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案例
矛盾纠纷排查案例(精选9篇)
矛盾纠纷排查案例 第1篇
风雨过后现彩虹
─ 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案例
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往往是因为学习生活中鸡毛蒜皮的一些小事,有时就是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小磕碰、一次小接触,或一个道听途说,许多时候还是误会造成的。同学之间交往时,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小磨擦,小碰撞,俗话说的好:时间长了,哪有勺子不碰锅沿的。有时中学生之间的矛盾可以自生自灭,但有的不可以,需要老师去解决。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小学生们之间的矛盾呢?下面是我多年来的一些经验:
一、先查清原因
了解是教育的钥匙,是公正客观解决问题的前提。更何况现在的中学生见多识广,犯了错误,轻易不会认错,除非你拿出强有力的证据。为此,老师只有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才能有分寸地对症下药,解决好矛盾。
二、端正自身态度
中学生之间发生矛盾之后,会出现告状现象。老师此时应耐心听完双方的辩解,认真对待,会增加学生对老师的信赖。因为在成人看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在学生的心目中却是大事。学生往往把向老师告状当做解决问题的方式。因此,学生倾吐时,老师如果认真听了,学生对老师的信赖,矛盾也就解决了一半。
三、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
学生发生矛盾,双方都有责任。老师把对方找在一起,让他们先说说自己做错的地方,再说说对方错在哪里。错了向对方道歉。当对方做自我批评时,另一方的气也就消个差不多了。借此机会,老师还可以进一步引导双方明白搞好团结的重要性。另外,对个别学生批评教育、发扬相互谦让也是处理小学生之间矛盾的好方法。下面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件典型事件:
2014-2015学年下学期在我所教的七年级班内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一天的下午课前,我到教室里去,发现有两名学生没来:一个是因为随便说话常让人生气但却又热心上进的小男生,一个是开朗活泼爱笑爱闹的女生。没放在心上,随口问了句,得到的回答却让我吃惊“他们两个打架了!”“他们两个......”学生们七嘴八舌的跟我说。不行,这样子我听不明白,一位细心的女生看出了我的迷惑,举手说:“老师,我知道!”于是,别的学生安静下来,都听她讲。原来,数学老师让那个女生抱着一撂作业本给同学们发,做为课代表的男生去抢来自己发,于是争抢之下打了起来。然后就被送进了办公室,等候我的处理。明白了事情的过程,我反而平静下来。看着学生们还在讨论这件事,我安排他们继续写单词,并对他们说:“静下心来做自己的事,这件事就交给我了!”学生们会心的笑笑,端正写作业。
办公室里,两个孩子站的笔直,看来已被另外几位老师询问过了。女生还有些抽泣,我把男生拉过来:“你可是真是英雄,是吧?跟女孩子打架也不怕丢人!”然后,我让女生先回去,问男生:“你们谁打过谁了?”男生低着头不说话,最后终于憋出一句:“我打过她了!”我哈哈一笑:“你还好意思说,能打过女生很自豪是吧?”男生红着脸急得要落泪的样子:“我也不想跟她打架,真的,我不想打架。”我忍住笑,一本正经的跟他说:“你这是好心办坏事。不过既然事情你已经做下了,男子汉大丈夫,一人做事一当,你给我想个办法解决掉吧!”这下小男生傻眼了,脸上一片茫然。过了好久才又憋出一句话:“老师,你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吧!”我说:“那不行,又不是我打架,我怎么给你处理呢?还是得你自己想办法。”然后又借机开导:“身为男孩子就要多担责任,有包容之心,不斤斤计较。出了事情自己不能躲,要多思考,吸取教训!”眼看上课了,我让他先回教室,下课之后跟那位女生一起来。
下课之后,我故意躲了躲,然后又去教室看看,呵呵,两个孩子早就有说有笑了。我一脸严肃的走进教室,小男孩赶紧大声叫女生的名字,跟着我到了办公室。我跟女生说:“他打了你,你肯定很委屈。这样吧,你出个主意,咱们整整他!”女生这个时候却腼腆起来,半天才说:“不用了。”我说:“为什么呢?你可是受害者,我给你整他的权力,没事,你尽管说。”女生笑笑说:“我不委屈了,也不生气了。”听到这句话,我赶紧再给男生做思想工作:“你看,人家小女孩都比你大度,都原谅你了!”男生连连点头,很为自己做的事后悔。
一场小小的事故就这样解决了。虽然已经是七年级的学生了,但孩子毕竟是孩子,打架过后很快就会过去。若是把打架当成大事来对待,反而会让他们不知所措,甚至因此起了仇恨之心。就像幼儿园里的小朋友打架,当家长当成正事解决的时候,两个孩子早就抱在一起玩了。
总之,学生之间的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如果我们的教育只注重把事态平息,不重视事前预防,不注意教给孩子避免、解决人际冲突的技巧和必要的心理调节,这对孩子的道德观、世界观和身心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叛逆思想的萌发,面对人际冲突,如不能理性解决,习惯使用暴力,久而久之不仅会扭曲孩子的心灵,将会危及社会的安定,更有甚者将会步入犯罪的深渊。但是,只要我们针对学生人际交往的心理和行为特点,运用有效的教学策略,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冲突,勇敢地面对冲突,巧妙地解决人际冲突,并持之以恒加以培养,学生一定会掌握现代社会生活所必备的解决人际冲突这一素质。
处理学生之间的纠纷案例
杨桂云
齐河四中
矛盾纠纷排查案例 第2篇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基础工作
1、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工作,调整充实相关领导,严格落实“领导组会议”、“重大纠纷协调会议”等项制度,创新“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调处”的方式,确保重大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2、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今年我们重新完善了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为核心的领导责任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社会长期稳定,推进平安建设深入发展,从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的长效机制,提高基层矛排工作活力的要求出发,我们大力推进了三项机制建设,即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化解,应对三项机制入手,全面强化了全社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1、进一步规范了矛排工作预警机制
进一步健全了社区矛排组织,抓好基层矛排信息员的组织建设,提高了预警意识,强化了预警职能。
2、健全了以排查为主体的源头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案例 第3篇
自7月初以来,进贤县农机局积极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百日行动,重点排查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进一步从源头上夯实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实现农机化和谐发展。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制定具体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业务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走访排查:一是因安全检查时执法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因购机补贴工作管理不规范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等。同时实行分管领导包靠制度,明确任务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通过以上工作开展落实,走访了各农机经销商、农机户,到目前为止,未发生因农机而引发的冲突、矛盾纠纷、群体上访案件。
矛盾纠纷排查案例 第4篇
