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自由范文
民主自由范文(精选10篇)
民主自由 第1篇
1 早期的马克思自由民主理论
近代西方由于文艺复兴后人们的权利意识加强, 有学者认为, 最早出现“民主”一词的是来自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初期但丁的著作《论世界帝国》。在这本书的第三卷但丁系统的阐述了政教分离的政治观点, 并且第一次提出了民主的思想。马克思在1841年4月15日获得耶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以后, 直接跨入社会政治生活, 馔文抨击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 并由此形成了马克思的最初的自由观。1842年1月到2月, 马克思为《德国年鉴》撰写了第一篇政治文章, 那就是《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从而引发了莱茵省议会举办的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虽然最后以失败告终, 但这是马克思的第一次争取自由。马克思尖锐的批判了普鲁士政府对人的自由本性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 马克思在这次斗争中大胆的抨击政府。刚刚踏入社会的马克思对自由的思考, 是建立在对人类自由本性信仰的基础之上的。他一方面继承了启蒙思想家和康德的观点, 强调自由是人类理性、人类本质之体现, 真正的法律是以自由问基础并且是自由的实现:再一方面, 马克思也受当时黑格尔的影响, 认为出版自由本声就是思想的实现。
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 是马克思参加《莱茵报》工作后期, 马克思就被卷入了社会政治生活, 当时受到权贵的打压, 马克思重新发现字新理论批判主义的自由观与社会生活实现发生了尖锐的冲突, 马克思这时就把注意力转到法律上来, 重新审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批判贵族阶级不法的习惯权利, 为人们要求习惯权利。马克思民主理论的提出, 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和对资产阶级思想、制度批判的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法律地位的确立, 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完成的, 自由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了十分详尽的考察, 进而也对近代民主观念的产生、性质及其实然形态的出现作了精辟的论述。
2 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社会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和《德意志意思形态》中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界定了市民社会。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的内容是人们的经济活动。“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和“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1]所谓市民社会的形式就是工业和商业的经济生活的组织形式。马克思认为人处于双重的状态之中。一方面是做为市民社会的一员, 人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 国家对于他是一个莫不相关的异在之物, 人们在市民社会中过着由私有制所决定的具体的、利己的、彼此隔绝的私人生活。这种生活是实在的[2]。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又生活在整个社会中, 在国家这个大家庭中又是政治国家中的一员, 权是不同的, 公民权就是政治权利, 是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力。马克思通过对资产阶级国家里人的二重性问题的分析揭示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局限性,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 不存在普遍的自由, 资产阶级所实现和保障的只能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自由。政治解放即资产阶级革命, 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 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 变成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 一方面, 人作为公民而存在, 参与国家生活;另一方面, 人又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分子, 作为“私人”而存在, 在各自的私人又作为公民过着共同的政治生活。所以人的权利被二重化为公民权和自由权。马克思认为公民权与人人领域内活动。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公民权并不是真正的公民权, 自由虽然是利己的, 但却是事实在在的权利, 马克思认为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为生存权和发展权。马克思在《费尔巴哈》中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 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 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 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3]而这正是实现其他各项公民权利的基础。但在公民权中人民的权利却对自由给了狭义的概念。
3 马克思认为实现民主的条件
马克思并不是最早提出市民社会这个词的人, 最早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的人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但我认为马克思确实把市民社会从经济、政治、文化的新角度提出考察民主的关系。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从经济关系的家度对市民社会的特点进行了论证, 他认为个人是天赋自由制度的基础, 在天赋民主制度中其规律性力量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控的。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也表明了这个意思, 人们的自由程度很大部分由市民社会所决定, 在市民社会中人们的经济是联系在一起的, 市民社会看作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社会经济组织和交往形式, 也社会经济基础是同一个属性的概念, 它是制度和观念上层建筑的基础, 同样也是民主现象的基础。因此一切权利离开市民社会都是无法想象的。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可以看到, 马克思认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解析民主现象价值性的一个基本工具系统。他很强调个人依赖社会, 这就体现在社会中的政治关系, 认为人是个人是从属与一个社会形式的。那么从马克思的理论上可以的出, 如果自由脱离了当时的政治, 也是无法实现的。马克思通过对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辨证分析, 也提出了人的社会性与社会的人性内在统一的重要思想, 既反对脱离社会关系和社会时间生活的抽象“人本主义学说”。
摘要:青年的马克思相信人的一般性质就是自由, 他将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看作是人们的三种自然权利。马克思从自由是人的本性、真正的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的命题出发肯定市民社会确定政治国家, 揭露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自由和公民权之间的二元对立的本质。马克思早期对异化劳动的批判, 在后期运用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和描绘共产主义的理想蓝图, 都能体现马克思对人的关怀。在马克思的基础上, 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一些领导人根据社会的新发展对自由有了新的改进。所以研究马克思民主自由理论也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基石。
关键词:市民社会,民主,自由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 [M].人民出版社, 1960:41.
自由、民主与当代中国“问题” 第2篇
一
近年来,“主义”之争在中国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但我认为,目前在中国语境中的“新左派”、“老左派”和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都和它们在西方语境中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在讨论之前有必要把这些概念梳理一下。
在改革以前我国施行的是一种类似于斯大林模式的体制。而在西方有它的左派思潮,“新左派”这个概念是相对于“老左派”而言的。在欧美的话语系统中,他们讲的“老左派”指的是共产党和社会党,但是西方大部分国家中共产党的势力都不如社会党,因此“老左派”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社会党。比如说在美国,“老左派”指的是以哈灵顿为代表的社会党人,就是后来的民主社会主义共和人民党。这样哈灵顿就被认为是美国“老左派”的代表。所谓“新左派”就是与社会民主主义传统不同的另外一种(在美国带有一种雅皮士式的)左派。在欧洲话语中“新左派”指社会民主主义的自由主义化倾向,包括现在的布莱尔、吉登斯等标榜的第三条道路。他们所说的第三条道路实际上是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道路,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既不要福利国家,也不要自由放任。他们讲的“老左派”是以社会党国际为代表,和以在西欧、北欧执政的社会党的理念为代表的那种思潮。
与此同时存在的是西方的自由主义(在欧陆叫自由主义,在美国叫保守主义。美国主流学术话语中的保守主义是和欧洲话语中的保守主义不同的,美国的保守主义就是欧洲的“自由主义”。它要“保”要“守”的是个人自由,而欧陆的“保守主义”在美国被称为“托利主义”,它要“保”要“守”的正是美国革命革掉的那些东西:贵族传统等等。),目前这几年在欧美话语中流行的“新左派”也就是90年代社会党国际中流行的“社会自由主义”(布莱尔提出“新工党”理念,就是自由主义化的工党理念)。与此不同,中国90年代以海外华人学者崔之元等倡导的所谓“新左派”立场实际上是在中国原有的斯大林体制和西方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潮中取一个折衷。这表现在他们一方面在中国非常强调在改革以前的体制中吸取资源,比如说,认为“人民公社”是经济民主的典范,“文革”是政治民主的典范,等等。当然他们也讲了一些西方社会民主的内容,如伊索普模式(雇员持股计划)等等。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与过去正统的理论有所不同。另外他们吸收的思想资源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来自社会民主主义,而是来自西方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到“新马克思主义”的思潮。这种思潮与社会民主思潮有很大的不同。许多中国人都误认为“西马”和社民党差不多,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差别非常大。“西马”就其产生的思想理路来说,它发源于已经与第二国际社会民主传统决裂后的第三国际内部的一支异端,以葛兰西、卢卡奇、科尔施等为代表,虽然与第三国际正统有异,但与社会民主传统却没有因此接近。葛兰西等人当初与俄国人的分歧主要是形而上的,即反对唯物主义,更强调文化自觉、阶级意识等类似“主观战斗精神”的思想。显而易见,这里潜藏着一些比俄国人更“左”的苗头,因此他们中一些人对中国毛泽东式的主观浪漫主义感兴趣,并不完全是对我国现实的隔膜,也有形而上的根源。这在欧美自由社会中作为一种批判的声音自有其价值,但这些资源再被传入中国后,它和斯大林体制之间的距离要近于它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距离。他们的思想可以说是在斯大林体制和“西马”之间,而不是在斯大林体制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当然更不是在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这就是中国话语中的“新左派”。显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基本点:中国的“新左”和西方的“新左”有很大的不同。
就中国的情形看,这两种“新左派”我们都不能接受。我们显然和中国“新左”不同,与他们在种种事实上有不同的判断,对他们承继的两种资源也持否定的看法。另一方面,我们与西方的“新左”也有明显的不同点:西方的“新左”取一种既不同于古典社会民主主义,也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与他们完全不同,中国现在不是自由放任太多,也不是福利国家太多,因此我们不是既不要自由放任又不要福利国家的问题,而是恰恰相反,既要更多的自由放任又要更多的福利国家。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的现实生存环境中,不仅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有其基本的价值重合,而且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也有明显的价值重合。 在自由秩序建立之前的时代,古典自由主义与古典社会民主主义有很大的价值重合面,它们共同对付反自由主义反社会民主的价值:民粹主义与专制主义,而自由主义赞同但社会民主派反对的价值与社会民主派赞同而自由主义反对的价值这两部分都很小。这里讲的价值重合面主要就是公民权利、自由与程序正义。必须强调的是,这些价值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而并不是什么两个主义“之间”的“第三”立场。最近《天涯》杂志发表了我的《田园诗与狂想曲》一书韩文版序,这篇文章原题就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但编辑部没有改动文章内容,却未经我同意把题目改为“我的第三条道路”。两个主义重合的那些基本价值决不等于两个主义之外或“之间”的“第三”立场。
随着自由秩序的建立,古典自由主义与古典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重合部分在缩小而两者价值歧异、观点对立的部分在扩大,同时作为两个“主义”之共同敌人的价值(民粹主义与专制主义)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完全分离,这时才可以说两者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即比自由主义“左”而比社会民主“右”的那种立场才有了发展余地。而我们现在的立场用语言表述就是,我们赞成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认同的那些基本价值,而反对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反对的那些价值。在中国的环境中,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存在着主要的重叠之处,我们就是站在这些重叠之处的人。我认为这也是代表着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基本价值。而我们反对的是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不赞成的那些东西,即民粹主义与专制主义。
至于自由主义赞同而社会民主主义反对的价值或者社会民主主义赞同而自由主义反对的价值,我们认为对目前中国人来说还是假问题。比如说,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争论的一个重要点就是关于工会权利问题。在西方话语中,最典型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认为威胁个人自由的危险之一来自工会(这里指的当然是民间工会,而不是官办工会),但实际上正如我们以前在东欧看到的:在一种与哈耶克所处环境完全不同的条件下,真正的工会力量的强大并不是对个人的威胁,恰恰相反,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促进。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工会和自由个性之间的尖锐冲突。反过来讲,自由主义支持而社会民主主义反对的东西,如美国那种充分竞争的规范化自由市场,在今日中国也是不存在的。他们认为自由竞争不限制就会危害“平等”,而在我们这里危害平等的根本是另外的东西。
这里要指出,
强调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共同底线的优先地位,这与所谓历史决定论并无关系。如今有个有趣现象:一些“新左派”对马克思的反感似乎比他们所说的“右派”还大,他们在津津乐道于文革、大跃进的同时,张口闭口批判马克思的“西方中心论”;在津津乐道于“后学”“前沿”的同时,一提到马克思就是“科学主义”谬误、“历史决定论”与“机械进化论”的过错。有时他们甚至宁可从“保守主义”那里借用非理性、民族性等武器,而批评“右派”没有和马克思划清界限!
