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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创新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金融制度创新范文(精选12篇)

金融制度创新 第1篇

由于金融体系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个不确定因素,从而造成对市场经济的波动性影响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和调控力度。然而自上世纪末,金融市场涌现了一批创新模式的金融体制,它们在实施和发展过程中,往往会触及一些法律政策,甚至部分创新模式的开创初衷就是旨在逃避政府职能的监管,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模式由较为落后和匮乏,这就要求我们相关行业和部门必须大力支持金融创新模式的开展,并配之于有效的监管方式,共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长足发展。

金融创新和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就是合理度与效率的关系,由于创新模式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一定的冲击,然而苛刻狭隘的监管体系也必将限制金融业务的效率。

一、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创新一词最早的定义是上世纪90年代一位国际资深学者约瑟夫给出的,它最初是用来表示各种新流程、新方式、新制度等在经济领域方面的运用。经过将近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约在70年代左右全球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变革,这一系列的体制变化被当时人们称为金融创新,并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更多的学者和专家开始致力于研究和分析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和未来趋势,然而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地区观念的差异,即使到目前,各国金融界对金融创新这一概念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由于现代经济形势的多样性和复杂化,金融创新的概念和范围也必须进行不断调整,尤其是它的外延、分类和实施方式上。大致而言,金融创新可以定义为,凡是能够引起金融领域内部环节调整或变化的所有新方法、新市场、新制度和新服务流程等。

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行业是组成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自身的特点,它经常会出现一些市场失灵现象。它的几大主要表现方式如下:(1)外部性问题。前者可以举例如广场内艺术标志对观众造成的审美享受等,后者举例如一些可能对人们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文明行为等。(2)垄断。它一般是指由于自身技术或结构特征所形成的规模经济类型,其中的固定资产可能会出现的占用周期,从而无形中阻碍了相关企业或者组织的介入,自然形成了垄断局面。而金融也是一种典型的规模经济类型,它很有可能会造成政府无法有效监管的结果。(3)信息失衡。它大部分表现为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受众群体和生产商由于对信息掌握程度不一,市场主体为了更好地维护本身效益,做出一些有碍社会道德风范的活动。例如部分非法血站就是利用了献血者的无知,做出了一些不法行为。

三、我国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的化解方法

1. 建立良性互动的金融创新与监管机制

中国金融业的真正改革出路,在于建立良性互动的金融创新与监管机制。任何国家经济的发展都要依靠金融市场作为重要保障,而金融创新则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不断改革发展,采取适宜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保证金融体系高速发展。非法的金融创新则会扰乱整体市场形势,而严厉苛刻的金融监管又会阻碍金融创新过程。所以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也相互影响。由于金融监管过程也是对各种金融活动的附加成本,相关组织和机构就开始设法通过金融创新来规避金融监管,因此金融创新模式有很大一部分给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既相互滋生又相互制约,最终通过两者的均衡促进了金融业的持续发展。其中新型血站就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运用而生的产物。

2. 我国金融业金融创新的国际化

金融业要取得长远的发展,必须和国际接轨,大力鼓励和提倡外资的融入,实行参股、创新机构模式等。在机构体制上也可实行控股集团的形式,开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服务,实行“逐层分级、专业管理”的全新的经营管理方法。国家相关部分要着力于推动我国金融机构向着混业经营的方式转变,不断加强体制改革,创新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从目前国际形势来看,基本上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已经形成“三位一体”的混业金融制度,而我国仍采用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分管的方式,明显不符合世界金融创新的发展潮流。

结合我国目前金融业现状,政府应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的方式。并实行金融监管合作模式:其一,促使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分建立协会,增强监管力度和协调性。其二,加强国内监管部门和国际社会的交流,更好的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力度,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在适当的机遇条件下,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现状,以目前国际潮流的金融混业经营管理理念为指导,在我国国内金融市场逐步推行“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全新金融市场体制。并最终形成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前提,实施有效职能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大力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彭景.试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J].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l,(27),33~34.

[2]徐煦,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78):65~66.

[3]王定芳.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制度分析[J].湘潭大学政治经济学,Z010,(44),123~124.

房地产金融风险预防与制度的创新 第2篇

房地产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业,我们只有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成因有所了解才能很好地进行防范,本文根据我国房地产的现状来讨论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制度创新,欢迎各位金融的同学借鉴哦!

摘要:如果想很好地发展房地产业,房地产金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若想使房地产金融业和房地产业能够稳步发展,并且能给国民经济带来推动作用,那么就必须增强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所以一旦房地产信贷变成了不良资产,整个金融界将面临着很大的危险。

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 第3篇

摘要:旨在分析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特征及创新途径,以期推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金融制度;农村信用社;创新

1农村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特征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了打击当时农村盛行的高利贷活动,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稳定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组织。此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以农信社变迁为主线,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农信社归人民公社管理。第二阶段:农业银行成立及农信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第三阶段: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及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钩”。

上述农村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1)农村金融制度的每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性行为。(2)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

2现行农村金融制度的缺陷分析

(1)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状况依然存在。农业银行作为国家独资银行,在产权上的突出问题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2)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农信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活动有着明显的地域限制,其经营绩效也主要取决于区位优势。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少有经营效果好的农信社,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即便经营不善的农信社也有较大的盈利可能。(3)政府对农村金融组织管理混乱,政企不分。

3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考

3.1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供需矛盾实质问题

解决该矛盾的有效途径是进行金融深化,增大制度创新供给。具体可采取以下方法:(1)放宽对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限制,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和创新主体。(2)建立激励机制,从制度方面保证经济主体进行金融创新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报偿或好处(如:享受政策和税收优惠等),使经济主体对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3)重视并限制“搭便车”现象。在制度经济学文献中,“搭便车”被解释为坐享别人的创新成果,与创新者相比,“搭便车”者收益相同,成本却几乎为零。因此“搭便车”现象若不克服,经济主体便难有创新积极性。

3.2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方式问题

(1)新制度推出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政府对制度创新需求判断是否正确。二是政府利益与其它经济主体利益是否一致。只有这两者均是肯定的,新的金融制度才是有效的,否则将是低效或无效的。

(2)由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是由政府倡导和强制推行的,因此形式上有着较快的扩散效应,几乎一夜之间便可完成新旧制度更替。但实际的扩散速度则取决于此项制度创新是否受其它有关利益集团的欢迎。

(3)由于长期实行政府供给型制度创新方式,农村金融制度各相关利益集团已习惯于政府的制度安排,并对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有着较强的依赖性。

要解决好上述问题,唯有改变制度创新方式,将政府供给主导型方式逐步过渡到需求诱发型方式,即鼓励农民群众和农村金融组织自发进行制度创新,政府事后加以追认并推广,以求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

3.3当前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首要的是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创新

有效率的产权应该是竞争性的,目前农村基层金融组织单一合作制产权形式及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既不能满足农村产权结构与产业结构变化的需要,也会因缺乏竞争而效率低下。因此政府应因势利导地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内在需要的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

首先,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对现有农信社产权重新界定,并根据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及各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将农信社分别建成合作银行、以县级联社为一级法人、将多家农信社合并为一级法人、以单一农信社为一级法人的多层次产权形式。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给予政策和税收方面的扶持,但不对其人事、财务、经营活动等进行直接干预。

其次,在经济、金融基础较好,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组建农村民营商业银行,以规范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民营商业银行的注册资金要有较高起点,产权形式可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管理完全按市场原则进行。

最后,近期应规定农业银行投入“三农”资金的一定比例,以保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农业技术所需要的相对庞大的资金需要。以后可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将部分农业银行的农村分支机构变为独立法人后出售给私人。

值得强调的是,农村金融组织产权结构的创新与调整,必须是市场自发行为和相关经济主体自愿行动,政府只是提供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并以适当的政策加以引导,决不能搞“一刀切”。同时为减少产权结构创新与调整可能造成的金融波动,有必要先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王群琳.《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缺陷与创新》[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11).

浅析我国金融制度创新 第4篇

通过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改变金融体系的要素搭配和组合从而提供新的金融业务就可认为是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金融制度创新的原因

第一, 对利润的追求, 即金融企业为获得潜在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它包括财富增长理论和货币促成理论。Greenbau和Haywood认为, 经济的增长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促发了金融创新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Ross认为, 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对金融创新的需求, 金融创新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Allen和Gale认为, 金融创新的出现是为了抵御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货币促成理论的代表性人物Friedman认为, “前所未有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特征及其最初的影响, 是促使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并形成要求放松金融市场管理压力的主因。”

第二, 企业经济环境中所受到的压力。金融企业为规避风险, 逃避金融监管而进行金融创新。美国经济学家凯恩 (E.J.kane) 在1984年提出了规避管制理论。该理论考虑了金融市场创新的原因并能够解释因管制引发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条件是, 金融行业受到相比其他行业更加严格的金融管制且金融机构能够合理或被默许规避政府的管制措施。

三现阶段我国金融制度的缺陷

1. 金融组织制度方面

我国金融资产分布结构不合理, 金融组织体系呈现出“间接金融过强、直接金融过弱”的垄断格局。我国金融结构中银行业比重过高 (特别是国有控股银行) , 而保险、证券、租赁、信托等非银行业所占比重过低。

2. 金融市场制度方面

第一, 我国金融市场功能扭曲、市场发展深度不够。信用集中于国家, 国有控股银行在资金配置中占主导地位, 其与国有企业之间仍未完全摆脱“资金供给制”的状态。

第二, 市场结构失衡。尽管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存贷款市场、票据贴现和再贴现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 但是还没有建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 现行外汇市场构架和运行规则与经济全球化不能完全适应。

第三, 金融市场主体不完善。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强化程度不够, 货币政策始终未能真正摆脱对国家计划和经济增长的依附地位, 在经济金融出现较大波动时, 仍需借助于一定程度的刚性政策影响和行政干预。

3. 金融监管制度方面

在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飞速发展的环境下,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逐渐暴露出了许多弊端。监管体系方面。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造成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配合, 监管的协调性不足, 很大程度上使得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传递延误甚至扭曲, 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内容方面, 我国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 不全面。监管偏重于合规性, 忽视风险性。

四对于制度创新的建议

1. 规范金融创新的主体行为, 健全银行信用的运行机制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 我国的主要创新主体一直都是银行。只有先强调对银行风险控制的预警体系, 防止因管理上的漏洞使银行信用活动“越轨”, 才能进行制度创新。此外, 对于金融机构借创新名义进行的虚假活动和搞投机式的泡沫经济交易要严格禁止。

2. 在放松对金融机构直接管制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控

金融监管当局在放松直接管制的同时应强化以促进谨慎经营为目的的风险控制。通过给金融机构更加广泛的自主权, 使得市场机构能够真正取得支配金融机构运行的基础机制地位。同时, 金融监管要换一个新的角度切入金融业的运行, 为金融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寻求保证银行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平衡点, 从而达到对金融运行的新控制。

3. 扩大监管范围

现代金融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存在一些监管法规涉及不到的地方。原先的法律条款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调整, 要将以前监管法规没有涉及的地方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首先要将一些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其次, 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4.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预防金融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建立具有权威的中介金融评估机构并由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程度进行有效地评估;二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 规定银行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其经营状况。

