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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维权工作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民警维权工作范文(精选7篇)

民警维权工作 第1篇

对新时期民警维权工作的些许思考

近年来国内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发生暴力抗法和暴力袭警案件,就连诸多警种之中更为温性的交警在执勤执法中遭遇不法份子袭击的案件也频频发生。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活动中遭遇不法侵害严重侵害了民警的合法权益危害着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袭警、遇袭事件发生后如若不能很好的依法维权给民警以安慰将严重影响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归属感和对组织的信赖民警会感到很寒心、很无奈、很无助将挫伤民警斗志丧失执法尊严损毁警察形象侵蚀队伍肌体。针对当前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笔者就如何在辱警、袭警、暴力抗法事件处理过程中更好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作了以下思考。

一、当前民警遇袭的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警遇袭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等事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侵害民警权益、暴力袭警抗法事件逐渐呈现出主动性、挑衅性、侵略性民警处于冲突的被动地位由原来的强势群体弱化为弱势群体。二是侵害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甚至有预谋、有组织的侵害执法执勤民警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群众及上访人群将维护秩序的警察置于对立面将怨气撒在警察身上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受到合法的处罚后不认真自我反省反而捏造事实诬告、中伤民警。

二、民警遇袭的原因

1、社会急剧发展矛盾日益凸显执法环境恶化。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加速转型由于企业破产、改制征地拆迁物价上涨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等原因造成社会各阶层、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人群在逐渐多元的社会现实下性格扭曲、心理变态社会低收入、无保障等“弱势群体由于文化”层次低引发心理失衡由仇富心理逐渐演化为仇官心理将穿制服、当公差的人民警察置于对立面引发矛盾和冲突社会地位高、资产丰盈的一些大款老板由于财大气粗自恃高人一等在法律面前嚣张张狂更无视法律法规的守护者--人民警察面对秉公执法的民警他们更是侮辱挑衅引发矛盾和冲突。此外在社会管理日益靠近法制轨道的社会转型期政府部分职能部门的一些职能过失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频频发生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中有些地区党委政府不注重查找矛盾的深层次原因、不注重倾听上访群众的合法诉求、不注重追根溯源修正过失的行政行为而是滥用警力将警察置于矛盾的一线引发警民对立、导致警民矛盾日益突出。

2、公共媒体多元缺乏正确引导执法舆论欠佳。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是物质文化生活的极大丰富进入新时期后人们交流、往来的手段和新媒体不断更新变化媒体由以传统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为主变为以网站网络、移动媒体居多人们之间的交流往来由以往的见面聊天演变为以论坛、QQ、MSN、手机短信等方式为主。新的传播方式与新媒体的出现及广泛引用使得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

民警维权工作 第2篇

[摘要]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不同类型的民警侵权事件也随之增多。面对这一现状,我们可以通过信访、申诉、投诉及日常工作中的情况反映等一系列的行政途径来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利益。通过维权主体的扩大,申诉制度的具体化,处理好民警投诉与群众投诉关系及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将对部分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列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等措施来健全和完善民警维权的行政途径,使得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 民警维权;行政途径;完善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把维护自身的权益看成一件极为重要的事,各类维权行为都成为了社会特别是媒体关注的焦点。在公安工作中,更是时时强调严格、公正执法,强调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强调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可在这一片维权的呼声中,作为执法者的人民警察,他的合法权利却被忽视了。有统计证明,自新中国建立来,公安系统共有八千八百余位民警牺牲,十几万人负伤。其中1980年以来全国共有七千多位民警因公牺牲。2004年全国共有四百九十二位民警因公牺牲。民警每年牺牲的比例在不断提高,成为和平时期牺牲最大的一个群体。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现象的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正常发挥。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发表的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化倾向日益加剧,犯罪分子与警察的暴力对抗程度不断加大。要弘扬正气,改善执法环境,减轻警察执法的心理压力,就必须依法保护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1]

