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申请调解范文
案件申请调解范文第1篇
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①婚姻家庭纠纷 ②邻里纠纷 ③房屋宅基地纠纷 ④合同纠纷 ⑤损害赔偿纠纷 ⑥劳动纠纷 ⑦村务管理纠纷 ⑧山林土地纠纷 ⑨征地拆迁纠纷 ⑩环境污染纠纷 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⑫物业纠纷 ⑬医疗纠纷 ⑭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骑…………………缝………………章………………………………
编号:
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调解情况: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案件申请调解范文第2篇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调解的范围
1.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调解处理上述治安案件,除不宜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2章 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
二、下列案件不公开调解
1.涉及个人隐私的;
2.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3.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且理由正当的;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情况。
第3章 公开调解的原则
公开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疏导、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
第4章 公开调解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公开调解前应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后果轻微,须赔偿、补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清楚。
第5章 公开调解的程序
1.符合公开调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治安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主管科(处)、队、所领导审批;
2.决定公开调解处理的,应在二日前将公开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
3.公开调解时,可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一至二名民警为调解主持人,并可邀请街(乡)司法干部、居(家)委会主任、有关单位领导等为协助调解人;
4、调解会开始由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调解的法律依据,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宣布调解主持人、记录人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5.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对受害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调解。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明确指出调解的原则,以促使达成调解协议;
6.主持人宣布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及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异议。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的,可宣布对具体赔偿事项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就枝节问题争执的,可教育双方避免不必要的纠缠;
7.主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关于调解内容的请求和主张,并出示损失情况的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是否提供新的证据和具体赔偿范围。主持人应依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提出调解意见;
8.调解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在《违反治安管理调解书》或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主持人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增加调解一至二次;
9.对治安案件的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同时对损害赔偿继续调解。对损害赔偿的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第6章 承办公开调解工作的基层执法单位应设立固定的公告栏,确定相对固定的公开调解室,保证公开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7章 各单位对公开调解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自行扩大不公开调解范围或不认真执行公开调解规定造成执法不公等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市公安局治安处要加强对公开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统计。
第8章 各单位在执行中,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开调解程序细则,报市公安局治安处备案,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比如有些行为,80年代的时候没有规定。比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现在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二百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26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法律里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案件申请调解范文第3篇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2011 年 9 月 20 日,调解 赵频、王宏斌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①婚姻家庭纠纷②邻里纠纷③房屋宅基地纠纷④合同纠纷⑤损害赔偿纠纷⑥
11道路交通事故纠劳动纠纷⑦村务管理纠纷⑧山林土地纠纷⑨征地拆迁纠纷⑩环境污染纠纷○
12物业纠纷○13医疗纠纷○14其他纠纷纷○
调解情况:
1、 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 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编号:南永乐调[2011] 015号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2011 年 9 月 20 日,调解赵频、王宏斌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2011年9月20日,王宏斌驾驶小轿车将停靠在路边买
早点的赵频的电瓶车撞倒,双方因赔偿问题相持不下。
调解情况:经双方协定由王宏斌赔偿赵频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300元,作为赔偿。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
案件申请调解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指导思想、依据、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在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不宜委托人民调解:
(一)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
(二)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因纠纷致人轻伤的;
(三)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
(四)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
(五)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六)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人民调解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引导被害人选择自诉程序,对被害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变更程序,选择自诉的请求应当支持。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对委托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
