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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要求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利益要求范文(精选8篇)

利益要求 第1篇

一、双重目标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内部组织结构的要求

1.要求股东 (社员) 大会发挥实质性的支农作用

股东 (社员) 大会是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以及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村镇银行要求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必须是境内的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这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银行都是自负盈亏的, 并不负有支农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必然处于更重要的位置, 于是这种对于股东和投资人的规定必然影响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由乡 (镇) 、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 但部分农民入社存在一定的短期行为, 这无论从资金运作还是从组织功能来看, 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持续经营都是无益的。[1]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不仅要在法律上明确股东 (社员) 大会的最高权力地位, 最重要的是, 要充分发挥股东 (社员) 大会的实质作用, 杜绝以行政任命代替民主选举, 严格理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界限, 防止理事长的越权干涉,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行为。确保股东 (社员) 大会在各部门人选上的权威, 推选既了解当地农户信贷需求又掌握信贷经验的人员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管理者, 对于能够高质量完成信贷任务的人员给予完善的薪酬激励, 以此保证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为农村企业及农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设立原则。

2.要求加强监督部门的建设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和农业中小企业, 他们对自然条件依赖程度很强, 因此,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面临的风险要比一般的金融组织更特殊、更复杂, 主要有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和政策风险。建立健全专门的监督部门, 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 把可预计的损失降低到最小有助于维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稳定和双重目标的实现。在增加农户福利和维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前提下, 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可以从内外两个角度出发加强监督, 如调整使用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 由原来的不良资产率指标调整为使用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指标;对员工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并定期培训, 从整体上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由专门的外部监督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经营指标和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严格的、持续有效的和有差别的监管。另外, 加强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 如银监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的合作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在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产生的金融风险和组织忽视社会责任的行为。

3.要求因地制宜地设置多种形式的组织结构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规模小, 组织结构简洁、灵活, 不同于传统的“三会一层”模式。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的灵活的组织结构有利于灵活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及时调整, 在不同的区域设置不同的多种形式的组织结构而不拘泥于单一的一种组织结构模式。当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 在不需要国家政策扶持的地区, 如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经济利益目标比较容易实现, 就可以将重点放在支农服务方面, 加强专门的服务“三农”的部门建设;在贫困地区, 就要努力提高政府的扶持力度, 进行组织形式上的创新, 形成以信息联盟为基础, 产、供和资金互助相结合的合作体系, 积极推广合作信贷模式, 为拥有长期稳定的客户群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双重目标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治理结构的要求

1.要求相关利益者参与治理, 完善监督制衡机制

在我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法规中, 大部分没有给与债权人、农民和职工等相关利益者参与治理的权利, 但在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实际的运作过程中, 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有利于实现内部制衡。在治理结构中恰当确认各利益相关者在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权力, 肯定他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调动他们参与治理和管理事务的积极性, 有助于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从而使双重目标顺利实现。吸收债权人参与到企业治理结构中, 债权人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企业在治理中注重债权人的参与, 将会形成一种稳定的交易关系, 避免机会主义行为, 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农民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 在治理结构中设置农民代言人代表农民的利益, 是保护农民贷款权益的有效选择之一, 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社会目标的实现是十分必要的。职工具有信息优势, 让他们参与企业治理可以改善监督动力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 降低代理成本, 自然也就增强了企业的赢利能力。

2.要求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

目前,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仍然保持着重视业绩、轻视内部管理的考核机制, 导致管理者对经营业绩的盲目追求, 忽视收益低、经营成本高的农户信贷需求, 忽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从而埋下了不小的风险隐患。而且在激励机制缺失的情况下, 由于信息不对称, 股东无法对管理者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作出准确的评估, 管理者也很容易将经营商的失败归咎于市场等原因。不仅如此, 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管理者的平均工资标准也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要审慎、健康地发展, 就必须改革现行的考核激励机制, 将内部控制管理与业务拓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把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与经济利益挂钩, 将管理者的个人收益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整体效益和业务的支农力度挂钩, 促使每个员工重视内部控制建设, 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这样不仅能同时满足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整体经济利益和员工的个体经济利益, 还能有助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的履行。

3.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自2006年末开始成立以来, 发展之路仍在摸索之中。由于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愿望并未实现, 以更好地服务“三农”为初衷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协调其“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双重目标的过程中也经常发生“目标偏移”的情况。由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大都没有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部门,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有可能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不但会改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宗旨, 也会使金融机构积累大量的金融风险。因此, 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加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内控制度建设:①明确界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班子的职责和运行规则, 加强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 同时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 规范财务管理。②由监管部门牵头, 组成专业的经营评价小组, 加强客户名单、各项经营指标、各类监管要求等信息的披露, 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增强这类数据信息的可获得性, 使存款人方便查阅, 借以增强市场对经营者、借款人、监管者的制约, 向存款人提供充分的信息。③建立同时包含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相关指标的风险预警系统, 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审批、财务收支、风险控制等环节。

三、双重目标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运行机制的要求

1.要求规范各类资本的准入机制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成立, 要求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其发起人和最大股东, 而且将运行绩效良好的社团法人和拥有成功管理理念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排除在外。在这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导下,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很可能会延续以往陈旧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理念, 无法引入多种民营资本, 无法适应农村地区的经济金融特征, 因而建立一整套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管理体系的能力和愿望也会受到影响。[2]在双重目标的前提下,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应该放宽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 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的“地缘性”优势, 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 更大范围地满足农村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同时, 通过规范各类资本的准入机制, 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 还可以有效抑制民间高利融资, 从而有效控制潜在的金融风险, 防止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3]

2.要求实施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

对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政策面对贷款利率上限已基本放开, 根据法定标准, 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利率定价都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然而,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只是简单地采取了高利率策略, 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高利率挤出了无法满足收益率要求的“三农”投资和正常投资者, 增加了金融机构破产的风险, 导致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最终无法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和服务“三农”的双重目标。因此,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应该在充分考虑资金来源成本、贷款管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和农村资金市场需求状况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化原则和风险覆盖原则, 克服短期化市场行为, 在合理范围内实行有区别的定价机制。[4]

