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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精选8篇)

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第1篇

浙江省关于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

制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着力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环保、公安部门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和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我省各类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历史原因及企业受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还存在抗法、逃避环境执法等情况,特别是2011年以来全省接连发生多起血铅超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和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涉稳事件,给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加强环保、公安部门合作,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快建立健全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各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会商制度。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环境监察机构、公安治安机构以及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环境执法难点问题,组织部署联动执法检查工作。要建立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充分利用各级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并邀请检察院、法院、法制、安监等部门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为加强环保、公安部门间有关执法信息交流,可以在各级环保部门设立公安驻环保工作联络室,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工作总结和疑难问题研究,推动环保执法工作不断深化。

(二)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统一行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大对恶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确定每年的五月为执法行动月,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公布查处结果。

(三)规范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机制。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环境案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确保依法行政,防范选择性执法。

三、强化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业务培训,通过省、市多层级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二)加强投入,确保运转。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正常运转。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落实人员和经费。

(三)强化考核,确保实效。要将环保、公安部门共同参与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环保、公安系统目标责任考核,争取纳入各级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积极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效落实。要全面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有效鼓舞士气和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积极宣传环保、公安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公安环保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让全社会特别是排污单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威慑环境违法行为。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注重宣传引导,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深入推进司法强制措施在环境执法中的适用,完善有关机制,深入推动两部门联动执法工作的开展,增强环保、公安部门联动执法的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附件: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深化环保、公安部门合作,规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移送依据。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等规定,将涉嫌环境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移送重点对象。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包括:重污染行业以直排废水、通过暗管、裂隙和渗井渗坑偷排废水、严重超标排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涉重金属排放行业恶意超标排污;非法的小型电镀、制革、印染、炼油、褪色等严重污染环境生产项目排污行为;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放射源丢弃或被盗;危险废物、污泥或工业固废非法倾倒或不合法处置等。

上述重点对象中,违法排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应作为执法联动的重点案件:

1、一年内3次(含3次)以上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

2、向水体超标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含3倍)以上或超过总量控制标准3倍(含3倍)的;

3、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对饮用水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污染饮用水源或环境敏感区域的。

三、工作职责

(一)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环境犯罪的排污行为时,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做好现场调查,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勘验报告;

2、确定污染源,做好污染监测工作;

3、制作案件各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

4、协调有关评估鉴定机构,出具有关的检验鉴定等报告;

5、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6、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活动的情报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接到环保部门的案件信息时,应该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根据环保部门的提请,积极协助配合环保执法,给予办案指导,协助开展调查,及时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案件和恶意环境违法案件;

2、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做好案件移送材料的审查,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材料,控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

3、在下列情况下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暴力抗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移送程序。环保部门在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做好移送案件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送案件接收手续,做好受理、登记工作,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结案后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五、移送材料。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移送材料清单、违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违法排污的有关证据材料、有关监测报告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涉案物品清单、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或处罚的相关材料、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六、证据要求

(一)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并妥善保存调查记录和询问笔录、采样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等,并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重点包括:

1、固定生产工艺证据。对生产环节污染物产生种类及数量进行核查,锁定企业污染排放情况;

2、固定污染物排放证据。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采样监测,调查分析违法排污形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监测报告;

3、固定违法当事人证据。对违法当事人、知情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记录当事人的身份、住址、职务和工作报酬等信息,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提供线索;

4、固定违法相关材料证据。对企业的各类台账、运行记录、水电使用情况等进行取证。

(二)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还应当固定以下证据:

1、固定环境受破坏的直接证据。要对企业周边的污染区域进行布点监测,有效锁定企业违法排污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并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等规定,委托有关鉴定评估机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出具相关的鉴定评估报告;

2、调查污染的排他性证据。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污染发生地周边相当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固定与违法当事人对环境损害的排他性或不相关的证据材料。

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第2篇

情况汇报材料

近年来,我县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规范城乡用地管理秩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建立了执法监察联动机制,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开展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

2007年,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挂帅,县几套班子成员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高规格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指挥部,指挥部根据人事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局,从县纪检委、国土局、住建委、公安局、法院、房产局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目前共有14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整治“两违”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整治“两违”工作。自2007年至今,县委、县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县范围内的整治“两违”专项工作会议(县电视台直播),对全县整治“两违”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加压。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经常在百忙之中对整治“两违”工作进行调研,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精心部署整治“两违”工作。

