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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邯郸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精选7篇)

邯郸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

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落实安全工作条例汇报总结

贺进镇中心学校

贺进镇地处武安市西部山区,面积120平方公里,辖32个行政村,人口2.53万。全镇有完全小学5所,幼儿园5所(省级示范园1所),幼小一体园12所。小学在校生1880人,学前教育在园儿童1091人。有教职工192人(支教12人),其中专任教师186人。为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使学校安全管理有法可依,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全员化,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组织学习,提高认识

1、我镇认真制定《学习和贯彻落实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和各项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分组交流、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组织教育干部、教职工对《条例》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考试,提高了教师自身素质,使各位教师熟知《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2、我镇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日等各项教育活动,各校利用板报、宣传栏、班队会、专题讲座、家长会、以及向学生和家长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内容。为《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了良好氛围,取得了家长对学校安全工作支持。

二、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全镇上下充分认识到了加强安全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镇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了“安全是学校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和保障”的思想,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增强了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我镇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了强有力的领导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了治理整顿的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为此,我镇成立了以王学旺校长为组长,杨华山为副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活动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

三、健全制度,组织落实

制度是落实的保证,完善规章,明确岗位,职责分明,严肃纪律,责任到人,是我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的一个做法。学校安全工作例会至少每周召开一次,节假日再开专题安全工作会,每月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做到有内容、有记录,每周一上午10点前各校将上周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报到教育办。

1、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规范学校安全管理,细化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工作列为各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学校责任人的责任。教育办和各校、各校与班主任和老师、班主任与学生之间签订了层层安全责任书,营造了从上到下讲安全,时时处处讲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工作氛围。

2、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领导值周、值日值班、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

检查等规章制度。对涉及学校安全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3、学校建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意外事故处置预案。

四、加强管理总结成果

1、我镇加强了安全机构建设,提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完善了学校安全工作制度,使学校安全管理更加规范,更易于操作;认真落实了安全教育课进课堂“计划、课时、教材、师资、考核”五落实;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师生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师生应急避险能力;注重学校周边环境隐患排查工作,解决学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

2、我镇通过开展心得体会展、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活动等形式,充分展示了在安全活动中取得的成果,提升了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师生安全意识和校园文化建设等。

我镇安全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从而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条例》的颁布让学校安全管理更有力度,学生安全更有保障,家长更加放心,群众更加满意。

邯郸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2篇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 高宏志

2013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主要包括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

(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燃放孔明灯;

(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监督;

(八)发生火灾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九)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商户、居民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栋楼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和一名志愿消防宣传员。

消防管理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维护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列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填写《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检测结果,并在单位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商户、居民等人员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开展灭火自救、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施、第一时间打通消防通道、第一时间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张贴宣传标语、设立广告栏等多种形式对商户、居民等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宣传教育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严禁居民住宅区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

(六)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成立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或者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九)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的组织管理;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

(二)不得违法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装修;

(三)不得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

(四)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五)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不得遮挡排烟窗(口);

(六)不得擅自改变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

(七)不得有妨碍消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维修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有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

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须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办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重点部位员工是否在岗在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活动期间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组织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制度,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章搭建构筑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变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改变建筑内部结构、防火分区,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建设工程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装修,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邯郸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3篇

1材料与方法

1. 1水样采集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3]要求于丰水期、枯水期采集各个学校水样。

1. 2监测项目1微生物指标4项: 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菌、菌落总数。 2毒理指标11项: 砷、镉、铬 ( 6价) 、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7项: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 H值、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 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4消毒剂指标1项: 二氧化氯。

1 . 3检验方法和评价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进行检验,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中表1 、2和表4的要求进行评价。

2结果

2 . 1基本情况此次调查监测的5个入网县的2 6所农村学校自建供水设施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13所, 占总数的50 % ; 有水质消毒设施的只有2所, 占总数的7 . 7 % , 为二氧化氯消毒; 26所学校均无水质检验室及相关检验人员。见表1 。

2. 2监测结果共监测水样44份, 在这44份水样中, 不合格份数13份, 不合格率29. 5% 。其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率8. 5% , 不合格项目为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 不合格率分别为13. 6% 、11. 4% 、 9. 1% ; 毒理指标均合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不合格率为1. 6% , 不合格项目为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不合格率分别为2. 3% 、2. 3% 、4. 5% 、 18. 2% 。2所有水质消毒设施的学校现场测水中二氧化氯均不合格。见表2、表3。

2. 3枯、丰水期监测结果枯水期监测水样35份, 不合格率为20. 0% ; 丰水期监测水样9份, 不合格率为66. 7% 。对枯水期和丰水期超标项目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 总大肠菌群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χ2= 6. 126, P = 0. 013) , 其他项目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4。

