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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精选6篇)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 第1篇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提高公司信息系统整体安全防护水平,实现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指公司一体化企业级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和八大业务应用。“一体化平台”包含信息网络、数据交换、数据中心、应用集成和企业门户;“业务应用”包含财务(资金)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遵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执行。

第三条 信息系统安全主要任务是确保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可靠运行和确保信息内容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防止因信息系统本身故障导致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和系统崩溃,抵御黑客、病毒、恶意代码等对信息系统发起的各类攻击和破坏,防止信息内容及数据丢失和失密,防止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防止公司对外服务中断和由此造成的电力系统运行事故。

第四条 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坚持“分区、分级、分域”总体防护策略,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管理信息网络分为信息内网和信息外网,实现“双机双网”,信息内网定位为公司信息化“SG186”工程业务应用承载网络和内部办公网络,信息外网定位为对外业务网络和访问互联网用户终端网络。信息内、外网之间实施强逻辑隔离的措施。电力二次系统实行“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安全防护策略。

第五条 在规划和建设信息系统时,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信息系统安全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专业管理、归口监督。公司信息化工作部是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信息大区(信息内网和信息外网)的安全保障,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电力二次系统特别是生产控制大区系统的安全保障,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监督工作。第九条 公司信息化工作部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联系国家有关部门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组织制定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统筹开展公司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负责信息系统二级以下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公司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描述见《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协助信息系统一级、二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在公司应急体系框架内,负责公司信息系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六)开展涉密计算机网络和系统立项、设计和建设,做好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检查;

(七)负责规范公司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测评和选型工作。第十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负责信息系统一级、二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监督公司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落实;

(四)负责归口统计信息系统安全事故。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电力二次系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及应急处理预案;

(二)负责审核下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负责电力二次系统信息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配合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开展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业务应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安全等级定级工作;

(二)配合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安全测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或配合开展业务应用使用人员的有关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培训工作;

(四)协助开展业务应用人员办公计算机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贯彻落实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制度和规范体系;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范围内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

(三)在公司信息职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落实本单位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四)按公司信息系统应急体系要求建立本单位信息系统应急体系,组织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明确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维护部门或机构,落实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维护日常工作,具体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策略;

(六)组织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不断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通过操作规程实现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审定,对存在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设立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职责。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之间、信息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协作处理信息系统安全问题。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纪律,严禁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严禁在信息外网计算机上存储和处理涉及企业秘密的信息。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及互联网上交叉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人员录用过程,审查其身份、背景、专业资格,关键岗位应签署保密协议;及时终止离岗员工的所有访问权限;严格外部人员访问程序,对允许访问人员实行专人全程陪同或监督,并登记备案。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定级、审批、备案工作。针对确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要根据等级保护有关要求,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等级保护制度。

第十九条 新建信息系统涉及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应明确安全需求,确定安全等级,结合公司安全防护总体策略,进行安全防护方案设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坚持鼓励使用国产化产品原则,开展安全产品采购,必要时开展产品预先选型测试;加强软件开发管理,确保开发环境与实际运行环境安全隔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对系统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出具安全性测试报告;对测试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后要重新测试。系统试运行前,要开展相关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

(一)严格执行信息机房管理有关规范,确保机房运行环境符合要求,严格机房出入管理。要编制信息系统资产清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根据资产重要程度对资产进行标识。

(二)对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选型、采购、使用等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相应操作规程,对终端计算机、工作站、便携机、系统和网络等设备实行标准化作业。强化存储介质存放、使用、维护和销毁等各项措施。

(三)按照最小服务配置和最小授权原则,对安全策略、安全配置、日志和操作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各个角色的权限、责任和风险;详细记录日常操作、运行维护记录、参数设置和修改等内容,严禁任何未经授权的操作;定期开展运行日志和审计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及时根据需要进行软件升级更新,并在更新前做好备份;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并进行修补;及时安装补丁程序,在安装补丁前做好测试和备份工作。

(四)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加强全员防病毒、木马的意识,不打开、阅读来历不明的邮件;要指定专人对网络和主机进行恶意代码检测并做好记录,定期开展分析;加强防恶意代码软件授权使用、恶意代码库升级等管理。

(五)严格系统变更、系统重要操作、物理访问和系统接入申报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保证所有与外部系统的连接均得到授权和批准,进行必要的安全隔离,配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开展必要的安全评估。

(六)建立和执行密码使用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规定的密码技术和产品。

(七)对信息网络与系统运行状况等进行监测和报警;定期对监测和报警记录进行分析,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应建立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设备、恶意代码、补丁升级、安全审计等安全设施进行集中管理。

(八)严格按照有关信息系统事故调查规定,及时报告信息系统事故情况,认真开展信息系统事故原因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有效落实整改,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严格执行有关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做好定期、节假日和特殊时期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送工作。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切实将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及时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信息系统安全隐患。根据国家和公司要求,定期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做好特殊时期安全检查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力、设备等应急保障资源可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备份与恢复管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数据备份和恢复过程,妥善保存备份记录,定期执行恢复程序。要切实根据需要开展业务应用容灾系统建设。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规划工作,不断完善公司安全认证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功能规范。强化信任体系应用工作,做好信息系统统一身份认证,以及重要信息的加密和签名工作。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员工信息系统安全培训,提高全员信息系统安全意识;强化信息系统安全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做到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培训效果有评价。要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全面、严格的安全审查和技能考核,对在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机房建筑设置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取防雨水措施,防止雨水、水蒸气结露和地下积水;设置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控制机房温、湿度在设备运行所允许范围之内,保证双路供电,电源线和通信电缆应隔离,避免互相干扰;采用接地方式防止外界电磁干扰和设备寄生耦合干扰。

