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目标研究
法治政府目标研究(精选6篇)
法治政府目标研究 第1篇
一、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 在这几十年中, 从中央到地方, 各级政府都在实践中探索着真正适合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之路。客观的看, 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理论和实践成就, 但不得不说, 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尤其在地方层级上:政府部门中某些人员法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区域内公民现代法治意识不强;政府本身在法治教育和宣传上不够深入、收效欠佳;政府工作人员与社会大众的法治水平和法治意识之间存在认知上的差异等等, 这些都是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中呈现出来的现实问题。
1. 现代法治观念尚未完全建立
树立和发展现代法治意识, 是现代政府中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功和必修课。政府工作人员不仅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实施者, 也对公民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然而, 由于受我国传统文化中“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 有的“行政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依法办事能力偏弱的情形尚未根本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然存在, 且在有的地方还很严重 (1) ”。还有的些政府工作人员, 依法行政观念差、遇事不讲法、处理不依法等现象仍很普遍 (2)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明确的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严格依据法律, 严格执行法律, 及时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政策性措施, 减少政策与法律的冲突, 保证政令畅通、一以贯之, 但实际中往往存在着法律变通、钻法律空子等问题, 这是我国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中遇到的第一大问题。
2. 政府法治建设落后于公民期待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我国一直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曾许愿给普通社会民众的高度法治还没有完全实现, 这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政府机构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还不适应不配套;监督制度和机制还存在缺陷和不足三个方面 (3) 。尽管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42部, 行政法规有900多部, 地方性法规有3000多部, 规章有30000多部, 规范性文件更是数不胜数,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有时处在相互打架而又无从定性的尴尬境地, 并且, 越是详细的规定却往往越让人钻了空子, 也就出现了一些法律空白, 因为“未作规定即是可行”已经成了某些人为自己开脱的借口。地方法治政府的建设最终是要靠政府推动执行的, 然而, 政府在自身的机构设置上却有很大的问题, 党委和政府之间、其他有相同工作性质却隶属关系不同的部门之间往往都想揽权却又相互推诿, 有时就会出现“人人都管却又无人真管”的现象, 这就会造成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配套设施不完善、改进措施执行不到位等棘手问题, 致使民众反感于一味的走形式。最后, 许多基层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肆意妄为, 钻空子, 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办事、甚至违法办事, 这也是政府法治建设落后于公民期待的重要原因。
3. 消极的法律文化影响依存
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法治, 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信仰, 并非完全是现代法律化意义上的。尽管民众对于政府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很高的期待, 持积极的支持态度, 但也不能忽视,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依然存在。目前来看, 我国社会大众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仍然不高, 在发生问题出现矛盾的时候, 第一想到的不是诉诸法律途径, 而是要么找关系要么“闹腾”, 尤其是“上访”这一独具中国法律文化特色的现象仍然在多数民众中有很深的心理及行为影响, 从而使得某些对待法律事务的观点和具体的行为中, 还是不可避免地打上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烙印。总之, 由于受文化水平较低和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方式和做法的影响, 我国广大群众在遇到问题时不想依法办事, 不会依法办事, 不知道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消除这种消极的法律文化影响, 很难想象我们的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会走入一个怎样的境况。
4. 经济发展中的社会矛盾突出
地方和基层出现较多的干群矛盾和冲突, 可以说是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不完善所带来的, 或者说是在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从一些地方性群体事件中仍然可以看出,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真正走入法治的轨道, 更没有保障人民的权利, 而是与民争利、不为民做主……反映在实际中, 就是举报基层干部不民主、村务财务不公开、征地拆迁、群众和企业的纠纷、职工反映企业改制、养老和医保方面纠纷等等问题比较突出;反映在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 这表明, 官民矛盾仍然在基层、在地方, 尤其在换届时矛盾表现的更加突出。虽然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过程, 或者是法治政府建设要走过的曲折, 但是如果没有按照法治的意识处理, 民众对于政府的矛盾就不仅仅在利益纠纷上, 还会涉及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工作效率低、贪腐等其他方面, 最后民众对于民生的要求越来越高, 也就越来越阻碍和破坏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道路, 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后果。
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问题的成因
地方法治政府建设遭遇的各类问题, 是发展过程中的阵痛, 但却并非不可避免, 需要深刻分析其成因, 以有效治理。从特定发展历程来看, 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富强导向同法治政府建设之间存在张力
