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轨问题范文
并轨问题范文(精选12篇)
并轨问题 第1篇
不负众人所望,推进了7年的养老金“双轨制”这个民生问题终于有了实质性的突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本次热议的养老金“并轨”指的是后两者的合并。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获通过,这也将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养老双轨制将宣告终结,即建立与城镇职工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要缴纳个人工资的8% 为未来养老存钱,各级财政以及学校、医院等需按月向养老基金缴纳20% 用于已退休人员退休金的支付。中国大约700万公务员、3000万事业单位人员都将失去工资里的“8% ”。
破除双轨制的改革会为社会激发更多的潜力与活力,实现对接,人才互通,是我们加进更好更快的发展的真正需要,更加能够实现我们的中国梦,养老并轨既是建立企业与党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公平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改变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可以说,养老金并轨顺应了民意,有利于凝聚社会更好团结,因而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说到养老并轨,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有一个表述,要综合考虑人力资源供需、教育水平、人均预期寿命、基金收支等因素,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更好的改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还被一些学者专家解读为实现延迟退休的过渡。有关人士提及,2015年到2017年实现养老并轨,2018年开始延迟退休年龄。在激烈的讨论养老双轨制的同时,在叫好之余,还应该看到后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并解决。
1 改革成本谁来负担
据有关知名人士表示,经过大概的测算,关于养老金的改革成本可能大约是全国一年的财政收入。地方财力负担所有改革成本的话,显然是不现实的。像国有企业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实现并轨,财政将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工资的20% 的养老金,也是要负担相应的成本的; 再者,有关职业年金的支付部分也是不小的金额数目。
“改革成本中仅补缴养老金账户这一项,就是一个数目可观的数字,全国大约3700万人补缴养老金,仅仅针对养老金改革成本补缴,就需要很多的钱,这样昂贵的养老金的改革成本,中央财政是承担着巨大压力的,更不必说并不富裕的地方财政的财力了。
2 并轨后公务员落差太大
目前公务员的养老金是十分可观的,而城镇职工只能拿到其一半的养老金。基层公务员群体最关注的就是养老标准是怎样的,如果完全实现并轨,按照企业标准养老,即与企业职工一样,每月拿的都是扣掉“五险一金”以后的工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明显是难以适应的,心里是难以接受的。
“公务员养老金的替代率即为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收入之比。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评价养老福利的重要指标。养老金替代率的具体数值,通常是以“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获得。
例如北京,2013年北京市职工的社会平均月工资为5793元,如果按缴费15年计算,每月的养老金1158. 6元。而当年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月退休金为4000多元,约相当于退休前工资水平的80% 。
但城镇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却一直下降。根据世界银行组织建议,要想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养老替代率应该不少于70% 。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 ,我国社保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58. 5% 。据统计,中国城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 9% 下降到2005年的57. 7% , 此后只下 不升,2011年仅为42. 9% ,低于国际最低标准。相比之下,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一直维持在80% 多的较高水平。
3 如何避免新的 “隐性双轨制”
大家都很担心职业年金的问题,如果政府党政机关用纳税人的钱给公务员提供职业年金,并且企业很少可能会给职工购买年金,这样的话,养老金并轨没有太大的意义了。当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出现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中含有职业年金,而企业职工的退休金中则没有。
23日以来,不断出现对职业年金的议论和争论,本次养老金并轨改革提出的“五个同步”中“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用于弥补养老金并轨后养老金替代率下降的问题。以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不会发生大的改变。养老金并轨会失去味道,满足不了民意。据估计,全国大约有2000万名职工拥有企业年金。如果两者不能在制度和理论做到平等,其改革属于换汤不换药。
4“延迟退休” 是否会出现不公平
据了解,人民群众很多人反对延迟退休,尤其是外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从事比较耗费体力的劳动力或者身体虚弱的劳动者希望早一点儿退出工作岗位,但是党政机关工作者反而支持,因为在岗可以继续保持权力和地位,对于他们来说,比起养老金,更希望多留工作岗位几年。同时,这样会给青年人就业带来压力,对普通劳动者而言,辛辛苦苦拼搏奉献了一辈子等到了退休,却又赶上延迟退休,显然他们是不愿意接受的。并未消除制度不公。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养老并轨的改革基本思路已经非常明确,即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的不公和矛盾。五个同步,即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不设特区,统一在“一大锅”里运行。
在实际的并轨操作中还需要很多后续工作,应该妥善处理,不同工作年限的职工并轨分别适用怎样的制度,如何缴费,退休金如何发放,都要有具体标准和规则。资金来源也需要弄清,同时,如何考虑财政收入较薄弱的地方政府,如何不给予公务员太大的落差,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业年金要考虑好与企业年金的对等,要明确养老金并轨的核心目标是公平。
短期内改革可能会损害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但长远来看全民受益。今年改革方案获得通过之后,还应该聚集各个部门协商一份改革具体的有效的操作方案,由于在一些特殊问题上存在异议,养老金并轨改革以何种方案出台仍然是未知数。
改革的具体目标,就是想加快制度的统一,真正实现机会权利的公平。尤其是改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然而,这项改革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身利益,若出现太大的落差,制度改革落实中必会面临巨大阻力。因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尽管待遇变化不大,但结构应更为合理,各方的权利义务更为对等。如果这一点没有得到保障,恐怕改革难以推进。应争取在明年推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对这项改革,养老金并轨方案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需要顶层决策,也需要社会参与。
并轨问题 第2篇
时事政治:城乡养老并轨资金来源不是问题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并轨意义重大,应尽快推进。可以通过减少地方行政支出,增加国企红利上缴比例等方式,为全面落实农保转城保提供新增补贴支出的资金来源。
据新华社报道,山东省政府近日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之前分别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合二为一,实施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由此,在全国范围率先实施城乡养老并轨的省份,已呈日渐扩大之势——此前,江苏已于今年初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广东亦已基本实现城乡低保并轨。
实施城乡养老并轨,意义重大。其不仅体现了城乡居民在基本民生保障层面的公平,更为新一轮城镇化消除了因民生保障不均所造成的阻力。
也许,有人会认为,城乡养老并轨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但当下全面实施的条件仍不成熟。因为,当下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的省份,均为经济较为发达、财政相对宽裕的省份,而这对于其他经济相对欠发达的省份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不客气地讲,这是一种托辞。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将农保转为城保,固然会相对增加地方养老保险补贴支出,但是,这部分相对增加的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并非多得会导致地方财政失衡的地步。
以江苏实施城乡养老并轨为例,实施后由农保转为城保的新增人数近1000万人,由此增加的养老保险补贴支出每年约为20亿元。试问,区区每年20亿元的财政增加支出,诚心实施城乡养老并轨,有哪个省份挤不出来,更何况许多省份的人口要远少于江苏。
其实,实施城乡养老并轨的话,各地只要相对减少些行政支出,减少对某些企业的不必要的政府补贴,或相对增加国企红利上缴比例(仅为5%-10%),就没有问题。将这些钱转为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即使经济再欠发达的省份,也完全有能力实施城乡养老并轨改革。
历年来,我国养老保险的双轨制,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双轨制,二是城镇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双轨制。而这其中,客观而论,尽快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不仅是最为紧迫的,亦是阻力相对较小的。
尽快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其紧迫性在于,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层面最为欠缺,更何况在新一轮城镇化行将开启之际,如果不能给予农村居民更多的社会保障,其推进的阻力(尤其是土地流转)无疑是巨大的。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与打破城镇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会直接造成公职人员的强力抵触情绪相比,其改革阻力毫无疑问会小得多。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并轨,意义重大,应尽快推进。实际上,实现城乡养老并轨,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并不庞大。就按江苏新增的1000万人,每年支出20亿元为标准来计算,全国实现养老并轨每年所需要支出的也就几百亿元的规模。这与全年超过10多万亿元的财政收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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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并不算什么。以此观之,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并轨现实条件已经具备,需要的主要是决心了。
养老金“并轨” 第3篇
《决定》指出,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决定》指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同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并轨的万亿成本从何来?
