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流程
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流程(精选6篇)
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流程 第1篇
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流程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单位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缴费单位劳动工资月报表;
4、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予以登记。
**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缴费单位必须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其主要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职工情况、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等。具体要求是: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核定表》,并附上劳动工资月报表、职工缴费花名册以及异动情况的相关资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呈报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缴费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变更登记事项**
在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等事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失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1、变更失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
3、《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检证》
4、参保职工花名册等。
**缴费单位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程序**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失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1、注销失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表;
3、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的法律文书;
4、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清算单据;
5、《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检证》;
6、《参保职工花名册》。
**企业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人员申报备案的有关资料**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凭证及参保人员名单;
2、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明书;
3、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凭证;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
5、武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通知书;
6、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提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的裁员方案;
7、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程序及提供的有关资料**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经备案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照片;
(2)本人身份证;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发放《武汉市
失业人员证》,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计算,具体为:缴费时间满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流程 第2篇
南京社会保险相关办理流程
(一)、社保增员 劳动合同备案程序:
1、新招人员用工备案须出示:
(1)、本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就业登记证》原件(此证在个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外省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原件(此证在暂住地的区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3)、应届专科以上(含专科)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报到证》;
(4)、应届中专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毕业生推荐表》;
(5)、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6)、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初次在宁参保人员(包含曾在老五县参保过的人员)须先到二楼申请卡号。
2、续签合同鉴证须出示:
(1)、已到期或即将到期鉴证过的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2)、续签的新《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3)、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3、劳动关系转移备案、鉴证须出示:
(1)、《南京市职工商调情况表》原件一份, 双方单位须加盖公章;
(2)、调出单位与个人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3)、调入单位与个人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由用人单位专办人员提供申请资料,报市、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办理备案手续。单位办理参保、补缴
1、单位参保
(1)、单位新参保或补缴须填写《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首次办理须经征管中心审批合格后,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4)、办理商调的单位须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盖原单位的公章)和《职工参保花名册》(盖新单位公章)各两份。
2、单位参保须提交资料:
(1)、跨办理补缴时须出具原始的劳动合同、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农民工有限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当月的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保减员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单位填报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事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2、单位提交资料:
(1)、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中止社会保险
1、单位填报资料:
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单位提交资料:
(1)、缴费单位转出最后一人时需提供当月的缴费凭证(2)、办理调转至机关事业单位需出具调令和进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三、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1、退休申请
(1)所需资料: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南京市职工退休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一式三份;
●
人事档案;
●
一寸照片一张。
(2)有如下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 独生子女或终身无子女的,须出具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属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应提供劳鉴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要在《核准表》的履历栏详细注明时间、工作单位、工种。
(3)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办理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指纹认证)。
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
或其重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2)经审核申请符合支付条件的,结算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补充养老金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
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离退休死亡待遇审批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直系亲属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 申请受益人之一是死者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辖地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出具的死者供养关系证明书,供养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学生须出具学校在册证明;
● 委托办理的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4、提前结算补充养老金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 因调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的,提供调动转移证明;
● 有特殊困难的,提供居委会证明及其相关证明。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3)注意事项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补充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起结算。
四、失业保险办事流程
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1)、单位填报表格:无(2)、单位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需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有关材料,包括:《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等);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出具的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及五县人员);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1、选择在南京市区领取失业金的应携带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选择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的应提供户籍地失业保险机构的名称、帐号和开户行;
3、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保险审核后,失业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两张一寸照片及审批表到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按满1年计算。
五、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一、生育保险享受对象:、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二、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填写《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院记录、用药清单、所有发票、医保中心准予离开南京市生育的申请报告(离开南京市生育者需提供)另: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注:(1)离开南京市生育者必须在生育前本人申请,学院盖章后由本人到医保中心(水西门大街97-1号,生育科)报批,批准后方可离开南京市生育,否则不予办理报销。
三、报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结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交材料:、结婚证、病历、双处方、发票
注意事项
生育保险报销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布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
(1)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最高不超过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例如:25岁职业女性,月收入25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享受3个月每月2500元左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外加生育医疗费补贴2500元,共计约10000元。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25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享受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200元。生育保险那么就不能享受以上待遇,如果有生育保险,则在当地的社保中心领取。
