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精选6篇)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1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1、安全管理责任制
2、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3、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4、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基建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各参与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一条 根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中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分阶段审批《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计划单》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计划单》,并委托监理单位对其进场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各种验收记录存档。
第三条 监督施工单位“两措”费用分阶段使用情况,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隐患曝光、专项整治、奖励罚款等手段,促进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续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条 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使项目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
第六条 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议。
第三章监理单位职责 第一条 监理部需认真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合同和上级有关规定,针对施工特点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策划与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监理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监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作为监理应承担的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监理责任。
第二条 建立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配备资质和能力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对现场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监理人员应有有效的资格证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监理部应配备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监理依据性资料。
第三条 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制定工程监理安全控制工作计划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将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目标和文明施工策划要求分解到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应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的范围;大中 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顺序是否合理。
第五条 对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六条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审定方案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对危及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协调解决。
第八条 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违章,杜绝重复发生严重违章。
第九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 严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执行开工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有效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第十三条 对重大、危险、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并负责记录和发出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按时发出工程监理月报并包含安全内容。
第十六条 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和隐患处置督促落 实整改措施,进行复查并记录。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笫十七条 按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事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
第十八条 按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奖罚。
第十九条 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和台账,做好安全监理日志记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权力: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有权调解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或拒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四章施工承包商职责
第一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政策和法规等。
第二条 服从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监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设单位、监理有关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 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合同要求明确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第四条 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切实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理监督。
第五条 对现场的安全施工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时,承包商负直接责任;对分包商的安全工作负监督和指导、教育责任,必须将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项目经理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确保实施到位。推行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安全工作与施工管理必须做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
第七条 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必须包括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履行报审程序;实施中务必落实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条 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内部安全大检套]一作,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第十条 配备合格的施工用机具,加强现场施工机械、工器具、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有效完好状态,并建立日常保养、维护制度。
第十一条 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业主项目部经理职责
第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条 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施工的各项规程、制度、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立即纠正,并严格考核。
第三条 经常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对生产、施工中急需解决的技术、经费、物资等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生产施工的的安全。
第四条 根据生产、施工的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
第五条 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的总体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纠偏;组织召开业主项目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
第六条 参加上级组织的定期或随机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示范工地的创建工作;参加工程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调查。第七条 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单位做到安全施工。
第八条 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安全例会和工程协调会安全作用,规范例会管理,及时、准确地汇集和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掌握施工动态,落实各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安全、规范、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
第二章 会议的目的
第一条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听取工程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对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和安排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程的里程碑计划和现场安全措施检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并制定解决办法或措施。
第三章 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第一条 安全工作例会由监理项目部总监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 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业主项目部代表、各参建项目部经理、安全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安全工作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业主项目部相关领导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或工程协调会
