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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0篇)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 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 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和部署,具 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 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 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奖补资金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农综改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执行《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 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 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付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八条 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国土面积、财 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农综改资金,原则上,省级资金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下达。

中央和省里有明确试点任务要求的,如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等,根据政策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筹整合使用的农综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 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资金,与上级下达的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第十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 规划要求,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规划,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 时分配和使用农综改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综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州及县市区财政 部门具体负责。市州及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 应当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综 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自评考核。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自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考评结果,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将考评结果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工作挂钩,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 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 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2篇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教育附加、计划生育、军属优抚、道路维修及五保供养等费用由统筹费负担改为财政转移支付负担,村级收入减少,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两税附加不足开支由财政转移支付弥补。如何管理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笔者认为,要巩固改革

成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确保乡村两级机构正常运转,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做到“一核定、二明确、三统一、四把关”。

一、核定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数

⒈教育附加、计划生育、道路维修费用以年统筹费决算数为基数;

⒉军属优抚、五保供养费用按当年实有人数据实按标准核定基数;

⒊农村核定固定和变动基数,确定固定和变动比例。固定基数按照村级规模大小、地域面积、人口等因素核定,变动基数以该村农业税正税占全乡镇农业税正税的比重核定。

二、明确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性和专用性

⒈明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国家稳定农业、农村、农民,支持和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长期稳定的重要举措。

⒉明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可用财力减少,确保教育经费正常投入,计划生育、道路维修等各项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落实优抚政策,保证乡村两级机构正常运转,以及日常经费需要的专用资金。

三、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审批手续,统一结算程序

⒈统一资金管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报帐制,设立专户管理。

⒉统一审批手续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拿出支付方案报政府审批,财政所按审批方案拨付到各单位和各村。

⒊统一结算程序财政预算总会计每月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入专户储存,教育、计生、道路、民政等部门及各村按转移支付方案每月定时到财政所报帐,凭相关手续划款。

四、报帐员、农税专管员、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把四关

⒈教育、计生、道路、军属、五保等转移支付资金,由单位报帐员、分管领导审查、财经所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按支付方案划拨。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3篇

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 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村级干部报酬、农村五保户供养、办公费等, 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费资金, 应该属于村集体性质资金, 与其他财政资金有着本质区别, 所以不能混同于其他财政资金, 管理与监督也有所区别。村级补助资金要实行村集体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委托代理制的地方由乡镇农经站管理和监督其使用情况。

(一) 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 (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 、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开支

1. 村干部补贴。

村干部享受固定报酬的人数、报酬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最好不超过村总人数的2‰, 误工补贴要实行“派工单”制度, 对出工者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派工单”, 年终, 按照“派工单”结算工资。经济相对发达、村集体收入较好的村, 可以适当提高村干部的补助标准。

2. 农村五保户供养。

统一规定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经济条件较好、村集体收入较高的村, 可以适当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

3. 办公经费。

村办公经费包括电话费、差旅费、报刊费和其他日常办公所需经费。报刊费实行限额管理, 电话费、差旅费等由乡镇按村级规模、人口、经济收入水平制定具体开支标准, 村集体不得超范围、标准开支村办公经费。

(二) 明确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属村集体所有, 因此要把此项资金与其他村级资金一样纳入村级财务管理范畴。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管的乡镇,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直接拨付到乡镇农经站村集体代管资金专户上, 然后由乡农经站按照财政所的预算数拨付到村;还未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管的乡镇, 要直接拨付到村。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严禁截留、挪用或以任何形式改变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用途。乡镇农经站要参与和监督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确保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上村级自有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村级干部报酬、农村五保户供养、办公费等事项的需要。

(三) 加大对村级财务的监管力度

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人手, 重点是在保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 完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 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按会计制度先进行账务初始化, 加强对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收入、支出和债务的管理。要建立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 实行村民民主议事、民主理财, 年度收支要有计划, 按季要有分析, 年终要有报告, 使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切实提高村级组织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水平, 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 实行民主管理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的办法。年初, 由村委会制定出村级财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预算,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 报经乡镇农经站审批备案, 日常开支内容, 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 重大开支需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支情况要定期逐笔逐项张榜公布, 按受群众监督。

