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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低保政策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民生低保政策范文(精选8篇)

民生低保政策 第1篇

关注民生问题 落实低保政策

先锋路街道办事处设有1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全街常住人口 户,人。截止10月,全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口 户,人,占总人口数的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区民政局的关怀指导下,我街城市低保工作紧紧围绕政策落实、强化管理、推进社会化和加大宣传、检查、监督力度等方面为重点,逐步形成了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同时面向辖区居民开展医疗救助、住房援助、求学资助、困难扶助等多层次城市社会救助手段,为维护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积极宣传低保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是要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低保工作始终,着力在低保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以新的思想、新的观念、新的思路促进低保政策宣传的深入开展。二是区民政局采用集中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法,今 年两次对我街道民政干部及社区低保专干进行低保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并由区组织部统一考试。同时,街道每月定期组织低保专干进行业务培训、每季度对专干进行考核。三是组织各级低保工作人员走上街头、深入居民家中进行政策宣传。我街先后组织了 余人(次)的工作人员走上街头,深入住户家中调研,进行政策宣传;四是利用接待来访群众的时机,向群众宣讲省、市、区的低保政策,这些群众回去后,绝大多数成为我们低保政策的义务宣传员。通过这些手段,使我市的大多城市低保对象了解了政策,能够对照政策条件衡量自身是否符合城市低保的条件,并及时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机构建设,创新服务载体

一是不断完善现有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及职责,在低保人员的档案管理、低保专干的考核方面狠下功夫。根据街道实际,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作机制。坚持以《2009年先锋路街道社区民政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先锋路街道专干考核办法》为依托,逐步提升街道民政工作总体水平。二是及时调整街居民评机构,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纳入民主评议机构,确保低保申请审批流程 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此外,街道民政办配备三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低保日常工作。三是与街道社保办紧密联系,以就业指导、岗位培训、推荐就业为手段,逐步转变低保人员的就业观念,从而促进弱势群体就业。四是社区在创新载体方面有所突破。公园路东社区针对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的三类人员进行劳动去向调查,兰玻东社区与亚华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定期对困难群体“送岗位、送技术”服务,兰化十七街社区与非公经济组织长业集团开展的“送温暖”活动等使我街的民政工作拓展了工作新思路、开辟了工作新路径,对街道下一步民政工作的发展方向提供了详细的素材,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二、加强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是低保评审规范化。在审核新申请低保家庭时,以兰政发【2006】77号文为主要依据,按照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严格审核,建立健全街居民评机制,坚持“三榜公式”制度,对于新申请低保家庭,社区、街道分别入户调查,确保入户率达到100%。二是加强低保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低保档案分门别类,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内容真实、条理清晰。三是针 对辖区停保、调标家庭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单位了解等多种方式,落实家庭收入状况,做到有据可依,有理可查,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四是按时公示低保家庭的收入状况及享受低保金额,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耐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解答,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

三、将低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 一是严格执行低保相关规定,确保低保金统一、按时、足额发放,及时将辖区内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二是今年区民政局对每个低保人员财政拨款4元,街道社区各占一半。街道、社区根据实际,将其用作岗位培训、名师讲座等。二是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不定期走访慰问低保家庭,了解低保户的生活现状。三是针对特困低保对象家庭,采取临时救助、求学救助、医疗救助、住房补贴等手段,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四、规范档案管理,强化网络建设

街道及各社区均设立低保档案专柜,配备了专用电脑、打印机,由专人管理。其主要负责低保人员的申请审批、低保家庭的成员管理、低保金的领取、各类报表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和收入评估材料等,并及时修正民政系统的数据,确保街道、社区两级数据一致,便于统一核查。

五、建立低保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及时组织季度、核查,形成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社区每季度开展一次动态管理检查,街道不定期组织入户调查,采取走访、跟踪等形式,随时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人口变化、再就业、退休年限和生活改善基本情况,由街道上报民政局及时做出增减和取消保障的决定,并填表存档。截止当月经入户排查和动态管理取消或退保 户,人,调增调减低保对象 户,人,新增 户,人。

组织开展低保对象公益性活动,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每月至少两次委托社区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对于经推荐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按规定停发保障金,对于有劳动能力在本市内打工的低保三类人员,要求出具打工证明,并对其收入的真实程度进行跟踪落实。