5.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已有了进展, 应继续注重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6. 加强金融立法,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 为我国金融监管提供了若干法律依据。但是, 我国在金融立法上是相对落后的, 有些金融法规条款过于粗糙, 规定不够细致, 操作性不强;金融法律、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的。整体而言金融规章层次太低, 影响监管执法水平。所以, 我国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立法进程, 对一些过时和相互抵触的规章法律进行系统全面的修订, 使金融监管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

摘要:本文对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做了详细的阐述, 对我国现阶段金融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做了分析, 并且给出了创新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制度创新,缺陷,制约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力.中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分析[J].重庆金融, 2001 (8)

金融制度创新 第5篇

摘要:加快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是我国农村扶贫攻坚决战阶段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实施的要求。从法制变迁视角分析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所取得成效与存在缺失,是推进其完善与创新的重要进路。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大致经历了产生与形成、全面发展与勃兴、现代性转型与优化三个阶段。其取得了许多现代性成效,也存在与农村金融扶贫现代性发展不适应的缺陷。为优化农村金融助推精准扶贫脱贫战略功能与推进农村金融法治发展,应从创新规制理念、优化立法保障体系和构建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倾斜配置制度、扶贫激励与约束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扶贫实施保障制度等方面,继续推进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

关键词:农村精准扶贫;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制度创新;农民金融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2.28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6-0020-05

农村金融扶贫旨在面向农村弱势群体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保障其生产型金融需求,以提高农村贫困群体及农村自我脱贫能力。作为扶贫开发重要方式,农村金融扶贫提高了扶贫的精准性、有效性和持续性,因而被普遍作为现代扶贫开发的重要方式和支持机制。1974年,穆罕默德?q尤努斯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就专为农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扶贫主要形式有政府贴息贷款、小额信贷扶贫、非政府组织信贷扶贫、农业保险扶贫等。我国农村扶贫要实现到2020年7000万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加强扶贫力度与创新扶贫机制。农村扶贫开发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保障。农村金融扶贫虽在我国扶贫开发战略中地位日趋重要,但是,从现状看,其仍存在瞄准对象偏差、供需脱节、非持续性、资金不足、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作为其重要保障的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不完善。推进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是破解问题的基本进路。

从法制变迁视角分析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所取得现代性成效及存在缺失,是推进其完善与创新的重要进路。目前,国内学者多从经济学、管理学等层面研究农村金融扶贫,鲜有从法律层面研究,更没有从法制变迁视角研究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基于此,笔者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精准扶贫脱贫战略全面推进时代背景,在全面分析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发展变迁轨迹、得失的基础上,提出推进其完善与创新的基本路径,以期为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优化金融扶贫功效发挥、推进农村精准扶贫脱贫战略实施提供有益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变迁轨迹

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发展变迁深受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金融发展政策的双重影响。我国农村扶贫开发战略经历了以区域瞄准为主、以贫困村瞄准为主、以贫困户瞄准为主三个发展阶段。作为农村扶贫开发重要方式的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也大体经历了产生与形成、全面发展与勃兴、现代性转型与优化三个时期。

(一)产生与形成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2000年)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全面推进了以土地经营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而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释放了束缚已久的农村生产力,有效促进了大部分农村脱贫致富。但是,“一些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黄土高原区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然困难重重,贫困问题突出。”[1]这些地区大多数位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部和西部山区,主要包括东部的沂蒙山区、中部的武陵山区、西部定西干旱山区、西海固地区等18个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而全国农村的绝大多数贫困人口也大部分分布于上述贫困地区。[2]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对这些落后地区脱贫作用有限,脱贫致富道路依然艰难。加之,随着绝对贫困人口的大幅度减少,解决剩余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成为农村扶贫攻坚的关键所在。因此,瞄准农村贫困区域,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成为该时期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的重点。随着区域扶贫开发战略的推进,金融对扶贫开发支持作用不断突显,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开始出现与逐步形成。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要有计划地发放专项长期低息或微息贷款。为了适应发展农村信贷事业的需要,中国农业银行应当积极做好农村的信贷工作”的加强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重要决定。1993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规定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制度。同年,《中国农业银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息贷款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办企业,乡(镇)、村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乡(镇)、村与外商合作合资企业等”。1993年7月制定的《农业法》首次系统规定了农村信贷扶贫、农业保险扶贫的措施与制度。199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扶贫的重要作用,并规定了“适当延长开发周期长的项目的扶贫信贷资金使用期限,调整国家扶贫资金投放的地区结构;国有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资金,在贫困地区有选择地扶持一些效益好、能还贷的项目”等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扶贫政策与制度。1994年4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决定建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从而为强化政策性金融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奠定了基础。1995年6月的《保险法》第186条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为建立中国特色农业保险制度,发挥农业保险扶贫开发功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全面发展与勃兴时期(2001年-2012年)

区域扶贫开发战略的推进,使得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剩余贫困人口主要集中于村庄而非贫困县,而区域瞄准模式使得部分农村贫困人口难以得到有效扶持,影响到扶贫对象的准确性和扶贫脱贫成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指出,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时期。为此,我国调整了扶贫开发政策,在继续将西部集中连片地区作为扶贫开发主战场基础上,贫困村成为新时期扶贫瞄准的重点对象。而加强扶贫瞄准对象的金融支持与加强相关法律保障制度建设成为该时期农村金融扶贫的基本内容。2001年6月,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和开发纲要(2001―2010年)》提出“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的金融扶贫制度创新目标。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确立了“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的政府、金融机构扶贫义务机制。为拓展农村金融资源,强化农村扶贫开发金融支持,国家逐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出台了系列促进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制度,鼓励为“三农”服务的各种所有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按照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目标。2007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面规范了村镇银行的准入、运行、治理结构及监管制度,为促进其支持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同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更是明确规定:“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设立、运行与监管等进行了规定。2010年4月,《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就完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规划目标,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与制度进行了规定。在总结农村金融扶贫发展成功经验基础上,201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全面提出了“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的农村金融扶贫核心目标与制度创新思路,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指明了方向。

(三)现代性转型与优化时期(2013年-现今)

“不论贫困县还是贫困村的瞄准都属于区域性的瞄准,贫困县和贫困村中4/5的人口往往都不是穷人,即便瞄准到村,仍然不能保证扶贫资源准确到户。”[3]随着农村扶贫开发战略的纵深推进,区域性瞄准使得瞄准漏出、瞄准错误等问题越加凸显。“在开发扶贫和农村低保两项政策同时实施,农村贫困人口仍然不能大幅度减少”[4]的困境下,提高扶贫瞄准的精准性,实施扶贫到户模式成为必然选择。2013年11月,习近平到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思想。2014年3月,习近平参加全国两会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实施精准扶贫,瞄准扶贫对象,进行重点施策。2015年6月,习近平就加大力度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六个精准”思想,这是对“精准扶贫”思想的全面阐述,即“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5]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提高农村扶贫开发绩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创新扶贫机制的重要路径。精准扶贫脱贫思想为强化我国农村金额扶贫功能与法律制度创新指明了方向。伴随扶贫瞄准到户与精准扶贫战略的提出与推进,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也开始向现代转型,其更加强调保障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发挥金融扶贫普惠功效,提高扶贫的精准性和实效性。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扶贫目标。2014年3月,人民银行、财政部、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金融扶贫目标为:“到2020年使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初步建成全方位覆盖贫困地区各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普惠金融体系,金融对促进贫困地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金融扶贫开发新格局。”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也强调了“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设立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的金融扶贫制度创新方向。2015年12月,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调金融扶贫的对象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并提出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

二、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现代性检视

从以上发展变迁轨迹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伴随农村扶贫开发战略与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而不断迈向现代化。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在国家扶贫开发战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规范体系逐步完善,不断彰显普惠价值取向和农民金融权利保护理念,为优化农村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同时,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取得的成效

1.明确了扶贫目标和扶贫对象。从以上法制变迁轨迹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不仅扶贫目标越来越清晰,而且扶贫对象范围逐步明确化。首先,从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变迁轨迹来看,扶贫目标逐步明确为促进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建设,为农村扶贫对象提供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不断提高扶贫资金运行的可持续性,实现救济式扶贫向造血式、开发式扶贫转型。其次,我国金融扶贫瞄准对象经历了从贫困区域、贫困农村到贫困区域、贫困村、贫困户三者结合的发展过程。在变迁过程中,金融扶贫瞄准对象逐步明确为农村弱势群体。如2014年3月,人民银行、扶贫办等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金融扶贫主要对象为农村贫困农户、大学生村官、妇女、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农村弱势群体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农村弱势群体作为扶贫对象的明确,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精准瞄准与精准施措奠定了基础。

2.明确了政府的主导地位。作为市场化运行的扶贫机制,合理协调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关系,是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构建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从以上制度变迁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经历了由单一的政府包办到政府主导、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模式的转型。如在区域瞄准为主扶贫开发时期,我国采取政府扶贫贴息贷款制度;而到了扶贫开发、精准扶贫时期,一方面坚持完善政府扶贫贴息贷款制度,另一方面提出了建立多种类型金融共同扶贫的目标,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支持农村建设。金融扶贫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政府应主导金融扶贫供给,但政府主导须建立在金融扶贫市场运行基础上。政府主导地位的明确为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立法、具体制度构建与创新奠定了基础。

3.规定了扶贫对象的部分金融权利。加强农村扶贫对象的金融权利,是增强其获得金融服务机会与能力的基础,也是保障其与政府、金融机构进行平等协调的要求。从以上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发展变迁来看,虽还没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农村扶贫对象的金融权利,但从相关法律规范来看,扶贫对象的金融权利实践被承认,且内容不断扩大,权利保障机制逐步得到建立。目前,我国农村扶贫对象的金融权利逐步从获得金融服务权、优惠信贷权,发展到获得便利金融服务权等权利。

4.强化了金融扶贫义务机制。明确与强化政府等主体的金融扶贫义务,是实现金融扶贫对象权利,强化金融扶贫约束,促进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的关键所在。从我国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发展变迁来看,政府等主体的义务逐步具体化。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不仅明确规定了扶贫贴息贷款资金保障义务、规范扶贫贷款投向义务等,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探索开发适合贫困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的贷款专项产品和服务模式等义务。

5.初步搭建起扶贫方式协调机制。促进农村金融扶贫与其他扶贫方式的协调,是形成扶贫合力、优化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保障的要求。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探索建立了扶贫协调机制。如2008年国家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构建了扶贫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的协调配合机制。

(二)存在的问题

1.指导理念行政化。从以上法制变迁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强调政府等主体对农村贫困者帮扶的主导作用,甚至将金融扶贫看做是帮助农村贫困者的恩惠和优待行为,而不是将其看做农村贫困者应该享有的基本金融权利,不是将其看做政府应该承担的基本义务。农民基本金融权利理念的缺失和指导理念的行政化使得我国大部分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简单采取政策性扶贫立法模式,对农村基本金融权利和政府基本义务规定得极为模糊。目前,不管是农村金融扶贫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缺乏从保障基本权利与落实政府等主体的保障义务视角来设计具体制度,所规定的政府等主体扶贫义务缺乏基本实施机制保障而难以落实。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指导理念行政化必然强调政府对农村金融扶贫的管理与控制,轻视扶贫对象权利保护,影响到政府金融扶贫模式转型与创新。

