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法律常识
家政服务员法律常识(精选6篇)
家政服务员法律常识 第1篇
家政服务员相关法律常识
一.劳动法
第五条【一个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超过一月不满一年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不得订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七条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 【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通则(节录)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注解 不能完全辨认,指对于比较复杂的事务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
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其特征主要有:(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人格利益。(2)生命权以维护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使人的生命活动不能继续延续,其后果必然是死亡。(3)生命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人的生命活动能力是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是在具有生命活动能力的基础上,从事劳动、创造财富的体力和脑力。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客体仅指公民的生理健康。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第三十四条
【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人身伤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废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侵害人死亡的民事、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侮辱、诽谤消费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生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七条
【预付款方式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
【欺诈经营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家政服务员法律常识 第2篇
一、教学设计
(一)授课内容:家政人员基本常识
(二)教学目标:
1、要求学生了解的知识:家政服务概述;家政服务员的职业道德及礼仪;家庭、人身、交通安全常识的把握
2、要求学生识记的知识:家庭服务礼仪、安全常识的方法
3、能举例说明所学的知识和原理,并能在实际活动中运用所学的知识的原理分析、解决所碰到的实际问题。
4、通过本意学习,培养学生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集体主义的精神,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增强敬业意识、诚信意识、服务意识、公正意识、奉献意识。
(三)教学重点:方法的掌握
(四)教学难点:问题解决办法
(五)教学课时:3课时
(六)教学方法:通过讲授法,讲解本课程基本内容,结合PPT及视频教学加深学员印象,并通过现场实际操练使学员掌握家庭服务礼仪要点
二、教学过程:
第一节
家政服务概述
(一)家政服务行业的定义
1、家政是指家庭事务的管理;
2、家政是指在家庭这个小群体中,与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生活有关的事情,即带有一种“公事“意味,还含有“要事”的意思。
例如:父母的婚姻关系状况、子女升学和就业等都是与所有家庭成员有关事情。
3、家政是家庭生活办事的蛤则或者行为准则。
4、家政是指家庭生活中实用的识识、技能、技巧。
家政服务定义综合定为:为所服务的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根据要求管理家庭的有关事务。
(二)家政服务的分类
1、家政服务员(计时钟点家政工、常驻住家家政工)
2、月嫂
3、育婴(儿)嫂
4、家庭烹饪师
5、生活陪护(家庭病床陪护、医院陪护工)
6、养老护理员
7、家教
8、高级管家、涉外家政服务等
(三)家政服务视频教学
第二节
家政服务员的职业道德及服务礼仪
(一)教学准备
通过观看光碟让学员掌握家政人员所应有的职业习惯、服务礼仪等
(二)家政服务员道德修养
1、职业道德的定义:就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做为一名家政服务员进入家庭,为家庭生活服务的,劳动方有其特殊性,劳动态度问题非常重要。对家政服务员来说,劳动态度是能否做名合格家政服务员前提。一个家政服务员虽然有较好、甚至超出一般要求的技术、技能、但是,服务态度不好,处理不好被服务家庭的关系,也就不能或无法很好地完家政服务工作。
2、家政人员的职业道德
(1)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明确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
(2)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勤俭朴素作凤,做到爱岗爱业,自尊自爱,和谐热情。(3)自尊自爱、和谐热情(4)勤奋踏实、认真负责
(5)尊重用记的生活习惯及合理要求,不干预雇主的私生活,不对雇主家说长道短。
(6)不得泄漏雇主的私人秘密和有关家庭信息,保守雇主的隐私。(7)不得擅自引领他人进入雇主家中。(8)尊老爱幼(9)守时守信
(10)勤奋好学、精益求精。
3、家政服务员与雇主关系中的道德规范
对于家政人员来说,与雇主建立良好的关系十分重要。家政员与雇主建立良好的关系,必须把握好与雇主不同类型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相处的的道德要求。
(1)与雇主家庭成年人相处的道德要求。家政员与雇主家庭成年人相处时,要根据性别而区别待;家政员与雇主家庭同性成年人相处时,要注意尊重他们的意见,要多征求他们的要求,日常饭菜的准备应迎合他们的口味。
(2)与雇主的孩子相下的道德要求:耐心和认真。要真心爱他们,经常鼓励、表扬他们。
(3)与雇主家庭老人相处的道德要求:家政员必须学会尊重和关心照顾老人。
(4)与雇主家庭的亲友、邻居相处的道德要求:以礼相待。(5)与雇主家庭性格特殊、为人苛刻的人相处的道德要求。1)对于爱唠叨的人,家政服务员应有意识地强化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保持高度的忍耐力。有巧妙的方法转移话题。
2)对于爱挑剔、脾气大的人,在保持高度忍耐的前提下,在做事之前,家政服务员要善于耐心地向其请教指导,做完后向其汇报。要尽量把事情做得无可挑剔。
3)与雇主家中家猜疑的人相处时,家政员要做到光明磊落。(6)消除用户误解的道德要求:家政员的工作环境就是雇主的家,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与雇主发生那样和这样的误解。
例如:物品损坏、小孩受伤、家政员反常情绪或行为都可能收引起误解。家政员要做到正确对待雇主的怀疑,心怀坦荡,坐卧如常。必要时应及时解释,相互沟通,以求化解误解。禁忌:马上说走、哭泣。