六、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1、认定
(1)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市直属及各管理区、功能区属用人单位工伤定性工作。
(2)上述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医保科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参保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在三日内电话向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电话申报(电话:1233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医保科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南京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用钢笔填写),伤者在意见栏签名时请注明情况是否属实,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
● 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受伤后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 伤(死)者本人的身份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警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4)医保科自申请人材料交齐后,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名单可在医保科公示栏查询,也可通过电话12333免费查询。
(5)在医保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纠纷或伤者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8631141)。(6)上述证据材料由个人提供的,须由本人签署姓名,加盖指模;由单位提供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属复印件的还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
2、工伤待遇申请须知
(1)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应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无特殊情况下,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注意事项
单位或工伤职工需同时向所属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定性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向人事局提出工伤定性申请。
3、工伤医疗费及残废待遇申领
(1)所需资料:
●《职工伤亡事故定性结论书》;
●《南京市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申请表》;
● 属门诊治疗的,提供《江苏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门诊)》、付方、检查报告单及门诊病历;
● 属住院治疗的,提供《江苏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住院)》、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及出院小结;
● 疾病证明书;
● 其他相关医疗档案;
● 申领残废待遇的,提供各级劳鉴会出具的残废等级证明及《南京职工因工残废待遇审批表》;
● 属交通事故的,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工伤科申请待遇。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3)被评定为残废1—4级的工伤职工,定期残废金按月划入其指定的银行帐户。
(4)被评定为残废5—6级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残废补偿金和离岗退养费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
(5)被评定为残废7—10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废补偿金。
4、工伤死亡待遇申领
(1)所需资料:
●《南京市职工伤亡事故定性结论书》(原件);
● 死亡通知书(或死亡火化通知书);
● 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报告卡;
● 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 属交通事故的,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 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检、法部门的案件终结书或调解书;
● 提请民事诉讼的,提供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
● 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证明其关系、年龄、生活来源等);户口簿;身份证;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在校就读证明;夫妻的结婚证、离婚证;
● 存折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 上下班工作记录卡。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工伤科申请待遇。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3)丧葬费划入主办丧事单位或亲属指定的账户,抚恤金划入法定继承人指定的银行帐户,被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生活费按月划入被供养人指定的银行帐户,直至丧失供养条件时止。属一次性领取的,还需签定协议书,将供养人生活费一次性划入其指定的银行帐户。
5、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1)所需资料:
●《南京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南京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 参保职工提供《南京职工伤亡事故定性结论书》;
● 未参保或无工伤定性的职工需评残时,提供个人或单位、公、检、法、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 医疗档案资料(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相关医疗诊断依据及检查报告(如x光报告单)等);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2)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所属区域,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3)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两周内办结,特殊情况一个月内办结。办结后,用人单位及伤者本人到经办机构签名领取《南京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凭该通知书领取和填写《南京职工因工残废待遇审批表》,并办理有关领取残疾金手续。
6、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疾病程度鉴定)
(1)所需资料:
● 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在职职工需单位签章);
● 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近两年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特殊检查报告单。
(2)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开具介绍信同时发给《南京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填写《南京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此表用人单位须盖章,如已失业则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后,持劳鉴会开具的介绍信和《南京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由指定医生进行鉴定。鉴定医生在《南京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书写诊断意见,由医院医务科加盖公章。
(4)申请人将《南京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交劳鉴会办公室,其中申请病退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交劳鉴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自所需资料送达之日起,劳鉴会两周内办结,特殊情况一个月内办结。(5)申请办理病退的参保职工,凭劳鉴会的鉴定结果,到养老失业待遇审核科办理病退手续。
(6)注意事项 办理病退的,劳鉴会每季度讨论一次; 由区劳鉴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经市劳鉴会作出审定意见。办理病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a、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b、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医疗保险办事流程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IC卡),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统筹就诊及医疗费用结算
在一个自然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各人支付(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属于个人自付的,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补助标准见表:人员类别
在职职工
退休(职)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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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dding:0cm 5.4pt 0cm 5.4pt”> 其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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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电子验印风险须规范办理流程 第3篇
“电子验印系统”的引入, 实现了客户预留印鉴的电子化采集和电子系统的统一管理。客户办理业务时, 银行柜员可通过该系统实现印鉴的自动识别, 不但提高了对公业务处理的精确化和工作效率, 而且推动了对公结算业务的发展。
不过, 笔者在基层走访时却发现, 不但电子验印系统在识别印章时往往会出现因银行票据褶皱、用印不清、验印系统灵敏度不高等情况, 并经过多次验证仍无法自动识别, 而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 部分柜员为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往往把电子验印交给会计主管、滞后复核等第三人代为进行。笔者认为, 这样的电子验印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针对此, 笔者建议:一是要完善系统软硬件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加快更新设备, 合理优化程序, 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等途径解决系统存在的问题, 提升验印系统的灵敏度, 提高票据的通过率, 充分发挥系统的风险防控作用。
二是要规范电子验印流程。对验印系统现有的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和完善, 进一步规范岗位设置, 加强业务培训, 让业务人员熟悉电子验印系统, 熟练掌握电子验印的方法, 并灵活运用。同时, 整个验印的过程中, 业务人员要亲自参与, 杜绝他人代劳, 从操作上把好关。
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流程 第4篇
2009年7月我国正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环节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解释。随着各项制度安排和操作规程的逐步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迅速上升,除试点银行、企业数量以及境外涉及区域不断扩大外,业务种类也由以贸易结算为主扩大到其他经常项目和部分资本类业务。本文将以进出口业务流程为基础,对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各环节有关的注意事项以及政策规定进行解读。
一、企业出口申请结算试点资格与银行开户的规定
(一)申请资格
有意向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应该首先获得试点企业的资格,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向人民银行等主管机构推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候选,待人民银行等机构核准后,取得资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从具体操作来看,由于业务种类不同,涉及的环节不同,目前试点企业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出口货物贸易,即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必须取得试点资格,但不涉及退税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人民币结算。对于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所有企业均可直接采用人民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事出口货物贸易被评审为试点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3)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4)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二)选定银行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需要开立专门的人民币账户,也没有额度限制,企业按规定开立多个人民币账户,也可在不同的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因此在获得试点资格之后,企业可以从已开立人民币账户的银行中选择其中一家作为信息主报告银行。所谓主报告银行,就是指负责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原则上为试点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
