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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商业贿赂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跨国商业贿赂范文(精选7篇)

跨国商业贿赂 第1篇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跨国商业交易都会发生。随着飞速发展中的全球经济一体化, 跨国商业交易中会更深更广的将商业贿赂现象扩散。信息网络在全球经济系统的联网普及, 使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单一的监管机构很难制止住这种危害深重的贿赂行为。

在对跨国商业贿赂方面的治理上, 我国的法律还存在着很多缺陷, 要想节省诉讼资源, 应该认识到, 在一定的情况下, 要服从国际司法机关对有关贪污罪行的判决。只有这样, 才可以在维护我国主权尊严的同时去推进反商业贿赂的进程。

二、多国监管机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

无论是东道国或母国, 大都只专注于自己而不考虑收入的整体利益。他们往往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行为给与法律的惩处, 而对于那些与切身利益并不产生直接冲突的行为, 则放任自流。出于这个原因, 一些跨国公司钻了这个空子, 活跃在母国和东道国监管的盲区, 做出一些不轨行为。而这些行为对经济环境产生了很大影响, 干涉了公平竞争, 这对国际之间的交流是不利的, 所以整体经济环境的质量都会下滑, 直接损害到公民的利益, 从而危及整个国家的经济环境。

与国家的整体利益相比较, 少数跨国公司的行为会显得无足轻重, 这就导致忽视他们的国家监管机构。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有效地规范这种行为, 但却由于相对缺乏其他国家的反应而得不到实施。跨国公司有着其特殊性的要求, 是一个特殊的对象, 建立其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监管机构极其重要。

三、我国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困境弥补

(一) 反贿赂法的海外业务系统完成

目前的商业贸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易日益紧密, 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 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在全球市场上都日趋严重。不健全的立法监督, 在应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竞争压力时, 会带来无法预计的严重经济后果。所以, 制定适当的竞争法非常重要, 颁布相关政策, 对可能出现的贿赂行为进行早期预防和控制, 以避免被动的对外经济交往, 从容应对全方位的挑战。

现行规例, 以降低跨国商业贿赂的发生率, 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是必要的, 然而, 单靠一些法律的几个规范不能解决大部分的问题。无论是保护国家本土产业, 还是从规范经济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的角度来分析, 中国都应该引入“反海外贿赂法”。具体的立法不单是形式上对人们加强反商业贿赂的意识, 还可以从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制度体系。

(二) 借鉴采取巴塞尔管理模式

巴塞尔监管模式由一连串的巴塞尔协议 (1) 构成, 它的构建是为了保证跨国银行的运转正常和全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 当跨国的商业贿赂在一定范围上与跨国银行的监督有相同的地方, 因而, 作者认为可以学习巴塞尔监管模式对跨国公司进行管理。在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 (2) 全体批准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准则》, 依据此准则, 它明确规定要全方面的监督银行整个运营运作进程的, 对运营进程的大概要发生的每一种风险的进行归纳监督, 目前有关当局监督与防范银行本身的风险体制一起运作的高效性和实际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给予肯定全球并表监督 (3) 的重要性, 进行对跨国公司兼并监管。

需要母国监督者应保证母国公司能良好地监控其它海外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确保其内部监控体制在其它海外的分公司也能得到相同的履行和遵守, 能定时从其它海外分公司获得一定量的监控信息。另外, 跨国公司的监督者还应该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全面监控, 这种全面监控不能只限制于财务报表的并表监督, 其中还要包括对跨国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兼并控制, 以便能够更好的对跨国公司的行动进行持续性监督。

2. 东道国与母国本身就要进行信息的交流。

母国与东道国当时应该就两方监督的信息获得与交流进行洽谈, 以便跟好的对跨国公司的商业买卖活动实施监督, 如果东道国的有关标准 (例如保密法) 不答应母国监督者获得监管应必要的有关运营状况, 又没有通过洽谈达成有关母国有权利获得该信息的协议, 那么母国监督者可以不答应该国内的公司到东道国建立分支机构。当相关步骤完成之后, 跨国公司所在各个国家的监督者在保障信息保密等通过彼此洽谈确定的条件下, 对该跨国公司除母国以外别国的相关买卖工作信息进行交流。

3. 作为东道国应该配合母国完成有效监管。

假使东道国对于跨国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大, 为了补偿监制层面的呈现的缺点, 母国还可以采纳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推进监管体系的改善, 如不定期查看财务开支状况等。假设东道国的法律没有能够赶的上与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相接轨, 就使得母国在获得信息或查看过程中等存在妨碍, 东道国的相关当局应该主动面对应战, 在联系其国家的国情的大体上, 对相关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正, 真诚实意的推进国际合作, 加强全世界的协作认识。

摘要:世界经济已经一体化, 这已经是客观现实, 全球必须面对, 开发商业贿赂越过边界进入世界范围内的东西逐渐显现。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 跨国公司等国际市场参与者在竞争激烈的世界市场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商业贿赂行为, 从而给国际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造成破坏。

关键词:跨国商业贿赂,监管,巴塞尔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范红旗, 邵沙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与我国反贿赂犯罪法的完善[J].法学杂志, 2004.

