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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精选13篇)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1篇

强化宣传,营造氛围,确保全镇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人人知晓。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对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一种补偿,是一项民心工种、德政工作,为此,我镇围绕“让每个家庭了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开展三项措施宣传奖励扶助制度:一是实施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在宣传工作中,我们力争做到“三有”:做到空中有声音。镇村广播每天进行早中晚三次宣传,连续二十天。墙上有标语。镇村张贴宣传标语300余条,镇在要道口悬挂横幅3条,每个村居在要道口悬挂横幅1条。手中有资料。镇印刷奖励扶助宣传资料1万余份,通过集市、村组下发到每个群众手中,确保户均一份。二是举办讲座。

二、召开层层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全面理解贯彻会议精神。

8月18日上午,镇召开了由全体镇委镇干和各村支部书记、经管员、计生专干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会议,会上,镇党务书记***同志对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意义、要求及步骤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要求,会上要求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和指导,明确了支部书记为这一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漏,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错,确保将党和政府这项“德政”工程惠及符合条件农村家庭。我镇还针哉庀罟ぷ魅绾闻挪榧澳男┓咸跫亩韵蠼辛司咛甯ǖ迹⒍越刂?5日前开展这项工作具体步骤进行了说明。最后,镇长***同志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当前,农村工作要以计划生育工作为中心,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实施奖励扶助工作为中心,确保将这项民心工程做到位。8月18日下午,计生办还召开了计生专干和经管员培训会议,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进行了具体业务辅导,并印发了各种表格,计生办人员从19日开始全部分到村居,到各村负责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进行业务辅导,帮助排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确保对象一个不漏和一个不错。

三、成立组织,强化领导,确保奖扶工作有序进行。

镇成立了以党务书记***同志为组长,纪检办、宣传办、财政所、广电站以及计生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要各自发挥作用,及时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村也相应成立了以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还成立了服务组,帮助部分对象完善相关材料,并且要求各村组长干部全力以赴抓好符合条件对象排查,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四、严格把好资格确认,做到公正透明。

凡1946年1月1日前出生,年满60周岁,符合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对象,本人申请,实行“三评、三审、三公开”,即:村(居)协会理事会评议,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居)两委调查评议;镇计生办初审,镇审核小组调查审核,报县级审核;进行三榜三轮公示,村报镇前,镇报县前,县审核后都公示到镇村组,每轮10天时间,对公示无异的对象确定批准为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人。全镇共摸底目标人群57人,经县审核调查,全部符合条件,准确率达100%,受到县领导肯定。

五、实行奖扶补助到户到人,扩大政策影响。

总之,我镇奖励扶助工作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抓好,保证准确率,让这项惠及千万计生家庭的德政工作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2篇

作总结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2007-02-06 09:51:28

××年月底以来我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县计生委精心指导下围绕目标强化宣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取得显著成绩全镇例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全部为她们办理了相关手续上报准确率在以上受到了县计生委肯定和表扬总结下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确保全镇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人人知晓。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对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一种补偿,是一项民心工种、德

政工作,为此,我镇围绕“让每个家庭了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开展三项措施宣传奖励扶助制度:一是实施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在宣传工作中,我们力争做到“三有”:做到空中有声音。镇村广播每天进行早中晚三次宣传,连续二十天。墙上有标语。镇村张贴宣传标语余条,镇在要道口悬挂横幅条,每个村居在要道口悬挂横幅条。手中有资料。镇印刷奖励扶助宣传资料万余份,通过集市、村组下发到每个群众手中,确保户均一份。二是举办讲座。

二、召开层层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全面理解贯彻会议精神。

月日上午,镇召开了由全体镇委镇干和各村支部书记、经管员、计生专干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会议,会上,镇党务书记××同志对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意义、要求及步骤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要求,会上要求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和指导,明确了支部书记为这一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漏,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错,确保将党和政府这项“德政”工程惠及符合条件农村家庭。我镇还针对这项工作如何排查及哪些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了具体辅导,并对截至日前开展这项工作具体步骤进行了说明。最后,镇长××同志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当前,农村工作要以计划生育工作为中心,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实施奖励扶助工作为中心,确保将这项民心工程做到位。月日下午,计生办还召开了计生专干和经管员培训会议,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进行了具体业务辅导,并印发了各种表格,计生办人员从日开始全部分到村居,到各村负责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进行业务辅导,帮助排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确保对象一个不漏和一个不错。

