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51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精选6篇)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第1篇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三、俄罗斯宪法法院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历史和运作机制

(二)对俄罗斯宪法法院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实践

(四) 论文资料搜集

1、 论文资料搜集的意义

论文资料的搜集就是信息情报的搜集,使整个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所在,论文的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资料的新颖性,新资料是非常珍贵的和值得研究的对象。尤其在我国法学转型的过程中,亟需从国外了解更多的关于某些法律制度的情况,梁慧星教授也认为,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工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入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对于一个现代的高素质的法学专家,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特别是法学研究人员来说,信息搜集能力是一个人工作能力高低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人专业素养的体现。据说,在日本的中小学校里就开设了专门的情报搜集课程。

2、 论文资料的类型

论文资料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

(1)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前者包括教科书、专著、论文(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法律文件(法典、法律、司法解释)、法院判例;

后者主要是指来自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磁带数据库[DB/MT]、光盘图书[M/CD]、网上期刊[J/OL]。

(2)中文资料和外文资料。

在目前中国的法学论文中,存在着对于外文资料的偏好。甚至存在着照搬外文资料的情况。

对于外文资料的运用应当注意从中提炼出基本的命题或者问题出来。如何从外国法学文献中学习法学论文写作?邓正来先生在一次讲座中提到,他原来是川外外语专业毕业的,在多年的研究中,坚持边读外语原著,便将外语原著翻译为汉语,积累了几百万字的素材和资料,翻译出版了多部著作,也出版了多部专著。纵观当今时代的青年法学家如贺卫方、顾陪东等都有一个阶段翻译了许多外语原著的时期,所以朱苏力曾经说过年轻的转型时期的法学家都有一个通过翻译学习的阶段。

【思考:外语水平的高低对当代法学人才培养有何重要意义?】

(3)文献的类型的缩略语

专著为M,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为N,学术报告为R,学位论文为D,论文集为C,不知道的文献类型为Z。

3、 论文资料的搜集方法

(1)【按图索骥法】

根据所搜集的论文的参考文献和注视中去寻找你所需要的论文资料;查到了这些论文所在的期刊、期号、页数之后就可以在图书馆里查找了;

(2)【图书馆实地搜检法】

当然如果有时间和空闲的话,就不停地在图书馆里转悠,将图书馆里相关部分的资料,反复搜检,将发现的有用的资料全部借阅。

(3)【e时代的e方法】

【寻找文献信息的一般方法:一般的互联网查询方法】

有的人喜欢使用google、百度、雅虎、搜狐等一般地互联网搜索网站,使用这种网站的缺点是资料信息太多,内容和主题驳杂,而且搜集来的资料缺乏准确性和可复查性,往往是没有办法和对你查询到的东西是否就真是的和准确的。通常的论文写作中很少用这些东西去搜集。

但是最近google推出了专门的学术互联网搜索网站,这个比较好,能够检索都所有的关于某一主题的期刊文章,他列出了文章的名称、作者、发表的期刊的刊名和期号,便于大家去寻找原文。较为方便,目前由于刚刚推出所以使用的还是比较少的。建议大家使用!

【寻找文献信息的专门方法:专门的电子查询系统】

在各大学或者国家图书馆的查询系统上查询,在此类的查询系统上,只能够免费得到论文的题目、所在的期刊的名称、期号,作者等等,但是不能够得到原文;查到了这些目录后就可以在图书馆里查找这些论文了。

【查询电子全文的方法】

在不少大学,图书馆都购买了专门的电子数据库,特别是cnki、万方数据库、人大报刊资料复印中心、北大法宝等都可以查询文章的电子版全文。在我们学校就有以上数据库,同学们可以在宿舍里直接通过互联网查询(方法是登录学校图书馆网站,点击相应的主题,就可以进入某一数据库进行查询,校内用户不需要密码和用户名)。

对于在校外的时候如何查询?通常在校外登录这些数据库是需要密码和用户名的,校内可以免费使用的在校外的时候就不可以使用了。建议大家登录“听风博客”,这个个人博客里边搜集了相当多的这些数据库的密码和用户名,还有相当多的电子图书的信。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第2篇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指导老师 ****