3.要求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作为一种新生的金融组织, 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要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 主要表现为:农业的弱质性和无抵押贷款导致的信用风险, 资本规模小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人员素质较差导致的操作风险等。而且多数新建机构没有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监督部门, 组织机构不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有可能导致管理者或者大股东一人说了算, 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不但会改变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设立的服务“三农”的基本宗旨, 也会使金融机构积累大量的金融风险。因此,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一定要强化风险意识, 坚持审慎经营, 不断增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特别是要加强员工培训,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并在保持安全运营的基础上维护农村金融稳定。[5]

四、双重目标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运行环境的要求

1.要求制定健全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和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 我国尚未制定一部关于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新型金融机构的退出程序, 难以及时处置金融风险。同时,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设立原则也难以得到落实, 可能会造成目标的偏移。[6]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使金融机构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不利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社会信誉的提高和业务的拓展, 影响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经济目标的实现, 从而无法履行为“三农”服务的社会责任。因此, 笔者认为, 可以通过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法律限定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的目标客户, 保证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以农村企业和农户为支持对象, 致力于中小企业和农户这一细分市场, 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新型金融机构吸收的资金应用于当地, 从而平衡资金供求矛盾, 促进“三农”的发展。此外, 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对一旦出现支付风险,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就可以得到存款保险机构的及时救助, 特别是当必须破产关闭时, 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使其平稳地退出市场, 而不会引发社会问题。[7]

2.要求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但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建立滞后, 社会信用环境欠佳, 贷款人诚信缺失, 悬空和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 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造成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长期的信用缺失。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建设的滞后大大降低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风险识别能力、业务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给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信贷业务带来了明显的困难, 使得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无法获得商业的可持续性。因此, 政府方面应该加强信用制度的建立, 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方面, 可先通过自身信贷技术和支农力度的加强使农民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产生信任感。另外, 还可以与政府联合, 通过宣传增强农户对组织的认识, 不断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从而满足金融机构自身经济利益可持续性的发展, 促进金融机构对农村资金需求者进行资金投放和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达到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和农户双赢的局面。

3.要求政府提供足够的政策支持

农民是弱势群体, 农业是弱势产业, 农村经济是风险高、效益低的弱势经济, 导致农村金融在金融这个行业里也处于弱势地位。自2006年中国银监会实施“新政”以来,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应运而生,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 担负着切实、有效地为农村企业及农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的社会责任, 同时, 又在经营管理方面有着高于一般金融机构的风险, 影响经济利益目标的实现。不仅如此, 由于政策规定,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作为独立法人需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属于商业性的金融机构, 这就难以保证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宗旨。就目前的现状而言, 某些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虽然承担了扶贫的政策性任务, 但相关税费优惠等政策却没有及时落实。如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尚未向它们倾斜, 央行票据置换政策还未明确, 这使得这些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又一个资金渠道被切断, 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政府应该及时落实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在财税、货币、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减免税收、增加财政补贴、合理运用财政杠杆, 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 以实现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在财务上的可持续。当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在经济效益方面无后顾之忧, 服务“三农”的社会目标也就容易顺利实现。

4.要求发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自然灾害是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共同面临的风险, 但对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更为严重, 因为他们处于起步阶段, 规模较小, 基本没有承受自然灾害损失的能力。目前,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回报率低, 保险公司在商业化经营中追求经济效益, 除政府开展的农业灾害救济方式外, 金融机构很少涉足农业保险领域, 使得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农业保险缺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 进而变得更加“惜贷”, 从而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的紧张程度。因此, 在政府的主导之下发展农业保险业务, 开发适应农业、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 进而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保险体系, 有利于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完善农业支农保护体系、保持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转和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五、双重目标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技术创新的要求

1.要求创新信贷技术

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之所以长期难以有效启动, 主要障碍之一便是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存量资本以及现在的抵押担保物, 导致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技术根本无法实现与农户金融需求的有效对接。政策当局启动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试点的主要意图之一也是希望借鉴国际经验, 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特征的、能切实纾解“无抵押担保”之困的创新之路。然而, 从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实际的运作情况来看, 信贷产品和市场开拓方只是简单重复了商业银行模式, 仍然主要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 专门针对农户信用贷款的运作模式并未得到有效开发。为了切实满足缺乏抵押担保物的贫困农户的金融需求,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可以从贷款形式入手, 创新抵押担保方式, 积极推行动产抵押、权益质押、土地、农产品抵质押等多种抵押担保办法, 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抵押担保业务。同时在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下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 合理设计信贷产品, 严格把关, 稳步推进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发展, 把不良贷款的比率降到最低。[8]

2.要求创新金融产品

大部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开办的业务品种仍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 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无论是贷款品种还是贷款管理和风险分担方式,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均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承袭了原来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做法, 离实现贫困农户的金融需求的目标仍有相当大的距离。新时期,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在经营中应结合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涉及范围点多面广的特点, 围绕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贷款可获性的要求, 不断提高产品设计能力, 推出差异化产品。在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信贷领域推广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将代理、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覆盖至整个农村。对不同目标群体制定不同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提高农户的还款率以及机构的贷款规模和盈利水平, 保证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可持续性发展。[8]

3.要求构建风险预警和信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农村金融组织发放的贷款多以信用贷款为主, 极易形成信贷的道德风险。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 金融生态环境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借款户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淡漠, 欠账不还, 签字不认, 逃、废、赖债之风不同程度存在, 信贷资金安全面临很大挑战。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应积极构建并逐步完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 从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数据库等方面, 逐步建立能全面、准确、及时反映风险动态变化的风险预警系统, 识别违规问题或缺陷, 并制定对应的纠正措施, 把信贷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同时, 应积极推行资产负债多元化, 形成风险分散的多元资产负债业务结构, 将贷款投向不同类型、相关性较弱的产业群, 实现业务对象的多元化, 降低风险的集中性, 建立风险转移平台, 实现不同系统的“风险共担”。

摘要:本文认为,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仅仅关注于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是远远不够的, 还应该严格遵循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 主动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基于此, 还着重探讨了双重目标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在内部组织结构、治理结构、运行机制、运行环境以及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双重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雨露, 马勇.中国农村金融论纲[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2) 何剑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存在的制度错位及校正——基于农村金融需求的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0, (06) .

(3) 李树生, 何广文等.中国农村金融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4) 沈杰, 马九杰.农村金融新政对增加农村金融信贷供给的作用——基于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查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 2010, (07) .

(5) 董海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10, (24) .

