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范文
保险索赔范文(精选8篇)
保险索赔 第1篇
关键词:工程保险,索赔,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1 工程保险的重要性
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建设工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以及工程参与方多的特点, 在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不可预见因素较多, 往往集中了许多风险, 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任何环节都可能存在疏漏和缺陷。这些风险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工程的实施。通过办理工程保险, 承保工程在建期间由于自然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投保人可从保险人获得经济赔偿, 有效地分散和转移风险。目前, 在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中, 建筑工程险费用都已单独计列出来。
2 有关概念
建筑工程保险 (本文单指建筑工程一切险) , 就是以建筑工程项目作为保障对象, 对其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形式。投保人将威胁自己的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公司) , 并按期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如果事故发生, 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取得损失赔偿以保证自身免受损失。
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其中, 地震是指震级在4.75级以上, 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暴风是指风速在17.2~28.3m/s, 风力等级表中ll级以上的;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mm以上, 或连续12h降雨量达30mm以上, 或连续24h降雨量50mm以上。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包括火灾和爆炸。
3 工程保险索赔的注意事项及技巧
3.1 出险报案及时并做好出险报案记录
在施工过程中, 一旦发生工程损害, 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在未征得保险公司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如果为了防止灾害事故损失继续扩大, 施工方可以先行组织抢险, 但在进行抢险之前注意应进行拍照和记录, 并且尽可能保留、修复现场, 以便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同时, 施工方应做好出险报案记录, 主要包括出险时间、地点、事由。另外出险报案采用的方式是电话报案, 因此在出险报案记录中必须记录保险公司受理工作人员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受理工作人员询问主要内容及通话时长等。
3.2 提供详尽、准确索赔资料
施工单位一般应提供的工程保险索赔资料如下: (1) 工程事故报告; (2) 事故发生当月的施工进度计划; (3) 事故发生前一周的工程施工日志; (4) 受损工程的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 (5) 工程损失清单; (6) 修复方案; (7) 事故现场照片; (8) 损失原因证明。暴风雨、雷击、火灾等事故原因证明, 可由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明;对于有关部门不能出具证明的索赔事件, 可根据实际情况以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旁证材料、有关往来函电、新闻报刊及电脑网页截图内容等作为依据。以上所提供资料需要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必须及时办理完毕。
另外, 还有些资料需要由监理工程师提供: (1) 有关事故原因的说明 (即事故相关证明) ; (2) 监理施工日志; (3) 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修复方案; (4) 其他有关资料。
针对高速公路施工特点, 对临时工程保险索赔资料注意事项着重强调一下。临时便道、桥涵、砼集中拌和场及临时驻地等临时工程在工程保险索赔是经常要遇到的, 在一个项目施工中, 累计索赔次数也是较多的。所以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详细注明临时工程桩号、施工图纸及工程数量等 (比如说便道宽度、长度路面厚度、临时管涵直径等等) 。临时工程在签定工程保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附件中说明清楚, 并领保险公司人员现场查看, 拍照留存以备查询。
3.3 定损谈判技巧
3.3.1 有理有据原则
工程保险事故报告要条理清楚, 有据可依, 谈判人员对保险有关合同条款要心中有数。能够据理力争坚决不能松口, 道理不充分的没必要胡搅蛮缠。
3.3.2 掌握主次关系
遵循先主后次的原则, 即先核定主要工程部位经济损失, 后核定其他工程部位经济损失, 先核定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后核定工程修复和其他损失相关费用。
3.3.3 耐心、细心
谈判过程可能会有长有短, 谈判人员必须有耐心, 切忌急躁。整理理赔资料的人员必须细心, 计算过程清楚, 计算结果准确, 不能有明显错误, 否则功亏一篑。
3.3.4 注重细节
因保险公司工作员及保险公估员有可能没有从事过高速公路项目施工, 对一些工程术语及专有名词难以理解, 承包方提供资料尽量做到通俗易懂, 符合有关保险索赔的合同条款以及保险公司理赔的有关格式要求, 注重这方面细节, 可加快理赔进程。
4 其他注意事项
(1) 工程保险索赔是工程管理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项目部至少安排项目副职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整理索赔资料不单单是合同管理人员的事情, 还涉及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财务、材料管理人员
前言
