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
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精选3篇)
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 第1篇
一、案例简介
2008年初我国某大型跨国A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 , 决定投资1.73亿美元 (其中:船体8600万美元、物探设备8700美元) 建造勘探船。A公司对全球主要特种专用船造船厂进行了询价, 从技术到价格经充分论证后, 决定选择韩国Sekwang船厂 (以下简称:S船厂) 来建造, 并于2008年10月31日签订造船合同, 以预付进度款的模式进行结算, 船上物探设备自行购买, 由船厂安装, 计划2011年2月交船。按照惯例, 为保证S船厂按期建造, S船厂须向A公司提供银行预付款保函以换取造船进度款, 当专用船验收合格并交付A公司使用时索回保函。银行预付款保函根据A公司要求, 先由韩国进出口银行开出, 委托花旗银行 (韩国) 转开给A公司。但在该项目执行2年后, 还未到交船期, S船厂突然申请破产保护。面对该突发情况, A公司及时采取针对交易对手的风险管控措施, 确保S船厂继续造船, 并按期交船, 保障了自身利益。
二、跨国公司交易对手及其风险内涵
本文认为, 跨国公司交易对手可大致分为金融类交易对手与非金融类交易对手两类。简单地说, 非金融类交易对手可界定为:向跨国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货商或服务商, 或者跨国公司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客户或业主。按此界定方法, 本研究案例中的S船厂为非金融类交易对手。金融类交易对手可简单认为, 是指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要交易的金融类企业或机构;跨国公司通常以此类金融企业作为交易平台进行资金运作, 或以其信用作为非金融类交易对手的信用增进或信用风险补偿, 确保非金融类交易对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本研究案例中, 为S船厂提供信用支持的韩国进出口银行和花旗银行 (韩国) 就属于金融类交易对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随着跨国公司产融结合或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应用, 以及金融企业的混业经营, 金融类交易对手逐步纳入跨国公司国际化经营所必须考虑的风险控制环节, 并与非金融类交易对手风险管控处于同等重要地位。
本文认为, 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可概括为, 交易对手因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给跨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种风险, 它与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所处经济环境、市场环境以及自身的经营情况有关。更具体地说, 它是跨国公司与交易对手的现金结算完毕之前或履约行为结束之前, 交易对手可能违反合同约定事项的各种风险的通称。本研究案例中, S船厂申请破产保护而无法履行合同给跨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种风险, 都属于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可见, 由于合同未履行完毕, 合同标的物价值随着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这些不确定性, 给跨国公司经营管理、控制风险带来很大的难度。为此, 如何识别和化解这些交易对手风险, 就是我们接下来重点探讨的内容。
三、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事前识别与缓释的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国际经营涉及国际间合作, 常见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有国家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等。下面结合前述案例, 进行具体分析, 较详细解释事前风险识别和缓释的措施:
(一) 跨国公司与非金融类交易对手风险的事前识别与缓释
1.国家风险
选择S船厂, 是考虑到韩国政局稳定, 市场化程度较高, 政府对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比较支持, 以往金融危机和政治变革, 政府均没有影响本国公司履约;此外, 韩国在国际上是造船大国, 韩国政府支持本国企业, 尤其是向国际提供造船服务的公司, 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韩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 不会发生政府更迭。因此, 选择韩国造船厂可规避交易对手的国家风险。
2.法律风险
针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造船项目分为两部分, 一是专用设备, 由A公司国际采购, S船厂负责安装, 减少交易对手设备国产化要求;二是船体部分, 由S船厂自行组织人员建造, A公司派出监造小组负责监督。将双方的权利、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界定, 将当地政府规定的事项从合同中剔除, 规避了上述法律风险。同时,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针对未来发生争议的解决, 采用第三国法律和仲裁机构, 避免项目所在国政府干预, 如发生问题, 可将当地纠纷纳入国际纠纷, 增加当地政府参与压力。
3.财务风险
S船厂近三年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一直在50%以上, 自有资金较少, 实施该造船项目比较困难。同时, A公司了解到, 因S船厂盈利能力较低, 银行已开始收紧对其贷款, 当地商业银行已不再进一步增加贷款或为其出具履约保函和进度款保函。这直接导致S船厂无法承接该项目。但韩国政府为保护本国造船企业, 要求韩国进出口银行为S船厂提供为期2年的政策性贷款。选择S船厂是因为该厂此次报价相对较低, 降低了建造成本, 且韩国进出口银行为S船厂提供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降低了S船厂财务风险, 为船厂履约提供了保证, 如S船厂违约, 可通过保函索赔, 要回前期付款和利息。
4.技术风险
S船厂虽是个小船厂, 但拥有特种船建造经验, 经其建造的多艘物探船, 至今未出现过质量事故, 并且我方监造人员、物探设备厂家将亲临现场监督, 技术风险可控。
5.信用风险
由于双方接触时间较短, 无法掌握S船厂管理人员情况, 但从以往交船经验, 尚未发现不良的信用违约情况, 并且S船厂的股东之一是韩国三星集团, 必要时可对其股东施加影响。
(二) 跨国公司与金融类交易对手风险的事前识别与缓释
通过对以上非金融类交易对手风险事前识别和缓释, 引入金融类交易对手韩国进出口银行来为非金融类交易对手S船厂进行信用增进和信用风险补偿:一是确保S船厂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规避其违约风险;二是通过韩国进出口银行履约保函的担保, 为其履约提供了信用增进;三是预付款保函的担保, 提供了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缓释措施。