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不公开调解。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调解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推动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章 管辖、期限
第九条 办案机关应当委托其所在地的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加害行为发生地、当事人居住地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前款所列人民调解委员会不适宜进行调解的,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条 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的期限合计为十五日。
情况特殊需延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向委托案件的办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相关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受理、立案侦查阶段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依据本意见
第三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
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双方有申请人民调解等权利。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一)公安机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
(二)《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报案人、被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四)加害人讯问笔录复印件;
(五)验伤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在结案后五日内通知并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移送公安机关。
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根据立案与否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未立案,可以立案或由当事人选择自诉;已经立案的,侦查程序继续进行。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据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
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时,告知有申请人民调解等权利。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一)人民检察院《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
(二)《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在结案后五日内通知并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移送人民检察院。
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可视情作出不起诉决定。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审查起诉程序。
第三节 审判阶段
第二十一条 自诉的轻伤害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案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申请人民调解等权利。
提起公诉的轻伤害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案之日起三日内,依据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符合委托人民调解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和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起诉书的同时,告知有申请人民调解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
(二)《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自诉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书,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在结案后五日内通知并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移送人民法院。
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自诉人办理撤诉手续;公诉案件由人民法院恢复审理并可酌情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判决。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涉及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和市高院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05月12日
案件申请调解范文第5篇
卷 名:卷 号:人民调解员:立 卷 人:保 管 期限:备 注:
调解卷宗
调解日期:
立卷日期:
卷 内 目 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文书名称 人民调解申请书 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协议书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卷宗情况说明
封底
页号
备注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之间的纠纷。
纠纷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份 ,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审核人:
立卷日期:年 月
立卷人:
日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XX与 XX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案,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 表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的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保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应当 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 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书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
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编号 存根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类型:①婚姻家庭纠纷②邻里纠纷③房屋宅基地纠纷④合同纠纷⑤损害赔偿纠纷⑥劳动纠纷⑦村务管理纠纷⑧山林土地纠纷⑨征地拆迁纠纷⑩环境污染纠纷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⑿物业纠纷⒀医疗纠纷⒁其他纠纷
调解情况:
1、调解成功,达成①口头协议②书面协议。
2、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①行政②仲裁③诉讼④其他途径解决。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编号: 正本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年 月 日,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是①依申请调解②主动调解③接受委托或移交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调解情况:
调 解 员: 记录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
1、本单用于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工作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
2、在本单相关栏目序号上打√。
3、本单一式两联,正本联沿虚线裁下交人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根联由人民调解员留存。
年 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
填报日期:
调解结果 履行情况
达成
调解员姓名
调解案件数
协议
调解
已履行
未履行不成
口 头
书 面
填表人:
说明:本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汇总填写,作为掌握了解调解员工作情况的依据。
