, 而且农民工居住面积小、环境差、配套设施不齐全, 农民工收入低, 缺乏住房保障。通过对农民工住房的初步调查得出, 被调查者居住在工棚的占18.8%, 居住在单位宿舍的占18.2%, 租用他人房屋的占51.8%, 对居住条件不满意的占26.8% (其中很不满意的为6.3%, 不满意的为20.5%) , 认为居住条件一般的为51.8%。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 迁移频繁) 和新生代农民工 (由于进城时间短、收入偏低, 居住条件较上一代农民工更差) 能够租住商品住房的极少, 绝大多数住在简易工棚里。
2 宁国市农民工住房保障措施
针对目前宁国市大部分农民工集中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 租房配套设施不完善, 居住条件很差的状况, 让农民工有序进入城市生活, 并逐步转化为市民, 推进宁国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实现农民工安居乐业, 是当前亟需的重大课题。一方面宁国市积极引导中鼎公司、亚新科、耐磨材料厂等大型企业通过开发集资建房、建造集体宿舍解决部分农民工住房;另一方面, 积极探索将农民工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当中, 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农民工住房难问题。2010年度经过申请、受理、复核、审核、审查、公示、审批等程序, 解决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200余户, 700余人, 配租面积逾1 hm2,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1 解放思想, 创新制度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基本是针对有城市户籍的人群而设计的, 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不在制度之内。在统筹城乡、住房保障任务繁重的背景下, 宁国市发扬敢为人先的精神, 在充分、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制度上的创新, 积极探索将农民工纳入到住房保障的体系当中, 在制定《宁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时, 将保障对象扩展至在宁国市有稳定就业和收入的农民工群体, 开启了农民工住房保障的先河, 此做法值得提倡。
2.2 健全体系, 统一管理
成立宁国市住房保障建设服务中心, 中心专门承担全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任务, 解决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问题。改变政府配套、选址新建、分配入住的固有方式, 组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董事长, 市财政局、住建委主要负责人为董事的董事会管理体制, 下设项目经理处, 由房管局主要负责人任总经理, 并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解决人才短缺问题, 以企业化模式来运作住房保障建设服务中心, 值得探索。
2.3 动员社会参与, 多方筹集资金开发房源
综合运用投资、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 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和房源[1,2]。保障性住房现有资金来源渠道受土地出让价和出让面积的影响, 每年土地出让收益并不稳定;而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每年都在增长, 显然不能满足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宁国市坚持“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 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公租房建设。如在宁国市农民工聚集的经济开发区, 与开发物流城项目失败的开发企业合作, 在争取中央及省级投资补助资金每年给予项目40元/m2的财政贴息、免除项目各项税费等优惠政策配套的基础上, 由开发企业继续投资将物流城改建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建成后由该开发企业按由市物价局核定的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宅市场租金的60%标准向全市农民工出租。该项目总投资2亿元, 规划建设总面积为12 hm2, 共计1 800套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此模式突破了资金瓶颈, 筹集到了足够的房源, 为宁国市农民工解决住房难问题打下了坚实基础。
2.4 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为保障农民工住房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打造住房保障管理数据中心, 实现了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信息化[3,4]。该系统在设计上以国家相关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规范业务行为, 提升管理水平, 加强部门协作, 提高工作效率”为主旨。按照保障工作程序将工作端口接到公安、民政、金融、财政、房管和住房保障部门, 实现从申请保障到审批完成及后期动态管理的全部过程, 从而为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2.5 激发农民工住户的主人翁意识, 实行自我管理
为给农民工住户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同时考虑到农民工普遍收入不高等因素, 在后期的管理中摒弃成本较高的物业管理, 采取楼道长管理制度, 加强廉租房、公租房后期管理[5,6]。鼓励住户自主管理, 在小区成立了居民小组, 实行自我管理, 推行楼道长制度, 即每个楼幢选出1名对公共财产管理有责任心的保障对象作为楼道长, 负责基本清洁和日常管理工作, 给予适当工资补贴[7]。实践证明, 此种制度强化了农民工住户的主人翁意识, 也减轻了农民工住户的经济负担, 小区的公共利益也得到了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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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海兵.农民工住房保障的路径选择与体系重构[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 2010 (7) :70-71.
[3]王蕾, 李万明.乌鲁木齐农民工住房保障研究[J].基建管理优化, 2010 (3) :19-24.
[4]魏燕娜.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探析[J].知识经济, 2010 (17) :90.
[5]邹俊兰.浅析武汉市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J].决策与信息:下旬, 2010 (8) :191.
[6]王刚义, 于洪芳.新生代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初探[J].管理观察, 2010 (19) :36-38.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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