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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1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我矿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职工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我矿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项目的工程预算。

第四条 我矿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我矿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我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六条 我矿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三)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评价结论,明确我矿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矿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我矿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评审:

(一)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三)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我矿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三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四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矿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我矿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五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一)未对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我矿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第十七条 我矿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十八条 我矿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我矿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职业病防治科,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七)矿长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八)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本人;

(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为职工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矿井建设完工后,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第二十一条 我矿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十二)评价结论,明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我矿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由矿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我矿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我矿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一)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要求的;

(二)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2篇

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二、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监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四、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

五、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

算。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九、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3篇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是2012 - 2015 年中央企业总部及所属独资分( 子) 公司、控股公司、下属单位等投资建设,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准或备案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请各中央企业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检查上述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 一) 自查阶段。各中央企业要在2016 年6 月30 日前完成自查,按建设项目立项层级分别填写汇总表。

( 二) 检查阶段。2016 年7 - 12 月,对各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并抽取部分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三、有关要求

1.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通过自查活动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正。

2. 各中央企业要按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自查,对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整改计划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和保障措施等。

3. 各中央企业要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4篇

案情

某选矿厂是由林某和范某共同投资的一家私营企业。为了获得建厂的批准,投资者聘请了正规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建设工程尤其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有的设计甚至还高于国家标准,因而很快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投资者为了节约资金,要求施工单位不须完全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结果,施工单位利用一条山谷构筑尾矿库,其基础坝则用石头砌筑成一道不透水坝,坝顶宽5米,地上部分高4米,埋入地下约2米。后期坝采用冲积法筑坝。施工完毕,投资者通过熟人疏通关系,使选矿厂尾矿库未经严格验收就投入使用。某日,突下大雨,由于尾矿库积水过多,导致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突然垮塌,随之整个后期堆积坝也跟着垮塌,共冲出水和尾砂15820立方米,同时冲垮43间民工简易工棚和57间铜坑矿基建队房屋,致使28人死亡,56人重伤。

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部门没有严格验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压力下,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致使建成的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同时由于尾矿库突然蓄水过多,而干滩长度不够,坝体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在此过程中,验收部门和验收人员对尾矿库的验收严重不负责任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根据这一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它要求所有工程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安全设施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无论何种原因,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并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此案中,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承包权,视法律规定的义务于不顾,擅自违反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致使尾矿库因工程质量问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忽视安全问题,直接错误决策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资者林某和范某、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验收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验收部门有关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5篇

2017年2月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3.内容

3.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命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3.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3.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生命部将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3.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3.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命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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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7生命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3.8生命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4.检查考核

生命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考核200-500元。

附加说明:本制度由生命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6篇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公司安全设备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 部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安全设备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安全设备部和行政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 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7.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8.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7篇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安监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8篇

1 项目建设前期、建设期及试生产阶段有关环保制度和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此过程中, 主要检查的内容是建设项目与环评报告、批复及初步的设计是否保持一致, 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是否保持同步。项目试生产阶段的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过程是否违规、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并经批准;项目是新建还是改扩建项目, 如为改扩建项目是否存在“以新带老”;试生产阶段是否发生扰民或其他污染事故及事故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

根据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要求, 核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并对环保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全部落实, 是否有变更, 如有变更是否及时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或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建设未同时进行, 或建成后并未在同一时间使用的, 要责令项目进行整改, 按照要求完成建设,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1,2]。

3 生产工艺流程及配套工程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生产工艺流程的介绍, 检查项目的生产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主要产品和工艺流程等情况与环评报告是否一致, 如果有不一致, 则要让该企业提供变更相关资料, 并详细记录。变更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变更、工艺流程变更、原辅材料及产品或规模变更、环保设施和措施变更等方面。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按照主管部门意见决定该项目是否验收。同时核实生产所需能耗及来源、人员、工作制度、供暖及食堂情况等, 进一步确定项目验收的范围。

