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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秩序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规则秩序范文(精选4篇)

规则秩序 第1篇

一、住宅权的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发展

何谓“住宅权”?“住宅权 (the rightto adequate housing) , 又称充分住房权, 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 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 (2) 住宅权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公法意义上, 住宅权是指住宅人权, 即住宅权是每个公民维持其生存所必须享有的基本权利, 是一种生存权, 其蕴含着国家和政府应负责任的含义, 属于公民的一项积极人权。私法上, 住宅权是指公民的住宅所有权以及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可以通过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护和实现。

住宅权的权利主体是什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 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 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从该规定可知, 住宅权的主体主要是指公民个人。但除公民个人外, 家庭也应是住宅权的主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 从一定意义上说, 家庭需求的满足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 每个家庭也应当享有受保障的住宅权, 国家在制定住宅保障制度时应当将家庭需求纳入到立法考量之中。

在住宅权内容上, 根据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件, 公民住宅权应当包括如下一些体现住宅基本需求的具体权利“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住宅公平权、住宅私密权、住宅选择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与自由处分的权利。” (3) 因此, 我们可以把住宅权的内容概括为: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公平权、隐私权、选择权和救济权。

公民住宅权是近几十年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基本人权概念, 它经历了政府无责、政府承担道义责任、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演进过程。1981年在伦教召开的国际住宅和城市问题研讨会上通过的《住宅人权宣言》将“良好环境, 适宜于人类的住所”明确确定为“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提出:“人人有权为维护它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 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且于遭受失业、患病、残疾、寡居、衰老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环境时, 有享受保障之权利。”即是对公民住宅权的规定。然而, 自从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开创自由权人权理论以来, 人们探讨人权基本集中在公民的政治权利方面, 很少涉及社会权, 而谈论住宅权的则更少, 这就导致了公民住宅权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随着近些年全球住房问题日益严重, 公民住宅权方面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目前, 公民住宅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并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二、国外对住宅权的保护

(一) 美国

在住宅政策方面, 美国政府对住房市场的干预较少, 在住宅方面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的。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美国针对中上收入阶层的“商品型住宅体制” (4) 和对于中下收入阶层的住房照顾和保护政策。美国的住房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公共住房政策到现有的住房私有化的转变过程。联邦政府最初实行的是由政府直接为低收入者建造公共住房的计划, 然后逐步发展成为政府补贴私营开发商新建公共住房。在立法方面, 1934年, 国会正式通过《国家住房法》 (并于1949年, 1961年和1968年进行修订) , 1937年通过了《公共住宅法案》, 1954年制定《国家住宅法》要求地方政府在有资格取得联邦对兴建公共住宅的帮助之前, 必须先得制定处理贫民窟和社区发展的可行性计划。美国还于1968年颁布了《住房与城市发展法》, 成立了住房与城市发展部, 为以后的住房计划实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1990年, 美国又制定了《国民可承受住房法案》, 使地方政府和地方非营利性社区开发机构在地方住房建设中的作用有所加强。此外, 美国于二战后还陆续颁布了许多的房地产法规, 如《美国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美国统一管理法》、《美国统一商法典》、《公平住宅法》等, 以规范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进一步配合住宅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5)

(二) 日本

日本政府没有把住房完全地推向市场, 而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制定和执行切实的住房政策, 从各方面给予个人和家庭资助和支持, 保障低收入家庭都能有获得住房的机会。在住宅公共政策方面, 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宅保障方面的责任。为了解决本国国民的住房问题, 日本政府制定通过了大量的住宅法规、法令, 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住宅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大体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是政府制定的住宅建设的政策与计划以及有关机构组织的立法依据。例如日本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短缺问题, 先后于1950年制定了《住房金融公库法》、1951年制定了《公营住宅法》、1955年制定了《日本住宅公团法》。 (6) 另一类则是对住宅建设和交易进行规制的房地产法律、法规, 包括土地的开发、房屋的设计和施工、房租和地租的征收等具体规范和建设标准, 例如《国土利用规划法》、《都市计划法》、《地价公示法》、《土地征用法》、《建筑基准法》、《宅基地规划法》等。 (7) 这些有关住宅和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令有效地保证了日本政府住房政策的推广实施。

