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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精选6篇)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1篇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一节 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清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二)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色专户进行清算。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留印鉴。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

(1)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2)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内容,由开户银行按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和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于当天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可以实时清算。

(5)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财政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2、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并送达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代理银行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名章。

代理银行印鉴变更,代理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办理印鉴变更事宜。

3、省财政厅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

二、代理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代理银行是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代理协议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清算要求,采用转账、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二)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原则,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支付清算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管理和省财政厅的监督。

(三)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2、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3、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代理银行省分行或武汉分行,代表本系统经办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财政资金清算凭证

(一)《××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一),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预算内资金。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初期,凭证的传递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今后将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作回单;

第四联:付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二),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初期,凭证的传递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今后将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作回单;

第四联:收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二节 银行支付与清算

一、银行资金支付

(一)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指由省财政厅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省财政厅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授权,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使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实施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分别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账户预算内资金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省财政厅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的需要,省财政厅同时须向人民银行提供),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并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例如:

1、省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用于工程采购支出科目下的清算额度为100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同时分三个时间段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每次支付指令拨款400万,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的指示分三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前两次支付指令拨款成功,后一次由于支付指令的拨款金额超过“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可以拒绝执行最后一次支付指令。

2、省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某某月份用于货款零星采购支出科目下的授权额度为800万元”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向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某某月份用于货款零星采购支出科目下的授权额度为800万元”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在同一部门同时间同一科目下《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授权额度应小于等于《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授权额度)。某部门按照财政厅的授权,分三个时间段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每次支付指令拨款200万,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某部门的用款额度内,分三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节余200万元在内可以累加使用。

(三)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凭证传递方式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四)财政直接支付

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办理支付业务。具体支付方式为:

1、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在营业当日16:00(含)时之前到达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必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当日16:00时之后到达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时前汇出。

2、属于系统内在同城范围内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采用实时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属于系统内在异地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拨付,保证资金在2个小时之内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在支付系统运行时间内汇出。

3、代理银行应在每个营业日的16:00时之前将经办行当日已办理的直接支付的预算内资金款项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第一场清算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

4、每天业务终了前,代理银行应将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退回到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账户上,使财政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始终为零。退回时应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并于当日划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收到代理银行退回的资金,应及时恢复相应的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并通知省财政厅。

5、代理银行申请国库划款的,实行“收妥抵用”。国库对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拒绝的,应按武汉市同城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退票。

6、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或受理业务专用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省财政厅。

(五)财政授权支付

1、省财政厅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并划分到代理银行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2、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经办行,各经办行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3、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的累计余额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4、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以下内容并作相应处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业务。具体支付方式为:

(1)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营业当日16:00(含)时之前到达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必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当日16:00时之后到达代理银行的,代理银行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时前汇出。

(2)属于系统内在同城范围内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采用实时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属于系统内在异地支付的,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系统拨付,保证资金在2个小时之内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在支付系统运行时间内汇出。(3)代理银行应在每个营业日的16:00时之前将经办行当日已办理的授权支付的预算内资金款项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第一场清算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

(4)每天业务终了前,代理银行应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退回到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账户上,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始终为零。退回时应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并于当日划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收到代理银行退回的资金,应及时恢复相应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支付额度,并通知省财政厅。

(5)代理银行申请国库划款的,实行“收妥抵用”。国库对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拒绝的,应按武汉市同城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退票。

(6)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或受理业务专用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5、预算单位按规定支取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代理银行经办行要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二、银行资金清算

(一)财政性资金的清算方式

1、财政性资金的清算,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以及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

2、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由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之间进行的;对预算内资金单笔支付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应在营业当日15:00时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通过支付系统进行实时清算。对代理银行的特别紧急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予以即时清算。

(二)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手续

1、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预算内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三),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四),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并随同《××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第一、三、四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预算内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2、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全、准确,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若有误,则通过同城票据交换退回;

(2)《××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通过同城票据交换退回;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贷:同城票据交换——贷方户

同时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省财政厅作付款回单。

3、代理银行在下一场票据交换没有发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退票,则将资金“收妥抵用”,并根据《××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将资金划往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同时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

(三)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1、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的贷方金额,分别开具《××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并随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第一、三、四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主动将退划资金划转到国库单一账户。同时,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借方凭证记账。

2、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收到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时,经审核无误后,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借方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省财政厅作收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依据《××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已收妥预算内清算资金,分别划转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日终同城票据交换“应收应付”的差额,通过支付系统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清算。

(五)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财政厅。

(六)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支付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节 支付清算环节的差错处理

