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宣传资料
廉租住房保障宣传资料(精选9篇)
廉租住房保障宣传资料 第1篇
巴马县廉租住房保障宣传资料
(巴马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一、保障方式有几种?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让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二、什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
(二)无房户;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巴马县巴马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在巴马县巴马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的,或者在巴马县巴马镇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违法生育的家庭必须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落实节育措施,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如何界定巴马县巴马镇连续工作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巴马县巴马镇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
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巴马县本级2009—2010年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标准是多少?
2010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6500元(含6500元);
2、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五、如何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3、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
4、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
5、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节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属驻巴马县的厂矿企业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核实并签意见后送上级主管部门(经贸局),上级主管部门签核意见后送城区民政部门初审。
六、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包括哪些方面?
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费;
7、家庭存款(含银行存款,现金借出款等)和有价证劵等;
8、因继承所得;
9、其他所得。
七、申请家庭的认定
1、核心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和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年收入的户内人口应包括夫妻和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等所有成员,户口已迁出巴马县或者不在巴马县城区实际居住生活除外。
2、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
3、申请人家庭户口的认定,家庭成员分别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视为一个家庭。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作为申请家庭单独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在填写《巴马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监护人姓名,与申请家庭之间的关系,其监护人不列入其家庭成员。
5、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八、相关部门职责
(一)社区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家庭所提交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在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审查,签意见后送主管部门复审。
(二)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所提交的廉租住房保
障年度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和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并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委员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复查合格。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辖的城区民政部门审核,对审查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民政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的管理工作,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民发[2008]156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二、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所提交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和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所提交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和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并根据公示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保障(发放租赁补贴、核减租金或实物配租),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日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宣传资料 第2篇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廉租住房保障宣传资料 第3篇
一、廉租住房的基本制度和发展沿革
1、基本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得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社会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的关键环节。廉租住房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公益性、补贴性和“中央领导、地方制定实施”的特点。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目前,廉租房制度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收入困难,必须是本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以领取民政部门的困难补助为衡量标准;二是住房困难,各个城市对住房困难得认定差异较大,有些城市确定标准为8平方米以下,有些城市确定为4平方米以下。另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符合这些条件,才能申请廉租住房。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发展沿革
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各地政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1)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规定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2)1999年,建设部发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同时,该办法对廉租房的房源、租金标准、建设和申请程序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3)200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经济体制、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和城镇住房制度近20年改革的成果,吸收了国外长期取得的和国内几年来的试点经验,以法规形式将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明确地规定为各级政府的责任。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的原则、对象、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4)由建设部和民政部颁发的、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将会被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5)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该意见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根据“24号文”和全国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到2010年,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要纳入保障范围,该意见的颁布,是我国住房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预示着我国的住房保障机制进入“廉租房”的新时期。