今年,街居的低保工作总体上取得了一些成果,我街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自查力度,多方位对低保工作进 行审视,将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同时,在创新载体方面狠下功夫,着力提高先锋路街道低保工作的整体水平。

先锋路街道办事处 年10月12日

2009

民生低保政策 第2篇

政策的说明

根据团民政部门有关“低保”文件精神的规定,下列人员及其家属如承包土地亏损则不享受“低保”:

一、领导业务、医院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二、泵房班长及工作人员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三、机务人员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四、水管站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五、无户口家庭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六、除大田以外,有5亩以上棉花地收入的亏损职工不享受“低保”。

三十八团医院

民生低保政策 第3篇

1 农村低保与农村扶贫开发的联系与区别

1.1 农村低保与农村扶贫开发的联系

农村低保与农村扶贫开发的覆盖对象都是弱势群体、贫困区域的贫困人口;都是政府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都是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因此,它们是相辅相成的。一是低保制度是对扶贫开发的有效补充。尽管扶贫开发与低保制度的工作对象都是贫困人群,但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重点是有劳动能力的“可扶之人”。因此,绝对贫困人群的脱贫不能完全依仗扶贫开发,这时低保制度就成为扶贫开发的有效补充。二是扶贫开发巩固了低保制度的成果。绝对贫困中也包含有劳动能力的人群,这部分人群同属于扶贫开发与低保制度的对象,这其中有部分人群会挥霍低保金,不思进取,破坏低保制度的公平性。因此,对于这部分人群要采取扶贫开发的方式使其脱贫,以巩固低保制度所取得的成果,保持社会公正。

1.2 农村低保与农村扶贫开发的区别

(1)概念不同。农村低保是指对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

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农村扶贫开发是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改善生产条件,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农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3]。是我国多年来扶贫开发的经验积累和其他反贫困政策制定的核心与基础。

(2)目标不同。农村低保的目标是维持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水平,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是缓解和消除贫困,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使其真正脱贫致富,最终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落后的状况,实现共同富裕。

(3)对象不同。农村低保工作的对象是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贫困人口。主要是因病残疾的农村居民,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贫困人口。农村扶贫开发的对象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此外,农村扶贫开发还以地区为对象,如贫困县和贫困村的设定等,一般情况下,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农村扶贫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

(4)性质不同。简单来说,农村低保是生存权,是社会救济制度,通过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来确保贫困人口的资金和实物的供给。农村扶贫开发是发展权,注重“输血”,通过扶持生产来提供生产发展的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可行能力,实现农村救济社会的发展。

2 农村低保和农村扶贫开发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来,农村低保制度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贫困状况。同时,农村扶贫开发从改革开放至今,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两项基本的反贫困制度对于农村贫困的缓解和农村长期稳定的发展,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我们在看到这两项制度所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应该关注两者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两项基本的反贫困制度由不同的部门所实施,在实践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交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叉的焦点具有某种利益性,那么这两个部门就会起冲突,发生矛盾;如果交叉的焦点蕴藏着某种风险或是责任,这两个部门就会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因此,2009年出台的《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是为了这两个部门能很好的衔接起来,更好的发挥反贫困的作用。那么,农村低保与农村扶贫开发在实施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2.1 衔接成本过高

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部分地方出现了“虚假衔接”的情况,低保或是扶贫开发对象的“卡、薄、册”不符合实际情况,人情低保、关系低保、金钱低保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以2009年贵州省毕节市的衔接为例,在扶贫开发扶持对象的确定和农村保障资金的发放过程中,有的镇乡自主操控,不严格执行扶贫开发和农村保障的衔接政策。存在优亲厚友的现象,导致该扶持的贫困户没有得到扶持,该救济的低保户没有得到救济,扶贫和保障资金没有落实到实处[4]。这种现象的存在,必然降低衔接的实效,导致衔接成本过高。

2.2 扶贫开发部门难以持续承担农村困难群体的能力发展任务

目前,我国的扶贫资金整体上并不宽裕,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资金更加紧张。在青海省湟中县,从20032010年,全县264个贫困村实现稳定解决温饱的目标共需资金6.4亿元,平均每年8 000多万元,但实际只有2 000多万元,按目标投资计划,完成县级扶贫开发规划有一定的难度。国家及帮扶单位给予的扶贫资金有限,“僧多粥少”,满足不了贫困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需求[5]。可见,扶贫开发部门在建设农村困难群体的可行能力方面可谓“孤掌难鸣”,必须与民政部门统一协调,共同谋求发展,才能真正解决低保与扶贫的协调发展。

