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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申请资格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51

保险代理人申请资格(精选7篇)

保险代理人申请资格 第1篇

一、申请人资格(1) 受益人:投保人(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  满期金和各种年金给付作业:生存受益人

 变更签名的资格人为原签名资格人,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如果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并且投保人身故时,其法定继承人享有相应的申请资格;若法定继承人为多人时,所有继承人可以书面授权其中一人办理且由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书证明已经征得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当退费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还需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个单保单贷款、个单新增附约需被保人书面同意后方有申请资格

二、申请应备资料(1)有效证件:16岁以上人群,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官证、离退休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带照片的户口簿(为户口簿本身有照片的)以及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照片加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明文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仅使用不带照片的户口簿。

2010年新保全规则

三、体检费的规定 :

 退费金额中应扣除体检费的项目:

核保给出核保结论是标体的、核保还未给出核保结论的,但进行承保前撤件或强撤的;无论是否标体但犹豫期整单退保的  退费金额中不需要扣除体检费的项目:

因核保结论是非标体导致承保前撤件或强撤的,部分险种犹豫期退保的。

 注:强撤:指投保单因非公司内部操作原因自交单之日起满30天仍未承保

四、客户亲办事项 :

 异地保全,即客户不在保单所属地办理的保全变更; 

挂失退保、保单贷款、非投保人亲办的保单补发领取、保单补发一年内所有的付费保全项目;  凡退费金额不是退回原账户的保全作业;

退费金额超过下列金额的(银行保险办理犹豫期退保或犹豫期减保且付费退回原账号的保单除外):个险3万元(含),银险5万元(含);

五、保单遗失的作业处理 :

 在保单遗失的情况下,除解约、复效、满期金领取以及投连险种涉及账户操作的保全项目外,在办理保全事项时须先办理保单补发。

 若客户到公司柜面办理满期金领取但保单发生遗失的,应按照保单挂失作业要求处理。

六、保单挂失

 投保人在保单遗失的情况下申请保全项目,应当先申请保单挂失。保单挂失设一周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进行保全操作。

七、挂失退保

 挂失退保必须由投保人亲办并出具遗失声明;(注:遗失声明详见附件)

 挂失退保设一周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进行保全操作(投连险保单除外);

 保单挂失等待期满后,为不影响客户权益,操作人员应将保单挂失申请日期作为保单犹豫期减保或犹豫期退保申请日期,其它作业项目可将客户挂失期满日期作为申请日期,若挂失期满日为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八、投保人变更

 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新投保人的签字同意.且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须具有可保利益; 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如保险费豁免),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个人告知书››且必须提交核保; 变更投保人时应同时提供新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及收费信息.九、保单补发  暂停、质押或终止的保单不可进行保单补发;

 保单送达客户后,客户在保管的过程中因遗失、损坏、被盗等需要补发保单的情形可以申请保单补发。若收回已损坏的保单,可直接办理保单补发。其它情况需先进行保单挂失操作,待挂失期满后才能操作保单补发。

 若在交费期内客户申请保单挂失,应提醒客户先缴费以免保单失效。

 保单补发、退保、犹豫期撤保、满期金领取可与保单挂失一并申请,但需在挂失期满后才能操作。

 非投保人本人亲办的补发保单必须由投保人本人亲自上门领取保单;

 该项目仅补发保单,不补发发票;

十、缴费频率变更

增加小缴别期交保费与年交保费的比例: 月缴=年缴×0.09

季缴=年缴×0.265 半年缴=年缴×0.52

注意:若保单有多个险种停效仅对部分险种复效,复效后再进行缴费频率变更会报错,需要将停效的险种退保后才可进行该项目的变更。

十一、公司续收保费专员可代审证件的保全项目

 公司续收保费专员除客户亲办项目外,可代为审核客户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后需在证件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及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

4、业务人员可代审证件的保全项目

(1)个险业务员

 公司个险业务员除客户亲办项目和付费类保全项目外,可代为审核个险客户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后需在证件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及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2)银保客户经理

 公司银保客户经理除客户亲办项目外,可代为审核银险客户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后需在证件复印件上签署“原件已核”及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