第二十七条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工作:

(一)网络核心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要冗余配置,合理分配网络带宽;建立业务终端与业务服务器之间的访问控制;根据需要划分不同子网;对重要网段采取网络层地址与数据链路层地址绑定措施。

(二)采用防火墙或入侵防护设备(IPS)对内网边界实施访问审查和控制;对进出网络信息内容实施过滤,对应用层常用协议命令进行控制,网关应限制网络最大流量数及网络连接数。严格拨号访问控制措施。

(三)加强内部用户私自访问外部网络行为的检测工作,要能够及时发现,准确定位,有效阻断;对重要网段,应采用入侵检测系统进行监控,对入侵事件及时提供报警。

第二十八条 加强系统安全技术工作:

(一)对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用户进行身份标识和鉴别,具有登录失败处理,限制非法登录次数,设置连接超时功能;用户访问不得采用空账号和空口令,口令要足够强健,长度不得少于8位。

(二)严格限制匿名用户的访问权限;实现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特权用户访问权限分离,对访问权限一致的用户进行分组,访问控制力度应达到主体为用户级,客体为文件、数据库表级。

(三)控制单个用户的多重并发会话和最大并发连接数,限制单个用户对系统资源、磁盘空间的最大或最小使用限度,当系统服务水平降低到预先规定的最小值时,应能检测并报警。

第二十九条 严格网络、系统安全审计工作,安全审计系统应定期生成审计报表,自动进行备份,审计记录应受到保护,避免删除、修改或破坏。第三十条 重要和敏感信息实行加密传输和存储;对重要信息实行自动、定期备份;对门户网站页面,要具有防篡改机制和措施。第三十一条 严格用户帐号及口令管理,使用强健复杂口令,定期更换口令,杜绝使用空口令;定期开展用户终端计算机数据备份工作,及时安装系统补丁程序,及时更新杀病毒程序,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工作部负责解释并督促执行。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 第2篇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和《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公司信息内外网办公用台式机、笔记本和云终端等办公计算机及其外设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责及管理要求做出的具体规定。

(一)信息内外网办公计算机分别运行于信息内网和信息外网;

(二)信息内网定位为公司信息业务应用承载网络和内部办公网络;

(三)信息外网定位为对外业务应用网络和访问互联网用户终端网络;

(四)公司信息内外网执行等级防护、分区分域、逻辑强隔离、双网双机策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单位”)。

第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遵循“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

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存储设备与信息内外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严禁在信息内网办公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严禁在信息外网办公计算机上处理、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信息,严禁信息内网和信息外网办公计算机交叉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办公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公司各级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单位办公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信息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办公计算机的信息安全工作,按照公司要求做好办公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措施指导、落实与检查工作。

第七条 办公计算机使用人员为办公计算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未经本单位运行维护人员同意并授权,不允许私自卸载公司安装的安全防护与管理软件,确保本人办公计算机的信息安全和内容安全。

第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信息通信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办公计

算机信息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实施与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 办公计算机管理要求

第九条 办公计算机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确定的等级,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信息内网办公计算机部署于信息内网桌面终端安全域,信息外网办公计算机部署于信息外网桌面终端安全域,桌面终端安全域要采取安全准入管理、访问控制、入侵监测、病毒防护、恶意代码过滤、补丁管理、事件审计、桌面资产管理、保密检测、数据保护与监控等措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条 加强办公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

(一)办公计算机、外设及软件安装情况要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核查,信息内外网办公计算机要明显标识;

(二)严禁办公计算机“一机两用”(同一台计算机既上信息内网,又上信息外网或互联网);

(三)办公计算机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安装盗版软件;

(四)办公计算机要妥善保管,严禁将办公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五)禁止开展移动协同办公业务;

(六)信息内网办公计算机不能配置、使用无线上网卡等无线设备,严禁通过电话拨号、无线等各种方式与信息外网和互联

网络互联,应对信息内网办公计算机违规外连情况进行监控;

(七)公司办公区域内信息外网办公计算机应通过本单位统一互联网出口接入互联网;严禁将公司办公区域内信息外网办公计算机作为无线共享网络节点,为其它网络设备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如通过随身Wifi等为手机等移动设备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

(八)接入信息内外网的办公计算机 IP 地址由运行维护部门统一分配,并与办公计算机的MAC地址进行绑定;

(九)定期对办公计算机企业防病毒软件、木马防范软件的升级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卸载统一安装的防病毒(木马)软件;

(十)定期对办公计算机补丁更新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丁更新及时;

(十一)定期检查办公计算机是否安装盗版办公软件;

(十二)定期对办公计算机及应用系统口令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避免空口令,弱口令;

(十三)采取措施对信息外网办公计算机的互联网访问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要可追溯,并保存六个月以上;

(十四)采取数据保护与监管措施对存储于信息内网办公计算机的企业秘密信息、敏感信息进行加解密保护、水印保护、文件权限控制和外发控制,同时对文件的生成、存储、操作、传输、外发等各环节进行监管;

(十五)加强对公司云终端安全防护,做好云终端用户数据信息访问控制,访问权限应由运行维护部门统一管理,避免信息泄露;

