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精选7篇)
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第1篇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流程
(讨论稿)
一、施工单位来电(07792035122,2032291), 市住建局质安科告知专家论证专用邮箱consultation@163.com(即办,此程序可省略)。
二、施工单位发送电子邮件咨询相关事宜,来电提醒并确认收件人姓名备查追责;市住建局质安科回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流程》及相关附件(即办,此程序可省略)。
三、施工单位发送安全专项方案(包括方案、内审表、报审表和相关图纸)初审(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需在“报监”、“报建”前进行论证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进行审核),来电提醒并确定收件人姓名备查追责;市住建局质安科回复: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流程》及相关附件;
2、初审意见(1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初审标准:按照建质[2009]87号和桂建管[2011]8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详见附件1)进行审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报监”、“报建”情况(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可在完成招投标后先行进行,但必须在完善“报监”、“报建”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1、已办理,转入下一程序;
2、未报监,立案处理[按附件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以及第七十三条处理]后转回第三程序;
3、未报建,转建管科立案处理(详见附件1-3)后转回第三程序;
(二)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图纸”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供Word2003版本,相关图纸提供cad2007以下版本,按照建质[2009]87号文(详见附件1-1)第七条和桂建管[2011]8号文(详见附件1-2)第一条第(二)款进行审查。
1、内容齐全,转入下一程序;
2、内容不齐全,回复初审意见,转回第三程序;
(三)审查“施工单位内部审核表”(格式详见附件2-1,本表除姓名由本人亲自签名外,必须全部打印,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提供扫描件,按照87号文第八条进行审查。
――编制人员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必须本人签名(相关人员未在我局备案,即在“北海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未能查实该人员身份的,需施工单位提供“相关人员任命书”或“人员证明”的扫描件,“人员证明”格式详见附件2-2);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加盖非法人单位如分公
司、项目部等公章的,必须提供“法人单位公章授权书”的扫描件,“法人单位公章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2-3)。
1、审核合格,转入下一程序;
2、审核不合格,回复初审意见,转回第三程序;
(四)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格式详见附件2-4)
提供扫描件,该项目在“北海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中备案的项目经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本人签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加盖注册章;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加盖非法人单位如分公司、项目部等公章的,必须提供“法人单位公章授权书”的扫描件,“法人单位公章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2-3)。
1、审核合格,转入下一程序;
2、审核不合格,回复初审意见,转回第三程序;
四、专家推荐及确定
1、住建局质安科从专家库中选取10名专家,发送邮件给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自行确定6名(基坑施工必须至少有1-2名岩土方面的专家),与专家商定论证会议时间(要求必须给专家48小时审核方案的时间),并将专家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必须在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尚未具备会议条件的,需准备车辆接送专家考察施工现场)、详细地址、施工单位联系
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送邮件到专家论证邮箱;
3、住建局质安科在会议召开的48小时前将方案和相关材料发送邮件给相关专家,并去电提醒、确认;
4、各专家在会议召开的24小时前将个人意见(提供Word2003版本,格式详见附件3)回复到专家论证邮箱;
5、住建局质安科将各专家个人意见汇总发送邮件给其他专家和施工单位。
6、市住建局质安科将会议时间、地点、详细地址、施工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送邮件给相关专家,并去电提醒、确认。
五、召开专家论证会议
(一)核查施工现场
1、该分部分项工程尚未开始施工,进入下一程序;
2、该分部分项工程已开始施工,可继续进入下一程序;但责令立即停工,并立案处理[详见附件1-4,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二)、(五)款和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进行处理;对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理]。
(二)核查参会人员到位情况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按照87号文第九条进行核查,一是人员身份确认(各方责任主体参会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二是签名确认(确定“施工单位内部审核表”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名是本人所签);三是审查所有扫描件与原件相符(施工单位应提前检查,确保所有涉及此工程论证的材料原件,如证明、证件、相关设计图纸等,都保存在项目部或会议现场)。
1、核查通过,进行下一程序;
2、参会人员不符合规定,施工单位与专家重新商定论证会议时间后告知市住建局质安科,转回第四程序的第6条;
3、相关材料不真实(包括非本人签名、与原件不符等),转回第三程序。
(三)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专家组根据87号文第十一条对方案进行论证,提交论证报告(详见附件4),对论证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名。
1、方案经论证通过,转入下一程序;
2、方案经论证需做重大修改,施工单位按照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并与专家重新商定论证会议时间后,将修改后的方案和会议时间发送邮件到专家论证邮箱,转回第四程序的第3条。
六、方案完善和存档