近代以来的中国, 追求独立解放和国家富强成为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实际上, 法治和富强之间在价值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种内在的冲突较多地表现在落后国家加速赶超先进国家的历史进程中。
法治意味着对于个性的合法保护, 而富强强调个人对国家的贡献和责任, 实际上就构成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立关系。如果一个政府为了国家富强而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生命, 就违背了对于法治的信仰。可是在特殊的环境中, 政府的现实选择只能更多地倾向于富强, 而不是去面对一个个公民个体。自近代以来, 政府始终面临着这样一个矛盾, 富强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是政府行为的目的, 而政府自身的法治程度只是一种为着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因此, 很难断定, 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之后, 同时建立起来的法治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有效的。只要这种以“富强”为本位的观念不改变, 法治政府的建设总会面临着这个矛盾的选择。
2. 社会稳定压力下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忽视
一个国家是否拥有稳定的法治环境, 能否有效地制约社会各种不同力量, 使其相互之间达到平衡, 使各种力量在现有的法治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直接反映着这个社会的稳定程度。而在现实中, 情况又有所不同。随着中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 公民的各种现代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幅度提高, 国民经济的自主性和社会的自治能力也显著提高。在这种背景下, 政府特别是与公民直接打交道的地方政府, 面临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状况脱离于政府的两种压力。前者是政府的日常性工作;而后者, 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情况, 社会发展的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和产品分配不公、城乡差距持续扩大、社会治安状况恶化、某些社会群体在经济发展和改革中受损利益未得到有效补偿等问题, 都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现实来源。解决这些问题, 不单要依靠法治政府的建立, 形成合理合法的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要看到, 这些社会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同样是法治政府建立和发展的现实要求。
3. 处理公众参与增加时的法治建设能力不足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 政府的法治化程度, 是需要公民通过一定的政治参与完成和提高的, 但无休止和大规模的公民参与不但有损于政府法治建设的进度, 也会损害法治的质量和有效性。因此, 将公民的政治参与安排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 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条件。但在现实中, 地方政府自身很难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顾及更多的公民政治参与问题。多数情况下其依据的都是“稳定是硬任务”的逻辑, 能压则压、能瞒就瞒、能过就过的心理占据了上风。这使得地方政府的行为很难严格按照法治要求进行, 难免做出一些违背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行为, 破坏了原有的法治秩序;更重要的是, 这成为更大规模和更广泛领域公民政治参与的突破口, 一旦发生此类事件, 地方政府就很难应对。如此形成的恶性循环, 就是今天中国不少地方政府面临的困境。
4. 中央对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影响巨大
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结构, 要求一个忠于中央而又积极有所作为的地方政府, 来贯彻落实中央的政令并按照本地实际落实中央的要求。 (4) 改革开放以来,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 不仅增加了市场经济这个要素, 还面临着大包干、分税制等经济财政体制改革带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新问题。按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的规范, 从法律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政治权力和地位, 同时在法治范围内比较充分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但是, 不应忽视, 由于中央和地方存在具体观点的差异,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差异性并不能够因现有法制规范的存在而完全消除, 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进展在相当程度上也会受到中央政府的影响。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专题会的形式研究了我国的依法治国问题。将法治贯穿于治国理政的全过程, 用法治的基本方式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是地方政府运行中必须始终坚持和坚决贯彻的重大原则。
1. 培育对于法治观念的信仰
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和运行, 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而法律意识的培育的重中之重, 又首先是法治观念的建立和完善。法治观念对于人们行为的影响是重要而深远的, 法治政府的建设, 离不开法治观念的树立。“因为理念本身具有内在的力量, 甚至可以超越法律规则本身而发挥法律规则所起不到的作用。 (5) ”行政观念对于行政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 作为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的行政理念不同, 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做的选择也会存在差异。
在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中, 与培养普通公民的法治观念相比, 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显得尤其重要。对立法者而言, 若不具备法治观念, 不仅难以保证所立之法相互协调、法治统一, 还有可能仅仅将法治作为一种工具, 使所立之法忽略甚至违背法治的基本原则, 使所立之法沦为“恶法”;对执法者而言, 若不具备法治观念, 那么其对法的忠诚就很难是一贯而真实的, 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就会比较低, 更可能因为缺乏政府权力应受规制和约束的观念, 而不懂得尊重相对人的权力甚至蛮横对待法院的审查, 从而导致行政的专制和不法行为。因此, 建设法治政府,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领导人员、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都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为依法行政的实施扫清思想上的障碍。