(十六)采用保密检查工具定期对办公计算机和邮件收发中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七)加强对办公计算机桌面终端安全运行状态和数据级联状态的监管,确保运行状态正常和数据级联贯通,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及时上报运行指标数据;

(十八)加强数据接口规范,严禁修改、替换或阻拦防病毒(木马)、桌面终端管理等报送监控数据接口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要使用公司统一推广的计算机桌面终端管理系统,加强对办公计算机的安全准入、补丁管理、运行异常、违规接入安全防护等的管理,部署安全管理策略,进行安全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

第四章 外设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严禁扫描仪、打印机等计算机外设在信息内网和信息外网上交叉使用;严禁采用非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拷贝信息内网信息。

第十三条 计算机外设要统一管理,统一登记和配置属性参数。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修改计算机外设的配置属性参数。如需修改,必须报知运行维护部门,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计算机外设的存储部件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清除。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一)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主要用于涉及公司企业秘密信息的存储和内部传递,也可用于信息内网非涉密信息与外部计算机的交互,不得用于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和传递;

(二)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申请、注册及策略变更应由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后交由本单位运行维护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应严格控制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发放范围及安全控制策略,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安全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用于存储工作信息,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涉及公司企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存放在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区,不得使用普通存储介质存储涉及公司企业秘密的信息;

(五)禁止将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中涉及公司企业秘密的信息拷贝到信息外网或外部存储设备;

(六)应定期对安全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理、核对;

(七)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维护和变更应遵循本办法的第五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维护和变更要求

第十八条 办公计算机及外设需进行维护时,应由本单位对办公计算机和外设中存储的信息进行审核,通过本单位负责人的审批后报送运行维护部门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办公计算机及外设在变更用途,或不再用于处理信息内网信息,或不再使用,或需要数据恢复时,要报运行维护部门,由运行维护部门负责采取安全可靠的手段恢复、销毁和擦除存储部件中的信息,原则上禁止通过外部单位进行数据恢复、销毁和擦除工作。

第六章 人员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加强对办公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办公计算机使用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与技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外来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对办公计算机使用的管理,对外来人员和第三方人员使用办公计算机进行审批,加强外来人员和第三方人员使用办公计算机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办公计算机及外设使用人员离岗离职,人员所在原部门不得对其办公计算机及外设擅自进行处理,要及时报运行维护部门对存储的企业秘密信息、敏感信息进行清理后清退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取消离岗离职人员办公计算机及应用系统的访问权限。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常态检查机制,同时辅以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 第3篇

日前,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顺利通过了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验收。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验收组专家认为,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建立了信息安全规章制度, 规范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纳入日常安全任务, 形成了信息安全评估、整改和验证闭环管理, 重视信息系统上线和日常运行维护安全管理, 紧密围绕信息系统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等方面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 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达到了国家电网公司验收要求, 且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信息安全制度值得学习和推广。

国家电网公司:责任表率 第4篇

责任竞争力案例

公司简介

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建设和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经营区域覆盖国土面积的88%,供电人口超过10亿人,管理员工148.6万人。2007年位居《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第29名。

问题

如何在科学理解社会责任概念的基础上在公司内部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促使社会责任真正在公司落地生根,是公司推进社会责任、实现全面价值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解决方案

勇于报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定位不断明晰

2006年3月10日,公司发布中国大陆内资企业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承诺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得到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积极反响。2007年1月18日,公司邀请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发布《国家电网公司2006社会责任报告》,首开委托第三方组织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先河。2008年1月28日,公司在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支持下,举办了“责任企业·和谐世界”奥运社会责任大会,并在会上发布了公司第三份报告——《国家电网公司2007社会责任报告》。

《指南》确保公司社会责任管理落地

2007年12月28日,公司发布了中国第一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南——《国家电网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系统总结和理论提升的《指南》,分七部分系统回答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四个基本问题,总结了公司承担的12个方面的社会责任,帮助人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论和原则。

成效

定位更加科学

全面梳理和研究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是对公司进行科学准确定位的前提、基础和保证。

发展更具价值

主要经营指标不断创造历史最好水平。2007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157亿元,同比增长18.9%;全员劳动生产率27.8元/人·年,增长16%。从2003年到2007年,公司利润总额由60亿元增长到471亿元;净资产收益率由0.57%提高到6.66%。

沟通更加顺利

无论是与员工的内部沟通,还是与股东、用户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还是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都有了很大加强和提高。

发展更可持续

全面贯彻履行社会责任理念,要求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定位角色,在与利益相关各方的互动关系中明确责任,在着眼未来持续健康的格局中选择发展方式。

展望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 第5篇

单选题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117号)自(C)起施行。(第111条)

A.2014年12月1日;B.2014年11月1日;C.2014年10月1日;D.2014年9月1日

2.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A)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条)

A.行政正职;B.主管安全领导;C.安全部门主任;D.分管安全领导

3.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B)的安全逐级负责制。(第十五条)

A.上级对下级;B.下级对上级;C.三级安全网络;D.安全监督体系 4.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D)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A安全保证体系;B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 C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体系;D.安全监督体系 5.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C)。(第二十四条)A.生产运维部门B.总经理办公室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后勤保障部门 6.新上岗生产人员运维、调控人员(含技术人员)、从事倒闸操作的检修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B)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四十一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7.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A)。(第四十二条)A.8学时B.16学时C.32学时D.40学时 8.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D),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三条)A.业务培训B.现场作业注意事项培训紧急救护培训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

9.省公司级单位对所属地市公司级单位的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C)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第四十五条)