(三)家政服务礼仪
家政服务员学习礼仪礼节能够直接给雇用者留下印象,最易给雇用者建立信任感与好感的,是家政从业人员的外在从业形象。
礼仪礼节是社会生活中,由凤俗习惯形成的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仪式或形式。
礼:是精神。本意敬神。现表示为敬意。仪:是形式。为表敬意或表隆重而举行的仪式。四心:爱心、细心、耐心、责任心
1、日常礼貌用语
礼貌用语十个字:“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
感谢语:“谢谢”、“劳驾了”、“让您费心了”、“实在过意不去”、“拜托了”、“麻烦您”、“感谢您的帮助”等。
打扰对方或向对方致歉:“对不起”、“请原谅”、“很抱歉”、“请稍等”、“请多包涵”等。
接受对方致谢致歉时:”别客气”、“不用谢”、“没关系”、“请不要放在心上”等。
告别语:“再见”、“欢迎再来”、“祝您一路顺风”、“请再来”等。忌用语:“喂”、“不知道”、“ 笨蛋”、“你不懂”、“你能死了”、“狗屁不通”、“猪脑袋”等。
见面语:“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您好”、“很高兴认识您”、“请多 指教”、“请多关 照”等。
2、形象行为规范
从手、头发、面部、衣着打扮、个人卫生、言、行几个方面介绍形象行为规范要求。(1)着装要求
家政服务员的着装要大方。工作装的正装,大小合适。色彩应当是深色,不要图案,并应穿皮鞋或布鞋。不可穿过紧、突出线条的服装。
家政服务员的着装要整洁。清洁整齐是对家政员着装最基本的要求。注意事项:1)内衣、外衣要穿戴整洁,服装鞋袜要经常换洗。根据工作性质的需要应穿保护用品如防尘罩衫、围裙、套袖或护理病人、婴儿等专用服装。2)不要穿有污染的衣服去厨房操作或进卧室抱小孩。3)家政服务员应注意不在他人面前整理衣物。(2)化妆的要求
家政服务员平日工作以淡妆为宜,不宜浓装艳抹。(3)饰物的要求
家政服务员在工作中不得佩戴饰物,例如:戒指、项链、手镯等。在工作中佩戴此物不方便操作,同时易伤到小孩。(4)个人卫生
勤洗澡、勤洗头、勤刷牙、勤剪指甲。(5)坐姿
坐是一种静态造型。优美的坐姿主要注重四肢协调,即头、胸、臀三轴与四肢的开、合、曲、直协调得当,给人以自然大方的美感。坐姿要领:落座时动作要轻稳,要坐在靠椅子中间或2/3处,不要坐在椅子边上。头要平衡自然,腰背挺直,不靠沙发背,双肩放松。手扶膝部或放于大腿中前部,或一手放于大腿上另一手放于沙发扶手上。两腿垂地或微内收,男性可张开腿部而坐,膝部分开不超过肩膀部,女性则应膝盖并拢。
坐姿不良姿态:心神不定,如坐针、翘二郎腿、来回晃动;斜靠在椅子上前倾后仰;不停地抖动打哆嗦;将双手放于臀下,可到处乱摸;两手交叉在胸前,抱起肩膀等。(6)站姿
标准站姿会给人以挺拔向上的感觉,其要求是:身体挺拔、抬头、头顶上悬、脖颈挺直;微收下颌,双目平视,头和下巴成直线,下巴和地平行;双肩放松,稍向下压,双臂自然垂于体侧;脊椎、后背挺直,胸向前上方挺起;两腿并扰立直;膝和脚跟靠紧。男性两腿可适当分开与肩宽,女士双肩稍向压,脚尖成45左右。(7)走姿
步态是流动的造型体,最能体现一个人的精神面貌。家政员的走姿要点:
走路姿态端庄,脚步要轻,头正颈直,目光平,挺胸收腹。起步稍前倾保持重心。手臂伸直放松,手指自然弯曲,摆动是要自然。摆动度为30度,前后摆动的幅度为30-40厘米。停步、拐弯、上下楼梯时,从容不迫,控制自如。行走时禁忌:弯腰驼背,无精打采,重心向后,上身后仰;歪肩晃膀;两手插兜。走内(外)八字。
(在讲解坐姿、站姿、走姿时,各要求一两名学员上台示范,对错误的姿势进行纠正)
强调:当着他人整理衣物、衣着暴露、异味、浓妆艳抹等行为最要注意。
3、接待客人的礼仪
接待来访的客人是家政服务员工作中最常见的一项内容。家政服务员要掌握招待客人基本礼仪,学会招待客人的方法。1)准备工作
如果接待预约的客人,要提前做些准备,首先要布置合适的不环境,一、打扫卫生、二、通凤调节室温保持空气清新。
三、准备接待物,衣帽间架、托鞋、茶壶、荼叶、烟缸等等。另还要准备水果、小吃等。2)迎接客人
当听到门铃声或敲门声,要先问清来访人姓名、被访人姓名加以确认。如来访者并非是用户预约的客人,且用户又不在家则不要开门。即使是曾经来过用户家的客人也只能留言。带领的方法:先问候,并向主人告知。并引领进客厅。3)招待客人 4)礼物的处置
如果客人带来礼物,要先把礼物放在上座的地方,主人同意接受后再拿进别的房间。5)送别客人
送别客人时,把客人送出门后要目送一段距离,如果是楼房可以把客人送下楼或送至楼梯口,如有电梯送上电梯 强调:
1、做好准备工作:环境卫生、个人仪表
2、做好接待工作:迎宾、待客、送客的礼仪
3、备餐礼仪:私下商量饭菜特点,了解客人禁忌
4、接打电话的礼仪
听到电话铃响后,在三声响之内要迅速接听。应向对方说:“您好,这是**家。请问您找那位,请问如何称呼您、请稍等”,不得在电话中粗声粗气说“喂,找谁、你是谁、你等着啊”这些都是不礼貌的。强调:
1、接听电话:礼貌、问清客人姓名、做好留言记录
2、拨打电话:礼貌、简单明了、得到雇主允许
第三节 安全知识
一、家庭安全防范
(一)家庭防火
1、家庭防火原则
(1)禁止将未熄灭的烟头及带有火种的物品扔倒在垃圾道内。(2)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3)禁止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挪作他用。
(4)不得在公共通道、楼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物、堆料或搭建棚物。
(5)禁止在阳台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2.防火工作重点
(1)检查电线有无磨损、漏电,电插座有无损坏,如发现隐患不应耽搁应立即予以修理,自己无法修理时,应请专业人员来完成。
(2)核定家庭电器用电量是否超负荷,如存在用电超负荷的问题,应立即予以解决,最好请电力供应部门予以处理。
(3)家中不应收藏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高纯度酒精、烟花爆竹等。用火后当人离开时应仔细检查火种是否已经熄灭。
(4)做饭或烧水时人不宜离开时间太长。(5)燃气灶具周边禁止放置易燃物品。(6)任何人均不宜躺着休息时吸烟。
(二)家庭防盗
(1)独自一人在家时,如有陌生人来访,应首先问清来访人的身份,如雇主没有明确交代,不应开门。
(2)外出时应关好门窗,检查门锁是否锁定。(3)即使家中人很多,也不宜敞开大门。
(4)若雇主交待将有某人于某时间来访,当客人来时要主动热情接待,但客人未走时,切忌离开,以免发生意外。
(三)意外情况的处理 1.自来水管破裂
当自来水管破裂时,应首先将家中的自来水总闸门关闭,随后检查破损位置,发现问题后能够自己修理的应尽快修复,以恢复供水,自己无法修理时,可通知物业部门修理,或请专业人员修理。2.临时断电
当发生临时断电时,应先看是否是社区统一停电,确定是自家停电后,应先将家用电器电源拔掉,电冰箱回“o”位,及时检查电源、电路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物业部门修理。3.下水管堵塞、返水
首先停止用水,将返水口堵塞,查找堵塞原因,能够自己处理的尽快疏通,无法自己疏通的应请专业人员上门修理。4.老人或孩子被反锁在室内
未带钥匙或即使带着钥匙也无法打开房门时,应立即打电话通知雇主一同想办法解决,如情况较为紧急,可以拨打“110” 报警电话,请民警帮助解决,也可请邻居帮助,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破门、窗的方法解决。注意: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要竭力安慰室内的老人或孩子,以免造成惊吓。
二、人 身 安 全
(一)公共场所幼儿的安全护理
(1)进入公共场所后要随时跟在孩子身边,过马路一定要牵住孩子的手,绝对不能让其自己过马路,绝对禁止在马路边游戏。(2)用推车推孩子过马路时,先将孩子的推车靠近人行道,等到交通信号显示可以通行时,再推孩子过马路。
