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精选14篇)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1篇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方金融机构投融贷提醒您,为了避免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投融贷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还会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比如,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还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无还”的不良信用“纪录”,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2、订立协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利率应合法。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4、提供担保。投融贷建议各位债权人,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5、及时催收到期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起诉权,更重要的是继续拥有胜诉权。
6、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7、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2篇
内容提要:一般而言,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借款应当按照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向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合法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企业作为一种商业主体,与其他商业主体之间经济往来密切,资本流动活跃,许多企业出于业务需要,在生产经营等开展正常业务过程中,都可能向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公民或企业融资。撇开法律上的问题,对于借款企业而言,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于贷款企业而言,可以有效地利用闲臵资金。但是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行为,出于法律上的原因,其借款效力问题在法律上面临风险,因此,笔者就企业民间借贷过程中发生的若干行为结合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进行效力分析,以引起企业在借贷过程中的注意,并供读者批评指正。
关键词:企业 借贷 效力 担保
一、影响企业民间借贷效力的主体因素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企业选择向谁借贷有可能决定借款行为的效力,笔者试从企业借贷的对象分析:
1.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根据1999年2月13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认为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因此,依据该解释,只要企业与公民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借贷行为有效。但是该批复同时规定了几项企业借贷无效情形: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这几项借贷行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与合法金融机构的业务职能相冲突,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上述法律虽然给予企业与公民之间建立一种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但是借贷关系是否有效还涉及到其他规定。如公司法规定企业向其他人提供借款需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合伙企业法对此也规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企业向公民提供借款,同时应满足该类法律规定,作出有关决议之后方可进行。
2.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根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实践历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都抱以否定态度。但是这种状况也因《合同法》的出台引起了学者的广泛质疑,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在决定与企业之间进行借贷行为时仍然应当慎重处理。因为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种借贷形式,借贷双方对法律规定并不熟悉,对此均要面临着很高的风险,特别是贷款一方。主要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有:《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商事裁判标准规范》在 “关于几种特殊主体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中的论述:“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也可以将企业的闲臵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但是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同时在企业之间借a贷的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将其资金借贷他人以牟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所以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允许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无效。”
3.企业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借贷行为。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经营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结算业务的仅限于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他未经批准从事存贷款业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公民均有违法律规定。但根据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财政性借贷;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种科学、教育基金、各种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可在经批准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开展借贷业务。
4.企业与自己的董事、股东及其他投资人借贷行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此处的董事、股东及其他投资人仅限于自然人,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尚不被法律认可,这在上面的论述中已经谈到,此处不作赘述。
应该说董事、股东及其他投资人作为普通公民,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但是基于企业董事、股东及其他投资人的特殊身份,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企业本身和其他股东、投资人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企业向自己的董事、股东及其他投资人从事借贷行为,借款对象区别于其他公民,因此除了受金融法律法规的调整外,还要受企业组织法律法规的调整。我国企业的分类非常复杂,而企业组织法律法规是根据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相应制订的。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
