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精选9篇)
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第1篇
和静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族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1号)精神和自治区创建教育强县活动启动会议的要求,为推进和静教育县教育强县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做好我镇“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促进各社区、村,各成员单位及中小学落实教育强县工作各项措施,发挥各单位在实施教育强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实做好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动和静县教育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事求是,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实行权责统一,做到有错必究。继续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人才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普及高中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宗旨,努力推进和静县城乡互补、布局合理、均衡协调、资源优化、设施完备、师资合格、质量优良、管理完善的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责任目标
按《和静县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静镇教育强县发展规划(2012-2018年)》进程要求,完成教育强县的各项指标,基本形成较完备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义务教育水平,推进我镇教育强县工作,切实做好学前“双语”教育和高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普及程度,确保全面达到《自治区对县(市)级政府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标准。
(一)组织领导
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各社区、村要建立以社区、村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县教育强县工作责任制,在“两基”的基础上,要把教育强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社区、村全面承担教育强县工作的领导职责,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长效机制,抓好教育强县的各项工作。
(二)普及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工作
1、各社区、村要认真向辖区内村民、居民宣传党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法》、《和静县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免费学前教育和职业学生免学费、住宿费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其明确监护子女完成学前教育(3-5岁),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学业,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其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按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监督保证适龄子女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对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负主要责任,保证完成“双高普九”工作和教育强县工作规定的各项指标。
2、各社区、村要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学前教育儿童、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数量及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对未入学的儿童、少年家长(监护人)下达《入学通知书》或《辍学生反校通知书》。对已经下达“通知书”仍不送孩子入学者,社区、村可以通过制定适合本社区、村实际的村规民约等措施,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责令家长(监护人)送子女入学,保证其子女完成学前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
3、各社区、村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贫困生入学问题,保证本社区、村学生入学率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学前两年教育普及率达98%以上(少数民族儿童必须达到99.6%),农村小学入学率达99%以上,初中入学率达98%以上,县城所在地小学、初中入学率达到100%,高中教育普及率达到自治区要求。
4、积极承担本社区、村所在幼儿园和学校相应的办学责任,加强幼儿园和学校安全、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确保其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成人教育工作
1、扫盲工作要坚持两个不动摇,即“一扫二堵三提高”的工作方针不动摇;坚持扫盲后继续教育与巩固提高相结合、学文化和学科学技术相结合的做法不动摇。核实本社区、村文盲底数,对全社区、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认真登记文盲,全社区、村进行汇总统计,准确掌握文盲基本数据。
2、各社区、村负责领导和组织本社区、村扫盲和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切实落实扫盲专项经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足额用于扫盲和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三年首培率必须达到90%以上;学校在承担扫盲教学任务方面给予积极配合,保证师资,巩固提高扫盲成果,复盲率必须控制在5%以下,确保扫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四)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和静镇教育强县发展规划
(2012-2018年)》和《和静县创建自治区教育强县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做好本单位教育强县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内的教育工作职责,工作不到位,督查工作不细致的。
2、在督查中发现问题不督促及时整改的。
3、在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瞒报或谎报、漏报的。
4、在督查中弄虚作假的。
5、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各社区、村、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建立本社区、村教育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2、对本社区、村教育工作不部署、不制定、不落实本社区、村教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达不到《自治区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自治区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自治区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标准要求的。
3、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中小学辍学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4、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不力造成师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5、没有积极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园内外部环境整治,学校存在脏、乱、差现象的。
6、对在教育工作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 的。
7、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1、责令改正或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5、调离工作岗位。
6、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责任追究由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教育督导团的评估验收、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评估验收情况,由县教科局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按组织程序批准实施责任追究。
(二)各社区、村、“两基”成员单位及学校要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本暂行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第2篇
制度小结
为加大学校标准化建设执行力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发展,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标准化建设为依托,增强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制度实际,进行小结。
我校按照喀什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暂行)》落实各项建设任务,组织落实标准化建设各项指标。
我校成立以校长、书记为组长,各执行校长为副组长,教务主任、德育主任、工会主席为组员的督查小组,组织和领导对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查工作的实施。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对标准化建设和均衡发展工作进行追究问责,对出现问题问责各指标负责人。
对照学校标准化建设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学校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继续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制度。治理校园及周边环境,保障师生卫生、交通、消防等安全,建立学校和师生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师生按规定统一着装。进一步完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违反相关制度的教职工,通过校支委合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校教职工大会公布,并记录在每月的督查通报中。
我校进一步落实标准化建设和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让制度规范行为。确保我校标准化建设和均衡发展制度落实到位,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校教育协调、均衡、健康发展。
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第3篇
关键词:创新机制,督政,督学,激励机制
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和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是推动学校规范管理, 依法办学, 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 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教育督导机构来说, 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监督、指导、评估、反馈的职能, 采取督政与督学并重、“督”与“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有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根据省、市政府教育督导文件《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和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要求, 我县结合本县区域内学校分布的具体情况, 将全县中小学校划分成13个督学责任区, 同时聘请了13名首席督学和65名责任督学, 并在县域内每一所中小学校设置责任督学, 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实现了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督导工作的全面覆盖。