2.3 在扶贫开发中存在部分贫困农民利益受损现象

当前,扶贫开发主要是以区域扶贫为主,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的扶贫方式。因此,我国才有贫困县和贫困村之说,在国家确定了贫困县或贫困村以后,该地区的扶贫力度就会较大,成果较为突出,资金能够得到保障。但是,在区域之外的贫困人群却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个体的贫困往往要通过农村低保来进行救助,这就剥夺了部分地区贫困人群的发展能力的权利,造成了不公正。

3 完善农村低保与农村扶贫开发衔接的对策建议

3.1 采取复合型的衔接方式

目前,应该强化民政部门的功能与权责,在反贫困的过程中应以民政部门为主体来整合低保与扶贫的功能。一是民政部门要为扶贫开发部门提供贫困人群的信息帮助。民政部门掌握着大量的有关贫困的信息,能为扶贫开发部门开展对象甄别提供便利,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群或个体能够实行集中性的帮助,如进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小额贷款扶持等。二是民政部门直接对低保对象进行扶贫开发。对于一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生存,经过阶段性转变可以恢复劳动能力或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家庭生活极度贫困的群体,比如,一些突然因病、因灾致贫暂时难于生存的贫困群体,民政部门就直接在低保的基础上进行扶贫开发,对贫困群体进行技能培训,实施简易项目,提供小额贷款,提高其发展能力,这种低保与扶贫的衔接对于个体的脱贫是至关重要的。三是在资金投入方面,扶贫开发部门应该给予民政部门一定的帮助,把部分扶贫资金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群体转移支付,保证资金投入的顺畅。这种复合型衔接模式主要是强调了民政部门的作用与地位,民政部门不应仅仅局限于低保救助上。同时,还应该承担扶贫开发的职能。以浙江省海盐县为例,2006年民政部门开展脱贫帮扶的试点工程中,选择的是发展母猪饲养业项目,这一项目技术要求相对较低,扶持对象易学易懂,所确定的帮扶对象是在西塘桥镇270余户低保家庭中筛选确定,要求他们有自我脱贫的主观愿望、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以及有生产资料和饲料购买能力。上述做法既节省了衔接成本,又能够发挥民政部门低保制度的独特作用优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

3.2 调整扶贫开发政策

在民政部门大力发展农村低保的情况下,扶贫开发政策也要与时俱进,适时调整,适应整个农村反贫困的需求,使之与农村低保能够有效的衔接。

(1)扶贫政策的持续性。在扶贫开发政策实施初期,要让贫困群体知道,如果经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进步甚至达到脱贫标准以后,还可以继续得到后续的发展资金或是资源,甚至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政策扶持不但不会减弱甚至还会逐步加强;如果获得援助后不思进取,没有发展,后续援助将被取消。如果因为自身不努力而导致其收入下滑到贫困线以下,就只能享受低保制度所带来的保障金。因此,只有自身努力的贫困群体,才能得到更大的扶贫开发的帮助,简而言之,要么努力奋斗,争取更多的扶贫帮助;要么就只能当穷人,没有出路。

(2)调整扶贫开发的投入体制。目前,在扶贫资金的使用上,采取由村到户分年度分散使用,这降低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例如要修筑一条公路,由于资金要分年度分散使用,导致了社会力量不敢参与其中进行建设,相反,如果把扶贫资金集中起来使用,就会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还可以与社会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配合使用,形成“大扶贫”的格局。因此,扶贫资金的使用应由分年度分散使用向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集中使用转变。

(3)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扶贫开发类型与方式。一是救助性扶贫。这主要是由民政部门来组织实施,对由客观原因造成的绝对贫困人口并有劳动能力者给予制度上的关怀,开展救助性扶贫。二是公共性扶贫。以贫困区域为基本对象,帮助贫困乡(镇)、村等区域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改善人们的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整村推进的扶贫规划,循序渐进的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三是参与性扶贫。由政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为贫困人口提供多种扶贫开发项目,让贫困人口自己根据自身的实际来自主选择扶贫开发项目,这样既能调动贫困人口的积极性,又能提高扶贫开发项目的效率。