韩国进出口银行作为A公司的金融类交易对手, 是A公司此次造船项目成败的关键, S船厂的风险, 其实已经成为韩国进出口银行的风险。但在资信调查过程中, A公司的母公司发现韩国进出口银行违约风险较大, 在国际上对外国索赔有多次拒付的经历, 且该造船项目由其向S船厂提供专项贷款, 如S船厂出现违约, 担保方与违约方合伙抵制索赔, 将会给我方造成损失, 难以保证我方利益。为此, 经过A公司母公司研究决定, 要求S船厂提供国际一流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以确保金融类交易对手的独立性, 最终选定花旗银行 (韩国) 作为此项目的风险缓释方。花旗银行 (韩国) 为保证自身出具的保函独立性, 在保函条款适用法律上明确约定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未明确的, 适用韩国法律。
四、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事后管控的案例分析
经过上述交易对手风险的事前识别和缓释, A公司造船项目理应进展顺利, 然而, 2011年在造船项目剩余工作量不到10%时, 我方监造人员突然接到法院通知, S船厂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船厂一切经营活动中止。经调查发现, S船厂申请破产的原因在于:S船厂将韩国进出口银行的专项贷款挪用于另一家船运公司进行违规投资。该船运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 投资失败, 于2010年底破产, 无法归还船厂借款。韩国进出口银行发现S船厂违规投资且无法收回投资款后, 为保全其自身利益, 授意S船厂向法院提交破产保护申请。
此事事发突然, 涉及合同金额较大, 处理不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但如采取正确应对措施也能够变被动为主动, 达到降低损失、保全利益、继续完成造船项目的目标。为此, 我们对该事件后续可能发生的事项进行分析, 评估各种措施的风险, 将各环节纳入可控范围, 具体采取如下事后风险管控措施:
首先, 掌握韩国法律处理破产申请的主要程序是:企业提出破产保护申请;法院接申请3日内, 派出临时管理员入驻, 看管并维持现状;法院在2至4周内派出正式管理员, 停止经营, 提出拯救船厂方案, 该方案必须得到75%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并且2/3普通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执行;如果拯救方案未获通过, 船厂恢复到没有提交申请前的状态, 任何债权人提出申请, 法院执行破产清算程序。
其次, 基于A公司继续完成此船建造的目的, 预测各种决策对未来事态发展的可能影响 (如图1) 。
从图1中可看出, A公司采取终止合同比较有利, 可以争取主动, S船厂和韩国进出口银行会主动找A公司谈判。原因如下:一是最后一笔进度款尚未支付, 如果A公司弃船, S船厂无法获得剩余造船款;二是此次违约是S船厂原因, A公司无任何违约事项, 按约定可终止合同并提出预付款索赔。三是花旗银行 (韩国) 作为转开行, 规避了韩国进出口银行无理拒付和潜在仲裁;四是A公司弃船后, S船厂要按照合同约定, 负责将物探设备从船体拆除归还。
再次, 根据风险管控的目标, 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启动花旗银行 (韩国) 的预付款保函索赔。A公司紧急约见花旗银行, 毕竟花旗银行 (韩国) 在这次担保中, 只是转开行关系, 背后有韩国进出口银行的担保, 希望花旗银行发挥自身实力确保本次索赔顺利完成;二是立即向S船厂提出终止合同、弃船意向, 要求对方拆卸、返还物探设备;三是与S船厂股东韩国三星集团取得联系, 向其施加压力, 督促S船厂向法院申请继续造船。
最后, 韩国进出口银行鉴于形势的发展, 最终做出使A公司勘探船项目复工的选择。因为韩国进出口银行, 从花旗银行 (韩国) 得到A公司的索赔通知, 从S船厂处得知A公司准备弃船。韩国进出口须按期向花旗银行付款, 但此次金额较大, 本金加利息近1亿美元, 如按期支付, 必然影响自身流动性, 且日后通过法律途径很难从S船厂破产清算中取回前期贷款, 因此停止造船, 损失更大。最终, 韩国进出口银行紧急约见A公司现场监造人员, 希望A公司接受继续造船, 并保证尽快安排法院办理该造船项目的复工令。经过多方努力, A公司勘探船项目顺利复工, 并于2011年10月交付使用。
五、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 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管控研究可归结为两大部分, 一是对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的事前识别和缓释, 也就是要事前做好功课, 细致全面地掌握交易对手, 仔细缜密地选择交易对手、通过各种交易对手的搭配和组合, 事前规避掉很多可能发生的风险;二是对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的事后管控, 任何交易都会产生不确定性, 即使做了十足的准备也不可能把所有的风险都规避掉, 这就需要做好事后风险产生的应对预案, 只要事后风险是可控的、能被化解到我们目标允许承担范围之内的, 那么对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的事后管控就是有效的、成功的。
参考文献
[1]熊小奇.跨国公司风险管理[M].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3.
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 第2篇
pdf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石 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财务”)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 公司在石化财务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 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与石化财务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 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与石化财务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在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时,公司董事应审慎决策,并严格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 公司在与石化财务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石化财务是否具有有 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 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此外,公司应取得并审阅石化 财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在 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与石化财务开展业务。