一、创新机制, 完善督导工作制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督学责任区的工作程序。督学责任区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督导工作: (1) 说明督导的目的和程序, 向被督导学校 (单位) 提出工作要求; (2) 通过随堂听课、师生交流、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参与活动、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工作; (3) 认真填写相关记录表册, 及时收集问卷调查表; (4) 根据需要与被督导学校 (单位) 交换意见, 形成督导反馈意见。二是进一步明确督学责任区的工作要求。 (1) 督学责任区要根据分工, 主动安排时间进行随访督导或调研工作, 一般每学期到责任区学校进行集中或专项督导不少于2次, 每学年应对责任区内的所有学校开展综合督导1次。 (2) 督学责任区每次综合督导后要下发《督学责任区督导反馈报告》, 针对督导活动中发现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倾向性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和随机督查,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限期整改。
二、强化督政, 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将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纳入现行“督政”体系, 通过“督政”与专项督导, 推动我县各乡 (镇)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依法治教, 落实教育发展的优先战略地位, 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 逐步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 优化公共教育资源配置, 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重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留守儿童”教育、控辍等方面的督导评估, 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 掌握发展动态, 定期发布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情况, 有针对性地采取对应措施。加强对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对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表现突出的 (乡) 镇在资金分配、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等方面,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三、措施得力,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每位责任督学要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以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每所学校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 听取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对学校和教师的意见。一是对学校的收费、招生、择校等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使各种不良违规补课、收费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对校内的日常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饮食安全、体育器械、校舍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交通安全、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容校貌进行全方位的督查, 重点排查安全隐患, 增强学校的安全防范意识, 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三是对落实享受优惠政策的低保户与特困户子女减免、补助费用情况进行督查, 认真落实国家政策。
四、善于学习, 提高督导研究能力
为保证教育督导工作卓有成效, 为领导决策参考提供有力依据, 要加强督学队伍建设,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培训和学习。一是组织督学日常业务学习,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不断提高督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依托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研修平台, 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专项培训;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五、健全制度, 建立督学激励机制
制定了《山丹县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山丹县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山丹县责任督学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山丹县督学责任区督学考核细则》等制度, 成立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的责任区督学工作考评组。在学期末和年终依据“督学考核细则”的指标, 对督学责任区和责任督学进行全面考核评比, 奖惩分明。县教育体育局对考核结果与责任督学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挂钩。
六、大力宣传, 充分发挥督导效益
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第4篇
关键词:创新机制 督政 督学 激励机制
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和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是推动学校规范管理,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教育督导机构来说,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监督、指导、评估、反馈的职能,采取督政與督学并重、“督”与“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有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根据省、市政府教育督导文件《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和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要求,我县结合本县区域内学校分布的具体情况,将全县中小学校划分成13个督学责任区,同时聘请了13名首席督学和65名责任督学,并在县域内每一所中小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实现了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督导工作的全面覆盖。
一、创新机制,完善督导工作制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督学责任区的工作程序。督学责任区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督导工作:(1)说明督导的目的和程序,向被督导学校(单位)提出工作要求;(2)通过随堂听课、师生交流、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参与活动、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工作;(3)认真填写相关记录表册,及时收集问卷调查表;(4)根据需要与被督导学校(单位)交换意见,形成督导反馈意见。二是进一步明确督学责任区的工作要求。(1)督学责任区要根据分工,主动安排时间进行随访督导或调研工作,一般每学期到责任区学校进行集中或专项督导不少于2次,每学年应对责任区内的所有学校开展综合督导1次。(2)督学责任区每次综合督导后要下发《督学责任区督导反馈报告》,针对督导活动中发现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和随机督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
二、强化督政,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将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纳入现行“督政”体系,通过“督政”与专项督导,推动我县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落实教育发展的优先战略地位,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逐步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优化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重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留守儿童”教育、控辍等方面的督导评估,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和分析,掌握发展动态,定期发布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对应措施。加强对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表现突出的(乡)镇在资金分配、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等方面,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三、措施得力,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每位责任督学要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以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每所学校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听取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对学校和教师的意见。一是对学校的收费、招生、择校等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使各种不良违规补课、收费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对校内的日常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饮食安全、体育器械、校舍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交通安全、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容校貌进行全方位的督查,重点排查安全隐患,增强学校的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三是对落实享受优惠政策的低保户与特困户子女减免、补助费用情况进行督查,认真落实国家政策。
四、善于学习,提高督导研究能力
为保证教育督导工作卓有成效,为领导决策参考提供有力依据,要加强督学队伍建设,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培训和学习。一是组织督学日常业务学习,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提高督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依托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研修平台,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专项培训;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五、健全制度,建立督学激励机制
制定了《山丹县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山丹县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山丹县责任督学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山丹县督学责任区督学考核细则》等制度,成立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的责任区督学工作考评组。在学期末和年终依据“督学考核细则”的指标,对督学责任区和责任督学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奖惩分明。县教育体育局对考核结果与责任督学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挂钩。
六、大力宣传,充分发挥督导效益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5篇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9)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10)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开联席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12)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13)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14)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15)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