(3)以身作则,从小培养孩子的公共交通意识,过马路时,即使马路上没有车辆,只要是红灯,就要等到绿灯亮时再通过。
(4)带孩子到公共场所玩耍时,要培养其不随便捡拾杂物的习惯,要远离环境污染区。
(5)乘坐电梯、升降机、汽车、公共汽车、火车、地铁时,一定要牵住或抱住孩子。
(6)从小教导孩子遵守公共道德,进入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时,不要让孩子站在座位上或在座位上跳来跳去。
(7)严禁将孩子独自留在公共场所中游戏,更不能把孩子托付给陌生人看管,以免发生危险。
(二)家中婴幼儿的安全护理
(1)开关门窗要小心,防止夹着孩子的手,各种家具的抽屉用后要上锁,避免孩子或他人开关时不小心夹手。冰箱、冰柜不用时要随时锁住,以防幼儿打开门,进入冰箱、冰柜,把自己反关在里面。
(2)室内地面要防滑,要确保无活动的地板砖、地毯。家中有婴幼儿,不要把玻璃制品或装饰物放于低处,以免损坏或伤及孩子。
(3)家中细小或贵重物品,如金项链、戒指、耳环等要存放于婴幼儿触摸不到的地方,以免损坏或被婴幼儿放人嘴里。
(4)禁止让婴幼儿独自一人进食花生、瓜子及各种豆类制品等,以免孩子吞咽时误人气管,或把这类食品塞人鼻孔、耳道内引发事故。(5)禁止让婴幼儿独自一人进食果冻,以免发生危险。(6)防止孩子攀爬阳台栏杆或从栏杆缝隙中掉下。如居住于高层建筑,禁止抱孩子在阳台或窗前向楼下观望,以免不小心掉下。
(7)给孩子洗澡时,要先放凉水,再放热水,千万不要先放热水,再放凉水,以免引起烫伤。
(8)火柴、打火机、香烟、烟头、烟灰缸、花生米、爆米花、硬果糖等„危险”物品要存放在孩子触摸不到的地方。
(9)提高警惕,消除一切产生危险的不安全隐患。
(三)防止孩子被诱拐
(1)教育孩子不要有“占小便宜”的心理,因为许多犯罪分子以给孩子玩具为诱饵,诱骗孩子上当。
(2)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孩子,当有不认识的人主动送玩具或糖果时,应予以拒绝。
(3)教育孩子当父母外出家中只有孩子一人时,不要开门,更不能随便跟外人外出。
(4)可以教孩子一些暗语,告诫孩子不知道这些暗语的人,一律不要和他一块儿到陌生的地方去。
(5)在与孩子玩耍时,可以有意识地表演小节目,运用拐骗伎俩与孩子进行演练,让孩子亲身感受,并对有关问题及时予以处理,教给孩子应对的方法。
(6)一旦孩子长时间没有回家,要首先保持镇定,考虑孩子可能去的地方,立即寻找。在寻找的过程中,家中应留一人守候,以免孩子突然回来,因家中无人而发生意外。
(7)若孩子失踪超过12小时产砬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警方协助查找。
(8)孩子找回后,应与其一道分析问题,指出错误之处,以求改正。
(四)防止孩子迷失
(1)主动制定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
(2)有意识地教孩子熟记家里及直系亲属的电话和地址,以及回家的相关交通路线。
(3)告知孩子一旦有危险时,如何打家里电话,或及时打“110”电话请警察叔叔协助解决困难。
(4)为了强化孩子对紧急事务的应变能力,应经常和孩子玩一些游戏,以增强孩子的感性认识,让孩子在有趣的活动中掌握必要的应急求救的方法。
(5)孩子较小,外出时可以制作卡片,片中详细写有家中或直系亲属的电话号码、详细地址及姓名,将其缝制在孩子的衣服上,以防万一。
(6)带孩子出去游玩,或去人多的场所,如商场、集贸市场、公园等处,防止孩子迷失的最好办法是让他不离开你的左右。
三、交通及用电安全
(一)交通行为规范
(1)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听从交通民警指挥。
(2)行人外出,必须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靠路边行走。(3)横穿马路需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在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方,要严格遵守信号行走,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穿马路时要左顾右看,注意来往车辆,保证安全。
(4)不要在道路上聚集、打闹、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5)携带婴幼儿外出时,一定不能让他、(她)离开自己,在马路上行走要牵住幼儿的手,不要让幼儿随意乱跑,以防发生意外。
(6)不得损毁和随意拆移交通设施,不得钻、跨、倚、坐交通护栏、隔离墩。
(二)文明乘车
(1)自觉遵守乘车规定,维护乘车秩序,举止文明,相互礼让。(2)在规定的地方候车,按顺序乘车。(3)乘车主动购票,主动出示月票,接受查验。
(4)不携带危险晶和有碍其他乘客安全的物品乘车,不携带动物乘车。
(5)保持站内、车内卫生,不吸烟,不喧哗,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
(6)爱护车站、车内设施,不登踏座椅,不乱写乱画,不损坏公物。
(7)照顾老、弱、病、残等乘客,主动让座。
(三)意外触电的急救
1.轻者
因电流小,接触电源时间短,触电的部位远离心脏及中枢神经系统时,病人多神志清醒,只感觉心慌、四肢麻木、头晕、乏力,有的出现轻度心跳不正常的情况,应让其就近平卧休息1—2 小时,同时注意观察其变化,如无异常出现,可很快恢复正常。
2.重者
因电流大,触电时间长,病人可昏迷,多出现面色苍白、发绀,甚至呼吸心跳停止,应采取以下急救措施:
(1)迅速切断电源,如关闭电源开关,拉断电闸,拔去电源插头。(2)用干燥的木棒、竹竿、塑料棒、皮带、绳子等不导电的东西拨开电线,切断电源或拉开触电者。千万不要用手直接去拉,这样会引起自身触电。
(3)心跳、呼吸均已停止的触电者,必须马上在现场实施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胸挤压,送往医院的途中仍要继续。
(四)紧急呼救常识
无论发生哪种紧急事件,均应立即拨打相应的紧急呼救电话,并在电话中告知对方发生事件的地点、时间、事件概况及联系方法,最好介绍行车路线,发生地的明显标志,这样有利于争取时间,尽早得到救助。
(1)火情电话:119。(2)报警电话:110。(3)交通事故电话:122。(4)急救电话:120。
家政工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家政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近年来家政工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联合提供的《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介绍》, 中国约有1500万名家政工和60万所家政服务机构, 家政从业人数居世界首位。家政服务业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就业机会, 采取有效的养老保险机制完善家政服务业, 是缓解我国目前就业压力, 促进服务行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从目前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状况来看, 家政服务业迅速发展的同时, 也面临着家政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法律法规不健全、家政市场管理混乱、家政工权益的维护机制缺失等方面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家政服务方面, 我国尚无全国性立法, 只有地方立法, 而地方立法对家政服务的界定不尽相同。