(4)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如数据信息、办事程序、帮扶信息、政策法规等资源可互相参考和利用时。可以试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定期相互通报贫困户、低保户信息以及工作措施、经验做法、问题研究等情况。[6]辽宁省2010年底,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覆盖全省所有自然村,使绝大多数农户能够利用电视机接收文化信息,享受公共文化服务。

(5)建立扶贫开发社会帮扶平台。建立民间团体帮扶、贫困群体信息发布、境外社团帮扶协作等社会帮扶平台,促进社会资源整合与利用。可以在农村各乡(镇)、村建立扶贫开发基金会、爱心基金会,互助组织等民间帮扶平台;组建由扶贫、民政、广电等相关政府部门及民间组织构成的求助帮扶信息中心;加强与境外社团联系协作,为爱心人士牵线搭桥,建立境外团体参与贫困地区扶贫救助的协作平台。

3.3 负所得税是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有效构想

负所得税是弗里德曼提出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贫困问题,其基本含义是,划定一条收入线,收入高于这条线的人,高出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政府交税;低于这条线的人,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从政府得到补贴[7]。根据这种设想,对一个家庭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收支平衡的收入标准,以此来划分交税与得到补贴的范围;二是最低收入标准。负所得税的优越性主要是:(1)可以激发贫困人群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个人来说,能够很好的解决低保制度中的“负激励”效应,在负所得税制度下,接受低保救助的贫困群体多参加工作,多增加劳动财富,就会多得到一份救助金,而不是挣得越多,得到的补偿越少。(2)可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负所得税方案一方面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资助,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另一方面又不会损害贫困群体走向市场的积极性,而且还消除了差额补助下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现象与负激励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和局部效率[8]。(3)可以使公共基金集中用于贫困群体。负所得税帮助贫困群体就是因为他们是穷人,而不论他们是因为年老、残疾,还是因为失业或其他什么原因,由于国家的社会保障计划把人们分成不同类别进行帮扶,往往会导致资金的无目标分配,有时不能使用在穷人身上,结果是资金不能集中用于穷人。

根据负所得税的构想,首先要确定负所得税的总支出,在这里主要是指低保救助金和扶贫开发资金的支出。这部分支出要先从低保金做起,逐步把低保金转化为负所得税支出,然后再进一步利用扶贫开发资金,扩大负所得税的总支出;其次要依据负所得税的支出确定合适的收入线。即负所得税的最低标准;最后是确定负所得税的税率,以此税率为准,富人支付“正税”,穷人支付“负税”。除此之外,还需要一些配套措施的改革来支持负所得税的实施。一是充实农村税收征管体系;二是逐步撤销国家扶贫开发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实施;三是加强信贷扶贫资金、小额信贷和社会帮扶等多元化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

负所得税是一种构想,是今后社会救助发展的方向,是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通过改革,最终形成以税务系统为中心的负所得税,以民政部门为中心的社会救助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中心的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我国新型社会福利体系。

参考文献

[1]王三秀.可持续生计视角下我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有机衔接[J].宁夏社会科学,2010(4):73-77.

[2]李学术,熊辉,刘楠.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的功能定位及其发展机制[J].经济界,2010(3):76-81.

[3]韩国才.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的联系与区别[J].新农业,2008(11):11.

[4]虞蛟,赵桂.毕节市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问题的研究[EB/OL].http://hi.baidu.com/13096825774/blog/item/171fdd17678a8d0ec83d6d31.html,2009-02-18.

[5]李海基.湟中县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8(1):202.

[6]黄镜明,尧文金.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政策有效衔接的几点思考[J].老区建设,2009(7):53-55.

[7]钱宁.现代社会福利思想[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47.