2、严查典型案件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县整治“两违”办公室依据领导交办、日常督查、信访举报等渠道,认真梳理“两违”典型案件线索,把“小产权房”开发、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和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案件作为查处重点,选准案件查处突破口,按照“既处理人、又处理事”的原则,严肃查办典型案件,坚决惩治到位。几年来,通过查处一批在全县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3、加大拆违力度

通过县整治“两违”办公室的协调、监督,各乡镇积极发挥“属地管理”职责,会同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城市执法局、县公安局等单位,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将拆除违法建设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美好乡村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在坚决控制现行违法建设的同时,拆除了一批严重影响规划、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违法建设,有力地震慑了“两违”违法行为,收到了强烈的社会效果。

4、强化日常监管

为及时掌握全县“两违”动态信息,自2012年10月份开始,对各乡镇在建新建房屋信息、整治“两违”工作开展等情况实行周报告,以表格形式于每周五报送至县整治“两违”办公室。县整治“两违”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定期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为

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县整治“两违”办公室成立督查督办小组,对各乡镇报送的周信息随机抽查或定点督查,每季度对全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集中督查,通过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同时对领导批转的案件进行查办或跟踪督办,整治“两违”取得了明显实效。

5、严格责任追究

为完善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制度,规范责任追究行为。2009年7月,县委、县政府出台了《蒙城县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乡镇政府是整治“两违”的主体,强化了“属地管理”的责任,量化了对整治“两违”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标准等,对土地建设的规范执法、强化监管起到了“亮剑”效应。

通过近年来整治“两违”工作的开展,一些涉地典型案件得到了严肃查处,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一批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整治“两违”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动,土地建设秩序得到不断规范,长效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二、建立国土与检察联络办公制度

为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完善国土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构建职务预防体系。2009年4月,县国土局与县检察院联合成立了县检察院驻国土局联络员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局,两单位分别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协调联

络员办公室工作,各派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联络员办公室具体工作。县检察院在县国土局设立联络员办公室,在全市实属首次,是联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的有益尝试。一是联络员办公室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了联席会议、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制度,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查办案件相互配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行为,进一步推动了我县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二是联络员办公室每年联合县纪委在全系统开展一次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知识专题培训,针对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和易发案件的薄弱环节,结合近年来查办的案件实例,认真分析发案原因,阐述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设新策略,引导干部职工深入了解职务犯罪预防知识,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金钱观和权力观,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廉洁自律的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是针对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易滋生腐败问题,联络员办公室对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土地征迁、国土资源审批、国土执法等工作,提前介入、全程监督,对参与重点工作的股室、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采取签订承诺书、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预防,并经常性有针对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警示、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第3篇

1 部门分工的必然性

行政执法即是司法实践, 也是技术性强的工作,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诸如现场调查, 案情分析, 技术诊断与鉴定, 都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需要持以严密慎重的科学态度, 才能体现行政执法公平合理, 处罚得当, 监管有力的司法原则。再则, 行政执法的工作成效, 并不是全然看那个部门办了几个案件, 为了处罚而执法, 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使得管理相对人引以为鉴定, 并有效地为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以免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在实践中诚如对农业生产事故案件的查处与补救, 必须要由懂得农业技术的执法人员来行使;经营流通领域的案件, 必须要由懂得货物统通一般规律的工商部门来查处;厂矿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必须要由懂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质检部门来查处。否则, 对案件的查处将难以着手, 更谈不上监管有效, 提出补救措施, 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了。于是说行政执法的部门分工, 是行政管理与技术应用的现实表现, 是社会事务管理和提高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