但是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人民警察的特殊权利种类、具体内容、实现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在很多方面并不十分明确,《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各自的规定,且一般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尽管理论和实践对民警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都有明确的认识,但具体谈到如何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就显得捉襟见肘,举步维艰。正是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应加强对民警维权途径的研究,以期能更切实有效地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本文将从民警维权的行政途径入手来探讨此问题。

一、民警维权的行政途径概述

民警维权的行政途径是指民警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侵害时,在行政体制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它具有以下特点: 1.目的在于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民警的执法权益指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执行公务权和与之相关的生命健康权、公私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的总称。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警察的职业风险在不断加大,“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警察的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要承受从精神到肉体上的侵害,甚至付出宝贵的生命。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民警执法权益不是单独的某一种权利,而是一种既有公安机关警察公共权力和民警个人权利相结合的综合权益。因此,公安机关有义务在第一时间保护工作人员的正当执法权益,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行政途径是维权的首要选择。

2.它是在民警认为权益受侵害之时提起的。这是民警维权的行政途径开始运行的主观要素和时间要素。行政途径的提起以认为权益受侵害为条件,而是否真正受侵害要审查之后才能下定论。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有很多,包括:不法分子的暴力攻击、谩骂侮辱、恐吓威胁;不法分子的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及新闻媒体肆意炒作抹黑以及民警在执法中因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义务和纪律问题,而遭受过重的内部纪律处分等等。而现实中很多民警自我保护的意识都不够强,普遍存在“怕投诉”、“委曲求全”等消极心理,使得维权失去了最好的时机。当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民警应该主动报告,要求维权,并积极搜集、固定证据,使得事后查处工作可以顺利开展。

3.具有行政性。这是行政维权途径的本质特点,行政维权途径是一种在行政体制内寻求救济的方式,它有别于司法救济方式,行政维权的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据是行政性的规范,维权的手段是复议、申诉等行政性途径,目前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并称三大司法途径,相对行政途径来讲,司法途径的程序显得太复杂,对于大部分基层民警来讲,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处理这些诉讼。虽然司法救济是作为维权的最后一个手段,但事实上,行政维权的运用要比司法维权更为广泛。

4.具有程序性。行政途径属于程序性途径,它是指一套科学的方案,是一种理性的维权方式,比较而言实体性措施强调的则是问题的解决方案。在行政途径之中,强调的是程序,即重视维权的步骤和秩序规定,通过明确的程序安排,来保证实体权益的实现,体现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者所应具备的理性维权的素质。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民警维权的行政途径主要有: 1.申诉。所谓申诉权是指对于涉及本人的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力。[2]

2.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3]

3.投诉。广义上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直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反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或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人民警察也享有投诉权,在其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投诉。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3] 5.日常工作中的情况反映。可以向上级主要领导及时反映自己对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想法,发现并反映侵害民警权益的苗头事件,防范于未然,更好的保障民警的权益。

二、完善民警维权行政途径的意义

第一,是维权制度化的要求。民警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行政途径当然是民警维权的首选途径。而如果缺乏维权的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维权的力度和效果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领导的态度:领导重视的,维权效果就好些;反之领导重视不够的,基层民警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样一来就造成了维权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所以,完善行政维权途径是维权制度化的要求。

第二,是理性维权的要求。目前的民警维权存在较大的盲目性,遇到权利受侵害时,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人不知所措,有些人就以暴制暴。完善行政维权途径,使民警维权有章可循,减少维权的冲动性和盲目性,冷静沉着地解决问题,不仅可以提高维权效果,也正可以体现人民警察内在理性的必备素质。

第三,是及时维权的要求。司法途径的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见效慢,在实际运用中不如行政途径快速、有效。更重要的是行政途径有利于及时知悉情况,固定证据,而只要及时掌握法定的证据,即便之后运用司法途径,进行民事、刑事诉讼,也可以为司法途径的运用提供证据条件,达到有效维权的目的。

