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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精选8篇)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第1篇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12.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高管层和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工作。12.2 标准内容

12.2.1 公司高管层和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标准 12.2.1.1 总经理、党委书记带班次数不少于5个。

12.2.1.2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开掘、防突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不少于8个。

12.2.1.3 其他副公司级领导带班次数不少于6个。

12.2.1.4 副总工程师带班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8个。

12.2.1.5 每天零点、肆点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系统矿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且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12.2.2带班人员任务职责标准

12.2.2.1 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2.2.2.2 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12.2.2.3 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12.2.2.4 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别是回采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邻近老空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到位。

12.2.2.5 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施工现场正规循环作业状况、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等。

12.2.2.6 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各队动态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矿井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2.2.2.7 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12.2.2.8 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汇报所巡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三次。

12.2.2.9 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在现场与被检查单位带班人员交接清楚,责令整改时间和指定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有权对被检查单位带班人进行处罚。

12.2.2.10 带班下井领导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知情权。

12.2.2.11 带班下井领导有权制止任何“三违”行为,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12.2.2.12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班下井领导有权指挥调度井上、下任何地点的队伍、设备及设施。

12.2.3 带班人员井下工作时间标准

12.2.3.1 零点班带班领导井下工作时间为:23:30--8:00; 12.2.3.2 八点班带班领导井下工作时间为:7:30--16:00; 12.2.3.3 四点班带班领导井下工作时间为:15:30--24:00。

12.2.3.4 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按照井下工作时间执行带班,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12.2.4 带班领导井下交接班标准

12.2.4.1 带班领导应配备矿领导井下带班表、现场检查记录本和井下交接班记录表,明确交接班地点,并设专人进行保管和管理。

12.2.4.2 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固定地点向接班领导进行交接,严禁以打电话或其它非见面方式进行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发生事故。

12.2.4.3 交班领导要如实详细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存在隐患,以及下一班安全生产工作需注意事项,并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经确认签字后方可下班。12.2.4.4 带班领导在井下交接过程中,下班领导在规定时间未到达交接地点时,上一班领导不准私自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处理;无领导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至有领导接班为止。12.2.5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标准

12.2.5.1 安检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领导下井档案的存档工作。每月矿级领导带班登记表和井下交接班记录应按月装订,分类管理,进行存档,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2.2.5.2 带班领导下井前和出井后,必须在井口信息站认真填写带班领导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本和井下交接班记录表,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入井时间、升井时间、工作任务、地点、经过路线、工作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12.2.5.3 带班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本和井下交接班记录表,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本人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安检部必须严格进行把关。集团公司发现他人代填写的,按违反带班规定处理。

12.2.5.4 安检部信息站针对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处理。

12.2.5.5 安检部要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对领导带班下井信息进行存储,严禁人为改动或弄虚作假,其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12.2.6 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标准

12.2.6.1 集团公司统一制作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板,安检部要在井口明显位置进行悬挂,牌板公示内容包括当天三班带班领导照片、姓名、职务和公司举报电话。

12.2.6.2 每月底安检部要将领导带班下井次数和下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12.2.6 公司设立领导带班下井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举报电话:集团公司0398-5898529;新义公司0398-5873080。12.2.7领导替换班标准 12.2.7.1 在带班工作前,因公(私)外出,不能履行带班职责需调班的,矿长、党委书记须经义煤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副矿长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批准材料应及时交调度室、信息站保存登记,并向公司总调度、安监信息中心报备,方可进行。

12.2.7.2 在带班过程中,因公(私)临时外出,不能履行带班职责需调班的,矿长、党委书记须经义煤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副矿长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同意材料应及时交调度室、信息站保存登记,并向公司总调度、安监信息中心报备,方可进行。

12.2.8 考核及相关规定标准

12.2.8.1 调换班无手续、应完成未完成月带班次数规定或带班任务的,带班人员缴纳安全保证金2000元/次。

12.2.8.2 未认真填写带班登记表和井下交接班记录,存在填写内容缺项的,带班领导缴纳安全保证金500-1000元。

12.2.8.3 上一班带班领导和接班领导未在井下固定地点进行交接的,责任带班领导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元。