据笔者在合肥调查显示, 目前合肥市家政工构的成中, 有90%以上的是女家政工, 而在女家政工53%以上的为农村户口人员, 其年龄阶段多在3555岁之间。就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来看, 家政工主要由两部分人员构成:一是下岗职工, 二是由于城市拓展而纳入城镇户口的郊区农民。虽然我国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了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和《国务院发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规定了农民缴纳养老保险, 但是笔者在实践调查中发现:参加社会保险的主要来自城镇下岗失业工人, 只占总人数的5%, 而农村进城从事家政服务人员很少人参加了农村的新型养老保险, 几乎没有人意识到养老保障的重要性。因此, 无论是从保护家政工的角度来看, 还是从从国家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和实现家政工体面劳动来看, 均需要对家政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家政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一) 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 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 人数也越来越多, 如何保障其基本生活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保障: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 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对于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言, 参加养老保险, 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 免除了后顾之忧, 进而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对于未纳入养老保险的家政工来说, 他们却被社会保险“边缘化”了。据调查显示, 合肥市目前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人员的大部分是35岁到55岁的中年妇女, 占调查人数的85.1%。目前合肥家政服务从业人员2万多人。因而, 如何促使家政服务人员在年老时生活得到保障也成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 促进就业的本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多渠道扩大就业。”和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加大资金投入, 改善就业环境, 扩大就业。”我国目前家政服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 高技能的家政工相对比较稀缺, 由于家政服务业的管理比较薄弱松散, 使得家政服务业发展比较缓慢。但我国家政服务业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完善对家政工的养老保障有利于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 从而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 促进就业, 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 有利于实现家政工体面劳动
2010年4月27日, 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大会致辞中对“体面劳动”进行了全面阐述: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 为促进社会和谐奠定坚实基础。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完善劳动保护机制, 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因此, 加强对家政工的养老保险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家政工体面劳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才能够有效地维护家政工的社会权益。
二、家政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现状
正如上文所述, 加强对家政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了, 那么目前家政工养老保险的状况如何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的做法都是不一致的, 以英美德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性参保, 即将家政工纳入了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或者为他们设立单独的养老保障措施;而以亚非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采取鼓励性参保或非强制性参保, 即未将家政工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 强制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在我国, 笔者将结合实践调研对其进行简略地分析:目前根据家政工和雇主建立雇佣关系途径的不同, 可以将家政工分为四类:自雇型家政工、中介型家政工、会员制家政工和员工制家政工。由于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其在对家政工的养老保险保障上是不同的。
(一) 员工制家政工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只有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被纳入到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从目前的家政公司的运行模式上来看, 只有员工型的家政工, 即家政工和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则可以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养老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家政公司和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则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这样似乎家政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在一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到肯定:理论上, 学者主张将家政工“纳入劳动法、民法中, 建立我国家政工保护的基本制度”;实践上, 这几年许多地方为了很好的保护家政工的社会权益、规范家政服务市场, 从2001年《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规定》、《江苏省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 (试行) 、《长春市家政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合肥市家政服务协会行业管理规范》等地都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并在合同中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 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