十二、银保产品受理范围

银险业务;犹豫期退保、退保,以及其它公司授权的保全项目

2、代受理银行柜面职责

银行柜面:指经本公司同意受理保全业务的银行柜面。

3、代受理作业规则

(1)通过银行柜面受理的保全业务,需要客户本人亲自到银行柜面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完申请书以后,银行柜员应当对填写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内容无误以后,在申请书的“工作人员填写栏”填写受理银行网点名称、受理人员姓名、加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网点银行业务专用章。

十三、代受理作业规则

(3)银行柜员应当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存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正面空白处书写“原件已核”,由受理的银行柜员签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注明年月日。

(4)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复印件一起妥善保管。

(5)银行代为受理客户申请的,客户经理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提交到公司柜面;

(6)对于涉及保全核保的保全项目,如个单生日性别更正、补充告知、职业变更、新增附约、复效、投连基本保额变更、吸烟告知更正等保全项目,银行柜面应在收到客户书面申请的当天电话通知该网点的客户经理,对于自承保日起将满两年的保单,如通过正常流程递送将超过我司可抗辩期,客户经理应与银行协商,可以先发传真到我司柜面优先办理。

保险代理人申请资格 第2篇

A. 表号:3005+年份(2位)+各分支机构行政区划代码(6位)+流水号(3位),共15位。该处由分公司代理管理岗统一填写。

B. 保险机构名称:严格按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的名称。不要随便加上“分公司”或减去“支公司”的“支”字。

C. 公司代码:统一使用3005。

D. 机构地址:严格按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的地址。E. 行政区划代码:大佛山:440601,城区:440602,顺德:440681,南海:440682。

F. 机构电话:统一填写分公司代理管理岗的联系电话。G. 兼业代理人名称: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名称 H. 行业代码、所属行业:本项由保险公司填写。

I. 工商执照编号: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号码,请仔细核对。J. 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请仔细核对。K. 主营业务:按照《营业执照》上的主营业务作重点说明、突出其与申报的代理险种间的相关性。

L. 地址: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可随意加减字眼。M. 电话:请认真填写,不得空白。

N. 代理险种:只可填“财产险类”,不可申报“人身险类”。险种的申报,只需填写险种大类,如“机构车辆险”,不需再填“摩托车险”;申报“企财险”和“家财险”,不需再填“个人住房按揭”。O. 兼业代理人主营业务与代理险种相关性说明:此点非常重要,请认真、详细地填写。

P.(反面)兼业代理人申明:请兼业代理人手写签名(签名的字迹务必清晰、工整、容易识别,否则无法录入保监局系统,重新识别会浪费业务员大量宝贵时间),并注明签署人的职务及签署日期也要填写完整!最后加盖红章。

Q. 保险公司意见:请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填写并签名、盖章。“意见”至少要写上“同意”,不可完全空白。

R. 此表必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前三份必须是盖红章的正本,第四份可以是复印件。

S. 申报的书面材料排列次序:3份盖红章的正本申请表、兼业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4份申请表、兼业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浅议 第3篇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保险机构

1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现状

中国保险代理人有150 余万, 曾经涉足过保险业的代理人总人数不少于1 000 万。 他们成就了中国保险业今天的辉煌。 中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由友邦保险公司1992 年引入中国,继而成为中国保险业10 多年来高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 时至今日,现存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却面临着全面挑战。 中国保险业自20 世纪90 年代以后快速发展,近10 年保费收入平均以每年超过30%的速度在增长,至2004 年底中国保险业已积聚起11 853.6 亿元人民币的巨额资产。 整个保险业在全国更大的地域范围内铺开。 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在中国金融领域三分天下,为社会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服务经济发展方面作出巨大的贡献。 中国保险业的繁荣离不开中国保险代理人辛勤的工作。 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行业,保险产品本身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购买的其实是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坚持诚信最大化原则。 但是,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就遭到社会诟病。

