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开发区请销假管理规定
金海开发区请销假管理规定(精选12篇)
金海开发区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1篇
金海开发区请销假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请销假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日常管理,依据市开发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金海开发区请销假管理规定:
一、管理对象
第一条开发区党政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开发区一般干部、村(社区)主职、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开发区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村(社区)副职、机关单位副职及工作人员。
二、审批权限
第四条党政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因事因病需请假的,一律由党委书记批准。
第五条开发区一般干部、村(社区)、机关单位主职因事因病需请假,一律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分管领导或联系点领导。如遇开会,外出办公,1天以内需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告知开发区党政办公室。2天及2天以上,需向党委书记说明情况。开发区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请假天数在1天以内,向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请假;请假天数在2-3天,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天数在3天以上的,向党委
书记请假。
第六条村(社区)副职因病因事请假,请假天数在1-2天,向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请假;请假天数3-4天的,需向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联系点领导请假;请假天数在4天以上的,需向开发区党委书记请假。村(社区)主职不得同时请假外出。
第七条机关单位副职及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请假天数1-2天,向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请假天数3-4天的,向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请假天数在4天以上的,需向开发区党委书记请假。
第八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开发区党政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主职外出离开本市的,必须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九条请假天数在2天以内(含2天)的可口头向相关领导请假。请假天数在3天以上(含3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领导请假,经领导批准后,将书面请假条报送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备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以书面形式请假的,必须口头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要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条 开发区干部、村(社区)主职、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区党委、管理区或以区党委、管理区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必须事先向开发区党委书记请
假,并告知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三、责任追究
凡未严格执行上述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凡出现1次未执行相关请销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天的,给予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凡出现2次未执行相关请销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2天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凡出现3次以上(含3次)未执行相关请销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3天以上(含3天)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岗位,聘用人员的予以辞退,同时对相应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四、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纪委、党政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金海开发区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2篇
(讨论稿)
一、总则
为强化公司劳动纪律,增强员工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保证公司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批假权限
全体员工请假时必须逐级上报、审批:
1.三天以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2.三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四、请销假手续
(一)请销假手续一律在公司综合办公室履行;
(二)公司实行书面请销假制度,员工因事或因病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三)员工请假手续审批完成后,还须将自己所负责的工作交接好、将请假条交综合办公室后方可离开;
(四)若情况紧急、请假人无法填写请假条时,须在第一时间向其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委托本部门一名员工,代其填写请假条并按上述权限上报审批,被委托的员工须在请假条上签字并注明系被委托;
(五)假满返回时必须到公司综合办公室销假,在请假条上书写姓名和返回时间;
(六)请假后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五、续假
(一)原则上不允许续假,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外:
1.请事假后又发生了突发情况,确实无法按期返回的。
2.请病假后即将假满时,没有康复、无法正常上班的。1
(二)续假手续:被批准可以续假的要按请假程序填写、审批请假条;本人无法到公司填写请假条的,按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干部请销假规定 第3篇
为加强干部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一、中层以上干部请假,按照管理程序逐级签字同意后,公司班子成员、机关处室、生产厂区、分厂党政负责人请假的,须经公司党委书记批准;其余干部须经公司党委副书记批准。
二、干部休病假,原则上须持职工医院病假证明;干部休公休、探亲、婚、产、丧假的标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管理程序逐级签字同意后,根据审批权限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三、干部因公外出,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不再履行请假手续。
四、干部休假结束,要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销假手续。
五、对不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离岗或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请销假规定 第4篇
一、公司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制度,原则上休息以周六、周日为主。各部门可根据部门工作实际进行人员休息安排,休息期间部门必须有人员值班,不得因休息而影响部门工作的开展。因工作需要而影响正常休息的,每人每天可获得补助30元。
二、公司所有员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请假须有书面请假条,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必须到行政部进行销假。普通员工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助理请假,总经理助理向总经理请假。
三、请假流程:一般请假(包括正常轮休)须持公司规定的书面请假条到部门负责人处进行请假,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决定是否准假。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本人无法到场的请假要先电话请假,销假后再补请假条。通常情况下,部门负责人有二天以内的准假权,三天以上(含三天)须经总经理助理批准,一周(含七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四、请假到期需续假的,须提前由本人向部门负责人续假,并由部门负责人通知行政部,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婚假、产假管理:
1、婚假。按照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否则公司可不予批假。婚假时间为三天。
结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为晚婚,晚婚假期为五天。
2、产假。产假包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24周岁以上生育的妇女为晚育。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
3、请婚假的必须向公司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产假须向公司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原件。
4、在正常婚假、产假规定以内的假期,可享受每人每天10元补贴,超出规定假期的,所有补贴自动取消。(享受产假补贴的须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5、所有补贴均在正常上班后随工资发放。
六、销假管理:所有假期结束后,均须先到部门负责人处进行报到,并及时到行政部进行销假。
七、本规定自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之前与此相冲突的文件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新乡市兴华置业有限公司
学生请销假的规定 第5篇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制度,提高我院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教育,保证班级出勤,特规定以下请销假制度:
一、学生请假依据
1、假条作为学生请假不在教室的唯一证据。
2、请假必须有请假条及请假申请,两者缺少一个将不予准假。
二、请假程序及规定
1、凡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者均要由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审批。