建筑和建筑环境在人类对自然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影响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世界范围内, 建筑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已经提出了绿色建筑或可持续发展建筑问题, 并在1993年的斯图加特生态建筑展览会上提出了绿色建筑的各种设想和
绿色建筑墙体的节能技术探讨
文/薛德侠
摘要:本文结合绿色建筑的特点, 分析了绿色建筑墙体的节能技术要点, 展望了未来绿色建筑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绿色建筑节能技术模型。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物寿命周期 (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拆除、利用) 内, 通过降低资源和能源的消耗, 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最终实现与自然共生的建筑, 它是“可持续发展建筑”的形象代名词。围绕可持续发展理论, 相应的指标主要有:节能百分比, 运行和维护费用的降低率, 提高建筑物用户的效率和舒适度, 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的产生及排放, 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并增强灵活性等。
本文针对建筑的某一具体部分——墙体的节能和保温技术 (亦为生态技术
提供资料, 还有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协调、沟通工作。
(2) 工程保险索赔过程长、索赔次数多, 配备的专职保险索赔人员必须相对稳定, 尽量避免人员更换。
(3) 工程保险索赔专职人员平时注意原始资料收集, 比如天气预报、施工日志、施工相片等。若遇异常天气特别是连续暴雨天气时候, 一定要随时准备到工地收集一手影像资料, 做好原始记录, 为索赔提供依据。
保险索赔须知 第2篇
1、概念
不涉及人员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仅指本车或车上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江苏省道路安全实施条例》规定此类事故交管部门无需出具证明和现场勘察,由保险公司勘查现场查勘即可赔付,但高速公路除外。)
2、流程:
a、发生单方事故后,驾驶人员 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持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如有可能使危险程度增大或影响公共安全和资源的前提下,设置必要标识,可先行撤离至离最近事故发生地的安全地,第一时间向95519服务专线报案,报案人在报案时需向95519专线客服人员提供车牌号码、保单号码、出险地址、出险时间、简单的事故经过、驾驶人信息、初步损失情况、联系方式等必要要件。
b、我司95519受理报案后,会在7分钟之内通知出险地查勘人员,查勘人员在5分钟之内会与驾驶员联系确定查勘事宜。
c、查勘人员现场查勘的工作内容包括:了解事故经过、核对事故碰撞痕迹|核对肇事驾驶员和车辆信息、拍摄事故车辆照片、书写现场查勘记录、对损失较小的进行定损(涉及较大的损失、可到客服自选的汽修厂拆检后定损)、指导驾驶员填写《出险通知书》等。
d、定损前,驾驶员或代表需如实告知查勘人员车辆在几类汽修单位修理或具体厂名,定损完毕后,需签字确认估损单(客户可自行选择同类别的汽修厂修理,查勘人员不得强制指定汽修厂修理)。
注:如现场估损不全、不准,可通知处理人员追加合理的估损。
e、车辆修理完毕后,需汽修单位开具修理发票(二类以上),协同驾驶证、行驶证、运输车辆执业资格证书正、副证复印件、体检证明、施救费发票(需要施救的)、索赔申请书盖章(保险公司提供)等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f、保险公司接收索赔材料后,进行理算、核赔,并在规定的时效内统一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汇入被保险人所有的指定账户(被保险人为个人的,汇入被保险人所有的银行卡)。
二、索赔材料
1、单方事故只涉及车损案件——仅有自车损坏
◆ 索赔申请书
◆ 驾驶证、行驶证(正、副)
◆ 事故证明
◆ 修车发票
2、双方事故:本车和三者车损坏
◆ 索赔申请书
◆ 驾驶证、行驶证(正、副)
◆ 事故证明(一般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单、自行协商处理单、事故责任认定书)
◆ 修车发票
3、涉及三者人伤案件:
◆ 索赔申请书
◆ 驾驶证、行驶证(正、副)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
◆ 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
◆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 赔偿凭证……
4、涉及三者财产损坏案件:
◆ 索赔申请书
◆ 驾驶证、行驶证(正、副)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
◆ 物损损失清单及赔偿凭证
◆ 事故现场照片、物损照片……
三、人伤事故涉及的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保险公司承担必要的抢救及治疗性医疗费用(需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发票原件、明细帐单、病历卡等),其余费用由保户与伤者协商解决,保险公司不予理陪。其中包含两大原则:
1、与本次事故直接相关的费用;
2、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A、需注意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注明*号和@号的药,处方外购药、美容、非社保植入器械、自行外购药品、手写发票等,均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B、今后医疗费是指一定要发生第二次手术治疗的费用。一般伤情不予考虑。保户要提供手术医院的病情证明和医疗费预估证明,经核实确认后在医疗审核具体规定内考虑。必要的康复费用如有相应凭据并满足医疗费用审核规定,也可参照今后医疗费核定办法计算赔偿。
注: 如单纯发生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二)误工费:
1、伤者误工费的计算分有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二种方法。
A、有固定收入以误工者在误工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无固定收入按事故发生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误工时间:误工者以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司法误工鉴定为依据,按伤情核定。如误工时间超过定残日,最长以伤残评定日为限。死亡者家属误工以7天为限。