葛兰西以来的“西马”主流与以哈耶克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无论其他方面如何对立,在批判马克思(尤其是晚年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性主义倾向方面却存在着有趣的一致性。“西马”以浪漫主义、哈耶克以经验主义来抵制理性主义的僭妄,这或许反映“后现代”西方对启蒙理性的过分扩张之反感已成为超越左、右的潮流。对此我们应当怎样看,这是一个问题。然而中国“新左派”的反马克思却没有这种后现代背景,他们的反感只在于马克思的历史规律论为肯定资本主义优于中世纪提供了理由。 然而事实上,19世纪的人们,包括自由主义者与社会民主主义者,他们之敌视中世纪而向往公民社会,不仅是出于唯理主义,更是出于人道主义。这与“历史规律论”是否成立,其实并没有什么关系。简而言之,“交换”比“抢劫”要好,这是人道的常识,它完全不必以证明从“抢劫”发展到“交换”是“必然的客观规律”为前提。“交换”也许并不高尚,它不是“慈善”,然而一个抢劫横行的世道是决不会有兴旺的慈善事业的,因而禁止抢劫就成了交换者与慈善家的共同底线。这与他们相信不相信历史决定论毫无关系。没有底线伦理,高尚道德就不可能站得住脚,如果说这也叫决定论的话,那它也是一种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决定论,而不是什么“历史决定论”。因此,真正的慈善家(不论他是“新”的还是“老”的)必然比交换者更激烈地反对抢劫;而如果一个“慈善家”竟然认为“抢劫”比“交换”更可取,“交换”比“抢劫”更可恶,他当然会被怀疑为伪善,甚至被怀疑为劫匪的同谋。这与“否定的否定”无关,更不是可以“反对历史决定论”来辩解的。
二
总之,在中国目前存在的是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共同坚持的价值和民粹主义与专制主义之间的对立。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用诺齐克的话说:自由竞争的自由度是不应该受限制的,也就是说,我们假定“获取的正义”:一个人最初的财产是清白的,此后又坚持“转移的正义”:它后来的每次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既没有强制也没有欺诈,则这个人的财富就是积累到富可敌国的地步,也无可非议,但是这个过程只要有一个环节出毛病,诺齐克认为就可非议了。他坚持“正义”是个完整链条,只要有一个环节不正义(比方说最初的资本是抢来的),那么即使以后的交易都是正当清白的,都是自由交易,其结果也是非正义的,是不可接受的。他提出要以“矫正的正义”对此进行匡正。诺齐克这个观点,受到很多批评,其中既有来自自由主义以外的,也有来自自由主义内部的,比如罗尔斯就不同意他的这种看法。罗尔斯认为,即使最初的财产是清白的,以后的积累也是光明正大以正当行为获取的,但是积累太多了,国家还是要以二次分配来调节的。
这种争论我认为并不是中国当前所需要关心的问题,因为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并不是最初财产来源清白而以正当手段积累发展到相当的水平需要限制的问题,中国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不少财产的最初来源就不清白,以后财产的积累也不是按照自由竞争的公正方式建立起来的,这是现在中国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坚持诺齐克式的立场。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在目前的中国可以算作一个假问题。中国现在的贫富分化或社会矛盾并不是完全公正致富的人与比较穷的那部分人的矛盾。在中国现实中大量存在着西方的左派和右派都不能赞成的一些东西。
当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不是说西方的左派和右派都不赞成的,我们就要表示异议,当然不是如此。中国是有些完全特殊的东西。比如,在婚姻与性方面,西方保守主义是坚决反对堕胎的,左派则是坚持堕胎自由,但反对强制堕胎。而中国存在的并不是有无堕胎自由的问题,而恰恰正是如何看待强制堕胎的问题。这个事例显然超越了西方左右派之争的范围。在另一方面,西方的左派在大力争取“同性恋”自由,而西方的右派是反对同性恋自由的。但即使右派,也只是反对同性恋自由,决不会反对异性恋自由,左派就更不用说了。然而在中国不是同性恋自由的问题,就是异性恋自由也还有重重阻碍。大家知道,不久前引起争议的“新婚姻法”修订稿就有很强烈的呼声,要求在“新婚姻法”中加入“配偶权”的概念,就是类似于“通奸罪”这样的概念,等等。这又是超越了西方的左右派之争的范围。“激进”得连西方的左派也害怕的强制堕胎,“保守”得连西方右派也害怕的通奸罪,足以表明中国的特殊性。不是说我们要一概反对特殊,如我是坚决反对设立“通奸罪”的,但对强制性计划生育措施,在我国当前人口危机已经亮起红灯的情况下,就得考虑两害相权取其轻了。
但在多数情况下我们还是要抵制那些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都不能容忍的东西。例如,西方左派主张“福利国家”,西方右派是反对的,左派主张扩大工会权利,右派是反对的。可是我们现在的福利保障水平之低不是权利大小问题,而是有无的问题。在这方面,不光是社会党的价值观不能接受,就是保守党的价值观也无法容忍。最近我国的一些学者到英国去访问,他们与保守党人士座谈,英国保守党人士对中国下岗工人的政策提出很大的批评。他们回来以后感慨地说,且不说工党怎么看我们的政策,就连保守党也觉得无法容忍。再比如农民问题,农民是我国国民的主体,他们的社会保障之少不仅超过社会党人的想象,而且超过保守党人的想象;而另一方面,他们的就业自由之少不仅超过自由派的想象,而且超过社会民主派的想象,在这种问题面前西方式的现代左右派之争还有什么意思?
另一方面,我们一些所谓“经济自由主义”者已严重突破诺齐克原则的底线,他们实际上认为“抢来本钱做买卖”也是无可厚非的。某些学者还把它上升为理论,成为一种直接与诺齐克正义相对立的观点,叫“交易先于权利”,它的实际涵义是对于现在产权不明晰的资产是可以供有权人来任意交易的,也就是说把诺齐克的“获取的正义”给否定了。在诺齐克那里“权利先于交易”,获取正义优先于转让的`正义。首先要解决了产权的公正设定然后才能谈得上自由交易。而如果产权是公共的,我作为一个掌权者,作为公共资产的看守者,我就任意拿这笔资产做交易,这从常识来说是不正当的,但却被很多人认为是正当的,这已经超出了诺齐克正义所许可。这是因为中国自由主义话语中一些问题涉及到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交易成本”理论在中国目前的使用问题。
反过来,中国的一些“新左派”却明确提出对“最初资本来源清楚,其后的交易也自由公正”的致富者也要实行限制与打击。别人不同意,他就质问你是否愿意堕落到诺齐克那样的地步!这真叫人啼笑皆非,难道他不知道在今日的中国,诺齐克的正义标准已经是高不可攀的了吗?