第四条 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项目经理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五条 施工项目部发言部分:总结每周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各工种;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执行情况,汇报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汇报上次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需要业主项目部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监理项目部发言部分:评述、总结安全文明措施的执行情况,汇报上次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汇报监理通知单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布置下阶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重点工作。
第七条 业主项目部发言部分:传达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听取工程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对工程情况的汇报,协调和安排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程的里程碑计划和现场安全措施检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并做出决策。
第八条 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监理项目部人员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在会后的三日内下发有关部门和各参建项目部,并要求各参建项目部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此会议纪要。
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实,使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 职责
第一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文明大检查并召开安全例会。
第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建立自检、巡检及检查验收的“三检”制度。
第三条 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日巡查和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
第三章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实行业主项目部、监理部和施工项目部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条 定期安全检查:
㈠ 半月由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部、施工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联合大检查。
㈢监理部及施工项目部(可联合进行)每个月至少进行二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㈢施工班组班长、兼职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进行本班组施工区域的安全检查。第三条 日常安全检查:
(-)日常施工过程中,业主项目部、各监理部、项目部和班组安全员应按照划分的安全监督区域进行不间断动态安全监督,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监理安全专责应坚持对施工现场日巡查和不定期开展“三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检查违章作业、检查安全施工设施),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查“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的检查活动。对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项目、重要部位、危险作业区、交叉作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防范,连续作业要跟踪监督检查。项目部经理、安全及质量专工应不定时深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部和项目部,要求监理公司对个别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员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要签发监理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时,要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汇报并给予停工或处罚。
第四条 专项检查:
业主项目部开展的专项检查,可采取制定检查方案及检查大纲,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及检查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及时整改,并提出防止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实现闭环。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为更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协议条款,为确保人身、设备、用电的安全。杜绝各类事故、事件及违章、违规、违反安全协议条款的行为,遵照下列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事故和违章行为,建设单位应返还安全保证金并予以适当奖励。本办法由南京北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参照有关标准制订,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一、事故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罚款不少于2 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罚款不少于1万元;
2、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每起罚款不少于1万元。
3、发生一般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每起罚款5000元。
二、管理性违章
1、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起扣除 1000 元。
2、不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每起扣除 1000 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起扣除1000 元;重复发生上述同类问题,加倍扣除。
3、未按照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起扣除 1000 元;未报甲方备案,每起扣除 1000 元。
4、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每起扣除 500 元。
5、未进行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除 200 元;新进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参加施工,每人次扣 除 200 元。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每人次扣除 200 元; 超过有效期,每人次扣除 100 元;
7、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次扣除 500元;
8、未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每起扣除 1000 元;
9、未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每起扣除 500-2000 元。
10、现场一旦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甲方及相关方,每起扣除 2000-5000元。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第二条 从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项目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成立消防领导组织
第三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经理、安全总监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指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第七条 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第九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四条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第十五条 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第十八条 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章 工地防火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检查以宿舍、仓库、木工间、食堂、脚手架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检查时如有发现,除没收器物外,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木工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清,如堆积不能及时清运的,处以罚款50元,木工间发现有人吸烟者罚款10元。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第五章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五条 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2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六条 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2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防火要害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由该部位的消防职能人负责维修及保管。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人,按照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条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超期、缺损的,及时向消防负责人汇报,及时更新。
第七章 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
第三十二条 各种警告牌、操作堆积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
第三十三条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第三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按规定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奖惩制度,遵守消防规章制度,对未发生灾事故,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材料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三十九条 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设好警示牌和灭火器。