死亡事故误工费:一般由相关亲属1-3人代为处理善后,代理人的误工费参照上述误工标准,不超过7天。备注:误工费按照实际情况计算(退休人员不予考虑)。具体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司法部门误工期限的鉴定证明);
2)所在单位劳资证明(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伤者出险前连续三个月的单位用工工资单据);3)、个人所得税单或养老金个人帐户结算单复印件。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费用计算:伤者住院天数(住院期间床位天数)×20天/元。需提供出院小结及用药明细清单。
(四)护理费:
费用计算:护理人员每天护理标准(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天数(伤者住院期间床位天数)×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注:根据病情需要产生的护理费用,保险公司依据伤者提供的资料,经权威医疗机构审核认定后,予以赔偿。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按伤残等级、户籍性质(城镇或农村)与年龄相结合计算:按事发地上一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计算。需提供司法部门的伤残鉴定书、户口证明、工作证明。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1、用途:用于残疾后确需配置的残疾用具。
2、维修、更换费用计算:国家普及型标准×年限(以伤残鉴定书伤残等级确定补偿年限)。
(七)丧葬费:
事故发生所在地上一在岗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死亡补助费:
事故发生地上一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年限(年限按《解释》标准)计算。需提供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事发地上一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抚养条件是指死者或5级以上伤残者生前、残前人能领取国家福利费用或某挂靠单位发给固定生活费用的等等,都属不符合抚养条件。抚养费依法实行亲属共同承担的原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家庭人员组成的户籍所在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无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等。
(十)交通费:
凭正式交通费票据,计算伤者治疗期间实际所需的交通费用。探视人员的交通费不予承担。
(十一)住宿费:
按照每年事发地公安交通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所需住宿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式住宿费票据。
(十二)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书确定。所需资料: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十三)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必须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被保险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的,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向平安保险索赔很难 第3篇
去年3月,我5岁的女儿在西安某幼儿园参加了平安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保期一年。去年9月初某夜,孩子不慎从床上摔下,造成右肩骨轻微骨折,次日赴长安区子午骨科专科医院进行治疗。治疗过程中无意想到孩子还买了平安保险,于是向所在幼儿园通知了此事。经二十多天治疗,基本痊愈,治疗合计不过175元,于是向平安保险理赔人员申请理赔事宜。
我想着这100多块钱的理赔,作为还算是个大企业的平安公司,应该会很爽快地赔付了,事实证明是我想当然了。
这时,让我始料未及第一个意外出现了:平安保险理赔人员提出了近十项苛刻得近乎让常人无法办到的条件。包括:要在指定的医院治疗方能报销,要写书面报告,要药处方,要单据,要事件经过,要父母双方及孩子身份证户口本,甚至要给5岁孩子开个人银行账户,等等。
要在指定医院治疗等限制条件,在我买保单时没有一个人对我说过。现在出了事,规矩由保险公司海阔天空任意定——这可能就是传说中的“本理赔解释权归平安保险公司”的内涵吧!
“什么指定医院?在我买保险时你们有人给我说过吗”在与理赔人员的多次交涉中,我据理力争提到这一点。后来,对方终于承认这是他们的一个失误。“既然是你们的失误,就应该由你们来负责。”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
我费了很大的周折和精力,凑齐了它要求的所有资料,我将这一整套资料上交理赔人员。
一个多月过去了,石沉大海,没有任何消息。我又拨通了理赔人员的电话,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不管回复,你到银行去查。”
好吧,那就去查。这时,第二个意外出现了:农行折子上赫然打的是18元理赔金。这笔赔偿金还不及我交的保费高,连我为理赔折腾的车费、电话费、复印费都远远不够。这18元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然而,几个月时间过去了,没有任何人理会我。
钱虽小,气是大!我已经出离愤怒了。平安好歹算个大公司,难道这就是它立于市场的经营之道吗?于是,我拨打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投诉电话95511,将事情的前前后后向话务员认真倾诉一遍,希望他们能给我做主。
“多长时间给我回复?”
“我们只能向上反映。”
“我问你多长时间回复?”
“我们不负责解决,只能向相关部门反映。”
“我是问你多长时间回复?”
“嗯……这个……十个工作日吧。”
“好的,再见!”
于是我又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第三个意外,也许也是意料之中的,出现了:三十多个工作日过去了,没有任何回复。
在网上看到一篇帖子《被投诉冠军平安保险公司之五——入保容易服务难》,其中写道:
“平安保险公司自己员工参保死了都得不到赔偿。平安保险公司邢台支公司的员工苗春霞,2007年12月1日因为一起刑事案件意外死亡。作为在保险公司干了四年多的业务员,平安保险公司只赔偿了100多元钱。
苗春霞的同事说,小苗出事我们都很伤心。说句公道话,小苗的两份保险按合同确实是应该赔偿的,公司一开始也同意理赔,可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公司又不想赔偿了。”
买了保险的一条人命就值100多元,而且是自己企业的员工!