三、完善民警维权行政途径的建议

(一)维权主体应从个人发展到集体,从公安内部发展到公安外部 民警所受的侵害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针对的是人民警察的身份和工作。因此,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让民警自己通过司法途径去获得救济,一方面民警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对民警来说是不公平的。警察在受法律追究时自我保护能力相当弱,特别是受到刑事指控时,自我辩护能力远远低于人们的想象。所以,民警维权更多的应当依靠集体的力量,组织的力量。2005年9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调研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在今年内,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简称“维权委”)及其专门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简称“维权办”),全面开展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自2000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成立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目前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各级公安机关陆续建立了维护民警合法权益机构。浙江省公安厅2004年4月15日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若干规定》,并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中成立了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工作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由此可见,集体维权的意识已经渐渐得到肯定并被运用在行政途径中了。从总体原则上讲,民警因公造成权益纠纷由专门的行政机构进行处理,既可以防止影响民警正常工作,又可以保证事件和纠纷的公正、及时处理,同时也为民警依法履行公务消除了后顾之忧。但目前维权委员会的问题在于它的地位没有得到真正的确定,在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只是对于维权委做了极为简单的规定,它的职权范围如何,在受理案件,调查事件过程中与纪委、公安法制委员会、督察机构等组织又如何协调,这些都是应该解决的问题。从长远角度来看,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维权委这样专门的民警维权组织,将其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在已经设立维权委员会的地方,要将公安系统内部的维权职能集中化,即专门由维权委来负责民警维权的受理、调查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维权委员会的建设中,可以通过加强维权委员会同警察学会、工会的联系,依托警察学会、工会的现有资源,来解决维权委员会的地位和体制等问题。

维权主体不仅可以从个人保护向集体保护拓展,还可以从公安内部向公安外部拓展。维护人民警察的正当权益不仅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事情,更是整个社会的应该予以关心的。政府和监察机关等行政机关都有为民警讨回公道的义务。面对侵权问题,民警可以依据《信访条例》通过向政府提起信访来维护自己利益,而建立健全各项民警信访工作制度就成为了民警维权的又一项有效措施。民警信访要法制化,首先要建立健全初信初访首问处理责任制,还要建立一套民警信访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反馈机制,同时,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从领导体制上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加强领导对维权工作的重视。而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它有权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民警申诉制度的具体化

申诉权具体实施的程序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这是造成民警对于申诉权认识不清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目前《公务员法》第九十条提出了申诉权的受理范围,且规定对人事处理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的申诉途径。但《公务员法》毕竟不是专门规定申诉权的法律,因此对于接受申诉之后的调查工作如何开展,相关人员有没有配合的义务等都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有关机关在接受申诉后首先要及时与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取得联系,原处理机关有义务提供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在原机关的配合下,对事实进行调查,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并掌握证据,在进行调查工作时,最重要的是多方面了解情况,听取被处理人和处理机关及第三人多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客观的判断。我认为可以出台听证程序等相关的调查规定。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美国学者认为行政听证制度是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领域的最基本的要求,它包括通知、听证及理由之陈述,意思即为行政主体在做出对公民个人权利或财产有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给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立场和观点的机会,并使当事人获知做出该决定的理由。[4](P79)行政听证制度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的渠道。可以使维权在一个相对透明,公平的环境中进行,建立起公安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同时,听证制度可以让更多的基层民警了解真正可以提起申诉的范围,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打击恶意投诉,处理好民警投诉与群众投诉关系.