[2]谢里夫·巴西奥尼.国际刑法的渊源与内涵一理论体系[M].王秀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跨国商业贿赂 第2篇

----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活动心得

根据卫生院治理商业贿赂涉精神,在开展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学习资料》、观看了影片。这些活动,对我来说从思想灵魂深处触动很大。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发展迅猛,形势喜人。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医药商业贿赂也随之蔓延,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影响了国家资源优化配置,加大了企业成本,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一大毒瘤。

何谓医药商业贿赂?医药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医药商业贿赂其危害极大,它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它无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公有财产被侵吞;它为假冒伪劣商品行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它同时败坏 了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如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吴某、原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林某、原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朱某等贿案就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为何医药商业贿赂越演越烈、治理困难呢?究其原因: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有缺陷或法规不健全,一些投机者钻政策的空子;二是司法追究不严,使行贿者屡屡得手,而且得到了很大的经济利益;三是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一些受贿者抱有侥幸心理,长此下去,胆量越来越大,胃口也越来越大;四是一些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五是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秩序紊乱。

医药医药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且越演越烈,它如一个毒瘤滋生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何治理?第一要加强反医药商业贿赂教育宣传,增强抵御商业贿赂意识和防范能力。第二,要加强反医药商业贿赂监督管理,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和监管措施。第三,要加强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抓一起,从严治理一起,绝不手软,采取黑名单,并公示社会。第四,要从源头抓起,治理和防范医药商业贿赂,对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采购、金融机构贷款、保险、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增加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其对策 第3篇

【关键词】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制度贫困;制度创新

近日,一起由西门子全球腐败案引发的跨国公司“贿赂门”事件再度引起人们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极大关注.其实,早在2005年,在我国大陆先后发生了“朗讯风波”、“张恩照事件”和“德普事件”等一系列跨国公司商业行贿事件;同年4月,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父子等11人,因涉嫌在5年时间里给商业伙伴支付了数千万元非法回用而被拘捕。大量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频发表明,在我国曾几近绝迹的商业贿赂呈蔓延泛滥之势。商业贿赂已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毒化了我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成为腐蚀我国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的“毒瘤”,成了我国社会的一大公害。可见,反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及其危害

1、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行为表现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手段可谓包罗万象:有明礼暗贿的,如各种“回扣”、“劳务费”(包括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宣传费”;有以购代贿的,如为实权人物子女安排到母国或其他关系国留学、工作、考察或观光浏览,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和实权人物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等;以赌博(故意)输钱代贿的;以及五花八门的“性贿赂”,等等。其名目之繁多,花样翻新之快,形式之隐蔽,令魔术师汗颜。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许多行业(尤其以医疗、金融等行业最为普遍)、许多跨国公司公司竞争制胜的“法宝”。

2、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危害

(1)破坏了我国市场交易的秩序,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它使市场机制、市场规律作用受阻;使诚信者沦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正不压邪、国货斗不过洋货、李逵打不过“李鬼”的“逆向淘汰”现象。

(2)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跨国公司一边倾斜,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从而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失灵,并极有可能导致我国企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逐步丧失。

(3)滋生了我国官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成为经济犯罪的温床。它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贿赂、人情和关系网的恶性博弈:部门主管领导、购销人员,以及部分政府官员等“关系人”,受利益驱动,到处插手、收受贿赂,甚至置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于不顾,无所不用其极。

(4)使得我国的税收大量流失,国家利益严重受损。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利用中国现实法律法规的漏洞为避税找到借口,如通过采用关联交易和在避税港注册“公司”的办法“高进低处”“合法”避税;二是通过变相的贿赂从税收部门那里获得相应的税收保护。

(5)对我国的商务和投资环境产生了消极影响。2002年,透明国际(TI)对全球各国的行贿指数(Bribe Payers Index, BPI )进行的排序表明:“随着出口到新兴市场国家的增长,来自俄罗斯、中国的公司使用贿赂的规模已非常高。我们的新排名表无可辩驳地显示,许多来自世界上最富裕国家的跨国公司正在一些主要的新兴市场经济里以犯罪的手段来赢取合同”。朗讯事件曝光后,一位外方官员曾感慨道:“现在很难让我相信,一个外国公司能够在中国获得成功的同时保持手脚干净。”这说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国已经严重到了何等程度,它不仅极大的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给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极其消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内伤”;还成为我国吸引和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