第四十条 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如气温超过38℃以上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第四十一条 仓库间电灯要求吸顶,离地不得低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
第四十二条 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好灭火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检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
第十章 职工宿舍防火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职工宿舍防火工作有室长负责,室员共同配合。
第四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第四十六条 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他人乱拉乱接。
第四十七条 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电扇不得放在床内吹风。
第四十八条 职工宿舍每50㎡设置一只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定期检查期使用可靠性,按时补换药物。
第四十九条 防火工作负责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视生活区域及宿舍,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章 食堂间防火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工地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炊事班长全面负责,经常对炊事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灭火技术,增强防火意识。
第五十一条 炊事人员在作业时严禁吸烟,使用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十二条 食堂间内特别是灶间灭火器必须齐全、有效,各种防火警告牌挂设完整、醒目。
第五十三条 做好经常性防火检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灶间严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五条 奖励方法: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第十三章 防火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七条 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
项目消防负责人是工地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火灾的应急预案和落实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应急预案的实施。
(2)拟订项目经理部及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工作计划。
(3)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管理本工地的义务消防队和灭火训练。
(5)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学习,使职工懂得安全动火、用电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增强职工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五十八条 义务消防队防火责任制
(1)模范地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2)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向领导汇报。
(3)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4)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5)组织队员轮流值勤。
(6)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7)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活动。
(8)安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五十九条 现场电工防火责任制
(1)电工必须持安全生产监察局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
(2)要按照有关规范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3)配合技术人员正确计算配电线路负荷,配线正确,对配电线路指定专人负责和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得随便乱装乱用。
(4)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熔丝,按容量正确适用熔丝。
(5)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对超负荷和擅自加大熔丝容量等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6)积极主动向用电人员宣传安全用电常识,组织职工进行电器知识讲座,制止违章用电行为。
(7)配合义务消防员对电器防火器材进行维护。
(8)要掌握排除电气故障的方法,并会使用灭火器扑灭电气火灾。
第六十条 木工防火责任制
(1)禁止在木工间和木工作业场所吸烟。
(2)禁止在木工间使用明火。
(3)在操作各种木工机械前,仔细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完好。
(4)在工作完毕和下班时,清理场地,将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5)要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掌握防火灭火知识。
第六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
(1)不准携带火种入库。
(2)不准在库房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
(3)不准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和工场间。
(4)不准在库房内架设临时电线和使用60W以上的白炽灯,使用有镇流器的灯具,应将镇流器安装在库房外。
(5)不准在库房内存放仓库人员使用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
(6)要将各类物资分类、限额存放;堆放的物资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7)认真检查物资堆放安全情况,离开仓库时切断电源,并关闭门窗。
(8)掌握储存物资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发现火灾后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救。
第六十二条 焊工防火责任制
(1)有《焊、割工种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实习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不准从事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审批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不了解焊、割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4)盛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管道、仓间、罐柜等,未经清洗和测爆,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5)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声、隔热、装饰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6)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7)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8)因火星飞溅、导体传热和感应能引起焊割部位毗连的物体、建筑物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9)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焊、割。
第六十三条 门卫、警卫人员防火守则
(1)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对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
(2)严禁任何人擅自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施工现场。
(3)要加强夜间巡逻,认真检查火源、火种和电源等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并做好值班记录。
(4)要掌握单位内重点部位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和灭火器材的分布情况,会使用灭火器材扑灭初起火灾。
(5)要熟悉火灾、救护、公安报警和上级主管部门电话号码,发生火灾,及时报警。
第六十四条 职工防火守则
(1)在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学习消防知识,懂得消防工作重要性。
(2)爱护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
(3)自觉遵守工地有关部位的消防制度。听从职能人员的劝告。
(4)严禁在床上吸烟及乱扔烟头,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器设备。
(5)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3篇
我国多年来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企业负责, 行业管理, 国家监察, 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种管理体制的不尽完善和对新形势、新经济发展的不尽适应也逐渐显现。
1) “企业负责”:意味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主要与施工方有关, 安全风险由施工方单独承担。工程建设中, 建设方在与施工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里, 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要求“企业负责”, 实际上是弱化了建设方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责任地位, 替建设方规避了安全风险。建设方将安全风险以定额中“安全生产费用”的较小代价, 合法地转移至施工方。在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相互关系中, 施工方处于从属和弱势地位, 要从属和弱势者独立承担安全生产风险是欠公平的, 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获利和风险关系明显失衡。
2) 工程建设中, 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各主体方, 关于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不明确。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各主体方, 以旁观者的姿态出现, 不太关注和重视安全生产, 有的甚至认为我不是施工方, 安全生产与我无关, 就算发生安全事故, 建设、设计、监理等在安全事故中很难追究其责任。虽然在相关的制度中也有部分与建设、设计、监理权利义务要求的内容, 但实际操作起来, 很难见效, 而且施工方在建设领域一直都处在建设方、监理方的管辖范围, 施工方往往被“指定”承当全部安全责任, 很难正正做到公平。