(6) 李明贤, 向忠德.我国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创新研究[J].农业经济与管理, 2010, (04) .

(7) 杨连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J].财会月刊, 2008, (06) .

利益要求 第2篇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以上是法规的标准内容

其他的内容不宜添加,无所谓什么保护公司利益,只是一纸证明而已,方便对方找新工作。而且出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追问

那么此员工是否可以得到相关补偿?如果他要求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写明解除原因,有何弊端?

回答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好几种,这里不一一列举,请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如果员工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要能证明),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采用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他已经工资六个多月,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或者可以采用协商解除的方式,这个比较好。

如果公司安装以上法定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行为。

附离职证明样本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公司从事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于年月日起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因如下(请删除不适用的项目):

1、本人辞职:辞职时间年月日

2、单位辞退:辞退时间年月日

3、协商解除:解除时间年月日

利益要求 第3篇

(一) 群众利益诉求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含义

群众利益诉求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反映群众利益诉求绩效总体现象的特定概念和具体数值, 是衡量、监测和评价群众利益诉求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揭示群众利益诉求存在问题的重要量化手段, 是根据群众利益诉求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 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 对群众利益诉求内容和评价对象进行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实用可行的分类形成的指标体系。

(二)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背景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 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所谓群众利益诉求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社会利益关系和自己利益状况的感受以及对这种感受的公开的情绪流露和语言表述;二是基于自己的利益状况而向社会公开提出的利益要求;三是对于与自己利益攸关的政策、法律、制度的公开表态以及力图对政府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四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诉求;五是借助于各种媒体与合法途径, 面对处于利益对立面的人们所进行的公开交涉、谈判或抗争。

对于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绩效评价, 自从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以来,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经过发展和完善, 已经形成了一个科学、有效的表达机制。群众利益诉求的提法在不同时代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涵。今天,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是自觉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世界、分析我国发展得出的科学结论, 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正确理解群众利益诉求的理论内涵, 必须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个主线。同时也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目标和伦理原则、反映了当今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绩效评价标准也应当遵循群众利益诉求的时代背景来进行绩效评价的研究, 通过评价群众利益诉求机制达到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及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使党和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制定科学的公共政策, 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

二、群众利益诉求绩效评价的系统构建

评价环境是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背景, 对绩效评价理论起着重大影响。绩效评价系统包括:

(一)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主体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的绩效评价主体体系包括政府评价、政党评价和社会评价等。国家权力机关评价, 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评价。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是直接作用于群众利益诉求制度体系的。因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绩效评价的最高的权威主体, 它可以根据评价结果按有关程序对群众利益诉求制度实施改进等。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因而中国政党对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绩效的评价, 包括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对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绩效的评价。社会评价主要包括公民、社会团体、社会舆论机构、中介评价机构等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 采取一定方式, 直接或间接、正式或非正式地评价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绩效。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的专门评价客观要求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绩效评价机制, 协调各绩效评价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减少和避免各评价主体之间的磨擦与冲突, 使各绩效评价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与和谐统一的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绩效评价主体体系。

(二)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的特征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之所以成为难题, 是由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 目标的多元性: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目标是评价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一般说来, 通过明确阐述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目标, 并建立表示这些目标实现程度的各种具体指标, 可以评价机制目标的正确与否, 以及实现目标的程度。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目标是多元的, 既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方面的目标, 又有机制内部建设方面的目标;既有宏观目标, 又有中观目标, 还有微观目标;既有战略目标, 又有近期目标等等。不同的价值取向也导致不同的价值选择、不同的目标选择及不同的绩效评价结论。第二, 产出的特殊性:首先,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产出具有无形性。其产出大多数是无形的服务, 而不是有形的可量化的物质产品, 其质和量缺乏确定性和可度量性。如提高群众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等, 难以进行定量分析。其次,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产出具有间接性。机制的产出滞后于最终的社会效果, 它通常是一些中间产品, 它对最终产品的贡献程度难以捉摸、难以度量。再次,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产出具有非市场性。具体来说, 就是指机制作为服务的提供者, 其作用的实现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第三, 评价标准指标的难确定性: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的难确定性是导致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 由于群众利益诉求机制日益复杂, 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全面性, 难以科学、恰当确定哪些因素可以构成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指标, 各标准和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权重更难科学、准确确定。其次,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即使是某一行为或某一简单的服务的指标, 也是多维复杂的, 难以科学、准确确定。第四, 评价信息的稀缺性: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信息的搜集、筛选、加工、输出、反馈的过程。绩效评价的有效性, 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信息本身及传输的数量和质量。如果信息不足, 则无法全面、准确地评价客体;如果信息失真, 则无法做出正确、令人信服的评价结论。第五, 认知效应的偏差性: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 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认知的影响和制约。认知效应的偏差性, 直接影响评价主体的思维方式和评价的价值取向, 直接影响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的深刻程度和精确程度, 使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陷入困境。

(三)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目标

1. 内部的评价目标。

第一, 机制内部保持高工作效率, 使整个机制的活动能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空间, 为机制内部保持高工作效率创造条件。第二, 使群众利益诉求机制保持良好的绩效, 充分协调机制中的不协调行为, 对破坏整个团队行动的行为进行约束。

2. 外部评价目标。

第一, 政府。加强与各个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交流, 增强与群众沟通的能力, 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形成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机制, 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不断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一个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 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 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要求。第二, 公众。群众利益是群众利益诉求机制最核心的问题。群众利益诉求机制运行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实现和损害。对于一个现代国家和社会来讲, 必须以完善的公众利益表达沟通机制和利益实现机制, 保障不同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以科学的思想、制度、方法来配置资源, 分配利益, 化解社会冲突源。借助公权力的运用, 保证不同诉求的利益阶层之间及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和削减社会不满情绪的“泄洪装置”。第三, 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强力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 各种利益冲突层出不穷, 在我国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的情况下, 一个健全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民众的权利和利益, 最有效的维护手段是创造一种机制, 让民众能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利益诉求机制的功能, 在于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提供充分反映自己利益要求的常规性途径, 让各种不同意见和对立性情绪有机会合理地释放出来, 避免它们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后果, 实现社会稳定发展。