【关键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同时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导致民间矛盾纠纷数量迅速增加,给社会稳定以及公安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难度。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认为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要始终坚持“提前介入、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从源头抓起,从小事抓起,从矛盾纠纷的起始状态抓起,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筑牢了基层稳定“第一道防线”,营造出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为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和谐安定的环境。
一、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减少矛盾聚积
抓早,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我们知道,矛盾的发生总是要经历从诱因到积累、膨大的一个过程,如果留意诱发矛盾的起因,从起因着手加以消除,所付出的成本最少,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最小。在一次工资套改过程中,由于考虑到岗位类型多、岗位工资差别大等实际问题,在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后,基层领导干部分别深入车间岗位召开座谈会,倾听不同岗位职工的意见,用上级的政策解疑释惑,统一了思想认识,保证了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由此看来,抓早对于排除和化解矛盾是多么地重要。
抓小,体现了对稳定工作无小事的认识。抓小,需要从群众关心的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开始,所谓“防微杜渐”就是这个道理。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必成大患”,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所发生的社会稳定事件,留给我们多么深刻的教训,时刻在警示着我们,抓稳定工作,必须从抓小出发,只有抓住了“小”,才能防止住“大”,只有消除了无数个“小”,才不至于酿成“大”。
要有效阻止社会矛盾由“小”向“大”的发展,必须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来抓小。党员干部心里要时刻装着群众,经常倾听群众呼声,真正掌握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忧什么。在真心帮助群众,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心贴心的过程中,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教育引导群众,以进取的精神感召群众,以务实的作风服务群众,以科学的方法引导群众,激励和组织群众共创美好未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事情”和“小问题”,避免其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酿成大事件,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冲击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抓苗头,体现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任何事情的形成都有一个过程,对于矛盾来说也不例外,总是在发生之前有一定的苗头,抓苗头就是要扼制苗头使其不能形成“气候”。矛盾一旦漏出了苗头,说明已经有了它发展成长的土壤,如果不能及时将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它将很快进入膨胀期和矛盾激化期,从而错失有效化解的良机。2005年发生在安徽池州的“6·26”事件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6.26”事件的起因是一起很普通的治安纠纷,之所以愈演愈烈,越闹越大,直至演变成打砸抢烧事件,主要是起初处置不当,延误时机,致使少数不法分子乘机制造谣言,蛊惑群众,所造成后果之严重、影响危害之大,是池州建市以来从未有过的,给池州的形象、池州的稳定都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之后发生的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以及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都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结果。
二、坚持全程全面全力抓化解,杜绝矛盾再生
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从根源上深挖矛盾纠纷的诱因,排查任何不稳定的苗头,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这就需要发动全体党员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和职工群众,构筑一道全员参与、全时空监控、全方位覆盖立体监控网络,哪个部位出现异常,不仅讯息反馈迅速通畅,而且人员到位及时,处置方法得体,在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参与的立体攻坚战中游刃有余。
一是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每次大的政策调整都会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矛盾。产生矛盾不可怕,只要搞好沟通,把上级的政策解释清楚,群众都会理解的。二是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切实关心群众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要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就要从关心矛盾纠纷发生的主体出发,身不离基层,心不离群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基层支部在年初制定党员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时,就把改进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推行领导班子成员承包到班组、岗位,普通党员承包到人的责任区考核制度,以加强党群干群联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党员干部主动出击,变坐等职工群众“上门”为“下访”,用“望、闻、问、切”四字工作法发现问题,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坚持党管政管齐抓共管,营造长效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政齐抓共管,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一要抓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作为维护本地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紧紧围绕“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执政理念,切实做到“一手抓经济促发展,一手抓稳定促和谐”,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始终把抓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当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摆上重要位置。一方面,要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重点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各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在基层,化解在岗位,做到责任不推脱,问题不上交;另一方面,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突出问题,逐人逐件建立台帐,进一步明确包保对象,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双方定纷止争,息事宁人。