【摘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 1

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结婚后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埋下伏笔。最近,在我国妇女联合会在12个省级地区中随机抽取的8800位群众进行关于“是否应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后,显示:我国群众对夫妻财产公证的意见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中持支持态度的占总人数的44%,持反对态度的占总人数的56%,由此也可见在我国人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接受和利用程度远远不像西方国家。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行规定

(一)基本内容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

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缔结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民法所要求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可知,夫妻财产协议的主体身份是特殊的,因为具有缔约主体资格的只能是夫妻。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财产协议缔结的时间,但是原则上在婚前、婚后当事人都可以签订财产协议。但是依据法律,婚前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只有当事人符合主体要求时才生效,即未婚夫妻登记结婚后方能生效。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标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只要是合法的夫妻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所得的,都可以作为财产协议的标的。夫妻双方可以就以上财产内容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财产制形式下任意约定,既可以约定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以及对财产可以行使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也可以以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协议内容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等事宜。此外,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如不能约定规避抚养、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以及借协议之名,行逃债之实。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3、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约定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即夫妻在意思不受约束,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时,协议的内容才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如果以威逼、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达成财产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婚姻法》要求签定夫妻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要有本人的签章。因为书面形式的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一种实物证据,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调节矛盾,而且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进行公证,有书面文件更加方便。

(二)法律效力

1、相对的优先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当然也可以同时并用,但是约定优先。由此可见,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2、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理应依照其约定的内容对于约定的标的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循协议内容,单方未经合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协议的内容。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该承认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不得干涉对方对其财产行使权利。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分割首先应该尊重财产协议的优先效力,没有财产协议或者财产协议无效时才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处理。

3、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各自的财产清偿。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可避免的与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婚姻法》为了防止夫妻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串通起来规避法定义务和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特别规定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个条件,并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知悉或者夫妻一方举证不能,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不足

虽然随着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开始融入民主法治意识,强调个人的权利以及意思自治;与此同时立法者吸取外国立法经验注重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立法较分散,且在法律条文中缺乏总则性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基础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源分散法律条文分散导

[2]致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任何协议都应该有使其合法的成立条件。如我国的《合同法》

就在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成立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夫妻财产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婚姻法》立法中理应参照合同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成立条件,如主体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等。

第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财产制形式的限定不合理。从《婚姻法》的条文中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进行限制,明确限定了三种可约定的财产制形式。法律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封闭、僵硬的契约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如果约定了这三种形式以外财产制形式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这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失去了该制度的本质意义。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夫妻双方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的种类局限于三选一,是无法满足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多元化的要求。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而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所有,这个协议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可能是个双赢的选择,但是却无法为该约定找到合法依据。既然是个协议,就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的这种限制明显有违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实践中这样的限制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程度,也不能很好的调整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意义。

第三,缺乏公示程序,财产协议约定的对外效力难以操作。现在各国的立法或惯例普遍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应该为要式行为,即夫妻双方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协议且进行一定的确认程序,赋予公示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仅仅规定夫妻约定财产时要采取书面形式,并未要求进行公示。这就使得实践中出现很多难题,如书面协议丢失、毁损或

者多次修改等,使得很难证明双方之间最初有效的约定,这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协议具有对外效力,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效力缺乏说服力,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己的意思达成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变更协议的内容,第三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参与,对于协议的内容就不得而知。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规定是很难在实践中进行具体操作的。第三人是否知道协议内容属于其主观问题,夫妻一方想要举证是谈何容易。

第四,未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是一个契约就会有情势变更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导致约定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继续使用将会显失公平。所以法律基于公平,应该允许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合意变更协议内容或合意解除该财产协议。从夫妻财产协议撤销的原因上看,可能是自然撤销,例如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消灭或者像合同法上因为协议所附的条件不成立、丧失;也可能是合意撤销,如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从我国当前的立法来看,并没有约定夫妻双方不能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从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性来看,应当对夫妻双方的这种权利作出如合同法般详细的规定并规定相关限制条款。首先,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不能有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协议的变更和撤销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应当到公证机构或者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公证或登记。