(四)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原则

第一, 科学性原则。指标要能够客观地反映群众利益诉求系统的本质特征和质量水平。每个指标必须概念清晰、科学涵义明确, 指标之间既要有内在联系, 又要避免重复。第二, 规范性原则。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使用国内外公认、常见的指标及计算方法或单位的原则, 指标符合相应的国际、国内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避免使用不常见、难于统计的指标, 使指标标准化、规范化, 易于在实际中找到适当的代表值, 并使数据资料易得、计算方法简单。第三, 层次性原则。群众利益诉求系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 为了便于科学的评价, 可分为若干子系统, 子系统又可再分。因此, 其指标体系通常由2~3层构成, 越往上, 指标越综合;越往下, 指标越具体。第四, 综合性原则。指标体系应具有综合性, 全面反映社会系统、经济系统、自然系统的主要属性及其相互关系, 既能反映局部的、当前的和单项的特征, 又能反映全局的、长远的和综合的特征, 既有微观的指标, 又有宏观的指标。第五, 动态性原则。群众利益诉求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系统的建设与发展是不断变化的, 因而指标的选择要求充分考虑动态变化特点, 要能较好地描述、刻画与量度未来的发展。第六, 实用性原则。群众利益诉求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是用于实践, 反映群众利益诉求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状况, 因而该指标体系必须实用、可行, 具有可操作性。第七, 精练性原则。指标体系的建立以能说明问题为目的, 而并非包含的指标越多越好。因而有针对性地选取有用的指标即可。第八, 全面客观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在基本概念和逻辑结构上应该严谨、合理, 要能全面客观反映被评价者的主要工作, 抓住评价对象的实质, 具有针对性。第九, 相互独立原则。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的各项工作之间往往是互相交叉和互相联系的, 根据群众利益诉求制度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提取的绩效评价指标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交叉和重复的部分。按照这样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群众利益诉求制度进行绩效评价, 则会对重叠部分的评价结果产生放大作用, 从而扭曲绩效评价的真实结果。绩效评价指标之间的相互独立性是保证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性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一, 服务质量维度。这个维度对群众利益诉求机制来说很重要, 因为群众利益诉求机制面向的主要对象是群众。因此, 服务质量维度涉及对群众利益诉求是否热情、是否积极回应等。第二, 使用维度。可以采用下面的指标来进行衡量:使用功能、上访次数、解决量。其中使用功能是定性指标, 可以从政府、群众和利益代表三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价。第三, 满意维度。用户满意是评价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重要指标。可以采用下面的指标来进行衡量:用户满意度、重复上访率等。其中用户满意度是定性指标, 需要从政府、群众和利益代表三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价。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 所以机制运行的好坏, 人民具有最终的决定性的发言权, 即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机制绩效评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四, 总体维度。这个维度是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实施后评价的最重要的成功指标。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指标:首先, 社会维度。群众利益诉求机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因此, 对于一个现代国家和社会来讲, 必须以完善的公众利益表达沟通机制和利益实现机制, 保障不同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以科学的思想、制度、方法来配置资源, 分配利益, 化解社会冲突源。其次, 政治维度。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可以使政治更民主。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政治、经济要求。因此, 党和政府的决策只有兼顾各个群体的利益, 才能谈得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也才能使这些决策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就要求我们的决策者要能听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要使人民群众有各种合法途径和形式向决策者表达意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主张, 而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再次, 经济维度。群众利益诉求机制涉及的诉求内容大多与群众的经济利益相关, 经济利益是群众最贴近的利益, 解决好经济利益的诉求, 同时也解决了经济问题。对巩固社会、稳定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最后, 文化维度。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 表现为利益集团的不均衡博弈。强势利益集团往往比弱势利益集团占有更多的优势。表现最突出的是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诉求意识, 一个有效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可以有效地提升弱势群体的诉求意识, 形成诉求文化, 乃至全社会形成民主、法制的文化氛围。

(六)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方法选择的探讨

在指标体系确立后,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绩效评价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把多指标综合成一个统一的评价指标, 这就要科学地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并对指标值进行无量纲处理, 即对评价指标值的标准化、正规化处理, 它是通过一定的数学变换来消除指标量纲影响的方法, 即把性质、量纲各异的指标转化为可以进行综合评价的一个相对数量化值。主要可以运用极差公式对指标进行转换。对群众利益诉求的绩效评价是一项涉及多变量与多层系统的工作, 在此类分析中, 权数的确定是关键。在群众利益诉求的绩效评价方法的选择上, 应当倾向于选择因子分析法。因子分析法是一种客观的评价方法, 这对于研究群众利益诉求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绩效评价更加公正、客观。

因子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处理多因子变量, 并显示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科学的数量方法。该方法是通过研究多个指标的相关矩阵的内部依赖关系, 找出控制所有变量的少数公因子, 将每个指标变量表示成公因子的线性组合, 以再现原始变量与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因子分析的目的是寻求变量基本结构, 简化观测系统, 减少变量维数, 用少数变量来解释整个问题。

设有N个样本, P个指标, X= (x1, x2, , xp) , T为可观测的随机向量, 要寻找的公因子为F= (F1, F2, Fm) T, 则模型:

称为因子模型。也可用矩阵形式表示:X=AF+ε。矩阵A= (aij) 称为因子载荷阵 (i=1, , p, j=1, , m) 。找出公因子就是采用某种方法找出因子载荷阵A。ε为特殊因子, 再根据载荷大的变量本身的内容来说明因子的含义。在因子分析过程中, 还可以将每个公因子表示为变量的线性组合, 进而用变量的观察值来估计各个因子的值 (即因子得分) 。其数学模型为:Fi=bi1X1+bi2X2++bin Xn (i=1, , m) , 式中Fi为i个因子得分。从而可以得出群众利益诉求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得分和排序, 并根据数据进行分析和聚类研究。

三、群众利益诉求绩效评价的意义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目前, 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 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 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 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 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 我们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而构建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就是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证。

2.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需要。当前, 我国社会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 产生了新的社会阶层和新的利益群体, 出现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政治、经济要求。因此, 党和政府的决策只有兼顾各个群体的利益, 才能谈得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也才能使这些决策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就要求我们的决策者要能听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要使人民群众有各种合法途径和形式向决策者表达意愿、反映问题, 提出建议、意见和主张, 而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3.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 如果各阶层、各群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要求没有一个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来解决会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挫折感、不满感, 会使小摩擦、小矛盾发展成为对社会的不满, 对党和政府的不满, 甚至于产生对抗性与冲突性矛盾, 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恰恰能为这种不满情绪提供宣泄途径, 使抱怨、不满限制在法制轨道之内, 不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发展。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可以稳定社会。