第五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石化财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石化财务的财 务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存放于石化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在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披露。由公司推荐的石化 财务的董事应对公司存放在石化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石化财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石化财务是否存在违 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的情况。公司应要求石化财务每季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财务部门提供石化财务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石化财务的主 要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可能导 致重大风险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在石化财务。第七条 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石化财务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 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八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石化财务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由 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 在石化财务存款、暂停向石化财务存款、要求石化财务限期整改等风 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石化财务存款的安全性:
(一)石化财务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34条的规定并可能导致重大风险时;
(二)石化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石化财务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石化 财务注册资本的50%;
(四)发生可能影响石化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
(五)公司在石化财务的存款余额占石化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 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石化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石化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由审计机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与石化财务的关联 交易进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审计,审计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常见的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有购买或销售商品或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租赁、代理、债务结算等。关联交易是一种既合法又特殊的交易行为, 其具有交易形式多样、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价格的不公允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隐蔽性强的特点, 需要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进行准确的判定。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与审计情况
(一)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及其发展态势
自关联交易兴起至今, 其发展如雨后春笋, 形式日趋多样化, 各数据服务中心也纷纷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上交所对上市A股进行了相应的SSE行业分类, 故为了分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 本文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 选取了占比较大的工业和商业中的200家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了分析, 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上市样本数据, 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存在的关联交易保持了相对较高的比例, 且呈现递增的发展态势, 从2010年的平均每家594880.3万元的交易额, 到2013年平均每家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9840086万元。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大量的关联交易的存在使得其利用关联交易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隐患。
关联交易形式多样, 上述图表中列示了较为常见的关联交易的5种类型, 并就样本数据对其使用频率以及相应的金额占比进行统计, 以日常的商品交易及劳务形式进行的关联交易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可以针对不同年度的经营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操纵空间也相对较大, 相对加大了审计风险, 以担保抵押方式进行的关联交易在各种方式中占比最高, 在这种方式下, 通常是上市公司利用自己较好的社会声誉为其关联方进行担保抵押, 这会增加担保方的或有负债, 由此对外担保的风险明显加大, 财务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也加大。
(二) 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对其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披露程度, 可以将其分为主动披露和隐瞒披露两种行为。针对主动披露的关联交易部分, 审计人员的审计重点应当是在于鉴定, 其中鉴定包括对上市公司已披露部分的真实程度以及公允程度的鉴定。在真实性鉴定方面, 需注意即使是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关联交易, 也可能会存在不真实、不完善的情况。在公允性鉴定方面, 审计人员需提高警惕以防上市公司违背公平原则为谋取利益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隐瞒披露的关联交易部分, 通常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故意为之, 他们会有一系列的伪装行为, 很难为外部审计人员所察觉, 但是越是难以发现的关联交易, 越会成为导致审计失败的重要因素。这需要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 注意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隐瞒关联交易的行为以及密切注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行为。
