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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奖励和处罚方案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考试奖励和处罚方案(精选7篇)

考试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1篇

奖励、处罚管理方案

为加强各级人员工作责任感及组织纪律性,提高公司GMP执行力度,增强各级人员严格执行GMP的自觉性,确保出现差错或存在潜在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确保产品质量,消除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风险或潜在风险,提出以下奖励、处罚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以思想教育、培训为主要手段,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教导、培养新员工,帮助其业务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在奖惩中,应以激励为主,惩罚为辅,贯彻“奖优罚劣,奖罚分明”原则。

奖 励

各级人员有以下情形,经公司评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1、提出新的管理方案,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在工作中,合理安排工作内容,提高公司能源利用,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3、提出新的建议,能达到安全生产,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避免潜在质量事故的发生。

4、在工作过程中,提出现有生产过程中GMP缺陷,有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后得到良好效果。

5、通过一定的管理及技能改造,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使用率及设备使用效能,或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设备的稳定性,从而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6、由个人提出培训方案并自任培训讲师,通过培训能够提高受培训人员业务技能。

处 罚

各级人员有以下情形,经公司评定后,给予相应处罚。

1、进入生产车间,未按生产区域(一般生产区、洁净区生产区)要求进行着装。

2、未经生产前检查或清场检查,操作人员自行生产。

3、个人将食品等物品带入生产现场。

4、未按标识管理要求对物料、设备、操作间等进行明显、正确的标识。

5、违反生产工艺要求,未按相关生产操作要求进行生产等,造成产品质量或使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6、未按相关SOP等进行操作、清洁、消毒等,对产品、设备、厂房等存在不良影响,如生锈、发霉等。

7、未按清场要求进行清场,在现场遗留有本批产品、物料等。

8、产品需返工处理时,返工处理过程未按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9、在生产过程中,随意浪费资源,如人离开未关闭水龙头等。

10、各类记录,未按规范进行修改,或未能及时填写、提前填写,经教育、培训后未能改正。

11、不执行相关GMP条款要求,并对已提出的缺陷未及时进行整改。

奖励、处罚方式

1、公司通报表扬或批评,按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单次物质奖励或处罚。

2、在年终时,对提出合理方案人员进行评定,给予优秀改进奖,并由公司提供合理奖金。

3、人力资源部将该奖励或处罚情况纳入个人档案,作为人员提升或辞退参考意见。

审 批 权 限

1、各类方案提出人员将合理方案提交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进行公示,收集公示结果,确认方案试行可行性。如可试行,执行后有良好效果,由部门报行政部,由行政部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总经理批准。

2、各级人员违反相关工作要求,经部门负责人教育、辅导、培训后,仍未能改正,由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提交行政部,由行政部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总经理批准。

以上相关奖惩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可由各相关部门进行补充或细化。相关补充或细化内容,提交行政部备案后,作为该方案的补充内容执行。

考试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2篇

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企业员工奖励和处罚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员工奖惩工作的任务:

1、表彰先进,激励职工,惩处违纪行为,激励员工履行“文明、守纪、诚信、敬业”的员工守则,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2、实施奖惩工作,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奖 励

第四条 员工凡有以下一条或多条功绩者,公司给予奖励: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承揽工程任务贡献卓著者。

3、技术创新有特殊功效者。

4、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5、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6、品行端正,遵章守纪,服务热情周到,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7、超额完成利润指标者或在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8、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保护公司财产和利益有突出贡献者。

9、主持正义,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企业的工作秩序,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功绩者。

10、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成绩者。第五条 奖励种类:公司奖励分为奖状、奖金、奖品、疗养、补充保险、住房补贴、出国考察培训等。

第六条 奖励的幅度:人民币500-50000元。

三、处 罚

第七条 企业处罚有:通报批评、书面警告、减薪离岗、降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等。第八条 员工损害企业利益和品牌形象的处罚:

1、由于工作责任性不强,造成工程失标、结算坏帐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由于服务欠佳,工作失职,造成业主意见极大,社会媒体爆光等有损害企业声誉品牌。

3、由于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治安条例,而受到拘留和罚款处理。以上行为按企业损失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受到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刑事处罚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次,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见公司岗位要求)

第十条 员工违反工程规定的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下的,给予责任者减薪离岗、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或给企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均应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隐患未采取防护措施(对没有及时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除外)的直接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书面警告处理;对已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通知,但仍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减薪离岗、降职处理;对擅自改变事故现场、瞒报、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均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制度的处罚:

1、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对外单位出借资金,提供担保,对企业造成损失,一经发现,除限期追回款项外,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离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擅自开设帐外银行户头的,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收入外,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减薪离岗处理。