增强法治观念, 还要求政府工作人员消除旧的、落后的思想观念和行政观念。“官本位”“权力至上”等思想和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 在地方政府中也有存在。这些落后观念的存在对于确立法治思想有明显的阻碍作用。“官本位”“权力至上”等思想和观念与法治观念所蕴含的“民主”“公平”“正义”等思想观念是格格不入的, 不消除这些落后的思想观念, 法治观念也就难以真正树立起来。
2. 以依法行政为重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随着依法治国的确立, 依法行政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 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 做执法守法的模范。”从而在政府正式文件中确定了依法行政原则。随着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 实务部门和学术界对依法行政原则进行了新的阐述, 明确了依法行政不仅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而且也要约束和控制国家行政权力, 即依法治权、依法治官。1999年11月, 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明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依法行政做了专门部署。
进入21世纪, 依法行政逐渐发展为法治政府的建设, 目标指向更加具体明确。2004年,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 , 明确了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2008年5月,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认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 对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较为详细的指导要求。2010年10月,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提出要深入贯彻《纲要》和《决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2012年11月,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 对法治建设作出重大部署, 把依法治国提升到新高度。2014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 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由此可见, 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逻辑延续。
3.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
⑴提高地方政府决策水平。政府决策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形式, 它以行政问题为起点, 以公权力的形式为依托, 是国家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其行政职能, 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公共事务, 制定和选择行动方案的过程。重大政府决策是尤为重要的政府决策, 它关系到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对社会利益结构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大范围、持久而深远的。在政府决策方面应着力加强三项内容。一是,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二是,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三是, 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⑵提高地方政府行政执法和服务水平。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 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直接对特定的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在行政执法方面应着力加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三项内容。
政府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和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必然要加强政府行政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高效便民的基础。
⑶提高地方政府行政监督和矛盾化解水平。行政监督是指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 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活动。在行政监督方面应着力加强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以及严格行政问责这三项内容。
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根本上是为了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基本关系, 尤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和谐、高效、便捷, 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的形成, 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在矛盾化解方面应着力加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这三项内容。
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 是描述和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标准, 是将依法治国基本原则落到实处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 具体讲法治政府建设划分为若干基本途径, 有助于更加清晰准确地把握法治政府的内涵和基本理念, 有助于更加现实地服务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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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目标研究 第2篇
关键词:法治政府;公众满意度;政绩考核;比较法研究
一、政绩考核体系有待形成统一标准
政绩考核,全名“政府绩效考核”。政府绩效作为政绩考核的内涵,其定义并不统一。在西方,政府绩效被称为“公共生产力”、“国家生产力”、“公共组织绩效”、“政府业绩”、“政府作为”,其字面意义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从事某项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和所获得的效益,既包括政府“产出”的绩效,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社会管理的绩效表现,又包括政府“过程”的绩效,即政府在行使只能过程中的绩效表现。