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已经推行了近10年了,在解决部分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制度的不断推进,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种种问题。根据建设部的调查我们发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1、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重视不够
到2006年上半年,仍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有关媒体认为,廉租住房制度的缺失是一种政府公共服务职务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政令不畅的现实困境。但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激励和惩罚机制的缺位。地方政府不会因为认真执行廉租住房制度政策受奖励,也不会因未执行受惩罚。另一原因是廉租住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房价降低有可能放缓本地经济发展速度。现行以经济发展为重要指标的考核机制,使地方政府官员在考核中不利。
2、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不足
目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资金匮乏是造成廉租住宅严重短缺现象的重要原因。廉租住房长期以来主要靠财政和社保资金投资建设,但是这两块能提供的资金非常有限,并且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同时,因廉租住房的开发不能获得正常投资回报,社会资金对廉租住房投入较少也是一个原因。因此与众多需要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家庭急迫的住房需求相比,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长期的持续投入机制的建立,廉租资金筹集渠道的拓展与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良性循环的实现将成为廉租住房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所在。
3、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过小,适用对象范围过窄
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的做法,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家庭。这种比较狭窄的范围规定,在廉租住房体系的培育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家庭收入水平和住房标准超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而又无能为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就没包括在这个范围内。虽然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中,指出“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仍没有完全解决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过小的问题,例如伴随着社会转型产生的城市打工者、进城务工农民工就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新的住房困难群体。
4、缺乏稳定的廉租房源,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
在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房源主要来自房管部门的自有房源和市场收购。而仅靠政府房管部门的投入,就难以长期支撑以市场价购置廉租住房和租金补贴的资金支出。因此,房源缺乏的问题也是制约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目前我国很多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这也是造成廉租住房制度混乱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居高不下的房价让越来越多的人望房兴叹,低收入群众能否做到居者有其屋,这是目前中国民众关注的话题。2007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对现行住房公共政策作了较大调整。文件重新调整住房保障的思路,保障的主要途径由“重点发展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确立廉租住房建设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廉租住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完善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议如下。
1、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建立自上而下的政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制度
针对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视不够的问题,就必须把公共住房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列为政绩考核内容,把政府用于住房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金额、投入比例以及增长速度,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户数及覆盖面等数量指标均列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起有效的奖惩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投入要到位
首先要以公共财政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资金到位。目前,只有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多数城市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2006年“两会”上,就有提案建议,要设立廉租住房专项财政资金。东部发达地区的省、市、县应从财政的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不低于20%的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中部地区财政相对紧张的省、市、县,可在省内调剂,以多补少;西部欠发达地区可在中央转移支付中划出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确保地方政府城镇廉租住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到位。其次是通过其他渠道拓宽融资渠道,如中央或地方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公债等专门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再次是政府在廉租住房建设中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
3、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的主要途径。按照国际通行的判断标准,城镇人口20%的低收入群体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适用范围。而我们廉租住房政策是5%的低保范围。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扩大了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范围,即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该意见规定2007年底,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外来务工人员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并没有包含在政策范围之内,建议应把政策扩大到这一群体上,扩大制度的覆盖面。
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建立严格的申请、申批和退出制度
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上,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保障政府资源切实落实到最低收入家庭。同时政府应该建立长效监督体系,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制度来保证廉租住房的公平性。
“民有居则安”,住房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更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本保证。解决住房领域的公平问题,加快构建一个科学的公共住房保障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廉租住房制度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褚超孚:城镇住房保障模式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吴木銮:廉租方新政美中也有不足[J].人民论坛,2007(17).
廉租住房保障宣传资料 第4篇
本标准规定了泰安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登记办理的依据、条件、数量要求、提交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
本标准适用于泰安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登记的办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0〕47号)内容和要求
3.1 事项办理依据
3.1.1 应符合《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或者《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0〕47号)的规定。
