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精选6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1篇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事故的分类
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
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
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公司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凡是超出重大事故规定范围的事故,一律视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0吨以上。(注:不论回收多少,均以跑出贮罐、管线、设备的数量为准,下同)。
3、一级事故,重伤1-2人;轻伤10人及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5-20吨。
4、二级事故,轻伤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5吨。
5、三级事故,轻伤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0.2-2吨。
6、非等级事故,未达到以上规定范围的事故,为非等级事故或轻微事故。
7、未遂事故: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第七条 人身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三个工作日(不含三个工作日)以上,且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为轻微伤。
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伤:(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造成职业病的;
(10)工业毒物、有害气体中度以上中毒。
(11)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报政府安监机构审查确定。第八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1、人员伤亡等所支出的费用(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丧葬及抚恤费用。(3)补助及救济费用。(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现场抢救费用。(3)清理现场费用。(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公司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第三章 事故的管理
第九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报告、登记、统计和跟踪封闭。
第十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环境事故和职业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电力事故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承包商及施工事故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断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单位完成事故防范措施和检查问题的整改后,组织对其完成情况和控制效果进行验证检查,事故单位应按时间要求完成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关闭。
第四章 事故的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级别事故,并符合国务院第493号令一般事故以上伤亡和损失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公司或车间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一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公司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事故,公司配合政府安监等部门调查;其他等级事故,公司组织车间或部门配合调查;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负责调查。公司根据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可指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同事故的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车间、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4、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6、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7、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8、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9、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不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或已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11、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5、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三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多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令其赔偿损失或给予警告、降薪、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各级事故,按上级政府安监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的处理除根据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依据事故经济处罚通则做出处罚外,亦应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补充经济处罚。第三十三条 公司等级事故经济处罚通则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
2、发生一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50%。
3、发生二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5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
4、发生三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2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 的5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安全奖的100%。
5、发生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500元。第三十四条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做出特殊贡献,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避免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给予特别奖励。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防止或制止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火灾、自然灾害隐患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奖励。由公司安全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审批。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程序
1、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2、一、二、三级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决定,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后实施。
3、重大及以上事故,执行政府的事故处理决定。
第八章 事故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人员。第三十八条 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记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及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等;(3)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材料等;(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7)事故伤害人员抢救、治疗及伤害程度鉴定资料;(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10)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及其他文件材料;(12)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13)事故处理决定、批复;
(14)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15)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2篇
2.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3.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凡是有人员受伤或死亡,无论轻重,必须在5分钟内由事故发生地的车间负责人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在收到报告5分钟内必须上报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上报方式为口头或者电话)
2.如发生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安全负责人(即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收到报告后,应当在1个小时内报告给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事故发生后,如果没有人员受伤,但是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必须在30分钟内由事故发生地的车间负责人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在收到报告10分钟内必须上报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上报方式为口头或者电话)
4.口头或者电话报告后,事故发生地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补齐书面材料上交给安全经理。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包括损失的物品和价格)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字,已经采取的措施。
公司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严禁复制