三、我国公民住宅权保障的制度性缺陷

公民住宅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然而, 由于我国住宅制度改革的不成熟以及公民住宅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根据目前我国所采取的住房政策和住宅法律制度现状, 笔者认为公民住宅权保障的制度性缺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房地产管理中的缺陷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完整统一的房地产市场, 造成城镇房屋价格迅猛增长以至于中低收入阶层无力实现自身住宅权。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不统一, 作为市场体系客体要素的房地分离, 形成了两个并列的土地市场和房产市场, 分别由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门与房地产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商品房价格机制目前比较混乱, 房地产价格政策不够明确, 如房地产价格的构成要素, 房地产交易的价格组成形式, 国家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实施范围还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 各级政府的价格掌握上也不一致。此外, 我国房地产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许多大中城市还未制定出地方房地产市场管理法规, 市场管理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无序状态。我国目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许多内容还不完善, 还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 住宅权保障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住宅保障法律体系。目前, 我国各地区所执行的住宅法律依据大多是国务院、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这对于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目标来说是远远不够的。1983年, 《住宅法》被正式纳入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立法部署中。但是, 鉴于当时的住房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 住宅立法被暂时搁置下来。到了1988年, 我国的住房改革有了较大的进展, 一些认识逐渐趋向一致。在此基础上, 国务院建设部对《住宅法》草案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和补正, 形成了新的《住宅法》草案。但是出于种种考虑, 《住宅法》却迟迟没有出台。 (8) 另一方面, 我国目前的住宅保障制度还缺乏生效法律、法规的确认。例如我国的廉租房制度仅有《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等几个政府文件, 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上。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的房地产市场, 1994年我国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这部法律也仅是对我国的住宅建设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有了《物权法》等保护已拥有房屋的财产人权利的法律, 而对于没有房屋的广大居民来说, 一直没有一部基本法律来保障他们的居住权。从国外经验看, 很多国家都有《住宅法》, 而我国却没有。住房权都应该作为人民生存权的一部分, 应该以完善的立法形式使其得到保障。

(三) 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9)

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地方化趋势愈加明显, 资金归集渠道单一、融通难度大。公积金保障的范围在现实中缩水, 管理存在漏洞, 挤占娜用现象严重。公积金的覆盖面小, 归集率和运用率低, 互助性作用难以发挥。经济适用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保障主体无法明确界定, 销售范围过大, 保障对象出现偏差, 致使财政补贴效益流失;保障标准发生变异, 价格偏高, 面积过大, 户型设计不合理;成片开发和集中布置不利于整体规划, 导致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保障主体亟需拓宽、收入标准划分困难;资金来源不足、渠道单一, 缺乏稳定的廉租房源和资金来源通道;房源供给量不足, 适用对象范围窄, 缺乏明确的目标和长远规划。

