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精选8篇)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第1篇

(一) 概念出现的形式

马克思虽然并未在其任何著作中对产权做出专门的问题研究, 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的独立理论。一般的观点是他使用了其他与“产权”类似的概念范畴来表达产权的含义, 这一含义即包含在所有制理论中, 因此所有权与产权的含义是相近的, 也可以说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就是其产权理论。

相比之下, 西方产权学者对于产权的论述具有专门的系统著作, 并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理论框架, 属于制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 产权理论的起源

马克思对产权的起源主要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阐述的。他认为, 公有产权的产生是由原始共同体所处的自然条件决定的, 其动力来源于人类生存的需要。而私有产权是在自然形成的公有产权的基础上,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制度的演变而逐步产生的。马克思认为私有产权不是永恒的, 它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最终被消灭。

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主要是从资源稀缺和人口压力等外部条件来研究产权起源的。他们认为, 产权就是私有产权, 因此产权的起源也就是私有产权的起源, 是在产权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活动中自然演变产生的。

(三) 产权理论的定义

1. 产权的分解———财产权利的分解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观点认为, 完整的产权总是以复数形式出现的, 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 其中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处理权等。从而确定产权的分解是产权理论分析的必要前提。

同样, 马克思认为产权的分解即是财产权利的分解方式, 即所有权概念是一个融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于一体, 并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分解和分离的科学范畴。

比如马克思在论述地租时, 提出了土地所有、占有和利用三个概念, 并明确指出土地占有和所有是可以分离的, 土地的占有者和利用者并不一定是土地的所有者,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土地所有者、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分工, 这种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更加彻底。

此外, 马克思在对生息资本和利息的论述中, 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发生了分离, 在对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所具有的委托代理制的特点, 指出股份公司制度中的所有权是所有、代理、管理三权分离的构造, 包含了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思想。

综上所述, 马克思并不是把私有制或公有制单纯看作是生产资料或产品的归属问题, 而是从经济运行过程来考察, 把它同企业和生产部门的支配权、交换权、分配权和经营管理权联系在一起, 成为产权范围的问题。

马克思对各种权利在所有制关系、方式和特征经整理可见表1所示。

2. 一个补充:所有制和所有权

上文指出在马克思的《资本论》概念范畴中, 与产权十分相近的概念就是财产所有权。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分与之易混淆的所有制的概念。

尽管在对于财产的分析上, 马克思指明财产具有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两种属性, 但他指出财产是一种社会关系, 是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人对物的排它的占有关系。其与所有制的演变关系如表2所示。

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有制是一个事实, 是一种经济存在, 反映是人与人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而所有权则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是一种法律范畴。因此, 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随着所有制形式的变化, 所有权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

3. 产权理论的基础和着眼点

西方的产权理论的着眼点是在对传统西方微观经济学的批判性考查中发展起来的。认为资本主义私有的还不够纯粹, 主张通过调整和明确地界定产权, 进一步完善资本主义私有制, 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马克思着眼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和矛盾, 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固有矛盾, 阻碍着工人阶级利益的实现, 因此变革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的观点彻底否定了西方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竞争性市场机制是自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完美无缺、天然合理的传统观点, 因此他并不像西方的理论那样是出于完善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 而是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

4. 产权的定义

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所有权是一种以私人间的排他性来界定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财产权。

西方产权理论主要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及其结构和安排对资源配置及使用效率的作用和影响。由于西方关于产权的定义大同小异, 这里以诺思的定义为例:产权是个人对其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 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可见, 在西方产权理论中, 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 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 意味着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5. 产权的社会关系界定

上述表明, 西方产权理论的产权主要是法律意义上的。而马克思的产权主要是经济意义上的, 即对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意义, 并把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即所有制关系当作产权关系研究的重点, 而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加以涉及。

从商品的交换形式上来看, 西方的产权理论只涉及了流通领域的商品交换, 因此交易中的交易费用对其尤为重要;而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不仅包含了流通领域的商品交换, 还包含了生产领域中生产资料的商品交换, 因此他的产权理论更突出生产关系的作用。

二、方法论的比较

就方式而言, 导致两种产权理论基本结论不同的原因除了作者的立场外, 主要是研究经济学的方法论的不同。

就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论而言, 马克思推导出双向的经济作用方式:由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决定上层建筑中的法权关系, 再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反作用于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而西方产权理论大多数学者的理论只来自于单向的作用方式———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马克思用历史观点对财产关系、财产权利、产权制度进行了历史性考察, 其中着重考察了各种历史状态下产权与产权制度的性质。他指出资本主义的财产形式是劳动者惟一拥有劳动力所有权资本家拥有土地财产所有权、劳动工具所有权和生活资料所有权。而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往往将产权、产权制度看成一种永恒范畴, 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这样, 特定社会形态的特定产权与产权制度就被他们抽象成为一种纯粹的、超历史的、超阶级的产权与产权制度。

其次, 西方产权理论使用古典科学方法, 重视对从逻辑上分离出整体中的部分进行分析, 故常常忽视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而马克思却强调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 他认为从个体来看, 资本主义财产关系、产权制度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但是从整体上看, 资本主义财产关系、产权制度却具有对抗性质。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 使得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之间存在难以克服、不可调和的矛盾。

第三, 西方产权理论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假定基础———个体理性主义的分析方法进行略微修改后认为, 个人的动机和选择要受到制度的约束, 制度是个人选择和行为的限制性条件。马克思则认为是社会整体决定了个人的属性, 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因此, 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这种分析方式引致了马克思和西方的制度变迁理论不同的发展方向。

在单纯的抽象法的方式上, 西方产权理论的研究是从资本主义产权的形式和性质出发, 企图寻找产权的“一般规律”。他们把个体从整体中提取出来, 进行一致的抽象化, 再进行重新组合。由此得出结论:只要私有产权清晰,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总有效率。我们可以认为, 这种产权研究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一个制度的最优产权的规范, 并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最优的社会制度。而马克思的分析主要是对整个历史的发展阶段而言, 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最优的, 也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即, 当资本主义财产关系或产权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时, 资本主义经济比较有效率。当资本主义财产关系或产权制度阻碍生产力发展时, 资本主义经济比较缺乏效率。这使得二者在对产权的具体分析中出现了不同的侧重点, 使得各自的理论各有优缺点。

三、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

(一) 西方的制度变迁理论

1. 分析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新古典经济学模型和个体主义方法

2. 理论来源

根据上文的单纯抽象法, 西方认为的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 这种占有关系在给经济主体带来利益的同时, 也产生了交易成本。

产权制度的收益、成本和效率的具体形成和定义见下表3。

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是个人在交易成本约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自发交易的产物, 因而成本—收益分析就是产权问题分析的核心, 并由此而引出企业对市场的替代, 交易费用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以及经济制度的变迁。

