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精选14篇)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 第1篇
****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劳动纪律,保证煤矿的正常安全生产,矿领导外出一律执行请假制度。
2、矿长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市辖区的,含因公出国),必须事先向同生公司相关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3、副矿长、副总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市辖区的,含因公出国)或因私外出必须事先向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4、科室领导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需离开本市辖区的,含因公出国)必须事先向分管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因私外出(指非公派的学习、进修、探亲、看病、疗养休假等)3天内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3天外必须向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5、矿长在法定假日离开本省的,要向同生公司相关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6、法定假日副矿长离开本市的要向矿长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7、法定假日科室领导干部离开本市要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 第2篇
中层及以上干部外出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格岗位责任制,经院党总支、行政研究,特制定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如下:
一、请假人员:各科室主任、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准假领导: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三、备案部门:政工人事科。
四、请假类别:外出请假,务公(离开绵竹)。
五、请假方式:外出请假一般应当书面请假,因时间紧急、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或由他人代请。
六、请假程序:(一)离开本市请假程序
1.较长时间离开德阳请假程序。
中层干部离开德阳时间2天以上(含2天,不含双休日)的,提前2天进行书面申请、备案,按期返回后及时向批准人电话销假。
2.短期离开德阳请假程序。离开德阳时间1天以内的,无需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可通过电话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临时请假,并报告政工人事科备案,方可出行。
3.组团离开德阳请假程序。
由院领导带队组团离开德阳进行学习考察等活动,由带队院领导向政工人事科提交外出人员名单,政工人事科直接备案,其他人员无需另行请假。
科室或职能部门组团外出须向院主要领导书面申请,由政工人事科告知审批结果并直接备案,无需另行请假。
4、双休日及国定假日期间离开德阳的,可通过电话或口头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准假后方可出行。
七、请假要求
(一)请假期间必须与政工人事科、本科室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妥善安排本科室各项工作,并明确临时负责人,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特殊时期、特殊事项不得请假。逢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期原则上不能外出,有关会议不能请假。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 第3篇
1 资料来源
我院质检办对2010年出院的29467份病案进行质检, 其中有368份病案内的体温单中有“外出”或“请假”的标记, 分别为1~6次, 时间范围在7h~6d, 约占13‰。病程记录中有“外出”或“请假”原因及时间记录的病历115份, 占31%;无“外出”或“请假”原因及时间记录的病历253份, 占69%。护理记录单中写明了患者“外出”或“请假”原因及时间记录的有95份, 占26%;无“外出”或“请假”原因及时间记录的有273份, 占74%。由此可见医护人员对此法律意识淡薄, 未认识到其中的医疗纠纷及医疗安全隐患。
2 应对措施
医院明确规定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外宿, 外出时必须给医护人员请假, 以免影响治疗和观察病情变化。没有特除原因, 不能准假。超过1天自行外出未归者, 医生可办理患者自动出院。发现或允许患者外出时, 规定除体温单上注明外出或请假外, 在病历中也要记录患者出、入病房时间, 并测量患者回病房时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等生命体征和观察病情变化。特别是在节假日来临之前, 由主管副院长在每周有全院各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参加的医院办公例会上讲解规章制度和要求, 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患者节假日期间外出, 导致治疗期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潜在的医疗风险, 从而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由医教科和护理部及各科专家成小组, 每周定期对各科病历进行抽查, 规范病历书写内容。由于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出现, 加上原有的单位职工医疗保险, 为能住院报销, 我国现在是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由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中心机构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本市各医院巡逻查房, 采取白天和晚间暗访检查方式, 凡查出患者住院期间不在病房及住宿者, 将取消其医药费相关报销费用, 并不对医院支付其相关医疗保险报销费用, 同时责令医院查明原因, 以防医院和患者骗保。这样由政府部门监管和医院自律的双重管理, 大大减少了患者外出的概率。但是, 仍有个别患者不听劝告, 在医生查房和治疗结束后而自行外出者。