12.2.8.4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未安排专人管理或管理不规范的,责任单位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元。

12.2.8.5 人员定位系统未存储或存在人为改动、删除、弄虚作假,存储期达不到规定时限要求的,责任单位缴纳安全保证金2000元。

12.2.8.6 未在井口悬挂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板或未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在公示栏公示的,责任单位缴纳安全保证金1000元。

12.2.8.7 职工群众举报领导违反下井带班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对违反规定带班领导缴纳安全保证金5000元,并通报全公司。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第2篇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动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煤矿化工〔2011〕1173号)文件要求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

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二、入井带班相关规定

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天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数量规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小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矿带班下井领导十六点班、零点班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按照《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计划》执行(调度室在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带班计划并加盖煤矿公章后,由行办及时发送给相关人员)。

3、下井带班形式:采用“三八制”带班形式,分三个班,每班带班时间8小时,零点班0:00—8:00,八点班8:00—16:00,十六点班16:00—24:00。

三、带班人员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

1、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3、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别是回采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邻近老空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到位。

5、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施工现场正规循环作业状况、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等。

6、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各队动态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矿井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7、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8、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汇报所巡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三次。

9、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在现场与被检查单位带班人员交接清楚,责令整改时间和指定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有权对被检查单位带班人进行处罚。

10、带班下井领导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知情权。

11、带班下井领导有权制止任何“三违”行为,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1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班下井领导有权指挥调度井上、下任何地点的队伍、设备及设施。

四、严格遵守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对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地点在井底交接班硐室。

2、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五、坚持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下井带班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的部门(包括时间)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领导入井跟班信息卡》中进行详细登记,一式二份,安检科负责收集第一联,并由专人将带班人员填写内容落实责任单位按流程规定进行整改、落实,经复查合格后,由安检科存档。调度室负责收集第二联,并存档备查。

2、凡下井带班人员不填写下井带班登记档案者,视为下井带班无效,不予承认。

3、矿调度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用于记录带班下井领导的汇报内容。

六、群众监督

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在副井口信息站LED显示屏上公示。职工如果发现带班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入井时,可以向煤矿公司举报(公司安监局电话:0370-5197866,公司调度室电话:0370-5197956)。

2、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及时在矿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考核及相关规定

1、下井带班的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表》中排定的班次下井带班,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下井带班的人员,可以与相应级别的领导换班,换班情况应当记录清楚,存档备查。若因个人原因出现空班者,罚款500元/次。

2、由矿组织相关部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3、入井带班每少1次罚款500元;入井时间不够8小时罚款200元/次;未及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的罚款200元/次;未对手交接班的罚款500元/次;未及时或未在《矿领导入井跟班信息卡》上登记的罚款200元/次;带班人员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罚款200元/次;带班人员当班没有与员工同进同出的,罚款1000元/次。

4、对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在零点、十六点班带班下井次数比规定次数每多一次奖励200元。

5、带班下井领导经批准外出学习超过5天的,按照比例核减带班下井次数。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第3篇

字号:[ 大 中 小 ] 发布时间:2010-10-08 来源:山西煤炭信息网

晋煤安发【2010】1134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省煤炭厅通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矿领导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深刻领会其各项条款的内涵,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相关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省厅出台的《实施细则》,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制定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于10月30日前报省煤炭厅备案。

三、加强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同时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煤炭厅备案,同时抄送山西煤监局。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局要制定所监管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各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县、市煤炭局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煤炭局所监管煤矿每日要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局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布制度。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局要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对于未按照带班计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并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级每月、市级每季、省级每半年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和地方煤炭集团公司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二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煤炭厅接受举报单位: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

举报电话:0351-4115432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金港大酒店12A层

邮政编码:030012

电子信箱: mtjczd@163.com mtjczd@163.com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露天煤矿领导现场带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第4篇

则》的通知

各带班领导:

为切实加强煤矿技改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1‟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2010‟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矿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班必须有施工单位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单位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方、安全科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等内容。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进行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 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 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