三、成立组织,强化领导确保奖扶工作有序进行。

镇成立了以党务书记××同志为组

长,纪检办、宣传办、财政所、广电站以及计生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要各自发挥作用,及时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村也相应成立了以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还成立了服务组,帮助部分对象完善相关材料,并且要求各村组长干部全力以赴抓好符合条件对象排查,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四、严格把好资格确认,做到公正透明。

凡年月日前出生,年满周岁,符合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对象,本人申请,实行“三评、三审、三公开”,即:村(居)协会理事会评议,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居)两委调查评议;镇计生办初审,镇审核小组调查审核,报县级审核;进行三榜三轮公示,村报镇前,镇报县前,县审核后都公示到镇村组,每轮天时间,对公示无异的对象确定批准为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人。全镇共摸底目标人群人,经县审核调查,全部符合条件,准确率达,受到县领导肯定。

五、实行奖扶补助到户到人,扩大政策影响。

我镇从月日起对奖扶对象户举行发放仪式,组织辆宣传车,分管领导亲自带队,一路是红旗招展,高音喇叭声响彻入耳,所到村组锣鼓喧天,鞭炮齐鸣。镇计生办给个奖扶户,送去了奖励扶助资金卡,每个村的对象在接到奖扶资金卡,都非常激动。在全镇产生了良好影响,当场有不少的育龄妇女表示,党和政府有了这样的好政策,谁还愿意多生小孩呢?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3篇

今年上半年,国家着手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之一的青海省,用奖励“少生”代替惩罚“多生”,进而获得“少生”、“快富”两个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推动贫困地区走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困境的有效措施,该项制度将极大地调动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利于推动农牧区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缓解当地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和确认办法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儿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布、确认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奖励扶助的基本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每年9月底将资金拨付到委托机构安排发放,发放机构12月底以前将资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四、奖励扶助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或以扣代罚及其他搭车收费行为。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五、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4篇

XX镇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总结

在我省开展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群众中得到了认同,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此,为了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奖励制度主要内容的知晓率,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决定在全省范围广泛地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我镇现就开展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我镇在收到上级文件后,迅速就文件内容召开了会议,传达了有关的文件精神,并定于7月9日利用镇市场墟日之机开展以“支持计生,给予奖励”为主题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宣传活动。

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和群众影响力和达到更好的宣传目的,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中,我镇编制了10000册有关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资料,在全镇范围内利用宣传车进行巡回流动宣传、在显眼地方张挂横幅、利用有线电视等宣传媒体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7月9日当天,适逢墟日,我镇采取现场咨询的形式,开展大型咨询活动,直接面对群众,为群众提供最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方面的常识以及现场派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资料、《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炭步镇流动人口宣传资料》,通过活动给我镇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在这次活动中,服务群众达到1000多人,派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例》、法规等资料2000多册,避孕套187盒,免费发放药品23人;充分体现了活动的经常性和群众性。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我镇群众的婚育观念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知晓程度逐渐提高,稳定了我镇低生育水平,宣传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为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5篇

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江 苏 省 监 察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年11月1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

(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监督员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检查地区的情况,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条件、程序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奖励扶助资金专户运行情况;

(四)委托发放机构的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情况;

(五)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

(六)该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广大农民的诉求。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第六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并提出质询;

(二)查阅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提出并听取各级干部和农民的意见;

(四)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需要立即向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的,可以专题报告;

(五)监督员根据被监督检查地区的情况,可以建议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第七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汇报被监督检查地区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情况;

(二)不得与被监督检查地区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检查地区任何形式的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监督检查地区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监督检查工作之机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四)未经许可不得向被监督检查的地区和其他部门透露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五)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员履行检查公务时,实行回避。回避由监督员本人或被检查人提出,由该检查组的负责人决定。检查组负责人的回避由派出该检查组的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衡量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对在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上一级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对奖励扶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地区,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将停拨省级补助资金;没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由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对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机,抵扣各类贷款、税费及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或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上缴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6篇