作为一个企业,在赚钱的同时肯定也会略微注重下信誉。我们不奢求平安保险公司能跌出投诉榜的第一名,但是我们真诚地希望,它能够在入保与理赔间更加平衡一点,这是真真切切的对平安保险公司品牌有利的事情。
一起涉外保险索赔案的分析与思考 第4篇
一、该案背景概述
2006年8月中旬某日夜间, 我国东部沿海某电力公司一根运行中的位于海底130米深处的35k V海底电缆, 因某外国国籍的一艘17万吨货轮走锚而被拖拽断裂, 导致由该海底电缆输送电力的区域供电中断, 对该区域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该电力公司当日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报案, 海事管理部门依法临时扣留了肇事船舶, 后经该船舶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代理机构的赔偿担保后解除扣压。
8月下旬, 该电力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的代理机构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电缆断裂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金额约人民币500万元, 并提供了初步的更换电缆方案。9月中旬, 被损电缆残余部分打捞出水, 施工人员对断头部位作简单封头后, 存放于打捞工程船上。
该保险公司的国内代理机构对索赔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了审核, 但尚未作出最终理赔回复之前, 该电力公司基于地方政府对供电中断区域恢复供电的要求, 于2006年9月底, 自行修复连接了被损电缆, 经简单测试后放入海底。10月1日通电后立即断路。次日, 电力公司又将断路的电缆打捞出水, 重新修复连接, 经测试后再次放入海底, 以仅达正常供电负荷30%的能力维持供电。
两次打捞、修复连接电缆和敷设电缆发生的费用约人民币400万元。据此, 该电力公司向保险代理机构追加索赔项目, 合计索赔金额增加至约900万元。
二、该案索赔程序和应对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1. 更换费用报价不实。按正常的海底电缆更换修复和敷设施工工序:
海底电缆更换修复总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施工工程费+施工间接费+税金-原被损电缆回收的残余价值
其中施工工程费中包含一次对被损电缆的打捞费用和一次新电缆的敷设费用, 电缆直接材料费占此次更换修复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比率。
该电力公司提出的索赔方案中, 电缆直接材料费的价格没有以准确的现行市价为依据, 长度上也明显超过实际所需;施工工程费存在明显的重复计算项目;对被损电缆的残余价值亦未作计算和扣除;索赔方案中对电缆供电中断的电量损失计算, 在价格和时间上均缺乏合理的依据。
2. 海底电缆修复连接违规, 损失扩大。
对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或修复费用, 其合理的前提是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致于扩大, 且施救费用不能超过减少损失的金额。
电力公司在第一时间提出的索赔方案中, 已明确表示被损海底电缆无法修复而必须更换, 其合理的费用计算应如上节公式所列。但在9月底, 电力公司未预先通知该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的情况下, 两次修复连接被损电缆, 致使多项费用重复发生和不必要发生。且该电力公司既缺乏海底电缆修复连接必需的专用设备, 也不具备修复连接海底电缆的专门技术, 电缆连接后又未按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测试。这样导致第一次修复连接后通电断路;第二次也只能以正常负荷30%的低负荷临时运行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 因未能事先告知该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 进行修复连接的必要性难以获得其支持;由此而产生的约400万元费用, 也难以获得赔偿。
3. 索赔证据不充分且相互矛盾。
保险理赔和索赔事项中, 事件所发生的损失及为减少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均应有确切的原始凭证或支持证据, 才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该电力公司对相关的损失和发生的必要费用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对占修复成本主要部分的更换材料——电缆的报价依据不足, 并互相矛盾。在第一个索赔方案中, 该电力公司提出:价格应以电缆生产商的投标价为依据;但事发后半年多, 该电力公司仍未能给出生产商的确切投标价。在此后提出的追加索赔方案中, 对修复连接电缆时所采用的部分同规格电缆, 又提供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市场价格, 意味着该电缆可以直接从市场上采购。这显然与第一个索赔方案提出的按投标价定价矛盾, 使保险公司方对该电缆的真实价格产生疑问。
对未预先通知保险公司境内代理机构的情况下, 两次修复连接被损电缆的动因, 该电力公司表示系迫于地方政府相关方面要求恢复供电的压力而为, 但不能提供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支持这一说法。
对通电后电缆以低负荷运行的情况, 电力公司最初也没有提供该电缆正常运行时, 以往年度同时段的实际负荷资料以供对比, 未能形成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因此, 该索赔案如果协调不成而进入司法程序后, 证据不足和互相矛盾, 会对提出索赔证据的电力公司方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4. 索赔工作人员配备不当且言行不够慎重。
协调索赔的过程中发现, 尽管该电力公司在索赔工作中配备了较多的人员, 但对保险索赔的法律规定、相关的程序和电缆修复施工的技术显得生疏, 无法准确回答简单的程序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应对乏力。个别人员的不当言行, 反而为索赔提供了反面证词。如一位电缆敷设施工的现场负责人随口说, 这种电缆寿命大概是10年 (该电缆已投入使用4年多时间) , 此话恰好被境外保险公司国内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听到, 提出按10年寿命计算, 该电缆的折旧已提取了40%, 即其价值在事故发生前已回收了40%。按此说法, 被损电缆难以获得足额的赔偿。 (同类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海底电缆, 国外的寿命是30年~40年, 该公司的会计记录中按20年计提折旧。)
该电力公司委托的律师, 对电力生产和运行业务并不了解, 并极力主张走司法程序, 通过诉讼解决该案。在协调的过程中, 未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5. 未能与国内保险公司协调一致。
该公司被损海底电缆, 是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了一定保险额的。当海损事故发生后, 理应首先向国内保险公司索赔, 再由其根据赔偿金额和责任向肇事方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从国内保险公司处所获赔偿不足, 可同时向肇事方投保公司索赔。但在本案例中, 电力公司从一开始就直接向肇事方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索赔, 使其所投保的国内保险公司置身于事外。尽管在多次协调过程中, 该国内保险公司也派员参与, 但其始终处于旁观地位, 未能以其专业能力为电力公司索赔提供合理且有力的支持。