2 属地管理的见解

行政执法属地管理, 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原则, 现实中行政执法人员都有执法区域的界定, 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 (人员) 只能在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对行政执法系统性的分割, 在当今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相当部份的行政执法机关 (人员) 对属地管理原则的概念含糊不清, 缺乏对其真实本意的认识。诚如, 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执法检查实践中, 除个别特别严重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外, 一般的假冒伪劣产品事件, 都是以对事发销地经营者进行象征性处罚而告终, 并未能追溯触及到制假者的源头处置, 表现为事发一处查处一处, 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行政执法区域分割, 堵流不堵源, 铲草不除根的不经济、低效能做法, 给假冒伪劣产品在社会上流通留了窝害, 严重有损于行政执法的初衷。鉴此, 以愚者之见, 应加深对属地管理原则真实本意的认识, 别将属地管理原则误解为, 只查处事发当地, 而不追溯事发源头, 应通过加强互动共同平台、可追溯制度建设和联动机制实践的运作, 追本溯源, 一查到底, 铲除源头窝点, 有效提升行政执法联动效应和高压态势,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威慑力, 以达到系统、规范、高效的执法目的。

3 联动机制的基本构架

联动机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有效运作, 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开展合作交流, 形成工作合力,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增进行政执法威慑力和执法监督的有效方法。是行政执法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1]。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1 部门联动

缘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权限不同, 针对于许多执法执行的是分段管理的做法, 但由于许多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彼此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 诚如现场调查、技术鉴定需要由专业技术部门进行, 吊销营业执照只能由工商部门依法做出, 交通道路栏截只能由公安交警执行, 依法判决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如此等等, 往往是一个行政执法案件, 需要由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单打独斗, 要么对案件查处进展缓慢, 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要么遇到棘手问题执行难, 对案的查处不尽科学合理, 甚至步入案件查处举步艰难, 超越行政执法权, 知法犯法的境界。于此, 行政执法不能仅凭某一部门的各自为战, 对于执法分段管理, 违法事实涉及面广, 涉及多种处罚种类, 社会较为关注的执点、难点案件的查处, 必然要有多个部门的联合行动, 建立健全一套紧密联系, 便捷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 才能形成行政执法凝聚力, 达到快速有效, 合力共击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2,3]。

3.2 区域联动

许多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不是在案发源头就地被发现, 违法事实也不仅仅锁定在某一行政区域,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时常会出现A辖区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 到B辖区的流通领域才被查获;同样的在流通领域中A辖区已查处封存了某一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问题产品, 而在B辖区却未被查获, 仍在流领域中流通销售;某一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机关, 在监管执法过程中, 在流通领域查获了不属于当地管辖的某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 只仅仅对当地流通领域的经营者进行查处, 作出了行政处罚, 而因缺乏对属地管理原则本意的认识和图省事, 并未对制假源头进行追溯查处的现象。所有这些现象的发生, 无不说明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区域联动机制的缺失和可追溯制度的不健全, 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执法即要截流, 更要堵源真实意图的体现。今后应加强对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流动性, 行政执法系统性的认识, 以系统方法论为指导, 借助于信息互动平台建设, 有效提高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互动性, 切实有效地强化区域联动和可追溯制度建设, 以拓宽执法监管视野, 延伸执法监管触手, 形成执法监管、违法案件查处合力。不管案发何处, 通过平台信息传递, 区域联动机制运作, 必须一查到底, 铲除案发源头, 探索形成一套紧密协作, 区域联动, 合力共堵的区域联动工作机制, 不给违法行为者留下可乘或漏网之机[4]。

3.3 社会联动

所谓的行政执法, 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具有着广泛的社会性, 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参与, 形成人们的共识, 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于此,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与生产企业、产业基地、基层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联手合作工作关系。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帮助他们设立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障、技术作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等组织和制度建设, 以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标准化生产管理水平, 规避不良现象的发生。

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 营造广泛的社会参与氛围。并根据组织原则为举报提供案源者作好保密工作, 根据案件的情节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以取得社会民众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为尽早发现违法行为, 掌握查处违法事实, 罗集违法案源创造更为有效的便利条件, 形成一种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

3.4 执法与服

务联动行政执法包含着很强的技术内容, 全面有效、标本兼治, 以堵后患的行政执法, 并不仅仅是为了案件的查处, 行政处罚而执法, 更重要的是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案件查处与提供服务, 是行政执法的2个重要方面, 彼此间存在难以分隔的内在联系, 2者不可偏废, 在现实中, 某些行政执法案件的发生, 并不意味着心存恶意, 损人利己的意向, 而是缺乏对技术的把握, 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因之于此, 应通过采取选派人员学习深造, 开展技术培训, 现场技术指导, 讲解注意事项, 编发技术资料, 规范作业行为, 提供产业、技术信息等方法途径, 有效为其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为规避不良事件的发生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