3 对“外出”、“请假”的探讨
3.1 患者住院期间是与医院存在一种医疗服务关系
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后, 在没有办理出院手续前, 即使患者有充分的理由外出或请假, 如果外出或请假期间发生意外, 院方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 住院期间, 患者应住在病房接受医护人员的病情观察及治疗和护理, 而不应该外出。入院后医护人员要明确地告知患者医院和医疗保险相关的规章制度, 在住院期间不能外出, 以免延误病情的观察, 影响疾病的治疗和护理。要向患者和家属做好解释和宣教工作, 以取得患者的配合。
3.2 患者写的请假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医护人员普遍认为, 患者外出写请假条是有法律效力的, 院方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轻易允许患者外出, 甚至认为只要有请假条, 记录写不写也无关紧要, 医生和护士分别对于69%和74%的患者外出不写记录, 一旦出现意外情况, 无证据可举。医护人员在病程护理志中记载护理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内容, 以应对举证倒置的情况, 否则护理工作没有证据可举, 从而难以为自已的无过错进行申辩[2]。显然患者住院期间外出, 不书写记录对医护人员是非常不利的, 而在记录的内容中描述清楚, 患者是在医护人员不同意的情况下, 且履行了告知程序后擅自外出, 或是经同意请假外出。若患者强烈要求必须外出时, 要履行告知义务, 如患者仍要坚持外出不超过1天时, 明确讲解外出时可能存在的疾病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 感觉不适时立返病房。要留下电话号码, 以便电话联系跟踪记录, 要清楚描述跟踪的形式、时间、患者的状况, 当患者返回病房时, 要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查验, 如实记录患者回病房时的身体情况、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以及心理状态等。
3.3“请假”和“外出”的区别
体温单中患者外出有填写“请假”, 也有填写“外出”的。说明护士对“请假”、“外出”的概念存在理解误区。“请假”, 是经医护人员同意而外出的情况, 一般病历中有患者请假申请条。但“外出”, 可以是外出进行诊疗活动, 或者是在医护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而自行外出, 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在患者没有请假申请, 或者没有医护人员批准签字时, 体温单上应填写“外出”为妥当, 而不是填写“请假”。还有体温单经常涉及患者外出而影响体温、脉搏、呼吸曲线绘制连续性问题, 有的病历中有患者离开病房的记录, 而在体温单上仍绘制有患者不在病房时间段内的体温、脉搏、呼吸曲线, 这样势必造成护理人员编造虚假数据, 从而影响病历的真实可靠性。在举证倒置的情况下, 由于护理人员的这种编造数据行为, 往往会使出现在法庭上的病案受到患方甚至法官的质疑[2]314。因此, 医护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于患者外出时, 应在体温单上注明“外出”标记, 不可编造不实数据或空项。及时、准确、完整、简要、清晰是书写各项医疗和护理记录的基本原则[1]352。在患者住院期间为医疗护理提供重要依据。它不仅反映了患者住院时生命体征和各项记录连续的、动态的变化情况及医疗护理效果, 也是医院整体医疗和护理水平的体现, 更是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法定举证资料。必要时可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1]352。3结论
应强化医护人员法律意识的教育, 完善病案书写及考评标准, 医院应将患者在住院期间外出时制定明确的书写规范内容, 定期组织检查, 促使医护人员客观书写病历, 真实反应患者住院期间的真实情况, 杜绝患者住院期间外出而在院外因病情变化或其他原因发生不测和意外, 以减少医疗纠纷和风险, 从而起到加强保护患者安全及医护人员自我保护的作用。
摘要:目的 对患者住院期间外出或请假进行探讨, 防范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外出而发生意外, 提高医护人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方法 对某院2010年出院的29467份病案进行质检, 其中有368份病案内的体温单中有“外出”或“请假”的标记, 而病案中无医疗记录的占69%, 无护理记录的占74%。结果 由医院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中心双重管理, 以减少患者住院期间外出的机会。结论 应加强医护人员法律意识的教育, 杜绝患者住院期间外出而在院外因病情变化或其他原因发生不测和意外, 以减少医疗纠纷和风险, 从而起到加强保护患者安全及医护人员自我保护的作用。
关键词:外出,请假,探讨
参考文献
[1]李小寒, 尚少梅.基础护理学[M].第四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7:354.