一、差错处理的原则

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如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二、支付环节的差错处理

(一)代理银行在未办理支付业务前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待有关部门更正后重新办理。

(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应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和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恢复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同时对同城票据交换或收款人开户银行退回的款项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凭证填制错误的,及时通知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重新办理;属于本身汇划错误的,应及时更正重新办理汇划。

三、清算环节的差错处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发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存在要素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划(退)款凭证与其附件金额不符的,应及时作退票处理,待有关部门更正后重新办理。

(二)对于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清算资金不一致的,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三)代理银行在内部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节 信息反馈与对账

一、支付信息查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提供查询的内容可以包括: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财政零余额账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累计支付额度等信息。

二、财政支出报表

1、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到项目)编报。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到项目)编报。

2、代理银行按规定每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省财政厅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支出日报表;每旬后1日和每月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省财政厅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内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向省财政厅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三、财政资金对账

财政资金的对账,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与省财政厅、代理银行之间的对账,代理银行与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安全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工作,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对账可采用现场集中对账、手工纸质凭证传递对账或计算机网络对账,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初期,主要采用手工纸质凭证传递对账。

(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与财政厅的对账

1、日对账。每日营业终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应在次日将支出日报表、国库单一账户库存日报表及相关凭证,加盖印章后交省财政厅核对。

2、月(年)对账。每月(年)营业终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应在次月(年)3个工作日内将支出月(年)报表、国库单一账户总账、分户账一式两份,加盖印章后交省财政厅核对。省财政厅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三)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的对账

1、代理银行每旬后1日和每月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内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2、每月2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报送加盖印章的上月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五)一式两份,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与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

1、代理银行按规定每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省财政厅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支出日报表;每旬后1日和每月后2日内,向省财政厅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内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向省财政厅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2、每月2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加盖印章的上月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五)一式两份,与省财政厅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省财政厅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一式两份,与预算单位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预算单位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代理银行;

第五节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参与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的各方,应遵守支付结算纪律,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未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一、财政部门承担的责任

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不足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省财政厅承担。

二、人民银行承担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预算内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承担。

三、代理银行承担的责任

(一)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有误,《××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预算内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二)代理银行发生错划而影响收款人资金使用或造成委托划款单位资金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同时要负责及时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如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三)代理银行在办理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同时要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四)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四、预算单位承担的责任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造成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2篇

[作者:国库股

来源:上饶市财政局方建卿 点击:1401 更新:2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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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几个新概念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字体:大 中 小】

概念:指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一系列账户的总称。

内容:包括6类账户,即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账户。

2、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直接支付——由财政局向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局的授权,在本单位的用款额度内向银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纳入试点的资金范围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预算单位分类

主管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其下属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依此类推。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目前我市一般来讲二级预算单位即为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局机关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一、预算单位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基本账户)的设立

基层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报财政局批准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的通知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账户开设业务账户开设后由代理银行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同时由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注:(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般为单位基本账户,开通前账户余额为零。

(2)二级预算单位开户行必须和主管部门一致。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使用,用于核算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它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业务,但提取和使用现金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财政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1、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局使用和管理,用于核算预算内资金。代理银行将支付的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2、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局使用和管理,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代理银行将支付的预算外资

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规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使用,用于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

4、清算备用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清算备用金账户用于垫付超过人民银行当天清算时限后实际发生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代理银行应当及时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

5、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经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三、账册管理

1、市财政局依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建立账册管理体系,该账册体系包括预算内资金账册和预算外资金账册两部分。

2、预算内资金账册和预算外资金账册分别按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

3、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按预算科目记录预算内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其中基建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一、正常用款计划的编制、报送与批复

1、部门预算通过前

财政局预算科将指标的年初控制数及时录入系统后,预算单位一次性按均衡原则分月编制人大召开之前的全部月度用款计划,于上年12月25日前报送财政局业务科,经审核后,财政局国库科按月下达给预算单位。

2、部门预算通过后

(1)基本支出:及时一次性按均衡原则分月编制期初至12月的全部月度用款计划,于部门预算指标录入后3天内报送财政局业务科,经审核后,财政局国库科按月下达给预算单位。

(2)项目支出:预算单位期初一次性根据部门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并及时报送财政局业务科,经审核后,财政局国库科按月下达给预算单位。

二、调整预算的用款计划的编制、报送与批复

财政局预算科将追加的预算指标及时录入系统后,预算单位根据追加的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通过网络和纸质报送财政局业务科,经审核后,财政局国库科及时下达给预算单位。