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后的15日内,将方案及相关材料送到市住建局质安科存档备查(可报送电子版,格式详见附件5,需要盖章的报送纸质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修改完善并完善相关签字审批手续前,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审)格式
3、专家论证意见(个人)格式
4、专家论证报告格式
5、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材料(存档)格式
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第2篇
(1)深基坑工程364 1A420000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棍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包括模板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 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用于钢结构安装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的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第3篇
本刊讯12月3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召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专家论证会, 动物遗传育种、兽用药物与兽医生物技术、动物疫病病原生物学、动物营养与饲料学、淡水渔业与种质资源利用、海洋渔业与可持续发展、热带作物生物学与遗传资源利用、现代农业装备、水稻、棉花生物学与遗传育种、作物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等首批启动的11个“学科群”的牵头建设单位代表出席会议, 其中, 现代农业装备重点实验室由该所牵头建设。该所副所长梁建向与会专家详细介绍了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主要任务、专业实验室和试验站布局依据及主要依托单位情况。与会专家对农业部现代农业装备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给予以充分肯定, 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2011年将进入正式建设运行阶段。
按照建设方案, 农业部“现代农业装备”重点实验室共设1个综合性实验室、6个专业性重点实验室和5个农业装备技术试验站, 其中, 专业性重点实验室主要包括旱地农业装备重点实验室、水田农业装备重点实验室、丘陵山地农业装备重点实验室、渔业装备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土壤-机器-植物系统与智能农业装备重点实验室等, 农业装备技术试验站主要包括北方农业装备技术试验站、南方农业装备技术试验站、草原畜牧业装备技术试验站、林果棉装备技术试验站和农机制造工艺技术试验站等。
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
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高处作业吊篮;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
(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水上桩基工程;
7、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第七条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1)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3)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
2、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2、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4、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七)其它工程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九条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或条文,以及施工组织(总)设计、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图示。
第十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专项方案的数学模型是否准确;
(三)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
哪些施工方案要专家论证 第5篇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
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
(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
(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
(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
(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高处作业吊篮;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
(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水上桩基工程;
7、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编制内容: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或条文,以及施工组织(总)设计、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图示。
《建筑旌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对哪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旌工组织设计(方案)
中文词条名:《建筑旌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对哪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旌工组织设计(方案)
英文词条名:
(一)脚手架与卸料平台
1落地式外脚手架施工方案。
2卸料平台施工方案(含设计计算书)(落地式、悬挑式)。
3悬挑式脚手架施工方案(含设计计算书)。
4门型脚手架施工方案(含高度超规范设计计算书)。
5挂脚手施工方案(含设计计算书)。
6吊篮脚手旌工方案(含设计计算书)。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含设计计算书)。
(二)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基坑深超过5M,含支护结构没计书)。
(三)模板工程施丁方案(含支撑系统设计计算书和混凝土输送安全措施)。
(四)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五)物料投升机
1架体制作设计计算书。
2架体安装与拆除施工方案。
(六)外用电梯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方案。
(七)塔吊安装与拆卸方案。
(八)起莺吊装施工作业方案。