第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缔约时间不明确。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结时间作强制性规定,但是理论上承认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在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在婚姻关系确定之后生效。在实践中,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确认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的效力,会引起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缔约主体不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为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作为合法缔约主体找到明文的婚姻家庭法律依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建议

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虽然不断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等问题。笔者就此制度的如上缺陷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第一,完善婚姻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通过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步走向整体性和系统性,以迎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与此同时,立法者可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编撰来实现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使之系统、完整,以方便司法活动。

第二,将夫妻财产协议成立条件列入婚姻法中。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成立要件。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双方来说关系重大,涉及到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只有当事人才能权衡轻重。其次,协议基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排除一方以威胁、强迫、欺骗、乘人之危等手段而是另一方签订的协议。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约定违反法律、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约定内容为逃避清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等。

第三,我国夫妻财产协议应采用自由约定的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式无法满足现在婚姻家庭间复杂、多样的财产关系,不利于司法实践,也不利于夫妻双方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虽然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受到了本国文化传统、法律习惯、文化观念等先天性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制度如果如果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夫妻双方,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应新的需求在民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下适当改变势在必行。这样不仅兼顾到了当今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还能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财产,使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更好地体现出来。在具体操作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制形式约,所约定的财产形式不受过多限制,只要符合约定的生效要件,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不违背公共利益以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允许并保障夫妻双发充分行使这项权利,选择最有利于双方的财产制形式。

第四,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要求夫妻双发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财产协议,而没有规定任何公示程序和制度,使得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过于脆弱。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而“第三人知道”这是一种极具主观性的标准,通过夫妻一方的举证缺乏说服力,外人也无法判断举证是否属实,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增加夫妻财产协议应该由婚姻登记机构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公示。例如法国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在缔结财产协议的过程中,应该有公证人在现场,夫妻双方对协议的内容都表示接受并由在场的公证人签章。这样通过公示,最好的平衡了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加强了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交易安全。通过公示也将成为一种证据,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五,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加以规定。某些国家是不允许既定的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婚姻登记之后是不允许变更或撤销的。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根据合同法原理自然应该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意的情形下变更或撤销,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无条文禁止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即原则上准许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变更和撤销程序。[4]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时刻处于变化状态的法律关系,因而夫妻财产协议自然会面对情势变更问题。[3]所以笔者认为,婚姻法应该对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因合意而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同时规定相关的程序,如变更、撤销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或到公证机构进行再次公证,违反相关程序,所作变更、撤销无效。

第六,对婚前财产约定赋予明确的法律效力。从法律的严肃性考虑,为了使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成为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约主体有法律上的依据,应该考虑从法律条文上确认在婚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从法律条文上放宽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约时间,这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也符合社会实际和社会习惯的要求,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能够明确的法律资格进行约定财产关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着客观因素决定的缺陷,立法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使之不断适应夫妻财产关系的新发展,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以及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从我国现如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之处出发,找出其相应的解决办法。笔者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希望立法者能够重视这个制度的相关立法,希望法律学者们能够对这个制度有更加深入的研究,是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不得发展完善,更好的适用于夫妻之间,使婚姻家庭生活走上和谐的轨道。

参考文献

[1]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第二版.第146-147页.[2]余澜.论夫妻约定财产制[J].井冈山大学学报.第33卷第5期.第128页.[3]蒙萌,田冰.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J].法制与社会.2012年7月中.第95页.[4]姜晓彤.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年7月下.第276页.Analysis of Marital property regimes

Economic LawLaw Major

1***wangping-huangEssay Instructorlixiao-mei

Abstracts: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with development to improve material life, reflects the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第3篇

其中,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法分论各部分的共性原理, 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价值、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问题, 基本上并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法律制度;而经济法分论则恰恰相反, 其主要研究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领域中具体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这使得经济法总论与分论存在极为显著的差异:经济法总论的理论性极强, 实践性很弱;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极强, 理论性则相对较弱。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 教师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 理当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然而, 长期以来, 我国经济法学本科教学仍然沿袭成文法国家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囿于讲授法教学模式的固有特点和经济法学的学科特色, 笔者认为, 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当中, 应当区分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 对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进行扬弃。