(五) 加强监督检查

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对违法违纪的可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村级补助资金的账务处理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部分乡、村对这部分资金的账务处理上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为了反映和监督村集体经济收到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补助收入”账户, 该账户属损益类账户, 账户借方反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结转情况, 贷方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到转移支付资金时,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补助收入-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科目, 年终, 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财政所将村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村集体时, 分以下两种情况做账务处理。

(一) 财政所将资金拨到农经站代管资金专户时, 村集体

根据自己开据给财政所的“收款收据”和农经站开据给村的代管资金“收款收据”做会计分录:

1. 拨入资金时

借:应收款--代管资金

贷:补助收入--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 村集体从农经站提取代管资金时借:现金

贷:应收款一代管资金--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 村集体支付村干部工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费用时借:管理费用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贷:现金

(二) 乡镇财政所将现金直接拨付到村集体时, 村集体根据给财政所开据的“收款收据”, 做会计分录:

1. 拨入资金时借:现金

贷:补助收入--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 村集体支付村干部工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费用时借:管理费用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贷:现金

3. 年终,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转入“本年收益”科目借:补助资金-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4篇

安徽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

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增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替代性返还后分配的资金。

第三条 增量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因素分配、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各级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对中央转移支付的增量资金,以上一的转移支付数额为基准编入下一的部门预算。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增量资金主要以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替代性返还资金中省、市、县所占比重为因素进行分配。

第六条 市、县增量资金,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当地交通发展情况,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等交通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

第七条 省级增量资金,由省级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国省道养护、交通建设项目支出、归还省级交通建设贷款本息等方面,严格控制管理性支出。

第八条 增量资金按照先养护、后建设的原则安排使用,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安排重大项目,兼顾一般项目。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增量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结算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增量资金对省直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对补助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条 增量资金项目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增量资金项目的安排,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增量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当年交通运输养护、建设的重点研究提出,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下达。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增量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增量资金的使用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增量资金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当年下达的增量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减少安排该地区次年的增量资金。

第十四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增量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

第五条 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六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易以及承担特殊边境和海洋管理事务的地区。

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等因素,结合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同时考虑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结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有边境小额贸易的市、县(市辖区),由其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九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沿海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边境一线地区、海岛等特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研究确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时,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沿海岸线保护,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对边民和民兵的补助机制等。

(二)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包括在全国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实施“整村推进”,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室、改造村民危旧房;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制度,加强道路、桥梁、人畜安全饮水设施、敬老院、乡村中小学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政府办公条件等。

(三)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包括边境一类口岸运转,通关条件改善,边贸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边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对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边境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征求同级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管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所辖边境沿海地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边境沿海省区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 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3月31日财政部公布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1号)同时废止。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6篇

财预〔2012〕293号

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

区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审核、批复省以下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计划,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省份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中央森林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含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自治区财政可在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中预留不超过5%的预备费,专项用于市县森林公安机关跨区域重特大案件、市县森林公安机关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四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适用范围是:

(一)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持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直接支出(具体支出范围见附表1)。

(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按照本地区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和实施计划,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处理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五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弥补机构、人员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二)用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用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购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购买应由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和非业务用高档设备、设施改造等。

(四)偿还基本建设债务。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将上一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附表(见附表2、3、4)联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及时汇总分析全区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业务工作量和业务装备实施计划,结合我区实际,按照规定的用途研究确定全区的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使用中央森林公安机关资金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森林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办案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装备配备标准和实施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装备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立足森林公安能力建设与长远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自2013年起,每五年编制一次森林公安业务装备配备规划,联合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并抄报财政部。

第九条

中央森林公安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8篇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2001-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参照《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省财政统筹考虑各市、县调整农业税常年产量、税率增收,以及取消乡统筹、取消屠宰税、部分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开支等因素,对市、县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保证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转移支付的原则:

(一)统一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市、县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根据各市、县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引起的减收程度、财政困难程度和财力结构,合理确定省财政对各市、县的补助力度。对农村税费改革前财政困难较大和财力对农村税费收入依赖程度较高的市、县,省财政补助力度较大;反之,省财政补助力度相对较小。

(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透明。

(四)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和贫困市、县。少数民族市、县和贫困市、县经济基础薄弱,财政较为困难。为贯彻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政策,省财政在转移支付中,对少数民族市、县和贫困市、县给予适当的照顾。