3讨论

在此次调查监测的5个县26所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水源全部是深层地下水, 44份水样中不合格率为29. 5% , 主要超标项目为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超标是和水井所处的地质结构碳酸钙、碳酸镁含量较高相关。微生物超标的原因一是水源防护措施不当, 存在水源污染[5]; 二是学校没有采取水质消毒措施或有消毒设施却不能正常运转, 不能真正起到消毒作用[6]。调查中还发现丰水期的总大肠菌群超标率高于枯水期, 这可能与丰水期雨水充沛, 地面污染物随雨水冲刷、渗漏, 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有关[7]。

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与饮用水的卫生状况有直接关系[8], 为使农村学校师生喝上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鉴于本次调查和监测结果建议: 1加大对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卫生监管力度, 督促指导学校采取有效水源防护措施, 防止水源污染。2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 提高学校领导及教师学生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 督促学校增设水质消毒设施或采取消毒措施, 并保证其消毒效果, 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隐患, 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9]。3将日常的监督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争取当地政府对农村学校的扶持。同时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 会同教育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和采取措施[10]。

摘要:目的 通过对邯郸市5个县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卫生状况的调查, 了解邯郸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卫生安全存在的问题。方法 按照《河北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 对入网县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进行基本情况调查, 并进行水质监测, 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对26所农村学校建设施供水44份水样的监测结果显示, 不合格率为29.5%, 不合格指标主要有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结论 应加强对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 强化水质消毒, 加大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 确保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

关键词: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饮用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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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S].

[4]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5]吴德仁, 曾小峰, 刘青华.北海市农村寄宿学校饮用水卫生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 2009, 30 (7) :662-663.

[6]赵淑雯, 赵荣, 周文斌, 等.村镇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调查[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2009, 19 (4) :931-933.

[7]马小燕, 王惠, 孙玉东, 等.安徽省农村饮水卫生现状调查及分析[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 2006, 6 (6) :403-405.

[8]蒋基权, 邓曼玲, 伊宁, 等.桂林市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现状分析[J].应用预防医学, 2010, 16 (1) :25-27.

[9]金立坚, 朱鸿斌, 周自强, 等.四川省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结果分析[J].预防医学情报杂志, 2009, 25 (1) :26-29.

邯郸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4篇

摘要:渠道在白酒营销价值链中起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作用,这成就了很多白酒的辉煌,也使渠道自身逐渐发展强大起来。本文通过对郎酒渠道的研究,对郎酒在邯郸市场的销售渠道进行了研究,分析现有渠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已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为邯郸市郎酒营销渠道工作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从而实现郎酒企业在邯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也为业内其他白酒公司的发展提供发展参考。

关键词:郎酒公司;邯郸市场;渠道管理

一、郎酒公司在邯郸市场营销渠道现状

目前郎酒在邯郸市场采用的是直销渠道和经销渠道相结合的方式。郎酒在邯郸市场上设有一个办事处,办事处统筹管理邯郸的整个市场运行。在邯郸地区,依据事业部产品的不同,分别寻找一级经销商,在渠道拓展的过程中,邯郸办事处与经销商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开发渠道终端。在渠道的长度方面,郎酒邯郸地区的销售渠道主要是二阶渠道,即厂家——代理商——销售终端——终端消费者。郎酒自建的销售渠道主要是团购渠道,邯郸办事处设有团购经理,主要负责向大客户推销郎酒产品,大客户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以及有实力的企事业团体。这两个销售渠道相互促进,团购渠道的快速发展必将带动传统的渠道销量的增长,传统的渠道销量增长反过来也可以促进团购渠道的发展。但是,考虑到实际的运作情况,目前邯郸市场还是主要以传统渠道作为主要的运作渠道,完成邯郸市场的大部分销售份额。

目前,郎酒在邯郸地区设有三家代理商,以代理老郎酒和红花郎为主的东仁商贸有限公司;以代理新郎酒为主的宏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代理流通产品为主的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二级分销商即零售终端,主要包括名烟名酒店,餐饮店等渠道。

二、郎酒公司在邯郸市场渠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力不足

郎酒公司一直采取的是双线运作模式,即郎酒有自己的销售团队,这支销售团队与经销商的营销团队通力合作,共同管理当地市场。然而,在邯郸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远远没有公司规划的那么好。由于郎酒邯郸当地经销商的营销团队往往招募的都是本地从事白酒销售多年的人,都是高中以下的文凭,文化素质不高,因此,对企业的忠诚度不高,所以,造成经销商的营销团队人员流失率严重。因此,郎酒在邯郸地区的某些终端渠道始终无法完全打开。