精神病人请假外出溺亡引发的官司 第4篇
2012年8月初,持续一个多月的高温天气逐渐减退,初秋时节带来的阵阵凉意,仿佛给河南省郑州市郊区农民注入了一针“兴奋剂”。放眼望去,田间地头三五成群的人们,再也不用担心因汗流浃背而影响劳作。他们正用辛勤的双手,去迎接一年当中收获颇丰的季节。
中午时分,在郊区一家宅院里,刚从法官手中取回判决书的农妇王丽兰,却如何也兴奋不起来。为了给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她与丈夫张铁锤先后奔波于两级法院之间。好在法律为他们撑起了一把正义的雨伞,这才让即将步入中年人最后序列的夫妇俩,没有完全被泪水侵蚀,心灵得以些许慰藉。
院墙外,一群学生的欢歌笑语声,将王丽兰的思绪又带回到从前——
今年48岁的王丽兰,21岁那年与本村大她6岁的张铁锤结为夫妻后,先是生育了两个女儿,后从养儿防老的角度着想,冒着甘愿受罚的风险,又生育了—个儿子。目前的处境是,两个女儿已经相继出嫁,小儿子晓强不幸过早夭折。
出生于1992年的晓强,从小学到高中一直是个温文尔雅的男生。但自从考上大学后,由于学习压力倍增,他像变了个人似的,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当即为儿子晓强办理了住院手续。同时现场分工:张铁锤回家筹钱,王丽兰留在医院陪护儿子。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医院在与王丽兰和张铁锤签订的住院合同书中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
转眼十多天过去了。经过郑州市某医院医生的精心治疗,加上王丽兰无微不至的照顾,晓强的病情有了明显好转,几乎与常人无异。
对此,王丽兰夫妇看在眼里,喜在心上。作为家中的顶梁柱,张铁锤眼见守在儿子身边也帮不上什么忙,便外出找活赚钱以备急需。
王丽兰此时完全没有想到,由于自己的一念之差,会将儿子送上不归路。
2011年3月22日,想到儿子整天躺在医院病床上,连医院大门都没出过,王丽兰就想带晓强出去转转。
在征得主治医生同意、履行完请假手续后,母子俩便来到离医院不远处的金水河边散心。
金水河两岸有着美丽传说,它的名字和中国古代郑国丞相子产的政治清明紧紧相连。2500年前,春秋时期,如今郑州一带的郑国,有一位著名的政治家子产(今郑州管城回族区)。在他执政的26年间,励精图治,廉洁奉公,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又一件的好事。他去世时,大思想家孔子声泪俱下地说:“子产可是古代留给我们的恩惠啊”。当时,老百姓为了纪念子产,纷纷拿出自己的金银首饰为其送葬,子产的子女都不接受。百姓便将金银首饰投到河中,这条河也因为珠宝的绚丽光芒泛起了金色的斑斓,从此得名金水河。
一开始,娘儿俩还有说有笑,可不大一会儿,晓强的精神病突然发作,不顾一切纵身跳入金水河内。
由于当时下着大雨,加之河水深达数米,周围没有人敢出手施救。危急时刻,—位好心人帮助拨打了110和120。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救出晓强后,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没能挽回其年轻的生命。
【怒告医院索赔损失】
被视为掌上明珠的儿子突然离世,这让王丽兰夫妇万分悲伤。每每想起儿子生前那可爱的笑容,王丽兰便不由自主产生了维权的念头。
告医院?亲眼所见医生已经尽心尽力为儿子治病,这样做是不是有点忘恩负义;息事宁人?儿子死的也太冤枉了!扪心自问,权衡再三,王丽兰最终还是选择通过协商解决渠道,为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
之后,王丽兰和张铁锤夫妇就赔偿问题,多次与郑州市某医院交涉,但均无果而返。
先礼失败,转而发兵。2011年6月22日,王丽兰和张铁锤夫妇以原告身份,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某医院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10474,60元,丧葬费13678,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1200元,交通费3000元的60%,共计149011,86元。王丽兰和张铁锤夫妇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应由郑州市某医院承担。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作为原告的王丽兰和张铁锤认为,医院任由晓强的母亲带其离院,致使晓强落水身亡,医院方存在过错责任,请求其赔偿并无不当。
被告郑州市某医院则表示,晓强的母亲要求带晓强外出活动,并办理了请假手续,医院对此同意并无过错。晓强落水而亡,是因其母亲监护不力所致,医院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加之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另行宣判结果。
经过研究,2011年9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王丽兰、张铁锤之子晓强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作为监护人,无论晓强在住院期间还是日常生活中,均负有监护责任。
晓强因病在郑州市某医院处住院治疗,虽然患者入院时双方签订有住院合同书,载明住院期间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但是郑州市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患者住院期间对患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对患者的管理也是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内容。
据此,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酌情认定郑州市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王丽兰、张铁锤承担60%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认定:晓强的死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为110474,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张铁锤为24548,07元,王丽兰为24548,07元(该费用计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张铁锤、王丽兰主张13678,5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该院酌定为1000元。王丽兰、张铁锤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0000元。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丽兰、张铁锤死亡赔偿金159570,74元(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13678,5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74249,24元的40%即69699,70元。