2.规范约束力不够。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为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性规范,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规章,而表现为法律的仅为《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等。从总体来看,农村金融扶贫规范政策性浓厚、效力层次较低,致使规范的法律约束不够,实施性差。特别是作为规范、约束政府金融扶贫行为的重要规范,法律约束力不够更是使其难以完成规制权力、保护基本金融权利的重任。

3.规范体系凌乱分散。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规范构成十分复杂。从主体来看,涉及到政府、金融机构、农村贫困者,其中金融机构又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等类型。从类型来看,农村金融扶贫主要包括扶贫贴息信贷、扶贫小额贷款、农村政策性保险等。从扶贫行为来看,包括扶贫对象瞄准、资金发放与回收、运行监管、绩效评价等环节。目前,虽然调整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的法律规范较多,但由于缺乏基本法律的统领,致使这些规范分散零落、相互间缺乏协调。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主体权利义务,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相互关系、金融扶贫机制运行、争议解决及法律责任机制等缺乏体系性规范。

4.主要制度缺失。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几个重要制度欠缺,影响到农村金融扶贫的有效运行与实施效果。首先,农村弱势群体权利倾斜保护制度缺失,不仅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金融权利缺乏全面规定,而且义务主体也不明确,权利救济机制缺失。其次,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激励约束制度缺失,对具体激励方式及外部激励与内部激励方式之间的协调等缺乏制度构建。约束制度也极不完善。不仅缺乏对政府金融扶贫责任机制的规定,更是缺乏对商业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及社会组织等主体的金融扶贫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再次,我国农村扶贫金融风险控制机制缺乏,实践中被扶贫对象违约现象多发,扶贫信贷等风险高。最后,我国农村金融实施制度缺失。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缺乏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监督及纠纷解决机制等规定,保障实施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三、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创新路径

“自上而下”“城市中心”的线性化思维模式、农村金融严格管制政策、利益配置失衡等是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推进制度创新是破解问题、顺应农村金融扶贫精准脱贫战略要求的必然选择。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基本路径推进创新。

(一)革新指导理念

革新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指导理念,是夯实其创新理论的要求。首先,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应以共享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等新型发展理念为指导。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构建的根本目标就是破解城乡发展不均衡、不协调问题,提高农村贫困者自我发展能力。毫无疑问,其内在蕴含了包容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等新的发展理念。只有以新型发展理念为指导,才能深刻认识农村金融贫困问题形成根源,从而从时代高度提出有效的破解对策。其次,确立保护农民基本金融权利理念。确立农村贫困者有权获得金融扶持的基本权利理念,并从基本权利高度系统规定农村贫困者金融权利,才能强化政府和金融机构等主体的保障义务,推进责任机制构建,科学构建农村贫困者金融权利体系。再次,确立金融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安全理念。我国农村金融资源匮乏与农村金融扶贫非持续性、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公平、农村金融发展不公平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必须以金融公平作为核心理念指导制度体系构建,以保障制度构建的公平性、正义性。当然,在坚持公平优先理念基础上,也应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以实现农村金融扶贫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最后,确立精准扶贫理念。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我国新时期农村扶贫开发的战略目标。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目的在于提高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是农村精准扶贫的重要措施。提高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构架农村金融扶贫精准识别、精准扶持、精准管理制度体系,才能提高农村金融扶贫的有效性、针对性。

(二)建立立法保障体系

从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变迁与现状来看,我国农村金额扶贫制度法律渊源大多表现为政策性规范、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体系分散凌乱,甚至相互冲突、矛盾。因此,健全立法体系是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

1.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建立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有利于统帅高度分散的农村金融扶贫规范。目前,我国《农业法》虽然对农村金融扶贫进行了规定,但主要从农业发展金融支持层面进行规定,极为粗放,无法作为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笔者认为,我国可采取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法》或《农村金融法》,并在其中设立农村金融扶贫专章的形式,确立农村金融扶贫基本规范。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应以新型发展理念为引领,确立保护农民基本金融权利及实现金融公平、精准扶持的基本理念,以实现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民间金融等扶贫协作与适度竞争为目标,从政府、金融机构、农村弱势群体三个层面,金融供给、实施、资金回收与监管四个环节,构建农村金融扶贫基本规范,重点建立金融机构扶贫激励与约束、农村金融基本服务产品供给、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配置、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农村信用建设等制度规范,确立政府、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农民等在农村金融扶贫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的确立,对强化农村金融扶贫规范的统一性、整体性,缓解规范之间的冲突,提高农村金融扶贫制度的权威性与实施性,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2.农村金融扶贫专项立法。在农村金融扶贫基本立法基础上,根据金融扶贫组织类型和扶贫方式,在金融专项立法中规定农村金融扶贫具体制度和措施。如在《政策性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农村合作金融法》《村镇银行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金融专项立法中,就特定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扶贫具体义务与措施等进行规定。

3.其他立法。为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扶贫基本法及专项立法实施,加强农村金融扶贫立法的规划与协调,特别是部门与地方政府立法的协调,强化法律可操作性,可由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细化农村金融扶贫立法规范,推进立法有效实施。

(三)构建基本制度体系

1.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倾斜保护制度。我国农村金融扶贫对象已明确为农村弱势群体。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在金融服务种类、资源分配上给予其倾斜性保障。在实践中,作为农村金融扶贫对象的弱势群体更是无法与政府、金融机构等处于平等地位。造成农村扶贫对象金融贫困的重要原因在于权利的贫困与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因此,增强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权利,确保其在金融服务供需中的平等地位,是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我国农村金融弱势群体金融权利配置应从以下方面推进创新:第一,以包容创新、实质公平理论为指导,单方突出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权利保护与政府、金融机构的义务规制,对农村弱势群体金融权利实行倾斜配置、倾斜保护。第二,明确规定农村金融弱势群依法享有金融权利,并依据我国农村精准扶贫、普惠金融建设战略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趋势,不断扩充金融权利种类与内容,逐步规定获得金融基本服务权,优惠信贷权,参与金融发展权,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权、金融服务评价与监督权等金融权利,夯实金融权利实施保障机制。第三,赋予农村弱势群体紧迫需求借贷的单方强制缔约权。一般来说,农村弱势群体紧迫借贷需求对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与精准扶贫脱贫十分重要。在农民金融贫困日益严峻背景下,针对农民为了生产、生活的紧迫需要而提出的借贷请求,规定农村金融组织强制缔约义务,以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督促农村金融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更具有现实意义。[6]当然,对由于单方强制缔约而给金融机构所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可通过农业保险、贷款保险以及要求政府给予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有效规避。

2.农村金融扶贫激励与约束制度。不管是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有限性还是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均与金融业的 “嫌贫爱富”有直接联系。[7]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激励与约束制度缺乏,是导致其难以推进与运行低效的关键原因所在。构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制度,是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核心目标的金融机构来说,从事农村金融扶贫缺乏内在激励。因此,应通过一些外在的激励机制设计,使得从事农村金融扶贫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我国应在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条件、税收、再贷款、金融调控等方面建立优惠制度与激励措施,以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从金融扶贫中获取合理利益。其次,建立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扶贫激励制度。地方政府是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重要实施主体。在GDP竞争极为激烈的当今,预期收益较低的农村金融扶贫对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激励,特别是国家的扶贫资金往往需要地方政府提供配套,更使其缺乏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设立激励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将有限的金融资源投入于风险高、效率低的农村扶贫工作中。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可在金融资源分配、金融调控政策、财政支持等方面建立激励制度,根据地方实际建立合理的金融投入配套机制。同时强化政府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构建公众参与绩效评价立法机制,以保障绩效评价的针对性和民主性。[8]农村金融扶贫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促进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创新更为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首先应建立金融机构农村扶贫约束机制。保障农村弱势者的金融权利,助推农村精准扶贫脱贫是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应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保障农村弱势者基本金融需要,将农村吸收存款按规定用于扶贫贷款,开发金融扶贫产品、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平台等法定义务,并规定相应的考评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机制,以强化其内在约束。其次,明确规定政府保障农村弱势者金融权利、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组织金融消费知识教育及奖励扶贫金融机构等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3.农村金融扶贫风险控制制度。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农村扶贫贷款带来的损失会使得金融机构更不愿将款贷给农民和中小企业,从而加剧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给金融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阻碍。[9]因此,构建农村金融扶贫风险控制制度是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首先,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担保制度,构建公司、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担保农村扶贫信贷制度,建立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扶贫与信贷扶贫联动。再次,创新农村扶贫金融监管制度。整合农村金融监管机构,构建专业化、地方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有利于激励农村金融扶贫的差异化监管制度。其次,构建农村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引导其支持农村金融扶贫开发,优化金融资源利用。最后,构建农村金融扶贫风险预警制度,强化风险预先化解。

4.农村金融扶贫实施保障制度。推进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是发挥其功效的关键所在。从法制变迁轨迹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政策性、宣示性特征较为明显,可实施性不强。因此,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保障制度是其创新的又一重要内容。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保障制度创新,首先应构建实施机制,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责任及纠纷解决途径。其次,强化中央宏观领导和监督执法,构建地方金融扶贫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机制,构建公众参与执法机制。再次,创新农村产业制度。构建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宅基地权等抵押制度,以盘活农民主要产权,为农民金融活动提高有效支持,推进金融扶贫法律制度顺利实施。最后,构建有利于农村金融扶贫的财政、税收、产业政策等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扶贫、财政扶贫、产业扶贫等扶贫制度协调机制,强化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协调主导作用,为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实施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的设想 第6篇

自由贸易区要制度创新,就要打破上述管制,特别在金融领域有所创新,这就是利率汇率的市场化,人民币跨境流动,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和金融准入。

利率市场化首先需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银行退出机制,建设新的基准利率体系,目前进度不会太快, 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其它还是可以逐步推进的。我们的建议如下:

1.自贸区必须与创新驱动挂钩,可以开设高新技术板,吸引外国资金回流国内。不少在海外上市场外交易板的企业,有澳大利亚的,有美国的,希望能回归上海上市,因为海外上市每股就几分,几毛钱,很难做强做大,美国场外交易的公司有5万5千家,很难引人注意,想做大了上主板更难。此外还有“混水”这样的做空机构和大批对冲基金会阻击你。而张江高新技术区目前挂牌的公司仅40家。我们建议可以设两块,一块在张江,一块在自贸区,即一个机构二个板。一个高新技术板2块牌子。他们由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来推销股票,即先包销后再出售,不会影响沪深两地市场的资金。但声势可以壮大,机构数量可以无限增加。形成一个机构总部。同时可以吸引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自贸区上市,加快国际化进程。