3. 具体内容

产权制度的变迁来自于不同的产权制度在收益、成本、效率方面存在差异。因此, 为谋求更高的制度效率就引致了对特定的不同的产权制度的替代和变迁的需求。

制度学派认为存在降低交易费用的产权制度和安排, 即交易费用是产权制度变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而产生了一种观念, 即衡量一个国家制度的优劣要以交易费用的高低为标准来看其产权制度是否合理, 也就是交易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决定一个国家是富裕还是贫穷, 是发展还是停滞。

但交易费用说也引发了诺思悖论, 即国家的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 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 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 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经常是冲突的。

(二) 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

1. 分析方法———马克思的“制度变迁”模型:

马克思认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 在它们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 是决不会灭亡的;更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 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之前, 是决不会出现的”。

2. 具体内容

马克思认为, 制度创新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偏好和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 制度变迁及变迁的界限和范围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是由制度再生产或“制度供给”的能力决定的。只有当社会和制度当事人再也无力承担低效率制度的高昂成本, 并已再没有改进余地的时候, 它才会被新的制度替代和扬弃。

四、两种理论的相同点

(一) 产权与利益的关系

从表4我们可以看到, 在核心问题的对待上, 马克思和西方都确定了利益的地位。

由于西方产权理论的分析方法就是成本—收益分析, 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自然是显而易见的核心。而马克思看来, 利益是以是否真正拥有或占有财产为前提的, 离开了财产的所有和占有, 利益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在阶级社会中, 各个阶级、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是通过分配来实现的, 而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决定的。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论述了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基础, 且由表2可以看出, 所有权或占有权是所有制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

所以, 一定的利益关系是由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 利益是所有制或财产关系的核心问题, 当然也是产权的核心问题。

(二) 产权与市场的关系———以商品交换为例

西方的产权理论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下的, 因此产权和市场不可分。事实上, 马克思在其研究中也有相似的观点。

由马克思在《资本论》论述中可见, 商品交换从形式上看是物与物的交换, 但实质上它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换。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另一方面, 商品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与市场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认为市场即是一个在一定时间中进行的商品交换的空间场所, 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一切商品买卖关系的总和, 体现着商品生产者, 即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此可见, 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说明了产权与市场是不可分的。

(三) 惊险跳跃与交易费用

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 需要成本与代价。即在W—G—W交换过程中, 在出卖商品换取货币的这一阶段 (W—G) , 是极其困难的, 马克思称之为惊险的跳跃。原因可能有四种:生产者生产的不是社会需要的有用物品;生产者生产的有用物超出了社会需求;生产者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了变化, 卖出产品的收入与预期不相同;市场中出现了替代品。

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明商品交换也是需要成本需要代价的, 跳跃失败摔坏的不是商品, 而是商品背后的所有者, 即产权主体, 这似乎包含有部分西方产权理论中交易费用的意思。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之所以与西方产权理论具有某些一致性, 这主要是因为他们都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研究问题的, 因而涉及到的问题和对客观事物本身的认识, 总会有某些相似。

五、意义和影响

两种产权理论的意义如表5所示。

综上所述, 马克思研究所有制、产权以及生产关系的诸方面, 都是从社会生产力这个基础来寻找其产生、发展、变化的原因, 认为任何财产关系的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而西方产权理论不能从根本上揭示问题的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 马克思经济理论中涉及的产权分析比西方产权理论要深刻得多。

但正因为西方产权理论对具体的产权现象作了较多的研究, 形成了一系列比较科学的结论, 正好弥补了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不足———这部分也源自于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局限性,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是对西方经济学的修正和完善, 是西方市场经济现实的理论概括, 对现实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因此在现实问题的解决中, 西方的产权理论往往是率先使用的工具。

我国正处于对企业等产权改革的风头浪尖, 如何有效运用好这两种理论显得极为重要。在上世纪90年代前, 我国主要使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 90年代后改用西方产权理论。但由于自身社会制度的要求, 使得我们对两种理论的取舍陷入了困境, 经常是褒此薄彼。事实上我们更应该客观公正地看待这两种理论, 以马克思的理论为基础, 不断借鉴、改善西方的产权理论, 使我国经济更加健康地发展。

摘要:产权是当今社会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前提保证之一。产权的界定、结构和安排不仅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和性质, 而且还对该国资源配置及制度运行的成本和效率产生影响。作为制度理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西方的产权理论在近几十年有着十足的发展。然而马克思对于制度阐述远远早于制度学派的兴起, 而且对制度学派有着一定的影响。笔者就二者的理论从各自的表述、方法论的比较、企业产权研究的差异比较等进行对比分析, 以期能起抛砖引玉的参考借鉴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所有权,交易费用

参考文献

[1]资本论 (第2卷) (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1.

[2]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资本论》教研室, 资本论选读[M],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2.4.

[3]孙飞, 齐珊: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当代价值[J], 当代经济研究, 2010 (03)

马克思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研究 第2篇

马克思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研究

认真研究马克思的所有制与产权理论,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并用来指导我国的所有制和产权关系变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从马克思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研究的.着重点、所有制与产权关系的实质、所有制与产权范畴的发展变化、所有制及其结构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产权的分解与组合以及马克思的所有制与产权理论给后人提出的任务等六个方面对马克思的所有制与产权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总结与研究.

作 者:张兴茂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贸学院,河南,开封,475001刊 名: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年,卷(期):41(4)分类号:A81关键词:马克思 所有制 产权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第3篇

关键词:马克思土地产权;中国化;因素;问题;方法

对土地的热情一直根植于中國人的灵魂深处,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党领导下政府职能部门关注的焦点。我国的土地改革,深受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影响。如何将土地制度建设得更好,保障农民的权益,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政府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帮助。

一、 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中国化的因素分析

(一)马克思土地所有权分立理论的指导

理解马克思土地所有权分立理论,就是理解马克思将土地所有权进行了哪些方面的延伸。这个方面,主要是将土地所有权划分成了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等。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当财产私有时,才具备最佳的利用效果。但是当确定私人权利的代价抬高时,所有权延伸出来的其他形式可能更有效率。占有才是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这是一个经济事实,并不是权利,需要法律的承认,私有财产才具备合法性,即所有权。这就表明了占有是一个经济事实,所有代表着占有的合法性。

(二)土地所有制的变革使然

以中国土地所有制发展情况来看,马克思理论中土改理论明确指出了土地产权的产生和变革,对土地制度变化原因进行了解释。要搞清楚土地产权的合理性,只从理性假设、个人主义等条件入手,是很难看清本质的。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历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在中国土地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土改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也就是说,中国的土地改革一直遵循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指导。实践表明,始终坚持将中国国情和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完成土地改革的历史使命。

(三)土地国有化的必然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主义指出,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从而达到消灭资本主义的目的。土地国有化就是将生产资料进行全国性集中,使土地成为全国性的经济基础。以中国基本国情看,土地国有化在我国有其必然性。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在马克思土地产权论的指导下演变而来的,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土地国有化,不在这一范畴的土地属于集体。历史及上层建筑决定了我国土地国有具有必然性。