政府绩效考核,就是政府自身或社会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政府的决策和管理行为所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短期和长远的影响和效果进行分析、比较、评价和测量。对政府绩效进行考核,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有效方法。[1]在这其中,就不得不提及政府考核评价,政府考核评价是指科学合理地给政府行为和绩效打分。在我国,考核即导向,中央及省市各级政府下发一整套的考核文件,目的就在于将绩效考核作为抓手,来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2009年7月16日,中央下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三个文件,对地方政府考核的原则、基本程序、结果的评定及其运用做了原则性规定。
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政绩考核,则是在原来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增加“法治”的内容,将政府机关的各种行政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政治清明、社会公正的社会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建設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而在此之前,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新任务。构建地方法治政府绩效考核办法迫在眉睫。
但是,目前地方政府考核从原来的“唯GDP”论变为“GDP为主,绿色GDP为辅”的考核标准,鲜有对政府法治状况进行考核的指标体系。除此之外,往年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仍存有问题尚未解决。例如: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指标的设定存在泛经济化趋向,过度追求社会经济指标;在经济绩效考核、评估中,又严重偏向GDP评估;评估主体多为上级行政机关,缺乏广泛参与;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设置不合理,存在评估凭主观印象、感觉、人际亲疏的现象;绩效考核、评估指标缺乏数据支持和科学的分析、给统计数据掺水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不该列为考核指标的生产性指标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例如把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产值、利润、税收作为绩效指标来加以考核等等,使不少地方政府和干部为了应付庞杂的职能疲于奔命,不能集中精力管好政府应该管的事情。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是期望通过绩效考核、评估来改进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属于政府运行机制优化的范畴。从系统组织整合理论角度看,这种运行机制的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一些管理体制方面的缺陷,但由于运行机制是在体制基础上发挥作用,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的作用和效果也是有限度的。
因此有必要对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政绩考核体系进行研究。由于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政绩考核体系规模庞大,本文只选取公众满意度作为研究视角,其原因如下:“法治”源于亚里士多德法治国的思想,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本身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而如何衡量一部法律是良法以及一部法律是否能够得到人们的遵守,最有话语权的是社会公众。如果按照卢梭的观点,现今政府是由公民的契约而构成,那么如何做到让公众满意则成为政府机关的首要任务。因此,有必要将社会公众满意度纳入地方法治政府绩效考核,使之成为地方政府、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令其自省。
二、美国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之特点与优点
(一)美国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起源和发展
美国的政治文化深受西方古典政治理论的影响,政治体制的设计是理论和社会环境互动的产物,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和管理也不例外。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市场至上”和“社会契约”为思想基础的美国民众积极参加政府管理,对政府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到了20世纪,受企业科学管理理论的推动,美国政府管理越来越注重效率和产出,绩效考核、评估和管理由此产生并发展。寻根溯源,美国的绩效考核、评估和管理发端于1906年纽约市政研究院的绩效考核、评估实践,迄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其发展可以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0~1940)
这个阶段,强调效率,以好政府为目标。经济和效率委员会、全国市长标准委员会等机构相继设立。政府开发设立评级制度以评价行政工作和公共服务的业绩。
2.第二阶段(1940~1970)
此阶段以控制开支为目标,为预算阶段。二战前后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和罗斯福新政的实施使政府大幅扩张,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同时行政效率的问题日渐突出。这成为了政府改革的重点,从而推动了政府绩效预算制度的发展。
3.第三阶段(1970~1980)
在此阶段,效率和效益成为了新的目标。人们日趋深刻的认识到了政府服务的有效性的重要性。对公共部门的绩效考核由账目转到了行政效率和有效性上。尼克松政府时期设立了国家生产力委员会,政府同时还颁布了“联邦政府生产力测定方案”,制订了三千多个绩效指标,以使绩效考核规范和系统。福特总统时期对绩效评考核、评估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4.第四阶段(1980~1992)
私有化阶段,精简政府成为目标。为应对经济的严重衰退,里根政府大力缩减政府规模和职责,强调公共服务由私人承包和提供使得民营化成为了促使公共部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工具。
5.第五阶段(1992~)
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政府业绩与结果法》(GPRA),从法律高度规定了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的基本要求。该法案强调对结果、服务质量、顾客满意度、公共责任、公共服务的效率与效益、内部管理的评估.设立绩效目标以明确项目活动要实现的绩效水平,并以客观、量化和可测量的方式表达绩效目标,描述实现目标所需的各类资源,确立用于测评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指标,并提供项目的实际结果与绩效目标相比较的测评手段。除了《政府业绩与结果法》以外,还有《联邦采购简化法案》、《联邦财政管理改进法案》等。1993年,克林顿发布12826号行政命令“设置顾客服务标准”。许多州议会都参照《政府业绩与结果法》制定了相关的法案。如伊利诺伊州的《机构绩效评审法案》,路易斯安那州的《1997年路易斯安那政府绩效责任法案》等。这些法案极大地推动了绩效测评的制度化及其指标选择的规范化。另外,从美国绩效指标的设计过程看,一般是先由筹划指导委员会依据政府绩效的理论和参照国外实际经验设计总体框架,再由各工作小组设计开发具体指标,在评估整个过程中,注重各政府、政府与专家研究机构、政府与相关实践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2]