A.毎半年B.毎年C.毎两年D.毎三年

10.省公司级单位应(C)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C)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第五十四条)

A.毎半年毎半年B.毎半年每季度C.毎半年每月D.每季度每月

11.离开特种作业岗位(D)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2.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A)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九十六条)

A.发包方B.承包方C.监理方D.施工方

13.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实施隐患(B)的闭环管理。(第六十五条)

A评估、发现、治理、报告、验收、销号;B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 C报告、发现、评估、治理、销号、验收;D发现、报告、治理、评估、销号、验收

14.事故调查应坚持(A)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明确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第七十八条)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尊重事实、教育为主;D吸取教训、依法严处 15.(B)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治理的事故隐患、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第三十四条)

A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B反事故措施计划;C检修计划;D大修、技改计划 16.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C)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第四十二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7.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D)。(第七十一条)

A.安全监督管理体系B.三级网络体系C.事故调查体系D.应急预案体系

18.外来工作人员从事(C)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第一〇二条)

A.一般B.现场C.有危险D.系统内

19.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明确(D)。(第八十四条)A.供电范围B.设备分界点C.电费电价D.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20.发包方在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B),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第九十三条)

A安全教育培训考试;B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C班前会教育;D施工风险分析

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D)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第一〇八条)

A.一年内B.两年内C.三年内D.五年内

22.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平战结合、一专多能、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快速反应、战斗力强”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基干队伍。加强(C)建设,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七十条)

A.应急培训机制B.应急演练机制C.应急联动机制D.应急评估机制

23.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步骤定期评估隐患等级,建立隐患信息库,实现“一患一档”管理,保证隐患治理(B)“五落实”。(第六十五条)

A责任、评估、核定、资金、整改;B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 C安全、整改、验收、入库、销号;D安全、评估、资金、验收、销号

24.(A)不属于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第十一条)

A.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B.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C.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D.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25.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B),主任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委)书记和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二十四条)

A安全监督管理机构;B安全生产委员会;C安全风险管理体系;D事故调查体系

2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是(A)的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第十三条)

A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B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 C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主任;D公司各级单位成员

27.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C)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第九十二条)

超过10人,10人以下超过20人,20人以下超过30人,30人以下D.超过40人,40人以下 28.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D)机制,是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

A.考核B.奖励C.监督考核D.激励约束

29.现场规程宜每(C)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第二十八条)A.1~2年B.2~4年C.3~5年D.5~8年

30.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管理补充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明确(B)。(第九十条)

A合同职责范围;B安全工作的评价考核标准和要求 C双方安全职责;D安全施工规范要求

多选题

1.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ABC)。(第一条)

A保证员工人身安全;B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C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D规范安全管理流程 2.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ABD),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第四条)

A安全风险管理体系;B应急管理体系;C安全三级网络体系;D事故调查体系

3.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BCD)。(第五条)

A流程化;B制度化;C规范化;D标准化

4.以下哪项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ACD)(第九条)

A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B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 C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D.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包括(ABCD)(第十三条)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

B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6.公司各级单位应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ABCD)的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第六十一条)

A.管理规范B.责任明确C.闭环落实D.持续改进 7.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BCD)。(第二十条)

A.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B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C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D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8.(BC)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A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结果;B安全性评价结果;C事故隐患排查结果;D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AD)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第四十二条)

A变电站运维人员;B检修人员;C配电抢修人员;D电网调控人员 10.(ABC)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A.企业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岗位班组长 11.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加大应急培训和科普宣教力度,对(ACD)人员定期开展不同层面的应急理论和技能培训,结合实际经常向全体员工宣传应急知识。(第五十二条)

A应急救援基干分队;B安全监督管理;C应急抢修队伍;D应急专家队伍

12.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ABD)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的人员名单。(第四十七条)A.工作票签发人B.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工作许可人 13.以下哪些是班前会的内容?(BCD)(第五十五条)A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B布置风险预控措施

C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D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 员精神状况

14.当(ABCD)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A上级颁发新的规程;B上级颁发新的反事故技术措施;C设备系统变动;D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

15.具有(AB)的企业、单位才能作为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对外发包,核心业务不得对外委托。(第九十八条)

A独立法人的企业;B经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委托授权;C足够的人员数量;D从事相关业务 16.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ABCD)等现场培训活动。(第四十二条)A现场考问;B反事故演习;C技术问答;D.事故预想 17.安全奖惩坚持(BD)的原则。(第一〇四条)

A奖励和处罚相结合;B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C表扬和奖励相结合;D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18.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ABCD)(第二十一条)A.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B.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

C.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防汛、消防、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 D.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19.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同时满足(ABC)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十五条)A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B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C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D项目安全风险大,不易管控

20.(B)计划应由分管业务的领导组织,以运维检修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C)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三十三条)

A技术监督;B反事故措施;C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D安全教育培训 2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求(ABCD)(第七十九条)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B.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2.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落实(ABD)所需资金,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第七十三条)

A.应急队伍;B.应急评估;C.应急装备;D.应急物资

23.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企业(单位)每年应编制两措计划,“两措计划”是指(BC)。(第三十二条)A.安全措施计划B.反事故措施计划C.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综合计划

24.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例会,主要包括(ABC)。(第五十四条)A.安全工作会B.月、周、日安全生产例会C.安全监督例会总经理月度工作会