让低保政策更加惠民 第4篇

当前,我国仍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尤其是偏远山区病、贫、孤、残的人群数量不在少数,这些家庭中仅有部分成员可以享受到政府每月几十元到200多元的低保金,这些人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想用这点钱在当前物价水平下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实在是大不易。不少低收入人群未能享受低保补助,一些低保户的生活质量极其低下。

■低保金标准偏低,低保户生存艰难

以福建省光泽县为例,全县低保户3613户,共7490人,全年发放低保金1587万元。目前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290元,虽比上年增加了30元,但是根本无法应对当下的高物价。农村人均每年补差1800元,每月只能领取40元到150元不等,根本无法保障正常的日常生活,更别谈看病和生产发展。敬老院的五保户除了三餐吃白菜、萝卜外,碗中鲜见荤菜,这些孤独的老人每月只有12元可以支配。对此,下岗职工、残疾人、五保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人群强烈呼吁增加低保金。

患重病或重度残疾的低收入家庭以及有孩子上高中、上大学的低收入家庭,低保金的补助仅仅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眼前的困难,明天更是迷茫。光泽县司前乡长庭村的袁动安家里,父亲为弱智,母亲是哑巴,爷爷年老多病,这样的家庭却要抚养三个未成年的孩子。乡里将其列为低保户,每月发放100元的低保金对这个家庭年收入仅2000多元的六口之家而言已是雪中送炭。类似这样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家庭在闽北十分常见。

■各地的低保户工作不平衡

低保户工作的不平衡,一方面是现行的低保规定使得收入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无法享受低保。笔者走访中发现,很多低收入家庭尤其是下岗职工靠做短工或摆摊挣取一点生活来源。这些人收入低,辛苦却挣不到几个钱,但是根据现有政策摆摊的有固定门面的人群不在低保范围之内,对此基层组织也表示爱莫能助。

另一方面,低保户所享受的待遇是否公平主要取决于基层干部的工作,一些乡、村干部工作责任感强,工作细致,能做到应保;也有的镇村干部工作不细,入户调查核实工作不认真,致使一些不该吃低保的人吃上了低保,有的为配合某项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而存在“人情保”、“关系保”。

■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

调查中还发现,这些年低收入家庭在就学、就医方面得到了很大的帮助,尤其是就学方面得到了政府和社会方方面面的资助,他们更期待政府能够在就业和脱贫以及大病救助方面能拿出具体有效措施,帮助他们早日走出困境。为此建议:

一、完善低保制度建设,强化低保基础管理。一方面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那些低收入或无收入来源者的基本生存权利,解决下岗失业者的生活问题。另一方面,建立规范的家庭收入审核机制,逐步消除“不应保而保”和“应保未保”的现象;同时要拨出相关经费到村(居)委员会用于上门分门别类摸底、排查、筛选、评估出真正符合标准要件的农村困难户、特困户、五保户等困难家庭或人员,为低保对象确定和低保金发放提供翔实可靠的补差参数或依据。

二、注重低保对象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再就业增加收入是低保对象整体生活得以保障的根本途径,政府要重视不断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出台鼓励低保户再就业政策,努力实现从输血型向造血型的转变。

三、健全监控体系。强化监察、审计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建立低保户审核把关制度,突出对调查和推荐人的把关责任,对低保资金运行全过程严格依法管理,做到透明公开。

低保申请政策 第5篇

1、申请低保救助的人员须具有本区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9)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

10)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失业人员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的“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1)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12)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

13)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法院出具);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如何测算城乡低保家庭的救助金额?

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450元/人、月),实行补差救助;

廉租房政策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经济适用房政策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有年限:必须是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而且连续满7年,同时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2)居住有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3)收入有规定: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4800元,如果申请家庭只有1人或2人,则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放宽到38280元。(4)财产设限额: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9万元,如果申请家庭只有1人或2人,则人均财产放宽到

9.9万元。(5)近期没卖房:申请家庭中的任何一个成员,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把住房赠送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此外,未婚、丧偶、或者离婚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除了必须满足以上5个条件外,还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年满30周岁。(3)离婚的需满3年才能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可以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准入标准的家庭如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需具备相应的购房能力。申请家庭需自行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购房贷款,能够获得贷款之外的剩余部分需由申请家庭自行筹款作为首付购房款,首付购房款比例最低不能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以下家庭成员必须一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低保政策解读 第6篇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多少?