2013 年底,国内首家保险市场的专业研究机构、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中国保监会完成的覆盖全国25 城市、24 家寿险公司、 中国寿险行业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9%的寿险客户认为保险代理人为取得保单而做出合同以外的承诺或暗示;45%的客户认为代理人对于分红险、 投资连结险、 万能险等产品没有明确告知费用扣除方式和相关的投资风险;38%的客户认为代理人没有明确告知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北京开和迪咨询公司认为, 保险代理人是当前保险销售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渠道,并且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最主要渠道。 代理人是连接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桥梁,公众与保险公司的直接接触点最多在于广大保险代理人, 保险业务员的诚信度直接代表着保险公司的诚信度, 影响着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

保险代理人的种种不诚信行为不但危害投保人利益, 同时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虽然在眼前是为保险公司“争取”到了更多的保费收入,一旦因为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发生合同争议时,保险公司是有口也说不清的,由此引发的保险案件纠纷不在少数,很多“理赔难”的问题就是由于保险代理人订立合同时的操作不规范埋下“祸根”,出险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各执一词,从而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给整个保险行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纠其原因,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是多方面造成的。

2我国保险代理人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 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的风险。

2.1 保险代理人受利益驱使

代理人为了得到更多的提成不惜以诚信为代价。 表面上看,这是保险代理人个人的品质问题,而根源却在于代理人的编制和保障问题。 保险公司代理人并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当然享受不了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除了经济利益之外,基本没有政治地位上的发展前途,这种经济利益关系也是基于销售业绩的,行业内例行责任底薪制:无业绩无底薪,有业绩再提成,代理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卖一单保险提一单的钱”。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源节流, 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业务员拉客户,又节省了大笔的无责任底薪和员工福利支出。 但是,保险公司以业绩为导向的缺点在于,部分保险代理人会因利益的驱使在展业过程中有意误导、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回报,故意欺诈消费者,其目的就是把保单卖出去。

2.2 保险代理人专业性有待加强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是导致保险代理人不诚信的一大原因。保险代理人都非常注重外在的包装,个个西装革履,但同时相当一部分代理人本身对保险为何物都不是很清楚,对保险条款更是一知半解。

保险代理人以诚信立业, 但由于保险代理经营对象的特殊性,现阶段很多代理人因为专业技术的欠缺,在经营模式和方式上模糊了自己的位置,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甚至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经营原则。一些保险代理人没有意识到保险代理的职能在于准确理解和传达保险条款的意思表达, 帮助被保险人投保、索赔、处理纠纷和监督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要在委托、协助投保、协助索赔等方面遵守诚信原则。 许多保险代理背离了诚信原则,忽略了自身作为保险人利益的代表,致使被保险人的损失机会加大,给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模式有偏差,美其名曰“营销技巧培训”,其实就是所谓的“话术”,说白了就是怎么回避比如分红、退保、理赔等一些敏感问题,怎么把保单“忽悠”出去,而对保险理念、保险相关知识以及产品却是轻描淡写。 保险合同条款都比较复杂、晦涩难懂,如果保险代理人本身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怎么保证代理人能够正确地为客户讲解保单的相关事宜呢? 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的社会地位不高、职业危机感强,使得保险代理人职业对社会的吸引力越来越小, 绝大多数科班出身的高学历人才都对保险销售职业敬而远之, 保险公司很难招募到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而低素质代理人的专业性很难得到提升,诚信度也较差,从而影响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2.3 如实告知原则被曲解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 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如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险关系各方的利益,而有些保险代理人滥用此项权利,随意操作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代理的业务信息披露不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法了解保险代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与诚信相关的资料,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和经验做出判断;保险机构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严, 加上保险代理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飞单”等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保险代理人假冒保险机构签章的违规操作行为, 损害了保险代理人形象和信誉;保险代理“重展业,轻服务;重佣金,轻管理”,给社会造成“安排保险容易,理赔服务跟不上”的不良印象,以至于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诱发代理人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

2.4 保险公司放任代理人的不当行为

随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政策逐步放开, 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寿险公司的数量由2002 年的17 家迅速增加到2005 年底的42 家,市场集中度也迅速下降,前3 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由2001 年的97%下降到2005年的70%。 市场竞争激烈, 客观上令保险公司容易产生急功近利、急于扩大市场份额的浮躁心态,对代理人的不规范销售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存在问题不严格审核,在出险理赔时才发现是“问题保单”,这样必然造成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2.5 法规建设滞后业务发展