三.事故调查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指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人员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协助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上级部门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公司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
2.对于事故调查组给出的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由公司按有关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于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执行,行政人事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编制:审核:批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3篇
在2010年7月16日18时的时候, 辽宁省大连市新港周边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 造成原油大量损失, 同时引发了火灾的发生。毫无疑问, 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首先给中石油带来了损失, 大火无情, 被燃烧掉的原油价值已经很难估算, 而事故给大连市海洋环境、渔业、旅游业带来的影响更难以估算。损失是惨重的, 教训是深刻的。
事故的发生让人们看到了一个锁链:初始原因 (卸载原油的含硫较高) →间接原因 (原油接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直接原因 (原油的含硫较高、加入脱硫剂) →事故 (管线爆炸着火) →伤害 (设备损坏、原油泄漏、污染环境) , 只要这一系列和一连串事件中有一件不发生, 事故就会戛然而止。
据事故特性的研究分析, 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因果性, 也有一定的随机性, 更有潜伏的特性。
事故的因果性表明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对事故进行深度的调查与分析时, 首先要做到的是弄清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寻找到造成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对症下药, 为今后此类事故的发生做好预防工作。
事故的随机性指的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都是偶然的。同样, 这样就说明了一个问题, 防止事故的发生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从表面层次上来讲, 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掌握了事故潜伏期对有效预防事故起到关键作用。在事故发生之前, 人、机以及环境系统这三个所处的状态是十分不稳定的, 这也就意味着该系统存在着许多的隐患, 同时也就说明具有危险性。一旦这时有一个可触发因素发生, 就会造成不可想象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一些企业当中, 这些企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都没有发生事故,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就导致了员工出现麻痹大意, 也就是对事故的潜伏性产生了忽视, 这是属于安全生产中的思想隐患, 是属于可以克服的。
事故的发生规律告诉我们, 一切事故皆可预防, 一切事故皆可避免。海因法则同样告诉我们,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 必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 以及1000处事故隐患。说明事故是有征兆的、有苗头的, 而且前期主要表现为隐患, 那么我们就可以去发现隐患, 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而达到预防和避免事故的目的。从过去发生事故的教训看, 所有发生了的事故都是有明确的原因的, 是可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范的。
如果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度的解剖, 就会发现在最终都会总结道管理层次的原因上去。通对系统的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就会发现, 无论是工艺还是工作安全方面, 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用可以控制的措施, 避免事故的发生。并且, 在一般情况下安全事故在发生之前都有一定的预兆, 我们可以对安全事故发生的预兆进行总结, 并且通过这些经验对其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控制以及应急处置, 从而有效的避免事故发生。
发生事故原因分析一般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个方面分析。直接原因有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有管理不到位或失误。
以石化管道企业为例分析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以及间接原因。
2 直接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分类不安全状态分类不安全状态常见的状态主要表现为:
机械物质中不安全状态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中存在着很多的缺陷。比如说无防护、无防护罩、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绝缘不良、局部通风、电气未接地、无消音系统、噪声等。
如果对其防护不当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比如说是将防护罩安置在不当的位置或者是防护装置调整不当、防爆装置不当以及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等等。
设备、工具以及附件当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比如设备设计不当、附件和工具结构不合理。
设备强度不够如机械强度、绝缘强度不够、起吊生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使用存在缺陷的设备, 导致机器在不正常的状态下持续工作。
对于超期或者是存在隐患的设备没有进行定期的维修以及护理。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
施工环境的不安全。在进行施工的场地中经常存在着施工光线不充足或者是烟尘在施工场地中弥漫, 甚至有的地方存在通风不良以及通风系统效率低、最后造成了可燃气体浓度超过安全极限;
作业场地杂乱或环境受限。如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无“安全通道”或通道杂乱。
人为施工行为的没有按照标准来执行, 有的施工行为甚至是对安全和警告进行忽视。对于禁动以及关停的机器进行违章的操作和移动;在对机器进行开动或者是关停的时候没有给出相应的信号;在将机器进行关停的时候没有锁死, 造成了机器自身出现意动, 有的甚至是忘记关闭机器;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客货混载;
冒险场所、冒险行为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进入涵洞;未经安全人员、监护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易燃易爆场所明火等。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冒险行为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 忽视其作用。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不安全的装束: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的服装;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 安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在施工中施工设计以及施工设备存在隐患。这些隐患就包括建筑物、仪器仪表、工艺过程以及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同时施工的方式以及施工材料的选择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在施工中的施工人员大多都是农民工, 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 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安全意识极为缺乏有的工作人员对安全施工技术甚至没有一点的了解。
施工单位中的劳动组织极为不合理。
(1) 对于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的指导或者是进行错误的指导。
(2) 施工单位没有完善、健全的安全操作体制。
(3) 对于安全事故防范没有进行采取专业认真的措施, 导致了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改进不彻底。
4 预防事故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顺序和原则
对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彻底的了解和分析, 并且针对其根本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才能够在对大成都上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这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充分利用的相关的安全技术来减少甚至大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
4.1 安全技术措施的等级顺序
在进行安全施工事故进行防范中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是预防事故发生最直接的与最根本解决对策。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设备的本身是具有本质安全性能, 也就不会出现事故和危害。当出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消除病害时, 就要采用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在施工的过程中为施工设备设计出一种甚至是多种的安全防护设备, 从而做到在最大限度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在采用间接安全技术措施消除病害的的时候, 施工人员同时还可以采用检测报警装置与警示标志等方式, 向施工人员进行提醒与警告, 在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的时候方便及时的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或者是以最快的速度撤离事故现场。如果在进行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后仍然不能够很好的解决避免事故发生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采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措施来减弱危害程度。