法学界对企业与自己的董事、股东及其他投资人从事借贷行为的效力有争议,目前也没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持否定立场的学者认为,股东对公司有资本充实、资本不变、资本维持义务,企业向股东提供贷款可能导致股东变相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持认可态度的学者认为借款虽然直接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但并不改变企业对该借款享有的取回债权,不会根本上使企业资产减少。笔者认为,从民法原理来看,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私法主张意思自治,除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投资人协议约定不允许借贷的以外,可以认为这种借贷是依法有效的。至于董事、股东或其他投资人向企业提供贷款,则明显增强了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财产的范围,更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借贷法律关系是为法律所认可的。
二、企业为他人担保的法律问题
企业在经营实践中,经常会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生。由于我国很多企业法律意识薄弱,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较为草率,致使法律风险大增。为减少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因此,企业在担保法律实践中应注意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臵,在此仅介绍前面三种。
1.保证
严格审查保证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任意组织和个人都能为他人借贷提供保证的,企业在与他人发生借贷行为或为他人提供保证时,应当考虑他人或自己的保证资格。就保证而言,不具备保证资格的有关主体规定在担保法中。《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款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另外,公司企业组织法均规定了企业在为他人担保时应当依法或依章程经股东会、董事会、投资人全部或部分同意方可。企业领导层,大股东不能用公司财产为个别股东的个人债务作担保。如果债权人选择保证人不注意对保证人有无担当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保证人无独立财产,这种保证有可能形同虚设,根本不能实现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如保证人为合伙人,如用合伙企业的名义担保,作为债权人要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当将来拍卖合伙体财产以实现债权时,会遇到来自其它合伙人的抗辩,而不能拍卖共有财产以兑现债权。
目前,我国保证人的责任有两种,即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前者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当债务人不能足以偿债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保证人在这种保证责任中有先诉抗辩权,即偿债有次序之分,先债务人,后保证人,但对债权人来说,偿债效率较低。后者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偿债无次序之分,谁有能力准先偿,事后保证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再向主债务人追偿,这对债权人来说偿债效率高,但对保证人来说,较之一般保证风险更大。对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说,究竟采取哪一种保证责任取决于各方如何约定,如无约定作法律上推定为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约定才能选择一般保证,减少保证人的风险。人们常常这样行文“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代为偿还......”,此条款中“不履行”含有能履行而不履行及不能履行两层含义,属于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推定为连带责任,如保证合同条款中写明“......债务人不能履行,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则是一般保证责任,一字之差,保证人承担着完全不同的保证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如果保证合同无效就免除相关主体的责任。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过错仍承担部分保证责任。主合同违法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但保证人有过错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抵押
企业出于一定的目的,可以将公司的财产用于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是指不转移占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企业在作出抵押决定时应考虑有关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以免遭受不必要之损失。
(1)抵押的财产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办理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对财产可抵押的范围作了规定,新出台的物权法除了对担保法第三十四进一步确认外,另新建立了“企业浮动抵押”制度,即企业可以以其全部财产作为整体向他人担保债权。
(2)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四荒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设定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有关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公示 抵押是一种物的担保行为,而且对抵押财产不转移占有,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公示行为使人从外部察知。抵押担保主要针对的财产是不动产及一些价值较大的特殊动产,因此,法律对抵押的设立一般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所以企业在对外设定抵押或者接受他人提供抵押的时候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以免抵押不成立。
3.质押
质押也是一种物的担保形式,但与抵押不同的是,质押需转移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因此对质押的财产仅限于动产,另外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财产权利也可以质押,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权利质押也越来越重要。质押应当注意:
(1)动产质押。
质权是一种物权,物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达到公示效果,抵押权通过登记来设定,而质权必须通过转移占有来设定。因此,如果企业设定质押时不转移足有质押动产的,则不能设定质押。
出质人不得与质权人约定,如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仍未能履行债务的,质物的所有权转移质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有保管好质物的义务,也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2)权利质押。权利质押的种类很多,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增加了对可以转让的股权、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出质。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本质不同的是,权利质押的客体是一种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无法通过转移占有的行为达到公示的目的,而且不同的权利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对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也不相同,物权法出台后,对权利质押设定已较完善。对
(一)设定质权的,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凭证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
(二)设定质权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
(三)设定质权的,自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应收账款设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担保决定和程序