对于这样的人,你用诺齐克式的理论去批评他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他会说,我本来就讨厌诺齐克。反过来,对那些支持“抢来本钱做买卖”的人你用福利国家理论(更不用说用马克思的理论)去批评他,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他会说我本来就讨厌福利国家。所以对第一种人你必须使用社会民主理论去批评他,而对第二种人你必须用自由主义(而且是古典自由主义)批评他。这样的批评模式或许在西方人看来有些奇怪,但却正是“中国问题意识”所要求的。
我们完全可以提出一种既不同于中国式的“新左派”也不同于西方式“新左派”的立场。也就是我们不仅要做到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这两种原则的互补,而且还可以做到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的互补。这是因为,不论社会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它们最初都是作为西方国家在走出中世纪时,在争取个性解放,实现人的自由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两种思潮。这两种思潮在早期基本上是平行发展的,而且它们在一个大方向上――反对共同体的束缚方面这两者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在走出中世纪时在相当程度上他们的价值是重合的,重叠部分以外的部分较少,随着社会越来越向市民社会过渡,自由秩序的建立也就越来越成为现实,这两者的距离也就越拉越开,他们之间共同重叠之处就逐渐变小。到自由秩序完全建立以后,就产生了一种话语上的两极化;也就是否定自由秩序和肯定自由秩序已经成为一种逻辑上的紧张关系。最典型的就是哈耶克的“消极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冲突。哈耶克思想的主题是“自由秩序”虽有毛病,但它是人类可以建立的最好的秩序。我们现在所需要的是不要想入非非,不要做这些那些,否则我们就会失去“自由秩序”。社会民主主义者则认为“自由秩序”有很大的弊病,我们要解决它。
三
现在的问题是,在西方经历了几十年社会主义的兴起和衰落以后,现在西方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已经在趋同。相反,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话语倒弄得水火不容,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以至于发展到中国的“新左派”批判的矛头不仅仅一般地指向自由主义,甚至也指向社会民主主义。一个最明显的标志是中国“新左派”从19开始大量使用从西方引进的“社群主义”观点不是批评诺齐克,而是批判罗尔斯。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中国这些所谓“左派”对罗尔斯比对诺齐克更不能容忍。
相反,中国一些所谓“经济自由主义”者,他们的批判对象,不是罗尔斯,不是社民党,而是诺齐克,亦即他们批得最厉害的是自由主义中最古典的部分,人为地把张力拉得更大。因此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制造了许多伪话语。一个具体的例子,就在产权改革这个问题上,现在中国出现了两种很奇怪的声音:一种声音是很多“新左派”学者主张实行所谓“民主治厂”,就是要限制产权明晰化的倾向,具体提出的模式是“鞍钢宪法”。他们认为鞍钢宪法中“两参一改三结合”就是“后福特主义”。有人说“丰田公司”“沃尔沃公司”实行的就是中国的“鞍钢宪法”。这些人主张在产权已经明晰化的资产中,在私人物品领域中实行公共选择、公共参与。实际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应该说“民主化”是人类发展的趋势,在发达国家,在民主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比较发达的国家,所有者在企业经营中征求非所有者或叫“利益有关者”的意见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但是最终决定权,作为市场经济本身的原则,应该是所有者或者所有者委托的人来负责。道理很简单,对财产负有责任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权利。这是个权、责、利相统一的问题。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对财产不负责任的人干预、决定财产的经营能取得好效果的例证,这不仅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如此。我们文革中“鞍钢宪法”式的企业状况就比苏联一长制下“马钢宪法”式企业状况要糟得多。
但是与这种对私人领域实行公共选择的要求并存,我国又存在着很多对公共物品领域实行有权者“自由交易”的呼声。有些人不是主张在企业经营中实行“一长制”,而是主张在产权改革过程中,也就是在把公共资产变成个人所有的过程中,也要实行“一长制”,即把“一长制”原则从经营管理泛化到产权明晰化过程中。这是任何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者都不会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就等于说,现在掌握在手中的公共资产,我想给谁就给谁。这个原则一旦成立,其结果是非常可怕的。
但是现在的确在中国产权改革中存在这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产权改革中应该实行“一长制”,应该由一个绝对权威想给谁就给谁。据说,这样做的好处是“交易成本”最低。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产权早已明晰的那些资产,应该是大家说了算,本来就是私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要由一些不相干的人去插一脚。以“鞍钢宪法”为旗号主张“民主治厂”的人,以及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旗号主张在产权变革中实行“一长制”的人,目前在中国大有人在。但是恰恰就是主张产权改革要民主,管理改革要集中的这种呼声在中国是最弱的,即主张在私人物品领域自由交易,在公共物品领域民主选择的观点最不成气候。其实,一方面在企业经营中尊重所有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产权明晰化的过程中要实行公共决策、公共选择。这道理并没有什么深奥的,原来的财产是公共的,现在的产权改革就应该是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决策。已经明晰了,你就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委托代理,你可以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但决定权还在所有者个人。但如今这两个常识都受到强烈的挑战,这是中国目前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打着“经济自由主义”旗号否定诺齐克正义的寡头,另一方面是打着“左派”旗号对罗尔斯原则的否定;一方面对产权改革中的民主有很大的阻力,另一方面也有对正常市场秩序中的所有者权利的忽视。
这些问题都是中国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产权改革就不能正常进行,另外改革以后的市场经济也不能正常运营。
四
我常用马克思的观点反驳“新左派”,用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反驳权贵资本主义者。有人认为这如何能统一?我认为这完全可以统一。我举一个历史上的案例。19以前的俄国,它的经济,尤其是农业实行农村公社制度,实行土地公有、劳动组合,在政治上实行专制。这时的俄国思想界出现了四种思潮,一种是持当局立场的正统专制主义,即乌瓦洛夫称之为俄国民族性的三原则:东正教,专制主义和民族主义;第二种是下层的代表反近代化的民粹派,他们认为俄国土生土长的
村社是好得了不得的东西,沙皇政府的一切弊端就在于他们引进了西方自由主义瘟疫,本来沙皇政府只发扬民族传统时,就是好沙皇,不幸的是他们引进了许多西方的歪门邪道(这就像中国一些人认为我们的政府需要批评之处,在于他们引进了西方的殖民话语)。俄国思想界的另外两种思潮是以从民粹派中决裂出来的以普列汉诺夫为代表的社会民主思潮和以米留科夫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潮。1905年以前,俄国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派形成了一种反对民粹派和专制主义的联盟,最明显的标志就是19前后这两派人合作编的许多书,如《俄国经济发展状况的资料》等等。参与者包括司徒鲁威、约诺夫、列宁、普列汉诺夫,他们明确讲,这是双方的“文字联盟”。这个“文字联盟”就是针对俄国的民粹主义者和专制主义者的。
这时俄国社民党人的话语在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上和自由派没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在经济上社民党1886年纲领没有对土地私有制提出任何批评,它只提出一项要求,要求给予俄国农民退出公社的自由,在他们与民粹派进行论战时,普列汉诺夫有一句名言:俄国人现在已分裂成两个阶级,这就是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的个人。普列汉诺夫认为当时俄国的矛盾,是共同体与自由个性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政治方面,从车尔尼雪夫斯基以来,俄国一直有批判西方自由的强烈传统,其理由是这种“抽象权利”不能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而穷人没有钱就很难行使权利。车尔尼雪夫斯基一句名言说:言论自由有什么用,贫穷的人上不起学,不能看报纸,言论自由就和他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西方人所宣扬的,无非是有一个用金碗吃饭的自由,但穷人无钱买金碗,因此这个自由是没有用的。“这是一个可以用一个银卢布甚至更贱的价格来出卖的、没有价值的权利。”对这种言论,包括列宁在内的社会民主主义者给予了猛烈的批评。列宁曾大骂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思想”。普列汉诺夫更明确地讲:“自由主义者所忙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当今俄国人民最需要的”,而俄国式的所谓“村社平等”才真正是骗人的东西。那么自由派和社会民主派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何处呢?(如果完全一样,就构不成两个不同的派别)。区别在于:第一,社会民主派在体制演变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下层的利益。比如大家都主张要瓦解公社,实行自由农民和自由地产制度。但社会民主主义者主张把权贵们化公为私的那部分土地无偿追回――即“收回割地”。自由主义者比较缓和,他们认为应采取赎买的方式,但是这个赎买和“收回割地”也差不多,首先不是自由讲价,而是由国家定价;其次赎金不是由农民付,而是由国家付,国家用很低的价格从地主那里把割地(不是传统的私有土地,而是1861年改革后权贵霸占的公社土地)拿过来,然后无偿地分给农民。亦即在“公平分家然后自由竞争”这一点上,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没有区别,但在实现这一点的手段上,后者更为激进。第二,在自由秩序实现以后,自由主义认为就算尽善尽美了,社会民主主义认为做到这一点后,他们还要搞社会主义。当然这是后话。这就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这一时期,也就是俄国自由主义和社民主义形成联盟的时期,俄国的历史发展应当说是正常的。这个发展和旧制度的冲突到了最尖锐的时期就出现了1905年革命。1905年“事件”按布尔什维克的说法是他们领导的革命,现在历史资料证明,当时基本上是以自由派为主体的立宪运动。它的主导力量是杜马中的自由派,用当时列宁的话说,俄国出现了“最革命”的杜马和“最反动”的政府之间的冲突。这时杜马是由立宪民主党领导的,它在经济上要搞自由小农经济,政治上要搞宪政民主。在这一点上俄国社民党和自由派差别不大,只不过社民党更强硬些。1905年“革命”被沙皇镇压下去了,在镇压过程中也把沙皇政府中的开明派――维特踢了出去,换上了斯托雷平。