二、被告郑州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丽兰、张铁锤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丽兰、张铁锤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责任分担】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郑州市某医院当即表示不服,及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后,按照审判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某医院在上诉中称,我院收治王丽兰、张铁锤之子晓强时,已经以住院合同书的书面形式,明确由其二人承担监护责任。而在王丽兰带晓强到病房外活动时,我院医师还对晓强进行了检查,在征得医护人员同意后,王丽兰才带晓强离开病房。因此,我院的医疗、管理行为符合医学常规,没有过错。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审理医疗侵权纠纷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认定该院承担责任明显错误。
本案中,张铁锤54岁、王丽兰48岁,两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因此本案不符合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一审判决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错误。
被上诉人王丽兰、张铁锤则答辩称,医院采取封闭治疗的方式,此时监护权应已发生转移。郑州市某医院没有尽到管理、护理责任。我们不懂医学知识,在没有治疗好的情况下,郑州市某医院就让家属带晓强外出,其存在过错。我们生活困难,而晓强已成年,符合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生事故时张铁锤54岁、王丽兰48岁,晓强虽年满18周岁,但系在校学生,尚未参加工作。同时,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经过两次延期审理后,2012年8月初,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书。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模式与常人不同,存在难以预测性。因此,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病人,医院对于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负有更重的管理和保障义务。
晓强系精神病人,且已在郑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虽然此时监护权并未发生转移,但作为晓强父母的张铁锤和王丽兰并无权力决定晓强的外出,其必须遵从医院的相关规定并经医院的主治大夫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在住院治疗期间,作为晓强监护人的张铁锤和王丽兰,也必须服从医院对晓强的管理权。
然而,正是按照郑州市某医院的管理制度,经过该院医生同意后,晓强在外出期间却发生了事故。由此不难看出,医院准许晓强外出是不当的,其在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因此,一审认定郑州市某医院未能尽到对晓强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从而认定该院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中,由于郑州市某医院未能尽到对晓强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法院同时认定,一审判决中对于张铁锤和王丽兰提供证据的记述显示,张铁锤和王丽兰并未针对其提出的由郑州市某医院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且张铁锤与王丽兰均未满六十周岁,尚属中年,而晓强发生事故时虽年满十八周岁,但尚系学生,未参加工作,没有收入。因此,一审判决郑州市某医院支付张铁锤和王丽兰被扶养人生活费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第㈢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郑州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铁锤、王丽兰死亡赔偿金110474,60元、丧葬费13678,5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125153,10元的40%即50061,24元;
四、驳回张铁锤、王丽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朱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张铁锤、王丽兰负担1737,84元,由郑州市某医院负担154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郑州市某医院负担2548,67元,由张铁锤、王丽兰负担731,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官司多发令人警醒】
近年来,因精神病人自杀、自残而引发的官司日渐增多,究其原因,大多与医院失职或家属监护不力有关。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晓理告诉记者,前不久,该院还审结了另外两起因精神病人自杀和自残而引发的官司。
关于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恩分析认为,精神病患者,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亦没有能力预料其所做的事情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医院作为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机构,相对于一般的住院医患关系,应对精神病患者多一种监管的责任。虽然精神病患者的自杀或自残行为具有突然性、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但在他们出现情绪十分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况下,医院应当考虑到患者会有实施异于或超出平常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医院在监管、监控方面存在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李德恩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从这条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反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艾中人物均为化名。谢绝转载。)
公司上级领导外出请假单 第5篇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外出时间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外出地点
及
事
由
外
出
期
间
具体联系方式
代为主持或代管工作负责人