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出于报复或是其他个人目的,主观、错误地对民警进行不负责任地投诉的行为。当前,恶意投诉已经成为了一线民警在执法执勤活动中遭受的最常见的外部侵害,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办案工作。[4]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把民警被投诉情况与年终考核、评定工作业绩等挂钩,更使得民警在工作中变得不敢管理。从根本上看,警察会害怕公民投诉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投诉的太多,而是现在公安机关内部缺乏一套能正确处理公民投诉,同时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投诉处理机制。目前公安机关内部有权调查和处理公民投诉警察案件的有纪检、监察、法制等常设机构,也有诸如机关作风建设办公室等临时性机构,如有公民就同一问题向多个部门投诉时,难免会出现多个部门都展开调查的情况,对被投诉的警察,就面临着要反复接受调查的现状,这不仅影响正常工作,而且易增加被投诉警察的心理压力。据此,建议将处理公民投诉的权力集中在一个专门机构上,如集中在公安机关督察队上,其他部门收到的投诉,一律移交督察队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将民警维权问题的投诉统一由维权委员会下设的“维权办”负责受理,民警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包括认为受到群众的恶意投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维权办”进行投诉。“维权办”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民警就投诉事宜作出书面答复,若投诉民警对办理结果不服的,还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7日内向维权委员会申请复核。通过加强管理群众投诉的督察队与管理民警投诉的维权委的联系,就可以防止出现重复调查,合理利用警力,提高工作效率。在调查后如果发现确属恶意投诉的,同级督察部门应及时开具督察正名通知书,以此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挽回影响。虽然督察正名制度只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内部措施,对进行恶意投诉的一方并没有惩戒作用,但它还是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警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群众投诉与民警投诉的关系,不仅树立了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更合理的保护了人民警察的合法利益。

(四)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将“对部分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列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是不服行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一是不服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笔者认为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应当将部分内部人事处理列入受案范围内。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将内部人事处理排除在受案范围内的理论渊源是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即“为达成公行政之特定目的,使所有加入特别关系的人民处于(比一般人)更加从属的地位”(OttoMayor语)[5](P135)。特别权力关系是涉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通过(强制或自愿进入)在特定行政领域内(学校、监狱、公务员管理关系和兵役关系)确立。特别权力关系被归入内部行政因而不受法律调整。[6](P168)在特别权力关系中,为维护行政权的完整性,使行政可以自行维护其内部的秩序,国家的优越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主张个人权利的余地更小,对其不适用一般的权利保护,公务员不能就公权利对其所为的处置提起行政复议。但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民主、法治、人权观念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由于其造成“无法之空间”、“法治国家之漏洞”而受到德、日等国学者的强烈批判,德、日等国已经意识到公务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具有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7](P51)德日等国因此对特别权利关系理论进行了修正。结合中国实际,由行政复议机关对部分内部行政处分行为进行审查是可行的。根据“基础经营关系理论”[5]有关特别权力关系的发生、变更以及消灭之事项为“基础关系”比如公务员的任命、免职、退休,因为对公务员的利益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可以考虑适用行政复议;而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的目的所为的其他管理、经营性质的措施,则为“经营关系”,比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内部工作指示、考绩、命令搬动桌椅等,因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较小,为维持行政内部秩序并达成行政目的,无须进行行政复议。概况起来可以适用复议的行政处分行为应当包括:

1、涉及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2、对公务员平时或年度的考核;

3、对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的确定或给付。同时考虑到行政内部秩序的维护和行政的完整性,行政复议机关重点审查的是该行政处分行为主要事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乎法律法规以及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合理性。[8]

通过合法的行政途径来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是新时代的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前提。但同时行政途径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不断的实践才能为更多民警所接受,才能更好的发挥出它的作用。注释:

1摘自张立新:警察执法中的权益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2根据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3根据信访条例.4参见杭州市公安局2003年有关投诉的统计数据

5该论是由德国学者CarlHermann教授创立的。他认为在特别权力关系以内,可以区分为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 [参考文献]

[1]张立新.警察执法中的权益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2).