一、讲授法教学方法的特点

讲授法是成文法国家最为传统的教学方法,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 讲授法长期以来也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最传统和最普遍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一般由某门课程的教师在课堂上依据教学大纲、教科书等教学参考资料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及基本知识。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 这种教学方法有下列一些优点:一是高效性。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 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 教师能够通过讲授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最大限度的将本学科的基本知识传授给学生。二是系统性。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 能够系统的将经济法学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就可以全面、系统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三是成本低廉。教师运用讲授法进行教学简便、易行, 成本低廉。

当然, 讲授法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的缺陷, 一是教师往往进行的是“灌输式”的讲授, 照本宣科, 填鸭式的向学生强行注入理论、原理和学术观点, 讲授的内容抽象、笼统、不易理解, 缺乏趣味性, 学生容易产生厌倦感和压抑感, 从而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因教学方式的单向性和学习方式的被动性, 学生没有思维和想象力的启发, 大部分学生为考试而学, 阻碍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养成;三是讲授法容易培养学生的认同思维, 扼杀学生的创造力, 学生学习将会走入“抄笔记、背法条、考笔记”的误区, 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薄弱。四上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处于权威地位, 极少有学生会挑战其观点, 使其丧失进一步提高自己水平的动力。

由于讲授法存在以上一些固有的缺点, 使得讲授法并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 因此, 很多教师和学者都主张摒弃这种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 但笔者认为, 尽管传统的讲授法存在着固有的缺陷, 但是也有着其他教学方法难以替代的优点, 如全面性、系统性、简便易行性, 因而对其不应完全否定。笔者认为, 在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 经济法总论理论性极强的特点比较适宜主要采用讲授法的教学方法, 但应当进行一定的改进以发挥讲授法的优点, 克服其缺陷;而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特征则更加适宜将讲授法作为辅助教学方法, 而着重采用能够有效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方法。

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应对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改进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 经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极为紧密, 对其的学习, 必须要建立在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上, 其他学科不仅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 还包括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这对于缺乏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较高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法学本科生而言, 学习难度极大, 因而, 学生对经济法总论的系统、深入把握, 绝对离不开讲授法的运用。然而, 传统的讲授法所固有的缺陷却容易使学生学习经济法总论时觉得枯燥、乏味, 丧失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因而, 教师在运用传统的讲授法进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时, 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改进, 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第一, 改进、创新讲授法的教学形式。一方面, 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 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参与性不强;另一方面,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理论性极强, 如果学生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学生对所讲授的内容往往难以理解和消化。因而, 在经济法总论的授课的过程中, 教师应当特别注意授课内容的逻辑性、条理性;语言的抑扬顿挫、生动有趣;适时的对学生进行提问, 提高学生对讲授过程的参与性;否则, 学生很容易有疲劳感, 教学效果也就不理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在讲授过程中, 教师还应当充分有效的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 应当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 通过文字处理、图片、声音、视频等有机结合, 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形象性、直观性, 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1]

第二, 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 提高自身的水平。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这意味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与经济生活联系极为紧密, 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可谓日新月异, 经济领域中的新现象、新知识、新观点、新理论更是层出不穷, 经济法总论作为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理论抽象, 当然需要对这些有所反映。因而, 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 尤其是经济学学科方面的知识, 努力做到“台上一分钟, 台下十年功”, 才能避免照本宣科, 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 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 有针对性的采用特定的分析方法予以讲授。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共性原理, 主要涉及到的是经济法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 对于这些理论问题, 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 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讲述, 以增强讲授的逻辑性、层次性, 以便于消化, 加深理解。例如, 在讲授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时, 就应当着重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 对经济法概念、现象及理论的发展进行全面深入的讲述;在诠释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时, 必须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 对中外经济法、成文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的经济法、发达国家间的经济法、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法以及各国之间的经济法进行讲述;在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时, 必须运用经济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 对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介绍。