长期以来, 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操作等不诚信行为没有出台专门的、系规约束统的法律法,虽然《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但相关条款太笼统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而且随着保险业高速发展出现的许多新现象、新问题都需要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法制建设的滞后也给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滋生空间。

现行的保险法规中,虽然制定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行为规则及其具体规定,但对客户利益保护不足,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中介的管理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变迁是在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的大环境中进行的,导致中介制度规定变迁频繁, 不同时期出台的中介制度是为了解决不同时期中介市场出现的问题,只是权宜之计,滞后于保险发展。

3我国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的解决办法

3.1 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保监会应下大力气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 强化其监管。 加快发展、完善保险代理网点,统一保险人委托代理的做法已刻不容缓,严格各类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制度。 首先适当降低第一年佣金的分配比例, 延长分配年份, 克服营销制度重前期展业、轻后期服务的局限性。 其次,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保险市场的监管。 严格检查和严格执行保险代理必须具备和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被代理公司颁发的代理证,对于无证或两证不全的保险代理人,坚决取消其保险代理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代理人的素质, 提高保险代理业务的质量, 也可以限制一些单位随意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司随意设立代理点。 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目前,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代理人税负过重的问题, 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代理人的诚信主要通过保险代理人的商业行为和行为结果来体现或实现。保险代理的商业行为过程与监管机构授权的业务范围有关,与行业共同的游戏规则有关, 保险代理肩负构筑行业诚信的主要责任,保险代理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严格自律其业务行为,根据行业规则提出其诚信服务标准并告知行业所有利益相关方,依法积极接受业务投诉和监管。

3.2 代理人诚信意识的自我提高

由于消费者对保险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很容易造成误导或出现欺诈等道德风险,因此要求保险代理人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要建立一定标准的诚信机制,坚决反对保险欺诈,反对商业贿赂。因此可以像律师事务所一样,建立代理人信誉体系,来规范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保险代理人应当自觉参加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培训制度。保险代理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代理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因此,可以根据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代理人的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 完善培训体制,除了保险代理机构自己开办或者资助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外, 可以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保险代理人才,各保险代理机构也都应逐步建立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代理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 通过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保险代理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其为投保人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3.3 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

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保险代理的业务状况、诚信从业的监管,对存在不诚信情况的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 同时建立一个诚信义务的标准,并作为强制性规范载入相关法规,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纠纷的出现,促进保险代理人的健康发展。 对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保险代理人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 我们还可以借鉴担保制度,在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外,从事保险代理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要求保险代理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诚信, 禁止保险代理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投保人, 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客户投诉制度,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机构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设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代理人的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保险代理人信息档案库, 对保险代理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代理人的查询和投诉。

3.4 建立诚信惩罚机制

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大多数国家都把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作为对未违约方的救济。 但就现在情况来看,保险代理人不同于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方,如保险代理人违反诚信,保险人作为委托方最多也只能解除保险代理服务委托协议书,保险代理人则置身事外。 由保险监管部门牵头,尽快成立各地保险代理人自律组织,增强行业自律的力度,减少和避免保险代理工作中被代理人之间的不规则竞争,这应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共识。 也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规范保险市场,规范保险代理。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大多采用“佣金+保底工资”或“佣金+保底工资+无业绩淘汰”等合同方式。 这些激励合同对于减少代理人不努力工作的道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对于代理人故意引导投保人以及对保险人故意隐瞒投保人的非正常风险等道德风险却作用甚微, 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 类似这些道德风险,除了采用风险抵押基金制度防范外,把代理人个人信誉等级的评价因素写进激励合同也是一种很好的促使代理人提高职业道德的方法。