2.在自贸区成立实物基金ETF的仓储基地。它可以大量集聚机构总部,使上海的期货交易成为国际的标杆,因为中国是金属等资源的最大进口国和消费国。实物ETF基金,是一种以实物为基础,跟踪现货价格波动的金融产品。它们是开放式的,可以在交易所直接交易。与其它ETF不同的地方是,除了虚拟经济的属性,他们还具有实体经济的属性,即买入实物,并在各地设立仓库,建立储备。通常由生产商向基金公司寄售实物,然后由基金公司以储备为依托在交易所内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销售给各类投资者,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行和部分实物保管行。这样银行就有利可图。基金不断地买进卖出份额和储备实物,来平抑实物市场的波动。投资者购买实物ETF可免去实物的保管费、储藏费和保险费等,只需交纳低廉的基金管理费用。所以发展实物ETF,是一项值得考虑的举措。同时,可以考虑把上海期货交易所搬入自贸区,这样就近交易更方便。实物ETF目前重点是黄金,白银,铜,和其它稀有金属。2013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成立了美国第一个最大的现货库存担保的铜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又名JP摩根铜实物信托基金(JPMorgan Physical Copper Trust)。它计划在世界各地仓库里持有6.18万吨铜,相当于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低位持仓量23万吨的27%。这种持有实体金属的战略值得中国关注。SEC 还将在2014年2月22日就是否批准黑石集团(Black Rock Inc.,BLK)的铜实物基金(ETF)作最终决定。黑石集团拟推出的铜实物ETF持仓量在12.12万吨左右,规模为摩根大通铜ETF的两倍。它叫电子股票实物铜基金(iShares Physical Copper ETF)。上述两种ETF产品都将在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NYSE Euronext, NYX)的业务分部NYSE Arca上市。铜实物ETF基金,是以现货铜为担保物发行的一种基金。它是跟踪现货铜价格波动的金融产品。成立实物ETF,能扩大上海金融机构特别是ETF的数量,做强金融机构,并加大日均交易量。它们能配套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交易,配套证券交易所的铜股票交易,成为一条交易的产业链。从而大量吸引投资者的眼球,吸引国内资金,国外的QFII和RQFII资金,以及港澳台居民的资金。成立实物ETF,能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和本质要求, 能平抑实物市场价格的波动,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吸收国内的闲散资金,为居民理财打开一条新的渠道,并防止影子银行。

3.搭建自贸区金融平台。自贸区28平方多公里区域内,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但有管制的金融平台。相关的人民银行分行应具有独立的管理功能。这相当于美国4-5个州,联合设立一个美联储,美国共有13个美联储,它们各管一块地区,是扁平式管理。当然设在华盛顿的是中央银行。自贸区的人民银行分行如果能起到地区美联储的部分功能,将来就能在全国范围内复制。这就是说,给它一个资金总额的控制,允许它在总额内操作。分别设立人民币和外汇两个账户,外汇跨境流出和流入均有一个额度。其实海外也是有控制的。如香港和新加坡过去贷款利率均在1%以内,企业借款需要实物抵押或二个大型企业集团担保。(现在被中国的房地产企业炒高了,贷款利率达到9%~11%了)由于额度限制,国内的房产集团每年也只能借到100-120亿美元左右。实体经济项目也差不多。我一个朋友是养鲟鱼的,经介绍认识了新加坡星展银行的行长,希望能担保贷款1个亿,行长明确说今年的额度用完了。必须排队等候明年的指标,它们择优入取。所以我们不用担忧外资会大量进入中国。同样国内资金想跨境投向海外也可以总额限制。自贸区应当成为企业在海外融资的一个平台,也是向境外投资的一个平台。

不论是中资或外资或合资企业,它们的总账户和下面分设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也有总额控制。如果企业想融资,这可以像股市里的融资融券,根据你的注册资金,第一年融资额度为60%,信誉好,第二年可以增加到100%,第三年可以增加到200%。企业每年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资金情况,以加强监督。

4.必须防止自贸区的金融风险。现在各地的企业都想到自贸区注册,开公司,设仓库,办商铺等。国外注册一般只需要100美元,自贸区为了防止泥沙俱下,可以设立一些隐性措施,如注册资金的最低额度,高新技术证书认定,企业品牌,资质审查,国际标准,世界500强等等,然后择优放行。

nlc202309040033

由于自贸区作为国际金融的投融资平台是个新课题,所以必须设法大量集聚金融机构,重点是大量吸引开放式ETF基金。ETF基金跟踪指数,相对稳定,能防止一定的金融风险。截至2010年底,全球共有交易所开放式基金ETF产品2459只,总资产规模达到1.31万亿美元,ETF管理机构136家,46个交易所有ETF产品上市交易。2000年至2010年间,全球ETF总资产以年均34.5%的增速膨胀。而全球最大、最活跃的ETF市场在美国。美国2010年ETF资产规模达到9920亿美元,共有ETF产品923只,日均交易金额达到411亿美元。到2012年美国ETF资产规模达到1.1万亿美元,共有1251只ETF。

5.开设企业银行。试点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升格为企业银行,操作起来较为实际而风险较小。这样便于让它们与外资充分竞争。也可以成立中外合资企业银行,发放人民币对公对私牌照。国外发达国家均有很多企业银行,有些政策可以让它们先行先试。

6.让企业真正实施自由贸易。自由贸易,说到底,其根本目的是拉动外贸,解决就业,为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做试验,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板,同时让居民享受全球的优质廉价产品。国外产品进入自贸区,有相当部分是要进入内地市场的。本来征税后,海外产品的价格还是非常便宜的,但经过国内的政府采购,把部分贸易政治化,价格就大幅提高。如国资委报告汽车就提价3倍,医疗器械至少1倍。我们刚从俄罗斯旅游回来,俄罗斯从欧洲进口车厘子,超市里仅卖30卢布1公斤,折合人民币3元1斤,而我们从欧洲进口,超市里要卖135元1斤。所以华联吉买盛的副总,也是上海市政协委员,就明确提出这都是上面的指标,并非企业自愿的行为。所以我们建议自贸区一定要真正实施自由贸易,让老百姓得利,把物价降下来,自贸区才能真正成功。

7.在自贸区设立国际商品销售中心。中国居民每年出国购买奢侈品金额高达750亿美元,还不要说其它购买普通食品药品之类费用。据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报告显示,中国游客在2012年的境外旅游消费高达1020亿美元。(1)而且大量的人放弃退税。如果在自贸区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一个国际商品销售中心,就大大方便了外资企业和东部沿海居民。居民不用千里迢迢去国外购货回国,素质就能大幅提高。假设有四分之一即255亿美元在自贸区销售,我们以平均10%的退税计算,就是25.5亿美元(157亿人民币)。(美国密西西比河以北地区消费税13.25%,以南地区8.25%,日本消费税7%-8%,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消费税均是15%,欧洲购物退税10%-20%)中国游客在海外有三分之一放弃退税。(2)自贸区可以代理退税,在3个月到半年时间内把税退给居民,而其间退税资金滚动产生的利息以10%计算就可以达到15.7亿元人民币,这对于自贸区的营运资金缺乏,起到解除燃眉之急的功能。

自贸区可以进一步成立全球退税服务集团,为全国居民服务。创建于瑞典的“环球蓝联”(Global Blue)是全球最大的购物与消费专业退税机构,它已形成全球最大的购物退税服务体系,市场份额高达85%。在四大洲3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分公司和代表处,23万多家的加盟零售商已遍及欧洲、亚洲、南北美洲。为方便旅游者以最快捷的速度、最简化的手续完成退税,环球蓝联在36个国家设立了超过700个现金退税点。游客可通过现金、信用卡转账或邮寄银行支票三种方式获得退税。自贸区可独辟蹊径,先成立中国境内的游客退税服务机构,并逐步走向世界。

自贸区的国际商品销售中心如果经营成功,可以在全国各地复制。

(1)2013-08-1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同上

民族地区金融制度创新研究 第7篇

㈠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 民族地区占国土面积的64%, 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国85%以上;地区资源非常丰富, 水利资源蕴涵量占全国的66%。石油基础储量占全国的22.05%, 天然气储备量占全国的41%, 煤炭储量占全国的36%。改革开放30年来, 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发展, 但是由于自身经济基础相对落后, 在总体水平上与其它地区仍然有较大差距, 民族地区同其他地区日益扩大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 全面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 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障边疆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必然要求。

㈡缓解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资金供求矛盾的需求依据金融发展理论, 资本在经济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 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但在民族地区, 经济发展一直相对落后, 自然资源丰富, 在自然禀赋方面具有典型的后发优势。随着西部大开发国策的确定, 许多民族地区政府力足当地资源优势, 确立了地方跨越式发展的思路, 加大了地区资源开发的力度, 区域经济资金需求快速上升, 旺盛的资金需求同缓慢的资金积累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矛盾。但目前农村金融制度的特点是金融机构纷纷撤离, 农村资金流失的“抽水机”效应明显, 使民族地区资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

㈢加快民族地区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和涉农企业成长的需要西部民族地区往往具有丰富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 农业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但受制于发展资金短缺和融资困难的影响, 往往无法做大, 尤其诸多涉农企业更是融资困难。如, 宁夏具有13个地区优势特色农业, 实现精品农业潜力很大, 但是诸多农业企业始终无法做大的最直接原因是无法融资, 或者说无法进入正式金融制度里, 创新金融制度需求更为强烈。

㈣消除民族长期存在“二元金融”抑制的需要民族地区金融发展长期受到保持经济稳定, 维护社会安定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金融创新始终受到压制, 尤其受民族地区受到经济总量较低, 金融机构数量较少等客观因素制约, 金融创新往往在正式金融机构中的主动性不强, 对金融需求的满足上也往往忽视。直接导致民间金融活动相对旺盛, 但是民间金融往往伴随着资金使用的高成本, 进一步积压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利润点。在正式金融不愿创新的背景下, 往往需要政府搭建政策性融资平台来推动和刺激正式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制度和规范非正式金融体制。

二、民族地区金融创新路径的分析

㈠搭建地方投融资平台, 引导正式金融主动进行制度创新面对正式金融机构不愿意进行金融制度创新, 笔者建议由中央政府或者当地民族地区省级政府试点组建一家综合经营性质的省级区域性政策性投资平台, 政策性融资平台实行以促进区内特色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为政策目的, 以准金融定位, 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 通过多样化的融资手段, 在区域内进行专业化和有选择性的投资, 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直接投资支持。政策性融资平台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政策性融资平台的融资手段, 通过有效利用财政资金, 进而以担保贷款、股权投资、发起产业基金等形式为区域经济提供巨大的区外资金支持, 有效解决区域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 同时通过参股控股部分新兴企业, 支持和帮助这些企业快速成长为推动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并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初期投资的顺利退出。最重要的是通过搭建在综合经营型地方投融资平, 有利于民族地方政府发展当地经济发展, 可以带动和激励当地正式金融增大信贷资金投入和创新金融产品, 进而主动进行金融创新。

㈡通过政策性融资平台, 激励正式金融进行制度创新通过搭建政策性平台最直接的作用是可以对微观金融运行加强政策引导, 建立起有效的金融资源引导和激励机制。如利用财政资金可以对正式金融机构建立多贷多存的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统一整合政府有关部门资金对新增贷款较多的金融机构进行选择性存取, 激发其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利用信用社比较广泛的网点和机构, 通过注入财政资金等形式, 扩大信用社对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力;通过融资平台积极引导支持民族地区组建商业银行, 发挥地方性商业银行资金的洼地效应, 拓宽金融资源的供给渠道。