据统计,我国在职公务员数量约700多万,各类事业单位126万个约3000万人。养老金并轨,意味着这3700万人将转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
而要实现数千万人的养老金并轨,需要一笔巨大的成本。清华大学就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在养老保险制度逐步统一的过程中涉及到“三笔钱”的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是过去已经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发放问题。以前机关发放的养老金主要来自财政预算,但事业单位既有自筹也有来自财政预算。改革后这一部分由社会发放,但并不能全都放入职工养老保险中去,这一部分还需财政出钱。
第二部分是“中人”的养老金问题。这部分职工工作了几十年,工作期间视同已经缴纳养老保险。“当年企业养老金改革就‘只点菜没买单’,形成了‘空账’。但不论事业单位改革还是机关改革形成空账后,异地迁徙后视同缴费的账怎么算?”她提出这一疑问。
第三部分是改革以后事业单位缴费20%从哪里列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单位、个人这几个主体之间各自之间如何承担上述三笔费用,将来必须有一个执行方案。”杨燕绥表示。
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看来,最大的难点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中人(已经在职、未退休的职工)”问题。
“新人(刚入职)参照现行办法参保,老人(已退休)由财政补贴,不存在历史成本,最大的难点在于中人。”聂日明表示,“中人”的工龄会被“视同缴费年限”,以2013年的静态数据,不考虑价格变动,据此测算转轨形成的潜在窟窿约上万亿。
高额的转型成本如何覆盖?聂日明给出了两个思路:要么由财政支付这一部分缺口,要么机关事业单位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钱,暂时补缺。但问题是,“这两条路都面对巨大压力”。
“当年企业职工养老转轨之初,养老账户空无一文,统筹账户的基金缺口主要由财政来弥补,过渡养老金也是从养老保险基金池中解决,一直到今天逐渐收支平衡。”他表示,财政显然是出不起这笔钱,势必要占用企业养老保险的存量基金,但这对企业职工来说又是一种掠夺。
不过,谈及机关事业单位并轨,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都表示,这必将是大势所趋。
“改革短期来说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但长远来说是受益的,3700万人的养老金纳入几亿人的大池子里,依靠整个社会的力量,风险分担能力无疑会增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程杰认为,转型成本和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是一样的,涉及到历史欠账,还是要以财政支出为主。
统筹:央地矛盾如何化解?
在2014年12月23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提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统一规范制度和政策。具体来说,职工养老保险要在完善省级统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筹资与支付责任,统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基金的互济性和抗风险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一管理,化解基金管理分散化的风险。
这意味着,提高养老金统筹层次,将更进一步。
“关于提高统筹层次,这也是大家现在最关心的,也是听说正要做的事。我提出一个建议:2007年劳社部发3号文,提出了省级统筹的六个标准,我的意见是,再搞全国统筹的时候不要再附加标准了。假的统筹层次的情况不应该再发生了,时代发展这么快,学界批评这么多,这种情况不应该再出现。”郑秉文曾直言,提高统筹层次只有一个标准,就是资金流的核算、支出和管理的层次。
实际上,今年以来,养老保险多层次统筹体系已有一定进展。2014年4月,国务院提出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年2月份,人社部要求未来完成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制度上完成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
但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的基础上,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如何实现?
目前,全国只有6个省市做到了省级统筹的层次,而在辽宁等地,统筹层次还大多维持在县级层次。统筹层次低,则意味着养老保险很难随人走,出省后难以有效衔接。
报告针对当下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就指出,由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且统筹层次仍偏低,社会保障互济功能发挥不够,导致地区之间待遇差别较大。
聂日明举了一个例子,在广东,2012年缴费基数为1373元,每月领取1924元,养老替代率140%,意味着9个在职职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养1个退休职工;而在黑龙江,平均缴纳和领取养老金则倒置了过来,分别是3506、1488元,养老替代率仅42%,意味着平均1.5个在职职工养1个退休人员,为全国最低水平,无疑给在职职工造成极大负担。
这意味着,在中国社保本地化的管理模式下,如果实现全国层次的统筹,虽然区域之间的差距缩小了,但一旦拉平,经济发达省份与落后省份之间的矛盾、省市县之间财权事权分割问题,比比皆是。
“全国统筹的话,假如让广东、上海等养老金结余高的省份补贴给辽宁,经济发达省份当然不愿意,收的钱还不如计入本地GDP中;而且如果将省市县的财权上收,地方收费缺乏动力也会出现供给不足的状况。”聂日明向记者抛出了一系列问题,“全国统筹难度很大”。
(文据《21世纪经济报道》等)
A、B股市场并轨相关问题探讨 第4篇
笔者认为, 与A股市场并轨是解决B股问题的现实的最佳选择。但是, 目前要实现A、B股市场的最终并轨, 我们还必须处理好制度层面和市场层面的一系列问题。
一、与A股市场并轨是B股市场的现实选择
从我国资本市场总体布局及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角度考察, 目前, 以A股市场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渐形成, 通过实施QFII制度进行渐进式开放的战略基本明确, B股市场作为特殊时期的开放通道, 其历史使命基本结束。在资本市场国际化布局中, 离岸市场是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B股市场目前基本本土化, 在制度构建上存在诸多缺陷, 要想改造成离岸市场的难度极大;而香港资本市场作为我国的离岸市场已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内地资本市场和香港资本市场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因而也没有必要再花大力气把B股市场打造成离岸金融市场。由此, 取消B股市场, 把B股市场并入A股市场, 纳入我国资本市场总体布局才是B股市场的合理归宿。通过研究, 笔者认为, 此方案实施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了。
首先, A股与B股上市公司均是国内企业, A股与B股的上市地相同, A股与B股市场均受到国内法律的制约, 因此在法律管辖权上没有障碍;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框架, 通过创新性的制度设计, 实现A、B股市场并轨己无实质性障碍。
其次, 2001年B股市场对境内个人投资者开放后, 境外投资者全身而退, B股市场已然本土化。目前, 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B股已完全没有政策障碍, 境内机构虽然还不能投资B股, 但管理层允许境内机构投资B股应是必然趋势。从投资者的融合程度上看, B股市场己经基本成为了国内居民进行投资的股票市场, 再加上B股上市公司本身就是国内企业, 因此, 从上市公司性质和投资者构成来看, B股市场实质上也已经A股化了, 这也为A、B股市场并轨创造了市场基础。
第三, A、B股市场的最终并轨, 将形成一种“多赢格局”。对于B股投资者而言, 可以摆脱长期低迷、缺乏流动性的B股市场, 燃起解套并获利的希望, 坚守阵地的境外投资者还可能藉此进入参与中国A股市场的通道。由于B股市场本身的流通市值规模相对A股市场而言是非常小的, 将B股合并到A股市场中对A股的冲击非常有限,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保护A股投资者的利益。A、B股市场的最终并轨,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其股权结构将有所简化, 可以摆脱诸如信息披露要求不一、财务规则不一、审计条例不一及A、B股股东股利分配目标不一等令人头疼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 它们又重新踏上了梦寐以求的融资之路。而监管部门则可以避免再度付出双重制度建设成本, 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可见, A、B股市场并轨符合多方面的共同利益, 制度条件与市场条件基本成熟, 具备了非常强的可操作性, 与A股市场并轨成为B股市场改革的现实选择。
二、A、B股市场并轨相关问题分析
A、B股市场并轨, 具体操作上可以有多种不同方式。对于纯B股上市公司而言, 不存在A、B股的转换问题, 我们可以考虑直接转入A股市场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回购注销B股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但是尚不具备普遍的适用性;更多的A+B股公司则适用于将B股转换为A股后进入A股市场交易。这些方式各有特点, 我们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具体方式由市场来决定。但是我们要注意到这些方式均面临着一些个性或共性的问题。
1. B股回购面临的问题分析