二、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其中国化的历史阶段

(一)探索阶段

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的中国化应用,是从1927年冬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的土地革命开始的,就是要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将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到1931年春,土地革命政策才形成一套较为符合当时国情的体系。1950年6月3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总体上来看就是,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中国化的探索阶段就是毛泽东思想的形成阶段。

(二)发展阶段

邓小平作为中国第二代核心领导人,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不同时期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其中必然包含着土地产权的理论指导思想。这是马克思土地产权中国化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马克思土地产权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国情和土地改革实际相结合,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形成的邓小平理论中的土地改革指导理论,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

(三)创新阶段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国化的创新阶段是在毛泽东和邓小平奠定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理论体系。这一阶段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核心,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思想体系都属于这个体系的范畴,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当然也是出于这一体系之中。

三、 当下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其中国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

在土地交易的实践过程中,我国农地制度,“二元分离(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开始向三权分离(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转变。然而由于农村人口流动性急剧变化,在宏观上依然存在着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较低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存在着“虚置”的缺陷,无法将土地进行有效管理,使得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土地面积在逐年加大。

(二)农地产权主体模糊

到目前为止,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我国诸多法律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集体土地所有制。然而,“集体”的边界,并没有一个能够进行界定的明确标准,因此,造成农地产权主体模糊的问题。

(三)农民权益不能完全得到维护

土地无法有效流转,配置效率低下,造成的后果,最后承担的还是农民。这就损害了农民的权益。不明确的权属关系,一方面必将导致土地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农地受制于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并不能有效地流转,这关系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导致农村土地经营碎片化,不适于现代农业的发展,从而使得农民权益不能完全得到维护和尊重。

四、 优化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及其中国化进程的策略

(一)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

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的具体表现就是“三农问题”。家庭承包责任制较为基础的土地经营制度,但是这种制度是存在产权模糊缺陷的,这种缺陷严重制约了农村现代进程。因此,要以产权为核心进行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将其完善。要在坚持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理论的指导下,结合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永久承认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而完善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思想上作出指导。

(二)拓展农民主体权益的实现路径

拓展农民主体权益的实现,最主要的就是强化承包权的归属,三权分离的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农民主体权益。三权分离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分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分离。在此基础上,使得承包权能够永久属于农户。即将土地占有权化归到土地承包权中,强化农民与土地的联系,防止人为因素造成农民权益的丧失。

(三)优化农用土地资源配置

必须要在坚持土地最终所有权永久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上,将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分开运行,强化土地流转,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在承包土地后完全属于承包户,在此后农民就可以获得土地的转让权、出租权、使用权、处分权等。以此为基础用法律手段规范落实土地交易,优化农用土地资源配置。

(四)建立农民权益保护机制

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民权益。在实践中,要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的指导作用,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完善、严谨的法律依据,依法推进,为保护农民权益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与土地对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的土地权利变更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要通过一定方式补偿农民损失或暂时损失土地的利益。保证事实上的农民土地产权。

五、结束语

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在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实践已经证明,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将理论进行适用性改造,建立起来的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是有着重要意义的。(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黄鹏进.中国传统农村土地产权性质的三重认知及其贯通理解[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6:80-88+105.

[2]郑兴明.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中国化:逻辑进路与当代实践[J].探索,2015,04:18-23.

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产权思想 第4篇

早在100多年前, 马克思就有了科学、系统的产权理论。西方产权学派的代表佩乔维奇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一文中高度评价了马克思及其产权理论, 认为“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熊彼特对马克思产权理论所取得的成就也很是赞赏, 认为其“是以穿透崎岖、不规则的表层, 并以深入历史事物的宏伟逻辑的眼光来领会的”。本文从马克思《资本论》的收入分配的产权思想出发, 构建一个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 给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产权依据, 同时对产权明晰界定的有效性进行评析, 有利于在逻辑层次和方法论上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进行整体分析和把握。

二、一个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一) 界定经济环境。

马克思对经济环境的界定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的,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纳入其分析框架。马克思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宏观层面描绘了经济环境和所有制关系。马克思认为, 所有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 总是与一定历史条件联系的, 其历史形式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决定的。首先,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 而为了使生产过程得以进行, 就必须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起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就是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其次,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 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方法不同, 与此相应的所有制就具有内容和层次上的不同特征;再次, 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中, 私有制不是一种“永恒的观念”。人们不能凭主观好恶任意选择所有制的历史形式, 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是在该社会现有生产力水平基础上产生的。

(二) 设定行为假定。

马克思收入分配的产权理论对人的行为方式有两个基本的假定。首先, 马克思所谓的“人”不同于新古典的“经济人”, 也不是一般的自然人, 他主要强调的是人是作为整体的“人”而存在, 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作为社会生产主体并不能单独存在, 而是需要与其他行为人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相互作用。所以, 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 人其实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次, 马克思收入分配的产权理论中假定了工人、企业主和土地所有者三个“行为人”。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不同的经济主体, 同时不同的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以完整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同阶级或不同经济主体的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 为处理这些矛盾就需要有一定的行为规范, 使得社会可以在这些规范下运行, 这便是制度。

(三) 给出制度安排。

当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 所采用的对策或制度多半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制度的决定对做任何事情都非常的重要。不同的制度将导致人们不同的激励反应、不同的权衡取舍结果, 从而可能导致非常不同的结果。马克思在论述收入分配的产权思想时, 对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

1、关于第一种制度安排, 马克思认为全社

会生产资料的国有产权或社会所有制不需要市场环境。在共同劳动的条件下, 人们在其社会生产中的关系不表现为“物”的“价值”。这是因为, 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中, 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 并且自觉地把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就是社会的产品。

2、关于第二种制度安排, 即私有产权需不需要市场环境, 马克思做了肯定性的阐释。

马克思指出, 彼此独立、因社会分工而互相全面依赖的私人劳动, 不断地被转化为它们社会劳动的比例尺度。这是因为, 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 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在马克思看来, 离开市场环境, 私有资本产权便无法运转和实现。正是马克思对制度作出了不同的安排, 最终导致了不同的均衡结果, 形成了两种不同收入分配方式的产权依据。

(四) 得出均衡结果

1、根据马克思的第一种制度安排, 可以得

到按劳分配的产权依据, 这是由劳动价值一元论的内在逻辑推演出来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劳动者的私人财产。劳动力产权是指劳动者作为其劳动力的所有者时受益或受损的行为权。同时, 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 工资总额加上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才是所有劳动单位的全部贡献。劳动、资本和土地在市场流通后, 各自取得自己应得的收入, 劳动收入工资, 资本收入利润, 土地收入地租, 完全割断了其中的内在联系都是劳动创造的, 工资是劳动所得, 其他都是无偿占有。