4.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需要。不断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是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胜利之本。只有以群众的利益诉求为信号, 以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建立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 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才能夯实党的群众基础, 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

摘要:文章通过对群众利益诉求的绩效体系中评价指标的界定和假设, 来评价这个机制是否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 并通过运用因子分析法, 探讨群众利益诉求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绩效评价方法。

关键词:群众利益诉求,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巍.基于科学发展观的政府领导绩效评价方法研究.[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 (70131010)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管理项目 (038017) ]

[2].李春成, 李崇光.农产品营销渠道绩效评价与比较研究.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课题“农产品营销渠道绩效评价与整合研究” (批准编号:70473027)

[3].吴建南, 阎波.地方政府绩效评价机制研究.首届中国科技政策与管理研讨会论文集

[4].付亚和.绩效评价与绩效管理.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3

[5].张新民.绩效管理.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2

利益要求 第4篇

(一) 行政法的内涵和公共利益本位

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 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身体的保存和健康、个人才能的利用和发展等。公共利益本位就是在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的矛盾关系当中, 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强调的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利益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公共利益为本位而告终”。但是, 这种冲突的消除, 并不是通过消灭个人利益来实现的, 而只是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

(二) 行政法的目标——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

利益关系的一致性是指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的共同性和依存性。这种利益的一致性, 使得冲突的解决成为了可能, 从而保持了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行政法作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上层建筑, 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关系的集中体现。其目的和目标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关系, 这是作为行政法治所应贯彻的人文精神。

二、公务员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分析

(一) 公务员的双重角色

公务员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角色的双重性:一是公民角色;二是公务员角色。强调公务员的公民角色,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 公务员是按“经济人”模式行事的, 他们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追求的是升官、高薪和轻松的工作以及各种附加的福利。坚持公务员的公务员角色就是使他们行使公共权力, 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是“公共人”。作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 必须要高效的使用公共权力, 为公众谋福利, 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 公务员双重角色的正确定位

公务员的双重角色的正确定位是实现公务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的关键。当今社会的生活领域, 可以划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在私人领域, 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正当的、合理的。一旦进入公共领域, 他就成为公共人, 必须无条件地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 维护公共利益。

公务员的个人利益从横向层面看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对于这些利益的追求只要控制在一个范围内, 不损害公共利益就是合理的。我们应该认识到, 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需求, 能够激励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更加负责的高效的开展工作, 从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 要实现公务员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致性, 就要准确定位两个角色, 在制度保障公务员基本利益实现的基础上激发其为公共性目标而献身的精神,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利益的公共悖论——公务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背离

利益的公共悖论就源自于公务员的双重角色。政府及其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是为社会公众服务, 政府公职人员必须代表并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卢梭指出“治理社会就应该完全根据这种共同利益”[2]“要防止这一基础不受破坏, 保持利益一致关系, 就必须防止国家内部形成具有特殊利益的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或派系”[3]。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公务员作为这种权力的行使者, 他们控制着巨大的资源, 如果缺乏足够的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 作为“经济人”的自利动机膨胀, 谋取私利, 追求利益最大化, 于是就出现了权力寻租等现象, 直接致使行政权力运作的异化, 导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这就构成了公共利益的悖论。

四、实现公务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途径

通过利益的公共悖论我们可以得出, 公务员等政府工作人员极有可能向着公共利益最大的破坏者嬗变, 为了防止这种变化, 要通过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手段。

(一) 外部控制

1.尊重公务员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满足公务员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追求

我们不能抹杀公务员作为公民角色的存在, 公务员有权利去追求个人的正当利益和满足基本需要。同时, 还要尊重公务员的主体地位和保障公务员的各项权利, 充分挖掘其潜能。所以完善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考核制度、职位晋升制度等是十分必要的。

2.通过行政法治规范公务员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 完善行政法, 调整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构建法治政府;其次, 职权法定, 通过法律严格界定行政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法律未明确授权的, 行政权力必须不能为之, 从而明确规定其职能, 限制权力;最后, 权责统一, 对于违反规定的法律的行政者必须追究其责任。

3.强化监督体制

毛泽东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政府才能不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 才不会人亡政息。”[4]要行使人民权利;加强人大、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发挥大众传媒对行政运作的监督。

(二) 内部控制

公务员的内部控制就是指公务员对自己行为的自我控制, 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 使其自觉约束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 以道德力量约束公共权力。作为公务员应当自觉树立一套与其“公共人”角色相配套的价值规范体系, 明确自己的责任所在, 从而更好的为人民谋福利。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35.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40.

论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间的博弈 第5篇

1 国内外的理论依据

需要促使人产生行为, 关于人的需要, 中国古代思想家有很多的讨论。如《论语里仁》中讲“子曰:富与贵, 是人之所欲也, 不以其道得之, 不处也”。《读四书大全说》:“盖凡声色, 货利、权势、事功之所欲者, 皆谓之欲。”那么人究竟需要什么?除了以上种种答案外, 笔者认为人最终需要的是满足, 不断的满足。最常见的如对食色、财富和权势等的追求, 就是满足, 持续的满足。

需要促使人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然而, 同样的需求, 为何人们表现出千差万别的行为?马斯洛在重新考察本能理论及需要的层次中指出, 人们对需要的追求各有差别, 同一需要对不同的人重要性、迫切性不一样, 对行为的影响不一样。德国心理学家卢因融合各派理论之长, 认为人的行为是环境与个体相互作用的结果。那么同一需要、同一动机为何能引起不同行为?马斯洛的答案是重要性、迫切性不同, 卢因的答案是环境不同。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人类最主要的动机是自己的私利;竞争的“看不见的手”自动地把许多私利转变为共同的社会利益。即“每个人都只打算赢得他自己的利益”。那么, 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唯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亚当斯密的答案:人对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最终将促进社会的利益, 实现国民财富的增长。也就是说, 同样的需要, 各自的私利不同, 因而表现出不同的行为。