企业在作出担保决定时,不仅要受担保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还要受公司企业组织法律的调整。因为企业在对外作出担保时,可能影响企业股东、投资人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企业对外担保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企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也可能影响担保的效力。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法律调整,归结起来,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资法。对于公司法,近些年有了较大的修改。旧《公司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4条第3款:“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旧的公司法对待公司对外担保方面是持禁止意见的。但是2005年新公司法第16条修改了这条规定。该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现在的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范围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同时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公司为不同的对象担保时的规定是不同的,对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而且这些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法律也严格限制合伙企业对外担保,也禁止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财产份额为他们提供担保,担保时必须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本条所说的“对外抵押”,是指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公司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
二、企业抵押贷款后,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农民外出打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3篇
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规定, 从2002年3月1日起, 一律取消包括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用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等在内的收费。证书工本费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但需办理证件手续。
出门之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 年龄。16周岁以上, 男60周岁以下, 女55周岁以下。
2.体检。由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证明必须加盖照片骑缝章, 主检医生必须签字。
3.证明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务工证 (劳动就业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卡) 、结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或未婚证明) 、健康证、技能培训合格证、边境通行证 (特区打工) 、出国护照 (出国打工) 等。到打工地后还要办理暂住证。
4.正确选择打工地区和工种。广泛收集各地可靠的劳动用工信息, 根据自身文化、技术水平, 选择经济发展较快、劳动力需求较大、未来岗位多的地区和适合自己的工种。
5.职业技术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参加对口培训, 并与职业技能鉴定挂钩。
6.正确选择劳动就业劳务机构, 有组织地外出打工。重点到国外的建筑业、商业、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打工, 以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
打工择业应避免的误区
1. 好高骛远, “这山望着那山高”, 结果一事无成。
2.自暴自弃, 对能够胜任的工作不去争取、竞争, 结果失去了很多就业机会。
3.怕脏怕累, 大事做不下来, 小事又不愿做, 很难找到就业岗位。
4.金钱至上, 很容易被人利用, 如一些打工姑娘被骗作“三陪”, 不能自拔, 害己害人。
因此, 外出打工一定要以自身素质为基础, 正确衡量自己的特长和能力, 选择正当的职业。
获取用工信息的渠道
1.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
2.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务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
决不能相信不相识、不了解的人和未经证实合法的机构提供的信息, 以免上当, 走入打工歧途。
求职途径
1. 上网求职。
2. 招聘 (招工) 广告。
3.合法的中介机构。
4.当地劳动服务就业机构。
5.亲戚朋友介绍。
6.直接到感兴趣的公司企业, 介绍自己的特长。
7.电话联系公司企业。
8.集体应聘。
应试
1.不迟到, 衣着整洁, 落落大方, 面带笑容, 给对方一个好的第一印象。
2.专心听, 认真答。表达要清楚, 重点要突出。
3. 作自我介绍时, 应实事求是, 不夸大成绩, 不回避缺点。
4. 切忌与招聘者争论, 沉着冷静, 保持良好的态度, 坦率回答问
5.当问题回答不上时, 要勇于承认不足, 不要直截了当地反驳拒答, 应巧妙应付。
签订劳动合同
1.确立劳动关系15日以内, 打工者必须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工作时间,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合同终止条件, 违反合同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3.签名盖章。要与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署名。
4. 签订合同日期。
5. 签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不能收取押金。
6. 合同签订后, 应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备案。
7.妥善保管劳动合同, 避免丢失。
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 必须依法进行, 一经签订, 单方面不得终止, 否则应负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2.患病或者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以内的 (依据劳动合同规定, 一般为3~12个月) 。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以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3.工作失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 不能胜任工作的。
7. 客观条件发生变化, 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打工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在试用期以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不按期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用人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儿童拔牙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4篇
(1)如果乳牙有龋,应尽可能保守治疗,不要过早拔除,尽量保留乳牙到该牙的替换期,防止恒牙萌出困难、
(2)反复发炎流脓,或根尖已从牙床刺出,或滞留的乳牙要及时拔除。
(3)不要轻易拔除长歪的新牙(恒牙)。有些家长见到自己的孩子牙齿长得不齐,特别是长歪的“虎牙”觉得不好看,就要求医生拔掉,这是错误的。“虎牙”牙根最长,对面容的保持至关重要。如果缺失“虎牙”,特别是上颌“虎牙”,人的面容会显得苍老,缺乏朝气。不整齐的牙齿可以通过以后的正畸治疗矫齐。
(4)家长带孩子到医院拔牙,常会发现拔除的乳牙牙根是“断的”,实际上多是乳牙根被吸收了,不要误解。
