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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举报工作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控申举报工作范文(精选9篇)

控申举报工作 第1篇

谈如何做好控申举报工作

控申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接触的“窗口”,其内容涵盖“信访接待、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和对举报线的管理和初查等项工作”,塑造窗口工程,架起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是目前控申部门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实践证明,要做好控申举报工作,应从以下“四字”入手:

一、抓接待工作做到一个“细”字。

控告接待工作是一项看起来不起眼做好挺难的一项工作,是许许多多婆婆妈妈提不上手的事串成的,接待处理好了是正常工作,处理不好造成的影响会不堪设想。控申科的工作除了精力,更需耐力和毅力;除了雄心,更需善心和热心。在处理问题上更重要的是突出一个“细”字。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对干警进行宗旨观念、群众观念、职业道德教育,重点解决“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思想问题。从而使干警切实转变观念,摆正位置,关心群众疾苦,改进工作方法,接待工作实行“四个一样”,即:熟人生人一样,干部群众一样,大事小事一样,份内份外一样。使群众感到检察官接待亲切热情,谈话诚挚可信,处理问题扎实有效。更好地方便群众,解答上访群众提出的问题,为上访群众指点迷津,不把难题出给群众,不管群众举报反映什么内容,是否属本院管辖的

案件,接待人员都能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做好笔录,工作中重点做好“四细”:案件管辖询问“仔细”、法律问题解答“仔细”、反映问题询问“仔细”、来访笔录记录“仔细”。按法律规定一次性直接答复清楚或移送给有关部门,并附上反馈单,将结果及时答复群众。

二、抓制度建设突出一个“新”字。

要以学习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和本院规章制度为契机,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为主线,更新和完善自身各项规章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控申举报检察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首先,制定《目标责任制》突出新观点。要将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上级要结果的案件和初查举报案件以及文字材料等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对所办各类案件,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做到依法受理、程序到位、材料到位、质量到位、效果到位,以完成任务为“标准线”,利用“绩效管理办法”超者奖、完不成任务者罚,其次,完善规章制度要有新思路。积极建立和完善便民“联系卡”制度、办案“主问”责任制、周工作日志、全员平时考核和年终述职制度等。第三,落实规章制度要有新举措。实行“科务公开”制度,将全体干警的工作成绩和违纪违规情况以“绩效管理讲评”的形式,在周例会上点评,并建立月有通报、季有小结、半年考评、年终有总评的管理制度。

三、抓好信访接待、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实现一

个“无”字。

要以争创“国家级文明接待室百家窗口”为契机,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和批阅群众来信制度,建立检察长接待预约制度,积极推行检察长接待来访的约定时间、地点“双预约”接待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认真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对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坚决落实“首办责任制”,坚持“依法受理、负责到底”的原则,对人民群众的上访问题百分之百接待、百分百答复。解决问题在基层、解决在首办环节。认真开展“四项清理”工作,对上访老户、积压案件、积压举报线索、交办案件进行专项清理,坚持刑事申诉“两见面”制度,即受理和终结案件时保持与申诉人见面,进一步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实行个案公开审查听证制度,力争实现无上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无集体赴省(京)上访,实现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基层息诉率100%以上,上级要结果案件报结率100%以上。

四、抓好举报线索的初查工作,强调一个“果”字。

要以认真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和开通检察机关举报自动受理系统、网络举报等为切入点,积极拓展举报宣传新途径,对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决定定期设点宣传和利用火车站站车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的特点进行宣传,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加强举报线索管理,杜绝“谁受理、谁初查” 的弊端,杜绝“压案不查”现象,做好案件催办、督办工作。针对目前举报线索匮乏这以现象,以充分发挥控申干警的主观能动性为着眼点,主动出击,摸好线索,搞好初查,提高初查水平,提高初查成案率,查成的案件100%移送自侦部门,对署名举报的做到100%的满意答复率,确保初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控申举报工作 第2篇

一年来,我院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来信来访33件,其中群众来信25件,来访8人(次),其中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31件;检察长参加接待12次,接待期间处理群众来信12件,接待来访群众12人,妥善处理群众告急访案1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件;审查刑事赔偿案1件1人,立案审查1件1人,决定赔偿1件1人,赔偿金额15099.57元。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于后:

一、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认真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专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

一年来,我院控告举报部门认真执行首办责任制,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文明接待,依法办理,及时分流,加强督办,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答复。受理属本院管辖的首办案件,其中分流到职侦局24件举报线索,已将查处的11件11人反馈举报中心,其余13件已督促在规定的期限内抓紧办理;分流到民行科的5件民事申诉案件,已结案3件,其余的2件正在办理;分流控申科处理2件已按期反馈1件1人,正在办理的1件1人。