㈢加强金融业务创新力度, 推动金融创新制度创新步伐民族地区企业无法从大型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最直接原因是有效抵押物不足 (或者说是银行认定的抵押物不足) , 打通融资瓶颈, 就需要进行金融创新, 民族地区应该利用搭建融资平台, 通过财政资金支持, 积极突破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 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如通过国有担保公司将中小企业以适销对路的库存产品和可靠的应收款作为保证, 进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涉农企业和农户小额信贷也可以允许用农作物、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设施等等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同时积极探索企业或个人拥有的订单、专业许可证、应收账款、保险权利等可依法转让的权利, 应成为有效的信贷创新方式与品种。同时也可以将企业用自身的无形资产 (品牌、商标、专利) 、土地使用权、机器生产设备作为贷款担保物, 为这些企业向银行融资进行担保。还可探索试行品牌质押贷款、营运证质押贷款、联保协议贷款等各种担保贷款。

㈣建立区域性中小型金融体系, 深化金融机构创新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 通过建立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及资金互助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 专项服务于中小型及以下企业, 发挥的资金供给作用往往大于大型金融机构。如2010年,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107家 (其中2010年新增19家) 、实际到位资金62亿元;已成立村镇银行3家, 已经批准筹建的4家。截至2011年7月末, 全区共有担保机构62家, 注册资本金总额24亿元, 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6家, 1000万元以上的24家。实现担保总额28亿元, 实现收入3800万元, 平均放大倍数2.2倍, 有效缓解了地区三农融资难题。在最近几十年内, 同样建立一些区域性小银行, 可以满足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需要。由于中小型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地方性, 与当地小企业也有更多的接触, 能掌握中小企业的更多信息, 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信息对称性问题。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投资平台, 以出资入股等方式, 在整合政策和资金资源上的优势, 往往能够加快建立区域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体系。宁夏就通过建立国有农业投融资平台, 先后推动多家小贷公司及担保公司的发展。

㈤加速信用体系建设, 为创新提供环境保证民族地区比较薄弱的信用环境也不良不利于进行金融创新。尤其在推动正式金融进行金融创新中, 首先要解决的民族地区信用体系的建设, 这往往是一个长期和复杂的过程, 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往往是不足的, 但是可以通过政策性投融资平台的运作, 以行政辅助财政资金力量, 进而整合市场的双重力量, 建立民族地区区域性信用体系。如在具体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中可以充分依靠乡镇及村委会、村党支部等基层组织, 通过他们对信贷户信息的充分掌握, 充分纳入当地个人和企业品质、劳动技能力的强弱、还款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 对其信用程度进行评定, 建立一个自下而上的信用考核体系。并据此发放相应的 (贷款证) 。同时通过联保等方式, 充分利用民间舆论力量, 督促信用度不高的信贷户转变信用认识, 重视信用记录, 逐步恢复金融信用环境。

摘要:民族的兴衰取决于经济的发展, 虽然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 但经济发展缓慢, 主要因素是金融资金缺失和金融需求不能有效满足。基于此作者以创新民族地区金融制度安排, 提出由地方政府组建综合经营模式的地方投融资平台来解决地方融资难的难题, 推动地区经济发展。

我国企业金融制度创新研究 第8篇

关键词:企业,金融,制度,创新

一、引言

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 各大中小型企业如同雨后春笋般涌入市场, 经济也不断呈现增长的趋势, 市场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经济的增长离不开各企业的发展, 而企业的发展也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具体说来, 一方面, 没有企业, 经济的发展便没有了依托, 市场经济的繁华只是昙花一现。另一方面,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支持, 市场经济处于萧条状态下, 将导致企业发展停滞, 企业内部出现财政赤字, 甚至导致破产。可见, 经济的发展与现代企业的发展相互促进。尽管目前我国经济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但是在发展道路上仍然面临着很多发展阻碍。为了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现状, 必须提高警惕, 降低风险。而由于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 因此, 本文从企业的发展入手。讨论了我国企业的发展, 结合目前企业的金融制度, 提出企业金融制度的创新政策。

二、我国企业金融制度发展现状

1. 中小企业金融发展问题

据调查显示, 中小型企业占据整个市场中所有企业的65%左右, 可见中小企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尽管中小企业本身市场规模和拥有资金都较小, 每个中小型企业为市场经济发展贡献也很小。但是, 众多中小企业共同发展, 占据了整个市场的大部分, 共同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因此对中小企业金融制度的发展研究不容小视。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不是一天两天, 由于中小企业本身企业规模的各种限制, 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为世界难题。中小企业是指从企业规模上、在职员工数量上、市场发展业务上以及企业资金上相对于大型企业较小的一些企业。企业想要获得发展, 必须扩展业务, 而扩展业务首要解决的就是资金问题。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 由于本身资金拥有较少, 资金来源有限, 想要融资必须向商业银行提出融资申请。由于商业银行一向注重企业信用, 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有限, 业务范围较窄, 累积的信用很难达到银行的要求。长此以往, 就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 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 大型企业金融发展问题

大型企业虽然在整个市场上占据数量不多, 但是由于大企业发展年限较长, 在市场上占据的业务范围较广, 同时拥有资源也较多, 市场影响力较中小企业大得多。因此, 大型企业的金融问题也必须重视。

大型企业一般都是发展年限较长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 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能够经历得住市场考验的往往都是信用良好的企业。因此, 对于大型企业来说, 企业的融资不是问题, 大型企业的金融问题往往在于管理。大企业不仅在发展年限上较长, 市场规模也比较大, 员工数量相对较多, 企业自身部门繁杂。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手段, 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利益冲突很难避免, 各部门人员工作不协调, 导致企业发展受阻。并且, 由于大型企业在市场经历时间较长, 往往采用过去的一套传统规章制度。而市场瞬息万变, 企业无时无刻都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一层不变的制度只会导致企业跟不上市场的发展需要, 一直沿用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只会导致企业发展缓慢, 甚至被市场淘汰。

三、企业金融制度创新

任何企业想要获得发展, 必须根据市场重新整顿金融制度, 摒弃传统制度中不适合企业发展的规则, 提出新的更加利于企业发展的制度, 即金融创新。金融创新近年来得到各学者和社会各界的不断关注。

1. 金融创新含义和意义

(1) 金融创新的含义。对于金融创新的含义, 各学者之间意见不一。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认为, 金融创新是指按照一定目的, 对企业金融制度进行认为干涉, 改变金融资产的特性, 使其往收益更高, 风险更小等方向发展的过程。

(2) 金融创新的意义。随着科学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 各企业沿用的传统规章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 企业想要在变化如此迅速的市场中获得发展, 必须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改革创新。而这些制度创新中最为关键的就是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 摒弃错误、不适合企业发展的规则, 增加适合企业发展的规则, 为企业的更好发展做好铺垫, 为市场经济的繁荣提供了保障。

2. 金融创新的特征

通过学者们的不断努力研究, 将金融创新的特点总结如下:

(1) 金融创新具有风险性。众所周知, 自然界中的任何事物在任何时刻都存在着各种风险, 风险不会消失, 只能通过人为因素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而创新本身就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行为, 金融创新则具有更大的风险。因为对于一般的产业创新或者制度创新来说, 其创新结果对企业的影响只是单向的。而金融创新对于企业的影响却是双向的, 也就是说, 金融创新不仅影响企业本身, 还影响着市场, 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市场, 因此市场的反馈又反作用于企业。因此, 金融创新风险更大, 一旦创新失败, 将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

(2) 金融创新具有长久性。金融创新与以往的制度创新不同, 不仅仅是简单的将已有的金融制度融合, 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金融制度, 使其产生质的变化。虽然, 新制度的产生都是在旧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但是在创新的最终环节, 需要产生质的变化。而质变是量变发生到一定程度而来的, 是需要一个渐渐变化的时间, 不能一次性直接改变。因此说, 金融创新不是一个短暂的过程, 具有长久性。

(3) 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由于经济是企业发展的血液, 没有了经济的支持, 企业的任何活动都难以施展。可见, 经济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因此金融创新往往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和领域。任何一个部门的不配合都会导致金融创新难以执行。由于金融创新最终要产生质的变化, 金融产品以及外部市场都是一直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中, 具有高动态性。加之, 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法律对于经济的保护, 使得金融创新面临各种法律的制约。金融创新不能超出法律对于经济保护的规定。金融创新既要处理好创新过程中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高度动态变化, 又要顾虑到法律所规定的对于金融产品的保护, 因此具有高度复杂性。

(4) 金融创新具有不平衡性。金融创新的不平衡性可以分为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不平衡性两个方面。对于时间上的不平衡性, 由于不同时间内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社会资源不同, 人们的思想意识也不同。因此, 金融创新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对于空间上的不平衡性又可分别分为宏观上和微观上的不平衡性。宏观上的不平衡性是指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企业对于金融创新制度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微观上的不平衡性是指对于同一地区的企业, 由于各企业规模不同, 导致各自金融创新的力度具有不平衡性。

四、金融制度创新研究

金融创新的概念, 虽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被提出了, 但是金融创新真正的落实却是在近年内。近年来, 由于经济的不断繁华, 企业间竞争不断加剧, 企业为了获得发展不得不进行改革。因此, 金融创新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在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 很多方面仍不完善。本文, 通过对目前金融创新的研究, 提出金融创新的几点建议。

1. 金融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结合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发展, 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两者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一方面, 科技的进步, 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可能, 没有科技的支持, 经济很难快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 经济发展缓慢, 也会导致科技发展得不到支持。可见, 经济和科技两者既相互促进, 又相互制约。因此, 在金融制度的创新中结合科技创新的思想, 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众所周知, 现代科技的进步, 高科技的出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将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 通过高科技见效金融创新的风险, 增加金融创新成功的可能。具体来说, 在金融创新中, 不仅需要简单的调整原有的企业结构、规章制度和金融产品等, 还可以结合科技发展, 利用高科技的发展, 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如, 通过高科技获取信息。由于市场的不断变化, 获得市场的各项信息成为了一道难题。准确的获取市场各种指标变化的信息, 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制定适合发展的政策, 为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保障。反之, 如果对于市场的变化不能及时察觉, 或者信息不准确, 往往造成企业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因此, 在金融制度创新中适当的结合科技创新, 降低企业金融制度创新的风险。

2.“因地制宜”对待金融制度创新

企业金融制度创新的“因地制宜”是指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发展需要制定不同的金融制度创新政策。一方面,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 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是长久发展遗留下来的问题, 不能在朝夕之间解决。另一方面, 处于同一地区的大大小小不同企业, 由于企业间规模、发展情况等有所不同。不能对所有企业的金融制度创新同一而论。金融制度创新“因地制宜”的理论就是指,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 结合企业自身的不同发展状况, 制定不同的创新政策。比如, 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 由于中小型企业融资难。对中小型企业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必须首先解决融资问题。而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必须提高企业的信用度, 逐渐扩大企业的经营范围, 保持企业在稳定情况下提高企业经济发展。对于大型企业来说, 融资不是难题。但是, 由于大企业本身部门种类较多, 在职人员数量庞大, 因此管理起来较为不方便。所以, 大企业想要更好的进行企业金融制度创新就必须整顿企业原有管理制度。可见, 不同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同, 对待金融制度创新的方法也不同。