3、因工作责任性不强,内控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企业货币资金被窃,票据被他人 冒领,款项支付差错,对企业造成损失,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离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违反财经纪律、公司财务制度,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减薪离岗处理。

5、故意销毁财务档案,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因工作责任性不强,造成财务档案遗失、毁损,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理。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减薪离岗处理。

6、为完成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虚报利润,成本严重不实,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减薪离岗处理。

第十二条 员工违反企业内部治安秩序的处罚:

1、施工现场或生活基地因管理不当,引发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防火责任人和肇事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减薪离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施工现场或生活基地因管理不当,发生斗殴现象,情节轻微的,给予治安责任人和斗殴双方通报批评或书面警告(正当防卫者除外)。如发生群殴事件,严重损坏企业声誉的,给予治安责任人减薪离岗、降职处理;对唆使、庇护他人闹事、故意扩大事态者与肇事者同等处理。

3、自有职工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减薪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

1、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2、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超越指导价或采购假冒伪劣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擅自设立、解除分支机构,给日后相关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减薪离岗处理。

4、公司委托管理的土地房屋上的任何租赁、有偿使用、大修等行为,或租借公司外土地房屋、场地、仓库等,未上报审批、备案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若造成公司较严重的经济损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各基层固定资产采购未向公司申报、审批,或未列入固定资产帐的,对责任人 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6、各基层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质,未进行申报以及办理报废手续而擅自处理的,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减薪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7、直接或间接的将公司投标前秘密提供给与投标有关或无关的人或机构的,造成后果轻微,而且是无意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减薪离岗或降职处理;如造成后果严重,而且是故意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8、报价资料保管不当所造成的失误,给企业造成实际利益损失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减薪离岗处理。

9、商务标或技术标编制人员对所编制的报价和方案在开标之前应当严格保密,违反此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减薪离岗处理。

10、未经许可不得将本企业的合同交给公司以外的人员或机构从事对本企业不利的活动, 由此造成工作被动或企业利益损失的, 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减薪离岗的处理。

11、各单位主要领导失职,视造成经济损失或给企业声誉带来影响的轻重程度,给予降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1、员工须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地点的要求,根据企业的需要在公司所属的各基地、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完成任务,如违反合同的工作地点约定不服从调动,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迟到早退者(一周内二次以上,一月内五次以上),予以通报批评、书面警告处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减薪离岗、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均应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旷工连续七天以内者,给予减薪离岗、降职、撤职处分;连续十五天及其以上者,均应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不到岗的,相应时间作旷工处理,经教育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其他:

1、员工应遵守医疗制度,不得涂改、伪造病假单,违者给予减薪离岗、降职处理。

2、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者,按市公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因驾驶员本人的责任被吊销驾驶执照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吊销特殊工种操作证的,原则上均应解除劳动合同。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有对员工告知《企业奖惩处罚条例》的义务。新进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收。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奖惩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组员有公司领导班子组成。下设公司奖惩工作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工作人员由公司工会、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安全监督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有各项奖励和处罚权。各基层单位奖惩领导小组有提出建议权。对员工给予奖励,要坚持群众路线,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报规定的权限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必须归口管理。凡奖励办法的制定、奖励范围和奖金标准的核定、奖励形式的确定等,均由公司奖惩领导小组负责,同一事迹,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赔偿经济损失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需要职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连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给予职工处罚前,基层单位奖惩领导小组应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指定专人找受处罚的员工谈话,并经过一定会议的讨论,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并报公司奖惩工作小组批准,分别由公司职责权限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受处罚者如果不服,可以在处罚后十日内,向公司奖惩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但在公司奖惩领导小组未作出改变原处罚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各级领导对职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不得拖延、扣留或阻止。申诉的问题属实,证明原处理不当的,原处理单位应予纠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原定的各项制度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原试行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审议,现经与工会协商修改后,于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并公示全体职工。

考试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3篇

关键词:项目考核,项目奖金制度管理办法,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开发管理

一、前言

软件系统产品研发和项目开发的工作具有重要性、连续性和紧迫性等特征,为提高产品项目研发和实施的成功率,提高参与人员的积极性,明确工作导向,激发软件开发人员的自身潜能和工作热情,使软件开发在产品和项目共同目标的牵引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研究软件系统开发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软件公司通常采用项目奖金的方式促进软件系统的开发。制订合理的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有助于更好的实现软件系统开发的管理。研究采用合理的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通过对项目奖金的控制,克服软件系统开发的不确定性,使软件系统开发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合理的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旨在根据研发人员在工作的贡献度 (参与度) 、创新性以及质量控制 (功能稳定性) 进行奖励,研发人员所获得的奖励是基于他/她在考核期间所付出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果、所评效出的得分,同时,研究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的重要目的是逐步提高研发人员的收入水平,分享软件开发所带来的利益。