二、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对策与措施

1、应尽量减少租源。商业贿赂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租源的存在。所以,反商业贿赂的根本在于减少或杜绝租源。当前,我国在相关方面的制度贫困,以及政府介入过多、权力过大,成为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泛滥的“根源”。因此,创新和完善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意义重大。当前,应尽快建立健全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第一,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认定和查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的问题,首先将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第二,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跨国公司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第三,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跨国公司自律机制;第四,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还跨国公司一个更公平和透明的竞争环境。

2、完善和强化惩罚机制。强有力的惩罚机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有力的惩罚和有效的监督。具体措施如,推行收入(或家庭财产)的定期申报制度;充分发挥独立的社会新闻(舆论)宣传监督体系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独立公正的审计制度;搭建统一透明的竞争平台,治理竞争环境,让潜规则退出竞争舞台;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机构等,对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均会起到很有效的作用。

3、在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中,一方面要尽快引入竞争机制的,另一方面要相应增加政府官员的工资。

4、保持政治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制度的完善,社会的和谐,生活的体面,将有助于激励人们恪守尽职、廉洁自律、克已奉公。相反,则会使人们产生一种悲观的心理预期,收受贿赂成为一种正面激励,人们会冒险选择一种为使将来能够安逸而不择手段,甚至不惜孤注一掷的行为。大量的腐败案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有大量制度租金的存在。经济人从事非生产性的商业贿赂,并不是因为其道德观念和谋利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制度安排,即个人选择环境的改变。因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主要根源在于我国的制度缺陷。只要制度上存在“租”,就会产生商业贿赂现象,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制度创新。

根据经济人行为的成本一收益分析规律,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贿赂,就是要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加大商业贿赂的成本,减小商业贿赂的收益,使商业贿赂的净收益小于寻求生产性利润的净收益,从而把经济人从非生产性寻利的商业贿赂行为中,引导和转变成生产性寻利行为中来。这样一种制度必须做到“四不”,即使经济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所谓“不能为”,是指通过制度创新消除租金存在的基础,使经济人无租可寻,或者以拍卖的形式将寻租过程公开化,把租金收归国有;所谓“不敢为”,是指在经济人头上时刻悬着两把“利刃”,一是有效的监督,二是严厉的惩罚,使他们片刻不能忘记一旦有非生产性创租的商业贿赂,就会身败名裂,前程尽毁;所谓“不必为”,是指为经济人铺平道路,确保他们能按其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利益,过上体面的生活,从而不必去冒险从事商业贿赂;所谓“不愿为”,是指对经济人进行思想教育,通过“境界”的提高改变其偏好体系,不再寻求商业贿赂。通过这4个方面的有机配合和有效的制度创新,最终使贿赂双方“当事人”在严刑峻法、苛条密制和高薪清誉面前不敢贿、不能贿和不愿贿。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反贿防腐战略中,“严刑峻法”是保障,“高薪清誉”是前提,“苛条密制”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1]王蒙:外企中国行贿调查:跨国公司每年避税300亿?[N]国际先驱导报.2005年05月30日

[2]周城雄:反商业贿赂必须从源头治理[N].新京报.2006年1月5日

[3]杨曼:把脉商业贿赂 釜底抽薪还需尚方宝剑 专门立法何时箭能离弦(曝光.关注)[N].市场报(第三版).2005年12月14日

[4]栗建昌,胡梅娟:商业贿赂成潜规则 八大负面影响呼吁尽快立法[N].经济参考报.转自http://www.sina.com.cn 2005.8.19..光明网

[5]韩志金,王海.:商业贿赂头悬反腐利剑[N].市场报(第二版).2006年2月8日。

商业贿赂:跨国公司“中国门” 第4篇

集体「堕落」年复一年的不断上演, 不惜重金的竞相加码, 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 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沃尔玛案”。2003年12月, 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审项目时, 为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之妻在香港导购, 并为其支付了10余万人民币的购物费。东窗事发后, 彭木裕获10年之监。

“朗讯案”。2004年4月, 朗讯被曝在过去三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 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士尼乐园和纽约等地的行程, 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 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重罚250万美元。

“德普案”。2005年5月, 美国司法部披露, 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 在1991年后的11年里, 共向中国国有医院相关人员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 以此打通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德普公司产品的通道, 从而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I BM案”。2006年11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称, 2002年到2003年, IBM高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多次通过中间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 IBM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中间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 之后转交张恩照。

“家乐福案”。2007年8月, 法国零售业巨头家乐福中国总部发出通告称, 北京区域的8名经理级员工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被警方拘留。此案涉案贿赂总额超过百万元。

