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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维简费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矿山维简费范文(精选4篇)

矿山维简费 第1篇

一、矿山维简费会计核算中存着的问题

1、矿山维简费费用范围的界定问题

(1)矿山维简费与矿山安全费核算范围界限不清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包括:第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第三,职工的安全培训;第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虽然矿山安全法有以上规定,但是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出台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了矿山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第十三条又规定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将购进“设备、电气系统”计入安全费用,在实际中企业执行弹性较大,对于是哪些设备和电气系统允许进入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矿山维简费与成本核算范围界限不清

在生产中、矿山掘进、开拓、支护,购进设备等一系列费用难以判断,设计等核算范围界限划分不清,导致成本不实,变为企业利润调节的手段。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财会字第22号)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而新规定对企业发生矿山维护生产费用再次进入成本,导致双重进入成本现象,虽然后来财政部对个别企业进行了批复,允许有维简费开支,年度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科目,但是犹豫各地税务规定不清,企业在执行的时候也不统一。

2、对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不规范

维简费的会计处理过程存着很多问题,如,在维简费计提时的会计处理。有的企业接产量随意抬高标准提取计入费用,借记:生产费用 (或管理费用) 维简费,同时贷记:其他应付款矿山维简费基金;有的企业计提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累计折旧,对待摊费用长期挂账,未能合理分配。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有的企业再一次重复进入成本,借记:生产费用,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年终时,有的企业未把维简费基金作任何会计处理,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当作负债处理;有的企业则把维简费基金余额结转到累计折旧,借记:其他应付款维简费基金,贷记:累计折旧。

二、规范矿山维简费会计处理

1、区分矿山维简费和安全费

(1)对矿山维简费的计提和使用会计科目:

(1) 矿山维简费计提时

(2) 使用时发生费用

(3) 符合资产的同时

(2) 对矿山安全费的计提和使用会计科目:

(1) 矿山安全费计提时

(2) 使用时发生费用

(3) 符合资产的

上述是简单的核算过程, 给企业造成较大困难的是实行增值税, 对生产维护性比如铁矿企业简单支护、木料、或者修复材料, 应该给予抵扣增值税, 而有些是属于资产性的也在这个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另用材料还得做进项税转出, 由于核算前后期一致, 那些抵扣那些不抵扣, 长期以来和税务局认识不一样, 导致口角难辨, 使其他应付款-矿山维简费核算不能统一核算。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将得以解决。

2、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界限,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生产成本是针对于一定的成本对象,对当期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而形成的,费用是资产的耗费。资产是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的确认一般标准是:第一,符合资产的定义;第二,能够可靠地计量。按冶金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矿山开设的永久性矿山公路和井下永久性巷道以及主要运输巷道和相应的风、水、电管道等工程,此类支出,一般在开采矿石前发生的,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时间长和服务年限长的特点,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也能够可靠地计量,故应确认为一项目特殊的固定资产,不能把它当作开办费,更不能当作当期费用计入损益核算。

摘要:2004年12月22日财政部324号《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下发后, 矿山企业根据自己的行业状况确定了计提标准, 但在实际生产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从铁矿企业的实际出发, 针对当前矿山维简费核算中存着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思路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铁矿企业,维简费,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连宝建.冶金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探讨[J].中国西部科技, 2004 (12)

[2]、彭善斌.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的探讨[J].矿业工程, 2005 (2)

矿山维简费 第2篇

一、维简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对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早期的权威性规定见于《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文 (以下简称《规定》) 第6条: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 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 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实际核算过程中, 企业大多对提取的维简费先在负债类科目挂账, 待相关资产形成后再由该负债类科目转入资本公积。

2009年6月21日,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文 (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中第三项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了新的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 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 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 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同时规定,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解释》的规定核算方式, 相对《规定》, 企业的负债减少, 资产负债率略有下降。同时适度减少了企业未来的成本负担, 根据《解释》规定, 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与维简费形成固定资产, 一次性计提全部折旧, 并相应冲减计提的专项储备。这样一来, 该部分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的各年度内将不再计提折旧, 减少了当期的成本负担。

二、维简费有关的税法规定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按照矿石产量标准计提的维简费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上, 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七) 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税法强调“实际发生”, 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其概念及含义。根据税法一贯要求的, 体现据实扣除的原则, 即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而对企业维简费当期实际提取数与支出数的差额, 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 做纳税调整。