(5)有时乳牙脱落很久,恒牙未萌。这就需要带孩子到医院进行检查拍牙片,了解是否有恒牙或是否有多生牙埋藏在颌骨内,阻挡恒牙萌出,如果有多生牙,就需要手术拔除。有时还需要要对不能萌出的恒牙做手术。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5篇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作为简单方便融资手段很受资金短缺人士的青睐,民间借贷不仅解决企业、个人资金短缺,还可以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民间借贷看起来很简单,但在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下面请看详情: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1、原告主体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债务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时候,有些债务人为了赖账,就会以“我没有向原告借钱,至于借条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来进行抗辩。笔者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借据上的债权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债权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请追加,法院都要依职权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其他债权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放弃权利,可不予追加。如果债权人死亡,其所有的继承人都应当作为原告起诉。
2、被告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如债务人借款后离婚,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如债务人死亡,继承债务人财产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只能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或者以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应当允许。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当允许,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践中,经常有在借条上直接写着“担保人×××”的情况,笔者认为,由于这种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属于人格保证且保证方式不明,应视为连带保证,适用《担保法》中关于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表现为原告要提供欠条、借据或者借款协议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声称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原告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而被告否认借条上面的签名是其本人的签名。对由此产生的申请笔迹鉴定义务的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意见是让原告承担,认为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是让被告承担,因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否认签字系其本人签字,即是对原告诉讼主张提出反驳意见,因此被告应当对笔迹真伪的鉴定负有举证的义务,应由被告申请字迹鉴定,预交鉴定费,并配合鉴定机关做好鉴定工作。
应由被告承担申请笔迹鉴定的义务。因为原告在提出主张并提交了签有被告名字的借条后就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否认该借条的真实性,称非其本人书写和签名,应相当于其提出了该证据系原告伪造的主张,那么被告就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时候举证责任应转移给了被告,由被告就借条上的签名及书写内容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的预期结果被告心里最清楚,如果真是其本人所书写和签名,被告就很可能会放弃异议了,如果确实不是其本人书写和签名,那么,在法院将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给被告时,被告就会积极地配合鉴定机关搜集提供他本人同时期相关材料,这样更有利于鉴定机关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才能将造成错案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还有个别借贷案件,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名称不符,特别是有些同音不同字的签名,如果被告到庭应诉,被告否认借条是其出具或被告不到庭,被告的户籍档案没有曾用名记录,原告很难举证出具借条的人与其起诉的被告是同一人,其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保护,特别是有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出具借条时,隐瞒其署名与其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在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将被告拘传到庭,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可以进行字迹鉴定,如果被告拒绝字迹鉴定,可以承担不利后果,而不能一味要求原告举证。
民间借贷合同的注意问题 第6篇
推荐合同法律师: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民间借贷合同多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贷款方将款项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民间借贷合同多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贷款方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方,合同才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对于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利率应否予以保护问题,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率不予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约定的合理利率应予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3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审判实践中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处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一予保护。”第三,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的规定:“公民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第四,根据《民法通则若十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五,对于民间借贷,有利息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七,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八,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的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7篇
前两篇就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和借款合同的注意要点做了探讨和总结,本文对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再做一些提示和归纳,作为民间借贷系列的收尾。
在第一篇概述借贷关系法律风险防范时,文章就提到过:“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出借人应当争取取得借款人的其他财产的抵押权或者他人的财产保证或抵押,以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当然是否能够争取到担保,是由双方的强弱关系决定的,并非每一笔借款,权利人都能够取得足额的担保,但从债权人预防风险的角度讲,能够取得担保,就多了一份实现权力的保障。”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于出借人债权担保的形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和质押。不管是哪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与权利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1、明确担保的性质。即明确是上述保证、抵押、质押中的哪一种,因为不同的担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强弱、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具体不同之处在下文中详述。