25.开展月度计划、周计划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评估(BCD)的电网风险,建立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分级落实电网风险控制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第六十三条)A.方式B.临时方式C.过渡方式D.检修方式

26.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ABCD)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一〇六条)

A.规划设计B.招标采购C.施工验收D.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 27.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ABCD)。(第八条)A防止发生大面积停电;B防止发生主设备严重损坏;C防止发生重大火灾;D防止发生煤矿透水、瓦斯爆炸

28.项目法人(管理单位)应明确(ABD);(第八十九条)

A发布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B应遵守的安全法规,制定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C安全评价考核要求和流程;D依托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29.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A)三制(C)”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检修、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第三十条)

A工作票、操作票;B应急抢修票、作业票;C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D运行制度、检修制度、维护制度

30.下列各表述中正确的是:(ACD)

A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C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D公司各级单位应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判断题

1.公司各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错)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2.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错)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对)(第九条)

4.安全保障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错)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5.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第十六条)

6.安全保障体系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错)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7.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错)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

8.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是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对)(第二十一条)

9.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错)第四十五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10.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向上级单位说清楚。(对)(第一〇七条)11.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错)第九十九条: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

12.班前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错)第五十五条: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13.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开展违章自查、互查和稽查,采用违章曝光和违章记分等手段,加大反违章力度。(对)(第五十九条)

14.开工前监护人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后即可开工。(错)

第一〇二条: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并要求外来工作人员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15.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错)

第七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16.承包方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时,业主方、发包方、监理方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对)(第九十五条)

17.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连带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连带对承包方进行考核。(错)

第九十七条: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发生人身事故,按事故责任进行考核。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18.生产业务承包方承包整个业务项目时仅可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包业务项目的专项任务时仅可进行一次劳务分包。(对)(第九十九条)

1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第一〇四条)20.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对)(第十八条)21.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两票”管理制度,分层次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分析、评价和考核,班组每周一次,基层单位所属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至少每月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一次。(错)

第五十八条:“两票”管理。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两票”管理制度,分层次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分析、评价和考核,班组每月一次,基层单位所属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至少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基层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票”知识调考。

22.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对)(第八十二条)

23.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对)(第二十三条)

2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第七十五条)

25.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必须单独签订调度协议。(错)

第八十二条: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可不单独签订调度协议,但必须签署含 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

26.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并计入承包方安全业绩。(对)(第九十四条)

27.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不需对外来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错)第一〇三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28.可以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错)

第一〇二条: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29.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可口头通知有关人员。(错)

第二十八条: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0.事故调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错)第七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并按时向上级相关单位提交事故报告。

31.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错)

第五十六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32.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定期跟踪和督办工作机制;对暂不能完成整改的重点问题,要制定落实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第六十四条)

33.施工承包方应在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方面,可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错)

第九十九条:施工承包方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34.公司各级单位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及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第六十三条)

35.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安全目标。(错)

第十一条: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36.保证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是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对)(第十三条)

37.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后期处置,在处置结束后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错)

第七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级别,按照分级响应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38.所属各级单位无需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错)

第八十三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

3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可以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错)第一〇九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40.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对)(第三十六条)

简答题

1.公司各级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的周期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第五十六条)答: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安全活动。根据公司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活动,抓好活动各项任务的分解、细化和落实;

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主题安全月活动;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2.(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的安全目标是什么?(第九条)答:(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5)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6)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7)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3.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是什么?(第十条)

答:(1)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2)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4)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5)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6)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7)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4.发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是什么?(第九十三条)答:(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2)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或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4)安全协议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如何开展?(第四十八条)

答: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实施情况;保证员工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建立员工安全培训管理档案,详细、准确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和其岗位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员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6.班前会和班后会的内容有哪些?(第五十五条)

答:班前会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布置风险预控措施,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7.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外委业务招标前必须对承包方哪些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第九十二条)

答:(1)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安全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要求;(2)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是否持有国家合法部门颁发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需求;(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8.公司各级单位对规程制度如何管理?(第二十九条)

答:省公司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对各级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有哪些要求?(第四十二条)答:(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或者其岗位需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变电站运维人员、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5)所有生产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6)各基层单位应积极推进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等级培训、考核、认证工作;(7)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8)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9)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对公司各级单位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是如何要求的?(第六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第6篇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事故定义和级别

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1(3)此处的人,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属场所、租赁场所和承包项目的场所 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人员条例)

(4)凡生产区域及进厂、进变电站、进矿等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或水域内(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和水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 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类别

填车辆(船只)伤害。

(5)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人身事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

(6)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定义:有毒有害气体)毒物中毒。因食物中毒和职业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规程不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到系统外场所疗养、参观、学习活动等。2.1.1.4 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外包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人员全覆盖)

2.1.1.5 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和单位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2.1.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轻伤:指人员受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者。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 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特大)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 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重大)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 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一般)原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重及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3人重伤与3人死亡是一样的)(以下对一般事故的补充)2.1.2.5 五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6 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者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20%)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3)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4)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为8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 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原为10%-15%)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 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 3 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

【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站停电系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2.2.4 一般事故(四级电网事件)(同原一般电网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 %(4%)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者;(5%-8%)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者;(10%)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者;(20%)(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8)造成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2.2.5 五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四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电网事件: 2.2.5.1 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者。

2.2.5.2 220千伏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件前供电能力超过100兆瓦。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动作解列。(降低了两个层次,属于原重大电网事故的范畴)

2.2.5.3 220千伏以上电网失去稳定。(原重大)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5.4 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全停。原330kV变电站(原重大)