二、基于康芝药业关联交易舞弊案例分析
(一) 案例概况
万福生科尚未淡出视线, 总有些企业怀抱侥幸心理却不幸撞上枪口, 康芝药业因被举报涉及多项重大违法行为, 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存在虚构交易、隐瞒关联公司、虚增利润、粉饰业绩等行为, 成为“万福生科第二”。
康芝药业, 以关注儿童健康为宗旨, 是海南省首家创业板药企, 成立于2007年, 拥有亚洲产能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的颗粒剂生产线, 是一家以医药为主要业务、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医药企业。其主打产品瑞芝清销量位于全国同类产品及儿童解热镇痛类前列, 2011年上半年, 瑞芝清被曝光服用后产生不良效应, 国家药监局介入调查并进行处罚, 依常理康芝药业的收入应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然而相关人员查阅其报表发现, 在销售收入下降70%的情况下, 其主营业务收入却没有明显的下降, 且其净利润依然为正值。次年4月, 康芝药业被实名曝光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存在多项重大违法行为, 诸如存在虚构交易、隐瞒关联公司、虚增利润、粉饰业绩、虚开增值税发票等, 由此证实了康芝药业利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财务舞弊造假。
(二) 异常财务数据分析
查阅康芝药业瑞芝清事件发生前后的合并财务报表, 可以发现以下较为明显而异常的数据, 下面将从对这些异常数据的分析出发, 从而对事件进行分析。
根据康芝药业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 我们不难看出, 尽管在2011年出现了瑞芝清事件, 但是其主营业务收入相比上年仅下降了3%, 下降的幅度并不是十分明显;2012年度, 其主营业务收入较前两年均表现出了明显的上升, 提高了近19%, 然后其主打产品儿童药2012年度的销售额在高于2011年度的合理性下却是低于2010年度的, 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同营业收入一样, 其利润总额及净利润表现出来的增幅也是令人费解的, 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是否存在虚增收入的行为。在2011年瑞芝清事件的曝光使其销售收入明显下滑, 康芝药业就通过虚增其他产品的销售收入来掩盖其主营业务品种销售不佳的现实。
除此之外, 根据其披露的年度报告, 其在这三个年度中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均表现出明显的异常。以应收账款为例, 其债务人广东大翔药业公司的应收账款在2011年度同比上升了7倍, 占据康芝药业应收账款的半壁江山, 而在2012年度又回落到与2010年度等同的水平, 且其应收票据在2011年度表现出135%的大幅度增幅, 在2012年度也同样回落到与2010年度相同的水平, 由此可以怀疑康芝药业存在利用关联方广东大翔药业公司虚构交易事实, 虚增收入以及应收账款, 进而达到增加销售收入的目标。
(三) 关联交易舞弊分析
1.关联方——广州同慧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康芝药业自行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各年度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 都指明广东同慧药业有限公司是其第一大客户, 对其销售占自身营业收入一定的比重, 据一系列披露的股权变更的公开资料显示, 康芝药业的高管直接对广东同慧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控制, 诸如廖娟民、朱炳强等人, 既是康芝药业的高管又是广东同慧的控股股东, 无论是股权变更前或是变更后, 都存在这样的现象。根据关联方的概念及对关联关系的判定, 康芝药业与广东同慧应构成关联关系, 其交易应当属于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然而根据康芝药业公开发行的资料一直显示广东同慧为其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故可以推断其存在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进行虚假销售进而虚增收入的行为。
2.关联方——海南中瑞医药有限公司
康芝药业与海南中瑞的关系一直表现出一种扑朔迷离的状态, 饱受质疑。海南中瑞医药有限公司2007年9月股权转让后与康芝不存在关联关系, 但陈海真2009年上半年曾任公司监事, 同时兼任海南中瑞的法人代表, 因此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海南中瑞与康芝药业构成关联关系, 但根据2009年、2010年海南中瑞与公司未发生交易的事实。康芝药业就此声明不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另外, 根据康芝药业2011年、2012年两年的业务交易明细可以发现一点, 与海南中瑞的交易额分别为661.15万元和739.98万元, 而广东同慧的交易额2011年有121.38万元, 2012年为零, 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价格的公允性值得怀疑。
3.其他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的舞弊情况
上述已经对康芝药业自瑞芝清事件发生前后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异常数据进行了分析, 诸如利用隐瞒关联关系存在的虚增应收账款提高营业收入以及低估存货虚高营业成本的行为。除此之外, 康芝药业的财务报表中依旧存在其他令人费解的因素, 如在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对前五大供应商的客户名称进行了如实披露, 而在以后年度的财务报告中仅以客户1、客户2等形式取代, 在2013年度、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中则不存在相关描述, 这种情况值得审计注意。此外, 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投资收益在2010年度以及2011年度表现为母公司赎回银行理财所获得的收益, 但是在2012年度是表现为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 看似存在矛盾的表面下是否存在隐瞒关联交易的行为不得而知, 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与考证。
(四) 审计失败的原因简述