二、项目考核基本流程

结合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的开发周期和过程,制定合理的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的流程,部分特殊软件产品或项目将因具体情况而变更流程。

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都是由该项目负责人进行方案申报,由软件开发部门经理核实方案,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该方案相关的文档进行报备,并作为考核记录和奖金支付的依据。

具体流程是由公司制订软件系统开发计划或者项目开发合同,提交给软件开发部门制订项目考核和奖励方案,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产品或项目负责人对软件的开发过程进行项目考核和统计,在项目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将项目或产品开发奖金总额的60%按项目开发奖金计算公式进行发放。

项目进入维护期后,由产品或项目负责人重新制订维护期的项目维护考核和奖励方案,同样由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产品或项目维护负责人进行项目考核和统计,项目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将项目奖金总额的40%进行发放。

三、项目审批和申报

软件公司策划的新产品通过软件开发部门进行开发的项目,需经过综合评估其工作量和周期,从而启动项目考核与激励机制,可以依据以下要求的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可以由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负责人提报申请:

(一)新版本或新产品的开发,并预估开发人天 (第一个版本发布) 达到200人/天以上。

(二)委托开发的客户项目,并预估开发人天 (含稳定期) 达到50人/天以上。

(三)二次开发的客户项目,预估开发总人天 (含稳定期) 达到50人/天以上。

符合以上要求的产品和项目,需要由负责人准备以下资料,上报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1. 绩效考核与奖励申请表。

2. 项目开发团队。

3. 开发计划与开发人天。

4. 绩效考核标准。

5. 激励方案与预算。

对于小型项目 (开发人天小于50天) 或维护类项目,分配给开发人员负责跟进后,登记所花费的人天,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依据,并统一计算绩效奖励和发放。

四、项目考核的基本要素

(一)考核范围与职位加权系数

考核办法的适用范围将包括项目团队的全部参与人员,由研发总监、产品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团队组建,负责人则决定参与人员的职位分级,以下是职位所设置的加权系数:

因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在开发和实施过程中,人员参与程度、方式和参与周期会有变化和调整,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负责人有权对考核人员范围以及加权系数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负责人有义务对调整部分进行解释并进行思想工作。

对于试用期软件系统开发人员,需要进行绩效考核,但不进行绩效激励和奖金,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去/留的依据。

(二)项目考核周期

为保证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在开发和交付过程中,项目软件开发人员能持续提高工作热情,并始终关注所负责的任务以及项目整体目标,是以考核的作用是非常重要并且不可或缺的。

根据产品开发/项目的开发和交付周期,将考核分为:开发期考核和稳定期考核两部分;

1. 开发期考核

针对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开发人员和测试人员,将开发期划分为多个考核周期 (周/月) ,分别对每个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最后计算平均的方式得出最后绩效考核评分;对于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的顾问与支持人员,则只需在开发期末进行一轮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根据人员评分,计算每个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告知以组员并执行发放。

2. 稳定期考核

在产品投入市场过程后,或项目顺利上线,标志着稳定期结束,项目负责人将对每个项目组成员进行最后一轮,评估组员在稳定期给予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的支持力度是否符合预期,并作为最后绩效奖励的发放依据。

(三)项目考核指标

由于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参与人员的角色差异,并考虑量化指标的困难,本办法计划对多个角色的项目组成员,使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实行记分制,主要指标项如下:

1. 工作效率与创新能力

(1)任务进度控制:能有效的按计划进行任务的执行工作,包括设计、开发、测试、实施、部署(30%)。

(2)质量和性能:能按既定的目标和质量要求,交付成果,包括设计文档、开发模块、测试报告、性能报告(30%)。

(3)创新能力:能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新思路,改进项目中所面对的问题和难题(20%)。

(4)成本控制意识:能按既定的成本要求,对项目参与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成本(10%)。

(5)管理能力:能充分利用资源,有效地促进岗位职责的完成(10%)。

2. 工作态度与发展潜力

(1)岗位工作态度:能有效依照上级分配的任务开展本职工作(40%)。

(2)团队合作态度:乐于与团队的人员配合,促进团队目标的达成(20%)。

(3)客户服务态度:主动承担工作,乐于接受有难度的工作(20%)。

(4)工作责任心:主动承担工作,乐于接受有难度的工作(10%)。

(5)进步发展:个人素质有所提升,工作成果得到上级认可(10%)。

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评定可以参照以下4个要素进行确定:

(1)交付的模块与之前所提交的设计完全相同。

(2)测试的系统错误数量符合优质质量范围。

(3)提前交付经过测试的模块。

(4)研发成本小于计划成本。

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开发期内,每项指标的考核分数分为卓越 (160) 、优秀 (160~140) 、满意 (140~120) 、良好 (120~100) 、合格 (100~80) 、不合格 (80~60) 和极差 (60以下) 。

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稳定期内,每项指标的考核评分分为良好 (120~100) 、合格 (100~80) 、不合格 (80~60) 和极差 (60以下) 。

五、项目奖金的计算

(一)项目奖励金额预算

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工作量,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的奖励金额预算通过如下公式而计算得出:

激励预算总额=∑ (软件系统开发人员单天成本预估工作人天) (15%~20%)

软件公司可根据项目所做的开发计划时并评估所有的人力成本支出,再增加总人力成本的15%~20%作为项目激励预算,同时公司总经理可依据项目的重要程度、紧迫情况,有权调整绩效激励的预算比例。

(二)项目奖励与惩罚

当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在计划的里程碑节点,进行交付并验收后,根据统计的实际人天与计划人天的差异在5%以内,可视为按计划达成目标,奖金总额按预算额度执行组内个人奖金计算。

如果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开发控制合理,软件系统开发人员工作效率较高,提前交付并获得验收,统计的实际人天与计划人天差异度在5%以上,公司将提取所节省人力成本的30%~40% (该指标在提交申请表时制定) ,加入奖金总额发放给组员成员,具体公式如下:

奖金总额=激励预算总额+ (∑ (软件系统开发人员单天成本 (预估人天-实际人天) ) (30%~40%) )

如果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开发控制不合理,软件系统开发人员工作效率较低,导致交付验收,统计的实际人天与计划人天差异度在5%以上,公司将根据所超支人力成本的30%~40% (该指标在提交申请表时制定) ,从奖金总额中予以扣除,具体公式如下:

奖金总额=激励预算总额- (∑ (软件系统开发人员单天成本 (预估人天-实际人天) ) (30%~40%) )

5.3项目个人奖励与计算公式

为了有效落实考核,提升研发人员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奖励方案的重点是确实可行,且对研发人员产生约束作用,并保持研发人员对项目持续的支持力度,因此每个项目组成员的激励奖金都将根据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过程中的绩效考核评估,通过统一的计算公式,得出每个成员的奖金:

应得奖金=奖金基数 (该开发人员实际人天职位加权系数) 奖励系数

六、项目奖金的分配和发放

在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开发交付,并初步验证符合客户需求,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并汇总绩效考核数据,计算出项目组人员和技术支持团队的最后得分和绩效奖金,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交财务进行发放奖金的60%。对于延期完成的软件产品或项目,可通过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扣减。

软件系统产品或项目进入稳定期并顺利完成稳定期的各项工作,产品投放市场,项目顺利上线后,根据稳定期项目支持进行绩效考核,并对剩余40%奖金计算出发放比例,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奖金发放。对于延期完成的软件产品或项目,可通过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扣减。

七、结论和建议

项目考核的要素和各要素在奖金核算的过程中的比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优化和调整,以上方案只是对项目考核与奖励方案的一种探讨而已。企业也可以在实践中对比率进行合理设置,以实现奖励和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

参考文献

[1]吴吉义.软件项目管理理论与案例分析[M].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7.

[2]王立国.项目管理教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

[3]卢有杰.现代项目管理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7.

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第4篇

一、为进一步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鼓励在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部门及人员,追究违法、违规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人员,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讲评会,根据安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结果,按季度安全工作予以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的按进行经济兑现表彰,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隐患的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部给予奖励:500元—1000元。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得力,一年内无伤亡事故,经检查四个季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火灾的有功人员。

3、发生事故在抢救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更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成效的。

四、对下列违法、违规的分部、分包工程人员根据情节给与罚款处理。

凡形成严重违章、重大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10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

对存在严重违章、重大隐患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处罚10000--20000元。

凡形成违章、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50--300元。

对存在违章、隐患的分部、分包工程单位处罚2000--10000元。

五、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重大隐患

1、施工中未做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或操作队伍未执行交底。

2、外租机械未进行安全交底。

3、管线勾头、打堵等危险作业,施工队伍未执行方案。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非电工操作。

六、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不全,内容无针对性。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签认。