备注
审核人:
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组织情况
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调街道调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调
队伍情况
表彰 因公伤保障情况 司设调委会
调项委村目 会委调总会委数 建会制数数
单位 个 个 个序号 1 2 3
设调委会 委会
居委调乡调会委镇委建会建会制数 制数 数 数个 个 个 个4 5 6 7
委会
企事
业街单道调位建委调制会
委数 数 会数个 个 个8
9 10
委会
交医劳物通疗动业事纠争纠故纷议纷调调调调委
委委委会会
会
会
数 数 数 数个
个
个
个11 12 13 14
调其解他员村调调总委委人会会数
人
数
数个
人 人15 16 17
居乡街调镇道委调调会委委人
会会数
人
人
数 数人 人 人18 19 20
其中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企织调委会人数 事业交医劳物单通疗动业其位事纠争纠他调故纷议纷调委调调调调委会委委委委会人会会会会人数
人
人
人
人
数数 数 数 数
人 人 人 人 人 人21 22 23 24 25 26
人员构成
专兼职
推选 聘任
推选聘任专
兼
⌒职 职
调⌒解调委解
员
员人 人 人 人27 28 29 30
情况
文化
培高训中情⌒况
集
个
体 人 含以
上
人
人次
个 人 31 32 33 34
亡情况
法行政机关指导致
牺
人伤 牲
民调解工作经费人 人
万
元35 36 37
人民调人解民委调员解会员工补作贴补经助费经费
万
万
元 元38 39
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写单位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填写报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此表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本表报送周期为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统计周期为本1月1日至6月30日,7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年报统计周期为本1月1日至12月31晶,次年1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
二、指标解释
1、组织情况:由于村、居、乡镇、街道的合并撤销,其建制数随之变化,为掌握建制数和所设调委会数,在该项中要分别填写统计期内的建制数和所设的调委会数。
2、第15项“其他调委会数”指除
11、
12、
13、14项所列调委会之外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调委会。驻公安、法院等单位的调解室,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驻机构,不应计算在内。
3、第17至20项中担任村(居)调委会主任并兼任乡镇、街道调委会委员的只作一次统计。
4、培训情况:统计期内人民调解员参加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的人次数。
5、表彰情况: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和其他相关部门表彰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数和人民调解员人数。
6、保障情况: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第
38、39项),包括各级财政保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划拨经费和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为人民调解开展工作提供的工作经费。
三、数据关系
1=(3+5+7+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23+24+25+26) 16=27+28 16=29+30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调解情况
不同融主体调解情况
案件来源
案件分类
协议形式
履行情况
排查预防情况
调涉项解及目 案当件事总人数 数 单位 件 人 序号 1 2 疑协调难议解复涉成杂及功 案金件 额 件 件 万元 3 4 5 企村事居乡调镇业委街单位会道调调调解委解会案案调件件解数 数 个案 件 件 件 6 7 8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主依织动申调调请委解 调解 会调解案件数 件 件 件 9 10 11 接受婚委姻邻托家里移庭纠送纠纷 调纷 解 件 件 件 12 13 14 房屋生宅合产基同经地纠营纠纷 纠纷 纷 件 件 件 15 16 17 损劳村害动务赔争管偿议理纠纠纠纷 纷 纷 件 件 件 18 19 20 山征计林地划土拆生地迁育纠纠纠纷 纷 纷 件 件 件 21 22 23 道环路境交物保通业护事纠纠故纷 纷 纠纷 件 件 件 24 25 26 医其口疗他头纠纠协纷 纷 议 件 件 件 27 28 29 司书履
法面行 确协认 议 件 件 件 30 31 32 填报人:达成法协院排议判查后决纠起维纷 诉 持 件 件 次 33 34 35 防 防 止 止 民 民 间 防 预间 纠 止 防纠 纷 群 纠纷 转 体 纷 引 化 性 起 为 上 自 刑 访
杀
事 案 件
件 件 人 件 人 件 人 36 37 38 39 40 41 42 审核人:
防 止 群 体 性 械 斗
件 人 43 44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和报送要求
本表填写单位为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填写报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此表并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表周期为季报和年报。季报统计周期为:每季度从本1月1日至3月31日底,4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第
二、三季度,以此类推。第四季度按所报统计报送,统计周期为本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20日前报到司法部。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季度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
二、指标解释
1、第1项“调解案件总数”指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调委会主动调解和有关部门委托移送调解的案件总数,无论调解成功,还是不成功都应计算在内。
2、第4项“疑难复杂纠纷”指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调解周期长的纠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以及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的纠纷。
3、第5项“协议涉及金额”指统计期内调解纠纷达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所涉及的金额。
4、第13至28项“案件分类情况”: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类型时,仅依其中一类属性进行统计。
5、第13项“婚姻家庭纠纷”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夫妻、婆媳、姑嫂、翁婿、妯娌等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纠纷和离婚、继承、赡养、抚养、分家析产等纠纷。
6、第18项“舞蹈家赔偿纠纷”指基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引发的纠纷。因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物业管理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统计在劳动争议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栏内。
7、第21项“山林土地纠纷”指因林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草场、滩涂使用等引发的纠纷。
8、第24项“环境保护纠纷”指因施工扰民、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纠纷。
三、数据关系 1=6+7+8+9 1=10+11+12
1=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1≥29+30 1≥3
(此页无正文)
发:部领导,办公厅、基层司
(共印150份,存档2份)
案件申请调解范文第6篇
申请事项:申请调解期限。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本人、广西锦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胜、龙州县龙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各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特向法院申请调解期限,申请期限为: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5月10日。盼批准!
申请人:
案件申请调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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