斯托雷平上台以后,把社民党和自由派都一耙打下去,当初人们认为,俄国会出现全面大倒退时期,出乎人们意料的是,斯托雷平时代在政治上是专制的反动时期,在经济上却发起了“最激进”、“最勇敢”、“毫不妥协”的改革。他用政府权力,用充分满足权贵的办法来对农村公社进行了大规模的解散。实际上就是家长(联合“长子”)独霸家财,把子弟们一脚踢出去,用这种办法来瓦解大家庭。结果就使俄国的文化氛围发生了很大变化,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同时走向没落:一方面许多自由主义者基于对市场经济的认同,发展为对过渡到市场经济的不公正做法的认同。最典型的就是《路标》文集的出版,该文集对1905年以前的自由主义进行了反省,认为此前的自由主义太激进,老是过激的要求自由,实际上最可怕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我们是什么人?我们决不敢幻想与人民结合,我们应该感谢政府用刺刀和监狱使我们免遭疯狂人民的迫害。”文集作者之一格尔申宗这样说,在这个基础上自由主义已经从原来的立场退到了寡头权贵的立场上。
另一方面,当时的社民党人到1905年以后,由于斯托雷平不公正改革激起的反改革思潮,形成了民粹主义的大复兴。在“回到村社去”的下层运动中社会民主主义发生了最重要的分化,一部分社民党“超民粹主义化”。最典型的代表是列宁,列宁基本上把1905年以前的社会民主主义来了个大颠倒。1905年以前,列宁认为村社民主是最虚伪的,西方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后来他又讲西方民主一钱不值,是“清谈馆”,而民粹派的那一套公社主张才是“民主革命的最高形式”;1905年以前列宁认为俄国最大的灾难是农村公社,19却不断地强调对公社的破坏是俄国最大的灾难。10月革命的“土地纲领”是拿社会革命党的,而当时他们对社会革命党的批评,说他们“背叛了”自己的纲领,俄国社民党的这一派走到了比社会革命党还要社会革命党的地步。
五
这样一来,就使俄国出现了“反公正的伪竞争刺激起了反竞争的伪公正”的现象,由权贵资本主义刺激出了“人民专制”。这场“人民专制”带来的后果到了90年代以后,俄国又一次面临着从“人民专制”返回市场经济的道路。从这里我们感觉到中国目前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矛盾是虚假的。但是,真正的矛盾是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的自由主义应和“寡头主义”划清界限,二是中国的社会民主主义应该和民粹主义划清界限。
我的一个提法是:“不患寡而患不公,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针对寡头主义的辩护者,我们要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公”的原则;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提出“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的原则;针对寡头主义,我们提出的是“产权改革”要民主的原则;对于民粹主义我们提出的是“管理改革”要集中的原则。
寡头主义反对乌托邦却不反对强制(化公为私的强制),而我们强调旧体制的弊病不在于乌托邦,而在于强制。因此告别旧体制不是告别乌托邦,而是告别强制。
反之,民粹主义反对市场,但也不反对强制(化私为公的强制),而我们认为现在的弊病,并不在于市场,仍然在于强制,因此现在不是要限制市场,而是要告别强制。在如今的改革中为市场辩护和在评价过去的体制时为乌托邦辩护,都有一个中心观点,就是反对强制,也就是维护自由。反对强制的自由,是关于自由的低调理解。社会民主主义对自由的理解不限于这个低调,但仍是以这个低调为基础的。社会民主主义承认自由不仅仅是反对滥用强制,但首先是反对滥用强制。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反对强制性的化公为私,反对“权贵私有化”,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反对强制化私为公,反驳“人民公社就是经济民主”的说法。
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反对不公正的伪竞争;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反对反竞争的伪公正;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坚持起点平等,过程公正,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对“结果平等,主人恩赐的公正”持坚决反对态度;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反对以“交易优先”为由,否定诺齐克正义原则,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反对以“社群主义”来否定罗尔斯正义的做法。
总之,第一,我们反对原始积累、用强权进行的积累;第二,我们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中竞争,应当指出:由于中国现实中存在的这些真问题,因此,不管是社会民主主义理论,还是自由主义理论,都面临着挑战,中国人要有自己的理论解决自己的问题。
一言以蔽之,中国面临着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没有先例的过程。第一,中国并不是在传统私有制国家的基础上,而是在公共资产为主的基础上进入市场经济的,因此对政府的要求和传统私有制国家不同。传统私有制下国家搞市场经济,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说,对政府的要求就是一个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就是不要多管闲事的政府,大量的事情由市场解决,政府只限于维护市场,只限于当竞争场上的守夜者,至于这个政府是不是民选的,这与市场经济发展没有直接的关系。有人认为民选的政府就是有限的政府,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民选的政府也可能什么都管,世袭的政府也可能无为而治。这两种情况我们在历史上都见到过。对传统私有制基础上搞市场经济的国家来说,只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建立市场竞争机制的规则,再无须解决其他问题。
中国则不同,由于她是在公共资产高存量基础上通过产权改革进入市场经济的,因此除了要建立市场竞争的秩序外,更重要的是面临产权或交易权初始配置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中国这样的国家面临着“卖方缺位”的问题,就是说以公共名义持有的资产要进行一场交易,而这场交易不是由所有者来进行交易,因为所有者是公众,并不是有权的人,有权的人只是公共资产的“看守者”。严格地说,他们没有交易资格,因为他们不是所有者,但是由于技术的原因,所有者――公众不能直接参与交易,这样就产生了代理交易的需要。在这样的改革中,人们就不能仅仅要求政府是个少管闲事的政府,而且还要求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严格的委托代理交易机制。第一,做这种交易,政府要取得公众的授权。第二,政府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只有在这两个条件下进行的产权改革,才是公正的改革,否则就容易沦为看守者监守自盗。这种公众选择代理,监督交易的机制实际上就是政治民主制。在这种条件下,自由主义立场与社会民主主义立场就更易于取得一致。在传统私有制国家,自由主义也许比较强调市场竞争的自由,而对政治民主的兴趣相对较小。相反,社会民主主义在那里要强调起点平等就有个“劫富济贫”的问题。传统私有制国家,在漫长的积累过程中,起点已经不平等,从头开始就要搞革命,人为地恢复一个“平等的起点”,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现社民党的“平等理念”,这一点自由主义就不会答应。
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 第3篇
从理念来看,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都来源于社会意义上的自由和民主。大家都知道,“自由”是一个富有战斗性但含义十分模糊的词。洛克曾说生命、财产、自由三者,均为人所不能放弃的权利;美国总统罗斯福在二战期间曾揭示“四大自由”。就个人而言,自由乃是一种“选择的权力”,这一权力的大小,以其可以选择的范围来加以衡量,或者说,以其在“想做”的事情中所“能做”的事情的多少来衡量。现代意义上的经济自由是对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组织和自然人而言的,具有两个特性:一是排他性,即某人在行使某种权利时,不容许别人也行使同样的权利。比如某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车辆,而不容许他人未得许可而任意使用;二是相对性,即某人可以在公共道路上行使车辆,但不能以此妨碍他人的交通。为了避免个人行使自由权的冲突,政府必须在法律上加以种种约束或规定,例如财产权、契约权、继承权等。一方面对个人拥有某种权利加以适当保护,以排除他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对拥有这些权利的人加以适当的限制,以免损害他人的利益。比如,人们有经营商业的自由,但不得贩卖违禁物品;人们可以有出版、结社的自由,但不得藉此从事破坏性的活动等。另外国家还采取法律以外的途径来保护经济弱者的自由,如加强劳动市场管理,保护工人就业自由;扶植中小企业,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等。
显然,经济自由对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福利的增加是至关重要的。没有经济的自由,没有微观主体分散决策的自由,没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自由,就不可能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然而,经济自由作为一个良好的理念,在实际实行中却会遇到许多困难:首先是关系复杂。经济自由包含一切活动的经济自由在内,而这些活动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甚至也与经济以外的自由发生密切关系。其次是难以衡量。自由只是一种个人(含经济人)可以“选择的权力”或是可以“活动的范围”,这一权力或范围是很难以数量来加以计量的。最后是不便于比较。即使某人的自由受限制,导致另一人的自由扩张,但我们仍无法对二人享受的经济福利加以比较。所以,米瑟斯在其自由主义的政策讨论中,他极力回避了这些难题,而只强调一种不客观的决定自由,好像整个世界的资源都是极其丰富的,因而不存在也不会有矛盾和冲突;如果有,就只好让古老的丛林规则来解决,从而破坏了自由主义的基础——价值的源泉在于社会所有个人的价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确定的个人价值是无法得到的,所以,较为现实的方法是用某种方法和程序来求得一个近似的结果。在这里,我们发现先验的理论只有结果,而不能确知如何去实现结果。