第四, 讲授过程中, 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 增强经济法总论的实践性。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分论的理论抽象, 理应对经济法分论具有指导意义, 体现出一定的实践性, 然而, 长期以来, 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都存在着“两张皮”问题。所谓“两张皮”是一种形象的比喻, 喻指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分论联系松散, 不能对经济法分论进行有效的指导, 缺乏实践意义。“两张皮”问题的出现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总论没有类似于《民法通则》和《刑法》这样的法律渊源, 但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 往往注重理论分析和逻辑论证, 很少结合社会现实进行讲述。这使得经济法总论教学过程中, 除了极少数对理论感兴趣的学生具有学习的积极性之外, 大部分学生都会觉得经济法总论与实践脱节, 没有应用价值, 而缺乏学习的热情。因而, 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 应当注重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案例的互动, 既要运用经济法分论案例对经济法总论进行说明, 又要用经济法总论去诠释和解决这些案例。

三、经济法分论的教学应着重运用实践性教学方法

无论是经济法分论中的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管理法, 基本上都是以我国实践中存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实践基础。因而, 传统的讲授法对于经济法分论主要运用的是法律解释学的教学方法, 即运用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 阐释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和有关的经济法律制度。这种法条解释的讲授方法, 属于成文法国家最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 它对于夯实学生基础, 使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我国经济法分论的立法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良好效果。然而, 这种教学方法并不能适应经济法分论教学的需要, 因为经济法分论与总论不同, 其与法律职业实践密切相关。学生对经济法分论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熟悉仅仅是最基本的教学要求, 更重要的是, 学生应该能够灵活有效的将这些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可是, 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出的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普遍有所欠缺, 根本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

因而, 笔者认为, 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 教师不能仅停留在对传统讲授法的有限改进, 而应当着重运用包括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课程实习及法律诊所教育等实践教学方法, 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一) 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 是指在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 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 案例教学法运用生动、活泼的典型案例, 形象化的阐释相关的理论问题, 使学生能更形象、更深刻的理解所讲授的内容, 同时, 通过学生的参与、讨论, 也更好的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运用能力, 这无形中也缩短了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案例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特点契合了经济法分论实践性强的特点, 与讲授法相比, 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 笔者认为, 无论是讲授知识点时, 还是组织课堂讨论以增强学生对特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能力, 均应当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有效运用。

(二) 辩论式教学法

法律职业者不仅要熟悉法律, 还要有雄辩的口才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辩论式教学法作为教师、学生就特定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 从而获得真知的一种教学方法, 能够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因而, 经济法分论教学过程中应当适当的采用这种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中, 教师应当准备一些争议较大的理论或者实践问题, 对学生进行提问, 并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 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问题, 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的互动, 最后, 由教师对辩论过程进行概括和总结。其所要达到的目的, 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 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 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 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3]

(三) 模拟法庭教学法

与其他的教学方法相比,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一种对学生知识和能力要求较高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法, 能够全面锻炼学生实体法、程序法、法律文书写作、表达和法律思维等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一般来说, 模拟法庭教学要经过六个程序: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诉讼文书的准备;正式开庭和总结评析。其中, 确定案例和总结评析是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在确定案例时, 教师应当选用经济法分论中典型的具有可辩性的疑难问题, 最好是真实的社会热点案例。这样, 才能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在总结评析阶段, 教师应当首先组织学生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地总结或讨论, 让亲自参加庭审的同学及旁听的同学分别发表对该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及庭审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 教师应对庭审过程和庭审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 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进行完整正确、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今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等等。