2.2.5.5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220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原一般)【释义】220千伏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压器停电适用本条。

2.2.5.6 22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线路跳闸(自动重合成功不计)、或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主变或两条以上母线跳闸。

2.2.5.7 ±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新增)

2.2.5.8 220 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后果)跳闸。一类障碍

2.2.5.9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22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2.2.5.10 一次事件风电脱网500兆瓦以上。

2.2.5.11 由于供电原因引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2.2.5.12

故障造成电网对电气化铁路(高铁)、机场停止供电。(双电源:从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优先考虑

2.2.5.13 重大活动保电期间,保电场所发生停电。(无电压等级、负荷及户数等约束,只包括重要用户的停电)

2.2.6 六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电网事件: 2.2.6.1 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30兆瓦以上者。

2.2.6.2 110千伏电网非正常解列。(运用于我局)(原一般电网事故)

2.2.6.3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的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或事故前 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35 千伏变电站全停。(渡舟、新渡东西)晏家

2.2.6.4 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110千伏(含66千伏)母线全停。(包不包括桥接线。如:陈家湾)

2.2.6.5 ±120千伏以上±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2.2.6.6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电网一类障碍)

(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定的备用要求;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 1小时;(原为30分钟)该第九页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7 七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 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2.8 八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电网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电网事件)(主要是增加了停电户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者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 5 20%)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3)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4)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为8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 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原为10%-15%)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 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

达40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大坝垮坝、漫坝,水淹厂房;或火电厂灰坝垮坝;

(4)锅炉炉膛损坏或锅炉受热面损坏部件重量达部件总重量30%以上;

(5)机组大轴弯曲,需要直轴处理;或汽轮机通流部分损坏;或水轮机组飞逸;

(6)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较大缺陷,并导致非计划放空处理;或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引起水库异常超汛限水位运行;

10(7)150兆瓦以上风电场非电网原因引起的全场停电。

2.3.5.5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增)

(1)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本部通信枢纽对外通信全部中断;

【释义】网省电力公司包括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2)

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网省电力调度中心直接调度范围内的变电站对外通信全部中断;

(3)国家电网公司与任一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 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5.6

由于施工不当等原因引起铁路等重要交通道路停运;或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其它 单位重大财产损失。(注意与2.2.5.12与2.2.6.9的区别)电网与设备的事故分类互相交叉。2.3.5.7 火工品、剧毒化学品、放射品流失;或环境污染造成重大影响者。2.3.5.8 主要建筑物垮塌。

2.3.6 六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2.3.6.1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10千伏(含66千伏)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交(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或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本体外壳变形、绝缘击穿或主部件损坏;

(2)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等套管爆炸,或分接开关、冷却器等主要附属设备损坏;

(3)220千伏(含330千伏)输电线路倒塔;

(4)220千伏(含33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

(5)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2.3.6.2 3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同属一般设备事故。注意与2.3.5等级不一样)

2.3.6.3 3千伏以上的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一般电气误操作,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同原规程 2.3.3.6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 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2)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3.6.4 3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6.5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下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锅炉、发电机组本体损坏,7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3)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等)管 11 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4)发电机绝缘损坏;或汽轮机发生水击;或机组烧损轴瓦;或机组过速停机;

(5)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泄洪闸门等重要防洪设施不能按调度要求启闭;

(6)运行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门拒动;或汽轮机启停过程中,调速汽门或汽轮机危急保安器误动、拒动;

(7)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

(8)主要构建筑物出现较大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9)风电机组塔筒或塔架倒塌;或机舱着火、坠落;或桨叶折断;或机组飞车;

(10)100兆瓦级风电场全场停电。

2.3.6.6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增)

(1)地市级单位所辖通信站全部中断;

(2)国家电网公司(含国调中心)与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直接调度的厂、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3)网省电力公司(含调度)与下属单位、直接调度单位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7 七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设备事件:

2.3.7.1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设备一类障碍)同 2.3.4.224.4

(1)35千伏主变压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本体外壳变形、绝缘击穿或主部件损坏;

(2)110千伏(含66千伏)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等套管爆炸,或分接开关、冷却器等主要附属设备损坏;

(3)110千伏以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本体爆炸、主部件损坏、绝缘击穿;

(4)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5)110千伏(含66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

(6)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7)220千伏以上控制保护盘柜烧损。

2.3.7.2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损坏,7天内修复的;

(2)发电机组主保护因故障全部退出运行;

(3)酸、碱、氨水等液体大量向外泄漏,已构成环境污染事件;

(4)20台以上风机箱变或全场容量大于50兆瓦的风机箱变故障停运。

2.3.7.3 地市级单位与下级某一通信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7.4 发生火灾。(事件定性有较大幅度下降,是与公共安全相一致)设备一类障碍同原2.3.4.1

2.3.8 八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设备事件:

2.3.8.1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 千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或10 千伏以上变压器、换流变因缺陷、故障等降出力。

【释义】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2.3.8.2 35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2.3.8.3 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控制保护盘柜烧损。

2.3.8.4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机组异常降出力运行、异步运行、不能按要求正常停机、被迫停运;

(2)主要构建筑物、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缺陷需要处理的;

(3)火电厂主要辅机和公用系统无法投入正常运行、被迫停运、停止备用;或水电厂输水系统重要闸门(如事故闸门、检修闸门)无法投入正常运行;;

(4)发变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

(5)机组运行中重要水位监视(如汽包水位、除氧器水位等)全部失去;