四、我国公民住宅权的制度构想

目前的住宅体制有三大弊端:一是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 政府与民争利;二是政府、人民与开发商的关系上, 政府为开发商谋利;三是形成罢黜政府的公共住房开发队伍, 培育了开发商垄断集团。因此, 在住宅政策方面, 应该建立与完善住宅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健全住宅金融体制、改革政府住宅产业管理体制, 确立与完善公共住房发展计划以及政府对房价的宏观调控等。在立法方面, 应尽快制定《住宅法》。该《住宅法》应当涵盖住宅权利的构成、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弱势群体的住宅特别保护、公民居住水平的总体性规定、住宅建设各环节的法律规制、住宅市场的资金融通管理、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合作住房、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住宅补贴的制度设计、城镇房屋租赁法律制度等内容, 为我国公民住宅权的实现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住宅法》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住房保障功能, 强调居民有住房权, 实现“居者有其屋”;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由住房权衍生的房屋处分、物业费等问题都应做出规定;三是重构市场制度, 由开发商垄断的住房供应体制向“三位一体”供应转变。住房保障体系应该是分层次的、渐进过程。前不久300名博士的建议稿中也提出了设立国家住宅委员会和建设部住宅总局的建议以及旧区改造、新市民住房、农民住房等制度。将“小产权房”作为合法的住房供应形式之一。2007年以来,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全国多个主管部门都明确表示, 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其实国家对“小产权房”禁止主要出自对耕地保护的担心, 实际上很多农村“小产权房”并非占用耕地, 而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因此小产权房可以考虑作为合法的住房形式。住宅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 应该保证低收入家庭和中产阶级家庭享有住宅社会保障和居住非营利公益性住房的权利。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供应主要为开发商所垄断, 应该将政府供应、居民互助建房等共同列入住房供应主体范围。在城镇, 建立和完善以非营利公益性住房为主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和商品住房四类住房供应体系, 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与此相适应, 必须建立和发展国有独资公共住房开发企业、住宅合作社、建筑开发商三支住宅建设开发队伍。 (10) 必须考量现在住房体制下产生的市场供应体制失效的问题。

加快《住宅法》立法工作的意义在于:一是从法律上确立人民的住房权;二是重新建立多元化的住房供应市场体制, 让开发商供应房屋以外的住房供应途径切实发挥作用。《住宅法》应为我国房地产领域法律的一部基础性法规, 这种基础法的缺位, 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空白。目前的住房供应体制下, 政府显然存在多个经济目标冲突的问题, 《住宅法》有必要对房屋供应结构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 逐步形成政府、单位、开发商“三位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 使我国的住房保障和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①《住宅法》自2001年起就开始酝酿, 但由于各种原因, 一直未能列入立法议程。2007年9月,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在一次网络专访中透露, 政府将研究制定《住宅法》。

②JanetEllen Stearns:Voluntary Bonds:The im pactofhabitatIIon U.S.housing policy.Saint Louis U niversity Public Law R eview1997.P.419.

③金检.住宅权、住宅区分所有权及对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理论的发展.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④商品型住宅体制的特点在于以居民有购买力的住宅需求为主要导向, 以发达的房地产业为依托, 引导私人资本进行住宅建设与经营, 使得住宅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完全为市场所支配, 国家和政府的支配作用很小。请参见张兰亭:《住宅体制的国际比较及经脸借鉴》, 载《城市开发》1994年第2期。

⑤以上相关内容请参见:林坚、冯长春:《美国的住房政策》, 载《国外城市规划》1998年第2期;宋博通:《20世纪美国低收入阶层住房政策研究》, 载《深圳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张红:《美国公共住宅政策的起源与未来发展》, 载《城乡建设》2002年第2期。

⑥张静.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城市开发.2002, (2) .

⑦黄河.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计划调控及其立法.西北政法学报.1994, (4) .

第六课规则与秩序教案 第2篇

一、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目标:引导学生理解规则的分类。理解规则的定义。

过程与方法目标:使学生理解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规则,遵守规则。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体验规则,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尊重规则、维护规则的观念。

二、教学重点:生活中处处有规则

三、教学难点:规则的分类

四、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五、教学过程:导入:播放丢手绢视频并放歌曲《丢手绢》

预设问题:你玩过这个活动吗?要是活动能玩的好,你知道有什么要求吗?

(目的从学生熟悉的活动入手简单通俗,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从一开始就把学生拉入活跃的气氛中,为本节课教学提供基础。)

学生回答略

你还玩过那些游戏怎么玩请告诉大家。

(目的使学生认识到哪种活动都有哪种活动的规则)

教师:那么什么是规则呢?

学生讨论回答

师生共同总结规则定义:就是关于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和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和应该怎么做、不可以和不应该怎么做的约定

教师:我们各种游戏有规则,其他地方有规则么?