二要抓责任,落实矛盾化解措施。没有责任就没有落实。
三要抓奖惩,激励维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充分调动维稳工作人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积极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准备大队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全年工作重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于矛盾纠纷排查深入、化解及时、成效显著的基层队和主要人员,在年终考核时给予一定奖励;凡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措施不当或情况报告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越级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基层队实行建中考核评先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1]梁开银.现代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民事纠纷解决路径选择[J].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06期。
矛盾纠纷排查总结 第5篇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作一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县积极顺应新时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新要求,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不断健全机制,完善网络,夯实基础,创新方式,下沉一线,积极探索农牧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有效途径,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一、突出三个重点,找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入点
在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中,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单位,我们组织八个工作组通过走访群众、接待群众来访,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和基层组织负责人会议等方法,逐村、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保证排查矛盾不留死角,集中活动中共摸排矛盾纠纷隐患17件。
二是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按照上级要求,我们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办法,共对排查出的16个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成功调处14件,调解率87.5%。(一)调处劳动社保问题4件;(二)城乡建设管理问题3件;(三)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1件;(四)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转1件;(五)村务管理;(六)其它问题7件。对因其它原因群众暂时时不能理解或不能接受的进行了耐心的说服解释,有效地克服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狠抓四个环节,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执行力
一是狠抓组织领导环节。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明确县乡党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不断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实行“三抓三包”责任制(县级领导包乡镇抓村、乡镇领导包村抓社、村干部包社抓户)、县级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和“三官两员”进村入户制度等,确保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人管、有人干,有落实。
二是狠抓分析研判环节。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1次全县信访联系会议,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每季度,各乡镇、各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分析会,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整理归类、分析研判,逐件研究对策,落实调处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处置、不升级。今年在全县开展的市场秩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各部门主动出击,经过前期摸排,梳理汇总出影响全县市场秩序的10个方面的问题,县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及时召集公安、工商、文化、物价等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制定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是狠抓排查化解环节。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综治机构分别成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协调中心、调解中心、调解站,建立了覆盖县、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各级调解组织建立了工作台账,组建了调解员队伍,专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形成了覆盖乡镇、村(社区)的纵向调解网络。不断完善“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建立了联结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政法单位的横向调解网络。目前,全县共设立3个指导调处中心、7个调解中心、48个调解站、55个民间调委会,7个行业性调委会。县、乡每年集中开展2次矛盾纠纷排查专项活动,坚持集中开展专项排查调处与日常排查调处、定期排查调处相结合,使一些重大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深入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化解稳定风险,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近年实施的旧城改造工程建设中,对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过渡期安置等问题,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提前化解矛盾,完成近600户的拆迁安置任务,期间未发生大的矛盾纠纷,实现了“和谐拆迁”。
矛盾纠纷排查 第6篇