3) 在某种程度上, 政府对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缺乏激励机制, 对违法、违章行为缺乏处罚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和成本最小, 是每个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目标。企业不会将精力、资金投至没有经济效益的地方。建设工程施工中, 施工方并非不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后果, 他们担心事故发生, 但出于生存、利润与发展的考虑, 认为抓安全生产要投入, 没有利润, 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 不怎么抓也没有出什么大事, 往往不愿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不采取有力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 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对待安全生产问题。施工方的侥幸心理, 除了与只重视眼前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带来的隐形及长远效益的主观原因有关外, 还与行业管理的政策, 措施有关。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没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 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 导致施工方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或受挫。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不按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 但侥幸没出安全事故的企业, 缺乏处罚或缺乏有力度的处罚, 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安全生产问题的麻痹、马虎、漫不经心及侥幸心理, 致使施工方在安全生产及管理上的精力、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 措施不力, 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工程中, 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偏低, 这也是施工方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的客观原因。
4) 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往往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建设专业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自我保护意识差。他们身处企业的下层, 一些工人尚达不到训练有素和职业化, 很难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有效有“群众监督”。
5) 施工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社会主义市场中都处于“要饭”地位, 给饭者为建设者, 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就是:建设方在建设领域内“统治”施工方, 但具体做工的都是施工方, 出安全事故的肯定也只是施工方, 但很多事故的发生却与建设方息息相关。不合理压缩工期;严重拖欠工程款;安全费用过低;动辄大额处罚施工方;施工方无发言权等不合理现象到处都是, 施工方为了顺利接下工程, 必然要在其微波的利润中拿出部分做关系经费, 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 又要拿出部分利润来跑关系, 这就很必然导致施工方更无力来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问题, 只能是嘴上说重要, 实际却很难拿的出钱来管理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必然高发不下。
二、完善和改进建议
由于国情和社会保障制度不甚健全等, 不可能让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关闭、歇业。要实现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行业主管部门应从多种渠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 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 完善和改进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 重新界定建设活动中, 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上的责任。确立建设方是安全生产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机制。设计、监理、安全生产所需设施、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视不同情况承担次要和连带责任。所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表明, 事故与建设方有关的占相当比例, 必须加大对建设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2) 政府要出台使施工单位通过抓安全生产获得利益, 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的政策、措施。建议设立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奖励安全生产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 尤其是奖励直接面临安全风险的施工方。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补偿金制度, 对建设各主体方, 尤其是对施工方作适当的、政府能承受的补偿, 在政府和行业管理层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业的权益氛围。3)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 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对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视情况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用这笔不菲的押金或保证金提醒各方, 必须安全生产。4) 工程总造价中, 施工方获取的利润水平应与所承担的安全风险大致相协调, 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 根据国家、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 通过对各地、各类有代表性的工程, 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的合理比例。5) 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除了已实行的意外伤害等保险外, 还应设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新险种, 如建设方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其中一些险种应强制推行, 同时政府要有政策支持。
三、结语
总之, 要切实有效地避免或杜绝建设工程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 首先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标本兼治, 督促施工企业将“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 从根本上对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给以制度保障, 进而实现工程建设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摘要:由于建设工程的特点, 从业人员群体的特殊性, 使我国建设工程行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国家在建设领域颁布了很多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 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根本上保护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 但对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管理制度问题, 我有个人的看法, 现就这一问题, 我谈下个人的观点。
高校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 第4篇
[关键词]高校;安全管理;大学生犯罪;制度化建设
一、高效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引向深入,高校校园日益“社会化”,各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校生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在校学生总规模达2700万人,学生规模居世界第一[1]。根据美国学者马丁·特罗(Matin Trow)的高等教育大众化理论,我国已初步实现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阶段的转变。高校扩招,一方面是符合我国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毋庸置疑,另一方面随着高校开放程度的提高,社会上一些不良的经济文化价值观念也会趁机侵蚀大学教育的方方面面,造成部分在校大学生思想认识上的混乱,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据调查,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开始上升,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2]。与此同时,伴随着在校大学生犯罪数量的增加,在校大学生犯罪社会危害性增加的趋势也愈来愈明显。在校大学生犯罪不仅极大地影响大学生个人的成长,也不利于我国在高速发展时期对人才的大量需求与高的要求,当然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面对日趋严重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现象,当前高校安全管理还存在的不足,在制度的落实和实施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囿于各个高校的情况不同,在构建的安保机制上也有差异。本文系统的构建高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高校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原则和特点分析
(一)高校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分析
实践中各个高校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有着不同的处理办法。高校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依法处置原则
现代社会无论是对犯罪的打击还是对犯罪的防控都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同样作为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构建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机制时也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首先,依法治理原则强调了制度的规范性及预设性,防止了防控工作的随意性,维护了防控机制的正当性。其次,依法处置原则使防控机制成为成熟的、技术化的、普遍适应的制度。这对促进和保持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机制得正当性、合理性,为今后有效、合理地应对同类问题的处置可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案。最后,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可以防止因犯罪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和加害人对处置工作的不满和对其公正性的怀疑,避免在处置过程中损害政府和高校的形象。