(16)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任追究的办法
市委组织部每年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有责任追究问题的,要深入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意见。在查办出现的问题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凡是有责任的,都应视情节处理。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6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以及齐大山镇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组织发展工作责任制,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个人。其中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等负有直接责任。
二、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上报党委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转报党委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总支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总支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有关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且每半年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核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度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批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而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会议记录的;
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四、属以下情况的,将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各党总支、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五、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责任。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出现上述情况,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六、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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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第7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昆政办〔2010〕102号
【颁布时间】2010-4-23
【实施时间】2010-4-23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昆政办〔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本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市建设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行政过错责任,是指本市负有建设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建设行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其委托执法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审批、日常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被有关部门责任追究或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由有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条 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具体工作人员(经办人、执法检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分管(主管)领导(批准人)等。
第七条 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批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质量、安全或其他管理事故,给国家、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五)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限期履行的;
(六)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出现行政过错责任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经办人不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四)经办人对某问题提出异议致使出现错误后果,审核人、批准人未及时发现或纠正,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经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六)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七)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经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
第十条 在日常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行政过错责任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未尽监督职责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应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应处理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违法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执法检查人员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未尽监督职责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执法检查人员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执法检查人员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未尽监督职责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执法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质量、安全或其他管理事故的,执法检查人员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未尽监督职责的,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
(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
(六)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已改正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未能作出明确规定,无法认定责任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的;
(二)对相关调查工作进行干扰、阻碍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申诉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节。
浅谈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8篇
关键词: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
刑事错案的出现损害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 近年出现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等案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值得引起重视。加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助于监督办案人员、确保判决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事错案概述
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办理各类案件时, 由于对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对事实的认定发生错误, 从而对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错误结论, 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处理, 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案件。“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 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明显不当, 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 按照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 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
无论社会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说, 刑事错案都有巨大的危害。首先, 刑事错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失, 当事人甚至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失去自由和生命。其次, 刑事错案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挑战, 动摇了人们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认知;此外, 刑事错案的发生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最后, 刑事错案的发生会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分析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是处理刑事错案过程中重要的内容, 这一过程是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在此对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首先,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要求立法公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正是违法必究的重要体现。实施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追求真相, 只要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 造成错案, 就应当马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纠正, 不允许由任何例外。普通公民如果触犯了法律, 应当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的执行者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触犯法律, 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无论是谁, 不管身居何位, 刑事错案事件中的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 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是法律规则原则的要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明确规定了责任自负原则, 即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 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 做到不枉不纵。错案责任的追究也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 该追究纪律责任的追究纪律责任, 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 追究错案责任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罪行和刑事责任应该相对应。在刑事错案责任中, 主要需要对过错责任进行认定。相应的, 在错案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中, 正是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要求错案责任的大小应与司法人员的过错与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我国目前处于法制建设初级阶段, 刑事错案不可避免会有发生, 如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完善相关法规, 减少错案发生的必要途径, 在此进行简述。