施工单位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 我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 “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第九条 我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建设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 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领导带班下井的内部考核与奖惩管理。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优、晋级、提拔的主要内容;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我矿要把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我矿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施工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我矿矿存在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隰东煤业安全科负责解释。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第5篇

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九月七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第6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并发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出台《规定》是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措施,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有力举措。煤矿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者,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直接领导者。强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下井,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和生产现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是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了解实情、排查险情、增进感情,确保《规定》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主动性

《规定》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纳入国家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规章,使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规定》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和监督事项等基本问题作出了科学回答,对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目标任务、责任划分及考核奖惩等均作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考核制度、备案制度、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主要内容;更加突出了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1

时间频次等,并积极鼓励社会和舆论监督;更加突出了责任追究,明确了制度不落实时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贯彻好《规定》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加大宣贯力度,注重宣传效果,将《规定》的各项要求传达贯彻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及职工,切实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主动性。

三、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创新机制,严格考核,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煤矿企业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规定》的执行关键在企业。一是煤矿企业集团要抓紧制定贯彻《规定》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严格奖惩,使这项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和有效执行。同时,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煤矿井下一线,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尽快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各煤矿要抓紧研究制定落实《规定》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细化责任、落实考核、兑现奖惩。尤其是小煤矿要迅速落实和执行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制度,切实解决目前小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落实《规定》的监督检查办法,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是把握重点,解决国有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没有完全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突出问题。二是找准难点,按照《规定》要求抓紧研究提出辖区内小煤矿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确保《规定》在辖区内小煤矿中的有效落实。三是抓住关键,建立健全各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与考核考评机制,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规定》的执行力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和执行《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依法严厉查处以“矿长助理”、“带班矿长”等名义替代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违规行为。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强化安全监察执法,把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作为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和监

察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煤矿,给予警告,并依法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举报并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切实维护《规定》的权威性,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请各产煤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规定》实施细则,并与2010年10月底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10月中下旬,组织对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及电话:王素锋、肖同社,010-644640***

电子信箱:hgs@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第7篇

关于印发《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安监〔2010〕35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监管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将《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至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

附件: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29号)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细则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且每月不得少于5天下井带班。

第五条 矿山企业领导必须由上级管理单位或本单位以正式文件进行任命,并经培训具备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下井带班。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罚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为矿山企业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等矿山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可以由矿山企业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尾矿库可以由矿山企业领导、选矿厂负责人或尾矿库技术管理人员现场带班。

第二十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第8篇

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

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

现将《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年十月一日

(电子公文)

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和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由同级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纪委、组织部、安全监察局举报和报告。

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须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

煤矿无领导带班下井的,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一条

集团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一)集团业务保安职能部、处、室、安全监察局要将煤矿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集团纪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安全“八条线”部门,每周至少督查一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并及时在《中国平煤神马报》上通报督查结果。

(三)集团安全“八条线”每季度及半年考核验收工作中,要把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其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免去职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单位,集团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主题词:生产 安全 监督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0年10月2日印发

校对人:范惠芳

平煤股份四〔2010〕110号

四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中平〔2010〕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其他领导完成带班任务,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履行手续,由当日值班长安排有带班资格的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

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安监科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集团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和矿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安监科举报和报告。

第四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候罐室公示领导姓名、在矿公示栏公示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六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

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在井下填写交接班记录。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填写好矿领导带班记录。

纪委监察科负责制定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并建档管理。

调度室、安检中心负责领导带班在调度室、井口

公示。

安检中心专人负责领导下井带班查出隐患收集整改落实情况。

安监科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调度室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值班领导值班及下井记录、带班记录。

组干科负责每月在矿公示栏公示领导带班及下井情况,并建档管理。

计算机中心负责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归档工作。

安监科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以上记录、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

无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第九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根据集团规定接受处罚。

第十一条 非带班期间的下井记录按规定填写。第十二条 矿公布举报电话2734458 2734160。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附:《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平〔2010〕386号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 检查 管理 制度

平煤股份四矿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中平〔2010〕386号

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

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

现将《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年十月一日

(电子公文)

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和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由同级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

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纪委、组织部、安全监察局举报和报告。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须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

