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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吉林省建设厅范文(精选8篇)

吉林省建设厅 第1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1]1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调整以定额人工单价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2010年修缮、2000年仿古园林、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整为78.00元/工日;执行2009年装饰定额的工程调整为90.00元/工日。

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比2010年同期涨幅超过50%,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无法预测的。发、承包双方合同中对水泥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工程结算时可以按工程投标期信息价格为基数,水泥结算价差10%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三、机械费调整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定额的工程调增20%;执行2010年修缮定额的工程调增15%;执行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增10%;执行2000年仿古园林定额的工程调增40%。

四、有关工程结算的其他规定,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11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吉林省建设厅 第2篇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现将《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附件:

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下同)依出资比例取得;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第七条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以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为准。

第八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和公示制度。其程序为:

(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收入住房困难证明,向当地住房保障住房部门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四)本年度可以购房的申请人持廉租住房准购证按顺序购买廉租住房,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请购买资格。

第九条 购房申请人选购廉租住房后(以下简称购房人),需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购房价格、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和支付时间。

(二)产权比例划分。

(三)上市交易条件。

(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约定。

第十条 保障对象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按份共有人按照面积份额分别承担,在应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居住期间,廉租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税费。国有产权部分免交契税。

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将房屋性质和共有份额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全部出售给购房人。

自可以出售全部产权之日起,3年内购房人可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国有产权部分;3年后,则需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五条 购房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前,购房人因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自愿退出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进行回购,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将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按份共有人不得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等。第十八条 对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有产权部分,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依法继承。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应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并不再提取财政分成。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原则上必须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买、维修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出售所得资金的监管,保证应收尽收,并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购房人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自转让或用于出租经营的,查证属实,由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退回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或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

浅论“吉林省应急物流体系建设” 第3篇

一、应急物流的概念

应急管理就是风险管理, 目的是使社会能够承受环境、技术风险, 应对环境、技术风险所导致的灾害。应急物流最早产生于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国家, 20世纪60年代逐渐走向成熟。我国的应急物流开始于2003年“非典”后, 2006年底, 经国资委、民政部批准, 全国第一个从事应急物流的专业组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应急物流专业委员会成立。由于我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发, 为有效应对, 国家才积极投入力量, 加强应急物流建设。应急物流是现代物流学的一个分支, 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及军事冲突等突发事件而对物资、人员、资金的需求进行紧急保障的一种特殊物流活动。一般可分为军事应急物流和非军事应急物流两种。

二、吉林省基本情况及应急物流现状

(一) 吉林省基本情况

我省春季干燥风大, 夏季高温多雨, 秋季天高气爽, 冬季寒冷漫长, 四季交替的特点造成了以低温冷害、干旱、洪涝、霜冻为主要特征的自然灾害, 并时常伴有冰雹及风灾的情况。由于全球的气候变暖和西部草原的破坏, 土地的盐碱化和沙化逐年加重, 东部地区的森林采育失调, 生态失去平衡以及河流水域遭受污染的原因, 吉林省的自然灾害频繁增加。例如:2007年吉林省气候异常, 先后有43个县市遭受雪灾、干旱、洪涝、龙卷风和冰雹等自然灾害, 造成农作物大面积减产、绝收, 部分民房倒塌, 交通、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 直接经济损失达98亿元。2010年7月28日, 受暴雨影响, 吉林市永吉县城全城被淹, 水位高达3米, 桦甸市、磐石市等地区交通、通讯中断。这些事件的发生表明,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吉林省应加强应急物流体系的建设。

(二) 吉林省应急物流现状

吉林省突发事件的快速保障力量主要来自军队, 然后才是来自地方政府。目前为保证我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 密切配合, 协调行动, 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工作, 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了《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但由于我省四季交替明显, 这样就会有不同种类的灾害发生, 所以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应对不同的问题, 从而加大了灾害评估的难度和处置难度, 一旦出现问题, 没有一个完整的应急工作流程, 特别是紧急物资的输送保障, 这就会给紧急事件持续发生留有不必要的时间, 所以我们应加大对应急物流的重视。