代为主持或代管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
公
司
领导意见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 第6篇
1、高层领导休假或外出考察应由外出领导出示申请,经2/3公司领导合议,由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2、中层领导休假或外出考察要向分管领导请示后,按请假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在外出考察期间,授权安排自己外出时间的工作。
3、休假或外出考察结束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外出情况,按要求写出考察报告以示销假。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 第7篇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格岗位责任制,经局党委、行政研究,现就严格执行中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重申如下:
一、请假人员:本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中层干部
二、准假领导:局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三、备案部门:局行政办公室。
四、请假类别:外出请假,包括出国(境)和离沪两类。
五、请假方式:外出请假一般应按级当面请假,因时间紧急、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或由他人代请。
六、请假程序:
(一)出国、出境请假程序
第一步:提交外出请假报告。
中层干部出国、出境(指港澳台)出国、出境相关手续齐备后,出发前,必须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请假报告进行当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再向主要领导当面申请。
第二步:将请假报告提交局行政办公室备案。
经主要领导同意,将请假报告提交局行政办公室备案。如因特殊情况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认为不宜按原计划安排外出的,取消行程,并由行政办公室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是否成行。
第三步:销假。出国、出境必须按照请假报告中确定的时间返回,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的,要立即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电话汇报情况并说明原因,一般不得事后解释。返回后,要及时向批准人当面或电话销假。
(二)离沪请假程序
1.较长时间离沪请假程序。
中层干部离沪时间2天以上(含2天,不含双休日)的,要参照出国、出境的请假程序,提前3天进行申请、备案,按期返回后及时向批准人电话销假。
2.短期离沪请假程序。
离沪时间1天以内的,无需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可通过电话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临时请假,并报告局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出行。
3.组团离沪请假程序。
由局领导带队组团离沪进行学习考察等活动,由带队局领导向局行政办公室提交外出人员名单,局行政办公室直接备案,其他人员无需另行请假。
部门单位组团外出须向局党委或行政书面申请,由局行政办公室告知审批结果并直接备案,无需另行请假。
4、双休日及国定假日期间离沪的,可通过电话或口头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准假后方可出行。
(三)批准权限
中层正职干部由局主要领导批准,中层副职干部由局分管领导批准
七、请假要求
(一)请假期间必须与局办公室、本科室、单位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妥善安排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并明确临时负责人,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特殊时期、特殊事项不得请假。逢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期原则上不能外出,有关会议不能请假。
(三)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全体请假外出。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 第8篇
为加强我院干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职能管理机制,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适合全院中层干部及部门负责人。
二、管理干部请假的范畴:
1、出国及赴港、澳、台(含因公和因私)。
2、外埠出差(学术活动、会议、讲学、参观、学习、会诊等)。
3、休假(寒暑假、病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调休等)。
4、因其它原因在本市内短期离院或调休1天以上(含1天)。
三、管理干部请假程序:
1、职能部门正、副职请假外出、休假,须书面向分管副院长请示,正职需同时向院长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院,批件交院办备案。
3、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请假外出、休假等,须书面向医务科、分管副院长请示,正职需同时向院长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院,批件交医务科备案。
4、临床科室科护士长请假外出、休假,须书面向护理部主任、分管副院长请示,待批准后方可离院,批件交护理部备案。
5、外出开会学习后,要及时将会议内容向分管院领导或院
长汇报。
6、行政管理干部外出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并须提前请假,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并取消其本评选各先进的资格。
四、管理干部请假要求
1、行政管理干部正职离院期间,应授权副职负责科内全面工作,并向本科室的管理部门或院办登记备案。
2、行政管理干部正、副职不得同时离院外出,如确系特殊情况需同时离院外出则必须经分管副院长和院长批准,授权专人负责本部门或科室工作后,方可离院。
3、行政管理干部离院期间,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或科室临时负责人明确联系方式,并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
4、请假备案登记内容包括: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回院时间和院领导批示等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 第9篇
第一条 不准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午间饮酒(公务接待外埠客人除外)。