2011年春节将至,为了确保辖区的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促进本辖区春节期间社会稳定,确保辖区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春节,镇党委、镇政府决定,在2011年春节前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大化解”集中统一行动,为确保集中统一行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稳定观为统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建设开放k县、平安K县、和谐K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事要解决”为主要目标,排查、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实现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两下降”的工作目标。具体做到:
(一)深入细致排查本辖区、本部门的群众信访突出问题、社会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苗头隐患。
(二)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纠纷,实现重点矛盾纠纷问题得到有效化解,新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调解,影响辖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隐患得到有效消除,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
三、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中统一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矛盾纠“大排查、大调处、大化解”集中统一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镇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副主任xxx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负责抓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大化解”集中统一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3月15日至23日)
1、深入排查。各社区、村要结合实际,在前一阶段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致、反复排查本辖区存在的矛盾纠纷问题苗头和隐患,坚持做到对矛盾纠纷摸清底数,摸清成因,摸清问题,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掌控在握。
2、集中梳理。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区别不同情况,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实行专人负责,落实调处化解的责任领导和人员及工作措施。
(二)集中调处阶段3月24日至4月8日)
1、集中调处。各社区、村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预定的调处工作方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全面开展“大调处”活动,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领导包案。要坚持实行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包案责任制,要按照南宁市信访工作“一岗双责”的规定,包案调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一抓到底,包问题得到解决,包矛盾得到化解,包工作取得实效。
3、专项整治。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矛盾纠纷案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实地,开展专项调处和综合整治。
4、落实责任。对排查出来的每一件矛盾纠纷,要严格实行“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包到底”的调处化解责任制;对梳理出来的重点教育对象,要逐人落实“包情况掌握、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五包”责任制,确保矛盾纠纷件件有人抓,有人管,有落实,有效果。
5、巩固治理。对经过调处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要实行跟踪回访,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彻底解决问题。对回访中发现的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情况苗头,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防止矛盾问题出现反复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每办结一件,及时上报销案,未结的要及时上报进展情况(至3月8日),报镇综治办公室。
(三)验收阶段(3月9日至12日)
以“事已解决”作为“三大”统一行动的验收标准解矛盾纠纷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真实效果。
五、工作措施检验化
(一)大力化解农村“三大纠纷”。要加大对“三大纠纷”的调处力度,全面清理
积案,及时调处新案,对可能激化的“三大纠纷”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落实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做好企业稳定工作。对职工反映强烈,存在非正常上访隐患的企业,要深入企业,指导和督促企业领导班子主动担负维护稳定的责任,加强对职工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对破产、关闭的企业,要认真研究解决职工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切实把问题解决好。
(三)认真抓好征地拆迁中的稳定工作。要加大对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办理力度,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自觉支持征地拆迁工作,依法合理地解决纠纷问题。
(四)妥善处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土地承包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和稳控工作,防止发生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五)做好排查处置工作。各社区、村要对引发矛盾纠纷的隐患进行细致排查,及时进行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集中统一行动的顺利开展。
要把集中统一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开放K县,平安K县、和谐K县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各社区、村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集中统一行动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具体抓好集中统一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亲自抓好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协凋和落实。要精心研究制定集中统一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集中统一行动的深入有效开展。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第7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转变,银行业所面临的矛盾纠纷亦随之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蕴含的信息可以折射出农行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高浓缩的影像。准确预测和把握新经济形势下的各类矛盾冲突,积极应对影响银行业持续稳健运营的变化因素,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是银行业实现全面发展、提升整体实力的关键所在。