二、二、数额的确定

参照中央对地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办法,省对市、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由固定性转移支付和过渡性转移支付构成。固定性转移支付是省财政对市、县的长期固定补助;过渡性转移支付是考虑到市县、乡镇政府精简机构压缩开支有一个过程,省财政在一定期限内对市、县的过渡性补助。

(一)确定固定性转移支付额。

固定性转移支付包括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帮助市、县政府解决通过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问题;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市县、乡镇政府承担的某些村级开支或对村给予经费补助的问题。乡级和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每年均按照固定数额予以补助。

为了体制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对农村税费改革前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外,我省各级政府自行出台的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项目,均不纳入支出需求的范围。

1.确定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

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参照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市、县乡统筹支出,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等统计数据,按照因素核定各市、县各项经费标准开支需求。根据上述支出需求,同时考虑调整农业税政策增收,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减收,取消屠宰税减收和精简机构、压缩开支等因素,以及省对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转移支付额。

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该市、县收支缺口额×该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1)市、县收支缺口额的确定

市、县收支缺口额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收以缺口额=该市、县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计划生育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优抚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道路修建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民兵训练标准支出+该市、县其他统筹标准支出+该市、县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市、县屠宰税减收-该市、县农业税增收-该市、县机构改革减少支出

①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根据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等因素,参考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支出总额计算确定。

②乡村计划生育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计划生育标准支出根据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参考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支出总额计算确定。

③乡村优抚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优抚标准支出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优抚支出总额,在乡优抚军属户数、在乡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和地方统筹负担率等因素计算确定。

④乡村道路修建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道路修建标准支出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支出总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⑤乡村民兵训练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民兵训练标准支出根据民兵和预备役年训练任务以及每人日均训练经费标准定额计算确定。

⑥其他统筹标准支出的确定。

其他统筹标准支出按照全省上述5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其他统筹支出对5项统筹支出的比例计算确定。

⑦农业特产税减收额的确定。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1999年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以及改革后农业特产税税率、征收环节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⑧屠宰税减收额的确定。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1999年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⑨农业税增收额的确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调整常年产量和提高税率,农业税收入有所增加,可以弥补取消乡统筹、屠宰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形成的资金缺口在确定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时,需要对农业税增收部分予以扣除。各市、县农业税增收额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业税差额计算确定。

⑩机构改革减少支出的确定。

机构改革减少支出根据各市、县乡镇财政供养人数、机构改革精简人数和人均支出定额计算确定。

(2)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是指省对市、县农村税费改革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主要是指市、县地方财力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统筹费等4项收入的依赖程度,以下简称农村税费依赖程度)等计算的综合困难系数,以及省对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总额确定。综合困难系数已考虑了少数民族市、县因素,贫困市、县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综合困难系数基础上,给予统一增加若干个百分点的照顾。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县综合困难系数×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

①综合困难系数的确定。

综合困难系数主要选择财政困难程度和农村税费依赖程度两项因素计算。为了体现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市、县的照顾,除了在财政困难程度中增设了少数民族市、县权重之外,对国定和省定贫困市、县综合困难系数再给予增加0.1的照顾。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综合困难系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全省市、县中最高财政困难程度×权重+该市、县农村税费依赖程度÷全省市、县中最高农村税费依赖程度×权重+0.1(国定和省定贫困市、县)。

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和农村税费依赖程度对市、县财政的影响,确定其权重分别为0.8和0.2。

综合困难系数在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和过渡性转移支付中同时采用。

A.财政困难程度的确定。

财政困难程度主要参照各市、县工资支出占其可支配财力的比重、人均财政收入比、民族人口比等3项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财政困难程度=该市、县工资支出占财力的比重×权重+该市、县人均财政收入比×权重+该市、县民族人口比×权重

a.工资占财力比

某市、县工资支出占财力的比重=该市、县年工资标准支出÷该市、县财力

某市、县年工资标准支出=海南省统一标准工资×该市、县核定编制数

海南省统一标准工资为全国人均工资标准(每人月工资标准520元)上浮70%,即每人月工资标准884元(520×1.7)。

某市、县财力=该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体制补助+两税返还+三税返还+过渡期转移支付+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b.人均财政收入比。