比较而言, 回购注销B股作为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 相对简单可行, 因为它既不涉及不同制度的衔接, 也不涉及股价硬性接轨的难题。同时, 对于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而言, 由于目前B股价格比较低, 采用回购注销方式成本较低, 还可以提升公司的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或增强大股东控股能力。但是, 我们要注意到, 回购注销B股这一手段面临着如下一些问题, 须引起重视。
(1) 回购的积极性不足。对于B股公司而言, 解决B股问题没有紧迫性, 国家对此的政策也还不明朗。同时, 部分B股公司发行的B股数量较少, 在总股本中的比例很低, 是否进行B股回购, 对大股东的控制权并无实质性影响, 因此, 大股东出于加强控股权而回购B股的动机可能并不强。另外, 对于部分B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较高的公司及纯B股公司, 如果回购后剩余的流通股数量未达到有关规定的下限, 就可能面临退市。以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市公司回购的积极性。
(2) 回购的能力问题。进行B股回购, 要求具备很强的支付能力, 并非是所有的B股上市公司都有回购能力, 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公司并不多。有些现金充沛的上市公司是有可能采取回购B股的方式, 可有些现金不多的公司就未必能够进行B股回购, 甚至有些绩差公司连经营都成问题, 根本不可能拿出钱来回购。
(3) B股市场严重缺乏流动性, 如果回购的消息传出, 将造成股价飞涨, 操作难度很大, 如果B股股价上涨过高, 那么上市公司可能会失去回购的动力。
(4) B股回购涉及到换汇问题, 还面临着外汇管理政策的制约。
从上述分析中, 我们可以看出, 回购注销B股方式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只能由具备条件的B股公司适时展开。
2. A、B股市场并轨面临着境外投资者资本项目兑换问题
目前B股投资者中仍然有一部分是境外投资者, 他们所受的外汇管制非常宽松, 他们可以在卖掉股票后, 立即把资金汇出国外。A、B股市场并轨后, 必然是以人民币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 这些投资者当初以外汇购得的股票, 在出售时得到的却是人民币。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不能自由兑换的条件下, 这些投资者存在强烈的货币偏好, 很难接受转换币种的做法。因此, 不少人认为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是实施A、B股合并的必备前提, 而要实现这一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事实上, 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并不是A、B股市场并轨所必须的, 在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之前, 也可以进行市场合并。当然, 在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下, 需要进行创新性的制度安排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至于许多人考虑的对外汇市场及汇率的冲击问题, 以今日中国外汇盘子之大, B股股改涉及到的外汇兑换量应该微不足道。
3. A、B股市场并轨面临着境外投资者持股的流通问题
目前, 我国A股市场对于境外投资者是通过实施QFII制度进行有限的开放的。根据这一制度, 在B股市场和A股市场并轨过程中, 除了那些获得了QFII资格、可以投资A股的境外投资者以外, 其他境外投资者的B股账户并不能转为普通A股账户到A股市场上交易, 因为目前A股市场并没有向所有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开放。
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渐进式开放战略既定、资本市场全面开放尚需时日的情况下, 这一部分境外投资者的股份流通问题成为需要我们重点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4. 如何进行股份转换的问题
由于目前A、B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价格差异, B股如何转换为A股成为A、B股市场并轨面临的最大的难题。
这里首先涉及到是否存在补偿问题。所谓的“补偿”问题是指, 由于目前A、B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价格差异, 将B股并入A股, 是否应像股权分置改革中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那样, 由B股股东向A股股东支付对价作为利益补偿。笔者认为, 从理论上, A、B股是同股同权, 享受同样的各种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是一致的, 之所以出现不同价的现象, 究其根本原因是市场的分割或隔离, 因此, A、B股市场并轨不应该存在支付对价的问题。
既然不存在支付对价的问题, 则A、B股市场并轨, 最大的问题还在于股价的接轨。由于目前B股市场非常低迷, 价格几乎扭曲, 而A股市场效率更高, 价格发现机制更为健全, 更能形成公允的价格, 因此A、B股价格接轨应该以A股股价为价值中枢, B股股价向A股股价靠拢。这对于B股投资者来说是喜上眉梢的事情, 然而, 将B股转换成A股, 将直接扩大A股流通股盘子, 影响A股的市场价格, 造成A股投资者的利益损失。
由此可见, 股价的接轨问题, 直接影响着A、B股投资者的利益, 关系到并轨的成败。
三、对策建议
1. 鼓励B股上市公司进行B股的回购业务
如前所述, 回购B股是解决B股市场问题上最为体现市场化原则的方式, 从目前来看已经基本没有制度障碍。回购B股虽然很难成为全面解决B股市场问题的方案, 但是可以有效减轻B股股改的压力。因此, 我们有必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和配套, 鼓励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进行B股回购。首先, 可以提供再融资便利, 激励公司开展回购行动。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开辟再融资特别通道, 或是允许企业增发A股回购B股, 或是在公司回购B股后, 再视条件提供A股发行便利, 还可以直接对B股回购提供信贷支持。其次, 在外汇管理方面可以采取一些临时的特殊政策, 给回购提供换汇便利。
2. 通过制度创新, 解决B股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问题
B股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问题受到外汇管制和资本市场开放制度的制约。通过研究, 我们发现,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 通过创新性的制度设计, 完全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在境外投资者持股的流通问题上, 我们可以采用分类解决的方式来加以处理。对于具备QFII资格或条件的, 完全可以通过QFII通道来解决。而对于其他境外投资者, 应允许他们自由选择是否继续持股, 我们可以为其提供一个特种A股账户, 规定其只能卖出股票而不能买入股票, 股票卖完后, 该账户即被注销。对那些不愿抛出股票的境外投资者, 则可以允许其长期保留该特种A股账户, 直至该投资者获准投资A股时, 再自动转为普通A股账户。
在外汇管理方面, 我们可以开辟一条特别通道, 对原B股境外投资者在换汇和外汇汇出方面给与特别的便利, 允许这些境外投资者将合法的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转为外汇汇出, 确保其退出渠道畅通。
3. 合理处理A、B股股价接轨问题
首先, 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 如允许机构投资者介入、设立B股基金等, 以增强B股市场的活跃度, 激活B股市场。在此基础上把A、B股股价接轨的问题交由市场去解决。这样, 既可以避免对股市产生较大冲击, 也可以减轻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事实上, 当我们明确了B股市场改革的基本思路后, 市场就会自己解决A、B股价差:投资者就会积极买入B股, 使B股价格上升, 从而缩小了两者的价差。一旦公司A、B股股价接轨 (比如当市价差在一定百分比以内) , 第二日就自动自然并轨, 立即执行, 成熟一家并轨一家。
由于B股市场的规模对于A股市场而言是非常小的, A股市场不会因此受到实质性的冲击, 同时, 由于B股市场已经对境内投资者开放, A股投资者完全可以参与B股市场, 分享B股市场改革的收益。因此, 这种方式可以在一种多赢的格局下顺利地实现A、B股市场的自然并轨, 妥善解决我国资本市场的这一遗留问题。
摘要:B股市场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遗留问题, B股市场问题的解决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 与A股市场并轨是解决B股问题的现实的最佳选择, 但是, 目前要实现A、B股市场的最终并轨, 还面临着制度层面和市场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对此, 本文从B股回购、境外投资者持股及股份转换等几个方面展开了分析和探讨。
养老金并轨 第5篇
—— 《南方周末》 一再错过时机之后,中国的养老金“并轨”改革,进入了不得不改却又极为艰难的复杂时刻。尽管这项改革在官方文件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要触动利益永远是做比说更难。
2014年1月1日开始,全国7400万企业退休人员迎来了一个福音——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次提高10%。
不过,这并不是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他们的养老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比依然大有差距。社会保障制度里的养老金“并轨”问题,尽管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呼唤到现在,也一直未能让社会满意。
“并轨”一词来源于养老金的“双轨”制。在中国,长期以来,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执行的是全然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后者是被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运转,前者主要是由国家财政负担。