在社会主义社会, 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 除了自己的劳动, 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 另一方面, 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 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在这里,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和现实的经济基础;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公有制, 劳动者就无权以自己的劳动参与收入分配, 就不会有按劳分配。于是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公有产权, 便成为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参与收入分配的法律依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当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公有制为主时, 分配应当以按劳分配为主。在公有制生产领域中, 劳动力不是商品, 资本家不会通过购买劳动力的价值进行生产。恰恰相反, 劳动者使用他所拥有的劳动力时享有经济权利, 工资是全部按劳分配的份额。

2、根据马克思的第二种制度安排, 可以得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产权依据。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只能是生产要素所有权或者说生产要素产权。马克思对地租的产权依据的分析是明显的。在《资本论》第三卷中,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一切形态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封建地主和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者之所以能租出土地, 收取地租, 是因为他们占有土地, 并通过出租掠夺别人的劳动果实, 这一点是土地私有制条件下不同性质的地租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我们集中考察私有制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产权问题。一般来说, 产权关系中所包含的各项权利是统一的, 但在许多情况下, 产权关系中所包含各项权利又是可以分离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可以直接行使对生产资料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以及根据这些权利获取收益, 也可以通过某种制度形式, 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借用人、承租人间接行使上述权利。但无论在何种经济制度下, 产权关系中的上述权利无论发生怎样的分离, 所有权与收益权都是不可分离的。工人转让和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产权以获得产权收益 (表现为工资) 。“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 使用他的劳动力, 就是说, 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商品得到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 不是所有权。

在我们的论题中, 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所以要把握生产要素的所有权, 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要素所有权获取收益权, 实现其在经济上的利益。因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和利润是工人和企业所拥有生产要素的收益权的物质表现形式。但是,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只有物的产权, 没有人的产权。在资本家看来, 他不仅购买了使用权, 而且连所有权也购买了, 在生产中劳动力的所有权实际上被剥夺了。资本主义制度作为一种契约制度, 劳动力的转让本来是借贷给资本家, 还的时候本该还本付息, 但资本家由于剥夺了劳动力的所有权, 所以只还本 (工资) 不付息 (利润)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别的资源都可以成为资本, 在运动中增值, 唯独劳动力只能是商品, 不能成为资本。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改变资本主义不合理的产权制度, 使劳动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处于平等地位, 使无产者成为有产者而最终获得解放。因此, 社会主义制度应当是劳动力至上、共同分享利润的制度, 这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符合人民大众创造和推动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选择

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和联合劳动的统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商品经济的最后、最高阶段, 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这个判断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还不能成立。商品经济最基本的条件之一是存在社会分工, 并且分工越来越细。商品生产存在的另一个条件是财产资源归不同所有者,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财产资源主要归私人所有和私人占有;另一种是财产资源由不同范围的社会主体部分占有, 也可以归个人所有。后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产权结构, 从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体现了马克思的产权思想。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 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产权结构也是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形式并存。既然我国现阶段的产权结构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形式并存, 那么, 各种产权主体就必然要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 并依据这些权利参与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 从中取得收益。于是,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两种分配方式并存成为现实。这一点, 无论是在宏观收入分配中, 还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微观经济单位中, 都是一样的。

摘要:本文以马克思经济学的逻辑层次和方法论为基础, 试图构建一个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 分析在不同制度安排下, 经济行为主体通过权衡取舍达到不同的均衡结果, 论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下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产权依据。

关键词:收入分配,所有制,产权

参考文献

[1]林岗.马克思主义与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2]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第5篇

一、科斯产权理论局限性的实例分析

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 商品或资产的产权界定越清晰, 排他性越强, 交易成本就越小。但是, 这一理论对于土地这一特殊的商品或资产, 有时, 并不适用。先看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关于美国最牛“钉子户”的。2006年, 美国西雅图有开发商想开发一个五层的商用大厦, 需要拆迁多栋民房, 其中涉及80多岁的屋主伊迪丝梅斯菲尔德的90多平米的小房子。虽然开发商为这栋小房子开出了几倍于市价的百万美元补偿, 但老太太就是不肯搬。根据政府评估机构的测算, 老太太破旧不堪的房子只值8 000美元, 其所在的地皮也差不多只值10万美元。然而, 开发商几次提高报价, 最后提到100万美元, 老太太还是不肯搬。按照她的说法, “我不关心钱, 再说, 那么多的钱对我有什么用?”最后, 由于开发商无权强拆她的房子, 西雅图地方政府也没有帮忙的意思, 开发商只好修改了图纸, 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 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 (见图1) 。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日本最牛“钉子户”的。1966年7月4日, 当时的佐藤荣作内阁做出决定, 在千叶县成田市三里冢买地拆迁, 建一座“三里冢机场”, 也就是后来的成田国际机场。由于事前没有充分沟通, 建机场的决定遭到了当地农民的强烈反对。农民们结成了名为“三里塚芝山联合空港反对同盟”抗拆联盟, 联盟组织了包括青少年、老人、妇女在内的许多抗议团体, 阻止机场的建设, 全国各地还来了许多学生支援。来自各方对农民们的支持, 以及持续不断的抗议, 使得机场建设无法进行, 为此当时的日本政府甚至出动了武力。从当时拍摄的一些视频中, 时常可以看到农妇扑向防暴警察的盾牌, 以及头戴安全帽的农民与警察拳脚相向等场面。

最为严重的一次冲突发生在1971年, 约5 300名执法者与几乎同样数量的反对强拆者在千叶县发生冲突, 3名警察死亡, 150多人受伤。事件发生后, 还有一名反对者自杀。成田机场建设初期正是日本左翼运动风起云涌的时代, 在左翼政党的支持下, 反强拆运动曾十分激进。抗议者们搭起了妨害飞行的铁塔, 甚至占领管制塔, 袭击土地征收方负责人并致其死亡。这些激进做法一度受到日本舆论诟病。

20世纪90年代初, 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在“第三方”的调和下有所缓和。包括东京大学名誉教授隅谷三喜男在内5名专家结成调查团, 多次举办成田机场问题论坛和圆桌会议, 为这场拆迁拉锯战寻求“双赢”的方式。他们得出的结论认为, 政府和机场建设方不能强行征地, 只有通过对话才能解决。于是, 1995年, 在冲突和流血的近三十年后, 时任首相村山富市因强拆向民众“谢罪”, 这一举动让对峙局面有所软化, 随后部分农民同意卖地搬迁。

成田机场修建的土地上原有325家农户, 到1978年还剩下17户钉子户。四十多年过去了, 成田机场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国际航空港。年客流量居日本第二位。不过, 到2012年11月, 还有8户钉子。因为钉子户, 它至今仍处于“未完工”状态, 机场的设计与应用也受到极大的影响。原设计应该有ABC三个跑道, 但1978年开港时只有1条跑道投入使用。2002年, B跑道一半才“非正式”地开始使用, 跑道的一头, 就是一位“钉子户”, 有他的房子、农田和手工作坊 (见图2) 。