2、请假条及请假申请均要有分院盖章,班主任及书记(或院长)签字,然后由学生处相应领导签字,并在学生管理科备案登记。
3、请假申请必须用16K纸张,详细写明请假原因,不得出现“家中有事”等简单字样。
4、假条必须标明请假起、止日期,不得涂改。
5、请假申请签完字后留学生管理科存档备案,假条沿中间虚线裁开,正联由学生自己保管,存根交由班主任或班长保管以备检查。
三、销假制度
学生按时返校应当立即回学生管理科销假,销假日期不迟于请假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推延到周末或法定节假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处罚规定
1、凡未及时销假者,将按“未按规定时间返校”处理,并扣除班主任当月相应绩效分5分/人,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书记责任。
2、教室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请销假不规范者,假条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应人责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在教室且不能提供假条者,将按无故旷课处理,并扣除班主任当月相应绩效分2分/人。
3、班主任每月累计扣分达到50分者,学生处将介入调查并严厉追究班主任及相应书记责任。
4、各分院务必严格遵守以上管理制度,以后如发现请销假不严格者,将不予准假,并严厉追究班主任及书记责任。
学生处
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
(八)事假;
(九)丧葬假。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第七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正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10天以内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10天至30天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对应的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15天至30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3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同志批准;4天至29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同志同意,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30天以上(含30天)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 省、地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员工请销假补充规定 第7篇
公司各部室:
为贯彻落实《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华中铜人字【2012】4号)文件精神,现就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作以下补充规定:
1、为简化员工休假审批手续,从今年12月起,员工的年休假、婚丧假、三天以内的休假(含病假、事假、加班补休假、公假等),由所在部室逐级审批,每月28日集中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2、建立员工探亲假审批制度,休假员工要填报《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员工探亲假审批表》(附表1),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接受广大员工监督。
3、建立员工年休假计划,各部室要合理、均衡、科学的安排员工年休假,每季度末(每年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填报下一季度员工年休假计划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自12月起,启用新的员工请假条(附件2)。
人力资源部
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8篇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的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效力,员工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本制度请销假。
第一章 请假
一、请假时间及要求
1、员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请假在3天以上7天以下者,需至少提前2天提出申请;请假一周以上者需提前5天提出申请。
2、需请假员工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均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于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后请假方可生效。
3、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请假,必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二、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员工:请假时间1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1天以上(含一天)2天以内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请假时间3天以上(不含3天)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2、中层及中层以上员工:请假时间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半天以上1天以下(含1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请假时间超过1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3、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无论时间长短都需要由董事长批准。
4、因领导外出,无法按程序签批时可越级签批;董事长不在,经董事长同意后可由总经理代签。
以上请假审批权限适用于所有请假类别。
三、请假类别及流程
(一)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办理私事,需要本人作请假处理,按照规定作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事假流程:请假人员至少提前一天领取《请假申请单》,填写完毕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后请假方可生效。
3、请事假期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对员工考勤进行调整。
4、事假超过一个月(含1个月)公司予以辞退。
5、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二)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伤等,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
2、病假流程:请病假在两天以内的只填写《请假申请单》根据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病假两天以上者(不含两天)填写《请假申请单》的同时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等有效证明,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本人因病不能到公司请假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按照请假流程代为请假。
3、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医疗期为12个月。
4、医疗期内病假时间可以连续也可累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病假期满病愈需要复工的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参与竞争上岗后方可复工。复工后,因病累影响正常工作或无法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超过医疗期未复工的,公司对其停发一切待遇,并限期复工。超过规定期限未复工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病休期间,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劳动收入的员工,公司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在医疗期内病假时间不超过6个月,工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
9、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可予以辞退。
(三)工伤假
1、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或接受治疗而请假为工伤假。
2、工伤假流程:由员工本人或者委托人按照病假请假流程请假。
3、工伤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四)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婚假为三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婚假为15天。
2、再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
3、婚假请假流程与事假一致。
4、婚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五)产假
1、女员工产假90天,享受晚婚晚育政策的产假90天+60天=150天,生育多胞胎每胎增加15日产假。产假日期从请假当日开始计算。
2、符合晚婚政策的男员工享受陪产假7天。
3、妊娠三个月内流产及宫外孕,产假15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
4、保胎假:保胎假期间享受病假待遇,假期时间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日期从产假日期中扣除或按事假处理。
5、产假流程:产假由于休假时间较长,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需要休假的意向,至少提前一周填写《请假申请单》根据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6、产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六)哺乳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享有哺乳假,一个工作日内哺乳假为两次,每次为三十分钟。员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申请增加哺乳时间。
2、哺乳假流程:需要哺乳假的女员工必须本人向公司写出书面申请,由公司研究后,准许给与哺乳假。由人力资源部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哺乳假通知书》。
3、女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给与的假期时间享受哺乳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按照考勤规定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私自给假。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哺乳假考勤时间上下班打卡。