今年,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2011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 (以下简称《公告》) , 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 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 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仍有余额的, 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 至余额为零时, 企业方可扣除。

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 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 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 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 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 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 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 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 并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账务处理及所得税核算

根据上述各项规定, 特别是《公告》的要求, 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费用核算的精神, 矿山企业在维简费等有关类似费用核算中, 处理如下:

例如:企业当年提取1000万元维简费, 当年实际发生收益性支出600万元, 资本性支出300万元, 6月30日形成固定资产, 企业执行的折旧计提政策和税法规定一致, 均为平均年限法, 折旧期10年, 无残值。第2年企业提取维简费1000万元, 当期发生收益性支出600万元, 期末余额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其账务处理如下:

1.第1年提取维简费及发生收益性支出

2. 第1年发生资本性支出

3. 第1年末所得税费用调整

(1) 调整年末维简费余额影响所得税费用

(2) 调整累计折旧影响所得税费用

4. 第2年提取维简费及发生收益性支出

5. 第2年末所得税费用调整

(1) 调整年末维简费余额变动影响所得税费用

用第2年末维简费期末余额与第1年末维简费期末余额相比较, 调整新增 (或减少) 维简费部分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及所得税费用科目

(2) 摊销上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当期折旧影响所得税费用

6. 第11年末所得税费用调整

矿山维简费 第3篇

维简费是“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建国初期, 国营企业折旧费和利润全部上缴国家统管, 而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在五十年代建设, 设备更新周期又一般在十年以上, 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由国家拨付, 由于需求量不高企业恢复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问题尚不突出。到六十年代, 由于采掘企业设备磨损速度快于一般企业, 加上需要进行生产勘探和开拓延深以维持生产能力的再生, 单纯依靠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 不得已采取国家补贴一部分、企业在开采成本中提取一部分, 数量上高于基本折旧、按产量计提, 以鼓励先进的办法, 筹措更新改造资金因其属于维持矿山简单再生产资金, 故名“维简费”。

有关资料显示, 煤矿维简费最早出现在六十年代中期。1965年采掘企业停止按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和提取基本折旧基金 (折旧费) , 改按企业生产量提取维简费并列入生产成本。196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三项费用, 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 (维简费) 合并为一种资金, 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 (简称更改资金) 。该办法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 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提取并计入成本, 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由此使用更改基金这个名称。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 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从成本中提取, 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 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因此,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 但包括井巷费用”。因没有具体新法规非煤矿山参照执行。

二、维简费使用范围

依据财建[2004]119号维简费主要用于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 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 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 矿井 (露天) 开拓延深工程; (二) 矿井 (露天) 技术改造; (三) 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 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 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 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 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 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由上述使用范围可以看出:维简费的使用既有费用性支出也有资本性支出。

三、维简费会计处理规定由来

(一) 早期的权威性规定见于《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会字[1993]29号) 第六条:

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 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 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 实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 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累计折旧, 超过折旧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

煤炭工业部在《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企业计提维简费时, 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计入“维简及井巷费”。企业使用维简费时, 属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 资产完工交付后, 核销“维简及井巷费”, 增加“资本公积”。对形成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二) 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 》的通知 (财会[2004]3号) 中规定:

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时, 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计入“长期应付款”。企业使用安全费时, 属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属资本性支出的, 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 核销“长期应付款”。维简费参照执行。

(三) 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 中规定:

维简费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 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维简费时, 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 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 按规定计提折旧, 记入成本费用。

(四) 2009年6月财政部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中规定: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记入“专项储备”。企业使用维简费时, 属于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属资本性支出的, 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 核销“专项储备”。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不得重复扣除”。但非煤矿山维简费新税法下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部分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政策, 但这些政策的执行口径不一, 有的是实际发生时据实税前扣除, 有的是按财政部等部委发文标准计提的可税前扣除, 给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 同时也造成了地区税负不同。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 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 不得在税前扣除”,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了煤矿企业维简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但对非煤矿山企业维简费的税前扣除没有提及, 是否参考执行也没有明确, 给非煤矿山企业税务管理带来困扰和风险。