3. 增加企业间的合作

企业在市场上的发展不是独立的, 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其他的企业。在21世纪市场经济下, 各企业间的关系是既存在竞争又存在合作。企业的合作不仅可以使资源共享, 促进双方通过发展, 而且还可以促进双方相互交流经验, 共同发展, 促进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加企业间的交流合作还可以促进企业的金融制度创新。最显著的一个例子就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在两个企业合作中增加一个第三方企业———物流企业。利用物流企业的先进的运输传递技术和发达的信息搜集系统, 合作企业可以将原本需要自己运输传递的商品完全委托给物流公司, 并可利用物流公司发达的信息网络, 实时查看商品状态。这样, 不仅提供商品企业可以节省大量的财力物力集中管理本企业自身主业, 而且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了发展契机。增加了市场经济的流动, 促进各企业共同发展。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办法, 为中小企业的金融制度创新带来了福音, 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可见, 应大力提倡企业间的交流合作。

五、总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各企业的不断出现, 如何使得各企业在竞争不断剧烈的局面下获得更好的发展, 成为了目前社会各界都广泛关注的问题。企业金融制度创新思想的出现, 得到了各大学者的重视。而目前我国企业金融制度的创新仍在初级阶段, 为了企业金融制度更深层次的发展, 必须对企业金融制度创新进行研究。本文, 针对目前我国各企业发展现状, 提出了金融制度创新的新办法。

参考文献

[1]彭风, 马光悌.技术创新在证券金融服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J].中国科技投资, 2011 (5) :49-51.

我国进行金融审计制度创新研究 第9篇

1.1 有利于深化金融监管改革, 适应金融发展需要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 金融审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 并正在进行逐步深化。随着金融审计创新研究的深入, 国家审计部门必然会发现现行审计制度中的一些薄弱环节, 促进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例如我国目前依旧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 但是这种分工明确、操作容易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分业向混业发展的趋势。因此在对金融审计制度进行研究时, 这种不足将会被分析和揭示出来, 进而使金融审计适应发展需要。

1.2 有助于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 规范金融秩序

目前我国金融审计的发展仍不成熟,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旧不健全, 没能做到与时俱进, 这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制造了不少的阻碍。进行金融审计创新的研究有利于帮助国家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找出目前金融法律法规的漏洞, 分析出审计法规正确的走向, 完善相关管理内容, 规范金融审计秩序, 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金融环境, 促进金融审计实施的有效性, 为我国金融审计的发展保驾护航。

1.3 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变化, 金融审计面临各种未知风险和挑战, 因此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形势变得格外严峻。研究金融审计制度的创新能够帮助国家审计机关完善预防、提示和抵御风险的作用, 打击各种有损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 降低金融风险, 进而使金融审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让金融审计系统的“免疫”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例如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国际热钱”现象层出不穷, 严重威胁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如果针对这一现象进行金融审计创新的研究, 则相关部门能够迅速有效的遏制和控制这一不良行为, 防止国家资产流失, 稳定金融和经济市场。

2 我国应进行金融审计制度创新的原因

2.1 国内金融审计的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 我国现如今正面临着重大的经济转型, 金融体制进行着进一步的深化, 因此国内的金融审计的背景和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巨大转变。

(1) 金融行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

环境的改变首先体现在金融行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上。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逐步实现审计的信息化。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健全以及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更新, 我国金融机构审计的信息化体系已初步形成, 每个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已建立起庞大的金融数据库。虽然如今金融数据处理效率都较传统金融行业有了极大的提高, 但是信息化的环境极大地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业务处理流程以及人员的配备和职权, 并且这些新兴的信息系统操作复杂, 信息的传输、共享和保密性存在一定漏洞, 对传统的金融审计方式和方法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依旧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

(2) 金融市场趋向混业化发展。

受国外影响和盈利的需要, 我国金融行业近年来开始趋向混业化发展, 因此渐渐地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同时被几个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虽然混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提高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利润, 但是由于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没有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容易造成监管重叠和盲区, 进而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以及造成资源浪费。另外,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审计的处罚措施仍以警告、罚款、赔偿等合规性措施为主, 不过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 这种措施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际《巴塞尔协议》的金融监管审慎性的原则以及金融危机的教训, 金融审计和监管的重点应在金融风险审计上, 因此为了改善这一不良监管方式, 我国的审计制度必须进行创新。

(3) 金融审计面临的风险加大。

一是因为如今创新型的金融业务和产品层出不穷, 这些产品和业务在带来高回报的同时, 也给人们带来了相应较高的风险。虽然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远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 创新是这些金融机构必备的课题。但是这些业务和产品的非传统性和非常规性使它们的内部控制相对薄弱, 并且国家的金融审计由于更新速度的滞缓, 依旧集中在对传统业务的审计上, 对国际业务和新兴的创新业务多处于起步阶段, 其中中资银行的海外业务仍未涉及。这些金融创新业务隐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因此对这些新兴业务和产品的审计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是来自于被审单位反审计能力的增强。被审单位由于常年被审, 因而对审计单位的审计方式方法比较了解, 再加上各单位内部审计系统的存在, 使得审计单位的审计难度加大, 出具的审计报告容易有较大的误差, 进而给信息使用者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 从而给行业乃至经济社会带来较大的风险。

2.2 现行金融审计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和制约

(1)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有一定缺陷。

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和根本性制度, 也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在世界金融史上, 多起金融违规案件都与企业内部控制不足有关。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国内一些金融机构的违规海外投资遭遇亏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会出现, 如果不对这些金融创新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那么金融机构和市场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挑战。因此对金融审计进行创新,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必须且必要的。

(2) 金融审计效率比较低, 资源浪费比较严重。

金融审计涉及到的部门和资源非常多, 因此信息的共享、沟通和传递对金融审计实施的有效性是很重要的。然而由于我国金融行业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采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以来, 由于业务基础薄弱以及在信息技术和人员专业素质上的不足, 金融审计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 进而导致处理效率比较低, 资源浪费情况也比较严重。

(3) 对金融绩效的审计不够。

绩效审计是指对照客观标准, 通过科学、系统地收集和评价证据, 对一个组织的经营活动所做的评价, 检验其资源管理是否符合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金融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按照金融系统的客观标准, 科学、系统地收集和评价证据, 对受审核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 对金融管理绩效进行考核, 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在我国金融审计以事后审计为主, 事前和事中审计比较少见, 对金融的绩效审计程度有待加强。虽然目前国家金融审计已经逐步从财务收支审计发展到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 即已渐渐地实现了全面性的要求, 但是却没有对金融机构经营过程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科学恰当的评价, 在金融绩效审计上依然存在一定问题。

(4) 存在金融安全的问题。

自从美国次贷危机进而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 很多国家开始对本国的金融安全进行审视和思考。我国由于国情、政策以及经济发展大环境与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虽然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收到致命性的打击,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我国的金融安全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 我国金融审计开始面临各种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果拘泥于原有金融审计制度, 则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将会受到威胁, 国家金融安全也难得到保障。深入分析我国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 顺应时代潮流, 对金融审计制度进行创新的意义及原因。

关键词:金融,审计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王家华.国家金融审计的现实矛盾与解决方案[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0, (04) .

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 第10篇

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任务的艰巨性,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制度创新, 包括:完善银行资金进入农村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快建立农村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研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机制, 构建地方政府参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工作机制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经营权和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能, 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做了具体部署。两个文件的出台, 对于新形势下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1 中央一系列重要决定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

农村金融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决定》和1 号文件的出台, 为农村金融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找准农村金融存在的根本问题。改革要有问题意识, 才能找准病灶, 合理用药。农村金融发展历程表明, 单靠商业银行或者合作金融组织都不能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要紧密围绕农民“贷款难”、“贷款贵”和银行“难贷款”这三个问题, 从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组织两个方面入手, 逐步形成互相竞争、互为补充的市场格局。通过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畅通外部资金进入农村的渠道;通过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提高农村地区内部资金融通效率;通过发挥地方政府作用, 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和政策支持体系。

更好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发展农村金融不能淡化而是要强化商业银行的作用。对于商业银行支持三农, 不能只是“口号式”的号召和要求, 而是要找到制约银行资金进入农村的体制机制障碍。农民“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问题并存的根源在于农民缺乏商业银行所要求的抵押、质押物。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以及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 为以银行为主体的外部资金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积极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农村金融发展要盘活内部资金, 发挥合作机制优势, 将农村的资金、农民自己的钱, 留下来, 用起来。长期以来, 农村资金运行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农民与银行, 二是农民与民间借贷。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目的在于在以上两个渠道之外, 建立起基于合作关系的新的资金融通渠道, 解决部分农民组织、社区组织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地方政府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中应当有所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地方政府的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引导和监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是创造条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2014年1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 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 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是对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改革。

2 农业农村快速发展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造了条件

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基础。如果不考虑体制机制因素, 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不能有效对接的直接原因, 在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贷款期限、贷款规模以及贷款抵押物等方面。近年来,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金融生态不断完善, 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造了条件。

农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降低了农村金融业务风险和成本。数据显示, 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 896元。收入水平的提高对于农村金融运行至少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较高的收入意味着农民可以承受较高的风险, 因而也就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二是较高的收入意味着小额贷款需求减少、大额贷款增加, 因而优化了需求结构, 有利于银行降低贷款成本。

农民从业多样化是培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基础。基于互助的合作金融只能在借贷期限错开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周期性特点, 假如农民收入来源单一且从事同一行业, 在这样的农民组织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合作金融。近年来, 很多农民合作社的合作范围不断拓展, 产业链条不断延伸, 已经具备了产生内部信用合作的更好条件。从农村社区来看, 更多的农民选择从事不一样的行业, 因而也具备了产生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可能。

农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优化了农村金融需求结构。与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不同, 适度规模化的农业经营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同时, 规模化农业的资金投入会形成农机具等固定资产而不只是生产资料消耗。相对于传统农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采用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参加农业保险进行风险防控方面会更加积极。农业生产的日益专业化、职业化, 导致贷款对象更加集中, 单笔贷款规模不断扩大, 显然会降低银行贷款的信息搜集成本和风险控制成本。

新农村建设创造了巨大的金融需求。即使在城镇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 未来也将会有数亿农民长期居住在乡村。只有加快新农村建设, 才能确保不进城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市民回忆中的乡愁才可能是美丽的。目前来看, 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盘活,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的增强, 农民承包地经营权、集体经济股份、住房财产权相关权能的拓展, 金融将会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3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制度创新

金融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方面。金融的核心作用, 既可能是积极的, 也可能是消极的。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还是从现实情况看, 金融发挥消极作用的教训比比皆是, 因此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任务的艰巨性。