第二条 不准饮酒后上岗或执行公务。
第三条 不准携带加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第四条 不准在机关或单位办公室饮酒。
第五条 不准着工作标志的服装在公共场合饮酒。第六条 不准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向区委及相关部门建议免去其职务;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饮酒造成工作失误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除给予违犯者党政纪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区级领导干部,第一次由区委组织部口头提示,第二次向区委提交书面报告,第三次由区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建议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因事因病及外出请假制度
第一条 领导干部因事因病及外出要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制度,请假遵照分级负责管理、按权限审批的原则。
第二条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要电话请假,后补请假手续。
第三条 区级领导请假或外出1个工作日以内,由班子主要领导批准,报区委办、政府办备案;2个工作日及以上,书面报 请班子主要领导同意,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区委办、政府办备案。区四大机关主要领导请假或外出除执行此制度外,还要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请假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或外出1个工作日以内,由区分管领导批准,报区委办、政府办备案;2个工作日及以上,经区分管领导同意,书面报请区主要领导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区委办、政府办备案。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领导请假或外出2个工作日及以内,由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3个工作日及以上,书面报请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同意,由区分管领导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区委办、政府办备案。
第四条 领导干部请假期满回到工作岗位后,要及时销假,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请假期限,如需继续请假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履行请假程序。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应避免同时请假外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请假期间需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七条 因未请假贻误工作,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开具虚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同时建议相关部门 追究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于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对于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于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免去其职务。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区级领导干部,第一次由区委组织部口头提示,第二次向区委提交书面报告,第三次由区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建议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派员准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召集会议的区领导请假,并详细说明请假事 由。
第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十分钟进入会场;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到时间的,参加会议人员要根据要求按时报到,不得迟到。第四条 会议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未签到、未及时请假的,视为缺席。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在会议期间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臵为振动状态;不得在会场内吸烟、随意走动、闲谈、打瞌睡;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做与会议无关事宜。
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提前离开会场,必须经召集会议的领导同意,否则视为早退。
第七条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区委督察室或区政府督察室要安排专人做好会场纪律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未请假、未参加会议或请假未安排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导致会议精神未能贯彻落实并造成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或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于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区委督察室或政府督察室在会议结束的次日,对无故缺席、迟到、代会、早退或违反会议其它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2日内制定出整改意见;
对于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由区委督查室或区政府督查室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于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免去其职务。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请假报告标准 第10篇
单位
职务
联系
电话
请假事由
请假类别 病假( )事假( )公出( )(在相应类别后的括号内划√)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不含法定假日共 天)