学生回答:商场 学校 体育比赛 企业之间

教师现在我们就把这些规则分类:

1、不同场所有不同的规则(家庭规矩 学校规则 社会规范)

2、不同活动有不同规则 (交通规则 学习守则 运动规则)

3、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规则 (政治 经济 文化 日常生活领域)

教师:交通、学校、公共场合方面的规则是大家接触得最多的,下面我们就从这几个方面来学习。

1、交通规则:

师:如果有人不按交通规则的要求,走路或骑车时靠左走有可能会造成什么后果?

(目的`让学生认识到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要有遵守规则意识)

2、学校规则:

因为我们现在正在讨论问题,我们先来看看讨论时有什么规则。大家看一下p48,这一要求不仅在这节课,以 后的每节课都应该这样,除了讨论的规则外,关于学校的规则还有什么?(学生在p49 中划出)

为什么要规定这么多的规则呢?

(学生填表p49 探究)

教师:有没有规则,守不守规则是完全不一样的,为了大家,为了自己,我们要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

探究二:(p49)校内商店。

师:采用什么办法、制定什么规则,既保证小商店 继续开下去,又保证校园的 正常秩序和整洁呢?

3、公共场所的规则:

教师:在公共场所也必须遵守 一定的规则。大家阅读“请勿喧哗”和“从排队开始” 。

师:从上面的材料可以看出:通过规则来约束人才可以保障其他人也包括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讨论:p50为什么迟到者要等到幕间休息才能进场? 如果我是这个迟到者,在这种 情况下会怎么做?

学生讨论回答略

教师:课下让你们看本村大队黑板墙上写的关于村民公约的内容你们看了吗?

学生:看了

学生交流看的内容

教师结合书中案例及学生所看到的村公约及学生守则引导学生对规则进行分类。

规则分类:正式的和非正式的

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

正式的规则 (社会制度 法律 守则 纪律)

非正式的 (道德 风俗习惯)

强制性的 (法规)

非强制性的 (乡规民约 风俗习惯)

师生小结:遵守规则是人类社会生活能够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证。遵守规则: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目的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

六、板书设计:

定义

规则

分类

七、课后作业

规则秩序 第3篇

全球治理出现了新变化和新发展,新的全球化时代已经到来。这是历史对中国的考验,中国应倡导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全球治理的新模式。其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近十几年来全球治理出现了新变化和新发展,有人说是不是进入了新全球化时代?我觉得倒是可以考虑。

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全球治理的格局和形式确实是有很大的变化,甚至与2008年相比都有很大的变化,这就需要我们做一些思考。我梳理后觉得有这些方面的变化:一是中国自身的发展,以及中国的发展与发展中国家整体性崛起相趋通,它改变了世界政治和经济的版图和格局,也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乃至国际秩序从过去西方治理向东西方共同治理转变。二是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越来越多地朝这个方向转变,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国际关系的变化。从美国和西方国家来看,总体上是接受这个趋势的,但还是不太适应,有一种战略焦虑感。这种焦虑感逐步在上升,相互调整适应的过程还是比较曲折反复的,所以,反映在大国关系上就是越来越复杂和紧张。

第二,与世界经济有关。之前,世界经济的增长模式是按照美国,特别是由美国所制定的经济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等理论来指导全球经济治理。2008年到现在为止,全球经济增长持续低迷,表明这一经济增长模式不太管用。目前,各国都在寻找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全球治理和国际合作的模式。与此同时,中国的发展方式、发展模式、发展道路以及国内治理的成功经验获得了各国的欢迎,形成了一个反差。

第三,全球经济治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一缺陷突出表现在治理的碎片化或者治理跟不上经济格局的变化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度增大的矛盾比较尖锐。比如我们谈到的以WTO为代表的全球贸易体系实际上遭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唾弃,西方发达国家其实对此不太感兴趣。多哈回合也好,其他贸易谈判也好,进展非常缓慢。根本原因就在于,政治的推动力和支持力在主要发达国家是缺乏的。同时,我们看到取而代之的是双边的FTA,多边的贸易谈判和贸易安排都做得风生水起。