试点企业在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向其主报告银行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主报告银行将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并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企业先进出口报关后结算的办理规定
(一)企业报关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企业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报关时需要向海关递交的资料包括:(1)发票;(2)装箱单;(3)报关预录单;(4)报关委托书。根据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出口报关环节中,无需出示出口核销单。
(二)企业收、付款的相关规定
企业到银行办理付款或收款入账。收款时向银行递交的资料包括:(1)合同;(2)发票;(3)进(出)口报关单;(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有关真实性审核,试点企业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如实填写并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将相关的收、付款信息及报关信息一一对应,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 IS)报送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事后进行监督检查。收款环节货款不通过待核查账户直接进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也可用于跨境贸易支付。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有关国际收支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虽然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但仍需要进行网上国际收支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此外,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当通过其主报告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包括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的书面情况说明。
(三)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
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申报出口退税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包括:(1)发票;(2)出口报关单退税联;(3)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如“KJMY”(跨境贸易缩写),如果税务机关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备注栏设定标志。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目前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只能按照“美元离岸价”录入,试点企业在申报时,可直接输入人民币离岸价,核销单号不需录入,但是必须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否则系统审核无法通过。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RMB”;“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核销单号不需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不能出现“H”。
三、企业先结算后进出口报关的办理规定
对于先结算后进(出)口报关的情况,企业首先要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以及预计报关时间,在银行办理付款或收款入账 (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其次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向海关报关,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时,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第三,凭出口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在国际收支中,预收款作为一般贸易项下预收申报,编号为101010。同时,试点企业还要明确用人民币结算与外币结算在政策规定上的差别。如表1:
四、企业进出口中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规定
第一,针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情况,目前不同地区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如山东省规定以外币报关以人民币结算的情况下,在银行办理收(付)款时应在《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中注明“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字样和相应的外币报关单号。再如广东省出台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中对出口项下的规定总结如表2:
表1 人民币结算与外币结算对比
表2
第二、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三、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也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
第四、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五、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由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流程 第5篇
一、企业新参保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4、新参保职工填写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提供2张1寸近期平光免冠照片、二代身份证原件、二张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公章
办理时间:每月1-20日,职工新参保
1、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二份;
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劳动合同及备案表;
4、企业公章
5、办理时间:每月1-20日
三、已参保职工转入:
1、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二份;
2、变动通知单(停保单)原件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5、企业公章、法人章。
6、办理时间:每月1-15日
四、职工保险中止(转出):
1、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二份;
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公章、法人章。
4、办理时间:每月1-15日
五、在职职工转退休:
1、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一式二份;
2、工龄确认表一份;
3、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4、退休审批表四份;
5、提前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手续
6、企业公章、法人章。
7、办理时间:每月25日-次月8日
六、办理在职职工统筹范围外转出:
1、单位双方商调函;
2、转入社保机构名称及开户行帐号;
3、转入单位劳动合同;
4、转入单位地址、电话、邮编;
5、转出单位公章。
6、办理时间:每月1-10日
七、办理在职职工死亡中止:
1、死亡人员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领取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领取人到工商银行办理的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死亡人员与继承人关系证明一份;
7、如非法定第一继承人需提供《公证书》
8、办理时间:每月25日-次月10日
医疗保险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登记须知
办理程序:单位申报—审核录入—缴费领卡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
5、劳动合同原件
6、招收(转入)职工劳动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招收(转入)职工劳动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新参保单位填报表格:《银川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基本情况表》、《银川市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有退休人员的,还要填写《银川市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花名册》。以上表格均为一式两份。
8、表格下载地址:ybzx.yinchuan.gov.cn→下载中心→银川市城镇职工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表格下载→《银川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基本情况表》、《银川市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银川市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花名册》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第6篇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1、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医疗保险费补助(补助期限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相同);
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给予生育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类区(除东川区以外的昆明市所辖各区和安宁市)分别为每月953元、1046元、1138元;
二类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余县级市)分别为每月820元、926元、1019元;
三类区(其余县)分别为每月709元、801元、894元。
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4个月;
(3)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7个月;
(4)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0个月;
(5)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3个月;
(6)满6年不满7年的,领取15个月;
(7)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3) 应征服兵役的:
(4) 移居境外的;
(5)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是哪些?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
我省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人。
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需提供哪些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上报统计部门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单位财务报表。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注册批准机关)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有效凭证;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职工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后,应当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有效证明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中止就业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60日内,到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我省外国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2、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失业保险的外国人,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享受与我省中国公民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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