和“自由”一样,“民主”也是充满美好感情的字眼,但民主更多的是一种运行机制和程序,所以,不能只把它当作一种投票规则和选择过程,同时也是一种结果(社会公正和平等),是一种真正对个人价值和自由的肯定。布坎南在《自由、市场与国家》一书中认为,“为真正民主理论提供基础的最重要的前提是把个人看作价值的唯一来源。假使存在或根据推测存在非个人主义的价值来源,民主政治程序最多只成为探明此种独立价值的一组可能有用的工具,不比其他几个可供选择的工具更有效率。”所以,起源于政治民主的“经济民主”并没有否定作为经济自由基石的个人价值,而是更为丰富了其内涵。从宏观层次上看,我们可以将它视为社会给予个人或经济组织以平等的机会和创造这种平等的过程和规则,如社会保障制度、义务教育、反垄断法规等。很显然,这些做法为自然人和经济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使他们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能自由地发表其见解、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必害怕得罪某一利益集团或个人而失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基础,促进了社会民主的发展。那么微观层次上的经济民主是什么呢?主要体现为经济组织内部——企业在经济决策过程中、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参与和权益分享,以及在特定的所有权依存状态下利益相关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在管理思想上表现为后福特主义、再造工程、团队合作精神和鞍钢宪法等。崔之元在《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一文中认为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与后福特主义、团队合作精神本质上是一致的,他所强调的并非一个历史事实,而是鞍钢宪法所代表的一种思想。从经济学上分析,鞍钢宪法与团队合作精神一样,它们都只注重于经济管理过程中的民主与合作,实际上相当于委托人对原来经理、主管等天然代理人权力的一种削弱,将这部分权力让更多的人(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等)分享,以求得更好的经营管理方法,制约经理人员权力过分扩张所可能产生的败德行为;而后福特主义则包含更为深刻的内涵,对企业所有权的改革,即让工人拥有一定的股权(更确切地说是剩余索取权),以求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更好地对称,降低股东(实际上是大股东)的监督费用。当然,这种剩余索取权的来源或许就是对人力资本的一种承认。另外,崔之元还谈到了生产线上的改革,汪丁丁认为是对技术分工的否定,而崔之元试图用社会分工和技术分工的区别来解释。我们认为,社会分工和技术分工是一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就以环岛装配或在同一个部件的生产组里不再强调按斯密传统的专业固定的工序分工为例,其出发点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而工人和技术人员只有了解这一产品或部件的全部生产环节或所有性能才能做到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虽然有些环节。确实不属于一种技术,但从知识角度分析,大多数是类似的或易于掌握的其他技术,它们属于该组生产者的共同知识。因此,这种对局限于生产某个产品或零部件范围内专业技术分工的突破,我们以为叫做“知识分工”更为合适。
民主自由 第4篇
西方自由民主制并非适合全人类的最好制度模式
西方学者回顾历史时指出,1947年,丘吉尔在众议院曾发表了一个著名观点:“民主是个不好的制度,但是,还没有发现比它更好的制度,所以我们不得不用它。”丘吉尔在英国已经走向穷途末路时提出这样的观点,而他的威望让这个观点从此被广为传承。
西方学者敏锐地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讲,丘吉尔的话预示了弗朗西斯·福山于1989年所宣称的“历史的终结”的论断。该论断指明冷战结束意味着西方的自由民主将是适合于全人类的政府模式。但是,福山终究还是修正了自己先前的这种观点。2010年,在中国《财经时代》的专刊中,福山写道:美国模式中存在一个远远没有解决的深刻问题。中国政府在作出风险决策和高效执行的过程中,能作出非常迅速的调整。美国鼓吹宪法的制约和制衡,不信任中央政府,这种政治体制保障了个人自由和蓬勃发展的私人部门,但是现在已经出现极端化和思想僵化。目前,美国的民主体制并没有多大能力来解决美国所面临的长期的财政危机。民主在美国虽然享有固有的合法性,但是,如果政府内部分裂,不能履行职责,那么这也不是一个值得效仿的范例。
有鉴于此,西方学者提出“现在是重新审视我们所了解的民主的时候了”。究其原因,这不仅是因为诸如中国和新加坡等采用迥异于西方式的现代主义模式的国家取得了经济上的成功,而且还因为西方自身也已发生变化。
美国自由民主制沦为民粹主义者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
福山针对在西方自由民主社会实行官僚精英治理深表怀疑:在西方公共行政思想下实行官僚精英治理存在很大阻碍,因为良政其实是一种威权政治,而我们既不尊重专家,也不想授权给他们,所以,因为不信任,我们就用各种规章制度来限制他们自行决策的自由,这个问题在美国最为严重。福山指出,有组织的特殊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通过游说和赞助选举活动最终控制预算和立法过程。在政府机构或者金融机构能否避免被监管方面,特殊利益集团的话语权远远大于分散的选民个人。
西方学者在对比了美国模式和中国模式后指出,不像中国模式那样为公共未来利益赢得投资,加州乃至美国的政治体制都只是迎合短期民粹主义情感,服务于那些利用政治影响力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集团。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的民主只是为了保护特殊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而置公众未来利益于不顾。
美国消费型民主的深重损害
西方学者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指出,美国不再是一个与外界绝缘的、同种族的、有着自己朴实的职权美德的小规模传统社会团体,资本家和劳动者也不再通过设置路障或者有秩序的大规模集会来对抗了。现在的美国是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宰、高度多元、文化高度交融、空前都市化,高度网络化的消费型民主时代,美国经济已基本成为信息与服务型,消费占其GDP的70%。然而,一人一票普选制民主显然没有考虑到二战后消费主义意识形态对民主的长期影响。美国人想要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他们简单地认为这种权利就是消费者需求得到最大满足,而且必须是立刻满足。换言之,在消费主义意识形态中,民主制就是即时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
西方学者也看到了,从本质上讲,消费者的选择是一种短期的、利己主义行为。美国自信地认为选举制民主和市场自由选择会引领社会走向历史正轨。受信息时代各种新技术的推进,这种利己主义选择的力量大大推动了社交网“脸书和朋友网”等带动的权力转移,社会、文化以及政治权力开始通过由志同道合者、有组织的少数族裔或个人参与的各种网络形式下放、扩散。
西方学者认为,当前的自由民主制度其实是一种“消费型民主”。没有人能轻视消费主义所带来的舒适与便利,然而,以短期的利己主义社会思潮为主导必然会让任何一种长远的、注重公共利益的观点黯然失色。在消费型民主时代,从政客、传媒、市场反馈的所有信息来看,它们都在引导社会要求即刻获得满足。对于太多的人而言,既要消费,又不想储蓄;既要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又不想纳税。不难看出,选民自私的、“理性的个体行为”如何聚沙成塔,最终造成“整体的失控”:极度的泡沫、巨额债务和财政危机。
西方学者揭示道,为了迎合这种追求即刻获得满足的社会思潮,政客们关心的只是下一场选举,而不是未来的发展。党派之间源于思想僵化的唇枪舌战、竞相争取能够决定选举结果的极端主义者的拥护。在这种情况下,逍遥派通常选择弃权,温和派对此则嗤之以鼻。这种被美国高院批准作为“自由话语权”的选举基金操纵着的短期的民粹主义情绪进一步腐蚀选举代表和民主本身。选举活动也很容易被那些有影响力的特殊利益集团所操纵。
此外,消费者的注意力就是金钱,为了赚钱,媒体周周如此,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滚动,渲染民粹主义情绪,端上物欲横流的大餐,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防止他们调转频道或者转换网页。消费主义对于西方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或者可以说,“消费型民主”只是消费型社会在政治领域的集中反映。西方学者指出,多数公司25年来一直通过再投资来稳步创造财富,而现在他们却更加关注季度报告,甚至每日股市。金融行业通过在大宗买卖中抽取小份额盈利而获取即期利润以及做资本投资来敛财。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他的经典之作《资本主义的文化冲突》一书中就很有先见之明地提出这样的理论:宽松的信贷政策和即时性消费会动摇自由资本主义繁荣的两大基石——迟滞需求和努力工作原则。经济学家丹比萨·莫约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家庭和汽车消费,而不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投资,将来的美国就会丧失与新兴国家特别是中国竞争的能力,后者很注重公共设施建设及其他方面的投资。在消费型民主时代,政府既没能力来迟滞需求又缺乏相应的长远思考、规划以及延续性政策。
西方学者仍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例,阐明极端事件暴露出的本质问题。众所周知,加利福尼亚州采用直接民主和公众倡议的治理方式结果证明是毁灭性的。在20世纪初,直接民主这一宝贵资源在20世纪初原本用于制衡那些铁路大亨们,现在却成为少数利益集团和民粹主义者实现自己短期利益的工具。正如加州高院法官罗恩·乔治不无讽刺地质问:“选民倡议原本是用来遏制特殊利益集团的,现在是不是已经成为实现一小部分利益集团利益的工具,是不是已经成为真正民主社会发挥有效作用的绊脚石?”
特殊利益的驱使和急功近利的选民心态二者合力使加州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立法机构不能平衡党派之争,也摆脱不了特殊利益集团的控制,只能通过短期的临时应急措施和大量借贷来解决问题,结果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今的加州深陷债务的泥潭和政治僵局。
没有深刻的施政变革,加州面临的年度预算缺口高达数十亿。民粹主义者过度依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这就意味着:在经济景气年,预算会增加;而经济疲软时,预算会大幅下跌。没有税收储备来缓冲经济疲软时的税收缺口。收上来的税即刻就用掉了。贸易者认为购买加州的债券比购买哈萨克斯坦国家的债券风险还要大。8%的州预算已经用于偿还债务了。与伦敦和雅典一样,学生们抗议增加学费和停课行为。小学教师下岗,监狱因过度拥挤将囚犯提前释放(2011年5月,美国高院下令释放三万名重罪犯,因为监狱的拥挤程度侵犯了他们的人权。)针对贫穷者和老年人的医疗服务也大大缩减。更糟糕的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之后的50年里,加州在基础设施方面一直没有加大投资。目前,加州的基础设施建设赤字约为7650亿美元。
针对以“消费型民主”为代表的自由民主制度的种种弊端,西方学者明确总结说,既然公众的欲望和消费主义思想已经彻底融入到了美国的各类机构,因而必须要在这种民主体制内部来一次大变革,用一套新的制约与制衡措施来控制这种失控现象。政府机构对这种失控现象的反馈措施——支持长远计划、反对即刻满足的民粹主义思潮是恢复良政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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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Wolf,"Lunch with the FT:Francis Fukuyama,"Financial Times,May 27,2011.