据悉, 2010年度至2012年度康芝药业的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无保留意见, 显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充分认识到康芝药业存在的虚构交易、隐瞒关联公司、虚增利润、粉饰业绩、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舞弊行为, 2011年、2012年审计单位均为中审亚太, 2011年其审计费用为38.5万元, 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 然而2012年审计费用涨至42万元, 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显然瑞芝清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并未被事务所关注。由此可以怀疑审计人员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受到了影响, 且康芝药业刻意隐瞒关联交易以及关联关系的却未引起审计怀疑, 由此可见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有待提高。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加大了审计风险, 进而导致了审计失败。
三、关联交易审计风险防范对策
鉴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诸多问题, 为规范市场秩序, 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也是势在必行。
(一) 重大错报风险的防范
1.完善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目前, 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相关的法规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如对关联方的定义不统一、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不规范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没有适用的规范, 这使得上市公司或多或少会借助法律法规的漏洞有意识无意识地隐瞒关联交易或是进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因此通过借鉴先进的法规制度, 对已有的制度进行改进, 系统性较强且又完善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2.改善公司管理制度
多数上市公司来源于国有企业的改制, 尚存在一些弊病, 其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内审监督制度尚不健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控制审计风险, 一个重要保障就是建立完善的运行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3.加大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监管频率的提高、惩罚力度的加大, 势必会对一些公司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近年来, 依托关联交易进行的财务舞弊案件屡屡出现, 因此, 在其他措施并行的同时, 相关的监管部门加大处罚力度也不失为一项有力的举措。
4.合理评估确定风险水平
鉴于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这两个部分的风险都是相对独立的, 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 审计人员无法影响或是降低其水平, 因此需要审计人员把握审计重点,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外部环境、经营现状、管理层现状以及上一年度的审计情况等因素加以综合, 对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进行评估, 切不可脱离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二) 检查风险的防范
1.审计工作独立性的保持
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审计的独立性是专业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的灵魂, 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可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 因此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形成行业自律和员工自律以提高独立性可以降低检查风险。此外在选择审计客户的时候也应该谨慎, 在承接审计业务之前需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明确其存在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 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明确审计工作中的责任归属。
2.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关联交易的复杂性使得审计工作的工作难度加大, 需要收集的审计证据的数量明显增多, 为保证审计质量, 更需要审计人员加大审计力度, 采用合适的审计方法, 如在关联交易审计中不宜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 则可以考虑以联合审计的方法进行替代;还应当完善审计方法与审计流程, 以执行严格、谨慎的审计流程保证审计质量, 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谨慎地出具审计报告。
3.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提高
审计不同于一般财务工作, 尤其是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时, 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是对检查风险进行防范的关键。关联交易审计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独立交易的审计程序, 其所需的证据量大且工作的复杂性大, 除了完成一般的独立交易相关的审计目标外, 还需要对关联方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存在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审查验证。因此需要审计人员保持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 切实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 参加继续教育, 注意探究与总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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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交易对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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