三、吉林省应急物流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应急物流管理体制与物流环节脱节

当前我省救灾物流管理中的运作流程主要是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协同地方政府共同开展救灾工作, 政府作为指挥调度, 在全局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 作为总指挥, 政府部门却不能够准确地掌握用于救援的物资物流流程的状况, 如, 生产、运输、储备等, 这样就使得在安排救援、调度物资的过程当中延缓时间, 影响救灾工作的开展。

(二) 救灾用品储备中心少, 储备体系不健全, 布局不合理

目前长春市的6个物流集中区建设的仓储中心都是以流通为主, 多为生产资料综合物流园区, 一般情况下以储备日常必需品为主, 如粮食、棉被、食用油等, 而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专门物资储备能力不够, 且数量不足, 如医疗设备、救生物资等。一旦发生突发情况, 救援工作往往会因此受到影响。长春市尚且如此, 省内其他的城市就更不具备条件了。这就不宜对重大灾害实施快速反应。

(三) 应急物流人才严重缺乏

应急物流的整体运作环境复杂, 不确定的因素很多, 这样就要求从事应急物流的保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物流培训, 但就目前吉林省从事应急物流的专门人员来看, 没有应急物流专业毕业的, 所有的素质培养都由从事工作以后开展的, 这样就使得每一次引进新人或对一些重大事件人员不够的情况下需要准备出一定的时间对参于人员进行提前教育和模拟训练。

(四) 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对于吉林省物流市场, 运输问题是亟待解决的“瓶

摘要:应急管理是政府科学管理的有效手段, 是减少由于自然灾害造成人民损失的有效保证。本文简要介绍了应急物流的概念, 我省的基本自然状况和应急物流的现状, 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 提出从协同机制、加强储备、人才培养、资金保障等几个方面对吉林省应急物流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吉林省林业生态建设问题探析 第4篇

关键词:林业生态建设 经济效益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a)-0-01

人类的生活离不开良好的自然环境。好的自然环境不仅是人类生存,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林业是国民经济中与自然环境最为密切相关的,它包含了湿地保护,森林生态维护,盐碱土改良,土地荒漠化治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等诸多方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行业。

1 吉林省自然环境概况

吉林省位于我国东北,北接黑龙江,南连辽宁,是典型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气候特点显著,夏季高温多雨,冬季寒冷湿润,全年降水量700 mm左右,而且每年有4至5个月的结冰期,四季分明。年均温度,仅达4 ℃左右。受地形的影响,气温分布明显由西北向东南显递增趋势。与我国绝大多数地区一致,吉林省1月温度最低,有记录可查最低为零下30 ℃左右;7月温度最高,有记录可查最高可至37.7 ℃。由于维度属于中纬偏高,加上地形因素影响,因此无霜期较长,山区一般在130 d左右,而平原区普遍在140 d左右。日照时数较短,全年仅2500 h左右,总辐射量约1150/mm2。