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原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要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性,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学上比例原则是贯穿立法、执法等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原则。构建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机制时,我们也必须坚持比例原则。它既是实现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立法目的的有力保障,又是监督高校和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在校大学生权益的不容忽视的、积极有效的手段。高校和相关部门在防控的行为、目的及手段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防控目标的实现和在校大学生权益的保障,避免无谓的侵害,使犯罪防控工作具有监督性、节制性和针对性。
3.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新时期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工作要制定正确的处置策略,即做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在防控机制的制度构建上应坚持以下三点:首先是常规预防。所谓常规预防是指通过常规力量、常规渠道的预防[3]。一般是指在应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时必须坚持由学校宏观牵头,学院全力配合,保卫部门主要处置的原则。其次是技术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化的社会工程,高校在应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时需要技术化的处置和技术条件的支持,使其能够有效运转。如情报信息系统应當健全,以便能够迅速反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后是分层预防。分层预防是指高校在应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时,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预防主体的职责。各预防主体应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积极开展犯罪防控工作。将学生之间的矛盾、学生与其他人员的矛盾或者各种可能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诱因解决在基层、控制在局部。
(二)高校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特点分析
高校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特点就是系统性,这一特征表现为体系内的各构成要素分层次排列组合,互为联动,整体运作,并不断完善,促使整个体系持续、稳定、有效地发展。它又包含整体性、协同性、层次性与开放性四大系统性特征。
1.整体性。任何系统都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防范工程,高校在建立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机制时,更应该强调系统的整体功能和整体优势。构建防控体系的目的是要将学校的保卫力量和教师力量以及学生骨干力量,按照系统优化原则组建成一个经济(少内耗)、合理(能够互补)的高校防控力量体系,以极大地提高高校各机关、各部门的整体效能。
2.协同性。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机制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分工的多样性。近年来,受变化多端、纷繁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在校大学生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为了应对不断增加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现象,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高校治安防控体系;形成了地方政府机关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政府各部门与高校相互协作,高校内部保卫干部、校卫队员、教师和学生骨干等多群体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在维护高校和谐稳定这一基本价值目标的统领下,各部门、群体应统一起来,加强横向联系,促进相互配合、协作,确保信息畅通,充分体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而且必须具有的协同性。
3.层次性。根据系统学原理,系统是否有效以及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正确地划分层次。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体系是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加强系统的层次化建设,实现职责和权力的平衡与统一,形成合理、高效的职责分工与权力分配。因此,高校在构建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机制时既要保证信息、指令的迅速传递,又要科学、合理地考虑管理的幅度和效果。
三、高校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校园安全立法工作
目前,关于高校校园安全保障和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方面相关的主要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一些地方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根据本区域特点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宁波市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为高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促进在校大学生犯罪防控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在适用的对象上来讲相对较为狭窄,大多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所制定的又多是一些程式性的规定,内容上缺乏实体规范的支持,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弊端。当前,校园安全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校园安全主体,建立健全校园各类安全机构,确认他们在校园安全管理活动中的职责与职权。实践中上海和江苏等省份已有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二)构建犯罪防控预警机制
目前高校涉及在校大学生之间的信息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一方面,对于犯罪的在校大学生的犯罪动机在没有外化为行为之前根本就不容易觉察,只能是外露些许痕迹,且这些痕迹也只能是少部分身边的同学才可能发现;另一方面,高校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缺少经常性的沟通和联系,信息处理不明确,收集的渠道和体系也有待扩展和完善。因此,高校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高校和高校后勤服务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机制,搭建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学生骨干等组成的统一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协调平台,通过开展学生身心普查、学生状况调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情况和学习生活中的现实表现。促使此类学生改变一些不良的倾向,防微杜渐,将他们的犯意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健全犯罪防控疏导机制
现实生活中,一般在校大学生自尊心较强,具有较强的个性特點,但由于个体性格、成长经历和家庭背景等一些因素的影响,他们中的部分人可能会在大学生活适应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心理问题。如果这些心理问题长期不能得到疏导,他们的人格就可能会慢慢发生扭曲,一旦遇见不顺心的事情,他们就会莫名地将自己的情绪宣泄在别人的身上,引发各类案件。因此,高校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心理咨询师队伍,通过开设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卫生知识宣传和挫折教育等形式,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整体心理水平,增强他们心理自我调适能力,促使他们树立起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学习、生活态度。
(四)加强和改进在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高校是培养人的机构,它不仅是专业知识学习的场所,更是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环境所在。高校要积极探索在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模式来提升在校大学生的自身素养。首先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熟悉思想政治工作,又了解学生思想动机和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这支队伍应是专兼职结合、有技术保障、师生共同参与的队伍。一方面需要他们加强对在校大学生行为的引导和监控,另一方面需要他们能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掌握学生的日常行为和相关信息,摸清他们的思想脉搏和心理特点,有针对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创建新型的高校安保机制
高校的安保机制是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关键制度,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安保的预防机制:第一,重视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保卫工作队伍。加强对高校保卫干部在新形势下的安全管理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校卫队在岗位执勤和校园巡查中的生力军作用,做好校园动态治安巡检工作;通过校园“110”建设,科学有效地整合各方资源,进一步明确高校各职能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与处置程序,及时掌握各类事件、案件的苗头,使各类矛盾和纠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先期处置,预防和控制各类案件的发生。第二,加大投入,增添设备,提高管理能力。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作为防范措施的“三铁一器”,即“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已经不能适应高校治安防范形势的需要,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高校要舍得花钱保平安,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装置,通过在相关部位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提高破案效率,打击和震慑校园违法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刘延东.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全力推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EB/0L].http://www.moe.gov.cn/edoas/website18/22/info123105103205
4322.htm,2009-3-14.