三、第一批试点单位2006年用款计划的编制、报送与批复

财政局预算科将核对无误的剩余预算指标录入系统后,预算单位根据已录入的预算指标编制全年分月的用款计划,于规定时间前通过网络和纸质报送财政局业务科,业务科审核后于及时报送财政局国库科,国库科按月下达给预算单位。

四、编制用款计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1、以下资金须编制直接支付方式的用款计划:统发工资资金;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其他支出等。

2、增人增资经费的预算指标追加应及时办理。零星增人增资、调资经费原则上一个季度办理一次,单位上划、体制变更增人增资和统一调资须及时办理。统发工资不得留下硬缺口。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一、一般程序

1、实际支付时的操作程序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通过网络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后报送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2、会计记账凭证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完成支付后,应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的会计记账凭证。基层预算单位的记账凭证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提供。

二、工资支出

1、实行直接支付工资的范围:纳入统发工资的在职人员。

2、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支付令将资金汇到工资专户,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资金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为各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工资发放明细单和个人工资清单。

三、购买支出

1、单位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在采购时,预算单位根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标明的金额,减去单位自筹资金所剩余的金额向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支付令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2、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为各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各单位据此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财政授权支付适用范围

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分散采购支出。

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1、日常操作

财政局国库科下达用款计划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计划下达《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给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授权支付额度书》后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银行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记账,同时在确定的额度范围内支用资金。

2、年终操作

《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额度在当年可以累加使用,终了未使用完的剩余额度在对账签证后可以结转下继续使用。

操作步骤:年底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剩余额度数进行对账签证对账无误后,代理银行将剩余额度全部注销,同时预算单位将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下代理银行将注销的剩余额度明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将确认无误的各预算单位剩余额度及时下达给代理银行,由预算单位继续使用。

三、预算单位实际发生授权支付时的操作

1、预算单位支用资金时,向代理银行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的结算方式(转账或现金)在额度范围内办理资金支付。

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后只能使用打印的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不得使用其他支票和手写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2、在单位零余额账户上办理托收业务时,代理银行在接到收费通知单后,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凭证并办理相关支付业务。

第六章 会计报表与对账

一、报表的报送

1、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编制与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支出日(月)报表须分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基建支出、科技三项费和专项支出须分项目)编制。

2、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计向总预算会计报送旬、月报表。报表须分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编制。

二、对账

1、代理银行在每月开始后3个工作日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

基层预算单位对账(核对单位支出数、授权支付已下达额度数和授权支付剩余额度数)。

2、每月10日前,各预算单位汇总上月收支情况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并

相互核对账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一、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制定规章、开设账户、办理用款、调查监督等。

二、人行上饶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办理预算内资金清算业务、监督代理银行资金支付业务、配合市财政局选择代理银行等。

三、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1、汇总审核部门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的用款计划、直接支付申请。

2、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金使用、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具体使用本单位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保证本单位使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决算报表,并保证本单位决算报表真实准确性。

五、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1、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支付与清算等业务。

2、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3篇

(1)缺乏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规章制度。众所周知,所谓的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下将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拨放给收款人以及相关的用款单位。但是从全局分析,现阶段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并没有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对市县级资金清算业务开展中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在此发展背景下,需要依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核算环节与操作流程的随意性,加强风险防范。

(2)缺乏健全的系统功能。首先是数据传输没有采取加密措施,很多财政部门以及相关的支付中心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传各种信息,并且也可以对电子信息进行修改,导致该系统存在漏洞与风险。其次是作为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现缺少自动恢复汇总清算额度的功能,尤其是国库集中支付退回业务的时候,无法进行自动恢复汇总清算额度,往往需要相关财政部门的关注,如此一来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部门以及国库部门的工作量。最后是在整个运营过程中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会出现错误,往往需要利用软件公司技术人员临时更改程序,长此久往无法及时解决漏洞与风险,对财政资金运行会产生非常多的风险。

(3)资金清算环节过多。如果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的相关规定,则需要遵循的原则为“先支付后清算”,支付中心需要将资金拨给相关银行或者收款单位之后,要填制申请划凭证送到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通过支付系统进行统一清算,无论从哪一种角度分析,该操作环节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在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清算的时候,部分地区只能参加一次票据交换,无法实现支付部门与国库部门当日清算,这样一来则会出现代理银行或者支付中心垫付的现象。

(4)资金清算的层次比较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可以清楚了解到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部的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离不开支付中心,国库部门将资金清算到个代理银行系统中,并由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这种形式下不仅会导致资金清算的层次比较多,并且也会导致财政性资金运转速度比较慢,效益比较低下。