(二)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待制度。我院党组极为重视此项工作,分管检察长要求严格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特别是强化检察长接待日批办案件的办理和督查、督办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不利稳定的因素。今年4月20日上午,正值检察长接待日,沙角乡鱼堰村现任村支书和村主任等一行4人,向值班接待的副检察长反映:本村原任村支书张昌贤对张更礼和现任村主任举报其经济问题不满,前几天,驾摩托车将村主任撞伤,要求我院及时对张昌贤经济问题调查处理,否则,将到市里直至中央有关部门上访。来访人情绪非常激动。接待副检察长仔细听取了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并将我院对该案的初查情况给举报人作了反馈,并当即表示,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初查力度,请相信我们一定尽快给一个答复。来访人表示:有领导这句话,我们也暂不到北京去上访了。胡副检察长认为事态虽然暂时平息,但未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当即带领控申科同志,赶到沙角乡,几经周折,才找到正在村里工作的乡党委书记,介绍了今天鱼堰村村支书、主任及群众来访的情况,要求乡党委、政府继续调处鱼堰村新旧两任书记间矛盾,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党委书记表示,党委将专题研究解决,并要乡纪委先行调查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高度重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第二阶段工作

院党组非常重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第二阶段专项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二是坚持实行领导包案制。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了检察长负总责,主管检察长直接抓,控申科具体抓,其它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我院按照市院的文件要求做到了:

1、认真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解决的重点涉法案件经认真排查,属本院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2件2人;

2、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力度,严格执行“四定四包”责任制,狠抓具体案件的办理,现已依法处理涉法上访案件1件1人,正在处理的涉法案件1件1人;

3、建立和完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经常性的工作机制;

4、加大善后工作力度,坚持做到“两见面”,把做好息诉工作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

二、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

控申检察工作应围绕监督这个中心 第3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有效监督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因为该部门接触群众最多、最直接、最广泛,所以又有检察院对外“窗口”之称。在新形势下,要以监督为中心开展控告申诉检察业务,树立起“窗口”形象,就必须下功夫调查研究,提高对新形势下控申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才能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谈点浅见。

一、强化监督意识、牢固树立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工作理念

控申检察业务工作包涵诸多方面,概括地说是一个部门三块牌子六项任务。三块牌子即:举报中心,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六项任务:接待群众来访,接收群众来信,举报线索初查,承办刑事申诉案件,承办刑事赔偿案件,检察业务宣传等。控申检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偏离监督这个中心。只有把思想统一到法律监督上来,才能使控申检察业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客观要求。离开了法律监督这个核心,控申工作就失去它存在的价值。因此,做好控申工作必须树立三个意识。

一是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意识。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窗口”,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控申工作虽然繁杂,但是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应该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根主线不能变。因此,必须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意识。

二是牢固树立维护公平正义意识。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法律监督是手段,维护公平正义是目的,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辨证关系。因此,一切工作的开展都应该在维护公平、正义上下功夫,做文章,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意识,才能做好控申检察业务工作。

三是牢固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控告申诉部门担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而且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最密切、最直接、最广泛的部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其工作职能、特点必然要求业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要想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没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是绝对不行的。

二、强化控申业务制度保障,健全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考评标准如何确定,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走向,对检察机关的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考核标准的制定应注重体现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其导向功能;应该把本部门工作的中心凸显出来,从而引导和激励工作人员向这个中心贴紧靠近的主动性、积极性,以提高检察工作的整体水平。工作不能仅停留于操作的层面,而应力求操作和导向功能并重。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办理举报初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控申检察工作的核心。如果丢了办案这个中心,也就丢了监督这个中心。因此,我们设定考核指标,必须以此为重点。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综合性强,业务性强,办理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性质、各种类型的案件,视野可以覆盖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了解、监督各部门执法办案情况方面,控申部门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优势。通过深入剖析典型冤、错案件,发现检察机关在自侦、批捕、起诉环节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促进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填堵造成引发申诉的漏洞,从源头上减少了申诉、赔偿案件的发生。因此,在制定考核标准时要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这个价值理念,并充分考虑其导向效应,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标准,以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保障,推进控申工作深入发展

随着形势的发展,控申部门面临的任务将更繁重,工作要求更高。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因此,如何使控申检察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是关键。

一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上有所作为。把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体现在加大工作力度上,落实到提高案件质量上,逐步形成控申检察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升的良性局面,为控申检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努力提高正确处理群众诉求的能力。进一步规范接待、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的工作程序,提高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强化案件线索和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分析,拓宽发现和获取职务犯罪的渠道,提高线索可查性和利用率。

三是要在提高控申干警政治责任、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重要思想武装干警的头脑,夯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增强控申干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培养干警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要求他们在工作中不仅要有娴熟的业务功底,综合的社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善于释法析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控申举报工作 第4篇