图2中圈起的就是机场内的“钉子户”, 飞机每天在他们头顶起降, 他们的存在也让这些滑行道“支离破碎”。

很多人将以上两个例子中的纠纷上升到吓人的政治高度, 比如对于第1个例子, 中国的《京华时报》在报道中就用了这样的标题:捍卫钉子户权益是捍卫进步。这有点像中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那场政治浩劫中的政治口号。第2个例子更是在日本演变为某些政治组织的政治运动 (见下页图3) 。但是, 在笔者看来, 这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 这种纠纷, 只是土地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民事纠纷, 而且是在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的任何时期, 都有可能遇到的纠纷。当然, 这种纠纷很是复杂, 很是难以处理, 但是, 绝没有必要搞成政治运动, 乃至浩劫与“革命”。

当然, 如何处理以上的纠纷, 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暂不系统论述。这里, 想通过这两个例子, 来说明科斯理论的适用范围及其局限性, 并借此推动土地产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二、科斯产权理论在土地利用中的适用范围

美国和日本都是土地私有的国家, 以上的两个案例中, 土地产权的界定是非常清晰的。根据科斯的理论, 在产权清晰时, 交易成本应该较小, 交易容易实现。但是, 这两个案例中, 交易成本都非常大。比如第二个案例, 成田机场的建设者和作为钉子户的农民, 都付出了巨大的交易成本, 包括双方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乃至生命, 进行谈判、交涉和斗争, 特别是双方都要承受长达几十年的土地利用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可以说, 这样的交易成本, 已经远远超过了土地的价值。

显然, 利用科斯的产权理论, 无法解释这两个案例, 这并不说明科斯的产权理论不对, 只是说明科斯的产权理论是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的。在科斯的文章中, 科斯经常使用土地、环境等例子, 但必须注意的是, 不能简单地判定科斯理论适用于土地或者是不适用于土地。根据我的经验, 有时是适用的, 应用科斯定理, 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有时是不适用的, 就得出错误的结论。许多经验不足的人, 要么疑惑不解, 要么干脆被其蒙蔽, 错把鸡毛当令箭。这里, 需要更为深入地分析一下科斯理论的适用范围。

尽管科斯是以土地、环境或者其他商品为例, 他所分析的是普通的市场交易, 其基本的特点是商品的数量比较多, 买方或卖方也比较多,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产权清晰, 买方和卖方都具有排他权, 也就是可以自己说了算, 不受另外人的干涉, 纠纷就少, 交易容易达成, 交易成本就小。于是, 得出结论, 产权越清晰, 交易成本越小。这里, 很多人容易犯一个错误, 只记住了这个结论, 而忘了其前提条件, 也就是理论的适用范围。其实, 这个前提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正是因为市场上的商品数量较多, 买方或卖方较多, 对于任何一个买方或者卖方, 都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只要价格合理, 交易就很容易达成, 交易成本也就小。用经济学的语言, 可以表述为, 当商品具有可替代性时, 产权界定清晰, 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但是, 在本文前面介绍的两个案例中, 土地作为交易的商品, 显然不具有可替代性, 也就是说, 交易土地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唯一的, 尽管土地的产权是十分清晰的, 但交易成本并不小, 相反, 是无穷大。这时, 如果不顾适用范围, 机械地应用科斯理论, 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以上分析说明, 他的理论只适用于交易商品具有可替代性的情形, 不适用于不具有可替代性的情形。然而, 在土地开发的项目中, 不具有可替代性的土地交易大量存在, 这就有必要充分认识科斯理论的局限性, 推动土地产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三、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1. 当土地作为商品, 具有可替代性时, 产权界定越清晰, 交易成本越小, 市场配置效率越高。这种情形包括:单宗的房地产和经营性农用地交易等。

2. 当土地作为商品, 但不具有可替代性时, 产权界定越清晰, 交易成本却并不一定就小, 市场配置效率也就不一定高。这其中的缘由很简单, 由于买、卖双方都具有唯一性, 都可以凭借自己唯一性的地方, 敲对方的“竹杠”, 乃至漫天要价, 或者由于对方具有唯一性, 又当对方是所谓强势方时 (如政府或开发商) , 容易产生心理失衡, 认为对方在欺压自己, 产生对抗情绪, 给多少钱都不卖。如果发生这些情况, 产权越清晰, 交易成本可能会越高。上面的两个例子充分地验证了这一点。因此, 在土地开发过程中, 经常会碰到钉子户, 土地交易很难实现, 需要采取一些政府强制性的措施, 如土地征收或征购等。当然, 强制性措施又会产生新的问题, 在中国这些问题已经很是普遍, 这里也暂不论述。

3. 对于同一块土地, 在长期的利用过程中, 可能遇到具有可替代性的交易, 也可能会遇到不具有可替代性的交易, 而且, 由于土地关系的复杂性, 土地产权界定的成本也很高, 因此, 土地产权不是界定得越清晰越好, 究竟清晰到什么程度, 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定。分析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可以发现, 土地产权界定的清晰度是不断变化的。通过分析这种变化规律, 本文提出了土地产权位移理论[3]。

参考文献

[1]吴易风.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J].中国社会科学, 2007, (2) :4-18.

[2]尹德洪.科斯定理发展的理论述评[J].制度经济学研究, 2007, (1) :134-158.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第6篇

根据马克思关于土地产权的理论, 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所有权是核心。鉴于此, 我国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很明确。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妥善处理城市土地的使用权问题, 这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如何下放及如何有效使用城市土地的问题。

一、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

土地所有权问题, 包括土地权属关系的性质、构成及其变更, 以及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等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在他的经典巨著《资本论》中作过详尽阐述。何为土地所有权?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 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他还认为, 土地所有权是人的社会关系在土地问题上的表现, 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

马克思地租理论建立在一个原则之上, 一个前提之下。这一原理是:土地本身没有价值, “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 从而没有任何价值”。这一前提是:所有权的存在, “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 以某些个人对地球的某些部分的所有权为前提”。这两条是地租存在的一般规律。尽管社会发展阶段不同, 只要具备这两条, 地租都存在。不同社会的地租都有共性, 即地租的占有都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 是土地所有权赖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二、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指导

马克思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我国现今城市土地问题方面急需解决的是土地使用权问题。

(一)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下放有关准则

1.通过明确产权, 使城市政府在配置土地时的行为更加长期化。

2.通过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公众参与的办法对城市政府的权力进行约束, 使土地资源配置能够反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允许城市土地所有权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反向流动, 实现城市用地产权的多元化。

3.充分发挥土地市场在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4.在价格机制和政府合理的公共政策作用下实现高效和可持续利用。也就是说,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下放, 无外乎是两种方式:无偿划拨和有偿使用。为此, 处理好这两种方式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应该确定合理的比例, 并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节。同时, 对原有有偿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 如国家机关、军队、学校、国有企业等变相以土地入股分成、出租合建住宅分成、转租转卖等经营行为进行有效地遏制。可明确土地无偿无期使用的最后期限, 到期由政府依据评估价格逐一与使用单位签订用地合同, 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 城市土地使用权下放的可行措施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是, 巩固和完善土地的国家所有制,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相协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总的来说, 首先要实行“三权分离”, 即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国家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并规定国家的城市土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经国家批准, 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可以依法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地方政府代替国家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其次, 要建立起既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城市土地国有制, 又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新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再次, 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供应和流动的运行机制。使城市土地所有权与城市土地使用权相分离, 使城市土地使用权能够流转, 从而使市场机制在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三) 促进城市土地有效使用的办法