三、建设企业财产损失索赔应对机制的思考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财产被损时的索赔需要, 企业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应对机制, 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以便在财产遭受损失时, 提高保险索赔效率, 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 并加快索赔进程, 避免和减少间接损失。
1. 建立财产损失索赔的应对组织。
该电力公司应以自身的法律事务人员为主, 结合与所发生的损失事项相关的内部技术人员, 组成财产索赔的工作机构,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参与。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 始终能按合法、合理的正确方向和进程开展索赔工作。
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联络沟通, 对电力行业承担的社会职能作出充分详细的解释, 取得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 电力公司在事项发生后, 应积极与政府管理部门、电力大用户及公众媒体进行沟通,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取得谅解和支持, 减轻和消除不必要的压力, 避免由此而产生的盲目施救行为, 以减少额外的损失和过高的费用支付。
工作机构的人员对外的观点和信息披露应事先形成一致, 尽可能由指定的专人对外发布公司的正式态度和意见, 避免发表互相矛盾的表态和言论。
在专业技术方面, 如果本公司人员不足以胜任时, 应从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和设备制造方聘请相关人员, 充实索赔机构, 提高应对能力。
2. 积极搜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 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第一时间起, 直至索赔工作完成的整个过程中, 注意搜集和提供客观、真实和充分的证据。提供的证据要相互印证, 相互支持,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体现充分的证明力。
具体的证据包括:财产损失的直接证据:如被损实物的照片、录像;直接目击证人及其证言或录音;损失事项报案时的官方记录和肇事方的陈述记录等。财产损失的间接证据:如媒体的报道;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文件;对电力用户的损失赔偿证据等。被损财产的价值记录:包括财产的购置、建造时的合同和原始凭证;会计帐务处理记录, 如原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累计折旧额;被损财产正常运行和使用时的技术参数资料及被损坏后的技术参数资料, 以供分析对比。被损财产施救证据:如施救工作的必要性证据;施救过程发生的人员、设备和物料消耗价值证据。 (注意:施救费用总和不能大于财产实际价值) 被损财产重置成本资料:包括设备招投标合同价格;主要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施工工程量预算资料和税收资料;特殊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和价格资料等。对被损财产价值索赔标的, 要依据所掌握的资料客观、正确地计算。必要时, 可以委托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估价, 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 客观公正地确定实际损失额。
3. 严格遵循财产保险理赔的程序。
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 电力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向政府管理部门报案和立案, 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立案和索赔均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取得书面的确认文件。
除了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抢救措施之外, 为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时, 必须严密设计施救方案, 严格论证其可行性, 控制其成本费用, 并且必须事先取得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的书面确认。施救方案完成后, 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 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本案例中, 如果不是仓促进行被损电缆的连接修复, 而是敷设一条小容量电缆作为应急, 以满足急需部分的供电负荷, 其代价要比修复小得多, 可靠性却要高得多, 其理由和发生的费用也较易被保险公司接受。而且当被损电缆索赔完成并完全修复后, 该小容量电缆还可作为今后检修停电时或用电负荷临时增大时的备用线路。如果被损财产已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 则应首先向国内保险公司索赔, 借助保险公司的理赔力量, 向造成直接损坏的肇事侵权方提出赔偿, 这样比电力公司单独直接向肇事侵权方索赔有利得多。
4. 以协商方式解决为主加快索赔进程。
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 要本着合法、有利、有理、有节, 通过协商快速解决的原则进行索赔工作。协商过程中, 对财产损失证据的严密性要求相对较低, 有些事项的细节, 通过有效沟通和解释能取得谅解, 迅速达成一致意见。一旦进入司法程序, 则对证据的严密性要求要强得多, 提出证据的工作量会相应增加, 时间会拖延。而且, 进入司法程序之后, 法院一般也是先进行调解, 调解协商不成, 才进行司法审理, 司法程序比单一调解协商要冗长得多。
市场经济运行中, 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对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事项可能会经常发生。其索赔和理赔的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在这一过程中投入过多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精力, 缩短索赔进程, 提高索赔效率。电力公司在财产损失索赔过程中要积极应对, 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据, 提出合理的索赔标的, 并避免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 使其财产损失部分顺利得到补偿, 能够迅速恢复正常营运, 从而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电力能源供应。
摘要:电力公司在海底电缆发生海损事故后, 向国外保险公司的索赔过程中, 缺乏相关保险法律事务应对机制, 从程序上和具体应对措施方面, 存在诸多问题, 导致理赔时间延误, 财产损失金额增加, 难以获得及时和应有的赔偿;企业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保险索赔应对机制, 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以便在财产遭受损失时, 提高保险索赔效率, 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 并加快索赔进程, 避免和减少间接损失。