我县根据※号《关于做好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文件要求,自市人口计生委2005年元月11日召开的“做好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会议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县政府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认真学习政策,成立组织,广泛宣传、明确职

责、严格统一标准,保证质量,实行责任追究,确保了试点准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近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此项工作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此,我县成立了由计生委主任※同志为组长,副主任※同志为副组长,相关股(室)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元月12日,县人口计生委抽调※名精干人员组成调查组并召开了全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培训会,认真学习了省、市有关文件及方案精神,要求各乡(镇)计生办负责培训到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把市、县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个行政村,另外,各(镇)派一名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调查工作的流程实施,督促各类调查表格的收发、整理和及时上报。

二、掌握标准、广泛宣传

各乡(镇)严格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登记方案》的要求,认真领会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有关奖励扶助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做好准备工作。

(1)我们在县电视台制作了专题节目,对奖励扶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专题宣传。

(2)全县共刷标语※多条,制作横幅※幅,印发传单※余份。散发到全县集镇、乡村,就对农村部分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的意义,奖励扶助的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情况作了宣传。

(3)按照要求张贴了公告,按时间进行了张榜公布,全县初报对象涉及到了※个行政村。

三、认真登记、确保质量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我县经过了乡级初查、乡与乡之间互查、县乡联合调查、市、县、乡复查核实等4个阶段,由乡级初次申报※名奖励扶助对象、逐人筛选,现确定有※名对象合格。调查登记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对申报对象条件的确认,我们采取了调查申报对象的同龄人群、邻居进一步核实。(2)结合同龄人群、邻居访问的情况,与对象本人的婚姻状况、生育史、户口性质、年龄等情况和政策要求相对照。(3)根据对象本人的婚姻生育史、户口性质、年龄等情况结合公安派出所对照户口、身份证、年龄进行复核,做到了“不多登、不漏登、不错登”。

四、完善机制、树立典型

为保证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县计生委向社会公开了三部电话:一是奖励扶助咨询、信访电话设在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负责有关政策询问和信访;二是奖励扶助调查登记咨询电话设在统计股,由统计股负责调查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三是奖励扶助举报电话设在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奖励扶助的有关问题。另外各乡(镇)计生办都设立了相应的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到了政策咨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调查登记过程中,由于宣传到位,条件、程序公开,涌现出了很多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的计划生育模范典型。如:※该夫妇属再婚,1962年结婚时女方带一女孩,封双元为初婚。当时,※为村委会干部,中共党员,为了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给妻子做工作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做为共产党的干部我们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妻子依然采取上环节育手术。

调查中,调查队员严格按方案要求操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做到了对每一名被查对象负责,他们不怕严寒,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任务。涌现了象※乡的※、※镇的※等一部分先进典型。

五、兑现奖惩、责任追究

市人口计生委将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信息准确达到100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本项工作中敷衍了事的,发现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按有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直接对本单位或派出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另外,我们明确了责任,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县人口计生委与各乡(镇)计生办主任和各乡(镇)派出的市级调查员签定责任书。要求把本次调查登记作为一次政治任务对待,对初步确认的对象要逐人见面,谁出现了差错追究谁的责任,从而达到县、乡、村的责任人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情况能准确把握。

六、存在问题

1、已确认的不合格对象虽然多方查询,耐心做工作,但由于时代久远,对

他们的婚育史了解不详,以致于信访量增加。

2、宣传工作尚存在死角,个别群众还不完全了解此项工作的意义。

3、上报合格对象中很有可能存在不合格对象,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落实。

4、对申报对象的条件,不能追却定义的需要进一步耐心解释、调查核实。

总之,我们是对这项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存在问题不能掉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7篇

一是资金奖励。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全县1.3万余户独生子女父母每户每月发放10元奖励费,其中,独女户每人每月发放20元奖励费(发放到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5年来,全县共投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986万元。