2 吉林省林业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林业一直是吉林省工作的重中之重,是长期以来吉林省优先发展的战略性行业。21世纪以来,吉林省相关部门更是针对农业制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实践证明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受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吉林省林业建设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接下来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究。(1)对林业重要性认识不够。受宣传工作的影响,吉林省林业建设还停留在以政府为主导和主要参加者的层面,社会大众对林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笔者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少部分官员和部分普通百姓对林业发展认识模糊,认为林业建设是国家的工作,与自己无关,因此参与的积极性不够。甚至部分主管林业部门的官员在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或是敷衍,未能彻底贯彻落实吉林省林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对林业的发展建设起了不利作用。(2)相关部门对林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较轻。除了对林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之外,在少数干群思想里还有轻视法律,不注重生态环保的思想,在地区经济发展中仍有少部分官员走先发展后治理,拿生态环境破坏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的落后工作方法。其具体表现为:随意砍伐保护林,焚烧秸秆,违法占用林地发展房地产等。有的官员对国家和吉林省关于退耕还田,退耕还林,退耕还湿等政策落实不够,都是当前吉林省林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3)林业建设受资金不足制约。吉林省经济长期以农业和重工业为主,经济形势一般,对林业发展投入的物质和资金有限。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限的资金投入成了吉林省林业建设的瓶颈。(4)森林更新换代工作滞后。为了贯彻国家的保护森林的相关政策,吉林省制订了一系列保护森林的具体实施办法,有一条就是限制采伐。这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森林,但是另一方面也使得森林的新陈代谢换代工作稍有滞后。如何解决因此带来的林农积极性下降等问题,对林业工作者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难题挑战。(5)体制改革不够深化。我国现行的林业制度基本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林权制度,即森林属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家正在对现行林权制度进行分类经营式改造,逐步推进林业发展建设的权,责,利体制,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以促进林业事业能够更好地建设发展。

3 吉林省林业建设发展政策建议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吉林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林业建设思路主要是:把保护放在首位,把多种经营作为重点,把产业化发展作为目标,开创在保护中经营,在经营中发展的路子。在建设性措施上要加大5个力度。就此思路,笔者给出以下几个政策建议。(1)大力加强林业宣传工作力度。首先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积极发展林业的氛围,从而尽可能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投身到林业建设中来。党在吉林省和吉林省政府的宣传部门应该充分利用掌握的舆论工具对林业发展建设进行深入而广泛的宣传,使林业建设,林业法律意识深入人心。(2)财政支出向林业适度倾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林业是一个建设周期长,盈利性不高但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部门,因此吉林省相关部门应当更好地利用财政来支持林业发展。这份两部分,一是积极向中央争取政策扶持,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责林业建设经费,从根本上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再有,吉林省可以针对林业招商引资,吸纳一切积极因素共同进行林业的建设。(3)不断深化林业制度改革。前文笔者曾经谈及,我国现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承接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林权体制,因此不适应新时期林业建设发展要求。吉林省政府在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框架下,要逐步推进集体林权流转体制改革,与工业等部门比照,明晰权责,调动广大企业和群众建设林业的积极性。(4)强化林业执法的力度。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吉林省的林业建设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森林警察和护林员是森林一线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同时,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爱林,护林。只有这样,林业建设才能真正成为群众广泛参与的一项公共事业。(5)重视科技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吉林省林业发展建设不能忽视科技的重要作用。从品种引进,到树木培育,到防虫害,防旱涝,防寒潮等一系列过程中均需要科技的支持。现阶段林业建设的科技投入还很落后,吉林省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才深入林区,实地指导,从而提高林业发展的整体水平。(6)强化对林业的总体管理。林业的管理,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对森林生态的维护,使森林具有自我修复能力,从而实现永续发展的基本过程。吉林省相关部门要采取适当措施,逐渐提高森林抵抗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从而使之能够永续地为人类所利用,进而真正达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宏伟目标。

4 结语

林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是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的部门。发展林业,是维护生态环境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相关经济产业发展的巨大动力,是造福子孙,功及千秋的大事。加快林业发展建设,不仅仅是吉林省,更是全国人民的一项巨大而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吉林省建设厅 第5篇

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从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灵活、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

二、进一步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法,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程序。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加速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依法办事程序。城乡规划的编制,要进一步完善向人大汇报、向公众公示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城乡规划的修改,要加强对原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要尽快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备案制度。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需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抓紧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各地要抓住《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抓紧落实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加快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和乡、村规划以及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突出抓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要抓紧做好2008、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和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布和备案工作。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的法定性、严肃性,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尽快建立城乡规划情况报表制度。