“西门子案”。2008年底, 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 以了结困扰自己两年多的贿赂案, 由此创下了有史以来商业贿赂的最大罚单。西门子遭遇如此重罚的原因是:在2003年到2007年间, 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 与此同时, 还通过贿赂中国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价值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大摩案”。2009年2月, 摩根斯丹利向SEC提交文件称, 公司发现一名中国区地产雇员“似乎有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 随后, 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至于大摩在中国相关涉嫌受贿者, 目前正在调查中。

跨国公司在中国实施商业贿赂的状况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计。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 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借道「中间人」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催生了欧美等国完备而严苛的反击商业贿赂的法规。无论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还是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 其对本国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无不让违规者胆颤心惊。也正是如此,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通过中间人 (第三方) 来进行。

观察发现, 跨国公司所依托的“中间人”主要有三类:

注册的“离岸公司”。公司的注册地点可以是中国大陆、香港、澳门, 但更多的是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这些地区的公司注册程序非常简单, 运作成本也很低。如维尔京群岛, 其最高注册费也只有750美元, 而且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不仅如此, 离岸地区的公司资料很难被人查到。资料表明, 在西门子牵涉的9家中国公司中, 大部分都注册于维尔京群岛。

专业性中介机构, 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这些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 而且也笼络相当广泛的人脉关系。多种迹象显示, 上海有些律师机构与公关公司曾闪现在“大摩案”之中。

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 如原政府官员下海开办的公司。这类中间人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 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I BM贿赂案中, 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北京分公司实际充当了“第三方”角色。

一般而言, 跨国公司通过“中间人”通道主要完成五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一种:直接给付。“中间人”将能够给跨国公司带来利益的企业、单位、公司或者政府部门打通, 跨国公司将钱款直接付给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拿到这笔钱后以回扣、奖金、咨询费、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等名义向中方的企业、公司和政府部门行贿。

第二种:账号划转。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直接联系, 同时约定将钱款打到一家“中间人”的帐上, 再由“中间人”将钱转到中方企业或政府部门。在这样的模式中, “中间人”并不参与跨国公司与中方企业之间的交易, 只是借出其账户以供跨国公司走账。

第三种:虚拟承诺。“中间人”向受贿人代转跨国公司的非财务利益安排, 如安排出国考察旅游、子女留学、聘任顾问等。

第四种:左右标价。为了转移行贿成本, 跨国公司往往通过“中间人”寻找3家以上单位或个人去参加竞标, 即所谓的“陪标”, 虽然竞标者代表各自的公司, 但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左右价格。对于卖 (买) 方性质的跨国公司而言, 价格越高 (低) , 利润就越大, 受贿方所拿回扣的比例就越高。

第五种:关联交易。在国内, 许多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 不少政府官员也以自己的家属或朋友为名开办企业, 为了取得这些企业背后要人的青睐与支持, 跨国公司往往通过“中间人”以工程发包、定向采购等形式给目标公司以特殊的利益输送, 而且这种形式相比于以上行贿渠道更具有隐蔽性, 其利益关联也更具长期性。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 通过“中间人”渠道进行商业贿赂安排不仅可以解决本公司“灰色账目”合法化问题, 而且自己并不直接与受贿人进行资金与利益往来, 一切操作由中间商幕后进行, 一旦事情败露, 责任全部或大部由中间人承担, 自己要么撇得一干二净, 要么将可能承受的法律处罚减轻到最小程度。

玩转「潜规则」客观上分析, 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据美国证券交易协会调查发现, 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 有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 涉及资金高达3亿多美元, 而且其中有117家问题公司是“财富500强”企业。而据德国监管机构的调查资料显示,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 西门子非法贿赂支出已超过10亿欧元。然而, 值得关注的是, 慑于发达经济体的严刑峻法, 跨国公司如今已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 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因此, 世界银行估计, 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

的确, 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可以让强大而桀骜不驯的资本得到服从, 反之则有可能驱动着资本在罪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这不是资本的“原罪”问题, 而是政治、经济与文化力量之使然。因此, 某种意义而言, 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 代表着的是跨国公司海外扩张战略向本土化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

无庸讳言, 中国30多年的对外开放所引进的并不只是跨国公司的庞大身躯, 西方企业公平、公开的竞争精神与商业伦理也植入到了中国市场。然而, 由于本土文化的强大与根深蒂固, 新的商业规则并不能在短期内取得市场话语权, 盛行于中国商业领域的依然是旧的习俗或者恶俗: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 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而面对着这样的商业生态, 善于经营市场的跨国公司难免不能不“入乡随俗”。