二是教育优先。县政府从2003年开始,对升入本縣高中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女孩家庭中招考生,每人奖励10分。6年来,全县共为1816名计划生育家庭中招考生加分。

三是老年优扶。2005年以来,全县共为992名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发放98万元奖励扶助金,为1451名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办理200元的养老保险。同时组织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老人入住村级养老院。

四是医疗救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人可获20元的补助;对享受低保的城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其子女的医疗保险金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贴,成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补助。6年来,共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医保资金153.1万余元。

五是政策扶持。全县22个县直部门共出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76条,县人口计生委以绿色通道卡的形式,把这些政策及时印发到每一个群众手中。据统计,全县共对3.1万已婚妇女作了5项免费体检;帮助1170个农村计生家庭建起了沼气池、1320个农村计生家庭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789个计生家庭优惠安装了有线电视;对全县2307名农村计生家庭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8篇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xx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xxxx”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范围 从~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5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4)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4、奖励扶助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三)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采取“直通车”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县计生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县的工作协调指导。“河东县奖励扶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按照统一要求,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选定统一的委托代理机构承担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按照“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县计生部门负责建立个人申报、邻里证明、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申报、三榜公示、群众举报、确认回访的资格确认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代理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协调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发放、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二)对照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相关数据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对象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并将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张榜公布、举报、投诉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监督。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二)把奖励辅助制度工作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建立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对委托代理机构不履行委托服务协议,不及时足额地发放奖励

扶助金,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9篇

试点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的要求,我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地开展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扛实责任。

为抓好该试点工作,我县召开了专题和有关部门协调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了工作运行、群众监督、终身责任追究等机制;实施了“阳光”工程;将其纳入了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全面部署,深入调查,档案规范化。

为杜绝滥报,我县各乡镇共涉及150人经过一周进村入户,对调查摸底的76 名奖励扶助对象,逐人重新进行资格确认,核掉不符合条件的30名。在“五一”期间,又抽调计生系统10多名干部,放弃休假,深入农村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宁缺误的原则,严格按确认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复核和三级审核、公示,并接受了群众监督,最终确认全县扶持对象为42名,对象确认后均建立了电子档案和手工档案,该资料附件粘贴整齐,相关证据收集齐全,表册填写详实、工整,优为生育史、婚姻的表述。做到了100%的确认准确率和“零误差”的个案信息。

三、强化宣传,广泛深入,营造氛围。

我县把奖励扶助政策宣传做为资格确认的首要任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宣传服务万里行活动,集中进行了一个月的多方位立体宣传,即在城区繁华地段悬挂了主要为配合宣传奖励扶助政策有关内容的6条大型横幅;通过县有线电视台专题栏目在晚上黄金时段进行了专题报道;由组成的小分队深入到农村,跑遍了全县18个乡镇,延伸到38个上千人的村,行程近1700公里,将专门刻制了宣传奖励扶助政策的碟片,在公路沿线,街道及村点上不断地滚动播放,复式宣传,同时进行了有关政策咨询服务2000人,散发了相关政策及内容的宣传单近10万份,宣传资料近村入户率达90%。让广大群众享有了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 充分认识、了解了其重大意义、政策及有关内容,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的。

四、资金发放直通化,实现“一折”到户。

11月9日,县委、县政府隆重集会,在政府大院举行了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18名受助代表披红戴花,高兴地接受了县上领导为他们颁发的奖励扶助金和光荣证书,同时宣布了42名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县邮政系统强化了措施,落实了责任,严格按上级要求的“直通车”方式,将奖励扶助金安全、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确认扶持对象手中。

我县在2005试点工作中,随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个别乡镇领导重视不够,致基层摸底不扎实,出现个别对象漏报问题。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改正,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

子洲县计划生育局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10篇

宣传活动计划

今年一月至三月是全地区第八个“计划生育宣传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市会议精神,切实开展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月活动、尤其是大力宣传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农村领取计划生育“两证”家庭子女上内高班、疆内初中班、自治区大学加分政策、少生快富、“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同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等结合起来,同时认真开展纪念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五周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颁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在我辖区掀起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月活动热潮,通过较大规模的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普遍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了解奖扶制度的基本精神、政策规定和运行程序,进一步增强全民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晓率和社会透明度,促进社会各界对执行的社会监督,保证奖励扶助制度健康稳定的实施。结合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宣传月活动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月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同建立计划生育 1