煤矿无领导带班下井的,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一条

集团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一)集团业务保安职能部、处、室、安全监察局要将煤矿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集团纪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安全“八条线”部门,每周至少督查一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并及时在《中国平煤神马报》上通报督查结果。

(三)集团安全“八条线”每季度及半年考核验收工作中,要把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其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免去职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单位,集团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主题词:生产 安全 监督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0年10月2日印发

校对人:范惠芳

中平〔2011〕98号

中平能 化 集 团关于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管理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煤生产、建井单位要每月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做到带班下井人员、时间、地点(当月突出工作面及关键生产环节)清楚。

二、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负责安全生产的副职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个;其他副职也要坚持带班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记录。

三、高突工作面、水患严重区域施工地点,巷道开口、贯通、揭(过)煤,过地质构造带、初采初放、采面安装与回收等关键生产环节,必须保证每天有一班领导现场带班,严格检查防突及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进行处理。

四、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按计划带班下井的,必须安排有带班资格的干部替班,严禁空班、空岗。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大系统的完善、稳定和生产设备保护设施的完善可靠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情况,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严格督促按计划组织生产、落实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制止违章违纪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五)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应为当天安全生产负责,同时要对所带班地点的作业安全负责。即:领导干部带班地点当班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承担领导责任。

六、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须在矿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领导姓名、职务、每月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七、必须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现场交接班记录等资料,应由安检部门设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八、煤矿领导违反带班下井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的处理。采取上述追究方式的同时,按集团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1万元。

1.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或当月领导干部带班计划,带班(包头面)情况未在公开栏进行公示的;

2.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次数未按第二条规定完成的; 3.井口未设带班公示标示或标示不清的;

4.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准确反映下井人员情况的; 5.未在值班、带班记录上签字或带班记录代签的; 6.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完善,或造成空岗的。

(二)带班不能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或未在井下交接班的,带班隐患排查记录填写不认真,处理隐患未形成闭合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1万元;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免去职务。

(三)领导下井资料管理不规范,材料不完整,保管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九、对带班领导当班井下发生事故,未能现场指挥,造成后果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33号令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知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生产和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具备带班资格的副总工程师。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电子公文)

主题词:煤矿 安全 领导带班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1年3月4日印发

校对人:闫宏勋

中平〔2011〕21号

2011年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

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各事业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82号)精神,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督查力度,促进各级安全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集团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原煤生产和建井单位实行“安全包保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杜绝较大以上伤亡事故,控制零星伤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

(二)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暨“五优”矿井创建规划目标。

二、工作方法及督查重点

安全督查活动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现场督查等方法,督促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的落实,并通报督查情况。具体督查内容如下: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上级和集团安全文件、会议精神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干部包头包面安全管理、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矿井区域瓦斯治理工程计划进展情况,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善及可靠程度,瓦斯综合治理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完善及落实情况,防火、防尘及压风自救系统设施完善及可靠程度,瓦斯治理、综合防尘示范化矿井建设情况,火工品管理及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四)区域防治水工程计划进展情况,矿井防治水系统的完善及可靠程度情况。

(五)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情况。冲击地压矿井防治机构建立、专业人员配备,防治措施的制订及落实情况。

(六)矿井重点采掘工作面、生产关键施工地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情况。

(七)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八)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进展情况。

(九)大型生产设备(包括乘人设备)的维护、检修制度落实情况和安全保护设施的完善及可靠程度。

(十)安全费用、质量标准化专项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

(十一)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重大隐患和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职业安全健康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年度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开展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十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十四)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十五)举办大型活动安全防范措施的制订及落实情况等。

三、工作机构及督查分工

成立集团安全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梁铁山

杨建国

副组长:马

徐建明

张友谊

张兆锋

万善福

巩国顺

裴大文

张富有

张允春 于励民

刘银志

卫修君

倪政新 仵自连

杨玉生

赵海龙

张建国

张金常 杜

成员:中平能化集团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级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23个督查组,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负责督查一矿。组