(四) 课程实习教学法

目前, 法学院系的法学本科教育都开设了专门的毕业实习课程, 还有些法学院系有假期社会实践的要求, 对此, 笔者是非常赞成的, 因为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 法学本科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全面的熟悉法学原理和相关立法, 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将理论和立法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的能力。然而, 目前的实习、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并不好, 往往流于形式, 这与院系和教师没有进行有效的组织和考核有密切关系, 要想真正发挥实习、实践教学的作用, 必须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 笔者主张适当的增加实习、实践环节, 开展专门的课程实习, 要求并组织学生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去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法律机构进行实习。为了保证教学效果, 实现教学目的, 应当要求学生将经济法分论课程实习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并对实践中接触到的真实案例, 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并由实习单位和教师共同给出实习成绩, 此外, 还应当将实习成绩作为经济法学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作为课程考核合格的必要条件, 以督促学生积极有效的开展课程实习。

(五) 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个外来名词, 属于法律教育术语, 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其借鉴了医学院校诊所教育的模式。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 代理真实的案件, 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律服务, “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 开出“处方”, 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 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与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相比, 法律诊所教学法的最大特点, 是将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 从而使学生掌握将法律文本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学生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4]

经济法分论实践性极强的内在特点要求必须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因而, 教师除了运用前述几种实践教学方法, 还应当结合教学内容, 将法律诊所教学法与经济法分论有机的结合起来, 积极探索适合经济法分论实际需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为此, 法学院系应当要积极与附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法律机构联系, 建立法律实践基地, 让学生有机会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提高自己经济法分论的实践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遐桢.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与教学方法的改进[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 (2) :100-104.

[2]苏永利、郭长军.素质教育背景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探究[J].现代教育科学, 2007 (2) :142-144.

[3]胡建.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J].高教研究.2009 (3) :52-56.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第4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277-02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是以文史哲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法律职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兴起,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有余,广大人民群众中存在着对司法服务的迫切需求,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并且遵循从绪论到正文部分到结论的原理性教学方式,一门课程的教授内容由教学大纲、教案和教科书等参考资料组成。不用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例教学法未曾适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证某个原理的工具,法学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培养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前美国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职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2]鉴此,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实践性的,需要长期的技术能力培养,单靠课堂讲授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以书面知识为载体,往往是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缺乏实务运作经验,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更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本科的教学以理论灌输为主,缺少实践教学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相当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实务特别是审判业务非常不熟悉,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选题不当。虽然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论文的题目已经由各门课程的教师提前拟订出来供他们选择,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可以选择的题目范围很宽泛,而学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或者动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密切结合,选题往往大而空、观点陈旧或者过于集中。比如有些本科毕业生的论文题目“论死刑”、“论依法治国等等”,这样大的论文题目在一篇本科毕业论文中往往是无法完成的。还有些学生的选题如“论事实婚姻”、“论罪刑法定原则”等等,这些在学术界已经过气的题目,写出新意非常困难。再如学生们的选题过于集中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领域,而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方面的选题关注不够。其次,内容空泛,往往从中国期刊网或者其他书籍拼凑,甚至是涉嫌抄袭,而且,由于毕业在即,部分学生应付了事,论文在逻辑结构、段落条理、用词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更谈不上创新性。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脱离情况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均已经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培养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3]。故而,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任务。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各个高校都已经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是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部分。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纸杂志和编纂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是需要仔细甄别。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它们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从而学会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且使课堂教学不至于脱离社会实践。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学生本身置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法,将会强化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缩减法学毕业生从课堂到实务的适应期。所以,如果能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与模拟法庭的案例分析,将会大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该种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由于选取的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的扮演,从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毕业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每个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论文也无法进行抄袭,论文经得住学术上的检验,并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性。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武汉东湖学院的教师根据学生挑选出来的案例进行庭审方案的拟订,详细、全面、科学地安排好相关事宜。在具体做法上,以一个自然教学班四十人为基准,十人左右为一组,根据法官(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一般为3人)、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目击证人)、书记员、法警(2名)的人员数量安排。原则上每组由学生自愿组合,角色由学生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才由老师安排。另外,还要准备一些物证、书证以及其他类型的证据,以使学生能够对熟练运用证据法学的知识进行交叉询问。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每小组各自拟定自己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审方案的拟定,小组成员已经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准备了一定的文献材料,对自己毕业论文拟写的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小组成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角色的选择。原则上由学生自由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安排法官、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和法警的人员数量。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2][美]赞恩.法律的故事[M].刘昕,译.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