四、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力度。各地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立即着手调整“一书三证”审批程序,抓紧调整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要抓紧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完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等行政许可环节的办事程序和条件要求,应尽快建立满足法律要求,适应当地城乡建设发展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要抓紧调整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制定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办法,用好行政强制权。要不断完善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尽快到省建设厅购买统一印制的“一书三证”,4月1日以后现行的许可证、书将停止使用。

突出《吉林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按照其空间管制和事权划分要求,强化各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监管力度。

五、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按照建设部、监察部的统一部署,今年下半年我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的原则是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为重点,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工作,不断总结《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的经验教训。

六、要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分期分批的参加建设部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同时,要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和培训工作,并把《城乡规划法》的学习情况作为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人员的工作上岗条件。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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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环境、资源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3、关注民生。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要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做好住房建设规划。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城乡居民点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4、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要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充实规划内容,落实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的程序性要求。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要依法作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规划的实施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保证规划许可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5、先规划后建设。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法编制城乡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坚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各地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三、落实《城乡规划法》当前要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要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深化、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抓紧制定或修订有关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积极推进地方规划条例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修改与《城乡规划法》不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及时修订现行标准,加快在编标准的工作进度,抓紧其他标准的前期研究和开题立项工作,保证城乡规划标准体系制定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

1、大力推动目前在编的11项国家标准的编制与审查工作。

2、对于现有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研究,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3、要将具备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技术标准编制任务的情况,作为其资质考核与后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三)加强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突出国家和省(自治区)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中的管理要求,明确必须严格管制的内容,使经批准的规划可以作为省(自治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的依据。

抓紧修订《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四)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重点解决规划成果要兼顾在近、远期建设用地的管理上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成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1、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工作深度要求。制定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办法。

2、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

(五)完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强化对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求。

1、结合规划资质换证工作,摸清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对已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根据法律要求,给予相应处罚。

2、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六)加强规划制定的公众参与。保障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和了解规划。

1、在有关配套法规和规定中细化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序办法。

2、针对不同的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3、明确规划编制成果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附具的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的材料要求。

(七)完善规划选址和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与项目立项、土地划拔出让等审批环节的协同办法。

1、推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地方立法,加强并规范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选址工作。

2、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发放的范围、程序和基本条件。

3、抓紧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4、在地方配套法规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活动,明确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要求。

(八)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

1、地方配套法规要进一步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内容、程序、条件要求。

2、各地在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条例中,要认真研究、明确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的范围。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

(九)建立对规划的评估制度,完善城乡规划修改的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防止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1、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评估的具体办法,明确评估的周期、评估参与的部门、评估的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评估报告上报的程序等。

2、制定城乡规划修改审批、备案的操作办法。

3、制定有关配套法规、依法界定“利害关系人”,作为修改详细规划时征求意见的对象。并明确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方法,以及处理意见的具体办法。

(十)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突出监督检查对处理、纠正违法行为的力度。

1、给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会同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执行法律有关规定过程中具体的协同方式,起草案件移送及查处办法。

2、继续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完善。

3、建立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纠正办法以及违法者相应的赔偿措施。

(十一)完善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用好行政强制权。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配套法规,明确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程序。

2、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配套法规中,要明确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认真抓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学习好《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基础。建设部将大力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单位共同起草解说,要组织专门的培训师资队伍,对地级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组织学习研讨。建设部所属干部培训机构也要按照统一安排,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培训工作。

2、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学习培训《城乡规划法》的工作计划。组织县级市、县和镇乡政府的领导学习《城乡规划法》,学习城乡规划知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搞好自身的学习与培训。把学习好《城乡规划法》作为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人员上岗的条件,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与在职培训,也应把《城乡规划法》作为重要内容。

3、各地在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过程中,要研究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完善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建设部将区分不同层次、地区适时组织研讨和经验交流。

五、有效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 1、2008年,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为重点,依法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工作,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

2、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贯彻实施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