我认为,今后几十年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的焦点就是规则争论。

规则之争,谁对新的国际经济规则制定有更大的影响力、有更大的发言权?其实不是中国。中国是受益者,中国是真心实意地想维护现在的体系。当然,中国也想改变,我们讲的是完善、改进、改革,我们一直在做加法。有些国家也在做加法,但是,是全新的加法。以美国的TPP为例,TPP其实是在改写全球经济贸易体系的新规则。这个新规则不是坏事,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但问题在于它受到了地缘政治的干扰。

有些国家想自己制定规则,不想让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参与和影响它们制定规则,其目的是要维护整体全球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希望重新分配某些领域,不想让中国继续获得更大的利益。这里面有地缘政治的干扰,显然不符合国际关系民主化,以及我们处理国际关系应该平等化的基本准则。所以,我们应该好好坐下来商量如何制定新的国际规则。共同制定,不是一家来制定,也不是排挤其他国家。

第四,全球化的进程中有很多负面因素,去全球化、逆全球化以及它们代表的民粹主义思潮在上升,这影响了全球化进程,影响了全球自由贸易和全球投资体系。

现在反对自由贸易的并不一定是政府,很多是一些国家的老百姓。因为他们对全球化不是太理解,正因为全球化的负面因素影响了他们的利益,他们有一定情绪,加上政府没有很好地适应这种情绪,使得这种情绪被不断放大。这种逆全球化的情绪,我比较担心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势头,而且在政治舞台上已经形成了力量。它会改变政治生态,而一旦政治生态被改变以后,一定会影响自由贸易和全球化的进程。美国大选我们看到了,发生的现象很奇怪。英国脱欧同样如此。欧洲其他一些国家政党都已经获得了很多的席位。我们可以预料,未来十年欧洲激进政党一定会在欧洲某些国家掌握政权,这种进程如果进行下去,会对全球化和全球贸易产生影响。

中国的新使命

因此,我们要考虑:中国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大国应该怎么办,这也是历史对中国的考验。

第一,我们正在做和坚定不移要做的是要维护二战以后形成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治理体系,同时进行适当的改革,倡导合作共赢、共同发展这样的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全球治理的新模式。

我们要反复讲中国是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捍卫者、贡献者,而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是破坏者、修正主义者,想另起炉灶。另外,我们要坚定不移地维护以WTO为代表的自由、开放、公平的全球贸易和投资体系,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并且改革和完善国际经济和金融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G20杭州峰会期间说到,要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表明中国会更加开放,会坚持改革开放,会更加深入地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

第二,面对过去旧的经济治理模式不行了、经济新自由主义也不那么盛行了的情况,大家感到困惑的时候,中国该怎么办呢?我们应该按照总书记所说的,从中华文明和中华文化中汲取营养,提出具有中国思想的中国方案、提出中国针对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完善的方案。现在,到了中国提思想、提方案的时候,并不是只提个别秩序和个别措施,或者探讨哪个措施不对、哪个措施对,而是应该提出一套想法来。

今后全球治理应该怎么走,用什么指导思想?我们提出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一带一路”思想的提出,G20杭州峰会推出的把发展问题列入议程就是讲的这一点,要共同发展,一家发展不是发展,大家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所以,中国要提供全球公共产品体现在这个方面,而不仅仅是经济能够增长多少。当然,经济的发展也很重要。

第三,中国要坚持和平与发展走向。这听起来有点老套路,但却很重要。因为只有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只有各国都响应和平发展的战略,我们才能避免地缘政治的狭隘考虑和偏见,才能摆脱地缘政治的一些纠缠。

现在大家都陷在很多因素里面,很难专心地考虑经济问题,地缘政治就占了很多的精力。要处理好大国关系,特别是中美关系,就要防止陷入所谓的修正主义的陷阱,要真正地维护促进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自由投资体系,为这个体系创造有利的国际政治和安全环境。因为中国从自身发展过程中已经体会到了,如果没有和平就不可能有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没法确保和平。同样的道理,我们不能就经济论经济,比如我们走到非洲国家,很多国家自然条件不错,也有一些治理人才,为什么发展不起来?因为没有发展的条件,没有政策和安全的条件。