一、当前农行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通过对近年来我省农行各地区及部门矛盾纠纷案件的统计排查,笔者认为现阶段我行面临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纠纷矛盾增多。为实现自身业务拓展的需要,吸收存款与增放贷款是必经之径。尤其是增放贷款,仍旧是实现利润的主要来源。而日益增长的信贷数额与客户的违约风险又呈现出亦步亦趋的态势。一是银行与机构客户之间的矛盾继续增长。从2007-2009年的环球金融危机到2011年至今漫无休止的欧债危机,全球的经济发展态势并不乐观,这也导致了相当一部分国内企业经营效益的下滑乃至破产,这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致使借贷合同违约率增加。二是个人借贷合同纠纷的上升。这主要是由于盲目炒作房地产市场失误、证券投资亏损、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收入下降或失业等个人清偿能力不足进而造成借贷违约。数据显示,在农行矛盾纠纷案件中,个人借贷纠纷案件占86%以上。
(二)服务质量引发的纠纷。在服务质量引发的纠纷中,理财产品收益纠纷首当其冲。有些职员为了完成任务或者提高自身绩效收益,在向客户宣传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及时的揭示产品风险或者直接回避客户的风险提问,以至于产品到期时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甚至是负收益,从而形成了银行与客户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在银行的服务体系中,工作效率低、职员服务态度差、业务程序处理不规范、硬件设施不完善等也是导致银行与客户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同业竞争引发的纠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促使地区、商业性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银行间的竞争格局也是愈演愈烈。各家银行纷纷推出具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和信贷优惠方案,抢夺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的情况十分严重。固然良性竞争带来的利处不胜枚举,但是恶性竞争的弊端危害更大。例如有些银行采用法律规定的存贷款范围之外利率吸引客户、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等违规手段,从而引发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客户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更甚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与此同时,伴随金融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自助银行和电子银行的推广,农行服务的受众面也越来越宽,客户与银行的矛盾纠纷不再局限于地域和存贷业务的范围内。矛盾纠纷形成了主体的多样化,性质的复杂化,关系的交织化的特点。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矛盾纠纷调处体制不完善。一是没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层层相扣、步步落实的工作格局,在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主要由基层人员主导,无法引起有关领导的足够重视。二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无专业化队伍。调解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各自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消极应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无专人管、专人抓。
(二)调处人员缺乏足够的协调能力。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基层调处人员的协调权限、方式、效率都十分有限。在发生矛盾纠纷时,调处人员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导致许多问题无法有效、及时的解决,从而
积少成多、由小变大。
(三)部分客户的法制观念薄弱。客户在与农行的交易中发生利益冲突时,片面的认为是银行方面推脱责任,心态失衡,维权意识强烈法律意识淡薄,妄图用吵闹、威胁、暴力等形式迫使银行人员屈服,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会使矛盾扩大化,致使调处人员无法与客户正常沟通实现纠纷排解。
三、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坚持抓苗头,主动排查,超前防范,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动态,做到未动预知,异动先知。首先是要准确把握客户对服务需求的总体趋向。积极构建全方位覆盖排查网络,运用日常管理、服务、调查、摸排以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信息新手段、新途径,敏锐观察和分析社会热点焦点,了解客户最需要、最迫切解决的问题,及时捕捉和把握客户心理情绪以及各种负面苗头倾向。其次是要细致了解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开展全面排查行动,理清矛盾纠纷的重点业务、区域和群体,加以重点防控。以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问题为重点,详查基本情况、诱发原因、性质类型、表现形式、危害程度、化解难度和潜在趋势,作出分析判断。最后要注重专项排查,准确了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特殊情形。对一些容易反复出现的矛盾纠纷,要采取措施防止扩散蔓延,在查明来龙去脉、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予以解决,失去条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相关解释说服疏导或救助工作。采取点、线、面结合的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不断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要加强组织制度建设,着力解决矛盾排调工作网络问题。第一,要实现调解工作的制度化保障,成立专门的调解部门,出台全面完善的制度、规章,要求各部门个人员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予以支持,不得回避或消极应对,使调解工作能够有效的施行;第二,实行矛盾纠纷排调奖励制度。提高矛盾排查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纠纷排查时效和调处难易程度,对及时遏制矛盾纠纷隐患、重大纠纷事件的报告等进行奖励;同时设立调解案件奖励,按矛盾双方对矛盾调处的满意度进行奖励,对成效显著的调解员和调解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三,完善矛盾排调总结制度,建立每月矛盾排调例会,使调解人员养成总结、反思的习惯,在例会上对各类型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从而不断完善调解员的协调处理能力。
(三)强化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领导。化解矛盾纠纷,共建和谐社会,领导是关键,机制是保证。要把健全、落实各级领导的责任管理作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关键来抓,保证目标任务的落实。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维护稳定、调处矛盾、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要落实包案调处机制。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做到了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对所有矛盾纠纷,都具体落实到基层调解员身上,提升工作效率和调处水平。再通过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要积极参与行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切实履行矛盾纠纷化解职能,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职员的队伍建设。不管是高管人员、专职调解员还是基层业务人员,都要加强自身的素质培养。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作风顽强,业务精湛的工作队伍是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一是建立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广泛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第8篇