完善银行资金进入农村的激励约束机制。多年来, 在引导银行资金支持“三农”方面, 存在重激励、轻约束问题。支农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新增贷款奖励等正向激励措施较多, 两个“高于”等约束性措施较少。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激励措施并不足以弥补这个差距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支农社会责任之间很难得到一致。此外, 目前银行传统业务正受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的挤压, 经营压力不断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 引导银行资金支持三农需要统筹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建立真正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加快建立农村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必须清醒认识到, 农民承包地经营权、集体经济股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具体实现, 既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 也需要具体的工作机制的设计。这个机制必须建立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 因而显著区别于商业银行现有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显而易见, 只有建立起了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村实际的具体操作机制, 抵押、担保权能才能真正实现, 才能真正进入农村金融体系。

研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防控机制。遑论农村基金会的兴衰成败, 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农村信用社对于促进农村发展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积累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彻底解决。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要在充分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 真正立足各地实际需求, 不能一哄而上。同时, 金融是系统工程, 偶然、微小事件的发生有可能产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影响, 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要注意系统设计和协同推进, 尤其是在风险防控方面要有完善的制度安排, 不能“先发展、后治理”。

金融制度创新 第11篇

关键词:产权制度改革;金融创新;实践

浙江省松阳县地处浙西南山区,户籍人口24万,其中农业人口占八成以上,是一个传统农业县。近年来,松阳县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了茶叶、香榧、油茶三大支柱产业。依托独特的生态优势,提升发展干水果、食用菌、高山蔬菜、生态养殖等特色主导产业。上述产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加工及流通环节活跃度。与此同时,随着“田园松阳”建设的推进,古村落保护、民宿旅游经济兴起,农民对参与新的经济业态产生了较大的积极性。但是,流动资金不足、贷款难问题始终是农民在田园乡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环节中重要瓶颈。为此,松阳县积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金融创新,通过建设田园乡村担保互助社,积极发展农村互助性、合作性金融,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和责任共担机制,以实现政府、银行和农户的多方共赢为目标,努力探索田园乡村惠农担保互助社模式。

一、松阳县田园乡村担保互助社的主要运作模式

松阳县政府制定出台《松阳县田园乡村惠农担保互助社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村级担保互助社运作模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发起设立村担保互助社,并在村担保互助社中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入社农户、村集体出资和政府扶持引导资金共同构成;每个村担保互助社对接一个合作的金融机构,相互签订合作协议;本村有贷款需求的入社农户由村担保互助社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同时农户将经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确权登记的自有资产反担保给村担保互助社,并与之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合作的金融机构在接到村担保互助社为入社农户书面出具的《同意贷款担保意见书》后,与农户办理贷款手续,并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农户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未还的情况,由合作的金融机构和担保互助社共同追索,如追索无果,则由村担保互助社先行代偿债务,并在一定区域内处置、流转贷款农户的反担保资产。

二、松阳县田园乡村担保互助社的创新实践

(一)坚持创新方法,着力破解难题。建立村级担保互助社,没有可沿用的工作模式,在工作过程中该县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用新举措应对新情况、新方法解决新问题。

1.积极协调,破解机构登记难问题。由于村级担保互助社的法人性质,是属企业还是非企业,归属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经过多方多次沟通协调,确定在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解决了机构登记难题。

2.大胆创新,破解资产确认难问题。农户的自有资产价值评估确认难问题,是制约其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主要原因。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并组建担保互助社,把农户的资产量化,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入社由村担保互助社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同时农户将经过评估小组评估的自有资产反担保给村担保互助社,并与之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合作的金融机构凭互助社出具的《同意贷款担保意见书》,即可与农户办理贷款手续。

3.搭建平台,破解资产处置难问题。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未还的情况,首先由金融机构、担保互助社共同追索,如追索无果,则由村担保互助社先行代偿,并对农户的反担保资产进行处置,基本解决了金融机构产生坏账的风险。同时,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有效解决对接渠道加速进入流转程序,保证资产有效处置。

(二)坚持强化管理,着力规范运行。

1.自主组建。村经济合作社发起设立村担保互助社,成立担保基金,由入社农户、村集体出资和政府拨入的财政引导资金共同构成。并设立理事会、资产评估小组和担保审批小组,负责担保互助社的日常管理、资产评估、审批、处置等,承担担保互助社的发起者、运营者和管理者职能。

2.封闭运行。担保基金仅用于为本村加入担保互助社的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在其所担保的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解散或用于其它支出。担保互助社对单个农户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农户资产的评估结果和信用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15万元,对于经济基础好,产业发展快,资金需求量大,农户信用观念强的行政村,经核准后可提高至30万元;担保互助社最大可担保额度一般控制在村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0倍。

3.动态管理。本村农户入社的担保基金,必须在农户贷款时的前一年年底之前存入,并自存入起一年内不得支取;存满一年后不需担保贷款或无法取得贷款的农户,可申请退还入社的担保基金。

(三)坚持制度设计,着力防范风险。

1.建立准入机制。在《办法》中规定设立担保互助社的条件:入社担保基金的农户数占行政村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40%以上或入社担保基金的农户数在20户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本村农户不良贷款率低于3%;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户不得入社等。从源头上把控风险。

2.建立补偿机制。县政府设立了对应的贷款风险补偿金,规定当年产生的担保手续费及利息收入,按不低于25%提取风险补偿金,对金融机构发生的担保贷款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同时,通过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对贷款担保业务进行承保,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

3.建立退出机制。《办法》规定:担保互助社一旦出现不良贷款率超过2%、贷款违约农户数超过3%、内部管理出现混乱等情形之一的,将责令其暂停担保业务并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

(四)坚持落实保障,着力优化服务。

1.落实引导资金。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同时争取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2000万元,做好资金保障支持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的积极效用。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经费、政府引导资金、风险补偿等支出。其中财政扶持资金按村集体和农户缴存的担保基金的30%投入,财政拨入资金所有权仍归属县政府,仅为基金式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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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调整政策。针对原有《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准入条件较高落实难问题,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如对省定的集体经济薄弱村,按本村农户入社担保基金数额10%的比例出资难度较大,将村集体出资额调整为不少于3万元。

3.突出便民利民。对入社的农户,在授信的期限和额度内,可以随贷随还,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极大地方便了农户。与此同时,松阳县利用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契机,将金融机构对村级担保互助社贷款利率纳入评分条件,贷款利率上浮超出基准利率30%以上的不得分,引导金融机构为担保互助社入社农户贷款提供了更加优惠的利率。通过此举措,农户的平均贷款利率下降了30%至50%,每年为农户节约利息支出300万元以上。

三、取得的成效

松阳县自2014年9月组建首家田园乡村惠农担保互助社以来,通过近两年时间的建设和发展,将村级担保互助社与专业合作社、涉农行业协会发起设立的融资担保互助组织相结合,至2016年6月底,全县共设立田园乡村惠农担保互助社54个(其中行政村48个、专业合作社和涉农行业协会6个)。村集体和农户入社担保基金合计3852万元,财政注入资金862万元,担保互助社已累计提供11288笔共计19425万元贷款担保,担保余额13324万元。目前通过担保互助社贷款的不良率和逾期率均为零。与此同时,松阳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力推进,多项指标在名列全市前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发展及产品创新工作协同发展、齐头并进。

(一)有效解决了农户贷款难题。通过组建村级担保互助社,农户利用经过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确权登记的资产提供反担保,激活并充分利用了农户所拥有的沉睡资产,解决了农户贷款缺乏抵押物的问题,为农户提供了新的融资路径。与此同时,入社农户只要与村担保互助社签订贷款反担保协议即可获得贷款,从而降低了贷款门槛,简化了贷款手续,缩短了贷款办理时间,解决了农业生产贷款季节性、临时性、紧迫性的一大难题。

(二)有效推进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村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利因素,如产权纠纷、界限不清等。通过村级担保互助社的组建运作,实现了产权要素资本化,让农户切实体会到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好处,农户对产权制度改革的认同感逐步增强,形成“自愿改、自主改、自治改”的良好改革氛围。

(三)有效拓展了农村金融市场。“三农”贷款普遍存在可贷客户选择难、放贷额度确定难、贷款用途管控难、银行风险控制难等问题。通过担保互助社担保,发挥了村“两委”干部和村民了解本村农户情况的优势,为金融机构做好了贷款农户的贷款用途、贷款额度、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前期调查,解决了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加放心地放贷,拓展了广阔的农村市场,更好地服务“三农”发展,有力地推进了农村金融改革。

(四)有效促进了农村产业发展。在组建村级担保互助社的基础上,松阳县又将涉农行业协会发起设立的融资担保互助组织、专业合作社纳入管理,拓宽了担保互助社服务领域,提高了担保互助社和地方特色产业的粘合度,为农村新型组织、新兴产业、新型业态融资提供了重要途径,极大地推动了农村产业的发展。目前,已有香榧生产加工、民宿业、畜牧养殖等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成立担保组织,另有花菇生产加工、茶叶加工、农村电子商务等专业合作社(涉农行业协会)正在组建中。

(五)有效强化了村级组织责任。担保互助社的实践表明,村委干部在了解农户的信用状况、管控农村的物权、识别农户贷款风险、协助金融机构化解贷款风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村“两委”和村干部通过担保互助社这一载体,通过实行“村民自治、自我管理、相互约束”方式管理,提供了为民服务的新平台,增强了凝聚力和号召力。特别是通过制度规定对有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的农户限制入社,把创建担保互助社与基层社会治理紧密结合,树立了良好导向。己组建担保互助社的村在方便本村农户贷款的同时,推动了尚未成立的行政村干部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组建步伐,从而在全县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松阳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洪峰

金融制度创新 第12篇

整个“十一五”期间, “三农”成为中国的重要议题, 政府基于城乡统筹与新农村建设的思路, 为我国未来10年乃至更长时间内的改革指明方向, 其中心思想是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范式, 将割裂的城乡统筹起来, 在一个全局的高度上发展新农村。新农村要有新农业和新农民, 新农业需要新技术、新制度, 要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格局中把握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新农民需要新消费、新生产和新资金, 政府需要在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充分考虑农民利益, 供给适合于时下和未来农村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制度农地金融。要实现新农村的20字方针, 需要改变现有农业生产方式, 需要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需要供给农业生产的长期大额资金, 而当前的金融安排均以短期小额为主, 无法满足农业生产主体的需要。[1]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标的物的农地金融制度安排就成为我国农村资金供求双方在信贷授受中共同选择的对象。农地金融制度是土地金融制度在农村区域和地域的再运用, 在土地私有的国家, 没有单独的农地金融制度, 其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性质是一样。我国的农地金融是特指在农村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借助农村土地使用权实现资金融通的机制和模式。一般地, 农地金融制度指以农地使用权进行直接或间接融资的活动, 前者指农地使用权证券化, 后者指农地抵押贷款。

二、农地金融制度变迁的历程

1.强制变迁阶段

1988年, 国务院批准组建贵州湄潭县土地金融公司, 为县域耕地资源开发提供资金。这是我国首度开始农地金融制度的正式供给, 是由政府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的经验, 直接在经济体外部提供的。故当时的供给主体为外生的, 制度变迁为强制的, 但由于该次制度供给没有一个发达的金融监管网络和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 至1997年, 以彻底失败告终。