[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第5篇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夫妻财产利益

3.1、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结束语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第6篇

宪法与行政法

1、试论宪法的稳定性

2、论宪法监督

3、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4、试论公民的知情权

5、论人权入宪

6、违宪审查若干问题研究

7、论制宪权

8、评述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9、论宪法司法适用性

10、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11、行政许可法评析

12、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13、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

14、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15、论行政不作为

16、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

17、行政契约研究

18、行政复议制度研究

19、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的研究

20、加入WTO后我国行政法面临的挑战与改革

21、行政救济制度探讨

22、行政处罚制度研究

2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24、论行政违法

25、论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自由裁量权

26、行政收费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法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2、论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3、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之我见

4、论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5、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6、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界定与法律规制

7、论遗传资源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

8、职务专利与我国企业发展

9、试论基因的专利保护问题

10、试析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1、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完善

12、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3、专利侵权判定之法律分析

14、中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15、网络传播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初探

16、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7、试论网络著作权及其权利限制

18、试论我国著作权职务作品法律制度的完善

19、论互联网域名的保护

20、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比较

21、关于专有出版权相关问题的讨论

22、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2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

2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作品的界定

25、“竞业禁止”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26、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

27、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28、与公共健康危机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9、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30、论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

31、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32、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

33、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34、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等同原则

35、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思考

36、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37、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

38、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39、对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的思考 40、商标商品平行进口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41、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新发展

42、商标淡化理论与驰名商标保护

43、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及解决

44、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享有

45、浅议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代理

46、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47、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48、免费下载软件作品侵权及其防治

49、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50、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

刑法学:

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2、共犯中止问题探析

3、论转化犯

4、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5、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6、犯罪本质特征探析

7、试论诉讼欺诈

8、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9、刑法中罪刑失衡问题研究

10、犯罪对象研究

11、危险犯的中止问题探讨

12、论共同犯罪与身份

13、刑罚制度研究(选择具体问题确定题目)

14、死刑存废问题研究

15、量刑的酌定情节探讨

16、青少年犯罪研究

17、女性犯罪研究

18、暴力犯罪及防控

19、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20、浅析网络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21、走私犯罪研究

22、经济类犯罪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

23、侵犯人身权利罪相关问题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

24、性侵犯罪整合问题研究

25、侵犯财产罪相关问题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

26、胁迫式抢劫与敲诈勒索辨异

27、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认定

28、环境犯罪研究

29、毒品犯罪研究

30、贪污贿赂犯罪相关问题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

31、职务犯罪罪刑失衡问题探讨

32、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33、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4、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35、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6、论保险诈骗

37、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保护

38、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39、论合同诈骗罪 40、论毒品犯罪

41、非法侵入住宅罪

42、交通肇事罪问题研究

43、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

44、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制--以国际公约为视角

45、校园暴力犯罪心理研究

民法学:

1、论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2、论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3、论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4、评述民法中的时效制度

5、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6、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地位

7、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度价值

8、论无效婚姻的效力

9、请求权竞合与并存之法律研究

10、论共有物分割与共有关系

11、公司法人格否定之理论与实践

12、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13、票据无因性理论及适用

14、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5、亲属人格权研究

16、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17、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研究

18、民法优先权制度研究

19、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20、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21、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研究

2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24、我国合同法律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

25、论情势变更原则

26、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

27、试论我国诚实信用机制的构建

28、论缔约过失责任

29、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 30、抵押登记效力之辨析

31、预告登记制度探析

32、论我国土地征用之法律缺失

33、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34、公序良俗原则研究

35、股东出资义务与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36、公司瑕疵设立研究

37、论股权质押

38、试论我国房地产产权制度

39、房地产转让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40、遗嘱的自由与限制

41、论物上请求权

42、论农村土地问题

43、房地产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44、对公司法修改后资本制的法理评析

45、论善意取得制度

46、二手房交易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4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48、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49、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50、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51、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5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53、格式合同的规制

54、论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之间的差异

55、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经济法学:

1、循环经济下的经济法重构

2、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3、论优抚安置立法的必要性

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责原则

5、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6、论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

7、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8、西部开发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9、经济法就是宏观调控法吗?