第四,中国现在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和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全球治理或者说全球治理的总环境也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

对中国来说,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联系日益紧密,很难说中国国内政策对国际没有影响,或者国际发生了什么事对中国国内没有影响,两者已经密不可分。所以,对中国来说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实现两个百年的目标,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同时中国在对外战略方面要更加积极主动进取,积极地推动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更加积极坚定地维护联合国体系,包括WTO主导的全球贸易体系,要有效地利用联合国、WTO其他的专门机构,还有G20和金砖机制等有效的平台发挥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同时,中国要主动与其他大国沟通,特别是中美之间要加强有效的沟通,这样才能为新世纪国际秩序的重塑、为全球治理不断地改善做出我们的贡献。

规则秩序 第4篇

围绕公民意识的研究, 诸如公民意识的内涵, 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 中国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及其原因, 中国公民意识培养的手段与途径等, 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和重视。对公民意识的定义有各种各样的表述。综合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公民意识内涵的揭示来看, 一般认为,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 泛指公民多方面的意识修养和素质养成, 它是在现代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 是现代社会的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 是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 蕴涵着“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公民意识的内涵, 有的表述为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是公民的身份意识, 即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角色, 其具体内涵则包括权利意识即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以及义务意识即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其延伸内涵包括平等意识、独立人格、公共精神、自主理性等。

其中, 最核心最基本的是公民的权利和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意识, 以及科学理性的精神。在这些关于公民意识概念的描述中, 笔者认为, 公民的规则意识应作为公民意识内涵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强调。公民规则意识应是公民意识中的最基本或核心的要素。公民规则意识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公民规则意识是公民对各种社会规则 (规范) 诸如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规则的认同、自觉服从与遵守, 所形成的自主自律意识。狭义的公民规则意识是指公民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 进而把法律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 形成一种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和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识。

二、法治秩序解析

当下, 法治在中国已取得“话语霸权”, 俨然已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然而, 对于“法治是什么”这个问题,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似乎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学者张文显认为, 法治在以下四种意义或其结合上被广泛使用: (1) 法治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 法治表征一种行为方式, 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 (3) 法治表征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 即法治秩序; (4) 法治是融合多重含义的综合观念、意识形态。

1. 秩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

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主要通过规范手段 (道德、宗教、法律等) 自觉调节而使人际关系所处的一种有序状态。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 是社会发展所应追求的基本价值。无论最小的社会单位 (如家庭) , 还是整个社会本身, 无论是系统的、常态的组织机关, 还是偶然临时聚集的人类群体 (如道路上的人流) , 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管理和秩序。人们时常地破坏社会秩序, 而又不能不在有规则、有秩序的社会中生活。有序和无序构成了社会关系和生活的一个矛盾:有序是社会关系和生活的稳定形态, 是社会正义、安全、平等和效率的基础;无序则意味着社会关系结构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消失, 人们的行为规则性的混乱, 社会生活过程连续性的中断和安全性的缺失。社会运动和发展就是从有序 (平衡态) 到无序 (非平衡态) , 再从无序到有序的动态演进过程。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人类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其发生。在文明的社会中, 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和制止社会的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 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 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在一个社会中, 法律不能实现和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条不紊的状态, 就谈不上对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维护, 谈不上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 也就更谈不上公共的善和幸福。对秩序的追求, 反映着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安全”、“可预见性”、“常规性”和“有组织性”的期待, 也永远是法律调整的首要任务。而且, 随着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社会冲突和矛盾的日益复杂化, 人类社会依靠法律调整手段来维系社会生活的秩序形式则显得愈来愈重要。法律本身固有的性质, 决定了它既是社会秩序的象征, 又是社会秩序的保护手段。但应当看到, 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之一, 它绝不是法的唯一价值, 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当国家的法本身明显地违背客观规律、违背人类的道德和公平正义准则时, 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唯一性, 实际上就等于为国家的强权、暴政和统治阶级的任性寻找理论上的合法借口。因此, 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 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 应当是体现人类道德正义, 体现人权、自由和平等精神, 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 而不是完全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