(二)终端渠道建设比例失调

在邯郸市场,烟酒店终端渠道一直是建设和发展最好的渠道,公司一直在大力发展烟酒店终端渠道,但却忽视了传统的商超渠道和餐饮渠道,单从渠道人员配置上就能看出端倪,邯郸办事处用于烟酒渠道的人员,算上经销商的人员,总共有将近5人,但是真正负责餐饮和商超渠道的只有1个人,人员配置上的劣势已经拉低了整个餐饮和商超渠道的出货量,同时,邯郸办事处在这两个渠道上所出的政策也是比较乏力的,导致商超渠道越来越萎靡,餐饮渠道始终无法打开销路。但是,根据郎酒集团总部的规划,郎酒是以餐饮渠道为启动引擎,餐饮渠道是郎酒在启动市场阶段最重要的渠道,通过对餐饮渠道的强力运作,目的在于提高目标消费群的品尝率,营造好的消费氛围,但是,就现实情况来说,郎酒邯郸市场可以说仍然没有开始餐饮渠道的建设工作,同时,邯郸市场的城市经理跟经销商协商不通,以至于老郎酒的经销商始终不愿涉足餐饮渠道,这更加加重了餐饮渠道的开展难度。

(三)渠道覆盖面不够

目前郎酒的主要经销商是围绕整个邯郸市区以及峰峰矿区来做的,但是,邯郸市现在市区就有五个行政区,加上一些诸如魏县,大名,成安等14个郊县,这是一个很庞大的市场,而就郎酒在邯郸地区现在的销售情况来看,对于一些郊县,郎酒都还没有独立的经销商。当前很多县级经销商已具有非常雄厚的实力,想隔过市级经销商与厂家进行直接谈判。乡村两级市场的消费升级,要求产品必须要铺到农村小超市、夫妻店等渠道,还要进行陈列、促销等一系列市场维护工作,而这恰恰是县级经销商的优势,能起到给厂家跑“腿”的作用。事实却是县级代理商大多还是无法与厂家做直接沟通,或即使沟通也得不到厂家资源的直接支持。大名县嘉宾郎总代说,由于得不到厂家的直接支持,很多政策实际都被邯郸市的市代理商克扣,跟厂家业务反映问题也是不了了之。即使县级代理商觉得产品不错,但处于经销商体系末端话语权小,市场开拓就比较难,持续性得不到保障。这也同时造成渠道的长度变长,增加了一阶渠道商,就等于增加了市场拓展的难度,增加了投入成本,不利于郎酒的长期发展。

三、郎酒在邯郸市场营销渠道对策分析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针对邯郸市场的具体情况分析来看,首先应该补充基层的业务员,郎酒可以从当地市场聘用优秀的人员来补充基层业务员数量,同时,通过前期的员工培训,将郎酒的企业宗旨、企业目标和郎酒现阶段所取得的荣誉介绍给他们,让他们感受到来郎酒工作的荣幸和来郎酒工作可以有一个更好的未来,然后再通过合理的激励措施,比如比其他企业更高的工资和提成,来留住优秀的业务员,减少业务员的流失率。

(二)重视其他渠道发展

郎酒企业在邯郸地区的办事处可以加大在商场和超市渠道的促销力度,建立常规化、专业化的业务促销团队,继续加强与商场和超市的采购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建立良好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在这里主要是指的与美食林,阳光超市,沃尔玛的采购员建立长久的联系机制,因为这几个大的超市连锁是采用统一的配送货的方式来采购的,这样可以更好的为郎酒的进场创造条件,便于统一进行管理;在餐饮渠道上,要更加注重建立标杆饭店,因为标杆饭店可以起到树立形象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给予经销商政策上的支持,比如餐饮店进场费和开瓶费等,使经销商乐于将产品推入餐饮店,另一方面郎酒邯郸办事处也可以打造自己的品鉴基地,建立标杆饭店,可以加强与一些中高档饭店的合作,像邯郸大酒店,王府花园酒店等。

(三)开辟县级市场

对于区域市场的开辟,郎酒邯郸事业部应该加快在没有郎酒代理的县,例如成安,曲周,鸡泽等县寻找代理商,做到终端下沉,加快渠道的运转效率。同时,在区域市场渠道下沉的过程中,要做到窜货的合理管控,对于窜货的管理,加强对白酒销售通路的管理。销售通路是白酒窜货发生的渠道,因此,规范了通路,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抵御了窜货的入侵。建立白酒销售通路,首先要做到科学有效,但是,通路的安全性绝对不应被忽视。通路要安全,必须加强对销售通路的有效管理。影响通路安全的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因素就是对销售终端的管理。比如在白酒窜货最容易发生的地方——小食品批发市场,如果它的销售价格低于一级、二级代理商,后者的利益将受到威胁,一、二级代理商很有可能降价来保护自己,因此,小商品批发市场的销售价格一定要高于一、二级代理商。