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对于城市土地的有效使用, 应该充分运用级差地租理论, 即同一定量的土地处于不同地段的征税或是收费应该有所区别。换句话说, 繁华地段的土地的使用费理所应当就要高些, 反之亦然。可是, 对于具体的差别是多大, 应该适当地结合一下城市当地的发展情况, 予以灵活有效调节。

概括而论, 城市土地是最大的存量资产, 是城市经济运行的载体, 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也是经营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持基础。城市土地制度建设时我国土地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搞好城市土地制度建设, 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也有利于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 同时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 做好城市的土地规划, 特别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需要迫切进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695页

解读马克思的土地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第7篇

一、马克思的土地理论中的土地范畴

(一) 土地是自然和人类历史过程的结晶

马克思在强调土地的自然属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土地的社会属性。马克思指出:“第一, 土地并没有不可摧毁的力’。第二, 土地也不具有原有的’力。因为土地根本就不是什么原有的’东西, 而是自然历史过程的产物。所谓土地的原有的’力, 在这里应该理解为土地不依赖于人的生产活动而具有的力, 虽然从另一方面说, 通过人的生产活动给它的力, 完全同自然过程赋予它的力一样要变成它的原有的力”1。在马克思看来, 土地是自然历史过程的产物, 即土地自诞生起就与人类的生产活动密不可分, 人类活动对于土地的影响力等同于自然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力, 人力和自然力都变成了土地的原有的力, 即土地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在其产生发展过程中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二) 土地是自然 (这是指土地所涵盖的范围)

马克思认为土地包括水, 因而指出, “只要水流等等有一个所有者, 是土地的附属物, 我们也把它作为土地来理解”。由此可见, 马克思是从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维度来探讨土地问题的, 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简单的将土地看作自然的存在物。从马克思的土地理论中, 我们看到了土地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意义以及社会本质, 即土地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体现, 是生产实践活动的自然表现。在一定意义上, 马克思的土地理论中的土地就等同于自然, 且这个自然是人化自然。

(三) 土地是天然的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

“土地 (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 最初以食物, 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 它未经人的协助, 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 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例如从鱼的生活要素即水中, 分离出来即捕获的鱼, 在原始森林中所砍伐的树木, 从地下矿藏中开采的矿石”, “土地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人类具有劳动能力是非常值得自豪的, 但是马克思告诉我们“劳动的主客观条件并不是劳动的产物, 而是自然。一方面, 是活的个人, 另一方面, 是作为个人再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土地”, 所以土地作为自然的一部分 (在某种意义上, 它就是自然) , 劳动的主客观条件也是土地的产物。由此可见, 虽然劳动的主观条件是人的存在, 可是人类也是自然的产物。因而只有土地天然的存在且为人类劳动所用时, 才是马克思为我们指出的土地内涵。

二、马克思的土地理论的重要内容

(一) 土地与资本之间的关系

土地可以成为土地资本, 但不是永恒的。马克思的资本范畴是建立在私有制和异化劳动的基础上的, 而谈到私有制就不得不从土地的私有制开始说起,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从生产资料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为耕种者自己所有的旧生产方式发展起来的, 一句话, 是从农业的手工业经营发展起来的”, 即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从旧式的封建社会的体系中发展衍生而来, 将大地主或贵族土地所有制变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可见土地的私有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 当土地被用作生产资料时, 它就成了一种资本, “总之, 土地只要产生利息, 就是土地资本”。马克思同时指出土地资本同其他任何资本一样不是永恒的:因为土地资本是一种固定资本, 它同流动资本一样也有损耗, 并且由于存在以下两类情形, “首先, 这种情况每一次都是在真正的地租由于有新的更肥沃的土地的竞争而被消灭的时候发生;其次, 改良在一定时期内是可靠的, 但自农艺学的发展是其普及以后, 就不足贵了”。

土地作为财富的源泉之一, 在原始资本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马克思认为资本的原始形成并不是积累了同土地相分离的且本身早已将人类劳动吸收在内的劳动的客观条件, 而是作为货币财富而存在的价值, 由于先前的生产方式解体的历史过程, 因而可以一方面买到劳动的客观条件, 这里主要是指土地, 另一方面可以买到失去土地而获得自由的工人的活劳动本身。可以说土地私有是资本得以形成的重要因素, 而这里的私有却不是指将土地作为自然要素提供给每个人自由支配, 而是必须把土地归于除了劳动者以外的人, 只有这样才可以将劳动者变为雇佣工人, 在雇佣劳动的条件下, 资本才得以形成。在此, 马克思得出结论, “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 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 这种能力使资本能把它的积累的要素扩展到超出似乎是由它本身的大小所确定的范围, 即超出由体现资本存在的、已经生产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数量所确定的范围”。土地和劳动力的重要作用在资本耀眼的光环后不得不慢慢隐去, 一切都似乎以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准则在自由公平的运转着, 以致于难以发现资本的内在的欺诈剥削本质, 资本主义农业以各种肮脏欺骗手段夺得了地盘的同时也为城市工业提供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 从而使得虚伪的资本主义制度得以安然无恙的存续下去。土地与劳动者分离, 劳动者与自身劳动分离, 这一切都为资本的形成创造了在经济上的“垄断”与在政治上的“垄断的结构”, 即为资本的最终成形创造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政治制度两大有力保障。

(二) 土地与地租之间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垄断土地而取得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是一种社会关系的体现。马克思认为, “地租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块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的货币额”。而在劳动地租 (最简单最原始的地租形式) 中, 地租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 即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是分开的, 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出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式上。由此可见, 地租的本性体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关系, “因为那种束缚在土地上的人类的劳动力, 和那种迫使劳动力的所有者不得不超过满足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所必须的程度来加紧使用劳动力的所有权关系, 也属于提供地租的本性”。地租从土地那里获得的属性, 在土地方面表现为直接耕种者与劳动客观条件相分离, 在耕种者自身则表现为与自身的劳动相分离, 即劳动者失去土地且只能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方式来维持生计 (最必不可少的需求) , 同时劳动过程受到他人支配监督。这都表明“地租来自社会, 而不是来自土壤”。

“土地与地租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在此马克思指出了地租并不是作为土地的自然特性而一直客观存在着的。土地只有地租的意义只是对于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的, 土地并不依赖地租这一特性而存在, 而且地租之所以如同土地的一个特性而存在于人们的视野中且表现为何种程度的存在, 只是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关系, 即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地租才有存在的意义, 且地租不会永远持续存在。在这里, 马克思批判和揭露资本主义制度下那些虚伪的经济学家以先验的唯心主义的方法来愚弄广大无产阶级以期保持其制度长存的险恶用心, 即将地租作为土地的一个特性而突显地租的收取是合理的, 实质是从侧面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私有制辩护。