摘要:行政执法具有着很强的技术性, 部分分工是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 属地管辖是行政执法的法定原则, 然而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着系统性和流动性, 需要有联动机制的充分融合, 才能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真实体现行政执法的本质意图, 本文就此谈点个人不致成熟的见解, 旨在抛砖引玉, 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行政执法,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联动机制

参考文献

[1]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法理基础与功能[EB].http//blg.sina.com.co/s/blog-64836fq60100y95v.html.

[2]汝坤.阜阳纤检:行政执法工作联动机制的探索与尝试[J].中国纤检, 2011, (15) :42-43.

[3]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EB].http://www.96315czcq.gov.cn/news/ShowNews.asp?id=89.

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第4篇

1 坚持一个原则

在执法协作工作中要坚持“各司其职、小案独立、大案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

2 把握二个范围

行政违法。执法把握在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范围内。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理(罚)。

刑事违法。对在查处动物卫生监方面违法行为时,对确有触犯刑法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刑事处理。

3 牢记三项执法内容

围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两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4 侧重四个环节

养殖环节。重点是养殖业动物卫生防疫条件、档案记录情况、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使用或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动物强制免疫及免疫标识佩戴情况等。 4.2 屠宰环节。无证屠宰、私屠滥宰,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屠宰、出售。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检疫监督环节。违法加工、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经营、仓储、销售、运输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4.4 兽药经营环节。无证经营、经营假劣兽药或非法药品。 5.建立五项制度 5.1 联合执法启动制度

常规启动机制。建立节假日、双休日巡查以及投诉举报、应急事件快速处理制度。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经两部门会商后组织实施。

专项启动机制。涉及两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两部门协商后实施联合行动。

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两部门立即、尽快组织实施。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两部门轮流召集。遇特殊情况,经任何一家成员单位提议可视情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共同研究事件处置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和行动方案,确定打击重点;共同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动向、特点、规律,研究应对策略等。

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流涉及各监管环节的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采用一般信息通报、典型案件通报、重大事项(紧急情况)通报等三种通报方式。实行一般信息月通报,典型案件限时通报,重大紧急情报“零时差”通报机制。

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要及时移交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在案件查处中认为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通报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28期2013年第4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必要时可在现场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对两部门移交的案件,对方应立即派人到场。现场检查初步认定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在现场或后续案件调查按各自职能分工进行。决定不立案的,应书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门。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对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并依法作出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两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于两部门移送的案件,对方应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的机关。双方均有督办权,告知权,知情权。对推诿、不作为行为,对方有权向有关部门反馈。

案件处置制度:

发现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查相关信息,按以下要求处置: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本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应及时依法封存(或登记保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控制事态蔓延。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安全事件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经调查核实,食品安全事件属于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立即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置。

联合执法时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依法对确认有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或登记保存。相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检验检测,及时反馈检验结果。公安机关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开展执法调查、采样等工作。对涉嫌犯罪的事件及时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提前介入,指导证据采集,明确追刑标准。在查处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联动执法宣传工作应会同宣传、有关监管部门,加强舆情监测,把握舆论导向,防止炒作,引发社会恐慌。

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第5篇

为严厉打击各类城市管理中违法犯罪行为,建设殷实和谐经

济文化强*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决定建立城管公安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大力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深入开展城管公安联动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城市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城管执法顺利进行,维护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城管执法事业发展,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提供可靠的执法支撑和保障。

二、组织领导

*城管执法局、*公安局成立城管公安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城管公安联动执法、协同配合的工作思路、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联动长效机制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城管公安联合执法行动。对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刑事案件进行联合会商、调查侦办。对城管执法专项重大行动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及时组织协调联动执法工作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联动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大队、*公安局选派1名工作人员到联动执法办公室工作,负责城管公安联动执法的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的有关决策部署。

三、工作措施

1、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及时调度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联动执法办公室要建立迅速响应机制和案件分析会制度,制定涉及城管执法的重特大违法犯罪案件、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协调处理各类联动执法事宜。