2、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复查、整改。

3、班组每周安全活动记录不全。

4、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无明显标志,或旗、哨不全。

5、现场人员未按规范要求使用临时用电设施、电炉和 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内吸烟。

七、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隐患

1、开挖沟槽(基坑)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支撑等措施。

2、人工开挖沟槽(基坑)时掏洞,或自下而上拓宽沟槽(坑)。

3、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除开挖的沟槽(基坑)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夜间警示红灯。

4、顶管坑开挖深度超过2米不支撑,或支撑不符合安全规定。

5、顶管架子无拉结,平台周边无防护。

6、顶管管前掏挖超过安全规定。

7、暗挖掘进作业未严格按确定的方案实施。

8、拱架安装作业面未保留足够的核心土,或未及时采取喷护措施。

9、深井、地下隧道、管道施工未有通风措施,未进行毒有害气体监测。

10、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飞跳板。

11、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做拉结。

12、桥面等高空临边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

13、预应力钢束张拉不符合安全规定。

14、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抛物料。

15、管子、小钢模板、大小方砖、电信电缆块码放高度超过规定高度。

16、电锯、电刨无防护措施。

17、夯土机械未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操作扶手未采取绝缘措施。

18、各种起重吊装机械(挖土机、砼泵车等)在高压线下方作业。

19、乙炔瓶、氧气瓶和焊距间的距离超标准。

20、独立配电系统未按规定采用三项五线制接零保护方式。非独立配电系统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做法严重违反有关标准、法规。

21、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装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

2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分级配电方式。

23、施工现场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

2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线路为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问题。

25、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2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不符合国家标准,不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不符合要求。

27、现场的照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

28、施工现场的地下构筑物,各种地下管线未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

29、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30、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16.7.37人工挖扩桩孔施工,未执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

八、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沟槽(基坑)等土方施工放坡、支撑不符合安全规定。开挖深度超过2米,未设置上下人行爬梯。土方施工中,在坑、沟、槽1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距沟槽(基坑)边1米以外堆土高度超过1.5米。沟槽(基坑)边沿的杂物未清除。

2、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未设置防护盖或围栏和警示标志。

3、顶管工作坑支撑、平台、架子搭设不符合安全规定。

4、向顶管平台上推管子时,管前未按规定使用掩木。管子顶进时顶铁上方和两侧有人,或顶进中发现顶铁弯曲起拱,仍继续顶进。

5、脚手架施工中基础不垫板,立杆、大小横杆间距或操作面防护不符合标准。脚手架基础不垫通板,或用其它小规格材料代用垫板。脚手架、防护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允许临时拆改,未及时修复。

6、人行马道、运料马道的宽度,坡度、防滑条间距不符合规范。

7、安全网支搭不严密,网底距下方物体的垂直距离不符合标准。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连接松动未及时修复,未及时清理安全网内杂物。

8、中小型机械传动部分防护设施不全或损坏。

9、卷畅机钢丝绳未做过路防护或使用开口式滑轮。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也未采取防止重物坠落的措施。

10、吊装用的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标准,死弯、断股、油芯外露仍继续使用。

11、电动葫芦无高度、水平行程限位装置。

12、各种施工机械驾驶室内超员乘人或违反规定在其它部位载 3 人。

13、各种起重吊装机械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臂杆、吊具与高压线无足够的安全距离。

14、使用夯土机未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无专人调整电缆。

15、现浇砼所用振捣器未进行绝缘摇测,未采用两级漏电保护。

16、潜水泵放入水中或从水中提出时,未切断电源。使用非绝缘材料吊挂、拉拽潜水泵。

17、临时架空线未采用绝缘铜线,或使用绝缘铜 线成束绑扎敷设。

18、施工现场的电源箱装设高度不符合规范的规定。配电箱,开关箱的装设违反有关规范标准。各类电源箱未按要求实行分级配电,统一编号管理,未加锁和内、外部脏乱。

游泳馆员工的奖励和处罚 第5篇

奖励方式:口头表扬,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晋升工资.奖励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1,会员提供最佳服务,工作积极热心受到会员表扬者,.2,发现事故源头及时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3,为维护本馆财产,会员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者.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有明显成效者 5,严格开支,节约消耗品及费用有明显成效者 6,拾金不昧者

奖励程序;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馆员工事迹书面报告和奖惩申请表报馆长,由馆长签署后执行 员工处罚