某市、县人均财政收入比=该市、县人均财政收入÷全省市、县中最高人均财政收入

某市、县人均财政收入=该市、县财政收入÷该市、县总人口(不含省农垦人数,下同)

某市、县财政收入=该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两税返还+三税返还

c.少数民族人口比。

三亚、通什、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等9个市、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某市、县少数民族人口比=该市、县少数民族人口数÷该市、县总人口数

d.财政困难程度权重的确定。

根据上述各项选取因素对财政困难程度的影响,各项权重分别确定为:

工资占财力比权重=0.7

人均财政收入比权重=0.2

少数民族人口比权重=0.1

B.农业税费依赖程度的确定。

农村税费依赖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农村税费依赖程度=(该市、县农业税及附加收入+该市、县农业特产税收入+该市、县屠宰税收入+该市、县乡统筹收入)÷该市、县财力

②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的确定。

根据各市、县收支缺口和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以及各市、县综合困难系数确定省负担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市、县收支缺口额×市、县综合困难系数)

2.确定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

村级支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开支,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应由村组织安排。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减收较多,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村有固定性转移支付额主要考虑各市、县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和相关补助标准等因素计算的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再根据省对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该市、县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该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1)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

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该市、县村个数×村年办公经费补助标准+该市、县五保户个数×五保户年补助标准

(2)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县综合困难系数×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

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市、县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市、县综合困难系数)

(二)确定过渡性转移支付额。

过渡性转移支付额根据各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和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额=该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该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

1.过渡性补助需求的确定。

过渡性补助需求根据各市、县的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该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该市、县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

(1)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的确定。

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即是各市、县收支缺口额中被扣减的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

(2)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的确定。

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根据全省农村教育集资总额和乡村个数与农村中小学生人数计算的分配率核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全省农村教育集资总额×该市、县乡村个 农村中小学生人数分配率

2.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依据市、县综合困难系数和省财政过渡性转移支付负担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县综合困难系数×过渡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

过渡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过渡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市、县综合困难系数)

三、三、有关配套措施

各市、县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乡镇。除省转移支付补助外,各市、县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乡镇的发展水平,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支出结构,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的补助,并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的市、县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在转移支付办法中要体现对困难和少数民族乡镇的照顾,要采取必要措施,精简机构,妥善处理转变职能、压缩支出与调动基层干部积极性的矛盾。市、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继续向农民乱收费、集资和摊派。否则,一经查实,省财政相应扣减该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9篇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加强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以下统称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2— 4.专款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建设与改造、烈士陵园维护与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等。

(二)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设区市和县级财政配套,也不得为其它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设区市和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3—

第三章 管理权责

第八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向县级财政部门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建立和管理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审批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初审、汇总本市老区县(不含直管县,下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组织县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按省确定的具体项目和资金数额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和管理本县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4—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工作程序: 1.申报项目。老区县按照申报项目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2.建立项目库。省级财政部门对老区县报送项目进行汇总,建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

3.审核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工作。

4.批复项目、下达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筛选项目,同时统筹考虑以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平衡全省各老区县使用老区资金情况,确定老区县补助范围及具体项目,及时批复各市县,同时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项目申报所需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所在地图示。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请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上报设区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直管县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老区县

—5— 项目和资金数额,于一周内向有关老区县如数下达,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应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报告,于终了后三个月内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完成后资金如有结余,应核报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革命老

—6— 区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利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统一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明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性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期、投资额、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额、预期社会效益(如受益人数、学生数、村庄数、地域面积,预计粮食增产情况等)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有关设区市和老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公布的《河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预[2006]3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革命老区 资金 管理 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印发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10篇

内容摘要: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体制,分税制体制下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县乡财政困难带来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拥有雄厚财力的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过少,成为了人们关注和探讨的重心。在财政体制不可能大变的情况下,改革方案集中在事权调整和转移支付制度的改善上。关键词:义务教育 转移支付 财政

农村义务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发展中大国,有着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中小学在校生多达1.6亿。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显示,2009年全国初中生的38.7%和小学生的61.3%就读于农村学校,但仅有36%左右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到了农村。长期以来,教育投入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难题。随着我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实行,特别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进行,建立和规范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政府财政预算,加大教育投入,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是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同的转移支付形式有着不同的经济和社会作用。