然而以上的几种理论都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展开的, 没有考虑个人对社会的责任, 也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在这里, 笔者提出利益平衡理论:“人们最终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是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间博弈的结果。和谐社会接受和赞美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行为和社会利益大于自我利益的行为, 而制止和摒弃自我利益大于社会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传统的以亚当斯密理论为代表的行为模式为:

加上社会利益后的行为模式为:

社会利益作为一种实践精神、一种行为规范, 始终都是特定利益关系和私利要求的反映。也就是说私利, 即个人利益是道德最直接的根源, 是道德的基础和归宿;而社会利益是道德的标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同关系构成了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的道德形式。

2 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间的博弈与社会上的各种现象一一对应

人们在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前, 会有一个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间的博弈, 结果无外乎三种:取利、取德或平衡。限于篇幅, 这里引用2008年的部分大事件来论证。

在2008年春的南方雪灾和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的8级大地震中, 人们表现出的各种各样的行为。无论是大雪还是地震, 都有无数电力职工、警察、民警及解放军战士日夜奋战在第一线。他们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行为?私利吗?显然不是, 因为以前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 谁也没法去想这样做后会得到单位多少奖金或提升。那么是对工作的责任吗?或许有一部分, 只有部分。因为没有哪个岗位职责要求人夜以继日地工作, 在这和平年代里, 没有哪个岗位职责要求人无私奉献生命。这种超出工作责任的表现, 这种对受灾群众的爱正是道德的力量, 是道德促使他们产生这样的行为。也有相反的行为, 如“著名”的“范跑跑”。这种只考虑私利而不顾对社会利益的行为, 是不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的, 是遭到唾弃的。如果仅用安全需要来解释, 那又怎样来解释那些拼死保护学生的英雄们?马斯洛还提出了自我实现的需要, 可在那危急关头, 有谁想到要伟大到牺牲生命、垂名青史, 有谁会想到他人生的价值就是要在那关键的一刻来表现。英雄们更多地考虑的是学生的安全, 他人的安全, 他们完全可以悄悄地做“范跑跑”, 可他们没有, 他们对学生的爱, 对他人的责任本能地让他们做出牺牲自己来保护学生的行为, 这是道德的力量。取德而产生的行为, 可能会产生双赢的结果, 但双赢并不是促使行为产生的原因, 而是结果。

2008年让无数家庭痛心的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 也是取私利后的行为。企业本身是利益体, 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行为。但企业同时也是道德主体, 在实现利益最大化时必须承担道德责任。从2008年5月17日田文华获知“三鹿婴幼儿奶粉有问题”到9月11日开口承认。笔者认为田文华之所以表现出“捂着盖着”、“拒不承认”的行为, 而置消费者利益不顾, 是因为她的内心深处没有社会责任, 一心想的还是三鹿的私利。还有之前的苏丹红、瘦肉精、多宝鱼等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非食品业的造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可以说取私利后数不胜数。取私利而产生的行为, 可能会产生双输的结果, 但双输并不是促使行为产生的原因, 而是结果。

而2007年11月的重庆家乐福发生的踩踏事件。踩踏事件的主角都是普通的老百姓, 为的都是一点折扣, 一点小利而失控。可见亚当斯密的理论:“人们的实际行为是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被再次证实。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实利益平衡理论中发生的最多的行为是取私利的行为。大多数的经济行为都是这种行为。

2008年11月20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等做出判决。以李大伦为核心的班组成员在权衡利益时, 都惊人地把党和公众的利益抛之脑后, 为了私利搞权钱交易。历朝历代取利行为是无法统计的。可历朝历代, 同样不乏人民的公仆, 他们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 鞠躬尽瘁, 死而后已。如当代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牛玉儒、祁爱群当然, 大多数的政治行为是利益平衡后的行为, 是通过利他而合理地利己的行为。

3 结 论

当前人类面临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人们追求的是和谐社会, 道德至上是人们追求的理想境界, 没有道德基础的利益是为人们所抛弃的。道德能加速或者延缓社会发展的进程, 因此我们的政府能对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道德有一个新的整理、编制和规范, 将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特点的道德形成文字, 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来积极地引导社会道德的发展, 把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素质的“个人利益”提高到道德的高度来追求, 达到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间的平衡, 达到人与人和谐, 人与社会和谐, 那将是成功建立和谐社会的标志之一。

参考文献

[1]张德.组织行为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44.

[2] (美) 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210-215.

[3]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9:59.

[4]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等高管受审———审判持续14个小时[N].人民网, 2009-01-01.

独立学院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博弈 第6篇

1. 利益差别

利益关系在社会关系当中是各个主体之间的最主要的关系。不同的利益方对利益的追求角度也是不一样的, 而对利益的追求关系上的差异是产生利益抗衡点的一个现实性的根本出发点。在独立学院的政策转变上, 利益追求主体包括了申请方、合作方和主管方这三个方面, 这三方之间的利益追求点是不一样的, 利益关系是这三方的主要性关系, 三方之间的对垒就是在这样一个利益关系之上建立的。

因为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当中, 有着明确的规定就是独立学院的申请者必须要是普通类本科院校, 这对独立学院的申请方的资格又做了更严格的要求。而在相关的文件中还要求了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学校必须要有良好的办学资源, 要具备博士学位的授予权。因为在我国的独立学院上能够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并不多, 那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独立学院的申请方要是公立的本科类高等学校。申请方利用这一关系就会对独立学院进行收费处理, 寻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在我国的公立高校当中的高层领导, 多是由上级直接派任的, 所以受上级部门的制约性很强, 而这些由上级直接派任的领导层自身也有着了良好的自律性, 其次, 我国教育的一个公益性原则也反映了它有着一定的社会效益性。

独立学院的主管部门包括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等一些有着高度政治色彩的政府单位, 在独立学院的一个发展过程当中, 这些主管部门占着一个核心的地位, 起着仲裁和制度设定这样一个角色。在中央政府颁布了任何相关文件后, 地方支付要督促独立理学院按照中央相关文件严格的执行相关的操作。在结合独立学院自身的利益诉求来进一步的将政策进行一个改良。这是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立足点的差异, 中央政府追求的利益是全局利益, 而地方政府是要谋求一方的利益, 范围更小。

2.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

关于政策的执行这样一个概念, 就是指政策执行的主体通过各种手段对政策的运行实施各种方案性设计要求, 把书面的文字效力转化成一种实际的力量, 达到对政策目标的一个实现过程。