民主自由 第5篇
有人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全世界都是民主。有学者说,“民主是个好东西”。问题在于民主不能简单地用“好”或“不好”来判断,需要做具体的历史分析。因为世上没有抽象的民主。民主是和国家政治连在一起的。“民主”来源于古希腊,原意是“人民的权力”。但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人民”,包括着不同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最早的民主是古希腊政治的一种议事方式,发展到今天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一人说了算,或绝对民主人人同意才算,两个极端都不好。前者无民主可言,后者看似民主,实际上是一票否决制。我们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民主集中制;我们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商也是一种民主形式等等。将来人类最后消灭了阶级,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自行消亡,同国家政治相联系的民主,也就随之消失了。那个时候没有现在的这种民主,但有自由。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
自由,源出拉丁文,最早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人类受自然规律的束缚,在阶级社会受阶级和国家的束缚,参加政党受政党的束缚等。不同时代不同的人们都想:如果能摆脱各种束缚,该多好!于是人们就把自由这个抽象观念传承下来,并注入自己所需要的内涵。在奴隶社会,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古罗马奴隶起义要争的“自由”,就是人身自由。资产阶级向谁争自由?首先是贸易自由,资本如果不能自由流动,劳动力如果不能自由买卖,资产阶级怎么剥削雇佣工人而赚钱?同贸易自由相联系,资产阶级要求“个人自由”、“个性解放”,以便从封建的政治和思想束缚下解脱出来,获得全面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可见在阶级对立社会里,自由不过是剥削阶级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自由。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使部分人所享受的自由,变为绝大多数人能真正拥有的自由。社会主义自由解决了资本主义自由无法解决的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实际行使自由权利的问题。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政权在人民手中,这是最大的政治自由。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也不能抽象的讲人权,讲人权的时候,首先问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人权的基础是生命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权。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
民主、自由、人权,已经流传千百年,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绝不是不讲自由、民主、人权。我们既要讲,又要赋予新意,赋予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这些年来我们讲向西方学习,应该全面认识,既看到同中有异,又看到异中有同,具体分析它的同与异。不因同而肯定一切,照抄照搬;也不因异而否定一切,拒绝交流吸收。只有这样才能驳倒和摈弃普世价值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人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根本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自由观、人权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国情,着眼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发展,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的,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是由于对人民权利与自由的有效保障,蕴藏于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中间的无穷创
公有、民主和自由的内在统一 第6篇
现在中国的思想界,一些人割裂了公有、民主、自由的内在联系:一派强调民主和自由,反对公有,主张“私有化”;一派坚持公有,排斥民主和自由。主张私有制并以此为民主、自由经济基础的观念,是早在二三百年前就由西方思想家提出来的,当时英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为了确立其统治地位,把民主和自由作为反对封建,进而反对专制的思想武器,并贯彻于由其统治的社会制度。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都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以保证和实现私有制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的核心,是财产的私有权,所谓“私有财产神圣”是其基本理念。由此而建构的经济制度,不过是这一理念的社会形式。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民主制”,是资本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它限定了拥有政治权利者的性别(不给妇女政治权利)和财产量(不给穷人政治权利),是典型的“财主”或“资主”。经过一百余年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才争得了普选权。但资产阶级特别是大资本财团仍在以各种方式操纵选举和政治机制,“资主”的性质并未改变。而与资本私有制和以其为基础的“民主制”相适应的自由文化,其实质依然是保护财产私有权,为扩大私有财产而自由竞争。这并非人的自由,而是将人物化的自由,是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自由,劳动者充其量只有选择被哪个资本剥削的自由。
今天中国的“自由派”自诩的“新思潮”,不过重复西方二三百年前的陈词滥调。不仅思想上没有创意,也没有实行的条件。更重要的是,与“私有化”配套的“民主”、“自由”,根本就不是真正人的民主和自由。相信“自由派”的朋友们中有相当一部分只是读了些西方自由主义的宣传册子,并不清楚其原委,才跟着喊“私有化”的,但如果将公有经济全部都“私有化”了,中国也就沒有了民主和自由的根基。
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就明确了私有与民主、自由的矛盾。他主张的公有制——“重新建立个人的所有制”——才是民主、自由的基础。然而,首先实行公有制的“苏联模式”,却忽略、排斥了民主和自由,因而导致内在的缺陷。“苏联模式”只能以失败告终。“苏联模式”的教训,主要就是:没有民主和自由,也就没有真正的公有制。那种为保卫公有制而反对民主、自由的观点,也不可能真正保卫和发展公有制,只能给专制主义者对公有制的操控提供依据。而专制主义者所操控的公有制,只能演变为少数人控制劳动者的工具,甚至演化出官僚资本——比私有资本更落后,也更具危害的反动势力。
我坚持公有——但不是“苏联模式”的由专制主义者操纵的公有制,而是明确并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并由所有权主体掌控占有权及其行使机构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正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公有制,必然要求以劳动者个人为主体的民主政治和自由文化。
我主张民主和自由——但不是建立在资本私有制基础上的“资主”和对财富“丛林法则”式的自由竞争,而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是实现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政治机制的民主,是保证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并提高素质技能的文化导引的自由。这是真正人的民主和自由,是克服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唯一途径。
我相信,思想界不论哪一派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和我一样靠自己的脑力劳动而谋生,我们都希望中国进步发达,都希望有适宜我们自由的社会条件。之所以出现偏颇,在于学识、阅历和思想方法。当我们明确主体性、国度性和时代性,而非把思想依附于二三百年前的西方思想家和五六十年前的“苏联模式”,我们就能从对中国历史与现实矛盾的辩证思考中,认知我们的共同利益和前途,这就是公有、民主、自由的内在统一。
思想只有新旧之分,没有“左”“右”之别。将公有与民主、自由割裂并分成“左”“右”对立的观念,是极少数既得利益者利用旧思想在思想界制造的混乱,是侵害我们共同利益的,更是阻碍中华民族和全人类发展大趋势的。公有、民主、自由的内在统一,是新时代劳动者总体利益和意识的概括,是新思想、新的时代精神。消除人为的“左”“右”之别,立新除旧,变革社会,解放人生。
民主自由 第7篇
基于对本课的如上理解, 笔者尝试以自由的精神作为引领课堂的教学立意, 以民主的形式、法治的保障为两条辅线穿插其中, 引导学生探究北美人民如何在自由的感召下进行民族独立战争, 以民主的形式保障自由的本质。
一、导入自由女神:引出立意
笔者选择美国的自由女神像导入。在简单陈述了自由火炬、《独立宣言》和打碎的手铐、脚镣等细节之后, 笔者先引出材料一。
材料一:欢迎你, 那些疲乏了的和贫困了的, 挤在一起渴望自由呼吸的大众, 那熙熙攘攘的被遗弃了的可怜的人们。把这些无家可归的饱受颠沛的人们一起交给我。我高举起自由的灯火!
———美国诗人埃玛·娜莎罗琪撰写的雕刻在自由女神塑像基座上的铭文
设问一:
(1) 法国送给美国建国100周年的礼物为何如此地强调“自由”?
(2) 在埃玛·娜莎罗琪看来, “自由”对于美国人有什么样的意义?
这段导入虽然并不出奇, 但有两处恰到好处。其一, 单刀直入, 体现教学立意。自由女神像有两个基本的象征意义:1美国人民对自由的向往和热爱;2美国人民的自由是通过艰苦卓绝的独立战争获得的。选择自由女神像, 较好地实现了教学立意和教学导入的对接。其二, 开启学生的愤悱之心。学生对自由女神并不陌生, 但是对自由女神的细节、象征意义及其与独立战争的关系却一知半解。利用这种若隐若现的认知现状恰好能勾起学生的求知欲望, 激起他们思考的火花。
二、阐述历史渊源:点明立意
趁设问一构造的悬念引起学生愤悱之机, 笔者选择了英国早期移民诸多事件中的典型代表“五月花号事件”作为突破口, 从源头上对美国人民何以如此看重“自由”的缘由做了剖析。据林剑鸣先生所著《奠基时代》相关陈述, 1620年9月4日, 在英国的普利茅斯, 104位英国人因为不堪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尤其是迫害清教徒的宗教政策, 乘坐“五月花号”驶往北美。经过66天的苦熬, 他们带着对宗教信仰的虔诚, 抵达了北美科德角。
对那片全新的土地, 这104位移民会如何治理呢?
材料二: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 组成一个实行公民治理的政治团体。为使上述目的得以顺利进行、维持并发展, 亦为将来能随时制定和实施有益于本殖民地总体利益的一应公正和平等法律、法规、条令、宪章与公职, 吾等全体保证遵守与服从。
———引自《五月花号公约》
设问二:
(1) 这批清教徒远赴北美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2) 他们意欲通过何种方式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带有什么色彩?
(3) 他们以何种形式确保赴美的主要目的和管理方式得到落实?