(一) 统一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立法中普遍存在多头立法和重复立法的现象, 这一方面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错案责任追究法》的制定, 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追究标准不统一、追究程序不统一等问题,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规定, 将各有关法律文件中的错案责任追究内容进行综合、汇总, 依照严格的立法程序, 制定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法》, 并颁布实施, 解决全国范围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不统一问题。
(二) 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
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另一重要方面是要有明确制定刑事错案责任归属相关细则。具体来说, 要通过制定确定刑事错案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来保障追责制度的顺利实施。只有通过确定错案责任人, 才能对刑事错案的责任进行追究。在确定错案责任人时, 应当把错案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标准相区、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相区别, 做到不枉不纵, 彰显正义。另外, 在责任归属认定的同时, 也需要兼顾到办案人员的利益, 也就是说确定办案人员仅仅对案件事实负责, 如办案人员如实介绍案情, 并按正规程序处理造成的错案, 办案人员不无需承担错案责任, 应有决定处理结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
(三) 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 刑事错案无法完全避免, 目前国错案追究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 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之外, 也应当通过一系列手段, 积极落实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实践, 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具体来说, 可通过如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 在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并注重办案过程中程序公正化, 提高办案过程的透明度;其次,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的刑讯逼供, 并对逼供现象和徇私枉法现象进行积极处理;此外, 应当加强考核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 保障法律法规能得到落实;最后, 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刑事错案追责制度, 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对责任人进行赔偿。
刑事错案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更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蒙羞。建立和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制约案件办理过程中各方的权力, 促使各方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案件, 从而减少刑事错案发生的概率,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熊谋林, 廉怡然, 杨文强.全球刑事无罪错案的实证研究 (1900-2012) [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 (02) .
[2]谢亚平, 崔四星.对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5 (02) .
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 第9篇
关键词:法官;改革;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号召下,司法界的又一轮热潮应运而生。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健全此项制度刻不容缓。
一、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考察
1.错案认定不清,界定标准不一
追究法官责任归根究底就是追究法官办错案的责任,所以首先应明确何为错案,如何界定。但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并未给错案下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各级法院在制度适用上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来界定错案。
2.制度显失公平,权责划分不一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显性规定上来说,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责任轻描淡写,甚至回避领导的责任。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例,通篇仅两条涉及到了领导的责任,还难逃敷衍之嫌。此办法所追究的主要是办案法官的责任,但通常办案法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让他们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不仅会导致法院内部纠错动力的不足,还会造成监督机制的失效。
3.法律依据不足,规定设立不一
从现行的法律看,《法官法》是法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但《法官法》对追究法官责任的规定并不充分,当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内容并不是《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两个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即使符合《法官法》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规定,但它们总体上来说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从制定主体上来说,各级人民法院是无权制定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二、走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
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所以承担责任与否应以以下三点为依据:
(1)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正确,并且法官无主观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受到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正确,在已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所判断出的事实,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2)事实认定错误,并且法官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成为错案的,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中此项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第一点已经提到过认定事实的情况可能受到客观的影响,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主观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进行分析认定。
(3)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法官主观上并无过错,错案的发生是由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引起的,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路径
1.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法官责任追究立法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统一此项规定,对法官责任制度专门立法,统一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加强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降低法院行政倾向,坚定维护审判独立
我国错案产生的部分原因源于行政部门对司法系统的干涉,可见,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是一个追责机制,但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就极易受到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化干扰,审判独立权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摆脱责任追究方式的行政化倾向,并提高法官的职权,减少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干涉。
3.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确保公正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有利于法官排除不必要的案件以外因素的干扰,潜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此项配套措施,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在不突破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推举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由其监督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并把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因为过失犯错,这并不是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是因为内部因素如自身专业知识、办案能力或者认识不同等引起的,如果就此原因追究他的过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性,也调动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把这项制度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对一些属于意外情况的过失予以豁免,对优秀的法官进行各方面的表彰奖励。这样,因为一些过失引起的错误就会减少,法官也会更加认真负责,终身学习,不断追求进步。既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过错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有过错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过错起到威慑作用。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过错追究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合而为一的制度整体。只要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过错的追究和其他不端行为的惩戒都将一并完成。
参考文献:
[1]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机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392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92—95页
[3]陈浩.《靠监督增进信任》.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9期,第43页
作者简介:
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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