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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精选6篇)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第1篇

服务大众,情系民生!

就 业 证 明

XX街道劳动保障中心:

现有本单位人员XXXX(性别:X;身份证号码:XXXX)被我单位录取为正式员工。因时间原因无法参加职业指导,需要办理失业证。

公司名称: 营业执照号: 公司地址: 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最新颖的资讯,最及时的报道,最全面的政策,最实用的分享,尽在青岛社保服务网!XXXX公司 时间: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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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第2篇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实行免费发放,所记载的信息全国有效。

一、就业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①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③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⑤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⑥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登记机关: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部门:江陵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电话:***。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

条例》、《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4、办理办法:

(一)单位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①《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②《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

③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④被录用人员登记照3张;

⑤劳动合同书;

批量办理(5人及以上),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此证只有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二)非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行就业的,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劳动合同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5、收费依据:不收费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批量办理除外)

7、监督、咨询:当事人对该项工作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县人

力资源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室投诉,投诉监督电话:0716-4738780。

二、失业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①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④失地农民;

⑤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登记机关: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机构:江陵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3、办理依据:《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4、办理办法:

(一)无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等)、登记照3张,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有就业经历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等)、登记照3张,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批量办理(5人及以上),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此证只有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5、收费依据:不收费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批量办理除外)

7、监督、咨询: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第3篇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 可继续享受, 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 可继续享受, 至3年期满为止。

附:大学生创业办事指南基本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第4篇

关键词:公共就业 ;就业失业;实名登记

就业失业实名登记是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十八大有关就业工作总目标、总要求、总方针和总基调的重要举措,是分类推进和提升公共就业管理服务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

一、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始终将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创业,实现工作提档次、上水平的重点和抓手来推进。截至目前,制度建设完善、经办流程规范,横向到边,含括信息采集、信息复核与更正、系统录入、章证管理、监督考核,纵向到底,贯通市、县、镇街和村居四级经办服务机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体系在我市基本建立,有力的促进了各项就业人才服务业务的开展。

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特点

(一)氛围基础良好

上面有政策、群众有需求、基层有条件。一是充分认识建立就业失业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意义。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我市连续两年将该项工作纳入千分制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县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宣传到位,单位及群众认同度高。《就业失业登记证》不仅是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记录的载体也是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三是基层基础条件好。我市对于基层平台建设始终坚持系统化设计、规范化建设、制度化推进,从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等五个方面重点突破。

(二)制度体系完善

一是加強了制度建设。研究出台一系列制度流程,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业务经办流程及市、县、镇街及村居四级经办职责。二是市县组建成立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实现了人员、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形成了工作合力。

(三)借鉴经验、选树典型

一是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专项考察,重点对制度设计、信息系统设置、经验做法进行系统学习。二是挖掘总结本地经验,选树先进典型。按照季度通报有关规定,结合调研结果,对业务开展较好的五个镇街进行了通报表扬。

三、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经办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各级经办机构或平台都不同程度存在经办力量不足的问题,尤其是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人员数量少、业务不熟练且变动频繁。原因有四:一是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编制、人员及经费管理等权限在镇街人民政府,县区人社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人员岗位等受镇街内部机构整合和人员调整影响较大。二是所承担的业务工作量大。调研中发现,有的镇街业务对应县区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等众多科局。三是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中“三支一扶”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大学生占比例较大,因其年龄小、有学历,流动能力和流动性较强。四是业务培训跟不上,也没有建立一套轮岗交流、师带徒、签订责任书等形式的良性的业务交流传承和制约机制。

(二)职责权限有待进一步下放

一是受传统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影响,担心放权、不想放权,主观认为镇街不具备工作条件。二是受“登记失业人数”和“登记失业率”等考核指标影响,将部分应下放的权限收紧管控。就失业登记职权有待进一步下放。

(三)经办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主要表现在:一是超范围打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单纯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或申领培训补贴等业务登记打印证件。二是基础信息登记不准确,重复录入,调研中发现有的登记人员常住地址信息重复录入达5次之多。三是受镇街机构改革影响,站所的名称、经办印章不统一。县区间、同一县区不同镇街的名称都不同,有的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有的叫便民服务中心、有的叫劳动保障事务所。