[2]壮烈,8800余位民警英勇牺牲.人民公安日报,2005年3月9日第三版 [3]孟昭阳,张建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民警维权工作 第3篇

一、民警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及原因

【典型事例】:2010年8月3日, 南京中央门立交桥下, 一老太在骑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将行人自行车撞坏后只肯赔付2元钱, 交警对这起轻微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 老太对民警的劝说置若罔闻, 竟脱下裤子抽打交警, 直至将交警抽倒在地。

【原因分析】:纵观这一起袭警事件, 从主体上分析: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交警是相对强势的, 而撞人的肇事老太是相对弱势的。从主观方面上说:交警是本着处理交通事故, 化解纠纷矛盾的善意来执行公务, 而肇事老太是企图使用暴力干扰执法的恶意来逃避处罚。相对正义的强势主体, 却遭到了违法弱势主体的侵害直至被打倒在地。抛开事件表面看本质, 可以从外因和内因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 外因

(1) 当前, 我国正值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期, 人们对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个别群众常常抱着吹毛求疵的心理去审视人民警察的一言一行, 甚至会因对社会不满而故意找民警麻烦。

(2) 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规避责任, 不惜以纠缠、谩骂、殴打等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3) 社会上一些居心叵测、曾经受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警察怀有敌意的人, 利用民警在公共场所执行警务活动时, 煽动被执行警务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

(二) 内因

(1) “重大轻小”。有些单位过多专注于重大要案的侦破, 忽视一些多发性、案值不大的侵财类案件的侦破, 尤其是其中涉及个人财产的犯罪案件, 可直接导致公众整体安全感的缺失, 甚至因财产受到损失而迁怒于办案民警, 造成民警被侵害事件的发生。

(2) 公安机关大量的警力和精力被牵涉到拆迁征地、医患纠纷等非警务活动中, 同时服务功能的超限放大, 对社会、公众超职责的承诺, 分散了本来已经不足的警力, 导致“旁事”干不了, 还耽误了干好“正事”, 使得警察疲于应付, 从而降低威信, 人民群众对警察的满意度被极大降低。

(3) 部分民警以管人者自居, 服务意识淡薄, 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群众, 造成群众不满;特别是一些民警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低人一等, 常常予以训斥、侮辱和辱骂, 造成群众心理抵触对民警“敬而远之”, 甚至伺机报复民警。

综上所述, 无论是外因还是内因, 都从侧面体现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还有很多不和谐的因素没有被消除, 民警执法环境也不会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改观。因此, 积极探索如何减少民警被侵害事件发生的新思路、新举措, 才是民警维权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在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的实际操作中应避免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忽视全警参与的重要性

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简单等同于政工部门的对外宣传。一提到警察公共关系, 便认为那是政工宣传部门的事情, 与基层民警无关, 搞好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就是多写文章获知多组织几次活动。这是对警察公共关系概念片面理解的结果, 完全忽略了全警参与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推动警察公共关系发展, 是一个全警参与的工程, 不是某个警种、某个地区、某个时段能一蹴而就的。因此, 广大民警应当立足自身工作岗位, 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成工作中的大事, 把每一次接处警都当作与群众建立良好关系的平台, 积极参与到公共关系工作中去, 才能推动警察公共关系有序、良性发展。

【误区之二】忽视警民交流的互动性

将警察公共关系简单等同于某种特定的单一的形式。一提到警察公共关系, 则言必称“警营一日”、“警营开放日”等等, 似乎不时组织一些这种活动, 让市民群众参观一下平日里相对较为神秘的警营, 观摩一些警用装备, 便是做好公共关系了。其实, 这是犯了简单化和以偏概全的错误。从公共关系的含义上说, 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促进公众对组织的认识、理解及支持, 达到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促进工作开展的一种活动。“理解在于交流”, 而交流一定是双向的、互动的。如果仅仅采用单一简单的活动模式, 去争取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误区之三】忽视关系建设的长效性

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简单等同于组织特定的活动。现阶段建设警察公共关系, 往往依靠上级部门开展的诸如“警民有约”、“大走访”开门评警等活动。活动期间, 民警都会按照要求主动走访群众、问计于民。一旦活动结束, 民警走访的热情便会随之降低。这对于广大渴望与民警交流的群众而言, 极易造成很大的落差感, 使群众产生“公安部门在做秀, 搞形象工程”的感觉。这对于警察公共关系的健康发展是极其有害的。