3、*城管执法大队发现涉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在3日内移交*公安局所属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应在3日内受理,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城管执法大队通报。

4、*公安局所属地派出所受理或查处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城管大队处理的,应在5日内移交*城管大队处理。*城管执法大队应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公安局和所属地派出所通报。

5、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遇到当事人暴力抗法或采取其他方式干扰、阻挠、威胁城管执法工作时,在保护执法现场,利用视频、照相等工具保存证据的同时,应立即通知*公安局所属地派出所。*公安局所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出警,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必要时,*公安局所属地派出所应适当安排警力,配合*城管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执法。

四、后勤保障

*城管执法局负责城管公安联动执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以及办公经费,并积极争取将日常办公、情报信息、装备维护、宣传教育等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探

索建立案件查处奖励机制,对案件查处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五、工作要求

1、城管执法、公安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联动执法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2、严守工作纪律。参加联动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3、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XX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第6篇

为建立健全顺畅高效的衔接配合及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XX县XX乡综合行政执法与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加强执法协作

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和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强化执法协作、联动,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将与XX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县直有关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书面抄告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抄告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书面抄告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备案。

(二)加强部门联动协作。

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县直有关执法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向县直有关执法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县直有关执法部门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要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并可会同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要向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书面通知。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通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三)实施案件移送抄告。

对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事项,由原县直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归档保存相关资料;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原县直有关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涉及历史遗留的问题的,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事先与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县直有关执法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直有关执法部门、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书面移送。案件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件来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等需要移送的材料。

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直有关执法部门管辖的,或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自发现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案件受理情况。

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提请县政府决定。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在XX乡综合执法改革初期,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应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指导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业务指导的,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应当采取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XX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县直有关执法部门要做好检验、检测等行政执法必需的技术保障工作,为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会商制度。

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均要执法业务联合会商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会商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采取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方式加强对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直有关执法部门的指导。

(二)建立信访举报首问责任制度。

对涉及被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适用首问责任制原则,由最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

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法律规定可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涉及管理问题需要移送的,应当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县直有关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县直有关执法部门直接答复;经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初查,应由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形成相关书面材料移交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并在答复中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案件移交情况,案件后续处理结果由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答复。

(三)建立司法衔接制度。

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提升XX乡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

XX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在确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分工时,要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

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第7篇

积极推进监管执法到位

“两费”停征后,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传统收费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创新执法体制机制,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必然要求。自 年以来,我们按照“树立一个观念、整合两个资源、开展三项改革、实行四个分离、强化五个重点、完善六项机制”的工作思路,建立了“统一指挥、反应快捷、高效协调,有机运转”的州、县、所三级联动执法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执法办案的整体功能,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树立“一个观念”,着力实现职能转型。观念决定行为,思想决定出路。我们以两费停收为契机,牢固树立“科学监管观”,积极倡导“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努力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确立了“所所能执法,人人会办案”的目标。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始终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监管作为第一职能,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把民生作为第一取向,把素质作为第一保障,努力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不

—1— 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着力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秩序,努力实现科学监管促进科学发展,使队伍在履行职能与服从和服务大局中找准位臵,成功地把全系统从监管集贸市场转变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上来,实现了执法办案思想转变,有力推动了全系统行政执法办案工作。

二、整合“两个资源”,着力形成办案整体。执法办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局将执法办案工作作为工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不断创新执法办案模式,切实改革执法办案体制,整合执法办案资源,努力提升执法办案效能。一是整合执法资源,成立经济检查支队。为强化和规范案件查办工作,按照服务与执法办案相分离的原则,州局成立了专门的执法办案机构——经济检查支队,专门负责辖区内一般程序案件的查处,作为案件办理的主力军和全系统案件的“中枢”机关,承担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组织、统一指导执法办案工作的责任,与各县局、工商所(分局)日常巡查管理、服务和案件办理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上下联动、所队联动、所所联动的三级联动机制,有效整合了执法办案资源,形成了执法合力。二是整合监管资源,成立“12315”工作机构。为更好地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有机统一,成立了州、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和工商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站,承担调度