在我国,保险人一般很难获取代理人的真实信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很容易被一些道德败坏者利用,给保险人造成损失。 只有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使全社会珍视信用,才能有效地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假如“信誉”成为代理人获利的重要“资本”。 把代理人职业道德的有关因素:如错误引导投保人投保、对保险人故意隐瞒投保人的非正常风险等写进激励合同,当代理人没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把这些因素评定为优; 若出现相应的违规行为,则评定为相应的其他等级。 评定等级可以用作评定代理人信誉等级的主要参考指标。 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 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而保险人的利益也因为保险代理人的存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保险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业务模式决定了保险代理人必然能够赢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仅凭这个逻辑来理解和判断中国保险代理的发展还是不全面的,制约中国保险代理人发展的因素不仅限于经营和技术层面,保险代理的良性发展必须培育一个诚信和得到社会依赖的行业环境。

3.5 法律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从法律、法规上规范保险经纪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保险代理人重要的立法原则,与此同时,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代理法规体系。 通过立法,拓展市场领域,控制风险,细化保险代理操作规范,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责、权、利。

例如:花金国以保险公司职员身份为幌子,通过开具阴阳发票,使用伪造的保险公司印章、凭证等形式,在长达6 年时间内与近百人次签订虚构的保险合同,共骗取投保户资金达256.8 万元。 2011 年4 月7 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花金国有期徒刑14 年,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2 岁的花金国高中文化,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东支公司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申请资格 第4篇

委员会办公室 编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 9787513020404

出版时间:2013年5月

定价:130·00元

内容简介

2013年版“考试指南”由“考试大纲”和“法律法规汇编”两部分组成。在具体内容上,就“考试大纲”部分所进行的修订,主要是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修订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法律法规汇编”部分则增加、替换了部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供考生参考。

本书作者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具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审部有审查经验的审查员组成。

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解析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

条法司 编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 9787513020398

出版时间:2013年6月

定价:30·00元

内容简介:

本书对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各科试题进行了分析说明,给出了正确答案,为广大考生复习、备考提供帮助。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重点 第5篇

1.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的概念,以及要素组成。

2.保险概述:要素与特征以及保险的分类(重中之重 必考点)

3.人寿保险中的常见条款,知道并会运用。

4.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中止、复效的标志和条件

5.四大保险基本原则(重中之重,必考点)

6.财产保险的概念、种类、特征

7.企财险、家财险

8.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及其附加险(重中之重 必考点)

9.人寿保险的分类:传统型、新型

10.意外伤害保险

11.再保险的概念

我跟你说的是保险原理与实务部分的重点内容,把考试概率非常大的给你提炼了下。另外一本关于保险代理人的书我没有,不过应该也不难,就是一些概念性的东西,记一下就好了。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题 第6篇

A:高保额B:逆选择

C:低保费D:提前退保<“选:B”>

2: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多数人的风险和( )风险。

A:类似B:同质

C:异质D:特定<“选:B”>

3:兼业保险代理人不需具有( )。

A: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B:《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C:《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D:《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选:B”>

4:投保人对( )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A:保险事故B:保险责任

C:保险风险D:保险标的<“选:D”>

5: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有( )等。

A:房屋、珠宝及家庭生活资料B:古玩、字画及家庭生活资料

C:房屋、有价证券及家庭生活资料D: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具、原材料及家庭生活资料<“选:D”>

6:欺诈和纵火属于( )风险因素,

A:道德B:社会

C:心理D:物质<“选:A”>

7:联合年金的.给付,在数个被保险人中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合同即停止。

A:全部B:第一个

C:第二个D:第三个<“选:B”>

8: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生存给付性质的保险的( )中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性保险费。

A:伤害保费B:纯保险费

C:附加保险费D:医疗保费<“选:B”>

9:法律责任的特征是( )。

A:政治性B:道义性

C:惩罚性D:义务性<“选:C”>

10:( )是人身保险中产生的最早的一个险种。

A:健康保险B:伤害保险

保险代理人申请资格 第7篇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四)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价值对比关系,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分类,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保险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保险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

(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1、保险单;

2、暂保单:有效期一般为30天;

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

4、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单、批单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2)主体合意(3)客体合法(4)合同内容合法。

2、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与有效相反。可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

(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三)防灾防损义务

(四)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六)损失施救义务

(七)提供单证义务

(八)协助追偿义务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说明合同内容

(三)及时签单义务

(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具体包括:(1)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3)保险期限的变更。(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五)因解除而终止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4、批注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1、有权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4)仲裁解释:

2、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如学理解释。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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