1.1 二轮承包不规范, 政策理解和执行不到位
二轮承包时, 有些地方的承包地因调整不久, 就没再调整承包地;个别地方的承包时间没有与国家规定的时间同步, 承包时间延后;有些村社对土地承包政策理解不正确, 仍按实有人口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不少农户没有参与二轮承包, 有些农户虽承包了土地, 却又将承包的土地推回集体[1]。此外, 不少村社大面积预留机动地, 机动地变动频繁, 有些村社在调整机动地时, 把经营权等同于承包权, 按原承包人口调整机动地;很多村社以土地经营权确定成员资格, 新增土地仍按原承包人口发包;须经2/3以上集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发包及调整承包地法律规定, 往往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户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承包地、股份地、撂荒地处置方式不当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农户整户消亡后, 发包方应收回其承包地, 但很多代耕者和承包地的转出家庭因惠农政策的补贴效应, 缓交或者拒交承包地;不少村社片面强调承包关系的稳定性, 不及时甚至拒绝将新增土地调整给新增人口, 侵害了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农户不履行农业承包合同义务, 随意撂荒、弃耕承包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的股份地, 无地少地农户要求按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 原种植农户要求按30 a年不变的承包地延长至二轮承包期满;收回重新发包的股份地原承包农户要求按原承包人口重新发包, 不少村社将农户撂荒和弃耕的承包地重新发包和平分到户, 处置方式不当。
1.3 集体成员资格确认出现偏差, 集体收益及征地款的分配方式不当
当前, 有些村社将种地人口等同于现集体成员, 涉农补贴的发放都以种地人口为依据, 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不少村社以在册户籍为确定集体成员资格的唯一依据, 将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简单化, 侵害了大中专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个别村社片面地将土地经营权等同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按原承包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及集体收益;有些地方讨论制定分配方案时, 承包人口减少的农户结成利益群体, 依靠人多的优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 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利。
1.4 土地流转不规范, 家庭内部承包地的处置方式不当
当前, 很多农户流转承包地时, 没有向村社备案的观念, 导致履行义务主体不明确, 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程序不清楚, 流转程序不规范, 侵害了本集体成员的优先流转权;受承包地条块化和农户流转自愿性的限制, 土地整体流转的难度大;集体整体流转的土地, 在流转款的支付方式上随意性较大, 影响了农户整体流转的积极性。二轮承包后, 儿女成家立业要求分户时, 有的农户拒绝分割承包地;父母单独立户, 承包地由子女代耕的, 父母去世后其承包地由其子女继承;妇女离婚、改嫁后原家庭拒绝分割承包地或其承包地由集体强行收回。
2 思考与建议
2.1 知法、遵法、守法是前提, 公平、公正、合理是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二轮承包时没有调整承包地的, 承包期限短于或长于30 a的都以30 a为准。按“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 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 对应享有土地经营权而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户, 应优先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中加以解决;对承包延期的地方, 二轮承包期限从实际发包年份算起。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的农户, 应视为自动放弃, 本轮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再划给承包地, 但生活确有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 集体商议,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适当划给一些承包地;参与了二轮承包, 但将承包地强行推回集体的农户,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的, 不论是否有书面声明交回, 都视为自动放弃,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的, 若无书面声明和会议记录, 不得认定为自动放弃;因地方政策的限制二轮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民, 集体应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中优先划给承包地。
2.2 稳定是前提, 调整要适时
尊重历史, 面对现实, 维持农村社会稳定, 机动地的本质是解决人地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其年限一般为3a, 最长不超过5 a。在二轮承包时将机动地分摊到户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应视为承包地, 没有将机动地分摊到户的, 应将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新增人口和无地常住人口, 以解决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依法收回、交回及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 本质上属于机动地的范畴, 应视为机动地, 其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归集体成员所有, 非集体成员无权享有[2]。全家迁入城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整体消亡农户的承包地, 必须依法坚决收回;外出务工人员和整户迁往小城镇落户家庭的承包地, 要遵从其意愿, 不得强行收回和流转;局部调整和发包的土地, 应及时变更经营权证或颁发新的经营权证书;家庭成员部分消亡的, 按照经营权与所有权、承包权分离、家庭成员共有承包的原则, 仍由家庭其他成员经营, 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三年一小调, 五年一大调”的地方, 应以最近一次调整为准, 确权后应停止小政策的执行。
农户撂荒、弃耕的承包地, 第1年, 发包方应通知并督促撂荒和弃耕承包地的农户履行义务, 恢复农业生产;第2年仍撂荒和弃耕的, 发包方在书面通知无效后, 应暂收回交由他人代耕, 代耕后撂荒和弃耕农户要求耕种的, 应在茬下种地, 并交纳撂荒和弃耕期间的长年建设费, 拒绝交纳的, 经社员会议讨论, 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同意, 暂停其惠农补贴的发放, 并在6个月内申请农村土地仲裁调解委员会仲裁裁决;但不得收回平分或重新发包其承包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连续撂荒或弃耕2 a的, 发包方应与承包方解除合同, 收回承包地;对实行股份地的地方, 股份地应按其他方式的承包地认定, 股份地到期后, 应收回集体所有, 优先承包给新增人口和无地常住人口;对整村整社因股份地承包合同没有进行二轮承包的, 股份地到期后应按现集体成员重新发包。