4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情况检查

对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等环境保护重点区域认真检查, 核实其是否按要求进行拆迁或者移迁, 同时还要做好新建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检查。一旦发现没有按照要求拆迁或者移迁, 或查出有新建的环境重点保护区域, 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3]。

5 生态恢复及绿化建设情况检查

有些项目在建设时可能会对附近的植被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对于这样的项目, 在检查时目标要放在其是否按照要求对破坏的植被、生态进行了恢复。如果并未对植被、生态造成破坏, 则检查的目标要放在其建设中绿化率是否达到要求, 是否与环评及初步设计中一致。

6 环境风险管理检查

风险管理检查是环境管理检查的重要部分, 对有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 应根据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及危害, 检查相应的人员、设备的配置及其运行情况, 并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制定了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及根据本预案进行的应急演练等[4]。

7 相关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检查

环境保护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运行中涉及到的各种环境保护方面规章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等, 该资料保存的完整与否及质量可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的连续性产生直接影响。环境保护档案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环保投资概算及资金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记录、试生产申请及主管部门的批复、环境保护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及固废清运台账等[5]。

8 公众参与调查

对周边环境及周围居民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为弄清居民对该建设项目的态度, 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 了解附近的居民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该建设项目在建设期、试运行期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情况, 尤其是发生过信访事件或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 也要进行公众调查。

9 环境管理检查表述形式

环境管理检查完成后, 应以文字、图表和照片等形式体现, 并附上建设项目提供的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防范预案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同时, 将建设项目执行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的落实情况以列表的方式详细体现出来。

环境管理检查能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环评批复的落实情况进行比较客观的反映, 是验收监测工作的第一步。环境管理检查作为非测试性的验收依据, 能为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使验收监测结论客观准确。通过各项环境管理检查, 使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更好的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比较公正、全面的验收依据。

摘要:环境管理检查是建设项目竣工“三同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 针对验收监测工作中环境管理检查内容进行讨论, 给出一整套详尽的环境管理检查内容及注意事项, 以利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更好开展, 为项目审批提供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环境管理检查,分析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 2007.

[2]杨冬雪.水利水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方法[J].中国环境管理 (吉林) , 1999 (3) :40-41.

[3]庄婉婉, 储丹丹.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工作的几点建议[J].广东化工, 2015 (4) :86.

[4]黄文鹏.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项目负责人注意事项[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 (30) :14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9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类别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能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

2、火灾危险生产类别为甲类的;

3、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4、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5、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的;

6、国务院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危险程度较高 的;

7、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 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可能发生的一般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安全评估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竣工验收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2、可能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审核和验收外,还必须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论证,应当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于职业病危害防护所 需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于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职业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2、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

3、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的职业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

4、针对职业危害所采取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安环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安全环保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安全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在安环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送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做出评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安环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安全防护和职业病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部的投入生产适用。第十三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安环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对有关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需要省、市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评价、审查、验收的,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环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处于1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为提交安全评估个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估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预主体工程投入生成和适用的;

3、可能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技术规范要求而施工;

4、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未经安环部验收或者验收部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受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的,其罚款金额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10篇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国家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危害轻微、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三种类型。

(一)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相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对所参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或者指定机构进行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相关工作的专家,不能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应监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省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所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次。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准确、诚实守信、科学公正的原则,恪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类型。

第二章 职业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的种类分析;

(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六)职业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四条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四)职业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专篇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实用性负 责。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毒理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分析;

(四)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相关防控措施;

(五)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危害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相关制度建设要求等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

(八)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九)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行完善,并保证其客观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连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一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登记、备案或审查申请材料后,属于登记管理的,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属于审查管理的,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过整改后再向原备案或审查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当其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备案或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章 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 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内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十三条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评审,并对其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并进行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通知书或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同步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预验收弄虚作假的;

(二)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三)未对不批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整改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试运行的;

(五)未对职业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评价的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 卫生评价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评价的,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或《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所列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五条 职业危害,指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 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第四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秘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11篇

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安监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公司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司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公司安环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实施部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12篇