关键词:控告申诉检察;矛盾化解

一、密切关注新形势新情况,与时俱进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当前一个时期面临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制定,也是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的阶段,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巨大转变,控申检察工作必须跟随社会发展形势一道前进,一道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要针对信访量一直高位运行,缠访、闹访、群体访屡屡发生,任务重压力大,切实加强对信访形势的分析,有关社会政治安全的上访情况要形成专报,如利用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法轮功、传销等引发的上访情况,要及时以信访速递专报形式报送领导,让领导了解情况,便于科学决策;加强接访场所智能化安全建设,与警务、行装等部门加强协作,妥善处置紧急突发情况,对集体访、滋事闹事的极端访要做好预案,对借上访之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善于动用智能化手段固定证据也予以打击。同时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中树立维稳新导向,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平台,通过访谈交流、在线互动等方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以法之教化培养成熟理性之公民,当为司法乃至法治树立权威的长久之计。

二、切实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积极回应人民群眾的期待

一要重点解决一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要在加强信访形势分析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多年来的重点信访案件,尤其是处理一批难度大、情况复杂的信访案件。二要形成矛盾化解的典型经验方法。分层次认真提炼、总结处理过激串联访、集体访等信访问题的经验方法。控申部门要把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作为一个基本的工作方法。三要形成纵横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党委、政府、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案件终结的有关办法,努力形成化解矛盾、处置矛盾的有效机制。四要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申诉律师代理机制,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对久访不息等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广泛利用社会力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学者等社会各界参与化解。要尝试与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心理咨询机制,对有心理疾病的上访人,“攻心为上、攻城为下”,要通过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把司法人文关怀和人性化管理的理念贯穿社会矛盾化解之中,不断创新矛盾化解方法。

三、突出职责,盯牢办案狠下真功夫

加强举报初核工作,发挥初核功能,及时消化线索,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为自侦部门“打苍蝇拍蚊子”提供案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加强刑事申诉工作,要畅通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渠道,努力使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都能进入刑事申诉程序;要推行分类处理的案件审查模式,在刑事申诉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加快案件消化。要突出重点,在依法及时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国家赔偿案件的同时,重点办理确有错误可能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不断拓宽监督模式,灵活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等监督手段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要坚持息诉与纠错并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原决定、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加强释法说理、帮贫解困等,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做好服判息诉、化解矛盾工作。要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全面开展反向审视工作。要注重发挥刑事申诉的反向审视功能,把反向审视贯穿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始终,通过分析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的问题,研究导致申诉甚至缠访缠诉的原因及对策,倒逼各个环节案件办理质量和司法规范化水平的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

四、科学管理,打造优良的控告申诉检察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提出了“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打造“五个过硬”的队伍,必须运用科学的方式,从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等三个方面来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如宓子贱的用人之道:确定分工、制定目标、惩罚考核。在明年的工作目标下,分工到人,并以成效为考核依据推优,避人之短,用人之长,调动队伍工作积极性,在其位、尽其责,营造“我要工作氛围”。要把注重业务学习、经验总结、调查研究、思考交流作为工作、生活的一种常态、一种生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立足职能,把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发扬钉钉子精神,从我做起,一步一个脚印,控告申诉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才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旭明.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意见解读[J].人民检察,2013(9).

[2]罗庆东,杨崇华,张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与刑事申诉检察工作[J].人民检察,2015(6).

控申举报工作 第5篇

一、把握时机,因势利导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控申举报部门,不能被动地观望信访事态发展,要用控申工作综合要素,即环境要素、载体要素、政策法规要素、领导要素、社会要素等外因要素与举报人自身要素这一内因要素,在控申这个特殊的“加工厂”中进行优化配置,使举报人的内因要素与进入信访渠道后外因要素发生合理对接,把握好处理信访事件事态发展的五个环节,防止信访事态发生异变或冲撞。l、防止小事变大事,坐失良机。“信访无小事”,这句话是讲控申问题的形成,往往是从一件极普通的具体事件,从一些微不足道的小问题引发的,如果不重视小事可能造成大影响,引发大矛盾,引起大波动,如果信访工作人员没有这样的意识和警觉,必然要造成失控,影响大局。所以,在工作中,只要上访人提出合理要求,我们都要高度重视,把问题处理好、解决好。

2、防止大事化小事,留下隐患。实事求是、准确定性是处理控申举报问题的原则;在控申工作中均忌大事化小,留下隐患,一旦再次引发信访,就一发而不可收。

3、防止好事办砸,功亏一篑。在处理控申问题中,往往忽略控申结论的准确性,虽然我们的用心是好的,但上访者不满意,功亏一篑。

4、防止无事找事,惹是生非。要准确把握控申事态的发展,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历史跨度大,年限久的上访内容,一定要放在当时的政策规定下去看,准确把握政策和法律界限,切不可人为把事态复杂化,惹事生非。