因此, 任何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首先面临着的是如何平衡商业伦理与海外市场的竞争力的选择, 而就在这种选择中, 企业往往会被逼向“囚徒困境”:如果远离商业贿赂, 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如果同流合污, 就会背叛商业伦理。据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指出, 从1995到1996年间, 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行为而损失了超过100个国外合同, 价值约450亿美元。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为了避免遗憾在自己身上再现, 跨国公司们抛弃原有的道德操守就成了家常便饭。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说中国商场中的“潜规则”导致了跨国公司的被动性“异化”, 那么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了主动。

首先, 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敢于大胆出手。以电信行业为例, 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到15%, 被称为世界“最后一座金矿”。朗讯的财务报告显示, 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 仅次于其在美国的业务, 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和利润空间, 朗讯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 而贿赂自然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金钥匙。

其次, 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商业贿赂与资源垄断相伴而生。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 从业人员手中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 权力部门与企业存在频繁的微观接触, 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 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管理权等公权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猎取的对象, 各类强势组织权力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 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 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集中表现为我国现行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法律处罚力度不足, 加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以及企业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 既使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 又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

庞大「洋垃圾」人类通过艰辛的经济探索与追求才收获了如今一系列的合规性商业原则, 而当这些洋溢着理性精神的规则遭遇亵渎、玷污时, 经济活动与社会领域都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特别对于处在发育阶段的中国市场而言, 跨国公司商业行贿所制造出来的“洋垃圾”更具有强大的破坏性。

首先, 伤化和污染社会风气。商业贿赂意味着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社会群体性向“潜规则”低头, 企业用尽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权力部门积极进行权力寻租, 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违规经营与守法经营的恶性博弈。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 绝不是一个理想的、和谐的社会。

其次, 扭曲和破坏市场信号。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与暗箱操作相伴相生, 而暗箱操作可以将那些正当经营的企业淘汰出去, 破坏市场交易的秩序, 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同时, 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左右下, 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 本土企业所拥有的市场遭遇蚕食, 民族企业无形之中受到排挤和压制。

第三, 浪费和摧残社会财富。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增加了企业隐性成本, 同时使本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于无益的交际往来中;不仅如此, 跨国公司对经营特权的追逐变相鼓励权力机构展开权力寻租竞赛, 引发更多的资源浪费;更有甚者, 合法权益被侵犯方被迫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更大耗费。

第四, 抑制和阻挠技术创新。商业贿赂不仅分流和挤占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正常资金供给, 而且明显强化了“技术逆向选择”, 即企业可以不通过技术变革而是通过“潜规则”的利用就可以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想的传染最终必然稀释与抑制企业创新的动力与热情, 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

第五, 肢解和损害中国形象。跨国公司在中国实施商业贿赂的事实, 必然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质疑与否定, 从而淡化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关闭贿赂门」没有人怀疑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凌驾给中国经济的危害性, 但却有更多的舆论质疑中国抗击商业贿赂的有效性。其中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是其本国监管机构调查发现, 然后才告知中国官方;不仅如此, 违规企业虽然都遭到本国司法的起诉与惩戒, 但中国政府却并没有施加任何相应的制裁。在发现和惩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方面, 中国始终落人之伍, 而在防止和根治国外企业商业贿赂的措施安排上, 中国又显得那么地疲软与苍白。踩大抗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政策油门已经成为张扬中国法规与制度权威的重要选择。

第一, 强化法律约束。要有效地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 首先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目前我国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针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了一些规定, 但内容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 而且贿赂主体受到限制, 从而使得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其次要加大惩罚力度。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对贿赂公司课以最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对自然人处以最高达10万美元的罚金并最高判狱5年的规定相比,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微不足道。正确的选择应当是一方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 增加制度供给。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 这些部位就成为了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的主要领域。一方面, 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 包括引进非国有化的产权主体实现产权多元化, 强化产权的自我监督, 推动产权的人格化, 防止产权所有者主体的缺位, 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另一方面, 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 包括推动垄断行业的市场化变革, 最大程度地减少政府权力的主导功能, 推广采购与供销环节的阳光招投标制度, 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第三, 放大舆论监督。海外经验表明, 媒体在揭露和曝光商业贿赂方面实际发挥着先锋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 美国农业部一名官员曾接受了某企业家为其女儿提供的几万美元“奖学金”, 结果很快被媒体披露, 随后不得不引咎辞职。无独有偶, 朗讯贿赂案的的发布者正是《华尔街日报》, 而I 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也是由媒体披露的。另外, 日本为公众的举报行为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 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所有这些都值得中国借鉴与参考。