利益导向机制等结合起来,通过广泛的舆论宣传和引导,进一步形成“超生可耻”、“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

二、时间安排与工作步骤

1、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各单位要在1月12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并制定本社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营造宣传教育月的浓厚宣传氛围。(此项工作由社区书记杨青负责)。

2、2011年1月25日至3月31日,社区利用巴扎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向辖区广大市民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奖励优惠政策的同时给市民提供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咨询服务。(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古丽其娜负责)。

3、2011年2月5日至2011年3月15日,社区参加由街道配合市委宣传部牵头,联合科技局、卫生局、文体局妇联、工会、团委、广播局等单位联合开展“三下乡”活动,组织文艺演出活动。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举办生殖保健知识讲座。(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买合布斯负责)。

4、2011年2月3日至2月15日社区妇联干部参加由街道配合市妇联负责组织各社区妇联主任进行培训。(此项工作由妇联干部茹克亚负责)。

5、2011年2月28日前,社区对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两

证”户开展“五访五问”活动。(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买合布斯负责,人数自定)

6、2011年1月26日至2月28日,社区充分利用人口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育龄群众开展“五期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艾滋病防治教育。(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古丽其娜负责)。

7、2011年2月10日至3月30日期间,社区参加街道配合组织部在市党校举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村(居)委员会支部书记、主任培训班。(此项工作由社区书记杨青、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负责)。

8、2011年2月5日至3月30日,社区参加由计生委牵头,联合民宗委、卫生局、妇联到各乡镇、街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辉煌30年》演讲。(此项工作由社区计生服务站的干部古丽其娜、买合布斯负责)。

9、2011年1月26日至3月30日,社区参加由市教育局结合“人口文化进校园”系列活动,在全市初中以上各类学校开展人口理论、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青春期和生殖健康教育。(此项工作由社区计生服务站的干部古丽其娜、买合布斯负责)。

10、2011年2月5日至3月30日,社区参加街办和街道派出所联合开展房东、店主和流动人口知识讲座。(此项工作由社区计生服务站的干部古丽其娜、买合布斯负责)。

11、2011年2月3日至3月15日,社区参加由街办同街道工商所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及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买合布斯负责)。

12、社区充分利用巴扎日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单和发放避孕药具和奖问答等宣传教育活动13、2011年2月5日起由社区负责对市人口计生印制的计划生育知识手册进行发放。(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买合布斯负责)。

14、2011年2月3日至3月15日由社区开展“好媳妇”评选活动。

15、2011年3月1日至30日期间由社区负责召开“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表彰大会。(此项工作由社区书记杨青、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负责)。

16、2011年2月5至3月20日社区团支部参加由团委负责组织在青少年中开展晚婚晚育、婚事新办、移风易俗教育。(此项工作由社区团支部书记帕提古丽〃阿不都拉负责)

17、2011年2月5日至3月15日由社区组织辖区低保户和岗职工中领证户,由民政局与工会负责对其进行慰问。(此项工作由民政干事茹克亚、工会干事帕提古丽〃阿不都拉负责)

18、2011年2月5日至3月15日由工会负责对辖区企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并对领取“两证”家庭进行慰问(此项工作由工会干事帕提古丽〃阿不都拉负责)。

三、要求

1、社区居委会及辖区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今年的计划生育奖扶宣传活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的具体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宣传任务。不得拖延和弄虚作假。

2、社区居委会、辖区各单位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每月的上报信息不少于一篇,并将开展活动的文件、图片及各类档案、材料及时归纳。

乌鲁木齐北路社区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11篇

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子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妇,1933年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补助金,直至本人亡故。我省最近被列入国家奖励扶助试点范围。

在全省农村逐步建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省农村低保的补助标准暂定为五保户年720元/人,特困户年300元/人;临时救助的标准拟定为年100元/户和50元/户。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12篇

关于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区人口计生局

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泉城在行动”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济南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5个附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定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是鼓励广大群众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有利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各办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实事落到实处。