—2— 指挥各业务科(股)室以及全系统各级执法办案工作,各科室在履行监管职能中发现的案源及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指挥中心统一处臵指派,并协助配合案件查办工作。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关业务科室要认真做好对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到“精其所精、长其所长”,实现办案监管双重到位。目前,全州共有12315工作机构53个,形成覆盖州、县、乡三位一体的执法办案网络。

三、开展“三项改革”,着力推进三级联动。为构建更为科学、合理、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我局对办案机制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进行“小局大所”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2002年,以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办事效率为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全系统开展了机构改革工作,按经济区域调整工商所布局,减少工商所数量,全州工商所由85个减少到44个,精减46%,其中设立工商分局15个,工商所29个。同时精简县局机关人员,充实基层工商所(分局),使工商所(分局)平均工作人员由原来的4至5人增加到10人以上,初步达到了“小局大所”的改革目标。并下放监管执法权限,使工商所(分局)查处的案件逐年上升。二是实行“分权适当、主辅结合”的执法办案改革,理顺内部执法体制。按照“监管执法相对分离,办案权限相对集中”的思路,建立了“捆绑式”的执法办案模式,即根据案件性质、违法主体、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划分经济检查支队和县局及工商所

—3—(分局)的办案权限,由局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科、队、所结为一个统一的办案单位,各科、队、所既可独立办案,也可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作战,在全系统形成了齐抓共管、上下协作的办案格局。三是进行“协作执法”改革,形成执法合力。高度重视内部与外部协作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横向协作和纵向协作两种机制。横向协作,在外部主要是提升工作格局,将打击传销、食品安全监管等重要市场整治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纵向协作,在内部,实行系统内重大特大案件“统一指挥,上下联动,挂牌督办,交叉办案”,做到大要案件集中查处,一般案件分散调查。

四、实行“四个分离”,着力健全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着手,加强对关键部位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对案件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实行“四个分离”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不到位、执法不公正、执法不廉洁的问题。一是立案分离,理顺执法介入机制。对工商所(分局)片区监管巡查人员及执法业务科(股)室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等案源,经工商所长、执法业务科(股)室负责人同意拟立案查处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保障执法介入的合法有效。二是调查取证分离,提高行政执法成效。相关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经批准立案后,经济检查支队根据相关业务科室的建议,结合执法办案人员的办案方向、执法特长等内容,合理调配执法人员,—4— 共同协商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和岗位优势。三是案件核审分离,保障执法程序完备。凡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核审(工商所实行法制员初审制度),未经核审不得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法制机构对案件事实、搜集到的证据、办案调查程序、案件定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保障执法办案程序完备。四是处罚执行分离,推进依法行政。成立案件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批,对全局的执法案件负责统一审核把关,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

五、强化“五个重点”,着力拓展执法领域。

为进一步开阔监管视野,拓展监管层面,消除执法盲区,强化“五个重点”,切实拓展执法办案领域。一是强化办案领域的纵向延伸。由主要监管个体工商户向全面监管各类市场主体转变;由主要监管传统集贸市场向依法监管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转变;由监管面对面的商品交易和服务行为向监管远程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行为的转变。二是强化办案领域的横向扩展。由主要监管低端商品向监管高端商品转变;由主要查处简单、常规违法行为向复杂、新型违法行为转变;由主要监管内陆市场向兼顾边境市场转变。三是强化拓展案件的来源渠道。综合运用日常巡查、12315投诉举报、群众举报、以案带案等多种手段和渠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同业

—5— 人员和同行企业举报,有选择地深入走访相关重点行业,排查、挖掘、发现有关案源线索。四是强化执法办案的现代化。从2008年以来,全系统已推广应用了“工商移动执法系统”,实现了州、县、所三级联网。该系统依托工商现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综合业务系统、12315投诉举报系统等多个系统的数据库信息,将多重业务整合延伸到移动无线终端即智能手机,形成一个实时、动态的查询和监管平台,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执法工具,大大促进了执法办案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有效拓展执法办案空间。五是强化打破执法办案的地域辖区限制。成立联合执法组,从全系统抽调业务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骨干力量组成执法小组,根据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深入到各县局进行异地交叉执法办案,打破地域辖区限制,形成竞争办案机制。同时建立通报制度,交织一张覆盖全州范围内的打击不法经营行为的联合监督网,使监管不留盲点和死角。