5、防止事中带事,节外生枝。控申举报问题的事态,往往带有复合型、多样性,要把握住“事态”必须抓住控申举报问题主要部位,把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分离出去,抓住主要矛盾处理,防止事中带事,节外生枝,干扰主要问题的处理。

二、运用政策,以情感人把握控申举报问题的事态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政治要素、政策法规要素的全方位投入,使每个问题的处理都有一个良好的大环境,这就要合理规范控申工作的定位。

1、总量控制,定好质。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做为控申部门工作人员,要用政策、法律这两把尺子,准确划类定性,分清是犯罪问题、还是其它违法问题,从质上把握控申举报问题的规律性。这就抓住控申事态发展的纲,然后由此延伸,把调查的主要矛盾、主要环节、主要关键人确定下来,实现总量控制。

2、量化推进,定好度。控申问题事态发展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在发生过程阶段,上访者与上访涉及对象间,以动待静,对持能力强;调查取证阶段则以静待动,双方观望;处理结论阶段动静结合,求同存异,双方力求统一。因此,我们必须根据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定好每一阶段处理问题的适应度,以使上访事态平稳发展,不激化,不僵化,力求做到在发生阶段,对上访参与主体双方都要降温,以营造上访环境氛围为主;在调查阶段双方都要尊重事实,冷静思考,以化解矛盾为主;处理结论阶段双方都要搞好角色互换,进行换位思考,使处理结果得到双方认可,提高控申举报工作的成功率。

控申举报工作 第6篇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用来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用来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服务。也就是说,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都必须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这是检察工作指导思想的应有之义。控申检察顾名思义,主要由控告检察和刑事申诉检察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案件及非管辖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受理、管理、审查、处理,以及对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复查等。控申检察业务是一项与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联系最为紧密的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既是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保障。

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目前,涉法上访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把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好,把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解决好,把无理缠诉的问题依法处理好,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新时期的信访不同于建国初期和“文革”后期的信访。过去那个历史时期的信访特点有四:一是信访量少,越来越小级访极少。二是反映的问题,涉及的领域单

一、集中。三是表达方式较为平和有序,以个体访居多。四是要求解决的问题趋于合理,多为平反、昭雪、落实政策等政治民主权利方面的要求,涉及经济利益较少。新的历史时期信访也有四个特点:一是信访量大增,越级访居高不下。二是反映的问题涉及领域广泛,涉政、涉法访居多。三是表达方式过激,缠诉、无序,既有个体也有群体,往往是

要求的合理性与表达方式的违法性相交织。四是要求解决的问题不尽合理,往往是有理访与无理取闹相混杂,既有政治民主权益方面的要求,更有获取经济利益之目的。

上访一头连着党和国家,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和谐与稳定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一个重要问题是依法有序地看待和处理我们面对的问题。引导群众通过正常程序表达意愿。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涉法上访、控告、申诉提出的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检察机关的控申检察工作必须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必须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息诉、罢访作为办结案件的标准。要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要进一步规范各项执法活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减少错案发生,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促使涉法上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除做好以上工作。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首办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公开听证、公开处理制度,要制定工作规则。还要积极探索构建预防和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预警防范、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和舆论导向机制。促使处理涉法上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取信于民,加大受理、查办控告、举报线索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活动

控告检察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取信于民上“做文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推动控告、举报工作全面发

展的力量源泉。检察工作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绝大部分来自人民群众的控告、举报。宣传鼓励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获取犯罪线索、惩罚犯罪的有效手段。只有依靠群众控告、举报,才能获取众多的案件线索,为惩罚犯罪提供条件和可能;只有深入群众,拓宽举报渠道,才能调取到各种可靠的证据,及时、准确有力的打击犯罪。受理线索是查办案件的第一道工序,是案源,取信于民必须从第一道工序认真做起。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中实名举报占有一定比例,实名举报内容详尽、具体,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有价值的、质量较高的侦查线索。敢于使用真实姓名举报,反映出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憎恶,也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高度信赖。检察机关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办理实名举报。

首先,严格管理实名举报线索。实名举报信函的原件作为案件线索来源的依据,从举报中心分流出去后,要经自侦、批捕、起诉直至审判阶段,涉及多个环节,诸多办案人员。这对线索的保密,对举报人的保护是很不利的。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管理,特别是对实名举报线索的管理,应进一步改进、完善、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接交手续。

其二,安排得力人员查办实名举报线索。检察机关查办实名举报,要安排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检察人员承办,避免贻误战机、放纵犯罪。只有大量揭露、证实、惩罚犯罪,才能取信于民,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其三,加强线索的跟踪、催办工作,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实名举报,无论被举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要如实向举报人通报,对不构成犯罪的更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一经查结,必须将查处结果