但实践操作过程中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根据笔者的调查, 各家政公司基本上是没有规范意义上的员工型家政工的。目前合肥市场共有各种家政公司近200家, 其中在工商部门注册和持有劳动部门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家政公司只有50~60家。但其中有个别家政服务机构实行部分员工制偿试, 但是效果仍然不明显, 家政工公司只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因此, 就养老保险费而言, 基本上没有哪个家政公司能够规范地为家政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二) 其他类型家政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现状
在自雇型家政工, 家政工和雇主双方直接建立了雇佣关系, 这种雇佣关系建立的模式是最传统的方式, 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较典型的民事雇佣法律关系。因而自雇型家政工的实践中, 雇主也不会主动承担家政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 也没有义务承担家政工的养老保险责任。
目前的中介制和会员制家政工, 就其本质来说, 家政工中介应是一次性的服务。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在中介制或会员制的家政工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客户无论是家庭还是个人, 都不属于用人单位, 因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理论上说, 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合伙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属于我国境内的企业, 但它与家政工之间却难以形成劳动关系, 因为家政工提供劳务的对象是客户而不是这些企业。因而, 无论中介公司还是雇主都没有义务为家政工承担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
(三) 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解决问题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走不通。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所以无法保障家政工的社会权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 参保意识不强。一方面在农村“养儿防老”、“土地防老”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人们认为年轻时辛辛苦苦把孩子养大, 老了理所当然靠孩子养活, 把养老问题全部交给下一代, 因此绝大多数农民老年人靠家庭养老。然而, 家庭养老因子女数量减少、家庭小型化而弱化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将削弱;同时随着土地收入比较效益的下降和人们养老消费的增加, 土地收入对农民养老的支持程度普遍降低, 使得农村养老的另一道重要防线也受到了冲击无法保障农民年老时的生活。另一方面, 参保要缴纳一定的养老金, 而对于年收入不够丰富的农民而言, 钱交上去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以后会发展到什么程度, 政策能否坚持下去有很大的疑虑, 因此大多数人都在静观发展而未做决定。即使目前在少数地方已经进行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但参保率仍然不够理想。在笔者对六安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金寨县和霍山县调研中发现, 试点工作已推行了一年多的时间, 60岁以上的农民参保率达到了90%, 16-59岁地农民的参保率不超过60%。
第二, 保障水平低。根据 (国务院发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可以看出, 参加新型农村保险的内部保障水平就有层次, 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比,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比较低。这对于生活在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市里的农民来说, 无疑是增加了年老时的经济负担。
第三, 进城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群体的特点使其无法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民从事家政服务身份上的限制,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没有一部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民的社会保险的法规或规章;另一方面, 家政服务行业工作性质上的限制, 家政工由于其流动性大、无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等特点而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因此也被排除在其他有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规章之外。
2、以商业保险制度来解决我国家政工养老保险问题的不足。
试图通过商业保险制度来解决家政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是不可取的, 因为目前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 城镇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完善, 农村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
目前, 在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积极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太少, 大量公司忙于在大城市设立机构, 无暇顾及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由于缺乏竞争因素, 服务质量不高, 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民投保的有效需求。
第二, 参加保险率低。就目前的参加情况来看, 家政综合保险的参加率还是比较低的。由于商业性的家政保险是自愿参加的, 没有法律的强制力, 保险的参加率还是比较低的。调查结果显示, 在合肥及北京有超过60%的家政工没有社会保险, 上海有50%以上的家政工没有社会保险。其中有社会保险的, 也多为城镇下岗工人, 农村务工人员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险。