三、马克思的土地理论的当代价值

步入新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 我国的土地政策应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动, 但是土地制度始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 农村土地以及耕地为集体所有。这是符合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社会最初阶段的土地存在状态的预想的。因而马克思的土地理论对如今我国处理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生态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启示作用。

(一) 必须要遵循自然规律, 不能将土地与自然割裂开来或者破坏其内在联系

第一, 土地的地理位置是固定不变的 (即不考虑地壳运动与其它人为因素的前提下) , 我们不能为了从事生产活动而大肆围湖造田, 砍伐森林占有树木生存的土地等, 否则水土流失, 土地荒漠化就会随之而来;第二, 土地的肥力也不是永恒的。一方面自然的新陈代谢规律会使得土地的肥力发生变化, 比如树木的落叶能够滋补土地, 动物的排泄物能够为土地所消解等, 这些自然的营养物都在补给着土地, 但是如果将树木的枯叶扫进垃圾箱, 随处都是白色塑料袋, 那么土地肥力将会流失甚至是被破坏。另一方面人的耕种或其它活动也会改变土壤的化学或生物成分, 从而使得土地的肥力有所变化, 但这也是有前提的, 即人为的活动必须是合理的, 否则只会使肥沃的土地贫瘠化, 使贫瘠的土地荒漠化。由此可见, 我们破坏土地的自然属性, 看不到土地与整个自然的内在联系, 只是片面的追逐效益, 必然会导致土地生态问题。而马克思的土地理论则告诫我们在使用自然的产物时要先学会尊重自然。

(二) 土地是自然物的同时也是社会的产物, 具有社会属性

土地和劳动是人类财富的来源, 资本经过原始积累后合并了土地继续统摄劳动, 扩张了自己的力量, 使得土地的存在意义只因为有地租或是有土地价值, 人的劳动的存在意义只在于可以劳动或者是可以换来仅够维持劳动力的工资。实行市场经济引入资本的我国目前出现的土地资源利用与管理问题是必然的, 这是资本统摄的结果, 土地因其社会属性必然要融入资本的运动。但由于我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 因而是可以掌控好资本的。所以要解决好我国的土地资源利用与管理问题, 马克思告诉我们要合理运用资本。

总之, 研读马克思的土地理论, 让我们知道土地是自然力和人力共同作用的产物, 而人力在土地形成发展过程中越来越起着主导性作用, 资本对土地的掌控是人力作用于土地的最高表现形式。所以土地生态问题和土地管理问题的关键是处理好资本与自然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3, 26:273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4, 25:695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23:202-203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4, 25:916

[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 46:933

[6]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4, 25:761-762

[7]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8, 4:190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第8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级差地租,物权

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农地使用权流转, 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 (使用权) 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也即保留承包权, 转让使用权, 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特定经济行为。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 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经营土地为主, 这种传统方式的目标实现只能是单纯循环的自然经济。只有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 农村土地的商业运用和市场价值才能显现出来, 表现在土地拥有者有转移土地的强烈愿望, 而土地经营者又有扩张规模的迫切需求, 二者的共同促进了土地使用权出现流转。2003年, 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 但总体上而言,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本文试图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着手对农村土地流转作一方向性说明。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实质

(一) 马克思级差地租在我国还将长期存在

马克思曾经认为, 在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存在土地的级差收入的。他说:“较劣土地所费的劳动量, 无论如何不会像在资产阶级社会一样发生作用。以致对较优地, 也必须有更多的劳动作为报酬。宁可说四级土地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 将被用来改良三级土地, 三级土地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 将被用来改良二级土地, 最后, 二级上面节约下来的劳动, 将被用来改良一级土地;所以, 全部由土地所有者吞食的资本, 将被用来使农业的劳动平均化, 并减少农业上使用的总劳动量。”

马克思讲的完全的社会主义阶段, 指的是: (1) 社会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 没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之分。 (2) 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 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我国当下实践中的社会主义, 是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 这就使得所有的农产品都必须打上价值量的标签, 使得土地的级差收入有可能通过级差地租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级差地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存在, 不仅有其直接的社会原因, 而且还有其存在的经济土壤和经济机制, 这就是商品货币关系和价值规律。

第一, 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而带来的级差地租是长期存在的;第二, 从土地距离销售市场的远近来看, 级差收入现阶段依然存在, 而且由于运输成本的上升变得更加突出;第三,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农民对土地追加投资, 投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差别也是长期存在的;第四, 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级差地租的长期存在;第五土地的垄断经营导致了级差地租的长期存在。

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一般经营垄断的存在, 从积极意义上说, 这种垄断排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地主和农业资本家的双重剥削, 改变了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和生产者分离的情况。从消极方面看, 却保留了土地垄断经营, 反而使土地的垄断性更牢固了。

(二)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定价理论

1.马克思地租的定价理论

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来源于农产品的生产过程, 但它的实现却发生在农产品的交换过程。级差地租的量不仅决定于农产品个别价值的高低, 而且还决定于农产品社会价值的高低。农产品的社会价值不能由平均的劳动消耗或平均的农产品成本来核算, 只能按劣等地的劳动消耗或劣等地的生产成本来决定。这是因为农业是以生物为经营对象的露天工厂, 受自然环境的限制较大。农业生产和土地联系在一起, 而土地具有区域性和有限性。这就决定了在农业生产中, 不能在平均利润的调节下任意改变投资方向, 也不能无限制地开辟新的投资场所。土地是有限的, 土地不能被当作生产资料去无限的创造, 这就迫使人们必须把所有的土地资源都利用起来, 不仅要耕种优等地, 而且要耕种中等地和劣等地。这样一来, 就构成了按劣等地上的劳动消耗决定农产品社会价值的客观必要性。农产品社会价值的最低限度, 应当使所有的农业生产单位包括经营劣等地的农户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价值上得到补偿。

2.以马克思地租定价理论为核心, 探索土地流转价格

既然农产品的价格是由级差地租中劣等地的劳动消耗来计算, 那么在土地流转中, 在保证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 土地价格应该区分为农业用地的价格和城市、工业的用地价格, 根据地租理论的实质, 农业土地流转价格应该是以劣等地的流转价格为基础的, 工业用地也是以工业的劣等地流转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这里讲的劣等地和马克思讲的劣等地是一样定义的) , 但在我国计划经济中, 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不能流通, 是没有价格的, 而我们现行土地价格是由计划和市场共同决定的, 土地的价格被扭曲, 土地流转的基准价格没有完全形成。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以国家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价格为基础的、政府拍卖为补充的价格机制, 甚至在城市还形成了以“圈地”为核心的黑市, 严重违反了国家土地政策。马克思主义认为, 土地价值是地租的资本化,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1) 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