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同时,对因举报不实,使被举报人受到影响的,要视情、适时“正名”。

其四,加大保护举报人的工作力度。检察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格执行办案纪律,严防泄密,对“跑、冒、滴、漏”者要严惩不贷,消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保障人民群众的举报权力;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

三、提高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和刑事赔偿工作,要以法律监督为中心,充分发挥其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职能作用。要在强化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整体水平上下功夫。要实现办案效率、息诉效果和法律监督效能的同步提高。

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是申诉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在办案中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纠正冤错案件外,同时还要注意发现检察机关在诉讼各个环节和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要做到随来随办,有一件办一件;对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要认真办理,对法院裁判明显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突出重点,下大气力查处。对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要利用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措施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裁定正确的要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对刑事赔偿案件,要严格依法赔偿,该赔即赔。对于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要想方设法执行到位,并严格执行追偿制度。强化刑事申诉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处理。做到该纠正的纠正,该赔偿的赔偿,该维持的维持,该返还财物的返还财物。

控申科工作计划 第7篇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对控申工作新问题、新情况的调查研究。具体是:

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曹建明检察长讲话精神,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控申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控申检察工作上一个新台街。

二、加大举报宣传力度,结合本辖区的特点,探索拓宽职务犯罪线索来源渠道,积极引导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以及对举报线索的初核工作,具体是:

1、结合每年一次的举报宣传周的同时使举报宣传下社区、下企业,扩大宣传受众面。

2、对现有的12309﹙全国统一举报电话﹚坚持做到工作日期间有一人值班,做到热情接听,及时处理。

3、希望开通网上举报。

4、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积极引导群众举报。

5、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积极开展初核工作。

6、加强对举报线索的管理,举报中心要严格按照高检院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分流,切实履行

催办、督办、答复职责。

三、积极开展案件复查工作。

具体是:

1、加强与本院相关科室取得联系,高度重视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工作,以适应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客观需要,2、同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耐心细致做好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的息诉工作,3、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积极适应法律修改的新要求,4、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与公诉和未检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开展个案救助,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四、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积极防范越级访,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联络员制度,积极探索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

五、对近年来案件材料及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迎接“文明接待室创建”检查。

控告申诉科

当前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第8篇

一、当前举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举报工作自开展以来, 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有力推进了廉政建设。但在实践中举报工作也遇到了诸多问题, 工作机制已滞后于新形势的发展, 不足之处日益凸显, 不利于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主要表现为:

(一) 线索处置流程重程序, 轻实体, 发掘犯罪成效不明显

举报中心在受理群众举报后, 往往以分流线索为首要目标, 实行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导的处理机制, 在按部就班地根据有关管辖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并进行相应分流后, 线索处置流程便宣告完结。而正是由于仅仅侧重对线索进行程序性审查, 忽视了对举报内容的分析研究, 缺乏对线索的深入挖掘, 未能着手对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系统审查, 导致举报中心在线索处置过程中纯粹担负着“邮递员”的角色, 从群众举报中发掘犯罪的功能难以得到体现, 成效不明显。

(二) 举报线索总量与质量皆呈下滑态势, 成案率低

近年来, 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总量持续回落, 呈现递减趋势, 这一现象固然说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已取得良好成效, 但同时也表明现有举报渠道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吸纳群众举报功能受限。举报只是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途径, 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工具。在此认识的基础上, 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 举报案件线索的处理等与此密切相关制度的建设, 都是服务于案件查处这一目的, 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举报人地位及其权利保护的附属性。虽然检察机关也大力宣传举报工作的重要, 承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举报人保护机制缺失等原因, 群众的举报热情有所消退, 对举报成效心存疑虑。此外, 举报失实、内容空洞等缺乏查处价值的举报线索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线索总体质量的欠缺, 难以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指明路径, 提供有效帮助, 致使成案空间匮乏。

(三) 对本院侦查部门监督乏力, 分流线索办理情况不理想

举报中心在将属本院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分流侦查部门后, 办理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 甚至存在敷衍塞责的情形。从回复的办理结果来看, 立案侦查少, 存查、缓查居多, 造成这种情形一方面是由于部分线索确实可查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举报中心的对内监督制约功能的失衡, 对办理进程和结果不享有话语权, 倘若与侦查部门持不同意见时, 缺乏有效制约手段, 无法保障举报线索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对侦查部门的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二、原因分析

既然已经发现了现有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势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剖析, 从中探究成因, 以期寻求完善之策。