2、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与主借款合同相对应,是针对某一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还是针对一段时间内某几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因为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所以明确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使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对应起来,能够减少在出现纠纷时,合同效力认定和担保的债权数额认定上的麻烦。
3、明确担保的范围。此担保的范围与2中担保的债权数额略有不同,因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必然会出现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的产生,都可以约定在担保范围之内。所以,明确担保范围,尽量将可能出现的合理合法的损失都约定在担保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实现担保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当然,不同的担保形式所需注意的点也有所不同,下面一一详述:
一、保证形式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保证人以其资产信誉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的担保形式,需要着重考量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其是否具备代主债务债务人履约的能力。正是这个特点,使得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确保保证人的主体适格。因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机构、组织都是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取得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等,不得为保证人。
2、明确保证方式。保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别情形外,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更强也更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在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方式,在争讼时,法院也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所以,债权人尽量不要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为自己实现债权增加麻烦。
3、明确保证期间。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十分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
二、抵押形式担保:
抵押是指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它以确定的足额的财产为担保,所以相对来讲,也是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障性最强的担保形式。基于这个特点,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财产的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否有其他的权利瑕疵,譬如是否设立过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间的权利争议等。
2、确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3、争取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二天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对于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无此强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建议尽量争取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登记才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确保一定程度的受偿优先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明确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为防止抵押物灭失的带来的损失,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5、明确办理抵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因财产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因抵押财产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等等,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6、保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项权利或与他人的权利争议,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并明确在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等。
三、质押形式担保:
质押也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其与抵押相比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即需要将质押物交付于质押权人。质押形式在民间借贷中不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特殊的财产权利质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
担保合同其实质还是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行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细节外,其他如送达条款等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样适用。
自配鸭饲料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8篇
产蛋鸭常发生维生素D缺乏症,这多是因为日粮中维生素D含量不足或家禽接受日光照射不足造成的。病鸭表现为生长发育不良,羽毛蓬乱、无光泽,产蛋率下降,产薄壳、软壳蛋。为防此病,要经常在鸭饲料中额外添加鱼肝油或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等。
鸭一般在凌晨产蛋,因此,必须使其在凌晨时分保持较高的血钙浓度,否则会产出沙壳蛋、畸形蛋,甚至会造成产蛋量下降。所以配制产蛋鸭饲料时,其中既要有吸收快的钙源,又要有吸收缓慢的钙源,通常同时用石粉和贝壳粉作为钙源。
朗读教学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9篇
中图分类号:G62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4-0070-01
语文教学离不开朗读,因为朗读是学生学习语文、了解语文的必然之路,是学生感悟体验文本、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重要手段,是把书面语言转化为发音规范的有声语言的再创造活动,也是语文老师进行教学的重要法宝。朗读教学历来是语文学习的关键,“书读百遍,其义自现”正是说明朗读在语文学习中的重要地位。怎样才能提高朗读教学的效率呢?我认为教师在朗读教学过程中注意了以下几个问题,一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朗读教学时目标要明确、具体
朗读课文前一定要对课文进行整体感知,初步感悟课文内容,同时读前要给学生提出明确的要求,如读准字音、节奏和语调,读出情感和语言气势等,切不可仓促上阵。五年级课文《再见了,亲人》就是一篇非常适合读出情感的文章。教师的课堂教学过程如下:
师:刚才我们看了一些关于离别的画面,同学们的心情都很难受,那么我们今天学的这篇课文,同学们想想该用什么样的语气来读呢?读时该注意哪些地方呢?(简单的一句话,既把学生带进了课文,又对学生提出了明确的朗读要求。)
二、朗读方式要灵活多样
朗读有自由读、模仿读、表演读、分角色读、齐读等各种方式,当需要激情引趣或学生读得不到位时,宜用范读指导;当需要渲染气氛、推波助澜时,宜用齐读;当遇到对话较多、情趣较浓的课文时,宜采取分角色朗读。
三、朗读教学要重视评价
教师要引导学生掌握两种评价方式,一是自我评价,就是学生在朗读之后进行的自我评价,可以说说自己为什么要这样读?自己读后有什么感受?二是相互评价,即在听了其他同学朗读之后,要引导学生对他人的朗读作出中肯的评价,可以说说他读得怎样?为什么?你认为他的哪些方面有待改进?
三年级老师在上《西门豹》一课时,就采取分角色表演读的方式进行教学,并在教学过程中适时评价,引导学生更深入地理解课文。
师:今天我们来学习《西门豹》,课前同学们已经预习过了,现在谁来说说这篇课文主要讲了一件什么事?