(一)农村义务教育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够体现均等化效应,又称无条件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不规定使用方向,不附加任何条件,资金按公式分配,公式中包含了地方政府不可控制的因素,如人口密度、地理条件以及人均财政收入等。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的是确保地方政府有财政能力提供同全国大致相当的义务教育服务它根据不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根据公式计算出对其的转移支付数额,贫困地区可以在公式中应用较低的基数,与其薄弱的财政收入能力对应,因而可以计算其较大的差额,作为转移支付的标准。这样,贫困地区便获得了更多的补助,相对缩小了与富裕地区的财政能力差异。

(二)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一般用于特定项目的补助,资金使用有明确规定,下级政府无权变动。通常这类转移支付还要附加一些条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根据补助款项是否要求下级政府用本级资金配套,专项转移支付又分为:配套补助,是指上级政府为支持地方义务教育某一特

定活动而提供每一元钱,地方政府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套。按补助的规模是否有限额还可分为封顶配套补助和无封顶配套补助。非配套补助,又称一次性的专项补助,这类补助一般按公式一次性地拨付给地方。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短缺与县乡级财政能力薄弱无力承担的状况,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其进行专项补助,根据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状况的不同,确定差异化的专项转移支付金额。由于在义务教育领域存在贫困地区和富裕地区的巨大差距,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既可以平衡城乡之间的义务教育经费差距,又可以通过对边远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给予更大的专项转移支付金额,促进不同地区间的均等化效应。

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中的教育资金严重不足

虽然,中央及省级政府都在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并没有真正做到这点。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严重、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学校危房改造资金欠缺等等,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在一段时期仍然存在严重的缺口,没有足够的资金供给。

(二)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各级政府事权财权不匹配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我国各级政府在财政收入上进行了财权的上移,中央政府集中了更多的财力,但是同时地方政府仍然承担着较大的财政支出责任,这样财权和事权分离,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去实现其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于是置义务教育发展于缓慢之中。另外,在义务教育发展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交叉的事权范围和都没有涉及的领域,出现了政府的缺位和越位问题严重。

(三)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监督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法律规定。在转移支付过程中仍然存在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挤占、挪用和占用现象,使得义务教育资金不能及时、足额下拨到相应层级的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学生公用经费和校舍改造等方面。监督体系不健全表现在没有对应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监督机构来实行。

(四)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配套体制改革滞后

首先是人事制度改革的落后,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需要政府设立相应的机构进行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项管理和划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果评价等。但是相应的人员和机构都没有完全实现这个职责。其次是没有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制,无法合理有效地

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管理追踪。

三、转移支付低效率的原因

(一)利益的博弈

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中央和31个省级和地方政府在博弈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的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中央政府争取最大限度的预算规模,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财政资金的财政拨款,主观,武断和偏颇的转移支付。

(二)制度的冲突

在中国农村义务教育采取“当地政府为主,多层次的政府承诺”的制度,从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很多,但我国与西方或亚洲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当地政府为主”的前提系统,更彻底的经济分权和财政分权,每一级政府提高收入和一个独立的财产(包括立法权)有足够的财政资源,以确保义务教育。在中国,过多的集权或分权太有害于国家的发展,也有政治和制度因素,所以不能死搬硬套外国模式。

(三)专项转移支付被挤占一般转移支付没有设定用途

专项转移支付的实际落实情况仍未得到很好解决,专项经费被挤占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存在较大问题有关联,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没有设定用途,可由地方政府自由支配的制度特点,决定了在地方政府财力不充裕的条件下,伴随着地方政府承担职能的多样性、目标责任的多层次化趋势,支出需求日趋增大,难以保证足额用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上。

四、西方发达国家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比较

对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细分,可称不指定用途的为一般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称指定用途的(如必须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教材支出、学生补助、基建支出或某种类型的教育)为专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这样,可以把五个国家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括为以下四种模式:

(一)中央政府负担教育工资:法国

法国义务教育财政的重心为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负担了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的70%以上。这部分支出是由国家直接转移到教师个人账户上,因此,义务教育经费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力

度很小。由于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得到了国家的强有力的保障,地方政府只需负担份额较小的基建和行政经费,同时辅之以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对处境不利群体、地区的特别扶持制度,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地区间义务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德国