除JGJ 59 99标准规定以外,还要根据工地环境情况制定地下障碍物清除和道路及管线保护方案,有条件的工地应编制文明施工保征措施计划。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第一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师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的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二、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建筑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有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三章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
一、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专家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
1)专家组成员:应当有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设计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四章方案的实施
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专项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六、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高层建筑需要编制那些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
土方、降水、护坡工程施工方案
防水工程施工方案
塔吊基础施工方案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施工试验方案
施工测量方案
冬雨期季节性施工方案
钢筋工程施工方案
模板工程施工方案
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
脚手架及防护施工方案
屋面工程施工方案
二次结构施工方案
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方案
外用电梯基础施工方案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消防保卫预案
工程资料编制方案
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第6篇
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9-11-19阅读次数:546)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宁建规字[2009]2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房产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
共印:500份
抄报:省住建厅,市政府办公厅
附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的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专家论证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负责建立和发布,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和市市政公用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参与监督与管理,为建设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提供专家资源。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论证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六)其它专业含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精通上述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登记兼任。
第六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宜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适当的时间参与并能够胜任专
家论证工作。
第七条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士,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及审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
(二)由单位推荐的需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由个人申请或已退休人员无需单位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向市建委指定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后,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进行公示并最终确定列入专家库人员名单。
列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建委正式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委托论证单位根据规定需组织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时,选择的专家必须是市建委公布的专家库中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应当事先书面上报市建委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九条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条专项方案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由全体专家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工作。
参加专项方案论证会的专家由委托论证单位在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分类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联系方式由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一条专家库内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委托论证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并在经推荐的专家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
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
(四)按规定领取论证咨询酬金;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十二条专家库内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市建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三)论证会之前对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论证会召开时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在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上签字,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委托论证单位的要求,为参与论证的专项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