(学生纷纷举手回答。)
师:从同学们的回答可以看出大家预习的很认真,那么你们敢不敢上台表演呢?
(学生情绪激动,都想尝试。)
师:我们先来分角色朗读,读的同学要认真,听的同学也要注意判断他读得好不好。
(点名分角色朗读,学生评价。)
生1:我觉得扮老大爷的同学读得好,因为他读得慢,很像老人在说话。
扮老大爷的学生:我也认为老人说话肯定很慢,讲到河伯娶媳妇时还很气愤。
生2:扮西门豹的同学读得不够好,因为听起来不像一个当官的。
师:同学们读得不错,大家评价的也很好,我们要听取同学们的建议,提高朗读技巧。接下来,我们进行分角色表演,同学们不仅要读好,还要表演好。
(学生分组练习课文表演,教师指导。)
(学生上台表演,师生共同评价。)
生1:我觉得巫婆最可恨,她不光骗钱还害人。
生2:我觉得西门豹很聪明,惩罚了坏人。
生3:我觉得他们演的还不自然。
……
一篇课文在学生不同的朗读练习和评价中得到了诠释,老师不需要苦口婆心的讲解,学生也不是机械的学习记忆,老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愉快,知识点得到了落实,学习氛围也十分浓厚,这样的课堂学生又怎么会厌倦呢?
语文教学不仅仅只在于字、词、句、篇、章的理解,更主要的是让学生通过情感体验,感受世界上的美与丑、善与恶。而朗读正是情感的渲染,激情的迸发,因此,在语文教学中千万不可忽视学生的朗读训练,我们要留给学生充足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在读中整体感知,在读中有所感悟,在读中培养语感,在读中受到情感的熏陶。
民间借贷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第10篇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6、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7、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
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借款人的成本不管叫什么名目,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第11篇
一、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二、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四、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五、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复习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12篇
时间安排不当,缺乏小计划,自我复习东一榔头西一锤,漫天撒网,没有阶段性复习目标,或者自我支配时间安排过紧,缺乏弹性、机动性,这些都是小计划失败的通病。紧跟着老师走是“大锅烩”,自己的小计划是“小勺喂”,“大锅烩”要吃饱,“小勺喂”也要喂好。制订一份留有时间弹性的小计划是每一位考生应切实执行的好办法。
二、没有养成每日自我暗示、自我调节以及自信、乐观、向上的积极学习心态的好习惯
科学家们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在演员大脑的特定部位贴上微电极,然后按内容不同要求演员们表演各种电影情节。当他们演出与灰色、无精打采、消极、沮丧、愤怒有关的情节时,实验监测仪显示脑啡肽的含量随之降低,当剧情进入欢乐、健康、愉快、喜悦、自信、爱情的内容时,脑啡肽的含量也随之上升。脑啡肽是调节学习心态的天然快乐剂,养成积极乐观的学习心态有利于大脑脑啡肽的`分泌增加。
三、精力分散,未能把精力长期专注于学习事务上
同学们的精力就像电灯光源。如果光源照得范围太广,则光线散乱,亮度暗淡。唯有把光线聚焦成光束,才能提高亮度,穿透黑暗。同学们把自己全部的精力像激光一样聚焦投注到学习中去,可以钻透各科学习中阻碍成绩提高的任何“瓶颈口”,顺利完成差科弱科的复习升级。