第四, 塑造自律机制。由于跨国公司具备一定的道德伦理基础, 在已经品尝到因商业贿赂遭遇处罚之痛的前提下, 他们一般都会产生自我纠错的冲动。如“朗讯丑闻”曝光后, 朗迅总部迅速解雇了中国区四名高管;而为了防止商业贿赂的再度发生, 西门子公司在其业务涉及的185个国家开展了经常性的内部检举工作。对于这样知错必改、有错必纠的企业, 舆论和社会不仅不能歧视他们, 更应该鼓励与支持他们的善举, 以有利于跨国公司建立起完备的自我控制机制。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跨国公司的中国贿赂行为无不可以在国内找到策应的基础, 因此, 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 就必须清除国内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俗。

跨国公司深陷贿赂泥沼 第5篇

整治商业贿赂已刻不容缓

2007年1月19日沿海某市警方宣布,该市公安经济侦查部门破获首起系列商业贿赂案,22人因涉嫌商业贿赂被捕,追缴赃款94.44万元。在这起系列商业贿赂案中,涉案公司除了麦肯锡公司外,还包括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富士施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

这并不是中国境内第一起被曝光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回顾近年来不少跨国公司深陷“贿赂泥沼”被曝光,其中包括一些世界500强或知名跨国公司。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的利润。

2006年底,有消息显示,IBM与日立这两大产业巨头被张恩照受贿案牵连其中。

……

种种迹象都在表明,整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中国开始对商业贿赂宣战

2007年2月15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通报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20起商业重大贿赂案件被点批。这是自2006年2月反商业贿赂大风暴以来的首次战果。

据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大行业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

2006年2月,在不到10天时间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两度就治理商业贿赂作出部署。“2006反商业贿赂风暴”由此拉开。此次行动,反商业贿赂首次被纳入了反腐败的体系。中国政府开始向商业贿赂宣战,并且是以反腐败的名义。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 “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

2007年春节前夕最高检通报的20起商业贿赂案件,正是一年来国家利剑治理商业贿赂的成果。在49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和26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收缴不当所得4.17亿元。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抓住重点问题,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办案手段,突破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严惩了一批腐败分子。

商业贿赂一方面是广为人知,一方面是案件很少,成为一个尖锐的矛盾。

商业贿赂十三宗罪

一、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二、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三、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四、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五、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六、行贿的经营者做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七、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八、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九、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判断。

十、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十一、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十二、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跨国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的罪与罚 第6篇

集体性“堕落”

安利将直销模式引入中国,麦当劳在中国广建原材料基地,苹果网罗无数中国“果粉”跨国公司在中国创造了商业奇迹。然而,在巨大的利润欲望不断触碰着跨国公司的道德心理防线时,许多背离商业伦理的行为在10年中开始频繁上演。

“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 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 “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维加斯、迪士尼乐园等地。 话费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重罚250万美元。

“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连续11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该公司获利超过200万美元。最终,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 《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对其处以479万美元罚金。

“IBM案”。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称,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高管通过中间人,多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透过中间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 汇入中间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之后转交张恩照。

“家乐福案”。2007年8月,法国零售业巨头家乐福中国总部发出通告称,北京区域的8名经理级员工,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被警方拘留,涉案贿赂总额超过百万元。

“西门子案”。2008年年底,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困扰自己2年多的贿赂案,创下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商业贿赂罚单。据悉,2003年到2007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并贿赂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CCI案”。2009年7月,CCI (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承认:2003年3月到2007年8月,该公司的雇员和代理人支付总计100万美元给中国国有企业官员,公司因此获得利润约500万美元。

“戴姆勒案”。资料显示,戴姆勒中国公司以资助领导子女“实习”费用、为领导“女友”出国留学提供资金支持等形式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中国三家公司高管行贿近260万欧元,为此,戴姆勒获得了1.12亿欧元左右的中国公司订单。

“爱立信案”。2011年6月,全球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爱立信在中国的顾问毛节琦归案,他承认在连续十余年间曾向四川移动原总经理李华等实施贿赂高达1600多万元,同时牵进此案的还有商务部某司局级官员。

“雅芳案”。2012年2月,美国司法部向法院大陪审团递交的证据显示,雅芳雇员于2005年向中国官员和第三方咨询机构支付了数十万美元的可疑资金,以获取中国直销牌照。

据南开大学调查,受访的一半以上的跨国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神秘的“中间人”

无论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其对本国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非常严厉。而为了逃避惩罚,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通过中间人来进行。

跨国公司所依托的“中间人”主要有三类情形:

注册的“离岸公司”。公司的注册地点更多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注册程序非常简单,运作成本低。如维尔京群岛,其最高注册费也只有750美元,而且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离岸地区的公司信息很难被人查到。资料表明,西门子案涉案的9家中国公司大部分都注册于维尔京群岛。