1“三同时”定义与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内容

“三同时”是指在我国在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在劳动安全设施与所处的劳动环境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与主体工程项目必须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建设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的“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管理制度。

2 我国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概况图

2.1“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2.2“三同时”预评价阶段工作流程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预评价阶段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2.3“三同时”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流程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流程如图3 所示。

3“职业卫生”的定义与工作内容

“职业卫生”又叫“劳动卫生”,通过科学的预测、分析和控制职业中的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影响,进而改变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包括劳动者个人和他们工作的环境,不仅仅是单纯的医学上面的问题或者是工程技术问题。职业卫生是很多的科学领域相互交叉,对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进行保护并且实现的过程。简单来说,职业卫生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职业安全健康的范围,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预防和保护职业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问题,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 影响职业卫生工作的因素

目前,世界上对很多的职业病都没有根治的办法,比如说矽肺病、尘肺病等,劳动者一旦患上这些职业病,几乎都是没有办法治好的。因此,职业病的防治的关键在于科学地预防,控制职业病的发病率必须从根源抓起,而根源就是职业危害因素。造成职业卫生的影响因素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点。

4.1 对于职业病的认识不到位

一般来说,社会上职业卫生安全问题比较严重的都是一些工厂,里面招聘的员工文化水平一般都比较低,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这一意识,更不要说是准确地认识职业病了,所以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并不清楚职业病会给他们的身体带来多大的危害。

4.2 职业安全卫生法制保障比较落后

虽然说早在2001年我国就已经颁布了首部《职业病预防法》,2002年颁布了首部《安全生产法》,随后又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也对之前颁布过的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但是这些法律文件还不够完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仍然有很多问题。与工业企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他们早在工业化的初期阶段就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文件,我国关于职业卫生安全问题的法律文件颁布的时间略晚,所以还不是十分成熟。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有时候会听到一些职业部门抱怨没有关于针对职业病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法律文件,所以说关于职业病的安全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4.3 行政部门因素

行政部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2点:①行政监管不到位。一些小企业在雇佣劳动者的过程中,由于对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问题不够重视,或者是对于一些能够引发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没有注意,这样就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一些用人单位不负责任,在招聘员工的时候没有将一些危害因素明确地标识出来。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近年来,劳动者的职业卫生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并且在调查的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但是监管部门的监管用人单位文件中,对这些用人单位没有将这些危害因素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从而造成一些用人单位乘机钻文件漏洞。

5 解决我国当前职业卫生的有效措施

5.1 执法必严,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关于职业卫生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文件的颁布在实际的生活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还是有很多违法企业,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丝毫不重视劳动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问题,从而造成了大批的职业病患者。在职业病的预防工作中,企业单位应该提前对职业工作进行事前预测。而监督部门应该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或者是临时抽查,对一些没有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估的企业严厉处罚。这样的企业自身不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就没有办法提前进行职业病的预防,所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员工在工作之前应该进行系统的体检,并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这样,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时,就能及时发现。监管部门只有对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充分重视职业卫生安全问题,才能够有效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只有劳动工作者充分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已经明白职业卫生安全问题,才能够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从根源解决职业卫生安全问题。

5.2 加强法规建设和宣传

加强法规建设和宣传可从以下2方面做起:①加大法规的宣传力度,将《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在实际的工作中,加强对职业病知识及职业病危害的宣传,可以通过报纸、网络、公益广告等途径,充分发挥媒体的力量,并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现任何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加强法规的建设。《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一致好评。这表明我国的职业病也有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众多的因素的影响,一些基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以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劳动者工作上的职业卫生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

6 总结

目前,我国的职业卫生安全状况是不容乐观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人员自身、企业用人单位等相关的因素都会影响基层劳动人民的职业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的一体化管理,对于行政单位来说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单位的工作效率。职业卫生安全一体化的管理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也符合现代经济全球化背景的现代劳工行政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张忠彬,孙庆云.职业卫生工作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18):82-85.

[2]张亮.职业卫生工作若干问题思考与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2(13):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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