本环节的设计直指美国的自由传统, 从根源上探究了自由对美国的深远影响。从历史的角度看, 早期英国移民, 特别是清教徒移居北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免受宗教迫害, 获得信仰自由。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描述的那样:“到新英格兰诸州落户的英国人多是受过良好教育, 讲道德守秩序的清教徒, 经济状况差别不大, 基本平等的自由人。”为了防止英国的专制政策再度降临新大陆, 他们在彼此磋商之后, 通过签订契约和恪守契约的方式, 达成了自愿的社区自治协议, 即“公民治理的政治团体”这样一种带有直接民主制色彩的管理方式实施管理。同时, 社区自治协议的产生途径是彼此磋商, 订立契约, 通过对契约的恪守来保障权利的自由和社区的自治。
从此, 北美以自由为核心, 以民主为自由的形式, 以法治为自由的保障的政治架构开始搭建, 自成特色。但如林剑鸣在《奠基时代》中提到的, 此时英国移民心目中的“自由”“自治”和“契约”更多的是英国原有思想和做法的延续, 带有较强的传统色彩, 并非有意进行政治制度革新。所以, 应平和地估量“五月花号事件”和《五月花号公约》的历史意义, 切忌夸大, 以免让人误以为英国移民在远赴北美之时已经建立了民主制度。
三、国家意志, 凸现立意
上承北美地区悠远的自由传统, 笔者向学生介绍了北美新英格兰地区民众的政治和社会现象, 如民众参与, 启蒙思想, 地方自治, 议会下院的崛起, 等等, 引导学生对北美的17、18世纪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有所认识, 并以1766年3月埃德蒙·伯克的一次演讲点破北美民族意识的觉醒和民族意识中的“自由”精神, 顺利过渡到独立战争教学。
材料三:在美利坚人的这种性格中, 热爱自由乃是一个突出的特征, 它是他们全体的标志, 使他们卓尔不群;……一旦他们觉察到任何用武力夺走或用诡计骗取的微小企图, 他们就会变得忧心忡忡、桀骜不驯和难以驾驭。
———引自《奠基时代》
埃德蒙·伯克的语意恰好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以自由为精神为纽带, 促成了美利坚民族的形成;同时, 美利坚民族的形成使得北美人更加注重自由, 一旦自由受到侵害, 就会不惜代价加以捍卫。这为英国的殖民政策和北美殖民地自由传统的尖锐冲突埋下了伏笔, 如北美民众对《糖税法》的反应。
材料四:当《糖税法》尚在酝酿之际, 北美的请愿活动就已展开;待到法令公布, 抵抗之声更是响彻各地。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纽约、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和南北卡莱罗纳的议会下院均通过了正式的抗议书。
———引自《奠基时代》
设问三:
(1) 英国政府是如何看待北美殖民地及其移民的?
(2) 英国政府的强制实施《糖税法》的做法可能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由于英国只是视北美殖民地为自身的利益生产地, 而不给予其类似于英国本土的对等权利和地位, 当财政或经济出现危机的时候, 北美殖民地往往成为英国转嫁祸水的对象。1775年独立战争的爆发, 既反映英国殖民压迫与北美资本主义、民族独立之间的矛盾, 更反映英国与北美自由传统之间的矛盾。1776年, 北美的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发出了掷地有声的历史声音。
材料五:我们认为以下的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而政府之正当权力, 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 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 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引自《独立宣言》
设问四:
(1) 《独立宣言》强调了哪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2) 相比于初上大陆时, 北美人民关于自由的认识有怎样的深入?
(3) 《独立宣言》是如何保障上述权利的?
《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地公布了进行独立战争的目的就是为了捍卫造物主赋予的权力, 其中之一就是自由权利, 以及对自由行使合法权利不受干涉的权利。相比于《五月花号公约》从习惯和传统角度认识的“自由”, 《独立宣言》中的“自由”无疑更多地具有了启蒙思想的意蕴。如《独立宣言》起草人杰斐逊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等角度入手, 弘扬了近代意义的“天赋人权, 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 否定了专制压迫, 为组建能够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民主政府提供了法理依据。就法治的角度看, 《独立宣言》从国家意识的高度, 表明了新诞生的美国反抗压迫、捍卫自由和组建民主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较之于《五月花号公约》的民间契约方式, 国家意志更庄重、更威严、更具有法律效力。
四、根本大法, 巩固立意
教学时, 对1787年《合众国宪法》产生的原因, 笔者选取“谢斯起义”钩沉史实:八年艰苦抗争, 换来民族独立。出于对于自由的信仰, 对专制的恐惧, 新生的美国奉行《邦联条例》, 即邦联制。这种做法的确使自由得以保障, 但由于州的权力过大, 甚至架空了中央, 使得独立的美国形同散沙, 难以在险象环生的境遇中立足和发展。
如上讲述留下了教学悬念:对于美国人而言, 没有自由不行, 过度自由也不行。那么, 如何找出自由的“度”呢?笔者在讲述2013年10月美国联邦政府非核心部门的“关门事件”后, 导出1787年《合众国宪法》。
材料六: (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 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 树立正义, 确保国内安宁, 提供共同防御, 增进公共福利, 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 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材料七: (1) 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的。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地位…… (2) 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 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宪法, 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3) 联邦和各州有各自的政府班底和律法。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 联邦政府无权任免州长或州级官员。
材料八: (1) 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由属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 (2)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任期四年。 (3)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
———材料六、七、八均引自《合众国宪法》
设问五:
(1) 美国颁布《合众国宪法》的目的是什么?
(2) 《合众国宪法》是如何分配中央和地方的权力, 以及中央内部权力的?
(3) 美国以何种方式保证权力制衡和自由民主的实效性?
1787年《合众国宪法》序文言简意赅地阐明了本宪法制定的目的, 概括起来有三条:建立联邦制度;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自由权利。“自由”自始至终是美国坚持不懈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很明显的是, 1787年《合众国宪法》确立了联邦体制, 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原则和联邦政府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原则, 史无前例地将启蒙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所建构的民主制度付诸实践, 将《独立宣言》中宣扬的“天赋人权, 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化为实际。中央与地方分权原则的确立, 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 另一方面充分地调动了各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制衡原则, 美国把秩序和自由合二为一, 使政治进入有序运行的轨道。同时,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原则的确立既明确了三者的职能分工, 又平衡了权力分配;而总统和众议院议员以选举的方式产生则带有非常明显的民主成分, 杜绝了专制, 维护了自由。
回顾本课堂教学的设计和实施的过程, 笔者在思想上经历一次回归历史教学本真的洗练。
首先, 历史教学要追本溯源, 探究历史原点。早期的英国移民奔赴北美的直接原因是出于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追求, 对专制宗教政策的反抗;到达北美之后《五月花号公约》中的“自治团体”也只是英国自治传统的延续, 并非启蒙运动之后的“民主”。
其次, 历史教学要明确定义, 厘清历史关系。自由与民主的关系, 从启蒙运动开始基本上就有明确的定义, 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或者政权形式, 其价值存在于对公民自由权利和公民行使合法权利的自由加以保障。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而不是平行的关系。
民主自由 第8篇
关键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屏障,局限性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指每个社会成员的体力智力获得全面发展和自由运用,个人的全部智慧,力量和潜能素质都能全面自由地尽量发挥,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意愿以及社会的需要自由地选择职业和交换工作,把从事不同社会职业作为相互交替的活动方式。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抽象的终极理想追求,马克思把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做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有社会属性。需要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充分涌流。同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历史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极大地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人的自由发展所达到的程度与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还是有着一定的差距。
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提出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于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这样说到,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之后在1867年发表的《资本论》又是这样提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为未来的社会奠定现实的基础,未来社会将是一个把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发展作为根本原则的高级社会形态”。从这两部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提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一方面重视发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前提。另一方面又强调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超越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游离于社会及群体之外随心所欲地行动。人只能在特定的历史与现实所允许的范围内发展自己,获得那个时代所允许的自由。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不断前进的过程。“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即在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中,这种发展正是取决于个人间的联系,而这种个人间的联系则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即经济前提,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必要的团结一致以及在现有生产力基础上的个人的共同生活方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还说明,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取决于分工和私有制的消灭;而分工和私有制的消灭,又有利于人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坚实屏障