(6)机组运行中热工DCS系统失灵,时间超过1小时;或热工所有测量仪表全部失灵;

(7)供热发电机组对用户停止供热;

(8)风机故障停运。

2.3.8.5

由于供电原因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并需进行赔偿的。(新增)

2.3.8.6 发生火警。(与2.3.7.4的区别)

2.4 信息系统事件(注意有关术语的统一)

2.4.1 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要点: 1.5.6.7.8信息与事件是新增加的。

2.建议信息机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对于信息安全违章,事故处理建立相关制度和内控机制。

3.信息事件不讲原因,只论结果。

4.信息系统已成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工具

2.4.1.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社会形象、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造成一定政治影响或严重损坏公司利益和形象;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重大影响。

2.4.1.2 信息系统数据遭大面积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营销、财务、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7天及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

2.4.1.3 公司各单位本地信息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释义】本地网络:指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本部局域网、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位局域网,下同。

影响时间超过X小时(工作日)指大于或等于X小时(工作日),下同。

2.4.1.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80%,且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

【释义】核心网络是指信息骨干网,负责传输骨干数据流,实现大范围的数据传送,包含连接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以及省(市)电力公司范围内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位的信息广域网。

影响范围:以考核单位信息网络或业务应用覆盖的所有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位总数,发生故障单位的数量与总数的比例,下同。

2.4.1.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70%,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释义】服务中断:因网络通信中断、人为破坏、软件故障、服务器宕机、硬件设备损坏、误操作等造成该系统业务非计划不可用,下同。

2.4.1.6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 13 间超过3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2.4.1.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2.4.2 六级信息系统事件

2.4.2.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较大影响;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较大影响。

2.4.2.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3天及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

2.4.2.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24小时。

2.4.2.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2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40%~8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小于48小时;或影响范围小于40%,且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

2.4.2.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范围达10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小于24小时;或影响范围7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48小时;或影响范围30%~7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

2.4.2.6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

2.4.2.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2.4.2.8 信息系统核心设备及信息机房电源、空调等基础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释义】信息系统核心设备:指核心网络的路由器、局域网核心交换机、小型机以及存储设备等。

2.4.3 七级信息系统事件

2.4.3.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一定影响。

2.4.3.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1天及以上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

2.4.3.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

2.4.3.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20%,且影响时间超过72小时。

2.4.3.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范围达100%,且影响时间超过3小时小于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7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小于1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30%~7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单一地区级营销服务完全中断,超过48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

2.4.3.6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2.4.3.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2.4.4 八级信息系统事件

2.4.4.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影响;或在公司信息内 14 部网络发布大量敏感信息或不健康的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2.4.4.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等重要业务应用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或其它业务应用数据完全丢失,对业务应用造成一定影响。

2.4.4.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2.4.4.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10%。

2.4.4.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30%以上,或单一地区级单位营销服务中断超过12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6 财务(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或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2.4.4.8 公司各单位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对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对超过50%,小于80%的用户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事故归类统计

主要责任定性有调整,原办法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三大类,现在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合并原直接责任与主要责任,增加全部责任)

3.1 事故的责任归类

3.1.1 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全部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者。

3.1.2 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者。

3.1.3 同等(共同)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责任者。

3.1.4 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管理责任、一定责任和连带 责任。(全部归属在次要责任)

【释义】

(1)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指由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管理性质的责任;

(2)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织确定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的同等(共同)以下的责任。3.2 不同性质事故的统计

3.2.1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7个分类)

【释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 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

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与原释义同)

3.2.2 从事与煤矿以及装备、制造等其他产业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煤矿及产业生产安全事故。

3.2.3

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

3.2.4 由各级政府相关机构调查处理(定语)的道路交通、铁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为交通事故。

3.2.5 由火灾引起的事故统计为火灾事故。

【释义】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 15 损坏起火等事件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则定为火灾事故。

3.2.6

引起信息系统损坏或信息系统泄密的事件定为信息事件。

3.2.7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单位承包系统内工作,发生由系统内单位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统计为外包事故。

3.3 人身伤亡事故统计

3.3.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公司系统内各有责单位均统计一次事故,统计应包括一次事故中所有的人身伤亡。

【释义】有责,指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以上者。

3.3.2

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使用单位统计。非产权单位

3.3.3

发生其余人身伤亡事故由员工所在单位统计。

3.4 不同管理层次下的事故统计

3.4.1 县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县级单位的事故。

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地市级单位的事故。网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释义】本规程事故统计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地市级单位和县级单位四级。四级以下层级的单位,汇总统计到县级单位。

地市级单位:省级调度部门(包括区域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和省级电网调度通信中心),以及网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接管理的地市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检修(分)公司、建设(分)公司、信通(分)公司、电科院、修试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电公司(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我局属于)

县级单位:地市级单位调度部门、县(区、县级市)供电(分)公司(局)、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检修公司、建设公司、发电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3.4.2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仅指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委托给省市电力公司的业务),事故由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4.3 任何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内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其电网、设备、信息

等事故的,均由该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5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统计

3.5.1 一条线路或同一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构成事故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5.2 同一个供电(输电)单位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网省电力公司的几个供电(输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管辖以上单位的上级单位一次事故。

3.5.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6 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事故的统计

3.6.1 一次事故既构成电网事故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条件时,遵循 “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且只统计一次。

3.6.2

一次事故中既构成人身伤亡事故条件,也构成电网(设备)事故条件时,人身伤亡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各统计一次。