2.1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差别。

中央政府对独立学院的一个政策转设是从全方位进行考虑下的一个决策, 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一个良好有序的发展, 所以改变独立学院的政策的转设是对全局发展的利益的一个综合考量。这样的政策对地方的利益是有影响的, 就像是牺牲下部分的利益换取更大部分的利益, 在中央的政策下是允许的。而地方政府为了能够让地方这一部分有所发展, 必然对中央的文件会有异议, 采取上下不一的政策, 将中央下发的文件按照自身的发展要求来更改。当然这只是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薄弱的中西部地区, 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 地方政府还是会对中央文件进行一个良好的贯彻的。

2.2 地方政府与合作方、申请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地方政府因为占尽了地理优势, 所以起到了一个对独立学院的政策转设的全权设定的角色, 地方政府按照本地的利益发挥在那来对独立学院进行一些政策和制度上的约束, 那么就会对独立学院的政策转设上不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这样独立学院在政策转设上就会存在困难, 很难良好的执行下去。合作方和申请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有分歧的, 合作方为了不给申请方每年的利益补贴, 是愿意执行相关政策, 转变成民办类普通高等学校的, 可是申请方就不愿意这一转变的实现, 希望能够继续与合作方保持着一个利益上的关系。

3. 进行制度的创新

3.1 协调各方的而利益关系。

只有协调好了各个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 才能够将政策很好的执行和贯彻下去, 把利益诉求点均衡一下, 取最大化经济效益。要做到这一效力, 就必须让资金出力方能够收到经济效益, 让收回来的资金多于付出去的资金, 才能够让出资方愿意继续出钱进行办学。还有就是申请方的一个高额收费的现象问题, 让独立院校不再像申请方支付高额的申请费用, 真正进行一个独立化的发展。

3.2 增加决策组织的一个创新力度。

因为每一个主体都有自己这方的对于利益的一个追求, 所以在设定和执行一些文件的时候就需要把各方的利益关系都考虑进去, 做到一个利益的最大化。枞阳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要注意多和地方进行交流沟通, 使政策不要脱离实际, 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做到真正的全局利益兼顾, 不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在执行时也要多和地方磨合, 使政策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地的一个发展现状。

结语:由于每一方都有着不一样的利益追求, 所以对各方利益的立足点也是不一样的。在独立院校的转设过程当中, 要做到各方利益的一个相互平衡, 就需要各方利益主体共同努力, 寻求一个利益的切入点, 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陈强胜.独立学院行为主体的利益博弈与产权配置.教育评论[J].2007 (03) : (11) [1]陈强胜.独立学院行为主体的利益博弈与产权配置.教育评论[J].2007 (03) : (11)

[2]罗昆;李道先.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利益博弈及其治理.现代教育管理[J].2011 (04) : (11) [2]罗昆;李道先.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利益博弈及其治理.现代教育管理[J].2011 (04) : (11)

利益要求 第7篇

1 利益表达内涵的界定

对利益表达的定义是深入研究其内涵的基础。由于不同学者都以自身背景领域为视角来透视利益表达, 所以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外学者对利益表达研究开展较早, 目前, 比较有影响力的定义是阿尔蒙德和鲍威尔的观点。

比较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把政治过程分为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四个阶段。他们将利益表达定义为:“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 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同时, 国内学者也开始探寻利益表达的内涵, 并提出了不少更具理论性的观点。徐道稳认为, 利益表达就是人们向各级公共权力机构或其组成人员反映、提出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诉求, 并希望得到有力保护和促进的过程。对此, 王文祥和朱联平则将利益表达上升到了制度层面的高度。王文祥认为, 利益表达机制是指一种制度安排, 当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或者发生冲突时能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合法地表达其利益诉求。朱联平认为, 利益表达机制就是围绕一定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而建立起来的沟通、协商机制, 它由相关的机构、制度和原则等组成。

从对利益表达定义的研究可以看出, 国内外学者虽然表述各有侧重, 但是内涵的要素和理念基本一致, 即对于利益表达的内涵界定有如下要素:利益主体、表达渠道与利益诉求。据此, 笔者也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利益表达即利益主体 (个人或群体、组织) 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渠道向政府等相关部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并试图达成利益要求的制度化安排。需要指出的是, 利益表达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进行。近年来, 由于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的不完善, 衍生出了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 也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 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滞后效应。可见, 公民的利益诉求能否通过合法、完善的渠道得到有效表达是整个政治过程能否有序进行的重要标志。这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之一。

2 利益表达面临的问题及困境

第一, 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

这是我国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最大制约因素。在现行制度框架内,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人民利益表达制度体系, 然而徐道稳认为实践中它呈现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多数利益表达渠道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二是多数利益表达是通过零散的个别化的方式进行, 而不是通过利益集团在政治框架内进行。

第二, 非制度化和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不断衍生。

方同义认为, 依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表达的不平衡, 使有一些利益群体可以顺畅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而大部分老实本分的基层群众更容易自觉不自觉地按照既定法规行事, 但其中的一些人由于遇到过于不平之事也容易铤而走险。王中汝认为, 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 直接衍生出大量的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着转型时期的社会稳定, 也对中国的整个政治、经济生活带来了大量的负面影响。

第三, 利益表达主体不成熟, 组织化程度不高。

①利益表达主体与表达意识不成熟。群体自我意识的发育程度, 是影响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问题。方同义认为, 主体权力的不平衡、主体意识自觉性程度的不平衡、社会资源占有和利用的不平衡, 这些因素影响了不同群体各自利益表达的质量和数量。②利益表达主体组织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的利益表达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低, 他们对个人利益认识得比较清晰, 对群体利益认识得比较模糊, 使得他们表达利益的动力机制缺少应有的张力, 影响他们进行利益表达。

3 完善利益表达的路径选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构建利益表达平台

第一, 拓宽并建立通畅的人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

“利益表达的关键是有关行动者能够获得进行利益表达的渠道或途径。”所以应建立畅通的人民利益表达的渠道, 提高各个利益表达渠道的相对独立性和有效性。此外, 要使利益表达有坚强的制度保证, 从制度层面寻求解决方法才是治本之道。对此, 王中汝从制度层面给出了合理建议。他指出, 当前需要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通过制度创新、完善选举竞争机制, 增强选举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选举中的竞争性;二是建立和完善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 建立法制化的利益表达制度。