2.3 正确确定集体成员, 依法、依据、公平、合理分配集体收益
集体成员资格关系着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坚决纠正以土地经营权确定成员资格的错误做法;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是否在当地, 父母一方或配偶是否为本集体成员为主要依据, 对一些特殊情形的人员也应视为集体成员:如户籍转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现役军人, 服刑劳改人员等;同时, 对户籍在当地的非婚入和非新生的挂靠户口, 不能认定为集体成员。征地补偿费用及集体收益的分配是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焦点, 按照承包地经营权家庭共有的规定, 家庭留存成员继续享有承包地经营权是政策强制规定附带的红利, 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但集体土地的征用仍属政策的强制性规定, 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 其留存家庭共有成员享有的政策红利应自行终止。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不合理现象, 征地款的分配要尽量采用第一种分配方式, 经集体讨论后, 将不低于80%的征地款按享有土地经营权的现有人口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对其失地人员不再进行安置;对确需按第二种分配方式分配的, 安置补助费应按原承包人口中的现有人口分配, 土地补偿费按现有集体成员分配。
另外, 要规范土地流转, 在流转过程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妇女离婚、丧偶、改嫁后, 不论是否在当地生活, 其原按人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其所有, 原家人不得以家庭共有承包为由, 拒绝划分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户籍转出为由收回承包地。儿女成家立业符合分户条件的, 经承包方申请可以变更或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原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双方协商解决;父母单独立户承包地由子女代耕的, 父母去世后, 一是赡养父母的子女家庭新增人口没有承包地的, 按照耕种者优先的承包原则, 其家庭新增成员享有优先承包已故老人承包地的权利;二是赡养父母的子女家庭没有新增人口, 父母去世原承包家庭已消亡, 其承包地应由集体收回, 重新发包。
2.4 树立法治意识, 依法及时仲裁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解决, 必须要在源头控制、及时调解、依法仲裁三个环节上下功夫, 广大农民要树立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 乡镇、村土地调解委员会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解决, 制定的解决方案要切实可行, 既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也不能迁就于既得利益者和个别人的意志。此外, 要依法做好仲裁调解工作,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摘要:当前, 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加大, 土地增值日益明显,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呈现出数量扩大化、诱因多元化、形式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等趋势。结合多年来从事农村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实践, 以及与农民群众广泛深入的接触交谈, 根据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从法理角度分析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法理
参考文献
[1]严军兴.农村常见纠纷解决办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 2009.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第9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2.3;F321.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21.087
1 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1.1 二轮承包不规范,政策理解和执行不到位
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的承包地因调整不久,就没再调整承包地;个别地方的承包时间没有与国家规定的时间同步,承包时间延后;有些村社对土地承包政策理解不正确,仍按实有人口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不少农户没有参与二轮承包,有些农户虽承包了土地,却又将承包的土地推回集体[1]。此外,不少村社大面积预留机动地,机动地变动频繁,有些村社在调整机动地时,把经营权等同于承包权,按原承包人口调整机动地;很多村社以土地经营权确定成员资格,新增土地仍按原承包人口发包;须经2/3以上集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发包及调整承包地法律规定,往往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户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承包地、股份地、撂荒地处置方式不当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整户消亡后,发包方应收回其承包地,但很多代耕者和承包地的转出家庭因惠农政策的补贴效应,缓交或者拒交承包地;不少村社片面强调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不及时甚至拒绝将新增土地调整给新增人口,侵害了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些农户不履行农业承包合同义务,随意撂荒、弃耕承包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的股份地,无地少地农户要求按其他方式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原种植农户要求按30 a年不变的承包地延长至二轮承包期满;收回重新发包的股份地原承包农户要求按原承包人口重新发包,不少村社将农户撂荒和弃耕的承包地重新发包和平分到户,处置方式不当。
1.3 集体成员资格确认出现偏差,集体收益及征地款的分配方式不当
当前,有些村社将种地人口等同于现集体成员,涉农补贴的发放都以种地人口为依据,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不少村社以在册户籍为确定集体成员资格的唯一依据,将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简单化,侵害了大中专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个别村社片面地将土地经营权等同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按原承包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及集体收益;有些地方讨论制定分配方案时,承包人口减少的农户结成利益群体,依靠人多的优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利。
1.4 土地流转不规范,家庭内部承包地的处置方式不当
当前,很多农户流转承包地时,没有向村社备案的观念,导致履行义务主体不明确,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程序不清楚,流转程序不规范,侵害了本集体成员的优先流转权;受承包地条块化和农户流转自愿性的限制,土地整体流转的难度大;集体整体流转的土地,在流转款的支付方式上随意性较大,影响了农户整体流转的积极性。二轮承包后,儿女成家立业要求分户时,有的农户拒绝分割承包地;父母单独立户,承包地由子女代耕的,父母去世后其承包地由其子女继承;妇女离婚、改嫁后原家庭拒绝分割承包地或其承包地由集体强行收回。