关键词:海底电缆,海损事故,索赔,应对机制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2]郭瑜:海商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保险索赔申请书 第5篇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被申请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209509.1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间接损失72000元。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3日,申请人就公司的混凝土泵车(使用性质:其他非营业车辆)向被申请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损失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PDZA2014XXXXXXX047245和PDAA20XXXXXX0612。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K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K2)、不计免赔率覆盖A/B/D11.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X月XX日零时起至2015年X月XX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10月06日23时11分许,申请人的司机XXX驾驶的赣XXXXX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由XXX镇往XX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地时,撞在了道路旁边的石墩上,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X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申请人公司的司机X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时,申请人公司的负责人一直联系被申请人公司,但是被申请人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来到事故现场,后申请人公司无奈,投诉被申请人公司员工,两个小时后,才陆续来了两个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态度相当恶劣,即不积极理解现场情况,也不积极要求申请人公司出具相关的材料。丢下一句:你们公司的车辆属于自燃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赔偿”就走了。后申请人公司积极的联系保险公司,要求配合进行车辆事故原因的鉴定,被保险人公司一直没有任何人出面。申请人公司无奈,只能自己联系汽车4S店,将发生事故的XXXXX的混凝土泵车送去检测。
2014年XX月XX日经江西XXXXXXXXX服务中心的故障检测分析报告,赣XXXX的混凝土泵车故障现象现象是线路短路导致驾驶室右侧烧毁严重,故障的原因分析为:因左侧中部保险杠碰撞断裂,导致上装线束拉扯断裂,引起短路燃烧。解决的方案:对烧毁线束及模块等进行更换维修,维修费用共209509.13元。
根据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即符合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火灾、爆炸等引起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申请人公司驾驶员XXX驾驶证准驾车型是B2,符合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
机动车损失险中第七条,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条款对自燃的定义是指保险车辆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等系统发生故障或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引起的火灾。自燃强调的是在无任何外力情况下,因自身原因发生的起火燃烧。而导致申请人公司车辆的损坏,虽说是存在短路燃烧的现象,但是这不是导致车损事故的前提条件,根据检测报告,主要原因的前提是因为司机在行驶中,先是发生了碰撞,由于碰撞石墩,才导致左侧中部保险杆断裂,从而导致上装线束拉扯断裂,引起短路燃烧。申请人在投保中除机动车损失险,还购买了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该条款明确指出: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申请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完全符合被申请人公司应承担的范围。
根据《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中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申请人公司在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通知了被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但被保险人公司消极怠慢,以致后期申请人公司自行联系汽车4S维修服务中心进行车辆事故原因的检测。被申请人公司根据《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第十五条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故被申请人公司应该以申请人委托的江西华策经贸有限公司鉴定的维修费用作为赔偿依据。
申请人公司的车辆赣XXXXX的混凝土泵车,属于重型作业用车,申请人公司已和和赣州十几家签订了的《XX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履行签订的合同都需要用该车进行作业。由于被申请人公司未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受理,也未积极的进行勘察,导致申请人未能及时的在第一时间进行车损鉴定,车辆维修,已造成现在工程的中止。XX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协会价格表明确的表示,混凝土泵车一天营运价格是3000元。于发生事故的10月16日至今赣XXXX停用已达24天之久,故申请人公司应当承担申请人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共72000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一是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费损失。故被申请人公司应承担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209509.13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间接损失72000元,共计人民币281509.13元。
保险索赔 第6篇
近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最新数据显示,8月在中国乘用车实现同比增长11.30%,而日系车却逆市下滑,销售增长同比下降2%,成为唯一负增长的车系。
数据显示,8月国外品牌乘用车销量与上月比较,日系、德系、美系、韩系和法系分别增长2.3%、11.1%、14.2%、14.1%和11.7%,与上年同期比较,日系品牌乘用车下降2%,德系、美系、韩系和法系分别增长26.5%、19.9%、13%和4.21%。
日企中最令人担忧当属丰田汽车。日前公布的销售数据显示,1~8月,丰田汽车在华累计销量为59.61万辆,8月单月销量仅7.53万辆,比去年同期下降15.1%;1~8月一汽马自达共实现销售7.86万辆,同比下降11%。
国内很多日系车车主也因个别地区所出现的非理性砸车事件,而变得战战兢兢。北京大兴区马自达6车主李女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说:“现在出门都不敢开车,正准备将有中国国旗的爱国口号贴在车上。”而更让她担心的是,“如果车被砸了,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
销量下滑 日系车经销商谨小慎微
“金九银十”向来是汽车行业的销售旺季,但是日系车在8月就开始提前入冬。近期钓鱼岛事件使各种有关日系品牌的广告宣传活动、市场促销活动、品牌推广活动受到极大影响。