“双轨”制下,企业和职工需要承担养老保险缴费义务,退休人员每月拿到的养老金只是其退休前月工资的五六成。并且,他们还须面对养老保险资金出现缺口的风险。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则不需缴费,养老金直接由国库负担,退休收入也相对优厚,可达其收入的八成乃至更高。
这两个群体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落差状况,成为中国社会一个长期存在的阶层矛盾,也正在成为新一届政府的挑战。
十年:19个字到16个字
“应当从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结束后,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在为人民网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仅仅是社会保险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
在这份决定里,写有“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6个字。在十年前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里,写的是“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19个字。十年过去,“积极探索”变成了“推进”。
关于这件事情的最新进展,可以参见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2013年12月中旬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从上届政府提出这个题目,本届政府履职以来多部门组成了专门的研究班子,而且给了明确命题“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这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改委、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同时还组织了七家国内外的研究机构平行开展研究,目前已经形成了十几份分报告,七家平行研究机构各自提交了他们的研究报告,我们正在进行全面的汇总和归纳……形成总体方案后,会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几个月前另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追问了“并轨”的“时间表”,胡晓义说,“没有办法回答”。
对于社会的焦虑,胡晓义给出的最新解释是,这牵动各类群体数以亿计人的切身利益,同时关系到今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必须慎之又慎,全面综合平衡。
“减少职工矛盾”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曾对南方周末记者感叹说,如果最初改革时就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彻底改革,有这个离决策层更近的群体的推动,或许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还能改得更好一些。
可惜,不论是1950年代,还是1980年代,中国都错过了时机。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李立三的主持下,中国效仿苏联建立了一套劳动保险制度。这个制度从诞生起,就不适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他们的退休金由国库开支。
1950年代中期,国务院曾发文把这个人群的退休金约定为工资的50%-80%,“特殊贡献”者可更高。这总体略高于企业职工的待遇水平,一度“在群众中造成影响”。
1957年,周恩来就在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上提出过,全国总工会建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以“减少职工中的矛盾”,但“这个建议”只是“交由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而次年国务院出台政策时,只是统一了两者的退休待遇标准,退休金都调整为工资的40%-70%。但这只是表面上的待遇趋同,两个群体依然分属两套资金来源体系。
时任劳动部长马文曾在《人民日报》上说明,“准备在不久的将来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将《条例》(指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编者注)作适当的修改后,扩大实施范围,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同样实行。” 在中国随后的“大跃进”、反“右倾”以及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等**中,此事再无下文,中国就此错失了第一次养老金“并轨”的机会。
不过,30年后原劳动部干部恽务生撰文披露了一个细节:在“文革”之前,劳动部曾把“并轨”方案纳入一份准备上报国务院的《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但遭到“有的部门”强烈反对而作罢。
“文革”结束后,为了解决“文革”混乱造成的260万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应退未退”等问题,国家出台多个文件,对两个群体的退休待遇作了重新安排。
从当时的政策看,在这个中国亟待凝聚人心的节骨眼上,两个群体的退休金发放标准是基本一致的:都是按照工作年限,退休金为工资的60%-90%。但这种表面趋同的政策,并未触及养老的资金运作体系——机关事业单位依然是财政开销,职工则仍是企业发放。
对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养老体系,复旦大学教授封进认为,当时企业盈亏也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不管是哪种运行方式,并无本质差异。
“时机不成熟”
等到1980年代,伴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养老保险制度也“倒逼”着进入改革节奏。1986年,国务院下发多个文件,改革劳动制度,其中即包括建立和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目的是解决下岗企业职工的保障问题。
这个捆绑了企业改革的养老制度,自然也就和机关、事业单位无关。时任劳动人事部部长的赵东宛曾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1986年改革之前,理论界、有关部门和企业就提出,为什么只在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在干部中也实行呢?但他称当时“时机不成熟”。
在那个阶段,企业改革,而不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中心。
但这个问题并未被官方忘记。1992年,时任人事部副部长的程连昌就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要尽快建立和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财政预算中分离出来,他还提出了要和企业养老水平大致相当等指导思想。
在那之后,上海、海南和辽宁等个别地方,开始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但并未被扩大至更高、更广的层面。
这个时候,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属人事部管,而企业的养老制度归口劳动部。
其实,对于改革并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1990年代中国曾有过一轮轰轰烈烈的政界、学界大讨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在那个时期形成,但在这个议题上,代表政府的参与者,基本都是劳动部。而当时由人事部管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很少出现在讨论范畴内。
终于写进了文件
相比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停滞和失语,2000年以后,“并轨”问题越来越被官方提及,开始一次次出现在重要文件里。
2000年初,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障的文件里,对这个问题的提法还比较保守:“公务员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维持原来的养老制度”,以及原有试点地区要巩固成果、“不要退保”。
在这一年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曾把“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写进政策方案,但未被采纳。
直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终于出现了19个字——“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在这之后出现的进展,依然是个别地区的试点。
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曾在书里透露过这种试点的实质:“这些试点里,只有个别地区是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其他都是在另外一个盘子里,参照企业改革模式,但缴费率和计发办法完全不同,这个体系的运转差额,由财政拨款。”
好消息是,至少在2003年之后,十七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十二五规划等多份统领全局的重要官方文件,甚至是公务员法,都把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写了进去。这也与近十年来,社会对“并轨”的强烈呼唤有关,每年“两会”,这都是必然出现的热门话题。
不过,实质性动作和操作性文件依然少有。直到2007年,国务院也只是通过了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继续在广东、上海等五个地方试点,但以上海为例,其实1993年就已开始了试点。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试点并不算顺利,有的地方甚至引发摩擦。
而且,这种对事业单位的试点,往往还招来了就职于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们的反问:为什么不在机关试点?