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1)监督缺位现象十分严重。现阶段我国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主要采取国库间接支付模式,简而言之便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设立一个账户,这种模式会出现国库清算不及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监督力度。另外,从支付中心角度分析,虽然处于集中支付流程的最前面,只有保证监督的合法性才能提高质量,然而根据笔者的分析与研究,现阶段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监督容易出现监督缺位现象,需加强关注与重视。

(2)监督手段比较落后。毫无疑问,我国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监督会涉及非常多的交易信息,在新形势下需要积极借助现代化手段完成。然而从当前实际发展的情况分析,我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督手段比较落后,仅仅凭借着凭证账表进行审核,无法保证其效率与质量。除此之外,财政部门、国库部门、支付中心、代理银行等还没有制定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且无法为业务监督提供完整的信息,这样一来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库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无法有效提高其监督效能。

三、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风险与监督的完善措施

(1)积极完善规章制度。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的完善性成了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有序发展的基础与保证。首先,需要根据实际发展的情况制定完善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制度以及管理策略,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能够有规矩可循,并且能够将整个制度贯穿业务处理之中。另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中国库部门、支付中心以及代理银行的重要地位,从根本上保障信息安全,保证与财政部门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绳索,这样一来才能真正防范财政资金在拨付中所存在的风险。其次是需要依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情况加以分析,积极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制度,对清算环节进行细化处理,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为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提供良好的保证,为国库监督工作提供监督依据。

(2)积极完善系统功能。首先,需要进一步升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可以通过网络传输电子信息加密功能保证数据与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其次,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库会计核算系统额度自动恢复功能,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出现重复劳动的现象,也可以提供财政部门与国库部门的工作效率。再次,需要构建完善的支付清算各个环节的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凭证的电子化处理,这样才能提高支付中心的地位,也能减少垫付资金的现象。最后,则需要加强对央行支付系统资源的利用,可以通过拓展国库资金清算的渠道,或者利用支付系统将资金从国库单一的账户上拨付到相关账户之中,这样能够实现直接支付,能够简化资金清算的流程,可以加快资金周转的速度。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需要积极构建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相关的信息共享系统,加强应用现代化手段,采取网上申报计划于支付申请的方式,以此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

(3)提高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监督技术。在新形势下需要加强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并且要覆盖国库集中支付全过程的监督系统,并且需要在此发展背景下构建完善的财政管理系统、国库管理系统、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实现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从根本上提高监督效率与质量。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国库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的管理程序,对零余额账户清算业务进行规范,并且还要将财政资金积极纳入到相关预算体系之中,保证所有的财政资金都能够在国库监督与管理范围之内。

摘要:当前,国库集中支付成了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方式,国库集中支付清算是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同样也是保证资金安全、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体系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但是从全局出发,分析与探究现阶段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库业务核算的质量,并且也增加了监督的难度,积极探究、分析与改善成了当前最为主要的任务与内容。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风险防范,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门宁.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构建.财会研究,2011(19).

[2].黄涛珍,殷丽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财政与银行关系博弈分析.地方财政研究,2016(04).

[3].康雪雁,杨美俊,李春力.代理银行集中支付清算票据风险浅议.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01).

[4].王永恒,刘宏福,刘喜萍,魏莉红.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实证分析基于平凉市的调查.西部金融,2013(06).

[5].张通,王瑛,王东伟.建立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制约机制的研究.预算管理与会计,2003(10).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4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年终结余;会计核算

前言:所谓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规定应当留归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用公式表示如下:

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当年核批的预算指标额+上年预算结余数额一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一应缴回财政部门数额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核算,包括额度注销和额度恢复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应返还额度”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期末借方余额为未恢复或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以及结转以后年度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一、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会计处理依据

(一)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由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批复指标执行情况表》,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上一年度预算结余资金和下年度预算资金。

(二)年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时,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通知,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剩余额度注销,并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书”及对账单。

(三)下年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时,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通知,恢复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并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形式通知预算单位。

二、额度注销时的会计处理

(一)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额度注销

预算单位在年终结账前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批复指标执行情况表》,将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转人财政应返还额度。

(二)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站余资金额度注销

预算单位在年终结账前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批复指标执行情况表》和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书》,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余额注销后转入财政应返还额度:如果预算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则将两者间的差额转入财政应返还额度。

三、额度恢复时的会计处理

下年初,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核定的预算批复指标执行情况表所确定的各类资金恢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通知,恢复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并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形式通知预算单位。