四、自我设限,缺乏心灵上的周围激励力量
三分钟热度是同学们复习中常犯的通病,每天应该随时用自我想像、自我暗示、自我谈话、自我反省、自我激励、自我鞭策等多种激发方法突破心理上的学习高度极限,激发出心灵的巨大潜能,使自己每时每刻都处于心静如水又激情似火的自信学习状态中。潜意识的学习能力是无法想像的,哪怕是平时激发出一点点,也能迅速优化你的学习状态。
五、忽视各科复习中的客观增分规律
成绩的提高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例如:各科记忆知识的梳理成网,分类解题收获的总结积累,文科复习注重知识的反刍,理科复习侧向思维的迁移遵循各科的增分规律去用功复习,就等于找到开启成功之门的钥匙。
六、忽略基础,过于浮躁
期望着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总分的想法容易使同学们心浮气躁,在复习时,一会儿翻这本参考书,一会儿看那本习题集,一晚上做几十道题还嫌少这些都是蜻蜓点水似的做法,根本不可能提高学习效率。复习是一个潜移默化、厚积薄发的过程,成绩的提高和能力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衡量复习效果的高低也不是以看书多少做题多少为标准的。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只要掌握“真谛”,精做一题胜过泛做十题,精透一页知识胜过粗翻一本书。
七、缺乏恒定、清晰、强力的高考奋斗目标
“我想考上大学”“我想考上名牌大学”只不过是一种笼统的泛化的模糊的高考目标,对潜意识学习潜能的刺激力度不大。高三总复习中,更需要一个恒久、量化、清晰、明确、具体的高考目标牵引自我潜意识去努力,去克服学习中的重重困难。确立强力的高考奋斗目标尤其重要。
八、主线复习进度未能紧跟老师的复习战略
在高三总复习中,完全撇开老师的复习安排独立搞自己的复习计划,这是一种最容易步入歧路、多走弯路的短视行为,这方面惨重失败的,教训是屡见不鲜的。自学能力极强、思维素质扎实全面的高考状元们都以亲身的经验再三告诫同学们:自己的复习小计划一定要服从老师的大计划,千万不要甩开老师另搞自己的一套。
九、眼高手低,不愿意亲自动手进行各科复习内容的自我整理、自我归纳、自我梳理
许多同学总以参考资料上面已有整理好的系统化的复习内容为借口,不愿意自己动手做扎实有关整理复习内容的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要知此事须躬行”。自己动手整理的系统化知识笔记是自己的脑力思维的结晶,深扎在大脑深处,与大脑神经元记忆系统勾连成网,潜意识对其有感性的“亲切”熟知感,岂是参考书上他人代劳整理出来的内容能与之相提并论的?
十、未能及时做好复习信息的反馈、汇总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13篇
大型医疗设备发热量大, 对机房环境有很高的温湿度要求, 甚至即使在冬天, 也会需要对设备进行制冷。这种情况下, 大楼的中央空调是无法满足设备的空调需求的, 而且在进行医院大楼的中央空调设计时, 一般都没有确定医疗设备厂家、型号等参数, 所以也不会考虑设备的空调负荷问题, 只是按安装普通房间的空调要求进行设计。
*不同设备对房间温湿度有不同的要求
以东芝的CT设备Aquilion/ONE安装准备工作为例, Aquilion/ONE机房要求有独立的扫描间和设备间, 尤其是设备间, 面积一般在10m2左右, 安装在设备间的各种控制柜的发热量为16.7Kw, 扫描间设备的发热量为10.5Kw。
某医院购买了该设备, 医院在新的大楼预留有CT机房, 并且在前期已经将机房装修、吊顶、门窗制作完毕。由于机房空调按照普通房间温湿度要求进行设计, 但机房现有中央空调不能满足Aquilion/ONE的温湿度要求, 只能新增一台30Kw恒温恒湿机房空调, 以满足Aquilion/ONE扫描间和设备间的温湿度需求。设备机房的空调设计一定要考虑不同设备的不同要求。
*机房应预留出电源、管道等位置