处罚方式;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分,开除制度

口头警告,凡触犯甲类过失,队长以上级管理人员会发出口头警告,若再犯,员工将被发出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及开除;适用于三个月内重复违反甲类过失或第一次违反乙类过失的错误行为,书面警告由馆长发出,将列名员工次书面警告,犯规细则;经发出一后,如一个月内再犯同样或其他错误的,将会被及时开除,及时开除可在全无通知的情况下执行,游泳馆不给予赔偿 扣分制度与上述处罚方式共同执行,1分计10元 甲类错误;

1,执行队长以上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配 2,上班不穿制服,衣容不整 3,当班办理私人事物

4,迟到或早退,串岗,脱岗 5,上班耍手机

6,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

7,1年内连续事假累计超过7天 8,不礼貌的拒绝上司的工作指示 9,值班时间睡觉

10,泄露游泳馆经营和其他秘密 乙类错误;

1,拿取或偷吃游泳馆和客人的事物 2,用不正当手段索取小费

考试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奖罚严明,依据市政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2号令)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公司每年拨专款10万元用于全年文明安全施工考核综合检查评比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中,凡获得市级或集团级“文明安全工地”称号的,由上级相关单位颁发“文明安全工地” 奖牌和证书,同时公司根据其建筑面积或市政工程造价给予该工程项目部相应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取得前三名的工地奖励30000元;

2、对荣获北京市及省级“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的工地奖励10000元;

3、对荣获集团公司及地市级“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的工地奖励5000元;

4、对获得以上荣誉的工地负责人奖励相应金额10%(含在工地奖励金额内),水电配合单位按项目部的20%另行奖励。

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及年终综合评比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由公司颁发奖牌,并给予相应奖励: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机关部室和各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在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或提出被采纳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奖励500-3000元。

第八条 对在生产中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者奖励3000-5000元。

第九条 以上奖励均列为公司奖励基金。

第三章 处罚

第十条 发生因工死亡1—2人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5-10万元。第十一条 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10-20万元。

第十二条 发生与本企业有连带责任的死亡事故,按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因工重伤事故的,每重伤1人对单位罚款5000元;发生轻伤及一般事故,经分析属于个人违章或他人造成的,由本单位自行处罚责任人。

第十四条 瞒报因工死亡事故的,每瞒报1人对单位加罚2万元,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2000元;瞒报因工重伤事故的,每瞒报1人对单位加罚5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1000元。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入场前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的,处罚分包单位5000-10000元,处罚录用单位1000-5000元,处罚双方负责人200-500元。分包单位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安全用电、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协议书的,处罚分包单位2000-5000元,处罚录用单位1000-2000元,处罚双方负责人100-300元。

第十六条 施工中由于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挖断地下电缆、光缆等地下设施造成社会影响和损失的,每次对单位罚款1-5万元。

第十七条 施工中未认真执行环保有关法规,扬尘、遗洒或扰民严重的,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造成恶劣影响被媒体曝光或上级点名通报的,对单位罚款2000-10000元。

第十八条 当月文明施工检查综合评比在80分(不含)以下者处罚单位1000-2000元(含项目经理10%,水电配合单位20%的处罚)。

第十九条 中小型设备和电动吊篮等设备租赁单位无租赁资质证或租赁的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经发现查实给予1000-20000元处罚。

第二十条 大型机械设备(塔吊、外用电梯)租赁资质(含拆、立)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1-5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现场多家施工时,必须按责任区进行防护,如互相推卸责任且事故隐患较多者各罚5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机械必须有灵敏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制动装置,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严禁酒后或非司机以及带故障操作,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力,构成下列事故隐患之一的,对单位(个人)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配置或私自购买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者,处罚单位1000-5000元,处罚经办人(采购人)500-1000元。

2、分部分项以及特殊工程施工,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不具体、无针对性且带来险情者处罚单位2000元,另对交底人员罚款100-500元。

3、基层单位凡接到隐患通知书未按期组织整改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0元罚款。

4、施工预留孔洞及临边防护要符合规定,电梯井、采光井按标准进行防护,操作平台要安全可靠,凡有一处违反规定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5、各种脚手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500-1000元(含悬挑平台)。

6、坑、槽、沟开挖时未根据土质情况和方案要求放坡或支护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7、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8、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持证上岗),并接受公司培训,不配备者处罚分包单位1000元,处罚总包单位500元。

9、民工入场前和施工期间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凡入场不进行安全教育的,对单位和外埠队负责人各罚200元;发现有替考、代考现象的,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200元。

10、施工现场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或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赤脚(背)、穿高跟鞋、拖鞋等,每人罚款50-100元,凡在同一现场(栋号)发现5人以上违章者,处罚现场负责人200-500元。

11、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每人罚款50-200元;