现行的利益表达制度之所以成效有限, 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这个制度权威性不够。因此要设计、制定关于利益表达的一系列法度, 一方面以法律形式保障利益表达主体的权利并严格执行, 对任何阻碍利益表达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处;另一方面, 必须把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既使其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 又使不法行为得到禁止。

第三, 增强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意识, 提升利益表达主体组织化程度。

①增强主体意识首要的是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这就需要塑造全新的政治文化, 使民众的主体意识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 真正树立起通过利益表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信心。增强主体意识还要提高不同群体对自身利益自觉把握的能力。② 着力培育利益表达团体。利益表达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种, 即个体和群体。群体人数多、势力大, 利益表达更为专业、有力。在这一层面, 戴辉给出了建议:要大力培育各类社会团体, 建立社会团体的支持性机构和监督性机构, 赋予其利益表达和维护者的权利和义务。

4 对现有文献研究的总体评述

随着我国政治和社会改革的推进, 关于利益表达的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成就, 但笔者认为, 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学术界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当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 “利益表达’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它在民主政治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国内已有的政治学文献中对利益表达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 研究成果不多, 更缺乏系统性, 研究有待深化。其次, 在多数情况下, 研究者往往把“利益表达”当做“政治参与”的某种形式或内容加以讨论, 未将二者做清晰明确的区分。最后, 关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问题。唯有建立科学的利益表达机制, 并将整套机制上升到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加以实施的高度, 才能实现利益表达机制稳定运行。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发展以及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矛盾的凸显, 国内学者开始借鉴西方政治学中的相关理论, 围绕我国社会中利益表达问题展开了研究和讨论。

利益要求 第8篇

一、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之区分

1936年美国学者富勒 (fuller) 和他的学生小威廉R.帕迪尤 (perdue) 发表了《合约违约赔偿金中的信赖利益》一文, 提出将期待利益 (expectation interest) 、信赖利益 (reliance interest) 、和无偿得利 (restitution interest) 作为违约赔偿的依据理论。然而, 富勒所提出的信赖利益并非大陆法上所称的基于对契约违反的发生, 相反, 它是契约有效成立后, 一方违约, 而另一方已为合同履行做了某种投入;或许他已部分履行合同, 甚至即使并未履行, 他至少也放弃了其他交易机会, 则违约方应为受损方的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提供补偿。而之所以在同是一方违约的情事下, 受损方既可能只获得信赖利益的补偿, 也可能获得利益的补偿。

富勒的理论为违约赔偿提供了一种更确定, 更具操作性的依据。但在事实上, 这不过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理论的一种改良, 至于如何提供一种对处于合同磋商 (bargain) 阶段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予以维护和保护的机制, 英美契约法仍未论及, 直到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百年之后的1965年, 美国“红鹰案” (Hoffmen v.Red Owl stores) 判决的出现才改变了这历史。依传统契约法, 既然双方间不存在合同, 那么原告就不能依合同得到赔偿。然而本案中威斯康星法院却采用了谈判中的诚信契约法上第一个以信赖利益作为判决基础的案件。此后, 信赖利益理论最终为1950年的《美国商法典》第1-201 (19) 、1-203等条文确认, 并在1981年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得到了进一步的阐述, 其349条写道:“作为一种对第347条规定的有关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的替代,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依其信赖利益得到赔偿, 包括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之中支出的费用, 减去违约方能够用具有损害的一方在合同得到履行时也会受到的损失。”

可以认为, 英美契约法上的信赖利益即指在合同成立以前,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因一方解约而导致的类似于“恢复原状”的损害赔偿, 它往往包含于期待利益之中。基于这样的认识, 我们发现至少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 如果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阶段, 一方退出谈判, 放弃缔约, 并非美契约法应当如何合理配置双方的风险负担。第二, 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如果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履行的期待利益, 那么是否允许违约方赔偿对方的期待利益后解除合同义务?

二、有效违约理论对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区分

这个例子对于“有效违约”理论而言并不典型。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 往往将使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发生困难, 甚至有破产的危险, 因此放弃继续违约并选择赔偿卖方期待利益的损失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对于卖方而言, 继续履约将有无法收回货款的危险。所以, 合同双方就终止履行并无争议, 而即使没有“有效违约”理论, 法院也不会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实际上, 在这种情况下, 诉讼的争议往往只存在于赔偿利益的多少。因此, 我确信如果这一理论有实际意义的话, 那么它的核心应当在于法院是否应当鼓励在合同尚未正式履行之前, 有履行能力的一方为了获取更大受益的违约。

怎样避免有效违约为一方所利用以逃避其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呢?事实上, 在商人眼中, 法律的最大价值就是它的可预见性, 公平正义虽然重要, 但在价值层次上往往已经处于次要地位。当事人要求一旦一个合同有效成立, 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可以预见到违约会引起的法律后果。举例来说, 一个进口商准备从国外进口十吨苹果, 然后再到国内转卖, 以赚取差价。他同时订立了两份合同, 一份进口公司, 一份是国内买卖合同, 两合同互无联系。当进口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双方履约之前, 国外厂商以另有更高报价的买家为由提出解约并赔偿期待利益之损失, 那么, 就合同本身而言, 进口商除了机会损失和主观愿望受挫, 并无任何期待利益损失。

总而言之, 英美契约法理论是一个活的体系,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地进行着自我改造与自我完善,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 这种改造与完善变成了目的而不再是手段, 但是谁也无法否认它作为上层建筑对西方不可磨灭的影响, 这也使我们在学习与研究上更具实践意义。

摘要:本文建立在分析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概念的基础上, 对信赖利益的适用性进行了更为合理的理解。此后, 文章指出这一概念既指在合同成立以前, 基于对契约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也包括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因一方解约而导致的类似于“恢复原状”的损害赔偿。最后, 就英美契约法上的损害赔偿原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意见。

关键词:信赖利益,期待利益,有效违约,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年, 第1期.

[2]富勒, 小威R.帕迪尤 (著) , 韩世远 (译) , 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J].民商法论丛, 第7卷.

[3] (美) 理查德.A.波斯纳 (著) , 蒋兆康 (译) .法律的经济分析[J].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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