如在设备机房的空调设计前, 装修、吊顶、门窗等已制作完毕, 新增空调则将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 上述的某院中即发生了如下情况:制作室外机基础, 影响了大楼的美观;为新增加空调准备电源;在已经装修好的房间吊顶内打孔, 以连接管道;制作上下水管道;对空调室内机进行降噪处理;重新增加风口。
由此可以看出, 医院在新建大楼的时候, 如果大楼里面安装有大型X光机、CT、MRI和放疗设备, 就应提前考虑机房的空调设计, 这可以避免后期的很多繁琐工作。尤其是大楼已经投入使用后, 再进行土建、电气、上下水管道的施工, 不仅会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 而且影响设备的正常安装进程。
*在具体参数不确定的情况下, 可先闲置
温室油桃管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14篇
一是经常进行土壤中耕。油桃为好气性树种,要经常保持土壤疏松,以促进形成强大根群,促进树体生长,提高结实能力。特别是在施肥浇水后,中耕一定要跟上,以防止土壤板结,影响根系生长。
二是选择合适的树形。温室油桃修剪以生长季进行为主,冬剪为辅。树形选择应以纺锤形为主,掌握南低北高,以利于树体受光。在扣棚前,应及时疏除无花枝、病虫枝、重叠枝、下垂枝,每树留60~80个中长枝。
三是适期扣棚。在11月初扣棚膜、盖草帘,保持室温在7.2 ℃以下,空气湿度在80%~90%,强迫树体休眠,为适期开花结果打好基础。
四是管理好环境温湿度。扣棚后保持低于7.2 ℃温度600~800 h,然后开始升温,通过揭盖草帘,逐渐分段将温度提高到25 ℃左右,空气湿度在升温期保持在80%~90%,此期要防止升温太快,影响枝梢生长现象的出现。陇东一般以12月下旬进行为宜。1月份为温室油桃萌芽期,要将温度最高控制在22~25 ℃,最低保持在4~5 ℃,空气湿度保持在80%~90%。2月份为温室油桃开花期,要严格控制环境条件,稍有不慎,便会导致种植失败,温度最高应控制在22~25 ℃,最低保持在5 ℃左右,空气湿度应降低到50%~60%,要注意防止高温危害。3-5月为温室油桃果实膨大及采收期,应将温度最高控制在28 ℃左右,最低控制在15 ℃左右,空气湿度保持在60%以下。
五是加强土肥水管理。温室油桃生长期短,生长量大,在生产中应加强肥水管理,保证物质供给,以利于高产优质,促使生产效益提高。在温室油桃生产中,肥料管理应坚持少量多次的原则进行,在扣棚后应及时施好花前肥,保证株施尿素100 g+磷酸二铵100 g;在2月开花期,株施尿素150 g+磷酸二铵200 g,以提高坐果率,防止落花落果;3-4月果实膨大期,施2~3次肥,以促进果实膨大,提高果实风味,每次株施尿素200 g+磷酸二铵200 g+硫酸钾200 g;5月在采果后,要及时施肥,补充树体因结果所消耗的营养,保证株施尿素100 g+磷酸二铵100 g。每次施肥后要及时浇水,以促进肥料转化和植株吸收。
六是抓好花果管理。在2月初花蕾膨大时要及时进行疏花,以集中营养供给,保证所留花生长;在花开放后,要注意及时授粉,由于温室油桃生长在密闭的环境中,通常授粉不充分,影响坐果,生产中应抓好授粉工作,促使坐果率提高。授粉可人工进行,也可放养壁蜂,人工授粉时在花期可用鸡毛弹子在树上滚动即可。在坐果后,要注意及时疏果,以提高果实的商品性。疏果应在花后1月内完成,留果时应按枝的生长势而定,一般长果枝留3~4果,中果枝留2~3果,短果枝留1~2果。长果枝留枝条中上部果,中短果枝留先端果。要注意疏除病虫果、畸形果、并生果、无叶果。在4月份要注意均衡土壤水分供给,防止水分供给出现忽高忽低,以免导致油桃出现裂果。在5月份要注意观察,由于果实在树体中所处的部位不同,果实成熟是有先后的,应采用分期分批的方法采收果实,以提高果实品质。
七是保持树体的通透性。油桃萌芽率高,成枝力强,管理不当时易出现光照恶化现象,在生产中要注意及时抹芽、除梢、枝条开角,以保持树体有良好的通透性。疏枝时应注意疏除竞争枝、细弱枝、徒长枝、过密枝,开角要在枝长20~30 cm时进行,开角以85°~90°为宜,以缓和枝的长势。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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