(一)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额度恢复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预算单位不需要对恢复的额度进行会计处理。在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预算单位动用上年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发生实际支出时,按实际支出数借记相关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 — 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额度恢复

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时,包括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预算结余资金收回

预算单位次年恢复国库集中支付额度后,由于正式批复后的结余资金数小于已恢复的额度数,或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实际支出数小于正式批复后的结余资金数,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结余资金项目进行清理收回结余资金.作调减结余作业成本法而存在的新型集中化管理手段,它包括作业调研、作业认定、成本归集、构建成本库、设计模型、运行分析、持续改进等步骤。

信息集中管理即企业集团基于企业信息化.推行集团的财务集中管理。在积极推进信息集中管理的过程中.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标准化工作.实施ERP管理系统,实现财务信息的集中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多项制度改革也不断发展深入,但各项财政制度在细节上仍存在步调不统一,从而导致实际核算中出现问题。

近日,笔者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已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部门将当年未支付完毕的预算资金指标列报支出,计入暂存款,下年使用时再冲减暂存款。实际核算过程中,列报的支出中有预算单位没有使用完毕的基本支出,还包括大量专项资金。此种做法致使当年资金大量滞留在国库、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且财政决算中收支不实;另外,大量当年已列支资金在下年使用时由于脱离人大监管,财政部门处置随意性较强,有调节预算的,更有甚者将此项资金计入收入,用以平衡预算。

财政部门对该项资金的核算依据为2003年财政部印发的《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仍然实行收付实现制,仅对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形成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规定实行个别事项的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地方财政核定年终预算结余后,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会计核算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实际资金未 拨付到预算单位,待下年度实际使用时冲抵“暂存款”科目。

从理论角度看,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财政部门对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不一致,总预算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而国库集中支付可以使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但其背后也有一定的主观原因,一是部分上级专项资金下达较晚,不能及时支付,无法完成财政部门要求加快支出进度、压缩结转资金规模的要求;二是有的地方年末时财政资金调度出现困难,没有能力及时支付资金。

综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固然有收回滞留在预算单位的大量结余资金、增强财政资金支付透明度等诸多优点,但决不能成为财政部门隐藏结余、调节预算的操作平台。

所以,在现今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完善的前提下,应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协调性,使财政核算更为科学清晰,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比如上述问题,可以修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规定,只允许将各预算单位的经费结余资金计入暂存款,仍需使用的专项资金统一计入财政资金结余,确实无需使用的专项资金作收回预算处理。(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1]许科.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现状-9对策[J].现代商业,2010(20)

[2]罗俊芳.浅谈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J].公用事业财会,2008fO21

[3]刘辉.浅谈新形势下煤炭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J].中州煤炭,2010(07)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5篇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付管理,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计付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财政部按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204号)等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总称。

第四条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执行统一的计算办法。

第五条计付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计付标准参照有关银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项目价格制定。财政部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计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每年1月,代理银行总行根据本行上年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业务量,按照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有关费用,并于1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各代理银行总行上报的材料,按实际发生服务项目、业务量和计付标准计算各代理银行年度服务费金额。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确定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等级,在按业务量计算的服务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服务费金额。

第九条代理银行服务费核定后,财政部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及《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规定,于每年4月10日前将服务费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总行。

第十条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费用,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费。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第6篇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91号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2005-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5〕19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第七条 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第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第九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第十条 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应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的原则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出日报、退款日报,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

对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按照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设立的,依据财政相关规定办理。特设账户资金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计划和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按日进行清算;如单笔支付数额较大的,可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即时清算。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除按规定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拨特殊款项外,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种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按照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建立账户账册管理体系。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设置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账册、子账册和明细账册,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其它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将直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在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数额,每日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办理支付后,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预算单位根据相关的凭证单据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分别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向个人所属单位传送工资和离退休费支付信息。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财政部门规定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后,将额度通知预算单位。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依照通知的授权支付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照通知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按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同一内可以累加使用。终了,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提供凭证无误的,代理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部门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汇划手续费,与财政部门定期统一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开设和备案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组织调查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网络的应用开发及维护管理。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性资金支付工作。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特设专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工程、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核、汇总并报送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编制用款计划。

(二)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审核所需有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并保证资金支付与用款计划相一致.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协助财政部门开发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按照清算协议与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其它需要拒付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给财政部门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在追回资金后,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财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办理。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以支付特别紧急支出时,由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增授权支付额度申请。财政部门审批并调增额度后,要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财政、财务处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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