(五)担任专家组组长的专家对委托论证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三条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论证活动进行检查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二)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的;
(四)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经查实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自动退出专家库处理并公布:
(一)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的;
(二)因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第7篇
15#隧洞因断面小, 无法安排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 必须在开挖停止后才能进行衬砌施工。经计算分析, 在考虑二次砼衬砌的前提下要在目标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 隧洞平均每月开挖进尺必须达到225m以上。但由于隧洞地质条件较差, 黄土含水量大, 开挖后迅速变形、坍塌, 影响施工进度, 进、出口两个作业面平均月进尺为80m~120m, 远不能达到225m以上的进尺, 对总工期影响较大, 为此必须增加施工工作面才能保证年度计划和引洮总工期的完成。
一、设置中间施工工作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㈠增加施工工作面符合设计要求
考虑到15#隧洞围岩属极不稳定的特殊围岩, 常规施工中易出现渗水, 侧墙和拱脚发生剥落和滑塌, 顶拱掉块、塌方甚至冒顶, 掌子面滑塌、流土等现象, 设计单位在招标设计时不仅提出15#隧洞常规钻爆基本方案与15#隧洞附加盾构工法替代方案的招标方案, 同时还建议投标单位在隧洞中段苟家曲沟道中的甘树湾设置施工竖井一座, 以保证施工工期, 降低施工风险。工程开工后, 针对15#隧洞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设计单位多次深入现场进行调查, 并召开专门的技术问题讨论会, 对15#隧洞掘进进尺较慢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加强现场施工管理, 优化施工方案,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充分论证可考虑在隧洞中段增加施工竖井或支洞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以进一步加快总体施工进度。因此, 新增施工工作面符合设计要求和设计单位的建议。
㈡增加施工工作面是保证隧洞安全施工的关键措施
从15#隧洞进、出口实际施工情况来看, 在超前管棚支护的保护下, 采用短进尺掘进及快速支护是保证15#隧洞安全施工最重要、最关键的措施。由于15#隧洞所穿越的坡儿下沟道段, 洞顶围岩为松散的砂砾石, 含砾砂、含砾粉质壤土, 且有第四系孔隙潜水的影响, 所穿越的苟家曲沟道段, 洞顶1.3m以上为砂砾石, 亦有地下水存在, 两段洞顶覆盖层较浅, 在地下水的影响下均存在冒顶的风险。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进尺, 这样才能确保施工安全。15#隧洞单洞长度较长, 短进尺施工势必对整个工程的工期带来不利的影响, 但如果进尺控制不当, 导致塌方事故的发生, 对工期的影响将更加严重。因此, 在增加施工工作面后, 采用短进尺掘进支护, 有利于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工期。
㈢增加施工工作面是保证工程顺利完工的重要手段
15#隧洞是总干渠上的最后一座隧洞, 由于其隧洞断面小, 洞内无法安排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 必须在开挖停止后才能进行衬砌施工。根据15#隧洞的地质状况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月开挖进尺以50m比较适宜。而根据总干渠下段其它隧洞砼衬砌情况, 月进尺达到80m较为合理。在对剩余隧洞工期计算分析后, 隧洞进、出口两个工作面完成掘进需38个月, 完成衬砌需30个月, 衬砌前的清底工作需7个月, 工程竣工收尾需2个月, 15#隧洞需77个月才能完工。而引洮供水一期总干渠剩余工期仅为50个月。按目前的施工实际情况, 本标段完工工期不仅大大超出了合同工期, 也超出了引洮供水一期工程总干渠的总工期。为保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总干渠的顺利完工通水, 在15#隧洞增加新的施工工作面是必须和十分紧迫的。
二、新增施工工作面条件分析
15#隧洞沿线先后穿过坡儿下、苟家曲、上湾及寒水岔等四条主要沟道, 主沟道处隧洞埋深分别为坡儿下14m、苟家曲27m、上湾13m、寒水岔25m, 四处沟道埋深不大, 均具备新增施工面有利的条件。从沟道的地形条件上看, 上湾及寒水岔沟道呈“V”字形, 宽度较小, 两岸边坡坡度较陡, 而坡儿下、苟家曲两沟道宽度较大, 两岸边坡较缓, 地形条件较好。四条沟道主河道处距隧洞进出口的距离分别为坡儿下距隧洞进口548m、距隧洞出口4157m, 苟家曲距隧洞进口2357m、距隧洞出口2405m, 上湾距隧洞进口3040m、距隧洞出口2045m, 寒水岔距隧洞进口3701m、距隧洞出口1004m。从距离上看苟家曲基本位于隧洞中部, 在此位置增加隧洞施工工作面, 其上下游控制长度基本相当, 工期最快。从现场情况来看, 苟家曲沟道宽阔, 有良好的施工场地及弃碴场地, 15#隧洞施工道路及现有乡村道路都从苟家曲附近经过, 有良好的交通条件。综合上述因素, 15#隧洞苟家曲沟道段是增加新的施工工作面的最佳地点。
三、新增施工工作面方案选择
隧洞新增工作面采用的方式主要有支洞、斜井及竖井。根据15#隧洞自身的特点及引洮供水一期工程总干渠其它隧洞施工情况, 在设置中间支洞、斜井及竖井的三种方案中, 斜井及竖井施工难度大, 工期长, 主洞施工中效率较低, 且各工序间存在相互干扰的情况, 对富水洞段排水困难, 一旦发生涌水或透水情况很难处理, 而采用支洞时情况普遍较好。15#隧洞洞身围岩为第四系饱水土, 属极不稳定的Ⅴ类围岩, 从主洞的施工情况来看, 极易出现洞壁渗水, 侧墙和拱脚发生剥落与滑塌, 顶拱掉块、塌方, 掌子面滑塌、流土等现象, 如果采用斜井及竖井, 其施工难度、施工风险将更大, 施工工期长, 也不能保证主洞的施工工期。同时在斜井、竖井及主洞施工过程一旦出现事故, 受其坡度的限制, 设备运输、人员进出及排水难度大, 不利于事故的快速处理, 甚至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 新增工作面以设置支洞的方案比较合适。
四、结语
由于15#隧洞洞身围岩稳定性差、毛洞不能自稳, 存在地质风险, 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进度。鉴于15#隧洞具备新增工作面的有利条件, 因此在隧洞中间设置施工支洞, 既可保证掘进速度、施工质量及安全作业, 又可缩短工期, 加快总体施工进度, 保证一期工程总干渠的顺利进行。
摘要:甘肃省引洮供水一期工程总干渠15#隧洞为全干渠最后一座隧洞, 由于洞身地质条件极差, 在掘进过程中出现了顶拱塌方、拱架变形等问题, 掘进比较困难, 施工进度缓慢。为加快总体施工进度, 在分析论证设置中间施工工作面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 通过施工方案比较, 选择在隧洞中段设置施工支洞。
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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