(一) 举报与信访职能交织, 力不从心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举报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强化法律监督, 有效约束权力。但在现有机构设置下, 举报中心与控告部门合署办公,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担负着举报与信访的双重职责。而当前社会矛盾凸显, 信访问题日益突出, 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信访工作遭受着空前的压力。控告部门在工作中往往更多地将重心放置于信访方面, 侧重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开展息诉罢访工作, 正是由于信访工作牵扯了控告部门主要精力, 举报工作成为了“副业”, 无暇对举报线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以程序性审查分流为主也就不足为奇。

(二) 沟通渠道不畅, 致使群众举报有所顾虑

举报线索总量和质量下降是诸多因素造成的, 既有由于保护机制不健全, 有关知情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 意欲举报又恐遭到打击报复而裹足不前;也有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导致职务犯罪手法日益翻新、行为方式渐趋隐蔽, 准确提供相关线索难度加大;还因为检察机关查处力度和成效与人民群众期待反差较大。但最本质的原因还是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沟通渠道不畅通, 消磨了举报人的热情。群众之所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是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希望通过自己提供的线索对惩处职务犯罪起到良好导向作用, 举报线索的处置情况往往是群众关注的焦点, 也是对他们举报信念的有力支撑。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思想认识不到位, 对举报人权利保障意识匮乏, 没有充分认识到与举报人沟通联系的重要性, 既不主动联系举报人, 对线索进行补充完善, 也未能将相关查处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致使举报人在满腔希望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后, 所取得的成效往往得不到反馈, 通过举报寻求正义的追求得不到满足, 进而对举报成效产生质疑, 自然抑制了其举报热情, 丧失持续举报的动力。

(三) 侦查部门与举报中心工作重心不同, 线索成案之路欠缺行之有效的经营完善途径

现有举报线索总体质量有所欠缺是不争的事实,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下力气按图索骥, 深入挖掘, 从中发现问题。故而线索欲具备成案可能需要一个经营完善的过程, 这也对最终能否成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侦查部门与举报中心的工作视角和重心不同, 其追求的是成案率, 对于不能确定能否直接立案查处、立案前景不明朗的线索存在畏难和抵触情绪, 不愿意为之耗费过多的精力, 所以缓查、存查居多。此外, 举报中心对线索经营理念的欠缺和初查功能的弱化, 加之对侦查部门监督制约的乏力, 无法保障举报线索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也制约了线索成案空间。

三、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已经找准了当前举报工作的症结, 对其成因有了深刻认识, 势必要在此基础上寻求完善之道, 并将其作为今后工作的着力点, 以推动举报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

(一) 多措并举, 切实提高从群众举报中发现问题的能力

在当前繁重的信访工作压力下, 欲使举报工作高效运转, 收到良好成效, 就必须综合采取多种举措, 以改进发现问题能力。 (1) 更新理念, 转换工作思路。要克服线索分流过程中重程序、轻实体的倾向, 注重从发现问题的角度对线索进行全面审查处理, 善于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甄别隐含的犯罪信息, 对查处职务犯罪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2) 强化对线索的经营管理, 勇于担负起完善线索的职责。在当前线索整体质量有所欠缺的局势下, 要深入开展调查分析研究, 以最终成案为目标, 有针对、有侧重地筛选可查性较强的线索进行经营, 以初查为核心,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挖掘线索潜藏价值, 丰富线索内容, 提高线索质量, 充分拓展线索成案空间, 力求做到移送一起, 查处一起。

(二) 重燃群众举报热情, 形成工作合力

美国学者苏珊罗艾克曼指出:“对腐败分子最具威慑力的, 是一个可信的、非政府化并能够控制贪官的监控系统。”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是属于这样的监控系统。要扭转线索总量下降的局面, 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完善举报机制, 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发动群众举报, 激发群众举报热情, 从根源上打破线索来源困境。 (1) 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工作, 激励群众举报。通过多种宣传途径, 丰富宣传方式, 以突出宣传检察机关查处大案要案和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取得的成效为重点, 彰显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决心;综合运用依法办案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把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贯彻办案的全过程, 营造理性、合法、规范、有序的举报环境。 (2) 加强反馈机制建设, 依法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对群众举报及时进行反馈, 既是激励群众举报的良好方式, 也是构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因此, 从实名举报的受理、分流、查处等环节着手, 逐步加强对实名举报人的答复和反馈工作, 做到事事有着落, 件件有回音, 引导举报人合法有序举报, 从而形成对群众举报信念的有力支撑, 进一步坚定群众的举报决心。 (3) 构建高效运转的举报网络, 提高工作成效。在对网络举报、电话举报等举报渠道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基础上, 还应进一步加强与外单位和部门的联系, 定点设立举报联络员,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做到对各种倾向性、苗头性犯罪信息的及时、有效掌控。在提高举报效率、便捷举报途径的基础上, 切实加强对举报人的保密措施, 减少其后顾之忧, 充分发挥举报渠道的吸纳功能, 引导举报人依法有序地进行举报, 促成其与检察机关联动的举报工作合力, 形成良性发展的举报工作格局。