3.7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7.1 涉及多行政区域的一个电网事故,事故等级不同的按高等级统计;事故等级相同的统计为管辖这些行政区域的上级单位的电网事故。

3.7.2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构成

事故时,统计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统计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3.7.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一次。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统计一次事故。

3.7.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应统计为一次事故。4 事故即时报告

4.1 公司系统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2 各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资产关系)

(1)发生五级以上事故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省市电力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时,还应报告区域分部;

(2)

发生六级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网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 直属公司;

(3)发生七级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级单位。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3 即时报告可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上报。五级以上的即时报告事故均应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简况应不少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电网停电影响、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应急处置

5.1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5.2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各级调度机构应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功率、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

事故可能导致电力 17 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各级调度机构应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5.3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5.4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厂用(站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5.5 公司系统事故发生后,应将事故信息及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给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事故调查

6.1 调查组织

6.1.1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分别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调查组的上级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派员督查。

6.1.2

三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五、六级信息系统事件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的区 域分部、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调查。

6.1.3 四、五级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七级信息系统事件由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 属公司)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调查,国家电网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 有关单位调查。

6.1.4 六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由地市级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

6.1.5

七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

6.1.6

八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二类障碍)

6.1.7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安监、生产(生技、基建、营销、农电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织单位安监人员填写。

6.1.8 其他事故调查组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按事故的不同等级和性质,安监、调度、生技、基建、营销、农电、信息、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供电单位参加。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由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也可由资产所有单位组织调查。性质严重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设备

事故,上级管理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 查或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织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填写。

6.2 调查程序

6.2.1 保护事故现场

6.2.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6.2.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6.2.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 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件现场简图”是指:事件现场示意图,电气和热力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臵图等,并标明尺寸。

6.2.2 收集原始资料

6.2.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应收集的原始资料还包括:有关运行、操作、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系统配置和日志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

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2.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6.2.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6.2.2.4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6.2.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2.3 调查事故情况

6.2.3.1 人身伤亡事故应: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6.2.3.2 电网、设备事故应:

(1)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4)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以及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6.2.3.3 信息事件应:

(1)查明事故发生前系统的运行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调查系统和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维护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影响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严重程度。

6.2.3.4 事故调查还应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各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19 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6.2.4 分析原因责任

6.2.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6.2.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6.2.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6.2.4.4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原规程只界定了人身伤亡)此处扩大到所有事故(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

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发包工程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资质审查与具体工程管理的要点)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6.2.4.5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同原3.3.4.4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或决策不当。

6.2.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6.2.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6.2.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6.2.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发生的;

(2)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2.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系统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6.3 事故调查报告

6.3.1 由政府有关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调查完成后,有关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6.3.2 事故调查报告书

6.3.2.1 下列事件应由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2);

(2)五级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3)五级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4);

(4)六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填写《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表5);

(5)其他由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6.3.2.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单位同意可延至60天。

6.3.2.3 上级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6.3.2.4 符合6.3.2.1条所列事件(重伤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6.3.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视频)、操作记录、配置文件、日志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统计报告(表)

7.1 事故快报与月度报告(报表)

7.1.1 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地市级单位。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1.2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人身死亡和重伤人数;

(2)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次数;

(3)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

(4)七级以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电网停电影响以及系统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7.1.3 所有事故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6);

(2)《电网事故报告》(表7);

(3)《设备事故报告》(表8);

(4)《信息事件报告》(表9);

(5)《月(年)综合统计表》(表

10、表

12、表12)。

7.1.4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各统计单位应按一次事故填报所有人身伤亡,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

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7.1.5 县级单位应于次月4日前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地市级单位;地市级单位于次月7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1.6 符合6.3.2.1条的事件,事故发生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7.1.7 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公司发生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联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应将其与本单位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单位事故报告、月报一并上报。

7.1.8 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列入基建范畴统计。

7.1.9 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7.2 季度报告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地市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地市级单位和网省电力公司直管的县级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县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7.3 报表

县级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将《___事故综合分析表》(表

13、表14)报送地市级单位,地市级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将《___事故综合分析表》(表

13、表14)报送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___事故综合分析表》(表

13、表14)、12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表

10、表

11、表12)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4 填报及审批

7.4.1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地市级单位、县级单位等为填报单位。

涉及一个电网运行管理单位、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该电网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填报单位; 22 涉及两个以上电网运行管理单位的电网事故,其上一级管理单位为填报单位。

7.4.2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地市级单位、直属县级单位

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地市级单位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县级单位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安全记录

8.1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人身伤亡6级,其余事故7级是一个底线)

8.2

发生六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中断事故有责单位的安全记录。

8.3

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8.4

除下述免责条款外,无论原因和责任,发生七级以上电网、设备、信息事故均中断事故发 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释义】事故发生单位指运行管理单位和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单位。

8.4.1 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电网、设备和信息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件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8.4.2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8.4.3 示范试验项目以及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8.4.4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8.4.5 新投产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设备事故和六、七级电网事件。

8.4.6 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8.4.7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

电网失去稳定事故。(预案的重要性与负责性)若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8.4.8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 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

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臵不当,该迁移而未迁

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 23 设

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臵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8.4.9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8.4.10 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发生五级及以下事件且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者。

8.4.11 发生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七级电网、设备和信息事件,运行

管理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下者,不中断其安全记录。

【释义】上述8.4.5~8.4.11条款中所涉设备仅指发供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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