在政府体系内部,反对声音也很大。一位参与过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的官员坦言,自己曾给国务院领导写信反对“并轨”。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说,1998年后,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和医疗改革已经展开,如若很快连养老也改革,冲击太大。
“如果缺乏深思熟虑而仓促上阵,就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和问题。”胡晓义2013年年中在《人民日报》的部长访谈中也说: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实行六十多年,从以往的经验看,对这类“老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必须是循序渐进的,才能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减少社会震荡。
山东城乡居民医保并轨 第6篇
从今年起,山东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加快整合工作,方案提出整合“时间表”,分四步完成:首先完成机构、人员、基金、资产等移交。今年2月10日前完成新农合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2月底前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职能、机构、编制等调整、划转事项。
3月底前,各市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6月底前,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改造升级。最后,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各市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可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8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
并轨问题 第7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医疗保险不同模式的改革和完善, 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达到逐步缩小差异, 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调查研究, 总结经验, 而一切经验都有它生存的土壤和环境。不适当的“移植”往往后果是不理想的。
并轨问题 第8篇
生育保险是国家建立制度政策, 筹措一定的基金, 对因受到怀孕, 生育的风险而不能提供劳动的职业妇女, 为了保障她们的健康和基本生活而给于一定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是我国的五大险种之一。生育保险具有许多社会保险普遍性的特点, 同时它与医疗卫生服务密切联系, 也具有医疗保险的特点。
2 我国生育保险现存的问题
2.1 生育保险没有达到广覆盖的目标, 存在选择性参保
在2014年年末, 我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大约有1.7亿人, 与此同时在职劳动者有7.7亿人, 生育保险覆盖率仅为22%。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 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 (1) 。由此可见我国生育保险仅覆盖了女性劳动者的一部分, 政策制定没能实现保基本、广覆盖, 不能保障我国广大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在我国农村妇女、进城务工妇女以及非正规就业的城镇妇女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 她们的薪资待遇普遍较低并且工作稳定性较差。当怀孕和生育时, 她们面临的不仅仅是高额的诊疗和检查费用, 同时还有失去工作的风险。但往往她们是最需要这部分保障和风险分担, 因此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 这部分群体对生育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 但针对她们的生育保险仍没有落实。大量城乡居民中的非就业育龄妇女被排斥在生育保险之外, 企业男职工和育龄外人员的参保积极性较低皆是选择性参保的现象。
2.2 生育保险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致, 缺乏统一化的管理
我国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低, 目前是县级统筹, 各地在生育保险费用的征收费率、保障条件标准、待遇水平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经济条件好的省市开展生育保险工作较快, 参保人数较多, 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已将所有城镇企业职工纳人进来;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其保障目标群体小, 生育津贴给付金额低, 不能使女性的基本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有的地区提供部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有的提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 而有的地方还包括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男性护理假津贴等, 各地的生育物质补偿政策不同。在对生育保险津贴的核算方面, 不同的地区其提供的补偿条件和领取金额也相差较大。
2.3 生育保险领域的立法滞后
现行的2011年社会保险法中包含了部分对生育保险的法规, 但是专门的生育保险法律法规仍然是空白。当前我国有关生育保险的政策, 还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该试行办法仍是各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对待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二孩政策的放开落实, 原有的试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需要。我国的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在近些年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条例作为规制和管理的依据, 相比较而言生育保险的政策建设最为滞后。我国也尝试对生育保险进行完善, 在2012年11月21日公布的关于《生育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用来征集社会大众不同阶层的看法, 但是新的政策却迟迟未曾露面。从2016年1月我国全面贯彻二孩政策实施的进程才刚刚拉开帷幕, 完善生育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4 其他
生育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负担过重, 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权利和义务对等不明晰。作为五大险种之一, 生育保险单独设置险种, 在经办管理上也需要自成系统, 无论从基金筹集、支出还是基金管理上都需要一定的行政费用投入。而医疗保险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精准的运行机制, 拥有较为完善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医护服务, 医疗工具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出现重复投资现象。
3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并轨的意义
3.1 生育保险的参保群体, 缓解选择性参保
据统计在2014年年末, 我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13.9亿人, 从政策层面的角度讲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 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仅为1.7亿人, 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的1/12。对生育与医疗保险进行并轨, 迅速将生育保险覆盖面增大, 灵活工作、没有工作和非正规工作人都将纳入到参保的目标人群中, 届时参保人数显著增多, 对于生育保险的选择性参保现状也会得到有效缓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重复和交叉的领域也得到一并解决。
3.2 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率提升, 人员整合, 精简成本
基本医疗保险相较生育保险来说, 现已拥有成熟的运行管理体系, 医保信息系统也日趋完整。两者整合后, 被保险人相关生育保险信息将纳进社会保障卡内, 共享医疗保险信息网络, 增强人口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刷卡就医、联网结算的一站式服务也将应用到生育保险中, 服务和核算效率显著提高。原承担两险管理经办的机构和人员可以相应精简, 大大减少行政管理和运行费用。在降低了管理成本的同时, 也简化了企业和育龄妇女的参保步骤。
3.3 提供了改革社会保险的新思路, 为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提供有力支持
从1949年开始至今, 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覆盖的目标群体日益扩大, 但是从根本上没有变更大的方向和框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并轨, 是“五险一金”精简归并的一大举措, 开创了一条少而精、少而强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新思路。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 不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女性同胞更加迫切要求享受其基本权益, 从优生角度和从社会公正和效率出发, 推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并轨显得十分重要和紧急。
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险[M].第2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2]邓大松.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3.