(三) 完善举报中心对内监督制约机制

应当加强举报中心的对内制约职能, 在科学高效地管理好举报线索的前提下, 对移送侦查部门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约束, 将对侦查部门的监督落到实处, 使检察机关更加规范、及时、有效地查处职务犯罪。 (1) 狠抓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根据“首办责任制”的要求, 在做好举报线索的受理和分流工作的基础上,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举报中心对移送侦查部门办理的举报线索, 要加强催办、督办工作, 对每一件举报, 都要彻底调查、落实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 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切实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 (2) 赋予举报中心有效的对内制约手段。首先应完善相关考评机制, 将侦查部门对移送线索办理情况纳入院内考核体系, 并以举报中心的评定作为该项内容的考核依据。通过奖惩措施的完善, 可以引起侦查部门的高度重视, 有效杜绝久拖不办、敷衍塞责等情形。其次, 还应建立健全线索评估机制。线索评估机制是规制侦查部门侦查活动的有效手段, 通过线索评估, 充分发挥线索的价值, 规范侦查活动的启动, 可以消除侦查部门办案的随意性, 防止出现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等违法办案情形, 同时也有助于侦查部门坚持严格执法, 文明办案, 提高办案质量。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

[2]刘红梅.于举报制度的政治学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 2003 (03) .

控申举报工作 第9篇

一、控申检察诉讼监督的主要途径

控申检察诉讼监督,是指在开展各项控申检察工作中,依据法律和其他规范性制度实施的,对各个诉讼环节直接或间接、实时或事后的专门性监督。

具体而言,其监督途径包括:

(一)通过复查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案件,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通过复查不服本院或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对决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三)通过复查各类案件,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适当进行事后监督;

(四)通过办理各类信访案件、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案件,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五)通过受理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控告线索,对各类案件线索的办理单位或部门进行专门监督;

(六)通过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发现原办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对错捕、错诉、错判的案件进行专门监督;

(七)其他有关的诉讼监督事项。

二、控申检察诉讼监督的主要特点

(一)监督的广泛性

一是监督途径广泛。控申诉讼监督分为:以复查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为载体进行的;以复查对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为基础进行的;在受理、审理、复议刑事赔偿请求过程中开展的;在处理信访工作中进行的等等。二是监督对象广泛。控申诉讼监督的对象既包括法院,也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内部业务部门、下级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三是监督事项广泛。控申诉讼监督的事项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判决裁定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几乎涵盖了刑事诉讼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大多数领域。

(二)监督的复杂性

一是监督对象复杂。控申诉讼监督的对象多数是已经完成法定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和已经完成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法制部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公诉、二审监督,基层或上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多个环节的审查把关,要审查发现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全面掌握已经发生的各个阶段和环节的诉讼活动,具备析疑查微的能力。二是监督方式复杂。控申诉讼监督既要细致审查原案办理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和有关业务规范,还要结合申诉人或信访人提出的具体申诉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三是监督事项复杂。控申诉讼监督的案件多数涉及众多的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复杂,不少案件涉及各种专业领域,部分监督事项属于法律理论上和实务中有争议的疑难复杂问题。

(三)监督的专业性

一是监督知识专业。控申诉讼监督是依据法律和各种刑事法规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活动。这些监督事项涉及的法律多,司法解释多,工作规范多,法律理论知识多,刑事法律实务经验多,各种经济、社会、心理等综合知识多。二是监督领域专业。由于控申诉讼监督多是通过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进行的,这些案件往往具有疑难复杂、诉讼环节多、涉及面广的特点,涉及到公检法各个专门司法单位、部门和专业司法领域。三是监督技能专业。控申诉讼监督要求监督工作人员掌握全面深入的法律理论和涉及各个刑事司法阶段和环节的专门实务经验,有的案件还要就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原案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进行补充调查,需要具有专业的侦查谋略水平和侦查实战技能。即控申诉讼监督必须掌握和具备侦查活动技能、审判活动技能和审查公诉技能。

(四)监督的多样性

一是监督手段多样。控申诉讼监督采用的监督手段与其他检察部门的诉讼监督相比,更加多样化。控申诉讼监督既包括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意见,又包括直接纠正错误的不起诉、不批捕、不立案等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决定,既可以发出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也可以提出对检察机关的纠正错误意见和其他检察意见,监督手段十分丰富。二是监督内容多样。控申诉讼监督既包括对公安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的一般性监督,还涉及到对于举报控告线索的管理、查处,检察机关自侦立案、撤案,错捕错诉案件等类型的专门性监督。