3.2 事项办理条件
3.2.1 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3.2.2 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3.2.3 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8000元(包括8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口计算家庭收入);
3.2.4 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事项办理数量要求
无数量限制。
3.4 事项办理需提交材料
3.4.1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需提交材料
3.4.1.1 《泰安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3.4.1.1 书面申请;
3.4.1.3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4.1.4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
3.4.1.5 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4.2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需提交材料
3.4.2.1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4.2.2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4.2.3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
3.4.2.4 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4.2.5 婚姻状况证明;
3.4.2.6、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提供租赁合同;
3.4.2.7、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
3.5 事项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3.6 事项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发证
3.7 承诺办理时限
廉租住房建设及住房保障工作汇报 第5篇
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领导莅临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水磨沟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过今年的艰苦工作,进一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审核制度,确保了我区住房建设及保障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的配售工作是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工作严肃,程序复杂。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今年3月下旬及8月下旬,在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下、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组织安排下,我市共进行2次保障性住房分配摇号仪式,通过这两次摇号,共为我区580余户困难家庭提供了廉租住房选房分房的机会,也为百余户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提供了购买经适房的机会。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我区每年负责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廉租住房补贴是对那些在摇号仪式中未能摇中号码,或者没有选上自己心仪的住 1
房等未能搬进廉租住房的困难居民,为了在下次分配前减少他们的租房经济负担,我们将市房产局下拨的租赁补贴发放到每一位居民手中。2011年,全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36元。这与前两年的高额租赁补贴数字相比,一方面说明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区实际解决住房的力度在逐年增长,切实安排好困难人群的住房才是我们谈“民生”的重点。
三、业务培训及政策宣传工作的开展
为落实好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我区今年组织全区8个街道67社区以及民政部门等80余人开办了两次业务培训班。今年7月底,在市经房科领导的倾心授课下,我区全体工作人员对《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收入申请标准的通知》、《保障性住房受理、审核、上报材料注意事项》以及新的规定要求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在申请标准调整以及新要求执行两个月后,我中心又组织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提升及疑难解答等强化培训课程,保证每一个工作人员能够迅速适应新的审批表格,掌握新修订的规定,尽量不在申请环节耽误申请人的时间,提高申请材料的审核通过率。
政策宣传方面,今年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街道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开展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标准等政策性宣传工作,目的就是让更多因家庭条件差而无法及时了解保障性住房这项“惠民”工程的困难家庭,在我们宣传、讲解后能在社区的帮助下申请保障性住房,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问题,这项工作也是我们今后每年必须进行及开展的。
四、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分配是一项民心工程,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区委、区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今年全部到岗,办公设施配备齐全,保证工作全面正常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合作。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材料及入户调查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初步审核和微机录入工作,民政部门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全面协调、业务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沟通,使该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认真摸底,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全面摸清我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今年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800余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并进行入户拍照,并由户主签字认可。为确保我区住房保障
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要求,我区严格规范、《住房保障申请承诺、授权书》、《申请人个人信息登记表》、《家庭成员个人信息登记表》《住房家庭资格认定综合评审表》等一系列新的配套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四级网络、三级管理”制度,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确保痕迹管理。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住房保障工作是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复杂,同时对我区这样一个“人口多,少数民族多,困难人群多”的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每户申请家庭情况均差异较大。这就对社区的材料收集人员要求有很高的业务掌握能力,否则就会耽误申请人的时间。而社区的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且公益性岗位人员较多,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比比皆是。这就无法达到要求的工作稳定性及业务熟练度。因此,能否将申请审核制度的流程进一步完善,在保证效率的同时,更快更便捷的完成保障性住房的申请。
(二)租赁补贴发放难的问题,有很多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受低保政策、户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住房面积认定等条件限制,使真正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六、今后工作安排
(一)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申报、审核、公示工作及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今后将廉租住房的申请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使住房保障逐步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充分发挥社区、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规范审批制度,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做到应保尽保。
(二)联系实际,不断完善我区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住房保障管理的新思路,鼓励保障性住房入住家庭通过努力改善经济状况来解决住房问题,让更多的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