3、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左右时,与全国人大联合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同时,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重点了解规划法实施以来的执法现状;掌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效整改措施。从而进一步宣传《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检查落实工作。要根据文件要求,提出本地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意见,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加快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6篇

加快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王晓为

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10期

[摘要]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吉林省已着手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应该按照“联合征信、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交换平台,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以促进信用建设为目的的各项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关键词]吉林省 社会信用体系 基本状况 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0-0139-0

1一、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状况

近几年,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打造“信用吉林”为基本目标,开展打基础、建市场、办服务等工作。

(一)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建设

早在2003年,省政府就明确提出“建设四大体系,完善保障措施,确保信息流通,打造信用吉林”的总体目标。几年来,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等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实施,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地方性信用管理法规制度建设正在积极推进

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但部分省市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吉林省也已着手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2008年,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始立项调研,起草了《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现已列入省法制办2012年立法计划。

(三)行业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拓展与完善

《吉林信用网》发挥信用信息采集、传递,信用行为褒扬、警示、惩戒等作用,开展信用服务,11700余家企业和100万个人信用记录入库,为社会查询和发布信息3.5万余条。工商系统初步建成行业征信体系,有18万户企业、75万个个体工商户信息入库。地税系统把纳税人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等级评定和监管。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断完善,有11.6万户企事业单位、1330万自然人信用信息入库,为改善信贷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以“增强信用意识,打造信用吉林”为主题的信用宣传教育逐步深入

与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先进地区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建立沟通联络,适时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组织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及机关有关人员培训,已有322名企业管理者获得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组织推动同业配合和区域合作,开展“诚信宣传”“守合同、重信用”等活动,每年推荐公示一批诚信企业;2008年由吉林省发起,与辽宁、黑龙江、内蒙古开展区域信用建设合作交流,推选诚信示范企业,吉林省修正药业等25家企业被授予“东北四省区百家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吉林省信用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二是需要尽快建立全省统一征信平台;三是需要加快地方信用立法工作;四是需要大力开发信用产品和培育信用市场;五是需要进一步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诚信意识。

二、加快推进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协同推进

各级政府要把“打造信用吉林”摆上重要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工程”紧密结合,从法制基础、人才基础、平台设施基础做起,纳入政府重点工作,领导挂帅,高位操作,加强督导,推进落实。要建立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借鉴全国其他省市做法,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有关省级领导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区工作。全省形成上下对应、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需要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全省联合征信平台建设

一是按照“联合征信、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交换平台,归集各部门、各地区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通过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消除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壁垒。

二是要解决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立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联合征信平台建设和业务运行。人员编制可以新增新设,也可以从事业单位改革中划转。

三是要加大资金投入。政府要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征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

(三)需要加快推进地方征信立法步伐,建立信用配套制度规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管理

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建立法规规范、行政管理、经济调节、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相结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吉林省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 第7篇

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是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主要载体和工具,所有的普查成果数据最终都要存放到国家地名数据库中,因此,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的好坏,直接反应了地名普查成果数据的质量优劣。我省在地名普查中,非常重视数据库的建设,高标准,严要求,注重数据质量,确保地名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现势性。

一、主要做法

一是跟总参测绘总站合作,提高数据入库质量和效率。在普查伊始,考虑到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性比较强,我们跟总参测绘总站合作,通过总参直接将乡镇界线和村级生产线数据直接导入到国家地名数据库,同时将村的点状信息加载上去。同时,在总参测绘总站的指导下,我们独立开发了大比例地图导入程序,将各县市自己制作的城区图导入到国家数据库中,丰富了数据库的内容。这块工作直接减少了普查试点和全省数据库建设的工作量,节省了普查时间,同时提高了数据质量。二是加强普查试点的培训工作,提高普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为了让普查人员能够准确的将数据入库,我们聘请测绘方面的专家为普查试点工作人员进行测绘知识培训。试点地区也根据需要抽调了测绘、国土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到数据库建设中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数据库的建设质量。三是建立的数据库更新上报制度。在数据库建