五、现行非煤矿山维简费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 从企业实际情况来看, 每年新增固定资产中都有一定比例是用维简费形成的, 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取“一次性全额计提, 并冲减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 势必会造成企业增加的相同类资产因资金来源不同而折旧方法不一致, 其账面价值也不同的情况, 不但给企业的资产管理带来不便,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正确计量各会计要素及相关信息的要求, 同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后续计量要求;造成用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的资产价值不能在财务账面中得到真实反映,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严重不符, 致使财务信息失真。

(二) 这种账务处理方式给人为调节利润创造条件。实际工作中, 维简费与生产成本的一些日常开支项目很难加以区分, 企业为了利润的需要可能会将应在维简费列支的成本项目直接在日常成本中开支, 使结余在“专项储备”科目反映;相反, 企业也会将本应在生产成本中的开支转入维简费列支, 甚至使“专项储备-维简费”科目余额出现借方倒挂。

(三) 非煤矿山企业维简费的税前扣除假如参考执行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就存在对资本性支出的财税差异, 要滚动进行数年甚至十几年纳税调整, 假如年年有资本性支出发生, 将给企业涉税管理带来繁杂的工作量, 很容易出现纰漏, 带来涉税风险。

六、非煤矿山维简费会计处理的建议

维简费是伴随计划经济并向市场经济、伴随从行业会计制度到企业会计制度再到新企业会计准则过渡出现的概念。维简费这种有悖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又在实际上影响矿山经济效益的做法, 直到目前仍在实行。究其原因, 早年是出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所限, 国家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 重视产值、产量, 很少考虑经济效益, 企业缺乏自主权, 利润要全部上缴, 本属企业的基本折旧费和利润中应当用于企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无法自主支配, 维简费却是企业能够基本掌握的资金, 标准也可以变动提高, 比折旧费计提更为符合企业利益。因此沿用40年。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 企业具有更大的自主性。既然维简费是非煤矿山企业重要的成本支出项目, 我们就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质, 选择适合本企业生产状况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方式安排和管理这项支出, 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因此建议取消维简费, 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实际状况进行正常的生产成本支出和资本性投入, 自主进行产品生产成本支出安排、计划和控制。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性支出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计入生产成本, 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本性支出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核算要求处理, 不因其资产使用方向而改变价值计量的属性, 以此保证企业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资产价值的公允性。这样既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也解决了使用维简费财税处理调整的繁杂度, 减轻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避免了可能的涉税风险。

摘要:本文对我国维简费及其会计处理的演变进行了回顾, 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我国非煤矿山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 分析了目前维简费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指出应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实质改变维简费会计处理, 以实现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同时减少税务管理难度和风险。

关键词:非煤矿山,维简费,会计处理,涉税问题,思考

参考文献

[1]王平.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J].会计之友, 2011, (25) .

[2]郭敏.矿山企业维简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J].冶金财会, 2011, (10) .

[3]蔺乐.煤炭行业安全费和维简费的会计核算思考[J].科技风, 2011, (3) .

矿山维简费 第4篇

一、高危行业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范围

在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的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可以按标准提取列支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高危企业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矿山企业的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系统以及尾矿库等安全设备设施;危险品生产企业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道路交运企业的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高危行业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方法

在2011年5月1日前,高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当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时,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借记“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在建工程”、“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同时,按照使用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成本借记“专项储备”,贷记“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从2011年5月1日起,高危企业不得提取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当实际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时,按发生数直接抵扣“专项储备”账户余额,当年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若“专项储备”余额为零,企业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时,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三、高危行业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务处理

2011年5月1日前,高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时冲减预提数,不得重复扣除,实际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超过计提部分可以据实列支,并可以在税前扣除。

2011年5月1日起,高危企业预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的,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对2011年5月1日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按以下规定税务处理:(1)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2011年5月1日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按上述规定执行。(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从2011年6月开始,按照税法规定以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四、高危行业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与税法协调

自2008年1月1日起,高危企业仍然按规定计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但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当实际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时税法据实扣除,但计提数大于发生数时,其差额应该纳税调增。事实上,一些高危企业并没有这样税务处理,造成“专项储备”账户存在贷方余额。

自2011年5月1日起,高危企业不再提取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实际发生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时:(1)若“专项储备”有余额,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按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贷记“累计折旧”,同时借记“专项储备”,贷记“营业外收入”。(2)若“专项储备”无余额,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上述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五、高危行业企业购建安全生产设备,可同时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高危企业购建安全生产设备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矿山维简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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