(三)要继续配合市属部门抓好新保障性住房的进度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水磨沟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 第6篇
一、总则
本计划是解决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依据,在规划期限和范围内,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措施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并与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协调一致。
(一)适用范围:市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掇刀区、屈家岭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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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对象:符合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四)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区新增廉租住房250套,发放租赁补贴4669户,其中新增1208户;
管理区新增廉租住房200套,发放租赁补贴1300户,其中新增300户;
经济开发区新增廉租住房128套;
市新增廉租住房520套,发放租赁补贴5488户,其中新增1697户;
县新增廉租住房492套,发放租赁补贴2493户,其中新增900户;
县新增廉租住房488套,发放租赁补贴2824户,其中新增1261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各地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低于10%;管好、用好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范围使用。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地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配套,务必落实到位,发挥效益。市本级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筹措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对东宝区、掇刀区、经济开发区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资金按800元/?补助(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包干使用。中央和省补助给屈家岭管理区的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资金全额拨付,市级财政不再配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多方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地要加大廉租住房筹集力度,通过新建(包括统建和配建)、购买、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回收剩余公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三)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推广省地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浅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7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 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 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 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 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 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 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 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 (家庭) 向政府提出申请, 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 方可取得廉租房的承租权, 廉租房无继承权。
2 廉租房的历史及现状
1998年, 国务院发出了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建立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即要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高收入者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最低收入者租用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根据通知要求, 建设部于1999年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随着廉租房政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人们对廉租住房制度也越来越了解, 我国的廉租房政策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效, 截至2006年年底, 全国657个城市中, 已有512个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 占总数的77.9%;全国累计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政策改善了住房条件, 其中, 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16.7万户, 实物配租的家庭7.7万户, 租金核减的家庭27.9万户, 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4万户。同样, 以2006年年底为限, 全国累计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为70.8亿元, 仅当年一年就达到23.4亿元, 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3。全国人均住房面积从1993年的17.8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28平方米。
3 廉租房存在的问题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我国的廉租房政策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但是在廉租住房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 任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给我们的政策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也让我国的廉租房政策在解决保障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的同时, 为社会带来极大地负担。我国廉租房政策实行过程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廉租房政策对申请家庭的资质审核缺乏实质的规定, 致使廉租房申请家庭有瞒报家庭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等现象。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主要采取“三级审核, 两次公示”的模式。即申请人首先向街办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由街办或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但是街办居委会作为基层工作单位, 首先街办居委会无法去银行调查申请人的财产情况, 无法调查申请人的房产、车辆等情况;其次, 街办居委会的人力物力均有限, 不可能对所有申请人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核实, “只能依赖申请人的诚信”作形式审查, 对于有些刻意隐瞒家庭情况的家庭不能全部及时发现。另外,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 “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存在, 这也会给街办居委会的审核工作造成困难。
3.2 缺少完整的个人收入征信制度, 申请家庭收入的动态变化难以掌握。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办法》同时规定, 市 (区) 、县人民政府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 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在实际工作中, 申请家庭在收入发生变化时, 很少有人能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而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 仅仅依靠对保障象定期走访、抽查的方式进行收入审核, 并不能保证及时发现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
3.3 缺乏有效地退出保障机制。
在《办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了保障对象需要退出廉租房的情况, 并由建设 (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但是实际执行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例如广州廉租住户黄少萍在被查出违规使用其廉租房时, 申辩说因为调查人员调查时其正好没在家, 所以她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廉租房政策, 所以拒绝退出配租给她的廉租房。不仅仅是黄少萍, 在广州查出的11户违规使用廉租房的家庭中, 其他家庭也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只是主管部门审查的时间不合适。对于像黄少萍这样拒绝退出廉租房的家庭, 《办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有效的让其退出。近年来, 我国的廉租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政府由此所形成的负担也越来越重。而由于无法退出, 一些本该享受保障房政策的群众便失去保障权利, 致使不合理的居住者持续占用社会资源。这就要求我国的廉租房政策要尽早完善廉租房的退出机制。