三、对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几个易被忽视点的一些思考

(一) 坚决秉公执法

林肯曾经说过“力量来自公正”。相对于国家机器的强势, 公正的法律便成了普通群众实现权利救济的最重要的手段。人民警察能否做到执法公正, 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也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群众一旦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或者因为民警在处理一些案件、纠纷时与群众交流不够, 使群众造成重大误解, 便会产生使用暴力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 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的产生。

(二) 注重人文关怀

能够在根本上密切警民关系, 提升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 往往是一件又一件平凡的小事。而要想人文关怀不再只停留在纸上, 应当注重对普通群众的人文关怀。笔者认为, 作为与人民群众接触最频繁的执法者, 向老百姓进行基本法律常识普及是十分必要的。将普法宣传融入我们工作的点点滴滴之中。调处纠纷时、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时、处理轻微违法行为人时, 都可以就相关的法律告知群众。让群众学会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也让群众知道应当遵守法律否则会遭到惩罚。这既是一种朴实的人文关怀, 也对作为执法者的我们是一种保护。

(三) 从容危机公关

民警维权工作 第4篇

心系维权,务实创新,开创了妇联维权工作新局面

多年来,南阳市妇联始终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创新发展思路,创新维权形式,开创了妇联维权工作新局面。创新建立了南阳市妇联网站,在网站上开设了新闻中心、工作动态、创业就业、维权在线、儿童天地、巾帼风采、女性天地、各地妇联等8个板块。

妇联网站的建立,打开了南阳市妇女工作社会化的大门,使南阳的妇女工作走出了妇联系统,走出了南阳,走向了全国各地,甚至是在国外,只要打开南阳市妇联网,有关妇联工作的各类信息就会映入眼帘。

创新开通了网上信访专用平台,为妇联设立了网络信访接待专用通道,促进了维权工作信访网络化、社会化。信访人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咨询各类信访案件,可以投诉各类信访案件。

创新开展了各类维权活动,以活动倡导维权意识,以活动带动辐射影响,使维权工作在活动中扩大影响,使广大妇女在活动中受益,使社会各界在活动中了解妇联、了解妇联工作。

几年来,南阳市妇联先后举办过“三八”维权周、“送温暖、助帮教”、“维权示范岗”授牌仪式、普法宣传、反拐禁毒日宣教一条街等活动,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际,组织县、乡、村妇联干部深入街道社区、乡村农户,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免费咨询、义演义诊活动,全市共设立咨询台87个,悬挂横幅标语400余条,宣传版面180余块,印发宣传资料15万份,为全市6万多名妇女提供了咨询援助服务。仅2012年就在全市选树、表彰、挂牌了30个“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先进示范社区(村)、5000户“平安家庭”示范户。

整合资源,健全机制,提高了社会化维权工作新水平

拓展社会化维权机制,利用弹钢琴工作法,协调社会各界力量,协调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成立了南阳市巾帼维权律师服务团、南阳市妇联维权合议庭、南阳市妇联妇女维权中心等相关组织,并在南阳市妇联网创建《维权在线》栏目,为南阳市贫困妇女儿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建立健全了集信访接待、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心理疏导于一体的妇女维权服务模式,使大量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劳动争议等矛盾在萌芽状态得到及时化解。

不断健全四级信访网络,充分发挥“12338”维权热线作用,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并开展了妇女信访代理工作。农运会及十八大期间,南阳市妇联加大疑难案件化解力度,成功协调解决多起个案,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建立健全了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周抽出一天时间专门做信访接待工作,领导亲自处理信访案件,受理、调处群众信访案件成功率达100%。

联合南阳市纪委组织召开了家庭助廉教育活动推进会。从教育主要领导的配偶当好廉内助入手,组织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及市直单位配偶147人一起参加,读、唱《吃亏歌》,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创建廉洁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签名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全市共召开家庭助廉座谈会、促进会、推进会等500余场次,下发家庭助廉倡议书万余份,科级以上受教育干部家属达2千余人次。