9月19日,《投资者报》记者来到北京一家东风本田汽车4S店,发现店门紧锁,店内虽然有工作人员但不开门营业。门前用于停放部分库存车辆的停车位上空空荡荡,停放店内的展车也都不见了踪影。
该店销售顾问张先生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说,钓鱼岛事件对本店的销售业绩造成很大影响。9月17日~18日两天店里完全处于停店状态,现在展厅里的展车还在地库里面停着,车库的大门紧锁。近一个星期了,店里根本没有客户,一周也没有成交一台车。
张先生透露,9月18日北京停店的日系品牌汽车经销商不少于几十家。更有不少门店甚至这一周几乎就没开门营业,目前来店的客户办理最多的业务就是退订单。
丰田汽车经销商的店内工作人员李冰对《投资者报》记者说:“以前九十月份,每周完整休息一天都困难,目前这状态,请假休一周都不难。没有顾客,上班都没有意义。”
不光经销商做出迅速反应,车厂也选择关闭工厂度过危险期。据路透社报道,本田汽车新闻发言人Natsuno Asanuma称,本田在广州及武汉的五座工厂将在9月18日和19日两天停产,其经销商当前也不适于接收车辆;销量持续下滑的马自达汽车也决定,将在中国南京的工厂从9月17日开始停产4天以应对危机;9月18日,郑州日产中牟工厂部分生产部门决定停产休整一天。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当前日系汽车工厂单日产量多在千台以内,国内本田全系车型在华月销量在6万辆左右;马自达南京工厂年产量在30万辆左右;加上日产和丰田,粗略计算仅这几天日系汽车在华减产将近万台。
不过,钓鱼岛事件并非日系车销量下滑的唯一导因,近年来,日系车市场占有率下滑早有趋势。自2008年,日系车在华达到30.5%的市场占有率,之后三年来持续下滑,并将在2012年下滑到最低点。日本大地震、近年不断的召回事件,以及产品竞争力日益衰退正是日系车销量下滑的主要诱因。
全国工商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韩峰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说道,当前中国消费者对汽车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汽车的消费观念也越来越成熟。技术水平、造车工艺更高一层的德、美系汽车在国内越来越受到追捧已是改变不了的事实。
被砸日系车主暂无法索赔
随着钓鱼岛事件的发酵,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打砸等违法行为,不少日系车车主表示担忧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
为此,《投资者报》记者分别致电人保、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多家受理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得到统一答复,“目前被砸车辆只能进行备案、定损。具体是否赔付还没接到上级下文。”
东风日产汽车经销商处驻店理赔员梁军先生对《投资者报》记者透露,目前被砸车辆车主能做的就是及时报案并过来定损。之后是否赔钱需要听从保险行业的保监会的决定。保监会一天不下文,谁都不敢说是否赔钱。
不仅北京地区,在被砸情况较为严重的广州、深圳、西安等地的保险理赔热线中记者均得到了同样的答复。从事多年保险工作的人保公司内部人士张清(化名)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接待受理被砸车辆业务的人员,上级要求要谨慎处理。定损、核损都正常,只是理赔暂缓。虽然没有严格的定下不赔钱,但是按照保险公司与客户间签订的一系列条款,这样的案件应该是不予以理赔的,毕竟这属于人为因素。不过,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还是有可能理赔的。”
《投资者报》记者在翻阅车险免责条款时发现,第二条下明确写有“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一句。也就是说如果将游行活动定义为暴乱,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以赔付。
保险索赔 第7篇
在随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 当地保险公司以提单不清洁, 货物也未完全灭失为由, 只赔付了电缆总费用的70%。剩余的30%货款+运费+补订的同样的电缆的运费等约人民币二百万元由货主A公司自己负担。 同时, 当地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向D公司索赔。 由于这批电缆的事实灭失, 为保障自身权益, A公司与D公司进行交涉, 要求对方赔偿货款70%以外的损失金额。 D公司答复, B国保险公司已经就电缆损毁一事对他们行使了代位求偿权, A公司也已经得到了B国保险公司的赔付;根据一事不两赔的原则, D公司不应再赔偿A公司。 最多D公司只能再赔付A公司这批电缆的承运费用。 由于分歧无法解决, A公司从D公司的总应付账款中暂扣了二百万人民币。
以上案例中, 货运公司D是航运方面的专业公司, 根据D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 D公司没尽到自己的职责, 为电缆安排合适的运输船只, 并且在发现这批电缆包装不适合散货船发运的情况下, 既没有提醒货主A公司注意改善包装, 也没有要求 “LE CHONG”船采取措施, 对电缆盘进行牢固的捆扎, 以避免可能的电缆碰撞、货损, 在发生的货损中负有一定的责任。
船公司的“LE CHONG”轮明知这批电缆的原始包装不适合散货轮运输, 就听之任之, 没有采取船上可能的条件对货物进行绑扎、加固, 没有起到承运人责任。也对电缆的货损负有责任。
同样的货主方A公司提供的货物高压电缆包装不稳固, 不适合长途海运, 也要对货损付一定的责任。
在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货损, 保险公司理赔时, 双方都需要遵循保险的经济补偿原则。 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最大为保险价值, 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2.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 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次货损理赔中, 保险公司的理赔根据的是保险的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通过勘察认为保险标的并没有全部灭失, 还有部分的使用价值。 尽管投保方从技术上认定这批高压电缆已经全部无法照原施工计划安排使用了。保险公司向A公司赔付之后, 在赔付金额的范围内即取得投保人A公司向船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此案例中, 由于A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同于货物的全部灭失, 保险公司的赔付没能全部弥补A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保险公司的赔付以外, 即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外, A公司继续向其货运代理方D公司索赔剩余部分的损失也是合理的。
D公司作为海运货物的承运人, 其责任受我国海商法的规制。 根据A公司和D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 D公司作为分包商, “应按时、 完好的将货物运抵目的地,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外, 不得另设免责条款”;“分包商违反本合同规定, 给承办商造成经济损失, 应承担由此招致的所有损失”。 A和D之间的服务合同属于两公司之间除一般适用法律、规则之外的另行约定。 在A公司从保险公司没有得到货损的全额经济补偿的条件下, A公司有权向D公司就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以外的货物损失向D公司提出索赔, 并不受我国诉讼法 “一事不再理”或叫 “一事不可两诉”的原则的制约。