六、完善“六项机制”,着力保障执法办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工商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近年来,我局积极构建行政执法指挥体系,不断强化执法办案工作,建立完善了“六项机制”,对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确保了查办案件高质量。一是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管理,建立案件督办、通报反馈制度。通过对案件线索、立(销)案控管、大要案登记、督办、核查、—6— 通报等全程监控措施,按照“谁过错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执法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形成了责权明确、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案源举报机制。在州局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同时,在农村广泛建立了消费维权组织,已建立消协分会102个,消费维权站、12315联络站1033个。依托消费维权体系,在快捷高效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及举报的同时加大办案力度,年均办理此类案件1200余件,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又扩大了案源。三是建立“12315”快速反应机制。对“12315”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12315”申诉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在接诉后必须尽快到达事发地,按照“有诉必接,有假必打,有案必查,有查必果”的方针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查处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行为,加大了对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自中心成立两年来,共接到消费者和群众的咨询、申诉(投诉)和举报共57136件(次),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案件222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86.56万元,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热烈欢迎和好评。四是建立查办案件回访工作机制。主要由法制、监察机构实施案后回访:一方面检查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延伸对企业的罚后监管与服务,宣传法律知识,改进企业管理;另一方面听取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反映,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努力实现行政处罚与行政指

—7— 导的统一,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统一。五是建立案件考评考核机制。进一步制定完善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州局将全年的执法办案工作目标统一考核到各县局,根据各县局的案件查办情况、案件比例构成情况、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案件质量、基础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六是建立执法办案培训制度。以开展执法办案岗位大练兵活动为契机,采取集中授课、个案评析、以会代训、座谈交流、实战培训、实地培训、个案指导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技能,努力培育一批执法办案能手,激发执法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提升执法办案队伍综合素质。

我局通过不断完善三级联动执法办案机制,加强了法制建设,促进了依法行政,形成了可喜的执法办案工作局面。自 年以来,我局的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连创新高,罚没款连年持续上升,从 年全州 余万元罚没款逐年攀升到 年的 万元,个案罚款也突破了百万元大关。截止 年底,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件,罚没款 万元,无论是在案件数量、罚没数额还是办案领域上,都实现了历史性的新突破。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办案速度上有突破,突出一个“快”字,立案快、调查处理快、结案快。二是在办案质量上有较大突破,积案、销案数量比往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三是在案件种类上有所突破,适用法律法规范围逐渐扩大,所办案件除无照经营外,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传销、假冒农资、保护野生动物等类型的案件都有不同程度

—8— 的增加。四是在处罚力度上有突破,个案罚没款量罚有度、过罚相当,今年查办的万元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五是在查找案源上有所突破,除在经常性的市场巡查中发现案源外,开始对大型商场、网上交易等重点交易场所逐步介入,使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今后,我们将以完善三级联动执法办案机制为新起点,按照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和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继续拓宽执法领域、提升办案水平,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努力使我局执法办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第8篇

一、京津冀共同面对的生态环境危机

京津冀在地质、地貌、气候、土壤及生物群落等方面是一个完整的地域系统, 有着天然的联系和广泛的合作空间。近年来, 京津冀积极实施转型发展, 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制约, 区域生态环境还面临着严峻的局面。

(一) 大气污染。据北京市环保局资料显示, 市环保局连续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下降, 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 空气质量与国家新标准和公众期盼依然存在较大差距, 大气污染复合型特征突出, 城市正常运转和市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染物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代表、廊坊市政协副主席、国土资源部应用地球化学室主任王学求介绍, 目前京津冀地区的1/3的大气污染来源于锅炉、发电、钢铁等燃煤排放, 而机动车所造成的大气污染仅占16%-17%。“我们过高估计了城市小轿车带来的大气污染”, 王学求称这一数据中, 还包括大量农用车、工程机械车等使用柴油的车辆, 而这些车所排放的大气污染远高于城市小轿车。