[2]张丽萍.浅析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现状原因及防范[EB/0L].http://www.lunwentianxia.com/,2008-9-25.
[3]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J].中国法学,2003,(3):15.
[作者简介]叶卫树(1973—),男,硕士,助理研究员,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保卫处干部,研究方向:教育学;李茂久(1981—),男,硕士,助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2、施工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
1)施工项目防火设计必须委托持有市建委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
2)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营业性的公共场所,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内部会场、娱乐场所和计算机房、档案室等重要场所的内部装修必须履行防火审核报批手续。
3)报批的程序为:酒店先将填写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送审表,连同有关的图纸、资料送酒店保安部办公室,经酒店保安部经理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经核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核准。
4)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监督部门和酒店保安部经理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队伍的管理
1)施工队伍进场之前,酒店工程部应会同保安部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包括防火、治安管理等内容的安全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严格按协议执行。
2)外省市的施工人员应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人口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本市的施工人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酒店工程和保安部对施工人员的基本情况要登记造册,对他们上述有效证件复印配备。
3)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掌握消防、治安的基本常识和要求,并学会使用常用的灭火器材和了解紧急情况时正确处置,及时报告的程序,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4)电工、焊工及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作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不得跨工种作业,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酒店人力资源部应统一制作临时出入证,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配带“临时出入证”胸卡,如有两个以上项目的施工,对同时在酒店内施工的人员,可按胸卡颜色的不同加以区分,便于管理。
6)外来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无关的区域内乱窜或逗留。除特殊原因经酒店领导批准的以外,一般情况下外来人员不得在酒店内留宿。
7)禁止施工人员将施工现场作为生活场所用电、火炉烧水、煮饭。
8)酒店应制订并颁布施工防火、治安有关奖惩规定,对有违章行为的施工单位和不服从管理的,可停止其施工作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因违章造成事故的,应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场地的管理
1)建立禁烟区域。施工现场有火灾危险的部位须有醒目的禁烟、火标志。在安全处设固定吸烟点并放置有水的非燃容器,确保烟头、烟灰、火柴梗不落地。
2)建立危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施工现场内严格限制危险品的存放量,以当天的使用量为限,用多少,领多少,用剩的须当天进库,严禁在作业现场过夜。油漆作业不得与明火作业交叉进行。
3)安全用电管理。对施工用电应经工程部门核准配给,防止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电线,需拉临时线,应事先申请批准,并要有防护措施,使用完毕及时收掉。施工所用各种电气设备必须完好,严禁带“病”使用。
4)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防止因堆放各种建筑、装修材料而堵塞,影响安全。
5)每天施工结束后要清理场地,用剩的危险品、易燃品应进库存放,清除现场的可燃垃圾。临时堆放垃圾的地方应远离火种,并及时清出,勿使堆放过多和时间过长。严禁用焚烧的方法处理垃圾。
6)施工所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应有严格的保管制度,尤其是价值较高的物品,需有专人管理,领用手续清楚。
7)施工队伍必须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劝阻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a)酒店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b)保安部应按照三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按规定申报核准。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时间继续动火作业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6、动火前必须做到“五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
3)附近有难以移动的易燃品,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
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7、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
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
2)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火。
3)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6篇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2、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面签并加盖手印存档,对不能到岗履职的单位人员下发整改通知,开工条审查不允许通过;
3、对现场存在深基坑或项目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形成鉴定资料和影像档案;开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观测机构对基坑边坡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定期观测,并定期公示观测数据。
4、项目在申请开工安全条审查前必须完成项目施工围挡、车辆冲洗平台和进出场道路的硬化,围挡外必需粘贴创卫、创交模及创文明城市宣传标语,九牌二图和《xx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十项管理规定》。围挡和车辆冲洗平台,具体施工标准按照《xx市房屋建设工程和闲置土地创卫标准》实施。
本条九牌二图是:①工程项目概况牌;②责任主体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电话牌;③安全生产制度牌;④消防保卫制度牌;⑤文明施工牌;⑥建筑节能公示牌;⑦重大危险源识别牌;⑧规划审批牌;⑨五方责任主体牌;⑩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和安全达标图;○11施工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对建筑工程以下重要环节的监督必须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监督科要形成安全监督交底报告,登录信息平台汇总,并作为日常安全抽查检查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责任交底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编制、审批交底制度;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交底制度;