如果流转土地的用途被限定在耕地范围之内, 可以用下式计算它的价格。

(2) 土地价格= (一年总收入-经营者正常利润-税金-国家补贴) /利息率+耕地上附加资产值

如果流转土地的用途是非农用地, 可以用以下方法进行价格计算:

(3) 地价=建筑物价格-建筑成本-利润-税金+建筑物价格ⅹ通货膨胀率

其次, 土地使用期限也影响着土地价格。使用权不同于所有权, 一般来说, 使用期长对经营者有利;使用期短则有利于土地所有者, 因为可以获得多次转让收益。但过短的使用权, 会使经营者不愿对土地投资建设, 甚至促使他们实行掠夺性经营。

再次, 土地的相对地理位置也会对土地价格产生影响。一般而言, 城镇中心区土地价格是最高的, 城镇中其他地方的地价会依据距离中心区的远近而递减。这是由级差地租理论决定的, 已在土地流转实践中得到证实。

(三)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产权理论

第一, 所有权和经营权其实质是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分配的另一说法。正如马克思分析的, 其实, 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 对同一件事情, 一个就活动而言, 一个就活动的产品而言。由于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土地“所有者” (其实是用益物权) 让渡使用价值, 必然形成独立经营的权利, 由市场作用引起的土地流转, 必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第二, 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核心思想。在《资本论》中, 马克思深刻论述借贷资本、土地资本这类特殊商品所有权的两重性。它们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 它们经济上的所有权属于企业经营者即产业资本家, 即经济上的所有权或我们称之为法人财产所有权。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混乱, 使农民的土地财产长期处于隐性状态, 土地财产权也长期处于无保护状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 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不完全, 土地不能自由流转, 不但耕地不能自由转让, 非农建设用地也不能自由入市。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明确、不完善, 土地流转仅限于耕地流转, 所得租金极低, 甚至为负数。对这样的土地流转, 农民当然不会感兴趣。显然明确和完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农民的土地流转过程中, 法律上的使用权至少应包含这样一些内容:①排他性占有权, 即农户在规定的租用期内, 其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②开发权, 即农户在租用期内有权优化土地配置, 提高土地的产出价值。③经济收益权, 是指从出售土地产品中得到的利益和因投入资本和劳动而增加了的土地改良价值。④转让权, 通过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和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 来构造土地流转的内在机制。⑤租赁权。⑥抵押权。⑦继承权。

二、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特点

第一:等级性特点。集体所有制属于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按照公有制的本来含义, 每一个人的利益享有份额是平等的。但为了解决经济过程中的授权基础, 必然要通过权力分工来界定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相对地位, 解决财产支配权的来源问题。农村集体成员内部虽然没有明确的级别区分, 但乡村干部与农民之间的隐蔽级别是存在的, 不可避免形成乡村干部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特权 (对比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国家所有制, 这种级别区分就是正式和公开的) 。

第二:封闭性特点。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利没有界定到任何个人, 而归属与一定的共同体或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合作组织。任何个人在退出共同体或合作组织时, 原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不能通过商品化而归属退出者。例如, 出嫁外村的妇女在本村得不到土地, 在外村也得不到土地, 一旦离婚, 则土地全无。既然土地集体所有, 就决定了在社区范围内人人都有份, 加上土地在绝大多数地方是按人均分、又是家庭经营, 而社区人口和家庭人口是个可变因素, 相对于不变或减少的土地资源总量, 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必然经常处于调整状态。

第三:政府控制特点。由政府代表国家主权成为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最高仲裁者和绝对控制者, 制约着农村集体所有权。从理论上讲, 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 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在客观事实上, 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买卖和转让土地, 也不能出租和抵押土地, 但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村组织和农户基本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 而实际上没有租让权、交易权和抵押权。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变更受到国家的管制, 不能交易和抵押, 因此, 农村土地除违法改变用途和交易以外, 基本上无价值可言。

三、用马克思地租理论指导我国农村土地流转

第一, 建立完善以土地价格评估为重点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制约土地流转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土地供求信息不畅, 出现“要转的流不出, 要地的得不到”和价格扭曲等矛盾。因此, 要努力创造条件, 着手组建具备一定资质的公益性的土地 (包括林木) 价格评估机构, 按照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 制定包括土地级差收入、地表农作物、区域差异、规划用途、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在内的基准价格, 指导土地出让双方交易。各级政府要尽快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和仲裁机构, 履行宣传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制定规范合同文本、监督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开展流转主体资质审查、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查处土地流转中的坑农行为等职责。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成立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牵线搭桥、示范带动和维护群体权益等作用。

第二, 在承认土地承包权物性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收益股金化。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以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前提, 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是“均田制”, 这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客观要求是相悖的。为了使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不受影响, 同时保留他们现有的平均占有土地的常态, 应该使农民承包的土地在物权化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化、货币化, 从而形成代表土地实物和收益分配权的股金证, 然后让土地股金依据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自由流转。用土地股金的平均分配代替对土地自然形态的平均占有。社区内转出人口 (只限死亡、出嫁和转出户口的人, 不包括外出的非农人员) 的股金让给新出生的人和嫁入的人, 通过股金证的重新分配解决“生要增、死要减”的矛盾。这样就可以有效的解决由于人口变动而引起的土地小调整问题, 有利于解决土地人为碎化问题。

第三,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其一, 在现有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内, 加强财政倾斜, 支持各城市全面试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其他农村社会福利制度, 同时完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二, 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 逐步改变中国城乡二元结构, 建立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体制。其三,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期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 推动进城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逐步享有平等的权利。其四, 逐步确立全国性解决农民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 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度性财政投入安排, 落实政府配套资金。其五, 应该支持地方政府协调解决以农地和农房为基础置换城市房屋、城市户籍、城市最低保障和城市社会保障;

第四, 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以及发展农业信贷和社会化服务, 是土地所有权改革成功的重要保证。按照马克思的分析, 小块土地所有制发展局限条件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税收的压力、生产资料的昂贵及信用制度的缺失。因此, 在推进农地所有权归属农民的同时, 一方面要在法律上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提供依据, 包括允许一些互助性质的资金流通组织的建立。另一方面要推动原来由政府主管的基层农业管理组织企业化, 使其成为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其他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五, 政府或集体的介入, 必须注意合理的边界。从目前的情况看, 政府或集体的作用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次, 搞好农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农地流转属于一种有偿的市场交易行为, 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必须加强对农地的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 合理确定各类农地的质量、等级, 评估其客观、公正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为农地市场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提供合理参考依据。最后, 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实行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有条件的乡 (镇) 、村, 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组织”等机构, 从事介绍流转对象、帮助审查接包方资格、提供有关业务咨询等。中介组织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 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 定期公开对外发布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 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 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 1975.

[2]张红宇.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M].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2.

[3]张德元.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再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3, (1) .

[4]郭江平.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02, (6)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精选8篇)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第1篇 (一) 概念出现的形式马克思虽然并未在其任何著作中对产权做出专门的问题研究,...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