3.4 与廉租房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廉租房或保障房的法律法规, 一旦发现申请人有瞒报、伪造、假造情况, 也只能取消其资格, 或者做轻微的经济处罚。这些处罚相对于其享受的优惠, 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目前的廉租住房政策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当今世界, 住房难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平民百姓。即使在发达国家, “居者有其房”也不是所有人单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的。但在这些国家, 政府对这个重要的民生环节, 已经总结出了丰富的经验及政策。这些经验, 很值得我们深入的学习借鉴。在法国, 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已有百年历史, 廉租房由各级政府的廉租房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房源, 廉租房也是只租不卖。管理部门对廉租房的申请者有严格的审核制度, 通过对其雇主单位、银行账户及社会生活状况的核实, 将房屋分配给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避免一些贪便宜的人浑水摸鱼。廉租房制度的存在, 使法国房屋销售市场的需求维持在一个稳定的范围内, 法国廉租房也因此被称为“社会首席稳压器”和“法国社会的稳定剂”。在新加坡, “廉租房”分两个档次。家庭收入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 只需缴占总收入10%的钱作为房租;收入在800-1500新元的家庭, 用于房租的钱为收入的30%。根据家庭收入的不同而收取不同比例的租金标准, 在不同的租金标准之间可以根据家庭收入的变化而自由转换。在美国:审查程序很严格。美国是一个信用国家, 具有发达而且完善的信用制度。以信用为基础建立的廉租房制度保障了廉租房制度的高效执行。
4 针对廉租房问题, 我们的应对策略
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
4.1 建立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
在现有信息的基础上, 实现信息的联网共享。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 审核部门可以从联网的信息中及时查看申请家庭收入、存款、车辆、房产等家庭财产状况, 尽早实现廉租房“应保尽保”的目的。则系统自动回将其挡在保障人群之外。
4.2 建立个人诚信制度。
这一点在银行系统已经有了很好的经验。在现行的银行系统中, 如果个人的不良的贷款记录达到一定程度, 在全国范围内, 他以后的资金使用都会受到影响。廉租房制度可以借鉴这一办法, 使不诚信的申请家庭不仅在一时、一地受影响, 而是在更多地区, 更长的时间内承担其不诚信的后果。
4.3 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 可以制定有利于廉租对象退出的优惠政策, 使廉租对象的利益在退出廉租住房时不受侵害;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廉租户又不能及时腾退廉租房的要给予重罚。
4.4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 有关廉租房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现在的廉租房管理的现状。因此, 要加大立法的力度, 尽快制定出适应现实需要的有关法律法规, 使执法不再缺少依据。
4.5 发展多种形式的保障办法。
首先, 调整政策, 加强货币补贴的地位。例如有些地区并没有建设各种类的保障房, 只是由政府向相关低收入群体提供租房和购房补贴, 等到居住者条件超过中低收入, 政府停止补贴。其次, 开拓保障房供应渠道。可以鼓励个人与政府、申请家庭签订保障房供给协议, 再由政府根据申请家庭的条件变化管理合同。
摘要:文中对廉租房的历史现状、存在问题、解决策略谈了作者自己的看法。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第8篇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主管单位:(盖章)
二0一年月日
兹有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购买过房改房,也未享受过拆迁补偿。现住在县城 路排号租赁房屋居住,租住面积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主管单位:(盖章)
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 第9篇
一、规划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
》(内政发〔2007〕107号)。
4、《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二、规划范围和年限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乌海市辖区,包括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
(二)规划年限
2008年——2010年。
三、规划编制的作用
本规划作为乌海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定依据,在规划期内和规划范围内,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应与之相符合、相协调。
四、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实物配租。2008年——2010年全市计划新增廉租住房1944套,其中:新建1704套,2007年续建240套。户型以50平方米以内为主。新建、续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9.58万平方米,其中:新建8.38万平方米、续建1.2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5.68万平方米。
1、2008计划新增廉租住房744套,3.58万平方米。其中:新建504套,2.38万平方米(海勃湾区252套、乌达区、海南区各126套),续建240套(乌达区、海南区各120套),1.2万平方米。
2、2009计划新增廉租住房600套,3万平方米。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各200套。
3、2010计划新增廉租住房600套,3万平方米。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各200套。
套型面积按照平均50平方米计算。
(二)租赁补贴。
1、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计划发放830户,补贴金额426万元,其中海勃湾区340户,乌达区234户,海南区256户。争取到年底全市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将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2、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计划发放3656户,补贴金额947万元,其中海勃湾区1000户,乌达区1556户,海南区1100户。
3、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计划发放3056户,补贴金额791万元,其中海勃湾区800户,乌达区1356户,海南区900户。
2009年起将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大多数人采取发放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三)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估算及资金筹措,2008年——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为12220万元(其中:实物配租总投资10056万元,租赁补贴资金总量为2164万元)。
1、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为3282万元(其中:实物配租总投资2856万元,租赁补贴资金总量为426万元)。
2、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为4547万元(其中:实物配租总投资3600万元,租赁补贴资金总量为947万元)。
3、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为4391万元(其中:实物配租总投资3600万元,租赁补贴资金总量为791万元)。
第二章 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一、乌海市发展概况
(一)城市发展现状
乌海市辖海勃湾、乌达、海南三个区,总人口47.7万人,2007年GDP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3元,从业人员21.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0.92万人,登记失业率4.28%,住房总建筑面积128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65平方米。
(二)规划期末城市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将达到50万人,人均住房面积35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1944套,9.58万平方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
二、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现状