三、完善我国家政工养老保险机制的思考
家政工主要面临的问题是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因此, 家政工的养老、医疗、失业问题无法解决的问题, 也是威胁她们生存环境的主要问题。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养老保险是家政工最关心的问题。因此, 只有做到完善家政工养老保险制度, 使得家政服务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 家政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更完善的保障。笔者认为, 无论是中介型家政工, 还是员工型家政工, 均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 将其养老问题纳入到养老社会保险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不应该拘泥于传统的思维, 认为中介型的家政工是劳务关系, 而员工制的才是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应该做到结合国情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非典型就业, 应该采取灵活的解决思路, 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的套路。
(一) 将家政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可行性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43号) 提出, “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出“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思路为解决家政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指明了方向。
从养老保险的收费费率来看, 社会保险的费率和商业保险的成本基本是差不多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这样如果一个家政工的工资是1500元的话, 其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仅为每月120元, 每年共计才1440元。
将家政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养老社会保险, 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因为, 根据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很多项目的费用是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43号) 规定“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 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 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 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在市场中家政服务行业是微利行业, 不应该对家政行业施加过多的责任, 同时为了鼓励家政工充分地就业, 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 应该加大养老保险中政府补贴的力度, 减轻家政公司和家政工的责任。
在实践中由成都市总工会牵头的《成都市家政服务行业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已经启动, 该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将非员工制家政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即将直接受雇于家庭的家政服务员将与雇主订立雇佣合同;未直接受雇于家庭的家政服务员也将和用人单位或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以此规范对家政工的管理, 保障他们的权益。”如果这一条例出台, 那么久意味着家政服务的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无论通过家政公司请家政, 还是直接雇佣家政工, 作为雇主的消费者都将承担为家政工的社保买单的部分义务。在政府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 构建以家政工、家政公司和雇主三方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机制, 将最大限度地分担了社会保险。
(二) 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对家政工群体的保障
对于家政服务行业来说, 有低端家政服务行业和高端家政服务行业之分, 笔者认为, 对于家政工不能完全地一刀切的纳入到养老保险中, 而应该分别对待。特别是对于以中介模式作为主导一般普通的家政服务, 应将其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 可以弥补过度社会成本问题阻碍了家政工市场的发展。对于采取营利性的私立化的家政公司高端的家政服务, 如月嫂和育婴师, 其收入在4000-6000元/月, 明显高于低端家政工, 因而可以要求这部分家政工自愿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针对这部分家政服务人员应以社会养老保险为基础, 商业养老养老保险为补充。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模式。这种养老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培育高端家政工市场, 促进就业需求, 也可以有效缓解家政公司和政府压力,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增进人民福利, 进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 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家庭养老风险, 有效刺激家庭消费, 促进经济发展, 从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实现消费和投资的平衡增长。