12、工作时间打闹、追逐、高空投抛物品、酒后上岗操作,违章进行非本工种作业,结构临边坐卧休息、攀爬脚手架等,每人罚款50-100元;

第二十四条 文明施工处罚

1、对在上级单位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施工现场的,处罚项目经理部5000至10000元,另罚项目经理1000元;被上级曝光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处罚项目经理部20000至30000元,另罚项目经理5000元。因配合单位责任原因被曝光的,按总包单位的20%予以处罚。

2、在公司每次检查中,凡发现问题并下发了施工现场整改通知单的,每延长一天不反馈,处罚项目经理部100元,超过7天的处罚2000元,另对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各罚200-500元。

3、施工现场大门和围墙按集团CIS形象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者处罚项目经理部500元;一图四版要符合规定,保持完好,不合格者处罚100-300元。

4、无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处罚项目经理部500元,有方案但措施不全或无针对性的,处罚项目经理部300元。

5、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制订出有针对性的运输防遗洒措施,无措施者处罚2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处罚通知书一式三联,被处罚单位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必须于10日内到公司财务部门持处罚通知书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将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划转;个人罚款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现金,过期不交者每超一天加收20%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罚款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或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考试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7篇

一、考试作弊行为概述

(一) 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主体

1. 参考人员, 即考生。

这类主体是人事考试作弊的最主要部分, 是考试作弊的直接参与人, 也是人事考试作弊行为处罚的重点。其特点是以个人作弊为主, 主要方式是小抄、夹带、偷看别人试卷等。近几年, 这类主体卷入团体作弊的趋势在增加。

2. 考试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指考试的组织者、管理者, 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点工作人员、巡视人员等。这类主体可能成为考试作弊的直接参与人或直接责任人。这类主体作弊主要是利用工作之便, 与其他主体内外勾结进行。

3. 与人事考试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

主要指除上述两类主体之外的其他与考试相关的人员或组织。如社会中介组织、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以及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人员。这类主体的作弊有集团化、组织化、高科技化的特点, 作弊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

(二) 考试作弊行为构成要件

1. 考试作弊行为以违反相应的人事考试法规和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定为前提。

也就是说, 只有违反了人事考试法规和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才构成考试作弊, 否则, 就构不成考试作弊。

2. 考试作弊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人事考试法规和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这里的行为包括主动的行为, 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主动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了人事考试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是指没有实施人事考试法规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3. 考试作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考试制度和扰乱考试秩序的结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 或者具有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考试制度和扰乱考试秩序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考试制度和扰乱考试秩序的结果。

二、现有考试法规体系及其在处理考试作弊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原人事部第3号令) 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 以及各个省 (市、区) 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人事考试地方性规定, 构成了目前处理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法规体系。总的来看, 在法规建设上, 它们还有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

(一) 考试立法明显滞后于考试实践

我国已有数千年的考试历史, 在漫长的考试实践活动中, 积累了丰富的考试管理经验。我们在借鉴这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 制定了很多考试管理的规定, 但没有一部有关考试的专门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事考试领域不断拓展, 考试次数不断增加, 考试规模不断增大, 考试的应用越来越广, 考试在有效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与之相比, 考试法律体系建设却跟不上考试发展, 诸多无法可依的现象在考试实践中屡屡出现, 依法治考的路还很漫长。

(二) 考试法规的位阶较低, 难以对作弊行为作深度追究

目前, 我国对各类考试的规范和管理都是由各考试举办部门各自负责, 相关规定也由各部门自行发布实施。由于相关部门规章阶位偏低, 淡化了其应有的普适性和国家强制性, 部门社会职能分工不能有效整合, 司法介入无法可依。从人事考试上看, 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是我国人事考试实行以来最高级别的法规性文件, 其余均为地方规定和部门规章。这些位阶低的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考试作弊行为人责任追究的广度和深度。

(三) 考试法律法规体系不统一

以人事考试为例,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颁布之前, 各地都自行出台了单行的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但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 以及各人事考试机构职能不同, 这些单行规定很难衔接甚至有时还相互冲突。在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 不同考试的处理标准也不统一。如对替考行为的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规定: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责令离开考场,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同一性质的作弊, 同是国家级法规, 在处理结果上差异相差很大。

同时, 在现有的法规中, 对追究考试作弊行为责任的规定也有不足, 主要表现在:

1. 重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 轻法律责任追究。

综观我国各类考试法规, 对作弊者的行政纪律处分是主要惩戒方式, 法律责任的追究则是次要的。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对各种作弊行为的处理就是以行政纪律处分为主, 对刑事法律责任, 只提一句很笼统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考试作弊行为人责任追究较轻, 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由于历史的原因, 特别是近些年来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 人们对考试作弊行为普遍持有宽容的态度。在制定法规时, 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规定选择从轻的方式, 这使得考试作弊受罚成本远远低于违规违法成功后的收益, 而且有关考试舞弊行为的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 虽然极少数亦有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但实践中却鲜见。追究考试作弊行为人责任较轻还表现在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时, 却作了一般的行政处理。如《刑法》规定有伪造相关证件的犯罪。而在考试中, 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责令离开考场,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使用假身份证和准考证, 本身就是“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从法律上应该追究造假者刑事责任。

3. 考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健全, 缺少相应的条文规制。

和现实的考试实践相比, 考试法规建设不仅滞后, 而且对作弊行为追究缺乏相应的条文。法规内容还不健全, 法律覆盖不到位, 无法应对新问题。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高科技作弊方式的出现, 使得当时以处理最初的夹带、偷看、传抄、代考等传统作弊方式为主的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面对高科技的作弊行为, 显得无能为力。如对一般的作弊工具, 如书、纸条等, 可以没收, 但对价格昂贵的高科技产品类的作弊工具, 能不能没收、由谁没收、没收后怎么处置等问题, 在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相应的依据。

4. 考试作弊处罚重考生主体, 轻其他主体。

考试的主体有3种, 即考生、考试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人事考试相关的其他人员。在现有的法规中, 处理考试作弊行为的条文, 侧重于考生主体, 对其他主体, 特别是相关利益主体追究责任缺乏相关条文。比如替考, 只规定如何处罚被替考者, 而对替考者该如何处理却很少有明确规定。有组织、集团化、高科技是这类主体作弊的特点, 其对人事考试安全的影响和危害, 已远远超过第一类主体以夹带、偷看、传抄为主的作弊方式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分析最近发生的人事考试事故, 凡严重作弊行为出现的地方, 都有利益集团的身影。面对利益集团作弊, 尽管公安、工信、教育、工商等部门介入, 由于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难以形成统一的处理结果;还因缺乏法律条文, 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罚, 处理的结果一般是批评, 很少有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三、做好人事考试作弊行为处罚工作的建议

(一) 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 加快《考试法》的立法进程, 做好《考试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 完善人事考试法律法规体系

鉴于我国现行的规范考试行为和秩序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存在着前述的缺陷, 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考试工作的需要。因此, 加快制定和颁布实施统一的《考试法》已经势在必行, 考试法律关系亟待通过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来予以调整。

1.《考试法》内容应涵盖各类考试, 并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

据统计, 我国目前仅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各类考试就多达200种, 一些领域已经出现了考试过多、证书过滥的情况。《考试法》应将各类考试均纳入该法进行调整。

2.《考试法》应明确参与考试活动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考试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 但参与考试活动的各主体仅包括考试主管部门、考生、考试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三方。明确考试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有利于各方依法享受权利, 依法承担义务, 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 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考试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相关违法行为证据的方式和手段上能够有法可依, 从而大大提高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考试法》应强化程序性规定, 并注重与相关法律的对接。

一方面应当针对考试活动的各环节规定严格的程序, 确保考试行为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并对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非正常行为 (含考试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另一方面也应当注重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4.《考试法》应完善对考试违法行为的处罚体系, 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不同程度、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 给予与之相适应的处罚, 尤其是对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 应当规定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补充完善有关考试法律责任的条文。

(二) 在实践中, 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 认真处理考试作弊者责任

1. 处理考试作弊行为应有事实依据、使用条文正确。

对作弊者进行处罚的, 必须是考试法规所禁止而且有处罚条文明确规定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 使用条文必须要正确, 这就要求我们要准确界定考试作弊行为, 对作弊者的作弊事实描述清楚, 不能模棱两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 以实行“疑罪从无”原则为宜。

2. 实施处罚的主体应为各级人事考试管理部门。

应按照“谁承办谁为执法主体”的原则, 人事考试执法的主体应该是各级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对一般的违规违纪行为, 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可按照考试法规的规定对作弊者追究违纪责任。而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考试作弊行为, 人事考试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违犯《刑法》规定的, 则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3. 对考试作弊当事人的处罚要符合法定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处理违规违纪的考生的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考试管理部门为了省事, 省略了处理程序, 这很可能会引起争议和纠纷, 使我们的工作陷入被动。

4. 设定明确的救济渠道。

考试奖励和处罚方案

考试奖励和处罚方案(精选7篇)考试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1篇奖励、处罚管理方案为加强各级人员工作责任感及组织纪律性,提高公司GMP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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