4.2 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在无法彻底消除、预防以及减弱危险危害情况下, 应当彻底的将施工作业人员与危险因素进行有效的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 同时在施工现场储备大量的保护设备。比如说是遥控作业、隔离操作室、安全罩、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需要的自救装置。当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造成了失误或设备运行达到了一定的危险程度时, 应当通过联锁装置对其进行终止。在一些容易发生故障或者是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地方, 应当在施工场地中配置醒目的安全色以及安全标志, 在必要的情况下, 配备声、光或声光组合的危险报警装置。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或者是无法进行消除的时候, 可采取有效预防性技术措施来危险发生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预防。比如使用安全绳、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等。警告联锁隔离减弱预防对设计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在最大程度上根本上对危害因素进行消除。例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或者是采用无害物质来替代危害物质, 从而有效的实现作业的自动化, 比如遥控技术。预防事故发生的对策原则 (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原则) 。
根据预防事故原则, 可以采取以下集中颇为有效的基本控制危险有害因素对策。
(1) 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有效的改进, 在对大程度上实现作业的自动化与机械化。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不仅仅是改进生产的重要手段, 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技术难题重要手段。
(2) 设置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3) 电气使用安全方法。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认证、设置备用电源、防触电、电气防火防爆以及防静电措施。
(4) 对机器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以及维修检测。使其保证良好的状态, 从而将其使用寿命进行明显的延长, 最终达到预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的目的。
(5) 工作地点布置与整洁。布置:按照人机工程学要求有最合适的操作位置, 保持通道畅通, 保持安全距离等。整洁:如清除废屑、堆放整齐、修复损坏的地面等。
(6) 个人防护用品。选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检验、维护、修理措施。
5 常用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
5.1 对危害源进行消除
有效的消除在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源, 从根本对事故的发生进行防止。但是从根本上对危险源进行彻底的消除。因此, 人们在对危险源进行消除的时候, 往往会对一些危险性大的危险源进行首要的消除。再对危险源进行消除的时候可以通过适当的工具、技术、设备、设施等进行选择, 尽可能的选择一些无毒、无害以及不能致人伤害的物质来对某种危险源进行彻底的消除。
5.2 最大程度上对能量或危险物质进行限制
对能量或危险物质进行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防止事故的发生, 比如尽可能的减少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量, 从而防止能量进行蓄积, 安全的将能量进行释放等。
5.3 采用隔离的方式
有效的采取隔离技术, 不仅可以对事故的扩大进行防止, 还可以有效的减少事故的损失。
5.4 对施工作业中的故障以及失误尽可能的进行减少
最大限度的增加安全系数、可靠性或者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设置等来有效的减轻施工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设备的故障以及事故的发生。
5.5 告警
包括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告警。
6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有效的防止意外释放的能量造成对人或者物的损坏的技术称之为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 尽最大可能的将局面进行迅速的控制, 从而有效的事故扩大进行防止, 其目的就是避免引起二次事故发生, 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危害。
(1) 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作为减少安全事故事故伤害的隔离措施, 就是将需要保护的对象和意外释放的能量或者危险物质进行隔开。
(2) 在施工作业设备中设置薄弱环节。在设备出现意外的时候利用好事先设计好的薄弱环节, 使事故中的能量按照人们的想法进行有序的释放, 从而做到防止能量对被保护人或物进行伤害。如安全泄压阀以及高压易熔塞等就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3) 设置避难场所以及求救方式。设置出一个避难场所, 就是为了当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候工作人员可以进行有序的撤离或者是进行暂时的躲避, 从而避免受到伤害或者求援时间赢得更多的宝贵时间。
7 结束语
事故管理主要体现在“预防为主”, 也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有效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主要的不是在于如何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快速的抢救以及撤离, 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在前期的工作中将安全事故的诱发因素进行最大限度上的消除, 争取做到安全施工, 安全作业, 才是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所在。即使在做好前期工作时不能够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完全的杜绝, 但是还是需要做到思想上重视, 争取做到预防措施得当, 从而有效的使得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可以大大减少, 甚至最终做到彻底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刘建雄主编.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典型事故案例图解与分析[J].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2009.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急救援
中图分类号:F2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a)-0206-01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人们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也有事故发生时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故。险肇事故是很危险的,如果再次发生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自然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险,人类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也总是伴随着危险。所以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普遍存在。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在不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危险各不相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就存在着差异。对大量的事故调查、统计、分析表明,事故有其自身特有的属性,掌握和研究这些特性,对于指导人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和预防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 事故分析
事故大多属于事先没有预料的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因此,事故致因研究,不能在直接观察下进行,而是要在事故发生之后,通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中最重要的环节。只有正确分析确定事故原因,才能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控制事故的重要复发。但是,事故发生的机理往往很复杂,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时一起事故往往有多种原因,而各种原因之间又有着复杂的关联。因此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时,应先从直接原因入手,再分析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从全部原因中分晳找出起主导作用的事故原因,即事故的主要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2)事故间接原因,是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即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技术和投计上的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主要原因: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生产(施工)环境不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不懂操作技术知识;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2]。
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追究责任。
4 事故处理
4.1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作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也是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自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挽回事故的影响。
4.2 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区分
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4.3 事故处理程序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参考文献
[1] 谈明华.浅谈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管理[J].青海电力,2003(4).
生产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5篇
生产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事故调查的管理,确保发生生产事故后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特参照行业标准及结合公司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事故调查的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生产事故调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引用标准