提升素质,增强内功,发挥了妇联组织的温暖之家作用

几年来,南阳市妇联在张婉婉的带领下,在维权的道路上始终秉承一个理念:就是弘扬“四自”精神是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的基础;倡导一个口号:要想维权就要打铁首先自身硬;实施一个维权计划:就是从小维权拓展到大维权。

从教育入手,着力更新广大妇女的思想观念。抓住南阳举办第七届全国农运会的有利契机,谋划举行了庆“三八”迎农运百万妇女贡献美丽南阳大行动启动仪式、南阳市“迎农运女子健身操展示赛”、“迎农运·巾帼展风采”羽毛球赛,“学雷锋、迎农运、文明新风我先行”等志愿活动,引领广大巾帼志愿者积极开展助老扶幼、咨询宣传、义务劳动、家政服务等活动,叫响了一批巾帼志愿服务品牌,已注册巾帼志愿者1万人,开展志愿服务5万余人次,巾帼志愿行动已成为南阳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从关注民生着想,解决广大妇女“造血”问题。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妇联主席张婉婉亲自在妇女干部培训班上授课,以带动各级妇联干部。在授课中个个都是行家里手,年授课达100余场次,年受训妇女达10万人次;组织开展的“百万妇女创业大行动”,仅2012年就发放小额低息贷款3.7亿元,扶持妇女7106人。同时,积极配合人社等部门发放小额贴息贷款3.4万元,直接扶持妇女创业就业2万余人。

从长计议,制定了妇女儿童发展“两规划”。新《妇女规划》立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共确定了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和法律等7个发展领域,设置了59项主要目标,提出了85项策略措施。

新《儿童规划》立足于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共确定了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5个发展领域,设置了53项主要目标,提出了65项策略措施。两项新规划的颁布实施,为推动南阳市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掀开了南阳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崭新一页。

民警维权工作 第5篇

同志们:

按照省、市警察协会的统一要求,在分局党委的重视和关怀下,在区警察协会、区司法局、区人大法工委、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平正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支持下,分局全体民警热切企盼的民警维权法律服务中心今天正式成立了。在这里,我首先代表分局党委和区警察协会对民警维权法律服务中心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始终关心和关爱xx公安民警,并对公安民警维权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予以全力支持的区司法局、区人大法工委、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平正律师事务所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5年6月12日,对xx459名公安民警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和庆贺的日子。从现在起,xx公安民警维权工作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xx公安民警的各项合法权益将从法律层面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和维护。民警维权法律服务中心必将在承担护警维权重任彰显力量,他承载着分局民警的希望和重托,将任重而道远。

民警工作心得 第6篇

在思想政治方面,我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一切行动,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贯彻学习十八大讲话精神,严格落实X局长讲话工作方针,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和工作责任心,在学习中强化了自己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

在组织纪律方面,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按时上下班,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在工作方面,我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踏踏实实搞好治安工作,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同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将专业法律知识学深学透,以便应用于日常公安工作中。

民警工作总结 第7篇

20XX年3月我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汉寿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从警一年来,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政治坚定、执法公正,努力为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我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一、思想政治方面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民警。

二、公安业务工作方面

不断向先进典型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而且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时刻约束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三、组织纪律方面

今年以来,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处警,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四、廉政建设方面

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一年来,保证了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回顾一年的工作学习,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有时情绪过于急躁,这是自己政治素质还不够高的表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为明年确定了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民警工作总结范文(二)

一年来,在分局党委和大队中队的统一领导下,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政治坚定、执法公正,努力为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我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一、思想政治方面

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民警。

二、公安业务工作方面

不断向先进典型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而且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时刻约束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一年来,在大队中队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十名,调解纠纷300余起。抢险救灾十余起为人民群众挽回财产损失数万元。同时在自己上班期间加强巡逻摸索一套防“两抢“的工作方式,做到少发“两抢“严防恶性案件发生,在一年上班期间无恶性案件发生,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巡逻辖区的治安秩序稳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的净化了巡逻辖区社会风气。