(二) 水污染。作为水资源最为紧缺的地区之一, 生态恶化使京津冀地区水源地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依然堪忧。京津冀水污染状况仍然十分严重, 随着人口急剧增加和工业企业不断发展, 地表水的稀释自净能力极度降低, 流域内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目前河流被污染已达70%之多, 绝大部分为严重污染, 供应北京、天津等城市的大中型水库也日渐受到污染的威胁。京津冀地区用水已远远超过了资源承载能力。但目前人们尚未认识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 水危机意识还没有形成;京津冀作为一个生态整体, 尚未有效解决流域系统协调供水, 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资源机制还不完备, 相关政策措施也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

(三) 地方环境纠纷。京津冀距离虽近, 但分属不同行政区, 三个行政区划各有一套执法主体与执法部门, 具体涉及的部门包括农业、水利、海洋、林业等十几个部门。由于行政地位相当, 整个区域之间缺乏长三角那样以上海为绝对中心来统领整个区域的内在凝聚力, 行政地位的对峙造成环保执法过程中难以协调发展的弊端。加上京津冀地区本来就缺乏应有的联合观念, 使得各地区环境执法工作各自为政, 一些环境执法政策无法贯彻执行, 环境纠纷难处理。2005年, 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12.8万起, 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跨界污染。在处理跨界污染时, 往往是各说各的理, 各拿各的证据, 很难处理到位。

二、国外有效区域综合治理的举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区域环境冲突日益涌现, 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进行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由于不同的国家在自然条件、历史传统、制度背景、社会经济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各国在实践中制定出了各具特色的跨域环境治理策略。对我国跨域环境治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除了了解我国的现状及根源之外, 了解和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地方政府跨域环境治理的实践经验也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 西澳大利亚。政府在区域综合治理的执行中做出了一些关键决定。首先, 执行需要通过对现有机构的各种政策和行动加以协调才能展开。其次, 需要建立一个小型秘书处来推进所期望的协调。第三, 应该建立优先权。西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体制安排不需要过于复杂, 最好利用现有能力安排出更多的管理人员, 因此不需要建立新的立法和行政机构。这种协调机制就产生了综合流域管理协调小组, 后来由一个称为流域管理办公室的小型秘书处为该小组服务, 并且也建立了由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组成的技术顾问小组, 以便与社区流域小组沟通交流并行工作。

(二) 法国。多方参与是法国的环境跨域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国强调多方参与, 以增强管理的民主化、科学性与透明度。各级流域机构中除了中央及地方代表外, 还吸纳用水者、相关专家等作为其组成成员, 如《水法》规定:“应当由国家代表建立一个地方水委员会, 以便起草、修正和监督水开发和管理规划的执行。此外, 在地方政府的职责问题上, 规定:“在每个流域, 流域委员会总部所在地的地方行政首长应当指导和协调在该地区国家水资源调度和管理方面的政策, 以便促进该地区相关部门和地区对中央权利下放后工作的连贯性和协调统一。”

三、实现区域综合治理联动解决环境危机

(一) 草拟三地环境行政立法, 有法可依。现如今, 市场经济日益发展, 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发生了显著的变革, 传统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方面也产生了一些变化, 以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环境行政责任制度也随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完善。我们本着三方联动的理念共同解决环境恶化, 提升经济效益。大力加强环保团队的联动建设, 引进三方高端技术人才, 深入实地考察, 开发新型清洁能源, 加大执法力度, 打击某些偷排企业, 揭发“捉迷藏”把戏, 做到有法可依。

(二) 建立三地环境行政协调工作机制。法国环境法典规定:“为履行其职责, 生活质量部长, 必要时, 可以求助于其他部长领导下的部门和机构。”环境行政协助是我国环境行政权一体化的要求。随着环境法的日益完善和发展, 纳入环境法的管理对象越来越庞杂, 环境管理部门的分工越来越精巧、细密, 职能越来越独立, 但环境要素是一体的, 不可能把它们截然分开, 这就需要环境管理部门在环境管理过程中, 更加体现一体化的要求, 行政体制是一个组织严密的体系, 是一个分工协作的大系统。行政体系内部给机构实体只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 而非对立关系, 各机构的总体目标、总体利益是一致的。必须依法建立行政协助关系, 并保证行政协助的方便性、目的性、灵活性。

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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