2.诱致变迁阶段

在以后的长达20年的时间里, 农地金融制度的供给主要为内生主体所完成。在此阶段, 主要表现为各地农民自发组织的形式各异的农地金融占了主角, 但规模很小。一种为情感金融形式, 如某农户主要经营非农产业, 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 将自己的土地拿给他人代种, 收益归对方所有, 作为回报, 对方借给该农户一笔不定时期的资金。一种为贷款无力偿还后的补救措施, 如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非正规金融组织, 对于无力偿还贷款的农户, 暂时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给他人耕种, 以转租土地所获收益偿还贷款后, 再将土地使用权还给贷款人。混迹于民间友情借贷中的前者在土地面积较大的平原地区及新疆地区均有零散分布, 后者主要则散见于丘陵山地地区。还有一类内生农地金融, 则是继湄潭实验失败后, 各地层出不穷的自发试点。此种试点的供给主体不再是农民, 而是各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作为基层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户无有效抵押长期困扰, 南到福建, 北到黑龙江均有试点性操作。

3.二次强制变迁阶段

2008年10月, 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 揭开农地抵押贷款新一轮密集试点, 试点区域为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笔者以为该时期可以看作外生主体的复归, 相对于1988年的首次外生供给, 称之为二次外生主体阶段, 制度变迁形式再次转变为强制性。在各地多种多样的农地金融试点经验总结的基础之上, 加之农村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金融事实, 代表政府的金融当局中央银行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新一轮的农地金融试点。从1988年到2008年, 前后历时20年, 虽然此轮试点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其成功率将大大提高。

三、农地金融制度试点中供需双方的审慎态势及其原因

1.资金需求方

农地金融制度构建的中心目标在于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大额长期生产资金, 但从目前部分试点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农户对农地抵押贷款似乎存在谨慎态度, 规模农户需要长期大额资金发展农业生产是毫无疑问的, 但似乎对抵押农地使用权存在顾虑。农户在土地规模较大, 农业比较效益相对较高的情况下, 是有农地信贷需求的, 但这种需求又受到农业生产高风险的影响, 在农业保险没有实质性突破的前提下, 农地信贷需求被明显抑制, 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 抑或是林业均是如此。

2.资金供给方

2008年以后, 各地出现了农地抵押贷款的密集试点, 但各执行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如更愿意在农地金融框架内贷款给大型涉农公司或企业, 而不愿意贷款给同样符合条件的规模农户;不对农地金融进行宣传, 仅列示于银行的文件中;存在个别寻租现象;同质化明显等。从各试点农村正规金融的农地抵押贷款的实际运行来看, 整体是不理想的。银行在成本控制、风险选择中更倾向于规模企业, 是银行长期以来信贷配给的惯性表现, 但借助农地使用权的抵押, 规模农户也是符合信贷条件的, 银行授信中的谨慎态度与农户谨慎态度相似, 我们的分析其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来自对农业生产效益没有信心, 二是根源于没有相匹配的农业保险及其他配套制度安排。

四、农地金融的外生制度安排

1.农地金融制度供给主体的现实选择

通过对农地金融制度供给主体的阶段性梳理, 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供给主体包括外生的政府和内生的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金融机构。一般而言, 内生主体的制度供给是自下而上的, 是被动主体, 但制度供给过程是主动过程, 是有着正效应的, 即正供给。相反, 制度的外生供给是自上而下的, 是主动主体, 当外生制度为行为发展提供必要的法规、规章、规则等运行要素, 很好地促进其发展, 就形成正供给, 相反, 则形成负供给。但有一点为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所佐证, 即内生制度供给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通过外生制度供给来完善和规范, 最终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我国农地金融制度经历了昙花一现的外生供给和持续的内生供给后, 再次回到外生供给的层面是一次否定之否定, 结合农地金融制度试点中表现出来的问题, 也需要政府大力推进, 故在当前和未来农地金融制度的发展和走向来看, 我们选择外生主体, 即通过政府的直接制度安排和间接调节控制, 实现农地金融制度的铺设和规范发展。

2.农地金融制度供给内容

农地金融制度具体包括农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农地使用权证券化制度、农地贷款证券化制度和农地金融监管制度。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农地金融制度的中心, 也是农地金融的精髓, 具体内容包括:农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标的物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农地使用权证券化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在农村土地上的具体体现, 农村土地证券化是国外农地金融制度的中心, 是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重要手段, 也是土地银行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我国重庆地区赋予土地使用权的票证制度地票, 可以看作农地使用权证券化的一个有益尝试。农地贷款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为:国家土地银行等类似机构在金融当局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扶持下, 以农地使用权抵押方式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 进而以该贷款的债权充作抵押标的物, 向社会公众发行土地债券, 筹集社会闲散资金, 形成银行周转资金和后续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农地金融监管制度是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农地使用权证券化制度和农地贷款证券化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保障, 没有规范的农地金融监管制度, 农地金融风险将迅速扩大。

3.农地金融制度的供给路径

农地金融制度的最终确立, 需要依赖制度供给的路径选择, 共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 供给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地金融制度构建的先导:笔者的问卷显示, 在未设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 问及农户是否愿意将土地流转, 90.5%的回答为否, 但当问及如果每个月可以得到600元的收入, 所有问卷的答案均为愿意。在政府不能够实质性解决农民特别是老年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情况下, 农地流转、农地金融制度构建及农业规模化经营均推进乏力。

第二步, 供给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生产的安全带, 农业保险防范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及部分社会风险, 使得农业比较效益增加, 农业资金的安全性上升, 农业生产积极性提高, 农地流转和农地抵押前景看好。

第三步, 供给土地整理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全面确立后, 农民可以用于抵押、证券化的土地是否可以真正进入金融市场, 还需要对零星的、品质各异的、条块分割的各主体的农地进行整理、估价。

第四步, 供给农地流转制度。农地流转制度为农地金融制度提供市场背景, 是抵押权人和证券持有人实现债权的前提。故农地金融制度外生供给的路径为社会保障制度农业保险制度农地整理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农地金融制度。

五、农地金融制度的组织框架

1.现有农村信贷机构比较

就目前农村的商业、合作和政策性三大板块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和信贷能力而言, 均可以充当农地金融业务开展的机构组织, 从试点来看, 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都在开展农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其中, 农业银行信贷实力最强, 成立“三农”金融事业部后, 开始回归农村金融市场, 注入资金大幅增加。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 但由于长期积累的历史包袱, 资本资产状况较差, 不良贷款率较高。通过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 财政部减免税收及拨付保值贴补利息等方式, 目前状况有了较大改观。2010年末, 共消化历年亏损788亿元, 降幅达到60%, 共有1713个县 (市) 已全额消化, 且不良贷款比率明显下降。[2]2010年末, 农发行贷款余额16709.9亿元, 其中, 农业开发和基础设施贷款3075.01亿元, 农业科技贷款余额86.88亿元, 农业小企业贷款85.89亿元, 分别比2007年增长595.29%、250.32%和5.13%。[3]2007年, 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 在县及县以下有2.96万个网点, 是服务农村非常合时宜的平台, 但业务尚需进一步拓展。罗剑朝 (2010) 将三大机构与土地金融公司和土地银行两类专业土地金融机构进行优缺对比, 得出暂时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办, 未来成立专门农地金融机构的方案。[4]

2.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的组织框架构想

笔者和大多数学者观点一致, 也认为就资产规模和信贷能力来看, 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是符合农地金融运作要求的。从国外发展的轨迹来看, 几乎都有专门的农地金融机构, 既包括德美等发达国家, [5]也包括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 故我国未来同样需要走专业化农地金融路线, 既有利于农地金融的充分发展,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加速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又为财政支农提供专款专用的对象。

(1) 组织体系的层次结构。

自2005年, 宁夏组建“土地银行”以来, 越来越多的基层土地合作社开始组建, 为农地金融组织框架设计奠定了基础。在土地合作社的上层, 选择组建中层土地银行, 土地银行可以按照经济区划或行政区划设立。鉴于我国自2007年刚刚新增若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且新增机构需要巨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是不经济的。可以考虑改组部分邮政储蓄银行或者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土地银行, 原因有三:

一是两类机构农村网点众多, 改组部分网点, 不会影响其整体功能的完整性。二是邮政储蓄银行在挂牌后的4年时间内, 正在尝试新型业务, 其中就包括了多种农村财产抵押贷款, 增加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可行的。三是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以来冠以“合作”之名, 实无“合作”之实, 如能够将其中一部分改组为土地银行, 对实现真正的合作性质复归是一个良好的尝试。具体是改组邮政储蓄银行, 还是改组农村信用合作社, 可以根据各地两类机构的数量和经营状况考量, 笔者倾向后者。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过去30余年的经营中, 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了大面积的亏损, 全国范围内有近8成的信用合作处于不良经营状态, 虽然经过央行和财政多次采取措施, 2010年整体亏损状况有所缓解, 不良资产率明显回落, 但未来的变数仍然较多。鉴于此, 可将亏损严重的信用社重组, 由财政提供启动经费和资本金, 更名为土地银行, 既减少了组建新机构的成本投入, 又盘活存量资产, 是一个较好的策略方向。高层设土地银行总行, 负责对中间层次土地银行的管理, 并接受国务院的领导。

(2) 各层次的机构性质及相互关系。

土地银行实行三级法人制, 基层的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和中层的土地银行以公司形式组建, 高层的土地银行总行则属于兼具监管和经营性质的商业行政机关。基层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属于合作性质, 从所有人的角度界定属于民有。如果是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改组而成的土地银行, 性质为合作, 如果是由邮政储蓄改组的土地银行, 则兼具政策性与商业性, 前者所有制属于民有, 后者则属于国、民共有。高层土地银行总行兼具商业性和行政性, 所有制为国有, 董事长由国务院任命, 其他董事成员可由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等相关部委和各中层土地银行选派, 业务受到银监会的监督。还有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就是基层与中层的关系, 基层为土地合作社, 就是目前国内各地出现的存地贷地机构, 如宁夏平罗和四川彭州的土地信用合作社, 该类基层组织与土地银行的关系可以较松散, 也可以较紧密。从试验式改革的思路来看, 建议先松散、再紧密地推进。以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为例, 松散关系具体操作为, 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农户参加土地合作社, 缴纳入社会费, 再由土地合作社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和评估, 然后向土地银行上报, 并同时向土地银行存入贷款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如5%~10%。紧密关系则表达为所有关系, 即合作社是土地银行的所有人, 持有土地银行的股份, 土地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向所有人优先提供抵押贷款, 属于典型的股份合作制。在此之前, 土地银行业务由各试点金融机构代办。

摘要:中国农地金融制度从无到有, 经历强制、诱致、又强制的变迁过程, 但始终处于推进乏力的状态。论文通过对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供需双方审慎态势及其原因的分析, 指出农地金融制度必须通过外生供给的方式方可获得全面确立。并按照主体、内容和路径三个部分作出农地金融制度的外生安排和提出三级法人主体制的组织框架构想。

关键词:农地金融制度,外生供给,组织体系

参考文献

(1) 邹新阳.农地金融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J].河北农业科学, 2009, (02) .

(2) 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

(3) 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

(4) 罗剑朝.积极稳妥推进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必要性、方案设计与配套条件[J].开发研究, 2010,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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