单位正职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组织部门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旗委、政府 分管领导
签名: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 注:1、单位正职请假经组织部门和旗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需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向旗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并将请示结果写入“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意见”栏内。
2、单位副职请假由单位正职、组织部门、旗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外出告知书. 第11篇
性别: 年龄: 床号: 住院号:
请假日期:
请假时限:
天
申请请假事由:
尊敬的患者、患者家属:
为了使患者在住院期间,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护理,保证患者安全,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现特向患者及其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就请假离院作一下知情说明:
1、自愿住院患者本人可以提出暂时请假离院的申请,非自愿入院的患者需要由其监护人或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提出申请;
2、请假离院的申请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患者经治医师,经治医师要做好危险性评估,确定无明显危险的,经主治医师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患者存在危险性因素,不符合请假条件,患者或家属以各种理由执意请假离院的,可办理请假手续;
3、请假期间住院治疗关系暂时中断,在院外一切事由均有监护人及其家属承担责任;
4、按医嘱服药,监督管理服药,禁酒、禁驾驶;
5、在院外期间出现自伤、自杀、自残、外走等伤害自身及他人的行为,均有监护人承担责任;
6、如有不适及时返院;
7、凡是离院患者均应当履行请假制度;
8、按时返院,如未按规定时间返院,我院可办理自动出院。
其他:
我已知晓并理解请假离院知情同意书全部内容,我已充分了解在院外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我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意请假离院。
患方(签名)
与患者关系
签名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医生陈述
我已经告知患方(患者、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院外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所应注意的事项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经治医生(签名):
签名时间
年 月 日
时
学生外出请假制度 第12篇
1、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学,不迟到早退,不随便离校。
2、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须家长通过电话或请假条的方式向班主任请假,不得让其他同学口头代请。
3、上学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校,特殊情况需中途离校,必须由家长亲自到校请假,经班主任同意后,填写学生中途离校请假单,经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并到传达室登记后方可离校。
4、学生不请假又不到校,班主任要及时和家长联系,查清原因。并及时向政教处报告,政教处必须登记。
5、传达室必须做好出入登记,未见学校开出的学生中途离校请 假单不得让其离开校园,确保在校学生人身安全。
学生外出离校请假制度 第13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创造良好有序的校园环境,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对住校生请假外出和通学生离校提出如下要求:
一、通校生进出校门必须刷卡,住校生双休外出必须向门卫上交请假条并刷卡,住校生周五
离校必须在生活老师的“离校登记本”上签字并刷卡。
二、星期一至星期五原则上不准请假外出,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外出的,家长必须到校
按时接孩子,并按学校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包括:
1、由学生本人写好请假条
2、班主任签字同意
3、部门审批、登记后方可离校。
三、通学生下午放学离校时间:春季:4:50——5:30,秋季:4:20——5:00班主任下班
前必须清校,所有同学都应该做到按时离校,按时回家。
四、通学生自行回家的,家长必须向学校出具学生自行回家申请。
五、平时学校对住校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如果节假日、双休日需要外出的,家长必须向学校
出具学生自行回家申请或周六、周日学生外出申请,各部门留档上报。
六、住校生双休日外出时间分为四个时段: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每位学生
一个周末只能外出一次,并按要求按规定按时返校。
七、住校生外出必须三人以上结伴出校,三人中应至少有一人具备通讯工具,同时三人中必
须选出一名小组长,负责外出纪律、安全,并集体返校。如需单独外出必须家长接送。
八、学生外出请假必须写明请假具体事由,请假时间,前往具体地点,并各自签好自己的姓
名,不得代签,返校后及时在门卫处销假,并到生活老师处销假。
九、对于未按时返校的学生,将做相应的处罚:30分钟以内,一次取消一月外出资格,两次
取消一学期外出资格,对返校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直接取消外出资格,并扣除操行分10分,同时对未按时返校的学生,按每人次扣0.2分与班级周流动红旗评比挂钩。
十、住校生双休日返校时间为周日下午4-5点,不得提早到校和延后到校,违者按每人次扣
0.1分与班级周流动红旗评比挂钩。
十一、周六、周日自行外出制度,只针对18周岁、具备一定行为能力的初高中低视力学生和
聋哑学生。全盲学生外出必须有健全人陪伴。
十二、短训班按短训班请假外出管理制度执行。
十三、未尽事宜,包括条例调整按补充规定执行。
成都市特殊教育学校德育处
办理外出实习请假手续 第14篇
从现在开始需要外出找工作或者实习的准备好如下材料 1外出实习申请书
2外出实习保证书
3、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写明“同意学生外出实习,并且及时关注群消息,不错过毕业任何信息,如有遗漏,后果自负!”并且签字!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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