长:梁铁山

杜 波

成员:马明荣

陈德亮 于泽阳

吴跃峰

峰 第二组:负责督查六矿。组

长:杨建国

成员:向

康国峰

邓殿卿 陈金伟

许尽峰

王全营 第三组:负责督查梨园矿。组

长:马

成员:李普山

段文亮

李春奎 王志信

杜均琦

徐洪涛 第四组:负责督查平宝公司。组

长:王

成员:王新义

张电子

杜传献 张

刘 臻

庞立新

第五组:负责督查十一矿。组

长:徐建明

成 员:张

韩习运

孙晓维 吕纯良

腾国栋

张玉华

张健男

郑广欣

杨东华

郭建伟

第六组:负责督查七矿。组

长:张友谊

成员:崔全良

王明安 江俊富

梅文泽

宋建军 苏

陈坤峰

第七组:负责督查大庄矿。组

长:张兆锋

成 员:吉如升

梁建民

吕有厂

张慧臣

王文彬

苏俊玲

第八组:负责督查瑞平公司。组

长:万善福

成员:孙长贵 王红磊

吕庆刚

尹保民

汤清德

胡晓东

第九组:负责督查高庄矿。组

长:巩国顺

成员:秦建设

李申军

尤国忠

李永杰

郭文锋

郑尚超

第十组:负责督查建井一处、建井三处。组

长:裴大文

成员:仝洪昌

魏东辉

靳国亭

邓 齐

侯和平

何青林

袁宏伟

第十一组:负责督查四矿。组

长:张富有

成员:陆

李俊峰

郑永泉

黄爱军 曹恩平

邓五先

雷鸿聚

第十二组:负责督查三矿。组

长:张允春

成员:秦子龙 王和平

卢安民

李兆平

孙 坚

刘汝涛

段剑南

第十三组:负责督查八矿。组

长:于励民

成员:刘信业

岳殿召

豪 姚

第十四组:负责督查十二矿。组

长:刘银志

成员:赵运通

陈林清 谭绍先 庞永忠

赵良贤

陈旭昌

第十五组:负责督查香山矿。组

长:王

成员:崔玉坤

齐建华

李 磊 王平山

曹国林

张平卿

第十六组:负责督查五矿。组

长:卫修君

成员:郑晓广

郑银柱

徐继民 王利民

第十七组:负责督查二矿。组

长:倪政新

陶建平

肖宇乡

郭凯军

乔明翰

成员:王万恩

张志杰 沈跃平

郭春生

王二东

肖旺云

姚晓东

第十八组:负责督查天力公司。组

长:仵自连

成员:万

孙观献 杨志强 杜铁山

张志强

李四民

第十九组:负责督查十三矿。组

长:杨玉生

成员:李广民

欧阳广斌 范新川

广

魏耀东

张军营

第二十组:负责督查朝川矿。组

长:赵海龙

成员:聂世勇

王启山

刘怀连

常喜贵

苗霄檀

周浏伟

第二十一组:负责督查十矿。组

长:张建国

成员:余清海

蔡有章

李喜员

罗国胜

方国平

刘永川

第二十二组:负责督查平禹煤电公司。组

长:张金常

成员:郑寿亭

王结实

张晋京

杜卫东

孙引忠

第二十三组:负责督查九矿。组

长:涂兴子

成员:谢留申

尚广杰

王英杰

李连成陈启永

梁红霞

四、工作要求

(一)各基层单位、督查组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强化安全监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抓住关键,把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关。狠抓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督促基层生产单位量化细化责任,落实区域瓦斯治理和区域水害治理的战略部署,强化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和突出、火灾和水害隐患严重区域、大型生产设备和乘人设备、生产关键环节和要害岗(部)位等方面安全管理,做到项项件件工作和每个管理环节责任到人,安全措施严谨可靠、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做到每月至少对所包单位进行1次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集团纪委和安监局。

(四)督查组成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五)督查人员责任与所包单位安全目标要切实挂钩,凡所包单位未实现安全目标的,严格按集团有关规定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

(六)各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并及时按照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抓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中平能化集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电子公文)

主题词:监察 安全 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

2011年1月17日印发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精选8篇)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第1篇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12.1 适用范围 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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