对养老金并轨后的公平性问题研究 第9篇
一、养老金并轨后的方案设计
1.养老金并轨后的基本养老金方案设计
2015 年1 月14 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明确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改革, 是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障筹资机制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 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改革后,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 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有利于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 建立职业年金作为补充性养老金, 用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后可能出现的标准降低问题。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职业年金的建立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二、养老金并轨后可能存在的公平性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金采用的是“三支柱”模式, 养老金是由第一层次基本养老金、第二层次补充性养老金以及第三层次个人储蓄养老金构成的。
1.基本养老金的公平性问题
在我国, 各单位的工资水平本来就处于不均衡状态, 就目前而言,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相对稳定。从长远来说, 当开始发放养老金时,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整体水平就比机关事业单位低一些。即使养老金改革, 同样面临基础养老金差距问题, 导致养老金整体水平存在差距, 养老金的公平问题依旧存在, 我们改革的目标就出现了偏差, 并没有实现养老金公平问题。
2.补充性养老金的公平性问题
⑴职业年金计划是由国家强制性建立的, 有制度保障;企业年金的建立是自愿的, 是企业为激励员工所做的福利性计划, 不是每个员工都能享有的, 也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建立。由此看出, 虽然实行养老金并轨, 在补充性养老金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整体水平仍然会有差距。
⑵职业年金的缴费有明确规定, 且比例较高;而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只是有一个范围, 缴费比例由企业确立, 缴费比例不会很高, 养老保险金待遇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样, 很容易出现我们现在所说的隐形的养老保险“双规制”问题, 公平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⑶并轨后公务员群体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欠缴问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应如何和企业的养老金支付标准相衔接的问题亟待解决。养老金改革之后, 要建立养老金账户, 账户的欠账应如何补齐?要做到公务员的退休养老待遇不低于改革前, 需要一笔巨大的财政支持。
⑷我们一再强调, 改革之后不应降低公务员群体的生活水平和待遇水平。若公务员群体自己缴纳养老金, 必然会导致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下降。国家为解决这一问题拟出台政策, 提高公务员工资标准, 确保工资福利待遇相当。我们知道养老金待遇和缴费年限和缴费多少挂钩, 工资越多缴费越多, 养老金待遇水平也随之会增加。
3.个人储蓄养老金的公平性问题
作为养老保险三支柱之一的个人储蓄养老金是个人在基础养老金和年金之外的养老金, 是依据个人能力水平等因素决定的, 在养老金整体水平中发挥一定作用。这种保险是完全自愿缴纳的, 其养老保险金的运营和委托机构都是自己选择的, 储蓄多少也都是依据个人工资收入状况决定的, 计入个人账户, 归个人所有, 可以完全继承。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一种完全积累制, 是由个人在职期间的能力水平决定的。这和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等挂钩, 这样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公平性问题就存在更大的争议, 很难做到公平、均衡, 对养老保险金整体做到公平是一个障碍。
三、对建立统一、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险金的路径探究
1.从国家层面提出建议
(1) 改革方案必须有章可循。国家进行改革时, 必须立法先行, 完善社会保险法, 让改革有法律的保障, 做到上下统一, 面对问题时有法律作为依据。
(2) 国家应当在制度上保障企业年金的实行, 职业年金在实行过程中是强制实行的, 而企业年金是自愿的, 这样不利于养老金公平问题的解决, 在国家强制推行职业年金时, 也应当以制度约束企业去做企业年金。
(3) 当前职业年金计划有税收优惠, 是建立在征税之前, 有利于合理避税。但是, 企业年金计划税收政策缺位, 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建立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也由此弱化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 造成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不足, 使社会保障工作的公平性问题日渐突出。所以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已刻不容缓。
(4) 国家应尽快出台政策, 实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当前这些年金在员工离职之后, 是不可以转移的, 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人力资源的流动。为顺利推行养老保险改革, 应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5) 不论是职业年金还是企业年金的发展, 都需要资本市场提供运作空间。国家应通过明确的政策和相关法规为年金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建立便利的、稳妥而有效的机制, 为年金的保值和增值创造有利条件。
(6) 国家应尽快调整工资水平, 对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有一个均衡的安排, 只有完善工资制度, 才能从本质上解决养老金公平性问题。
2.从企业层面提出建议
(1) 企业应在创造收益的同时, 为员工建立更完善的社会保障, 并对企业年金进行保值增值, 让年金的收益趋于稳步上升状态, 让员工对企业以及企业年金制度充满信任和期待。
(2) 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联合会应积极协调各个企业家, 尽快出台行业规章制度, 以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化的规章来约束企业, 使企业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3) 为挽留更多的人才, 企业应适应社会物价、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员工的生活需求, 不断调整职工的工资水平, 在基本养老金问题上,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额度保持平衡, 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实现公平, 在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上不应与机关事业单位有较大的差距。
3.从个人层面提出建议
(1) 对于个人, 我们应当树立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理念, 在享受年金的同时, 依法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缴纳自己应当缴纳的费用, 积极配合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为养老保险改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 个人应当树立养老意识, 在职期间依据个人能力状况, 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好长远的规划。在养老金上, 尽可能地空出一部分资金用来购买个人储蓄养老金作为补充养老金。
(3) 作为企业职工个人, 应对企业年金有所了解。对当前所在企业的企业年金制度运行有足够的了解和分析, 能够理性地认识到建立企业年金对自己未来生活的极大帮助意义, 积极协同企业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 为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打下基础。
(4) 作为个人, 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 要求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建立个人账户, 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 应积极配合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按规定缴纳企业年金的费用。
养老保险金的公平性问题是我们前几年一直探讨的问题, 如今对养老保险金改革之后, 其公平性问题依旧以其他方式存在着。解决养老金并轨后的公平性问题, 实现养老金的公平性和平衡性问题任重而道远, 需要我们结合实际国情状况, 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把握, 在实践中探索解决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4]张岩.对话郑秉文:养老制度仍需深度改革[J].中国报道, 2015 (2) .
[5]胡晓义.目前财政完全有能力安排好养老金并轨改革[J].中国经济导报, 2015 (1) .
[6]余明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宜与薪改同步[J].上海金融报, 2015 (1) .
[7]黄瑞芹.我国职业年金制度衔接问题研究[J].人口与经济, 2003.
[8]卢驰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与策略选择[J].理论探索, 2011.
[9]郑秉文, 孙守纪, 齐传君.公务员参加养老保险统一改革的思路——“混合型”统账结合制度下的测算[J].公共管理学报, 2009.