德国义务教育财政重心在州一级,教师工资由州政府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账户,即由州政府直接转移给教师个人,这部分转移不体现为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州政府承担了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的75%左右,仅有极少量的部分由州政府转移给市镇政府。但是,州政府之所以有能力承担教师工资,是因为州政府的财力通过完善的州级财政平衡得到了保障,人均财力的州际差异缩小到了尽可能小的程度。德国并没有专门设计一套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并不等于德国不存在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各州间义务教育财政的平衡体现为事前平衡,即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实现的州际财政能力的平衡。

(三)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为主:英国、美国

1、一般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英国

英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包括对地方教育当局所属学校的转移支付和对中央直接拨款学校的转移支付。1994年英格兰学校拨款局(负责中央直接拨款学校的拨款)成立以前,中央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的比例在10%以下,转移支付的力度很小。此后,中央直接拨款学校发展很快,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领域的负担比重有一定程度提高,但这部分经费是拨给直接拨款学校的,不体现为政府间转移支付。总之,英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较小,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央的义务教育经费大都投入不归地方政府管辖的直接拨款学校。

2、一般性和专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兼备:美国

美国的州政府通过一般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支持义务教育的经常性经费,在平衡州内各学区间义务教育服务水平差距上发挥了极大作用;联邦政府则主要以专项补助的形式满足特殊教育需求,特别针对贫困儿童。两级政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较而言,州政府的作用要大得多。

(四)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日本

日本的义务教育经费由三级政府分担,中央对地方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来自两个方面:国库支出金和地方交付税。地方交付税是一般性的转移支付,在地方交付税分配额的计算中,中央政府规定了对于义务教育支出项目的标准。国库支出金中的国库教育支出金的95%被用于义务教育,属于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而且专门规定了用途,分别负担义务教

育的人员工资、津贴、教材费、基建费、修学奖励经费等,因此还是专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

五、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支付转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降低税收返还比例。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均衡地方财力,实现义务教育公平目标的最佳形式。因此,要有效利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优势就必须调整目前的结构比例。税收返还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要部分,因其以地方上缴税收水平为基础,故不能缩小地区间贫富差距,为此应该降低该比例。

(二)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使之成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规定下级政府必须把该资金用于义务教育,有利于防止义务教育经费被挪用,也便于监督管理。因此,在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尽量加大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同时,扩大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增加人员经费等固定支出,把目前一次性投入逐步变为稳定的经常性经费。对配套性补助要重新设计配套比例,使之与各级政府的财力相匹配。

(三)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

建立规范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把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清楚。进而才能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提供准确的财政标准收入和财政支出需求的数据,规范转移支付流程和结构。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该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支付主体。中央以及各省政府必须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和财政能力逐年提高。而中央财政完全有能力在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方面发挥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中央财政也有能力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多财政方面的支持。因此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农村义务教育中担任起重要责任,这是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根本办法,同时也使其在为全国农村提供大体相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财政资源配置中发挥应有的宏观调节的作用。除了财政部门外,各地政府也应对农村义务教育中的财政方面给予一定的重视。

(四)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管体系

确定了转移支付的模式后,对转移支付的整个流程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以保证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下划到相应层级的政府并被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支出,避免出现挤占、截留和挪用等情况的发生。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其中专门对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原则、总量、分配资金运行及各级政府的责任作出规范性要求。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也参与到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中来。

六、结语

办好农村义务教育,对于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

批拔尖创新人才,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为国民经济增长积累后劲,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要使农村适龄儿童均能受到良好的义务教育,必须要有合适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作为支撑。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是一种政府行为,义务教育投入应由各级政府提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贫困地区县、乡两级政府财力十分有限,中央政府对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确实能发挥一些激励作用,但法制环境的改善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所需较长的时间和路程,这将严重延缓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进程。重新划分与调整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即增大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的政策作用大于义务教育投入低,重心化,地方投入不足,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的作用。正基于此,我认为,农村义务教育应由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承担,因为农村义务教育效应最大,是关乎人口素质提高及中国整体义务教育水平的公共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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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振东.2005.《论义务教育财政保障体系》.中国教育学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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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黎明.2000.《财政转移支付的博弈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5]张丽华、汪冲.2008.《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中的制度缺陷》.《经济研究》(10)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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