2 思考与建议
2.1 知法、遵法、守法是前提,公平、公正、合理是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二轮承包时没有调整承包地的,承包期限短于或长于30 a的都以30 a为准。按“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应享有土地经营权而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户,应优先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中加以解决;对承包延期的地方,二轮承包期限从实际发包年份算起。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的农户,应视为自动放弃,本轮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再划给承包地,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集体商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适当划给一些承包地;参与了二轮承包,但将承包地强行推回集体的农户,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的,不论是否有书面声明交回,都视为自动放弃,《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的,若无书面声明和会议记录,不得认定为自动放弃;因地方政策的限制二轮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农民,集体应从预留的机动地和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中优先划给承包地。
2.2 稳定是前提,调整要适时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机动地的本质是解决人地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年限一般为3 a,最长不超过5 a。在二轮承包时将机动地分摊到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应视为承包地,没有将机动地分摊到户的,应将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新增人口和无地常住人口,以解决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依法收回、交回及其他方式增加的土地,本质上属于机动地的范畴,应视为机动地,其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归集体成员所有,非集体成员无权享有[2]。全家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整体消亡农户的承包地,必须依法坚决收回;外出务工人员和整户迁往小城镇落户家庭的承包地,要遵从其意愿,不得强行收回和流转;局部调整和发包的土地,应及时变更经营权证或颁发新的经营权证书;家庭成员部分消亡的,按照经营权与所有权、承包权分离、家庭成员共有承包的原则,仍由家庭其他成员经营,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地方,应以最近一次调整为准,确权后应停止小政策的执行。
农户撂荒、弃耕的承包地,第1年,发包方应通知并督促撂荒和弃耕承包地的农户履行义务,恢复农业生产;第2年仍撂荒和弃耕的,发包方在书面通知无效后,应暂收回交由他人代耕,代耕后撂荒和弃耕农户要求耕种的,应在茬下种地,并交纳撂荒和弃耕期间的长年建设费,拒绝交纳的,经社员会议讨论,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同意,暂停其惠农补贴的发放,并在6个月内申请农村土地仲裁调解委员会仲裁裁决;但不得收回平分或重新发包其承包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连续撂荒或弃耕2 a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对实行股份地的地方,股份地应按其他方式的承包地认定,股份地到期后,应收回集体所有,优先承包给新增人口和无地常住人口;对整村整社因股份地承包合同没有进行二轮承包的,股份地到期后应按现集体成员重新发包。
2.3 正确确定集体成员,依法、依据、公平、合理分配集体收益
集体成员资格关系着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坚决纠正以土地经营权确定成员资格的错误做法;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是否在当地,父母一方或配偶是否为本集体成员为主要依据,对一些特殊情形的人员也应视为集体成员:如户籍转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劳改人员等;同时,对户籍在当地的非婚入和非新生的挂靠户口,不能认定为集体成员。征地补偿费用及集体收益的分配是当前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焦点,按照承包地经营权家庭共有的规定,家庭留存成员继续享有承包地经营权是政策强制规定附带的红利,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但集体土地的征用仍属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非集体成员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其留存家庭共有成员享有的政策红利应自行终止。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不合理现象,征地款的分配要尽量采用第一种分配方式,经集体讨论后,将不低于80%的征地款按享有土地经营权的现有人口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对其失地人员不再进行安置;对确需按第二种分配方式分配的,安置补助费应按原承包人口中的现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费按现有集体成员分配。
另外,要规范土地流转,在流转过程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妇女离婚、丧偶、改嫁后,不论是否在当地生活,其原按人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其所有,原家人不得以家庭共有承包为由,拒绝划分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户籍转出为由收回承包地。儿女成家立业符合分户条件的,经承包方申请可以变更或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双方协商解决;父母单独立户承包地由子女代耕的,父母去世后,一是赡养父母的子女家庭新增人口没有承包地的,按照耕种者优先的承包原则,其家庭新增成员享有优先承包已故老人承包地的权利;二是赡养父母的子女家庭没有新增人口,父母去世原承包家庭已消亡,其承包地应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
2.4 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及时仲裁
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要在源头控制、及时调解、依法仲裁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广大农民要树立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观念,乡镇、村土地调解委员会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解决,制定的解决方案要切实可行,既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也不能迁就于既得利益者和个别人的意志。此外,要依法做好仲裁调解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严军兴.农村常见纠纷解决办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2]高庆萍.农村纠纷解决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2.
矛盾纠纷排查案例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