城市:260元/月;农村:1600元/年

2哪些对象可以获得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助的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2.资助标准:

 ①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一档全额资助,二档资助60元;  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一档资助20元;

 ③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资助20元,二档资助60元。

3哪些对象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救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2.救助标准:

 ①定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享受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在册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②共付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享受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没有享受定额门诊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共付门诊每次按自负部分5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2.资助标准:

 ①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全额救助(一年享受1次),超300元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为4000元。

 ②重大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年封顶线为6000元。

 ③特困人群。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5哪些对象可以获得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 1.资助范围: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员。 2.资助标准: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

6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 1.危重疾病救助: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60000元,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4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2.意外伤害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3.突发意外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2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 4.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临时困难救助。

7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    

(一)城镇孤老、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8申请低保应具备哪些条件

 1.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 2.居住在本区境内;

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或年人均收入低于江津区低保标准。

9哪些情况不符合条件享受低保?

(一)家庭财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1.三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门面或三年内装修现有住房费用总计超过1万元的;

 2.家庭有门面(作为救助对象本人住房使用除外)或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区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 3.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燃料费月支出一人户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二至三人户人均超过20%、三人以上户人均超过 15%的;家庭月通讯费和物管费超过本区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 4.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本区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 5.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钢琴、柜式空调、摄像机及拥有或使用以汽柴油、电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大型农机具的;  6.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 7.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 8.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 9.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拒绝就业和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三)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使用虚假材料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0低保对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续保申请?需提供哪些资料?

低保户在复核期到的前一个月提交复核申请,续保应提交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前2个月水电费,家庭人口变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 1.入户调查把握的重点是:

(1)由2名以上镇街或村居低保员开展调查。

(2)核实的内容主要是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赡(抚、扶)养人和日常开支等情况,调查结果须调查人、被调查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3)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 2.邻里访问调查的重点为:

(1)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消费情况; (2)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及组成; (3)家庭成员的职业、读书情况; (4)对申请人申请低保的意见。

 3.对申请对象确实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处理: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疾病检查报告、残疾证等相关辅助材料时,由村居召集3—5户邻里进行座谈,形成材料,经镇街核实后可作为相关佐证材料。

12低保听证评议小组成员是这样产生的?一般由多少人组成?

镇街,村居低保员、村居书记或主任、辖区部分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干部、村民代表9-11人组成,参与听证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确定30名评议人员,随机抽选确定。

13低保申请由谁受理?受理时需把握哪些原则?

 1.受理主体:镇街民政办

 2.受理地点设置要求:要有明确的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指南,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

 3.受理人员工作要求:受理时要审查申请对象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必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内容;申请资料不齐备的,暂时不予受理。14办理低保需经过哪些必要的程序?

 户主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镇街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5如何确定低保申请家庭的保障人口?

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口(含就读的大学生)

农村低保政策 第7篇

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4 相关证明材料:(1)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2.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民生低保政策 第8篇

一、建立健全扶贫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国家应对扶贫开发作出相关立法。简言之, 应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各种扶贫关系, 形成制度性扶贫, 即由法律制度界定出扶贫标准、扶贫对象、扶贫主体、扶贫方式, 并按照法律制度实施扶贫。制度扶贫的核心是要制定《国家扶贫法》。通过《国家扶贫法》, 明确界定扶贫的宗旨、主体、对象、标准、目的、内容、途径、方式、措施, 明确界定执法的主体、违法的处罚等等。从而改变目前扶贫工作只有扶贫部门单打独斗的现状。二是对贫困人口进行普查并建档立卡。根椐贫困人口的贫困状况、造成贫困的原因进行分类立档, 使贫困人口识别更加准确!得到基层群众的认可。

二、因户制宜分类帮扶。

根据贫困人口的分布状况:一是蔸底型。对因病、智障、年老体弱丧失劳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贫困人口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全部纳入低保, 实行“固态管理”。二是共享型。将产业空白村的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及扶贫入户投入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共享。三是交叉型。对临时返贫对象、无劳动能力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固态管理”, 有劳动能力的实行一定时期的农村低保救助。对能基本维持生存的, 不享受低保救助但享受扶贫政策的帮扶。对有劳动能力但无生产条件和生产资料的, 在实行劳动技能训前, 纳入农村低保, 培训转移后实施动态管理, 对有劳动力且有一定数量生产资料的, 实行多种类型的种植、养殖业开发扶持, 多部门相互配合, 资源、信息共享, 在未见效益前享受低保, 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 通过社会帮扶和政策引导, 通过生产资料获得收益的且超过低保线的实行动态管理。

三、适时调整扶贫开发政策措施。

民生低保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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