2. 法治意味着一种有秩序的社会状态。

法治社会首先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社会秩序状态是各式各样的, 法治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它是完备的法律制度被很好实施后的社会实在, 是社会法治化的结果。只有在法律制度相当完备, 又被很好地实施、实现了以后, 才可能建立起作为良好社会秩序状态的法治。由此可见, 法治秩序的确立, 就如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治首先是一种规则之治, 只不过获得人们普遍服从和遵守的法律是一种体现公平正义、民主精神的“良法”。在法治状态中, 人们都自觉地把法当做自己的行为准则, 用法来引导自身的行为, 衡量他人的行为。法成为人与人之间的连接线, 人们依法从事社会生活或社会活动。在法治状态下, 社会一般成员应以法律的方式构筑重要的社会关系, 实施社会行为。

通过上述阐释公民规则意识与法治秩序的关系可以看出, 公民规则意识是法治秩序建构的前提条件。现代化研究的理论认为, 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 人都是现代化进程中最基本的因素。一个国家的现代化, 最难也是最关键的, 就是人的素质和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现代化。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法治秩序的过程中, 实现人的现代化, 培育公民文化、塑造公民意识, 首先要确立公民的规则意识。在一个不讲求规则, 没有规则意识的社会里, 再完美的法律制度设计, 最终也可能会变成废纸一堆。

三、和谐社会的建构

1. 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

从法律人的视角看, 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达到社会和谐可以采取很多方式, 息事宁人、大事化小甚至暴力打压和“暴政”都能维持一定的秩序, 达到社会表面的“和谐”。美国著名中国法专家陆思礼的研究表明, 在儒家和谐观念的影响下“传统中国的民间纠纷大都是在法庭职权以外’而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可见, 中国古代的和谐观念催生了社会关系领域的无讼主义。尽管这种无讼主义传统仍是我们重视民间调解的“本土资源”, 但在法治成为当下中国一种意识形态的语境下, 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 依法执政成为基本执政方式的条件下, 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只能是法治社会。而且从总体上看, 中国的社会转型已基本完成, 中国现代法治形成的基本条件已基本具备;现代国家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也表明“法理型统治”是和平时期政治管理的内在要求, 是社会自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 无论是在国家政治事务治理层面, 还是在社会治理层面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处理方面, 其制度安排、规则程序、合作参与、责任分担、利益共享都离不开法治。只有将法治的原则和机制引入公共治理之中, 才能有效克服集权制、官僚制向社会渗透可能造成的弊端, 从而提高社会结构的协调性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

2. 法治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表现。

就人与政府的和谐而言, 法治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 从而使权力制约于、服务于权利, 以实现权力权利之间的和平共处, 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法治与“有限政府”、“保障公民权”是紧密相连的。无数思想家关于法治的洞见都表明只有法律把公权力驯服得像俯首帖耳的羔羊, 才有真正的法治。可见, 法治的核心在于“控权”, 法治的倡行有利于制约权力的变异, 从而有助于人与政府的和谐。就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 也离不开法治。“法乃善良公正之术”;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率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在法治社会, 蕴涵平等自由等价值的良法使得人与人、人与自然相生相长, 最终使人际之间、代际之间的利益分配趋向正义, 通过公正司法来整合利益冲突, 必将使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事实上, 当下中国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不甚和谐的原因要么在于立法本身不具良善性 (分配正义的缺位) , 要么在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而这都是法治本应解决的问题。

当前, 党中央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 我们当前社会人与人、人与政府、人与自然之间恰恰是不甚和谐的, 这些不和谐主要表现在: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偷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猖獗;抽逃资金, 拖欠账款, 逃避银行账务;以地区差距和阶层差距为核心的贫富差距扩大;反腐倡廉任重道远;环境保护任务艰巨等等。所有这些, 归根结底无不是分配不公、法治孱弱、信用缺失所致。而要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就要建立法治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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