(一)《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
(三)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0
(四)绿色动力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调查准备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线管理的原则,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与前期事故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原因。
2、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牵头单位向同级政府呈报《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拟定的调查组牵头单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成单位和邀请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成立调查组的请示文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领导签字同意)后,调查组牵头单位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函》,函告有关调查事项。
3、立案。
牵头单位明确主办人员,由主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调查组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组织分工、调查组工作职责、各调查小组工作任务和调查工作要求。
5、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会议。会议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宣布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调查组成员分工和任务,调查组组长对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事故调查取证
6、组织事故现场勘察,提取相关物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致害物、残留物、破损部件、危险物品、有害气体等),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或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后,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
根据现场勘察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图纸(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说明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7、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收集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说明)。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供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8、获取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调查人员制订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9、计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可。
10、组织技术鉴定。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原因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
三、事故分析
11、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机械、物质(能量源和危险物质)、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管理、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12、事故性质分析。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13、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是否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14、制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5、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集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
四、协调处理意见,审查调查报告
16、协调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调查组牵头单位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与调查组成员协商、讨论后提交调查组审查。
17、形成调查报告初稿。
主办工作人员撰写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附件资料包括:调查组成员签名表,伤亡人员统计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报告,主要证据清单。
18、调查组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19、安委会审查调查报告。
调查组牵头单位召开安委会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处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是否准确;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
五、批复事故调查报告。20、申请批复调查报告。
事故牵头组织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政府呈报《关于审查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21、政府审查批复调查报告。
由同级政府审查调查报告,下发批复文件。
六、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22、移送相关案件。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收到批复后,由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制作《案件移送书》,将牵头单位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23、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接到《案件移送书》书后,依法立案查处。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4、监察机关依法落实行政处分意见。
根据批复文件、监察机关按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5、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6、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有关机关收到批复或《案件移送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27、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落实到位。落实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收到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报告,或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和调查组通报落实情况。
29、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0、整理事故案卷。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本局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调查报告,各类请示、批复文件,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1、各级主管生产领导均有责任确保生产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切实得到落实,按分管均有检查总结生产事故调查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2、若违反生产事故调查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后果者,按事故障碍考核。
第六章附则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事态造成失控,杜绝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达到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应经济损失额度和人身伤害程度的事件。
安全生产的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着火,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空坠落、窒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员指挥错误或者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人身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划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内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划分为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内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直
接或逐级向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报告,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二)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以文字的方式,在以下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发生轻伤事故,在4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安全部门。
发生火灾、爆炸、施工、设备等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方式:通过电话、手机或网络、传真报告。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和对伤亡人员组织救护。
(三)发生各类事故,应依据已确定的事故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或重大事故,由有关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大事故,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总结事故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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