鼓励家政工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就必须完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 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和财政支持力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对家政工个人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采用EET模式, “即在购买环节、投资环节给予优惠, 在领取环节征税。对于没有参加企业年金的劳动者, 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缴费在工资10%之内在税前扣除;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或者团体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 两者享受税收优惠的比例不超过10%”。同时给予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 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另一方面, 加强政府对个人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监管和优化分工, 商业养老保险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两种养老保险模式的结合与互补, 从而有利于保障家政工的社会权益, 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真正带动中国家政服务行业这一“朝阳产业”的平稳健康快速发展, 实现构建“老有所养”的和谐社会目标。
参考文献
[1]、“保姆之乡”安徽遇保姆荒 合肥保姆常年缺工12万, 2010年2月26日, http://www.chinanews.com。
[2]、胡锦涛:让广大民众实现体面劳动, 2010年04月27日, 新华网, http://www.sina.com.cn。
[3]、聂斌:《我国家政工保护的立法思考》,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
[4]、钟金:《浅议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6年6月第3期。
[5]、韩芳:《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调查与思考》, 《经济研究导刊》, 2008年第14期。
[6]、徐文芳, 《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基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视角》, 《保险研究》, 2009年第8期。
[7]、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中国家政服务业法律问题研究, 2008年12月19日, http://www.cnjzzj.com/Ar-ticle/IndustryNew。
[8]、李奕, 雇主为保姆买社保 成都启动立法调研, 四川新闻网, 2010年6月8日, http://www.315sc.org。
家政服务员法律常识 第4篇
关键词:家政服务人员;雇佣关系;承揽关系
经济快速发展下的快节奏生活使得越来越多的家庭无暇顾及家务,整个社会的分工进一步细化,家政服务行业也日渐发展壮大,街上随处可见家政服务公司,而那些未受雇于家政服务公司,直接与业主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也大量存在于我们身边,但因家政服务引起的纠纷特别是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就家政服务纠纷的性质及损害赔偿等问题,适用法律不一,有的认定为承揽关系,有的认定为雇佣关系,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一、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原告苏某与黄某(案外人)二人一起为被告王某夫妇居住的楼房打扫卫生。2013年1月22日,原告苏某在打扫卫生时,不慎从二楼摔至一楼而受伤。原告苏某受伤后虽经送医治疗花了二十多万元的医疗费,但身体也落下了多处残疾,并且尚需后续治疗。巨额的医疗费让原告一家喘不过气来,经与王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原告苏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告上了法院。庭上,原、被告双方争执较大,其主要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被告王某夫妇是否应当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法院的促成下,被告王某夫妇同意赔偿原告苏某损失35000元。
目前因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而发生人身损害的主要法律规定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当中,这些条文体现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法律后果相差较大,但关于家政服务人员与业主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有必要对家政服务人员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正确认定,以正确适用法律。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所谓雇佣,是指雇工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雇佣的特征有:①雇佣是以雇工对雇主提供劳务为标的民事法律行为。衡量雇工是否履行义务,并不是以是否完成雇主交给的任务为标准,有时即使未完成任务,只要雇工提供了劳务,雇主仍应支付报酬。②雇主为雇工提供工作条件。雇主为雇工提供工作场所、劳动工具或设备。③雇佣受强制性法律规范所调整。雇佣关系,涉及雇工的基本人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否则,有关约定无效。④雇工的行为受雇主约束和监督。雇工履行雇佣合同,受到雇主意志的约束,在雇主的直接监督之下,不是独立契约人。⑤雇工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主要由雇主承担。这种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的损害,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主要根据雇工、雇主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雇工的工作条件系雇主提供,雇工的行为还受雇主约束和监督,因此,一般是雇主的责任较大;二是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损害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而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承揽的特征有:①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须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需的并非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②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的标的是工作成果,且这一工作成果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承揽标的物具有特定性,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③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④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任务过程中,占有和管理原材料、技术资料和产品。而且,由于承揽标的是工作成果,所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过程中,自己承担风险,除非该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选任过失造成的。