(四)信息系统有待进一步整合完善

调研过程中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最多的就是信息系统问题。一是系统繁多,且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镇街一级有劳动监察、劳动99、基层平台、居民养老等多个信息系统,工作人员操作难度大。二是UK权限设置不科学,多数没有明确到个人。三是多数镇街用VPN连接内网,速度满且不稳定,影响工作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对策及建议

(一)严格政策

进一步实现职责权限下放、工作重心下移,严格登记、发证经办职责和证件办理审批程序,严控登记及证件发放范围,努力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市人力资源就业信息录入的全覆盖及就业失业分类管理服务的目标。

(二)规范管理

协调镇街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申请经办UK,并科学设置UK权限;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齐全配套、完整能用;积极协调解决网络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培训

建立基层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制度,纳入县区学习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业务政策、系统操作及计算机管理操作能力培训。

(四)强化督导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事项 第5篇

系统的录入

-、基本信息管理内的个人信息管理

1、基础信息类:能录入的信息请尽量录入;

“户籍地址”写:雨花区雨花亭街道XX社区;

“家庭地址”写:XX路XX号XX栋XX房。

二、就业失业管理内的失业管理

1、进行首次失业登记时注意“失业原因”栏要选择正确。

三、证书管理内的社区初审

1、登记证基本信息框内:请注意“失业原因”与“失业人员类别”要相一致; “专业技术等级”和“工种”能提供资料的才录入,没有资料的请选择空白。

2、社区审核信息框内:申请人在申办《登记证》时已经符合困难人员认定时请 在“是否困难人员认定”内选择“是”,“社区意见”都请填写“送审”。资料的提供

《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资料顺序:

审批表一式三联(相片四张,三张相片粘贴好,一张不要粘贴太牢固)——个人手写申请(申请内写明已经熟知办证等各项事宜)——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解文及相关资料复印件——社区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供三位证明人)——一式三联困难人员认定表(三张二寸彩照)——除“4050”人员外其他困难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残疾证复印件等。

1、《审批表》填写中的“失业原因”、“人员类别”及社区证明里的属于哪类人员跟系统录入都要相一致。

2、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要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填好审核人及年月日。

3、《就业失业登记证》1类人员是从各类学校毕业一至两年内的人员,毕业很多年未工作的人员可以放在7类其他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第一条第十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失业1年以上的才可以申请就业困难对象。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长劳社发〔2009〕93号)申请人须知: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四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再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凭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及《登记证》按上述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实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由核发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第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退出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就业援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一)主动放弃就业要求的;

(二)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三)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上述人员如要求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程序,必须由本人向原核发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和重入的原因,经原核发机构核准后,携带原《登记证》到核发机构办理重入手续。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原件);

(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

(四)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未及时进行就业登记的,不得享受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登记证》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日,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保留原有编号。

第十九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册,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其他情形的,《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 《登记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伪造、涂改,违者没收其《登记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的补发和更换。

(一)《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者应及时到原核发机构报失,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登发遗失或损毁启事并申请补发;《登记证》记录已满的,持原证到原核发机构进行更换

(二)申请补发者应向原核发机构提供:

1、在报刊媒体登发遗失或损毁启事的原件或证明;

2、各相关部门出具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与否的证明(损毁不严重,原始记录尚全的可不必提供)。

(三)核发机构应在补发、更换的《登记证》上详细记录原证上的各种信息并注明“补发、更换”字样。

(四)补发、更换的《登记证》仍沿用原有签发编号。

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实行免费审验制度。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1日为年审时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和《登记证》到核发机构办理审验手续。未经年审的,《登记证》自行失效。

《登记证》核发机构在办理审验手续时,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在《登记证》上如实登记劳动者就业失业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核发机构对其《登记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登记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问答1 第6篇

1、《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作用?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在福建省范围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持证人就业、失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各地均可通用。

2、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转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3、去哪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福建省内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省外人员来我省就业的可到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4、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什么手续?

答: 现行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把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都纳入一本证进行登记,提供了方便,但是用人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要注意分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并提供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登记或注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3、属于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须提供与雇主签订或解除的劳动协议书。

二、失业登记

办理《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属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灵活就业人员凭与雇主解除协议(解聘)的证明或凭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

安)部门证明或户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7)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凭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8)残疾人员凭残疾证证明。

5、《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年审吗?

答:需要年审。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2月份,逾期未参加年检的,证件自行作废。

6、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缴费吗?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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