专业性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这些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而且有相当广泛的人脉关系。

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如前政府官员下海开办的公司。这类中间人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IBM贿赂案中,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北京分公司,充当了“第三方”角色。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通过“中间人”渠道进行商业贿赂安排,不仅可以解决本公司“灰色账目”合法化问题,而且自己并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与利益往来,一切操作由中间商幕后进行,一旦事情败露,责任将全部或大部由中间人承担。

“潜规则”之诟

目前在中国,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据世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入了当地腐败官员的口袋。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陷入贿赂丑闻,表明这些公司对我国商业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

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如果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如果同流合污,就会背叛商业伦理。据美国的一项研究指出,在1995年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结果损失了100多个国外合同,价值约450亿美元。为了避免遗憾,跨国公司纷纷抛弃了原有的道德操守。

如果说中国商场中的“潜规则”导致了跨国公司的群体被动性“异化”,那么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了主动。

首先,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频频出手。朗讯的财务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美国,面对巨大的市场诱惑,朗讯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贿赂遂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金钥匙。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商业贿赂与资源垄断相伴而生。在垄断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相关人员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和管理权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由于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尚不完善,加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不仅使得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又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

“洋垃圾”之祸

目前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实践”中,带给中国市场的危害不言自明。

首先,社会风气因商业贿赂而污染。商业贿赂意味着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社会群体向潜规则低头,企业用尽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权力部门积极进行权力寻租,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违规经营与守法经营的恶性博弈。

其次,市场信号因商业贿赂而扭曲和破坏。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与暗箱操作相伴相生,而暗箱操作则将那些正当经营的企业淘汰出去,破坏了我国市场交易的秩序。同时,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民族企业无形之中受到排挤和压制。

第三,社会财富因商业贿赂而浪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增加了企业隐性成本,使本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于无益的交际往来中;不仅如此,权力机构展开权力寻租竞赛,引发更多的资源浪费;更有甚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方被迫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更大耗费。

第四,技术创新因商业贿赂而抑制。商业贿赂不仅分流和挤占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正常资金供给,而且强化了“技术逆向选择”,即企业可以不通过技术变革而是通过“潜规则”的利用,就可以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维的传染,最终必然抑制企业创新的热情,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

最后,中国形象为商业贿赂而受损。跨国公司纷纷身陷“囚徒困境”,这种事实传播到海外,必将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质疑与否定,从而淡化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关闭“贿赂门”

目前,有舆论质疑中国抗击商业贿赂的有效性。一个现象令我们深思: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是被其本国监管机构首先调查发现的。违规企业虽然都遭到本国司法的起诉与惩戒,但中国却没有任何相应的制裁。因此,加大抗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政策力度,已经成为检视中国法规与制度权威的重要指标。

强化法律约束。我国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贿赂主体受到限制,应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要加大惩罚力度和抬高违法成本。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的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让行贿者敢冒风险,达不到惩戒的目的。

增加制度供给。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部位就成为了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的主要领域。一方面,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防止产权所有者主体的缺位,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推广采购与供销环节的阳光招投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加大舆论监督。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一名官员曾接受了某企业家为其女儿提供的3万美元“奖学金”,被媒体披露后不得不引咎辞职。无独有偶,I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也是由媒体披露的。另外,日本为公众的举报行为专门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这些案例值得中国借鉴与参考。

塑造自律机制。“朗讯丑闻”爆光后,朗迅总部迅速解雇了中国区4名高管;而为了防止商业贿赂的再度发生,西门子公司在其业务涉及的185个国家经常性地开展内部检举工作;同样,贿赂丑闻曝光后,雅芳公司相继解除了中国区总裁、首席财务的职务,同时CEO也被迫辞职。对于这些知错必改、有错必纠的企业,舆论和社会应该支持他们的善举,以利于跨国公司建立起完备的自我控制机制。

推进国际合作。我国在打击国际商业贿赂时必须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合作。首先,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联合国对于商业贿赂这一问题,制定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等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将本国反商业贿赂的司法体系有效地与国际接轨,使打击商业贿赂国际化。其次,密切合作,进行国际规划。国际商业贿赂是全球性问题,中国应该加强与联合国、经合组织、世贸组织、国际商会、国际刑警组织等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对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国际规划,大范围、全方位打击国际商业贿赂行为。

跨国商业贿赂 第7篇

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学术界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公司,在华跨国公司给中国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企业管理理念的同时,借其自身优势,利用中国法律法规的疏漏,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引发了既有损企业形象又破坏中国经济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如美国雅芳、朗讯、德普、中美史克等,引起了学术界和企业界对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的关注。