二、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审核。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标准,由我区结合省、市

有关政策制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流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把实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开展的“生育关怀”行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奖励扶助对象为我区户籍公民,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未

享受全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是指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2、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户口。

现存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

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申请。每年1月31日前,上未纳入扶助、本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槐荫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报。

2、村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每年2月28日前,村委会依照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后,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奖励扶助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村委会在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 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申报扶助但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办初审;对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应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办初审。对上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没有变化的,村委会核实后,与当年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一并张榜公示后报办。

3、办审核。

每年3月31日前,办须对村委会上报当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门入户进行核实,并张榜或网上公示一周后,将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人口计生局。

对村委会上报的上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实,与当年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一并张榜或网上公示后报区人口计生

局。

4、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每年4月30日前,区人口计生局对办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本奖励扶助对象,并将审批通过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批复到办,由办印发至各村委会张榜公示,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办上报的上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实,与当年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一并公示确认。

每年5月31日前,区人口计生局依据《申报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区奖励扶助管理信息档案”。区人口计生局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每年7月31日前,区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扶助金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填写《奖

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并反馈给区人口计生局。

5、退出程序。每个月底前,村委会依照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户籍迁移等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后,填写《槐荫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办初审。办须对村上报的《退出报告单》进行个案情况入户调查、审核,将经审定的《退出报告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人口计生局。

区人口计生局对办镇上报的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后依据《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全区奖励扶助管理信息档案”,在每次奖励扶助金发放前50天将退出奖励扶助的名单报代理发放机构,注销个人奖励扶助金账户。

每年12月底前,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办镇,对奖励扶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进行审核,对确认错误 的对象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注销个人奖励扶助金账户,退还全部奖励扶助金。资金来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级负担;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区财政负担。资金发放和管理。

1、资金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人口计生局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

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奖励扶助实行时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已于1月1日起在全区执行;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从1月1日起在全区试行。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组织管理。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由区人口计生局和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公平公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检查督导。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每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工作考核。各办镇、各部门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

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扶助制度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总结 第13篇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和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制定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既可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和农民群众的关系,是一项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德政工程。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政府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巩固计划生育成果。

(三)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在我国尚不具备普遍推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情况下,以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制度,是兼顾眼前和长远、解决农民和农村人口问题的务实之举,是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城乡协调、促进农村持续健康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并进行整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各级财政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我省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加以整合,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在实施中,通过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把这些措施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新的管理服务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为建立“运转协调、公平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探索经验。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21号、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坚持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农业、金融、宣传、监察、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互相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并协助核对。

民政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省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其成员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建立相应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年审和退出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二)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程序

1.年审责任单位

年审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乡为单位集中进行,乡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逐村逐人年审,要与奖励扶助对象逐人见面核实。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

2.年审的对象和时间

(1)年审的对象是上领取奖励扶助金的人。

(2)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1月1日至4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年审工作业务培训。1月5日至10日,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核查、走访群众、到村委会核对等方式,核实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和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3.年审的程序

(1)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干部签字。

(2)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下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3)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辖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下一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5)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6)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1.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2)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3)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2.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申请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申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逐级张榜公布的基础上,于当的8月31日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3.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河南省计划生育系统网将数据报送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6.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归档。

(二)工作档案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下发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批复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奖励扶助确认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年审及退出资料、新闻公示记录等。

对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张榜公布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年审资料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村级调查材料复印件、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决定,2005年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一)代理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省财政厅统一选择网络健全、服务质量高、快捷便利的金融机构,作为全省奖励扶助资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具体签订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协议书。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奖励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奖励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奖励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二)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奖励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人口计生、监察部门每应将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人口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应当移交监察部门。

(六)对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反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奖励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农民充分享有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提高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级要通过召开奖励扶助金首发式、组织新闻媒体专题采访、媒体开办定期专题栏目、召开专家研讨会、奖励扶助试点表彰会、印制奖励扶助制度知识宣传品、开展文艺演出、采访报道受奖励扶助对象等形式,围绕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环节,组织开展阵容强大的宣传活动,为在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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