(五)监督的事后性

区别于公诉部门出席庭审时在休庭后或庭审后对审判活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正在进行的刑事侦查活动开展审查逮捕等即时监督活动,控申诉讼监督具有事后性,即是通过受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刑事处理决定等不服提起的刑事申诉或者其他有关信访诉求启动诉讼监督程序,监督的诉讼活动大多已经发生,结果已经造成,如错案的当事人已经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执行等等。

(六)监督的依赖性

控申诉讼监督的部分监督活动不能完全由控申部门单独完成,必须得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协助配合才能成功地实施监督。如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监督中,控申部门只能对案件提出抗诉意见,最终提起抗诉必须得到公诉部门的支持,并由其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和进行庭审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需要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不立案理由的实体审查并开展有关监督工作。

三、控申检察诉讼监督应当把握的规律

(一)必须把握好诉讼监督与信访工作的关系

控申诉讼监督是在开展涉法涉检信访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中同步进行的,但又不等同于信访处置工作,要确保诉讼监督和化解信访矛盾两不误,两促进,必须辩证全面地把握两者关系。在执法思想上要自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工作中要善于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在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将二者均衡考量起来。既在处置信访矛盾中通过开展诉讼监督,发现司法不公和纠正执法过错来解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又通过认真审查人民群众信访诉求找到诉讼监督的切入点、着力点和落脚点。

(二)必须加强与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控申诉讼监督的部分工作具有依赖性,需要与其他单位和部门进行顺畅高效的沟通协调。一是加强与内部业务部门的协调。如与二审监督部门应当在移送方式、提抗标准、汇报方式等问题上加强协调,形成共识。二是加强与外部单位的协调。如与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就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等监督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沟通督促,保证监督的实效。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宣传、法律政策研究等综合部门的协调。在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监督工作的宣傳、监督疑难问题的研讨等工作中广泛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合作,提高监督的综合水平。

(三)必须加强诉讼监督的专业化建设

监督的专业性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交流研讨等专业化建设工作,把鼓励干警自觉钻研专业知识和集中组织干警培训研讨结合起来,切实丰富专业知识,完善专业技能,夯实专业基础。监督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不畏艰难,刻苦钻研,百折不挠,扎实掌握各种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破解各种监督难题,取得监督实效。

(四)必须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研究探索

由于控申诉讼监督具有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诉讼监督的特点,必须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控申部门的岗位履职实际,认真总结经验,不断解决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在复杂条件下开展各项诉讼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特点的控申诉讼监督长效机制。

四、完善控申诉讼监督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

围绕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法律职责,通过思想发动、教育培训、理论研讨、案例研究、考核激励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控申干警的诉讼监督意识、营造浓厚的监督氛围,努力纠正不适应诉讼监督开展的各种错误思想,用诉讼监督的科学理论武装干警,用诉讼监督的先进事迹鼓舞干警,用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警示干警,大力倡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工作作风。要教育干警全面正确地认识控申工作职责,引导他们在执法思想、执法行为上自觉将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与深入开展诉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将诉讼监督意识与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有机结合起来,将发现和纠正司法不公、执法过错、工作瑕疵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为诉讼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要围绕当前群众在信访过程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监督,围绕当前司法领域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开展诉讼监督,围绕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迫切的诉求等工作目标开展监督,切实使诉讼监督成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的抓手。在对法院的监督方面,要通过对法律知识、司法政策和实务经验的全面把握,进一步深入审查,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对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得透一些,对案件事实证据了解得全一些,对新事实、新证据查证得深一些,通过细致扎实的工作,增强发现和纠正司法不公和审判瑕疵的能力,力争在提抗率和再审改判率上有所提升。在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方面,要进一步拓宽监督视野,结合群众在信访申诉中提出的合理诉求,深入细致查找立案和撤案、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变更、证据的收集固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工作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善于发现,善于沟通,勇于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对于监督结果的落实情况,还要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此外,不仅要认真监督诉讼环节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还要深入分析错误发生的原因,对于存在执法管理机制上的缺陷和漏洞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其整改;对于存在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移送线索,保障监督刚性和实效。

(三)进一步提升监督能力

控申诉讼监督具有广泛性、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和素质,不断提升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开展监督的水平。可以通过与法院、公安和本院的公诉、侦查监督、自侦等业务部门开展工作人员短期岗位交流,加深对各诉讼环节的运行情况、特点和规律的了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要广泛开展各种诉讼监督的专题培训、交流研讨和集中学习,并鼓励干警加强自学,刻苦钻研监督的方式方法,争取人人都成为法律业务通才,人人都成為诉讼监督能手。此外还要积极争取增加诉讼监督的人、财、物投入,并对控申检察部门的检力资源合理配置。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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