三、组织纪律方面

今年以来,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处警,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四、廉政建设方面

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一年来,保证了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回顾一年的工作学习,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有时情绪过于急躁,这是自己政治素质还不够高的表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为明年确定了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用周部长四句话为行动指南,以新世纪、新阶段的三大历史使命为己任,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民警工作总结范文(三)

我作为一名基层警察,面对劳教工作不断发展,劳教体制不断改革,新的戒毒制度不断完善,作为戒毒场所的民警,只有想方设法提高自身在工作岗位的核心竞争力,才能有所有作为。

一、心态要平稳

作为戒毒场所的普通民警,以什么样的心态面对用人机制灵活多样、工作方式复杂多变、场所地域差别明显,岗位分配参差不齐、单位经济收入差距带来的思想影响,将直接制约自身发展。如不具备平抑、消除来自社会以及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压力,其思想波动必然影响工作质量与效率,甚至丢失工作岗位。所以,具备成熟稳健的性格心理,是合格民警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好高骛远,妄自菲薄往往滋生烦恼。只有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少一些浮躁,才能在劳教事业中找到适合扮演的角色。需之起点不同,差距必然客观存在;能力不同,发展必有快慢之分;业绩不同,待遇必有高低之别。境况好时,不以物喜,境况不好时,不以己悲,始终以常人心态面对荣辱得失,这才是合格民警追求的心理品质。知识改变命运。一般地说,“能力恐慌“越大,填充知识的意识就越强,业务优势就越明显,生存压力就越小,心态就越平稳。

二、目标要明确

人生没有目标,就像航船迷失了方向,俗话说得好:“英雄不问出处“.所以,劳教民警的发展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在倡导能力胜于资历的年代,平庸无为的人必将面临淘汰。要树立“以作为求地位“的思想,对人生的某个时段,或一定的工作期限内,为自己设计一个明确的目标。当然,这个目标要切合实际,特别是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并随情况变化适时修正调整。目标太高,实现不了,容易挫伤锐气;目标太低,出不了成绩,影响个人发展。那么,制订一个什么样的目标才既符合岗位要求又切合自身实际呢?一般来说,要依据劳教场所对各层次岗位人员的考核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在什么层次就拟定这个层次的发展目标。概括起来就是“跳起来摘桃子“.通常情况下,个人工作目标应包含工作态度、业务技能、服从意识、团队精神、遵章守纪、工作业绩等内容,有量化考核要求的还应有奋斗指标。同时,目标一旦确定,就必须处理好说与做的问题。那种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的目标尤如形同虚设,对自身没有任何意义。只有不畏艰难险阻,为实现目标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的人,才有可能到达理想的彼岸。

三、工作要争先

在人才需求供大于求的时代,如何保持自己在工作岗位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好既得利益,追求更好的发展,是摆在每个民警面前且不得不引起思考的现实问题。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应该是以不变应万变,即:不变的永远是工作的高标准。工作标准高,工作态度就会发生转变,自身要求就会更严,也就容易一次就把工作做好。工作高标准谈起来易,做起来却很难。()首先是工作思路要清。思路决定出路。缺乏对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岗位要求的分析,工作主次不分,四处用力,就难有高标准。比如,针对劳教工作政策性强和场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两个显著特点,要求劳教民警必须十分熟悉劳教业务方面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具备很强的服务意识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才能有效避免说错话,办错事的现象发生。其次是要有一流的工作业绩。工作业绩最能检验民警工作是否高标准。要以始于岗位所需、终于群众满意为标准,围绕单位和自身工作目标,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办公秩序、注重信息反馈、保持良好关系和业务技能、工作效果等方面出成绩,达到办一件,成一件,不留遗留问题的最低目标,努力争当让领导放心地“交任务、压担子“的优秀民警。

四、责己不责人

民警维权工作范文

民警维权工作范文(精选7篇)民警维权工作 第1篇对新时期民警维权工作的些许思考近年来国内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发生暴力抗法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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