10、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规制对象

11、论产品质量法中的告知义务

12、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3、对国企改革中“管理层收购制度”的利弊分析

14、谈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环境

15、对我国行业行政垄断的法律思考

16、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17、论产品责任

18、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

19、论对广告行为的规制

20、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1、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问题

22、论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23、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24、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25、浅析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6、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27、金融创新对金融法的影响

28、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法的完善

29、关于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30、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31、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32、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33、WTO与经济法

34、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5、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36、评中国的外资待遇制度

商法:

1、论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2、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3、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

4、论国有股权的行使与国有资产的保护

5、从公司法的修改看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

6、从公司法的修改看我国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7、股东代位诉权制度比较研究

8、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

9、股东退股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10、连锁经营法律问题研究

11、竞业禁止研究

12、股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13、票据善意取得研究

14、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1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16、信托法若干问题研究

17、企业集团法律问题研究

18、商业信用法律保障研究

19、合伙法律问题研究

20、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思考

21、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22、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23、论独立董事制度

24、论《公司法》中的同业禁止原则

25、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26、浅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27、论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28、有限合伙的可行性探讨

29、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30、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关系的法律分析

31、试析信用证欺诈及法律管制措施

3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33、论我国股东诉讼机制的建议

34、论董事的责任

35、论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

36、试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管制措施的完善

37、公司转投资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

38、公司的绿色社会责任

39、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诉讼法:

1、现代司法中的法官思维方式

2、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3、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4、滥用诉讼权利之禁止

5、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6、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研究

7、第三人制度研究

8、集团诉讼制度研究

9、再审制度研究

10、对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的几点思考

11、论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12、试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13、论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14、仲裁制度之完善

15、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16、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7、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18、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9、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 20、论环境侵权排除责任的构成

21、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22、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

23、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24、英美陪审制度研究

35、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研究

36、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的研究。

37、侦查权的性质问题。

38、刑事陪审制度的意义。

39、刑事审判权运行方式研究 40、有关沉默权的研究。

41、非法证据问题研究

42、有关刑事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研究。

4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44、批捕权问题研究。

45、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

46、刑事被害人人权保护研究

47、律师调查取证的策略与技巧探讨

48、刑事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49、论诉审同一原则 50、中外刑事审判对象比较研究

51、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52、法官中立地位的实现途径

53、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探讨

54、审判长负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55、诉讼成本控制探讨

56、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研究

57、律师素质探讨

58、我国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59、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研究 60、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与认证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1、试析国际投资的多边立法

2、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3、入世后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4、论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与入世后中国的对策

5、论WTO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6、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7、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8、WTO体制下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及我国的立法完善

9、论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10、中国外资优惠制度利弊与重构探析

11、外国投资者待遇问题研究

12、外资单飞(即投资)现象分析

13、外资并购相关问题研究

14、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问题

15、WTO后过渡期我国产业保护问题

16、论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17、论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转移

18、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可保利益

19、新外贸法框架下的外贸代理

20、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21、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原则

2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选择中的运用

23、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2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五管辖权评析

25、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特点

26、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

27、BOT的法律问题研究

28、巴塞尔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影响

29、论国际借贷协议的法律适用 30、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及其完善

31、涉外经济法域外适用问题研究

32、中国对美国外贸法301条款的法律对策

33、《多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影响

34、试论提单的权利特性

35、WTO对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影响

36、试论非关税壁垒对中国外贸立法的影响

37、货物所有权转移制度分析

38、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制度分析

39、冲突规范适用中的法律制度 40、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41、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42、论识别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43、析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44、论国际反倾销制度的实质不公平及我国的对策

45、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国际法思考

46、论国际人权法在中国人权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47、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主权及其发展权理论

48、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精选6篇)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 第1篇本科法学专业学年论文写作方法三、俄罗斯宪法法院在私有财产...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