设完成后,要求全省各县市严格按照制定的数据库更新机制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并按时上报。

二、经验启示

通过这几年的数据库建设,我们在实践中学习到了很多知识,也摸索出一些经验。

首先,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技术性很强,需要具有测绘或者地理信息系统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参与才能确保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在抽调数据库建设人员的时候,侧重选配几名专业技术人员。

其次,在数据处理方面,地理信息数据都带有坐标信息,入库的时候要进行一定的数据转换,并且误差会增多,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原始数据处理,批量加入到数据库中,借助总参测绘总站的技术力量,将大量的现成数据入库是一个提高数据质量的捷径。

加快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8篇

近几年, 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打造“信用吉林”为基本目标, 开展打基础、建市场、办服务等工作。

(一) 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建设

早在2003年, 省政府就明确提出“建设四大体系, 完善保障措施, 确保信息流通, 打造信用吉林”的总体目标。几年来, 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等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实施,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 地方性信用管理法规制度建设正在积极推进

目前, 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 但部分省市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吉林省也已着手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2008年, 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始立项调研, 起草了《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 现已列入省法制办2012年立法计划。

(三) 行业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拓展与完善

《吉林信用网》发挥信用信息采集、传递, 信用行为褒扬、警示、惩戒等作用, 开展信用服务, 11700余家企业和100万个人信用记录入库, 为社会查询和发布信息3.5万余条。工商系统初步建成行业征信体系, 有18万户企业、75万个个体工商户信息入库。地税系统把纳税人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等级评定和监管。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断完善, 有11.6万户企事业单位、1330万自然人信用信息入库, 为改善信贷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 以“增强信用意识, 打造信用吉林”为主题的信用宣传教育逐步深入

与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先进地区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建立沟通联络, 适时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组织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及机关有关人员培训, 已有322名企业管理者获得信用管理师资格证书;组织推动同业配合和区域合作, 开展“诚信宣传”“守合同、重信用”等活动, 每年推荐公示一批诚信企业;2008年由吉林省发起, 与辽宁、黑龙江、内蒙古开展区域信用建设合作交流, 推选诚信示范企业, 吉林省修正药业等25家企业被授予“东北四省区百家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吉林省信用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工作, 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二是需要尽快建立全省统一征信平台;三是需要加快地方信用立法工作;四是需要大力开发信用产品和培育信用市场;五是需要进一步加强信用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诚信意识。

二、加快推进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 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 协同推进

各级政府要把“打造信用吉林”摆上重要位置,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工程”紧密结合, 从法制基础、人才基础、平台设施基础做起, 纳入政府重点工作, 领导挂帅, 高位操作, 加强督导, 推进落实。要建立强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借鉴全国其他省市做法, 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有关省级领导任副组长,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协同推进。市 (州) 、县 (市、区) 要成立相应组织, 负责本地区工作。全省形成上下对应、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 需要加大投入, 加快推进全省联合征信平台建设

一是按照“联合征信、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交换平台, 归集各部门、各地区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 通过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消除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壁垒。

二是要解决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立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中心, 负责联合征信平台建设和业务运行。人员编制可以新增新设, 也可以从事业单位改革中划转。

三是要加大资金投入。政府要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征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

(三) 需要加快推进地方征信立法步伐, 建立信用配套制度规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吉林省实际, 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相关部门和机构,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 制定信用信息标准规范, 建立法规规范、行政管理、经济调节、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相结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四) 需要加强信用市场培育, 创新信用服务

大力推动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三大主体信用建设, 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水平和政府的公信力。创新发展方式, 支持和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现代信用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 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

摘要: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 吉林省已着手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应该按照“联合征信、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尽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交换平台, 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以促进信用建设为目的的各项活动, 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吉林省建设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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