最终经过友好协商, 这起海损索赔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A公司获得“全额赔付”。 虽然该事故的发生两年多了, 但笔者觉得有必要把该事故的经过和分析简要地介绍给同行们, 特别是船长和驾驶员们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公司管理部门, 从中吸取教训, 以期能对避免发生类似事故有所裨益。
保险索赔 第8篇
本研究立足于从参保人实施欺诈行为的角度,结合理论分析和实地调研,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了解住院者医疗保险过度索赔的影响因素,有助于欺诈行为的识别,为降低欺诈识别成本、提高识别概率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和方法
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自行设计问卷,采用问卷调查法去获取实证所需数据。问卷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信息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对被调查人个人情况进行了解,以便更好地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整理;问卷第二部分为对相关欺诈行为影响因素的调查,了解住院者过度索赔事件发生的影响因素。
以山西省城乡居民为调查对象,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以下三个人群中进行随机抽样:普通群众、医务人员、对医学知识有所了解的人群。本次调查发放问卷450份,回收问卷438份,其中有效问卷424份,问卷有效回收率94.2%。
1.2 统计方法
使用Excel进行资料录入和编码整理,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描述和统计分析。统计描述主要是进行构成比的分析。过度索赔的单因素分析,采用的是四格表资料检验的校正公式(Conti-nuity correction test)和四格表资料的Fisher确切概率(Fisher probabilities in 2×2table data)法,检验水准α=0.05。过度索赔的多因素分析,采用的是Lo-gistic回归分析,变量的筛选选择的是逐步回归法[5](Forward:conditional;α入=0.10,α出=0.15),变量的赋值(见表1)。经过对自变量的逐一引入和剔除,建立最终回归模型。对进入Logistic回归模型的变量,做参数估计和优势比OR估计[6]。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对象共424例。男性165 人,女性259人;城镇居民315人,农村居民109人;被调查者平均年龄35.97岁,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0~45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288人,占67.8%。被调查者的职业分布:学生119人,医务工作者57人,行政管理者54人,农民41人,工人40人,保险工作者8人。
2.2 社会医疗保险中住院者过度索赔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使用“知情人调查”的方法,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成员医疗保险过度索赔情况。通过调查2012年家庭成员住院情况,了解到家庭成员住院、医疗消费与报销的情况。家庭成员中住院者获得医疗保险报销的有82人。与户主的关系分布:户主占18.3%,配偶占23.3%人,父母占25.6%,子女占11.0%,祖父母占8.5%,其他占13.4%。
2.2.1单因素分析过度索赔的影响因素
单因素分析结果显示,有过度索赔与无过度索赔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住院地点、住院费用、出院后拿到报销费用的时间、住院机构有无熟悉的人、住院期间是否开过保健品药、报销费用时有无熟悉的人关照这7个因素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可以认为这7个因素是过度索赔的影响因素;而目前居住地、住院机构、报销机构、报销形式、医生是否了解其医保情况等因素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尚不能认为这5个因素与过度索赔的发生有关(见表2)。
2.2.2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过度索赔的影响因素
将单因素分析中有统计学意义的7 个因素,以过度索赔为因变量,7个因素为自变量,纳入到多变量Logistic回归模型中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住院费用、住院期间开过保健品药、报销费用时熟悉的人关照三个因素是过度索赔的影响因素(见表3)。
注:*表示P<0.05,差别有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3.1 调查方法的分析
本研究采用结构性问卷调查的方法,用数据来进行实证分析,较定性研究而言,能更加直观的发现我国医疗保险过度索赔方面存在的问题。问卷调查是通过“知情人调查”的方法,了解被调查对象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险过度索赔情况。该调查方法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敏感性问题调查过程中资料收集的困难,有助于提高对过度索赔行为的回答响应率。
3.2 过度索赔的影响因素分析
医疗保险欺诈的识别问题事实上就是索赔分类问题,即区分是欺诈索赔还是合法索赔[4]。本文所讲的医疗保险过度索赔是指参保人通过医疗保险获得的收益超过正常范围的不合理索赔。影响医疗保险过度索赔的因素有很多,通过量化欺诈性索赔,掌握一些影响过度索赔的关键指示因素,对欺诈行为的识别具有重要意义[7,8]。本文通过对被保人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发现报销费用时有熟悉的人关照、住院期间开过保健药品、住院费用三个因素是住院者过度索赔的影响因素。
3.2.1报销费用时有熟悉的人关照对过度索赔行为的影响居首位
由表3的标准偏回归系数可以看出,报销费用时有熟悉的人关照是影响过度索赔行为的首要因素。住院者报销费用时有熟悉的人关照发生过度索赔行为的可能性,是无熟悉的人关照的18.222倍。医疗保险中,实施欺诈的行为人较为复杂,既有参保人,也有医疗机构,还有用人单位[9]。由于医疗保险机构对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约束和培训不够,保险欺诈有可能是“内鬼所为”。一方面,在利益趋同的条件下,往往参保人与医疗机构人员联合起来进行欺诈,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另一方面,医务工作者可能由于人情关系,纵容过度索赔者的欺诈行为。
3.2.2住院期间购买保健药品对过度索赔行为的影响居次位
住院期间购买保健药品的被保人发生过度索赔行为的可能性是没有购买者的6.550倍。由于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中小型医院资源匮乏,患者日益减少,经营愈发困难,为维持生存,部分中小医院在努力获取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后,铤而走险,将实施欺诈行为(如:将不能报销的保健品篡改为能报销的药品)作为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10]。同时,目前的医保基金主要用于疾病的治疗,而在疾病预防方面仅限于各单位自行筹集。个人账户一方面真正看病不够用;另一方面大部分人群无看病需求,造成大量资金沉淀,同时出现非法套现,乱买保健品或营养品的现象。
3.2.3住院费用对过度索赔行为的影响
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住院费用>2.5万元的被保人发生过度索赔行为的可能性是住院费用≤2.5 万元的5.921倍。随着医疗技术水平提升,原材料、人工费用成本增加,医疗费用呈自然增长的态势[11]。参保人员可能因经济困难或高额医疗费用而进行保险欺诈。
4 结论
保险索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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