城市低保家庭的认定: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或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在当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含)以下的低保家庭。截至2007年底全市共有低保家庭户数10574户,人口40722人。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44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或符合低收入家庭其他认定条件的视为低收入家庭;截至2007年底全市共有低收入家庭户数约3000户,人口9000人。
三、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住房供应能力
(一)政府保障能力
规划期内,全市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492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5785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513万元。政府住宅用地收储463万
平方米,其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230万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供应能力
1.截至2007年底已经筹集廉租住房情况。2006年共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57.2万元,补贴户数631户,补贴面积18725平方米。2007年共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00万元,补贴1141户,2756人,补贴面积3万平方米。实现了家庭人均住房
在13平方米(含)以下的低保家庭应保尽保从2007年始我市全面组织实施棚户区居民搬迁改造工程,将棚户区、矿区居民搬迁纳入廉租住房政策范畴,计划用2-3年时间逐步将矿区近5万户居民从矿区搬迁出来,彻底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截止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2.6亿元,开工建设住房100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廉租住房需求分析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2006年、2007年抽样调查结果分析,初步预测规划期内廉租住房需求量2000套左右,以每年600——700套的需求量增长。
第三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规划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布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级负总责任,各区抓落实。
三、规划目标。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1)新增。规划2008年——2010年期间,将通过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1944套,户型在50平方米以内,总建筑面积为9.58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5.86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10056万元。
(2)市场可供租赁房源分析。
近年来,伴随旧城拆迁改造、矿区棚户区搬迁,市场可供租赁的房源逐步减少,现有房源基本可以满足近3年市场需求,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租房成本逐年加大。
第五章 投资估算
规划期内计划共需要投资12220万元,其中2008年3282万元,2009年4547万元,2010年4391万元。
第六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2008年计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面积5580平方米,计划投资2856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1785万元,住房公积金净收益113万元,争取各级配套资金958万元。
2009年计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计划投资36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住房公积金净收益200万元,争取各级配套资金1400万元。
2010年计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计划投资36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住房公积金净收益200万元,争取各级配套资金1400万元。
第七章 落实规划的相关措施
一、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依据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区两级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工作,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资信度高的开发建设单位。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实用型”中小户型为主(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设计方面力求面积适度超前、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和便利节能。
二、规范廉租住房的分配与管理。严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关,继续健全“三级审核二级备案”及“一认定二公示”制度。市、区政府、建设部门、房管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通力协作,严格按照管理程序,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真正落实政府要求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三、落实经济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保证供应,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中予以优先安排,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和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使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四、加强解决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的法规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法规,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制度保证。
五、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整合,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退出机制。结合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健全住房档案,实行抽样调查和复核,实现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办法和退出机制。
第八章 规划实施机制
一、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市政府对解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对解决各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二、健全责任考核机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工作统一纳入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中,各级政府要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三、发挥计划的调控机制。结合规划编制工作,分解规划的阶段性目标,落实具体措施,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确保总目标的实现。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由政府全面负责对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同做好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层级监督管理体系,层层负责,逐级落实,指导督促具体部门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附件:
一、附表1、2007年乌海市城市国民经济综合指标一览表2、2007年乌海市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现状表3、2007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保障标准情况表
4、截至2007年底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表
5、截至2007年底全市廉租住房筹集情况一览表6、2008——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户数汇总表7、2008——2010年全市廉租住房筹集规划表8、2008——2010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估算表9、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计划汇总表10、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计划汇总表11、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计划汇总表12、2008年——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计划汇总表
二、附图(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典型户型、优秀户型设计图纸)
廉租住房保障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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