总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良好的市场渠道运作能力是企业的一个核心竟争力。渠道竟争日益成为市场竟争的法宝,有些企业之所以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强大的渠道建设能力。同时,渠道管理是要根据市场变化时刻调整的,因此,本文可能在某些方面仍有所不足。随着邯郸地区的经济不断发展和区域性白酒的逐渐壮大,郎酒在邯鄲地区也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只有设计出合理的渠道政策,才能使郎酒在邯郸地区做到第一白酒品牌的理想得以实现。(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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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建平,单丹,白酒营销渠道模式创新研究[J],价值工程,2010(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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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海萍,胡保玲,渠道关系价值研究,内涵与构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91,28-23

邯郸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综合服务队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整改、监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生 产经营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自查排查,阶段性 地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的成果,及时研究和制定有关防范措施,部署阶段性排查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整治内容,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和督查。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进行检查、督查和监管。乡镇办事处)政府应成立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或安监站),负责所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进行督促、督办和督查;协同和指导行业监察部门对驻邯中央、省属企业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进行督查和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及其相关部门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进行督促、督办和督查;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查和督办。‘

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监管范国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查和督办;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整改。.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梳理,重点分析,全面掌握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基本现状,深入排查,扎实推进,做好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根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把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主要内容,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等工作。

第九条 生 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同时对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 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防控,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壮内容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及有关建议等内容。第十条 生 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 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对生产经营活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对非因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活动产主的隐患由发包、出租方 负责治理,承包、承租方给予配合。由于排查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各方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事故隐患整改与监控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明确限期整改‛的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督促限期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内容,要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时,应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杜绝因隐患整改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整改,又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事故隐患;因产业调整、自然条件等因素出现的较大区域安全隐患,如化工区搬迁、尾矿库治理、小煤矿关闭等,所在辖区政府、行业部门要派专人驻矿、驻厂(场),严格监控,确保安全。第十五条 跨区域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明确整改主体单位、牵头督办部门、配合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由牵头督办部门监督整改。第四章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和反馈

第十六条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责任人上报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行业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第五章事故隐患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在事故隐患管理中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追究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本级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整改的,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政府及责任部门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和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邯郸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未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或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上报情况的;-(三)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四)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六)审批项目涉及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批的存在重大隐患的;

(七)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八)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机构、人员予以批准认定的;(九)对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消原行政许可、审批或不依法查处的;

(十)违法委托单位或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审批权的;

(十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十二)批准向非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十三)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审批行为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应当进行驻矿、驻厂(场)监控的辖区政府、行业部门没有派驻人员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作为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取消评先资格,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邯郸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i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驻矿、驻厂(场)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超越或滥用安全生产监管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或延误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四)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及关闭处罚;

一 未制定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或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二、未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对事故责任人未进行追究的;

三、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日常检查及隐患排查中该发现未发现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或不能立即整改又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

五、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允许上岗的;

六、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或指挥不当,导致发生事故的;

(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八)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九)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出租的.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十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十三、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十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十七)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该发现未发现、该整改未整改、该监控未监控,造成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非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对有关责任部门、人员追究责任,作出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将有关情况(不能完成整改的主要原因、下一步整改的具体方案等)上报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 则

邯郸工程高级技工学校学校简介 第6篇

学校在册教职员工140名,专职教师92名。其中高级讲师及高级实习指导教师29名。讲师及一级实习指导教师19名,技师及高级技师13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66%。学校占地面积54193平方米,建筑面积42909平方米,固定资产3500万元,教学实验实习设备价值1100万元,图书4万余册。

学校目前拥有电工电子与电力拖动实验室、PLC实验室、电子实训室、电工实验室、电工实训室、计算机与网络中心、电教中心等一批设备先进的教学实验室,同时拥有电工、机加、数控、电焊、钳工等实习车间,为确保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物质支撑。学校设有机电、电子、机加、计算机、电焊、烹饪、土建、矿建八大类四十余个专业工种。自1978开始开设机电、机修、电修等专业,1994年增开了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计算机等专业,1999年增开了机加、数控、电焊等专业。学校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可鉴定电工电子、家用电器、钳工、车工、数控技术、计算机应用、烹饪等。涵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10多个工种。为复合型人才培养提供了平台。

邯郸市黄冈学校学生请假制度 第7篇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为了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特制订本请假制度。

一:在正常上课期间内外出均为请假。

二:走读学生必须家长到校自接方允许外出,出门时要履行出门手续。

三:凡请假外出学生,班主任老师必须和家长及时联系,通报学生请假事宜,家长允许后方可给学生办理请假手续。

四:凡请假学生必须持黄冈学校出门条一张,填写完整内容,注明返回时间,上面必须有班主任老师的签名,门卫工作人员见到有上述完整内容的请假条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五:请假条一律在班主任处进行保管,不允许学生非允许接触请假条。

六:请假外出学生的请假条留在门卫室保管,政教处每大周回收一次。

七: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请相关人员遵守此规定,若因工作疏忽造成影响者,政教处将追究责任。

黄冈学校政教处

邯郸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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