2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成因

2.1行业巨大利益驱动贿赂的产生

巨大的利益驱动是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的诱因。从经济人假说出发,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首要目的是追逐高额利润,遵守企业道德规范对任何企业来说都需要一定的支出成本,为此它们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就难免会产生商业贿赂的行为。此外,采取商业贿赂的手段会给公司带来超乎寻常的利润的交易,如朗讯中国贿赂案件发生前不久,才再次拿下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总价值超过3. 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几乎涉及朗讯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天津德普公司1991—2002年通过行贿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2.2垄断特权的存在构成贿赂源头

商业贿赂和垄断经常相伴而生,在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权力稀缺往往加重了资源稀缺,商业腐败的可能性更大。中国由初始的计划经济过渡为市场经济,政府掌控大量资源,并在某些行业实行高度行政垄断,某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太大,获得众多寻租的机会与途径,而资本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又急于开拓中国市场,二者一拍即合,很快成为了跨国商业贿赂的合谋者,这无疑给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奠定了制度基础。事实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大多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 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这6大领域。而这6大领域恰恰是在我国具有部门垄断性的特点。

2.3法律法规不完善妨碍有效控制

在我国,法治建设和改革一直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着,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基本上已经达到 “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这一法律体系仍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法律体系显得散乱,针对商业贿赂的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尚未完全整体化,没有 《反商业贿赂法》 和 《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只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 《刑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此外,法律规定并未随着现实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显得滞后,尚未完全科学化,而按照目前的法律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操作的难度又很大。

2.4政府监管不足放任贿赂的蔓延

为了招商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我国政府对于跨国公司提供了许多的优惠条件,无形中增长了跨国企业在国内企业面前的优越感,并利用政府的庇护,敢于开展更多的违法行为,更肆无忌惮地进行商业贿赂行为。此外, 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为贿赂大开方便之门。在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暴露之后,政府各部门对于案件的处理也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能够很好地形成合力,对商业贿赂的监督和治理不够及时,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形成较好的震慑作用。

3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治理

3.1完善立法,加重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治理商业贿赂最紧迫、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严密的立法。我国的贿赂立法模式采取单一立法模式,缺少其他部门法的支撑与衔接,在贿赂犯罪罪名细化上和内涵界定的扩大上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与世界性关于打击、预防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潮流相背,不利于我国反腐的需要。我国应该尽快地针对当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现实制定一部反商业贿赂专门法律,并且要在法律条款中加入海外反商业贿赂的内容。在惩治的力度上,我国应该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加重惩罚,消除跨国公司在华的优越性,提高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代价,才能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

3.2广泛宣传,开展商业道德和风气的整治

除了强制性地从内外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施压和规范之外,我们应加强道德建设,重视商业道德以及守法诚信文本的文化,加强公众尤其是跨国企业人员和政府官员的道德培养,积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商业道德教育,纠正贿赂 “潜规则”的价值观。倡导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商业活动,维护市场良好的秩序。倡导企业建立守法诚信经营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使人们从心底反对行贿受贿,而不愿行贿受贿。

3.3改革政府,加强各政府监管部门的协作

在我国,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 纪委和审计等多个部门对商业贿赂都具有查处的权力,各个部门有自己主要负责的模块,可这种九龙治水的格局容易造成商业贿赂的监督和管理没有统筹的主体,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严重,也容易出现利用公权力腐败的现象。因此,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明确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各地、 市的各执法部门要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与协作,要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和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3.4加强合作,推进国际反商业贿赂合力

我国作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应该深刻认识到打击腐败、抵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仅仅靠中国自己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积极参加各项国际反商业贿赂行动,与WTO成员国签订一些对等的、公平的、 统一的、透明的协议或协定,直接加入或参与一些国际性反腐败组织,以寻求国际上的支持和帮助,从而形成一种统一的国际打击态势,有效地惩治各类腐败分子。由此形成国际反商业贿赂合力,才能更好地开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行动,净化法治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3.5发动群众,提倡社会共同参与治理贿赂

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治理商业贿赂不能忽视的手段。首先,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提倡相关的行业协会、NGO组织从事反商业贿赂活动,以弥补政府管理的不足。其次,鼓励对商业贿赂的举报,建立对举报人保护和奖励的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创新并拓宽信访的渠道, 使社会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最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举行反商业贿赂的社会活动,如举办相关的商业贿赂知识普及比赛,社会大众支持并参与反商业贿赂行动的签名活动等,旨在通过这些活动在社会上形成反商业贿赂的氛围,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摘要: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已经发展了20年,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带来了竞争,而竞争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即市场上的一些“潜规则”:商业贿赂。本文在讨论商业贿赂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商业贿赂治理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有益的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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