4、基坑(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6、高处作业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7、人工挖孔桩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8、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9、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0、临时用电及小型机具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1、电梯井、施工电梯等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行监督抽测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且不少于10套;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且不少于20套;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且不少于30套;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并采取实体检测方式。
2、质量安全一线监督员,必须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形成履职记录并登录省、市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质量监督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经监督小组会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后由质量监督员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并录入建筑信息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①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对混凝土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对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及现场塌落度检测记录进行抽查,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力度和加强对专项实验室的延伸监督,对现场混凝土试块留置和标养、同条养护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督查记录。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行为或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立即下发《工程停整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建成的主体结构逐层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检测一般构数量原则上每层不不少于30%,所有影响结构安全的构必须全数检测。
②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结构构轴线、几何尺寸情况;
③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情况;
④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及窗台、阳台混凝土压顶情况;
⑤砌体工程平整度、垂直度、组砌方法及竖向和水平灰缝施工情况;
⑥厕所、厨房混凝土翻边情况。翻边在未完成主体验收前严禁粉刷;如翻边为二次浇捣应对预留钢筋、翻边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触面是否采用人工凿毛进行重点监督。
⑦必须对屋面外墙的淋水试验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条监督项目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情况。
、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时,应核查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按照创国卫、创交模、创文明城市要求核查现场围挡、冲洗平台、扬尘控制、道路硬化、卫生管理、材料堆放等核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3、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应将人的“三违”不安全行为、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桩、基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洞口及临边防护作为重点管理。
2、对抽检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核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3、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处于非受检状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消号。
第十二条监督项目分部(子分部)验收情况;
、验收监督组参加监督验收过程中,必须落实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参加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不具备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由监督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监督人员应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强条”的实施;重点抽查梁柱节点、悬挑构、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平整、砌筑方法、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外墙渗水、厨卫漏水、建筑节能等。
3、验收监督不通过的项目,责令整改。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下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停工通知单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要求
、依据x建建〔XX〕x号《xx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和湘建建[XX]44号《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阶段的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政道路、桥梁按完成各阶段工程进度量,其施工进度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2、各阶段性质量安全标准化验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①建筑工地建筑围挡外必须整洁、美观,所粘挂的宣传标语应无破损和污染;施工现场进出大门和车辆冲洗平台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主次干道必须通顺,施工场地必须设置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设施;
②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堆场、搅拌场(砂浆),钢筋加工棚等作业区必须硬化;建筑材料、构、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图堆放,堆放整齐并按名称、品种、规格挂标牌;
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宿舍周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并按要求配备生活垃圾桶和灭火器材;食堂必须符合建筑工地创卫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④外架钢管必须刷黄色油漆,剪刀撑、临边防护栏杆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悬挑架首层必须封闭,并在外设置分层带,分层带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
⑤施工现场首层必须封闭施工,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从安全施工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工地楼层和外架无建筑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外运,必须集中码堆或装袋处理
3、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分别对施工、监理下达督办函,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评定合格,方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项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价结果和分项评分会及时录入《xx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同步。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按照《xx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市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纪人员进行严格追责。
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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