并轨问题 第10篇
养老保险的问题是每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要遇到的问题, 他涉及到一国国民的基本生活和福利保障。当下利用网络工具搜集信息的方法越来越被广泛采用, 本位采用网络爬虫、网络舆情等现代化手段搜集数据, 对研究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广泛性奠定了基础。
本文是在利用网络这一现代化的大数据系统对当下养老保险在并轨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提出一些新的出路, 为改革发展中养老保险的问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改革开展的进程中为平稳过渡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对策。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5万人, 截止2013年底随着改革开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倾向于自主创业, “公务员”热逐渐降温这一数字虽然还没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但较前些年逐年增长的趋势有所缓解。我国现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纳入“公务员”体系的人员分三大类:
第一类: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这部分人员和公务员参保方式是一样的, 没有纳入参保范围, 不用个人缴纳保险金。
第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部分人员和社会中企业人员一样, 需要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 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 但较企业而言退休金稍高一些。
第三类:事业单位中聘用人员。这部分人参保比例没有规定, 依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可以由单位同正式员工一样管理也可以由人事代理来管理, 需要自己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金。
我国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大约有1080万人, 由于单位性质不同缴纳养老金的方式也不同, 在退休之后所得的养老金数额也不尽相同。通过改革, 在统一建立了养老金管理账户之后有望理清管理体系, 合理规划和平衡大家退休后的养老金享用制度。即给每个人建立自己的账户, 在退休之前单位和个人所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年份作为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的依据, 使社会统一管理起来在退休之后可以合理享用社会所创造的价值。抵御通过膨胀, 避免由于个人存钱而导致的钱越来越贬值问题。
将来待公务员也纳入养老体系之后, 养老保险逐渐“并轨”不论事业单位、机关公务员还是企业退休人员都将拥有自己的社保账户, 拥有自己的养老金明细和账户。退休之前由国家统一管理这部门财产, 使之升值或用到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的地方, 在退休之后, 不仅能享有自己所缴纳的养老金、单位缴纳的养老金, 并把他们之和作为今后取的养老金的比例依据, 享有社会增值的福利。
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双轨制”状况下, 提出新的出路。
1 合理规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问题
由于, 改革开放前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用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而企业一直以来都要缴纳养老保险, 这就使本来愿意来企业工作的人员不愿意再流入企业。而公务员也就成为了“金饭碗”人人争而逐之。
这就使得劳动力在流动时存在更多的顾虑, 而不愿意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入企业, 企业职工则希望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以获取更多的养老金收益。同时, 在现行制度下, 由于企业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还存在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入企业仅仅只获得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偿, 而没有包含企业年金等部分的补偿, 使得这些人员的养老金收益甚至低于同等条件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渐并轨之后, 大家都有自己的养老缴纳方式和比例, 不会因你退休前的身份而影响退休后的生活。
2 给财政减压, 逐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在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中, 个人不需要承担缴费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责任全部由国家负担, 而近年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 且随着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不断增加, 对财政支出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根据劳动统计年鉴数据显示, 1990年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总额为81.8亿元, 到了2005年已经达到1827.7亿元, 增加了22.3倍, 平均每年增长23%, 而同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率则仅为17.7%。因此, 在部分经济落后地区, 快速增长的退休金支出已经对地方财政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负担。
3 维护劳动力平等, 实行收入再分配
收入再分配功能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一, 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实现横向的收入再分配, 调节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实现的目标之一。而目前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分别对应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 而使得这两个群体在养老金收益上的差距日益扩大, 影响了养老保险再分配功能的实现, 损害了社会公平。养老保险“双轨制”对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福利水平的具体影响程度, 本文将在下个章节中详细分析。
4 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人才的浪费
“养老并轨”彰显政府改革决心 第11篇
“2014年是令人难忘的。这一年,我们锐意推进改革,啃下了不少硬骨头。”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新年贺词中提到的硬骨头,其中就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曾经被许多人羡慕的“铁饭碗”被打破,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改革的基本思路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被视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等多项改革的“痛点”,也是这些改革难以推动的掣肘点。撬动了这个“关窍”,与之相关的多项改革推进难度将大大削减。随着改革文件的印发和施行,不同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将实现“制度上的公平”,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也将由原来的“碎片化”状态,迈向更为统一、完善的发展阶段。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也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涉及这一重要敏感群体的改革,特别是养老保险这样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事项,往往改革阻力巨大。这一点,观察以往进展缓慢的改革试点便可明晰。此次改革消息一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自身待遇会不会降低、要不要考虑提前退休、改革能不能顺利推进等问题的猜测、议论此起彼伏。
此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据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核心轮廓已经清晰。
“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根据这个思路,改革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将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制度上的公平”,更撤消了三个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壁垒,保护了“流动者”的养老保障权益。
“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吃的是“财政饭”。而改革将改变这一局面:今后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此举将保障改革人群的新养老金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决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如此一来,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都基本一致,“体制内人员”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饭,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确保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
改革方案一推出,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心退休后待遇水平会降低。对此,时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在早前接受媒体关于“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专访时就已表示,“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确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据了解,改革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对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原来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保持已有待遇不降低。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实行新制度,建立新机制。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基本养老金中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建立职业年金,以更好地保证退休待遇。
由此可见,“并轨”并不意味着待遇水平的降低。同样,“并轨”也不等同于“制度融入”以及“各群体待遇拉平”。
早在2014年7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回答媒体提问时就明确表示,关于“养老并轨”,中央标准的提法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说这个制度并到那个制度里面。总的方向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样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实现公平,在规则上实现公平,不存在将哪类群体并入其他群体的设计,更不是把各类不同群体的待遇拉平。
“养老并轨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并轨后,养老金发放的标准和规则是公平的,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竹立家教授如是表示。
“养老并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过程中,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之一,体现着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的价值取向。”中央党校教授蔡志强说,此次改革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基础制度统一、公平的保障取向,使各类群体获得积极正确的保障预期。
为配合此次养老制度改革,完善工资制度也同时跟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透露,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3个实施方案并已经发到各单位,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胡晓义还表示,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所以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财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至于制度的公平,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目前,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政策设计上考虑,希望改革后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升,这是政策考虑的基点。”胡晓义说,“从这个基点出发,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提高,至少是不降低。”