人作为生物社会中食物链的最高端,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一种实践性的存在。只有在民主法制条件下才能保证人的最基本权力。如果人的基本权力都保障不了就更谈不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了。文革时期的惨痛教训时刻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30多年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到目前为止,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依法治国主题)时再次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这些成就,极大地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首先,从低层来说,民主法制保障了人的最基本权利——人身安全。失去安全,人就会整天生活在惶恐和不安之中,人就会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人的健康和重大生存就会面临着巨大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恩格斯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列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 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已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在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法制的健全完善如同国家一样基于阶级冲突,为保障秩序而产生,民主法制为了更好地保障秩序,秩序法保障的重要对象即人类社会个人和群体的安全。
其次,从高层来说民主法制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不论哪个国家,不论何种文明、民族,不论其社会意识形态是封建君王主义、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朝向自由与民主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条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局限性
改革开放以来,毋庸置疑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取得了大成就, 这些成就也极大地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但是就目前我国民主法制所达到的程度来说对人的全面自由全面发展还是有一些局限性。民主法制条件下分工还存在。当前我国走的虽然是不同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分工依旧存在,不同与资本主义的劳动异化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下的分工摆脱了奴役的性质,获得了劳动的自主性。分工的存在限制了人的自由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 牧人或批判者。”马克思所描述的这种人的自由发展显然我们还没有达到。另外由于当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以及目前的国情形势,我们所实现的分派方式仍然是按劳分派,而不是按需分派, 这就直接导致很多人为了获得所需产品,不得不从事与自己喜好相悖的工作,而众所周知,人只有在自已喜欢的领域里工作人的各方面能力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在自由观的视野下民主制度的合法性 第9篇
第一, 自由主义历史虽然只有二百多年, 但是已经奠定了在近代社会思想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 其核心要素“自由”也从近代以前形而上的理论探讨中, 发展为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
第二, 通过哲学和政治学分别对自由涵义的不同理解可以得出他们对于政治观点具有显著的差别。哲学是政治学理论和制度的基础, 但是哲学是政治理论的基础, 所以提到自由观时, 哲学上的自由观和政治学中的自由从另一个角度看还是相互关联的。
一、霍布斯“自由”的三层定义
第一, 在自然科学中的自由指运动的外部障碍的缺乏。而且这种障碍不是由于运动物体自身固有的属性造成的。举例, 流动的水流由于收到堤岸的影响而使得它们运动的路线不是那么的随意, 也就是外部障碍并没有达到缺乏的状态, 所以水流是不自由的。
第二, 霍布斯在自由涵义下运动物体缺乏外界障碍的基础上增加了“意志”的概念和自愿的行为。在自然界运动物体自由上附意志, 就推演出自由人的概念, 自由人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 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也就是自由人有能力去选择做或者不做, 这完全随他自己的意愿而行。这种自由不仅存在于无生命或者人类中, 更重要的是这种运动或者行为都是有先在原因的, 所以是一种天赋的自由。
第三, 对于自由人的进一步解释, 是在思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 这种思辨过程被称之为“斟酌”, 也就是说自由人的行为如果没经过斟酌, 那么他就是不自由的;自由必须要经过斟酌才能完成。特别是在各种心理状态交替出现的时候进行斟酌, 更能体现一个自由人的自由行为。
二、哈贝马斯民主制度
哈贝马斯讨论的主要存在于交往行动理论中的民主理论, 主要包括的两层涵义, 既有民主法治国家的制度化层面的民主, 也包括了这种制度层面之外的话语民主。制度化民主就是在具有合法性的制度框架的支撑下表现为一些具体的政治行为或协商, 比如议会活动、选举活动、行政管理活动等;而话语民主也是哈贝马斯主要解释的民主, 则是通过交往行动表现出来的, 发生于一种非制度化的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他认为交往行动中的话语民主为制度化民主的提供动力并且奠定了制度化民主的合法性基础, 他对话语民主的交往行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民主制度及其所体现的国家管理权力必须建立在话语民主的基础上, 也就必须依附于交往行动的过程。而体现制度化运作过程中正式的国家权力, 应当与主要体现在公共领域的交往行动所体现的非正式的人民意志相互结合, 使得在公民社会领域中的自由讨论在国家权力制度下是被允许的。但是哈贝马斯认为虽然交往行动中的话语民主为制度化民主的提供动力并且奠定了制度化民主的合法性基础, 但话语民主并不能够直接转化为制度, 也必然不能直接代替制度, 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的融合妥协不仅需要通过交往行动, 通过自由对话、沟通得以调整, 而且也需要良好制度的规制。
三、哈贝马斯制度的合法性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话语民主中提出了一种非正式的, 不被制度赋予的一种权力, 即交往权力, 这种权力是以通过公共领域中市民的讨论所达成的某种共识, 这种交往权力并不能统治或者约束他人的行为。交往权力不会直接转入制度化的国家权力, 但是却可以形成制度化民主权力的动力和基础, 他可以影响到制度化民主的权力, 甚至可以制约制度化民主的权力。政治决策体现的是国家运用制度民主权力的一种选择, 是制度化民主的权力价值选择的一种体现, 虽然话语民主无法取代制度化民主, 但是公民可以通过对他们各种诉求的讨论、协商达成一种自治性的共识, 这也将会对制度下的权力制定的政治决策产生影响。这样, 国家的政治决策不仅只在代议制度权力的作用下产生, 而且还必须认真考虑公共领域形成的某种共识的影响。
政治合法性不但依赖于代议制民主的机制, 也就是根据民主原则建立起来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法律制度等, 还会依赖于非制度化的话语民主, 也就是交往活动中的对话、讨论和沟通。因此政治规则制约下的具有合法性的国家权力, 必须立足于交往权力中所体现的某种共识, 只有在交往权力的基础上, 在话语民主基础上的政治权力才具有合法性, 才能真正体现民主精神, 切实体现公民的价值诉求。
哈贝马斯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将社会分成系统和生活世界两部分。系统主要指的是通过工具合理性原则建立的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生活世界通过交往合理性原则建立的社会交往活动中的种种关系。而国家、私人企业进入并控制公共领域就会形成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使得工具合理性取代了交往合理性, 最终导致公共领域异化或者被入侵。但是只有在话语民主的途径下, 才可以充分保障制度赋予的权力的合法性, 这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却颠覆了制度下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因此, 要克服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这种民主危机, 重点落到了重建公共领域, 使恢复到一个可以自由平等地批判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的社会氛围, 让更多的公民自由地参与到公共问题的讨论中达成更广泛的共识, 警惕并抵御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略, 减缓消除由少数专家控制的技术统治、官僚政治的现象, 以此来重建民主。
摘要:在洛克的自由主义谱系下民主理论与卢梭式的共和主义谱系下民主理论下, 哈贝马斯运用交往行动理论, 旨在缓和自由与民主的冲突。因此, 在交往活动的过程中就会体现出民主本义的人民主权, 即是人们通过理性交往、自由平等对话、协商, 而达到话语共识而形成的。这种存在于自由地批判性讨论的公共领域的话语民主, 为制度化的代议制民主提供动力和合法性基础。
关键词:自由观,民主制度,合法性
参考文献
【1】自由主义思想文化史.曹海军译,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
【2】霍布斯哲学思想中的理性和修辞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1上海:学林出版社, 19991
民主自由 第10篇
一、激发学习兴趣,调动学习动力
一是从实际出发,确立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营造和谐、轻松的学习氛围。如有老师在教学生朗读《可爱的草塘》课文时,让学生先看看课文,喜欢读哪个自然段,就读哪个自然段,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一下子就激发起来了。朗读之后,教师根据学生朗读的情况,或表扬,或指导,或听范读后再读,再一次激发学生的朗读兴趣。二是运用多媒体创设情景,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创设情景能开启学生兴趣的闸门,诱发学习兴趣,促进良好课堂气氛的营造,比如播放配乐配画面范读课文等,给学生直观形象、生动新鲜的视听感受。
二、教师走下讲坛,用商量的方式营造语文课堂交际氛围
一是采用“闲聊”式的师生问候方式。如果在上课开始时结合学生实际和即将要上课的内容,与学生进行适当的即兴地“闲聊”,对安定学生情绪、融洽师生关系、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进入课堂会大有好处。二是教师提问充满殷切期待。提出问题要对学生有殷切期待。例如“你是不是这样的意思?”“可不可以从这个方面去理解?”教师这样的插话是为了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自己身上,减轻被问学生的紧张感。教师提问的技巧必须保证学生能够回答(尽情讲出自己心中所想)并乐于回答。当学生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时,教师的应答应根据班级情况,灵活多样,并具有交际表率作用。另外,学生在回答问题时是坐是站,教师也不必统一要求,以能让学生放松心情、消除紧张感为好。
三、课堂作业要具有层次性和自选性
学生是有差异的,有差异的学生做无差异的作业,势必会造成有的学生“吃不饱”,有的学生“吃不了”的现象,这样,学生语文能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遏制。承认并尊重这种差异性,是尊重学生主体性地位的体现。作业的设计和布置也可一改以往命令式、强制式的方式,给学生的作业也设置一个“自助餐”,让学生在一个较为宽松的作业氛围中自由发挥,使不同水平的学生都能较好地参与作业,培养语文能力。教师对同一问题可以多出几项作业,并由易到难,层层递进,给学生一个选择的范围,这样,能力强的可选择较难的做,能力弱的可以做简单的。不过,小学生由于具有好奇、争强、好胜的心理,有的学生会知难而进,又有一部分学生会在自己的“最近发展区”跳一跳摘到“果子”。此外,还可让学生自由选择作业的形式。但不论采取哪种作业形式,作业都不能过量或罚抄、罚写,让学生不堪重负,挫伤其学习的积极性,导致反感和厌学情绪,破坏课堂生态,人为地恶化教学环境。如果不同层次的学生被统一要求的大量作业所累,成绩好的学生因觉得简单无必要而厌做,成绩差的学生因觉得太难、做不出而不做,教师却又因学生没能按要求完成任务而不悦,良好的课堂氛围也就没有了。所以在课堂上,教师一定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变强制性地布置作业为商量式地推荐作业,根据所授内容,在一定范围内,指定一定分量或难度有所不同的题目由学生自由选做。
四、课堂学习评价方式要民主
评价不是教学目的,只是一种促使学生积极向上学习的手段,评价的结果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自我评价能力。因此,教师在对学生的学习做评价时,一是要让学生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接受评价。教是为了学,学是为了学会,学会是为了会学,学生的准备过程实际就是“学——学会——会学”的过程。如:在检查“复述课文”时,要给学生充足的准备时间,可事先让他们把课文关键词句准备好;复述时,允许他们看这些关键词句,这样,学生就胸有成竹,良好的心理状态更能发挥出他们的水平。二是让学生自行评价。例如:在考核学生的听、说能力时,可从教师作为主考官,学生接受考核和考试,转变为学生自己充当评委给自己和同学评分,教师只是作为指导者和观众;在进行“听写、默写”检查或“写作能力”考核时,可分成小组,让组内学生间互相批改打分,教师只需要在学生互相评价后,有目的地抽查几本,了解情况;在日常测验时,教师甚至可采用免监考方式。这样的民主评价方式更会增进师生间的信任感,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下充分地展现自己,发挥出应有水平。三是评价标准要多样化、层次化。一定程度上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理解和掌握的情况来评价自己或同伴的学习,体现出评价标准的多样化、层次化,以促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自我教育、自我评价。
民主自由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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