4、哺乳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七)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其余亲属去世确需员工料理后事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1-3天的假期。
2、直系亲属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3、丧假最长时间为5天。超过5天者按旷工处理
4、丧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五、以上所有请假类别的请假时间,遇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六、关于续假
1、请事假后又发生了突发情况,确实无法按期返回的,经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假期。复工后需要本人按照事假流程补请事假。
2请病假后即将假满时,没有康复、无法正常上班的,需要本人或者委托人到公司按照按请假程序续请病假,续请病假时间不可超过医疗期时间。
七、补假
因病、不可抗力、突发紧急状况来不及请假的,经领导同意后,可电话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岗后按照请假流程补假。
八、关于旷工
1、未按照流程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生效,本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未按期返回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编造请假理由、伪造病历者。
以上情况全部按照旷工处理,处理方法参照《考勤管理办法》,旷工时间连续两天,公司给予待岗处理,旷工时间达到3天以上,公司予以辞退。
上述第四种情况公司直接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九、责任追究
关于以上第七条旷工者,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将其不在岗情况告知人力资源部,未告知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十、请假期间如遇公司需要员工本人到岗工作,员工必须结束休假回到工作岗位,确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可继续休假。
第二章销假制度
1、员工应严格按照《销假时间通知单》规定日期销假。
2、销假流程:由销假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填写《销假申请单》,人力资源部销假备案后,负责书面和口头告知其所在单位。要求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工作单位负责人填写工作安排回执单交与人力资源部。
3、因个人休假期间过长,销假后公司无工作岗位者,可待岗。
4、销假后不服从公司岗位安排的可待岗,待岗超过一个月仍无合适岗位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待岗期间按照事假处理,到岗工作后才给予记录考勤。
6、员工应该严格按照销假制度销假,已回到工作岗位工作,未按照要求销假的,超过销假时间按照旷工处理。
第三章 带薪年休假
一、休假时间界定
职工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时间为5天;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时间为10天;工作时间20年以上休假时间为15天。
休假日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可顺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日常考勤中,出勤率和正点率未达到95%的。
三、年休假请假流程
各单位制定本单位人员的休假计划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通知休假。
休假人员填写《年休假申请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要求
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9篇
一、学校每周一执行休班,国家法定休假日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执行休假,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
二、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和公假。
1、事假: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记作事假,原则上有课时间不允许请假,确需个人特殊原因请假,有课当天不计工资,且按有关规定代课费由代理上课老师享有,再扣除请假人误课费。(月平均日工资双倍)同时每人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天;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天(含),否则取消学校福利,不得评选优秀员工,学校可扣发年终奖金并视情节予以降职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事假请假需提前至少1天,严禁临时请假,电话请假,他人代请假。临时请假双倍工资扣除,周六日叠加。请假需要做好全面工作交接,教师请假需要协调代课教师和上课内容交接并上报分校校长后方可批准。无工作交接视为旷工处理。
事假扣除:本月工资的平均日工资,周六周日双倍工资扣除。
事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直接上级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执行校长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校长批准;管理层和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总校长批准。
员工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2、病假:
员工因病治疗休养(或非因公负伤)而未能正常出勤(含急诊就医)记作病假,两天(含)以上的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或同级资质的医院证明,以一年为限。每月不得超过三天,超出一天每天罚款50元(需住院治疗等特殊病因的除外)。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且病假在两日内的按事假处理,超过两日的按旷工处理。
每年累计病假时间超过30天的,不得参选优秀员工,并视情节予以调职或降职。
3、婚假:(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人资行政部并由总校长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含法定假日)。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兄弟姊妹结婚可享受婚假1天。
4、产假:(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人资行政部并由总校长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生育享受产假158天(含法定假日);难产的需开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前检查凭当日医院证明按正常出勤处理;违反计生条例的不享受产假待遇。
已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20天的产假(含法定假日);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含法定假日)。
配偶分娩可享受产假7天(含法定假日)。
员工本人产假可以享受生育基金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不能享有生育基金待遇的,按照岗位工资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各类福利补贴不再发放(工龄工资除外)。
5、丧假:
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享受丧假5天(含法定假日)。
(外)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父母丧亡可享受丧假3天(含法定假日)。
6、公假:因学校安排工作事项或出席会议、参加培训获得批准者等可请公假。
三、学校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工伤假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请假规定
学校全体员工请假时须先办理请假流程,若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亲自请假者,可电话告知上级或由同事、亲属等代其办理,否则事后不予补假,均按旷工处理。
教师请假需要协调代课教师和上课内容交接并上报分校校长后方可批准。无工作交接视为旷工处理。
请假人回学校后,需在半个工作日内销假,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不到1小时按1小时计。
五、加班管理
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10篇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新政办[1993]97号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⑶工龄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6、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年累计各不超过23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81]184号文规定:在机关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当年未探亲可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40天。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政府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5、按劳薪字[81]号242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88]56号文及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28号主席令等文件规定:
1、计划内休产假前后共给假90天。
2、女职工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假15天。
3、无故延产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哺乳期间,婴儿0-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间1个小时。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无故延长假期,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11篇
2、工作时间因私脱离工作岗位的,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请病假者需持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报局长审批。
4、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12篇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金海开发区请销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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