他同时表示,由于情况过于复杂,很难说每一个人的情况到底会怎样,所以还有过渡期的措施——实行原来的计发办法和现在的计发办法比照,保低限高,可以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改革后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一直以来,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级、职称的情况。随着改革的推进,这种情况可能有所改变。
这是因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按照职工退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发,并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这是造成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差距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改革后,将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
这意味着,即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前没有被提拔,但由于他的缴费年限长,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领的退休金多。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此外,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全国统一工资制度,由于工资结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基本工资配发的退休金与企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当,但是加上按照机关津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就高于企业基本养老金。如今,这一因素不复存在。
更关键的是,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意思。
在养老金并轨前,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用缴养老保险,但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却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因此,“待遇差”问题一直备受诟病。
有统计显示,中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比例)超过80%,个别甚至达到100%。而目前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则在50%以下。那么,在养老金并轨后,企事业单位职工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会缩小吗?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表示,随着改革的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必将逐步拉近,但由于两者差别过大,立即趋同并不可能。此外,两者之间养老金待遇的差距缩小不在于降低公务员养老金,而在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要通过“提低”的办法来缩小差距。
李实认为,《决定》提出“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当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涨幅差不多在10%左右,公务员可适当降低涨幅,这样增幅一大一小,过几年两者之间的差距就会变小。
随着改革的实施,将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块主要表现在目前事业单位退休费负担是畸轻畸重,部分的基层事业单位存在拖欠退休费的现象。目前退休制度实际上是单位负担的一个制度,有的负担重,有的负担轻,这个问题就是畸轻畸重,这就导致一些基层事业单位可能出现拖欠退休费的现象。改革以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做到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用人机制也必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流动将会变得更加的频繁。过去,由于劳动与养老关系,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造成人员流动比较困难。如果改革以后,统一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无论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之间怎么流动就业,你的养老保险权益都能得到有效地保障,极大方便了职工的流动,促进了人力资源优化的配置。“在养老‘双轨制下,拥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人虽然不用缴费便能享有较高的养老金,但他们一旦失去编制就意味着‘从零开始甚至‘老无所依。编制所捆绑的巨大潜在利益,也导致优秀人才对于职业流动心存顾虑,而平庸之人则‘死也要死在编制里。”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表示,养老并轨将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义务,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人事互通,有利于构建更加健康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风险基本不存在了。”曾多次参与养老保障课题研究的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社会发展研究所关博博士如是说。
关博表示:“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第九项配套改革,养老并轨有利于打通社保制度碎片化所引发的分配不公,在减轻人才流动压力的同时,为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分类改革做好铺垫。”
养老并轨对于干部队伍建设的“辐射”作用同样不可小觑。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狠抓作风建设,不折不扣落实“八项规定”,整饬“四风”,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干部队伍面貌为之一新。
养老并轨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工作活力。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保体系,配套更加科学有效的薪酬体制和多元的评价体系,使公务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为他们更好地服务社会增添内生动力。
并轨问题 第12篇
事业单位日益推向改革大浪的前段, 从改革初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预算支出, 到当下的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分为了三大类,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中第三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此次改革大潮中将第一批被推向市场,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也在今后的改革中被逐渐推向社会, 在社会的深海中学习游泳。
多年来的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列为财政预算的模式将被打破。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日前发表评论员文章中解释了养老保险今后改革的出路和发展。改革开放之初形成的养老保险缴纳方式分轨制, 要在今后有所改变。打破“分轨制”实行“并轨制”, 以往企业职工养老问题基本是自己或企业负担, 今后将实行大数据统一管理, 不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一律建立养老金管理账户, 在员工退休前有单位、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 退休后按养老金账户的记载分享社会财富, 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并轨制。
以往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流动受到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身份等的影响流动困难。通过此次的养老保险改革, 使人才之间的流动更加顺畅, 解除了人才交流之间的后顾之忧。在改革的进程中日益探索今后养老保险与收入分配问题的改改措施, 是正在工作的人员之间合理流动, 使收入问题得到稳妥的解决。
“养老金收支缺口是指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养老资金收与支的差额, 而测算养老基金的收和支需要很多假设条件, 测算结果对假设条件也很敏感。”熊军表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逐步加重, 养老基金的收支压力将逐步加大, 需要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来实现养老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例如完善个人账户, 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壮大国家养老储备基金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熊军表示, 目前基础养老金还是由地方政府发放, 未来过渡到全国统筹后, 将方便结余续转的同时, 也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在筹资渠道方面, 这次将公益慈善组织也计入到个人账户。胡晓义表示, 这是总结公益慈善组织对困难群体资助的试点经验, 但是这部分资金来源是否能够免税, 需要走哪些财务程序还没有具体的支持政策。胡晓义称, 受到投资渠道的限制, 基本养老金的收益情况确实不理想。现在正在研究把基本养老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纳入到养老保险的顶层设计中。
在改革中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制和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 是涉及到我国改革的根本问题, 他关系到每个人的基本生存问题, 更是社会稳定的根基。解决好这一问题就是解决好了民生问题。
在推进养老保险“并轨制”中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案有:
1 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自2008年开始, 我国已经将山西、浙江等几个省份设为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省份。主要探寻今后养老保险并轨后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随着这些年的试点工作发现, 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纳账户是个很好的选择。个人缴纳账户包括员工单位、个人在工作期间所缴纳的数额、比例、年份, 以此来作为退休之后养老金领取的依据, 逐渐取消机关和一部分事业单位不缴养老保险在退休之后却能多得养老保险的问题。
2 建立绩效工资制度
建立绩效工资制度不仅在员工正常工作中有激励作用, 将他与员工今后领取养老保险绑定, 使员工更加有安全感和稳定感。
绩效工资是鼓励员工多劳多得符合社会发展的脚步和进程的一种方法和措施。通过计件工资、统筹分配的方式鼓励人才的发展, 鼓励能者多劳, 并且劳有所获。不仅解决员工当下的收入问题, 更能帮助其改变他今后退休后的生活。
将员工的绩效点数做一统筹规划, 按其对社会正在发展中贡献的大小列入今后养老金领取的比例当中。既鼓励了员工当下工作的积极性又增强了员工的集体归属感, 避免了人才的流逝和浪费。
3 建立人才选聘制度
自从人事改革初期我国建立起高素质人才选聘制度, 对有工作技能的工作人员鼓励其为单位多做共享。采取高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定工作, 各岗位的技术人才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结合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职称评定。提高的自己的收入, 也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和流动资本。
高技术人才如何能培养的好、用的好、留的住, 是企业和社会所关注的问题, 将人才的技术职称与今后的养老保险金账户挂钩, 积极推进其为企业、单位多做贡献。今后企业和单位按其比列给予养老金的补贴和发放, 并且的养老金的给予上宽松政策。
4 统筹人员结构问题
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的结构不同, 有高学历的有高职称的, 有高职务的有高年龄的。在今后的养老金缴纳比例中都要有所体现有所区分。让有能力的人才才尽所能, 让后进的员工有一定的压力感。社会在进步, 对人员结构的划分有利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发展更有利于社会财富的进一步积累和累加。在这一过程中造成的财富分配不当的问题, 是收入分配中的大忌, 必须要提高警惕。合理、合法、合规的统筹安排好员工的收入分配问题, 有待进一步探索。
养老保险并轨的问题, 涉及社会底层人民的生活同时也涉及到公职公务人员的退休生活问题, 不容小觑。在改革发展的大环境下, 结合企业、事业、机关和城乡等多方面的因素, 综合考虑逐渐过渡, 由新老更替来减缓社会压力, 对于实现养老保险“并轨制”的软着陆路起到了减压器的作用。养老保险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改革, 力争在维护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 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摘要:事业单位改革将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带来巨大的改变, 身份的划转三类、二类事业单位推向市场, 事业单位员工在改革中的收入如何保持与原有收入水平持平。这是当下改革的重点, 本文在仔细探求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及收入分配问题的基础上, 进一步理顺事业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和份额。为事业单位在今后的管理中实现养老保险平稳并轨, 事业单位人员收入稳定、持平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做法。
并轨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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