三、二者的判断标准
对于属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第一,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即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第二,判断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第三,判断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报酬。第四,判断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第五,判断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1]
根据上述标准,家政服务人员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显然为承揽关系,理由为:业主对家政服务人员不存在控制、支配的关系,业主不是定期给付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报酬,而是一次性结算报酬,家政服务人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而不是继续性提供劳务,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动是自己招揽的业务,而不是业主的经营活动。[2]因此,上述案例中王某夫妇对苏某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不承担责任,而由家政服务人员苏某自己承担。再者,由于本案的家政服务人员苏某不具有家政服务行业的上岗证,没有家政行业准入依据,对此,业主王某夫妇存在着选任过失,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中经听取法院对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等利害关系的分析,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之后,遂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参考文献:
[1]陈晨.家政服务人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劳动法适用为视角.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2]苏敏.我国家政业服务人员法律适用选择——从民法和劳动法的角度.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2月版
作者简介:
优秀家政服务员家政心得体会 第5篇
我是五星家政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叫***。今年有幸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我非常高兴,我的工作能得到顾客和公司老师的.好评,这要感谢我们有一个了不起的带头人罗老师。
想当初,我们这些农村妇女,没有文化,没有特长,很难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是罗老师的公司接受了我们,是她把我们组织起来,从做人、做事、做细节对我们进行了完整的培训,使我们这些人也和白领一样,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也有自己的休假,同时也有一份不错的收入,也使我们从新找到了自信,我们能服务社会,社会也很需要我们这些人,这些年我们的工资一年比一年高,我们很开心,同时我们也感到顾客在给我们加工资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做好本职工作,学会与不同服务对象沟通,了解他们的心里,对他们要有爱心,有奉献精神,常听听他们的建议,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跟客户把关系搞好,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他们,只要我们用心做事,顾客总有一天会为我们鼓掌,相信自己,我能把工作做好。
最后,让我们在罗老师的领导下,心存感恩,勤暖万家,将我们五星精神送到千家万户,在这里我也祝愿我们的公司越办越好,也祝愿我们每个家政员工作顺利,笑口常开。
家政O2O的痛点:家政服务员 第6篇
家政O2O的痛点:家政服务员
O2O时下也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最流行的运作模式,和朋友聊天谈论的最多的也是O2O。家政行业相对其他行业O2O似乎来得有点慢了,这也是由家政行业其 本身的特色所决定的。现在有很多家政平台,打着O2O的口号进军家政行业,前景和愿望是很好的,但能不能做成功这个还有待时间考察,起码目前来说有几家家 政公司推出的就不是那么顺畅比如北京的95081。很多非传统的家政服务公司,他们不缺资金,也不缺团队但为何还是做的不太好呢?
这也是今天我们要探讨的问题,O2O,线上对线下,相对其他电商行业来说,线上非常重要,说白了也就是客户很重要,产品已经相当的成熟,就是缺客户,如何 寻找客户,如何把这些产品销售到客户手上,这是电商所要解决的。但对家政行业来说,客户是重要,但产品没有或质量不行这就严重的影响到整个模式的运行了。在家政行业里面,产品是什么呢,它不是具体的某一款,有形的,能够标准的衡量出来的产品,它是服务,服务又是由人来决定的。人又是个复杂的个体,他会受到 很多外界因素的影响,一受到影响,这个服务就大打折扣了。这样就显得线下尤为重要了。关于家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深圳龙头家政公司中家家政负责人说到一个 家政公司有没有合格的家政服务员。换句话说合格的家政服务员是家政公司的痛点,市场从来不缺客户,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二胎政策开放,老龄化加重等等,家政服 务员(家政服务员为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比如月嫂,育婴师,护工,催乳师,养老护理员等)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需求合格的家政服务员。为什么一直强调合格的家政服务员呢,从目前家政行业整体的情况来了解。目前中国有2500万多人从事家政服务员,但素质参差不齐,绝大部分家政服务员都是 来自农村或基层的人,她们接受的文化水平及专业技能不高,这个也是摆在家政行业里面的一道必须要面对的坎,也是老生常谈的事。如何提高家政服务员的综合素 质,如何能满足客户需求的家政服务员,这个才是重中之重。家政O2O还需要时间及过程,能加快和提高家政服务员综合素质除了靠吸收更多高学历的人从事,提 高家政服务员在社会上的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把这些人培养成客户需要的家政服务员,这又导致了另一个重要的名字出来——家政培训学校。
家政服务员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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