(二)美国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特点:多元的评估主体
对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美国地方政府采取多元评估主体的方式,此也是美国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一大特点。
1.立法机关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国会通过立法与预算控制政府。绩效预算的实行,以GPRA为核心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政府的运作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和鞭策。根据GPRA的规定,政府必须定期向国会提交战略计划和执行报告,从而使立法机关能够成为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和管理的主体并发挥重要作用。
2.总统、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以及各相应机关
GPRA规定,联邦各机构要定期向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提交年度绩效计划,用以建立绩效目标、量化标准,计划执行过程和有效组织资源。同时,这些部门还要定期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前一财政年度的计划绩效报告,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估。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建立起来了类似的体制。
3.公众
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公众的意见能很好反映出政府活动的绩效水平。美国的政府绩效考核、评估重视让市民参与进来,在实践中突出顾客导向性,把人民满意度视为一个重要的指标。同时,民间机构的介入又是美国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的一大特点。如著名的坎贝尔研究所开展了大规模的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活动,获得了政府部门和民众的普遍认可。
(三)美国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优点
1.以公众为中心的原则
美国高度重视公民自身的权利,公民自身监管政府工作的意识也很强,加之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带来了顾客导向理念的深入人心,因此美国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估重视民众的意见,并且以民众对于公共服務的满意度为重要指标。这点抓住了绩效管理的关键,从而使得评估和管理遵循着正确的指导理念进行。
2.评估主体的多元化
美国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估主体是多元的,既有政府专职部门,又有立法机关(即国会和各级议会),还有民众与民间机构。多主体进行评估,有助于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也避免了评估内化造成的流于形式。
3.高效的信息系统
电子政务在美国政府的运行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高效的电子信息系统对于各种行政信息的搜集、筛选、整理、传输、分析和反馈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系统的强大促进了政府运作的公开和透明,便捷了各种评估和分析,大大方便了政府绩效的评估和管理。
4.有序的评估和管理组织
美国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估和管理体系较好的与三权分立的体制以及地方自治、限制政府职权的政治文化融合在了一起,确立起了有序、高效制度。科学的评估程序,完善的指标模型也大大促进了评估和管理的实践过程。
5.完善的法制保障
以GPRA为核心,美国建立起了一整套法律体系用于确立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和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评估过程。正是由于政府绩效的法制化,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和管理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同时逐渐形成了良好的绩效文化。
三、我国现今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政绩考核体系现状
(一)国内地方法治政府绩效考核办法
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是国家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法治政府评价的标杆和基础。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五项目标指向:规范行政立法,科学民主决策,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政务公开和明确有力监督。围绕上述目标,一些地方政府尝试构建法治政府评价体系与机制。
(二)非政府机关主导的第三方法治政府绩效考核
1.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评估报告”
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评估体系和考核标准,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度,并发现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研发“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由机构职能及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公众满意度调查等7个一级指标组成。同时在7个一级指标下设立30个、60个三级指标(观察点)。
2.“法治中国”建设指标体系(草案)
2012年7月,湖南大学中国法治评价研究中心接受湖南省委小组的委托,围绕《法治湖南建设指标体系构建与应用》进行研究,并形成《“法治中国”建设指标体系(草案)》。该体系第九项“一级指标”高度重视社会公众总体评价:社会评价体制机制得到健全;社会评价平台窗口建设规范;公众对法治建设满意度客观公正;等等。具体内容有:公众参与法治建设评价的代表抽样率不低于辖区总人口的千分之一;社会评价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评价平台窗口建设到位等等。
四、中国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政绩考核体系之区别
(一)中美法治政府考核的区别
中国与美国法治政府考核的主要区别在于公众参与方式的不同。美国公众参与绩效考核、评估的主要方式是直接参与为主,间接参与为辅的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顾客导向和质量为本的影响日益扩大,美国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也由以政府为中心转变为以服务对象为中心,评估主题也相应的由政府组织扩展到社会公众。
我国公众参与主要是以间接参与为主,直接参与为辅。随着我国教育文化的不断发展,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的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由于受知识水平、教育程度、社会阅历等方面的限制,以及法治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内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影响,普通公众在参与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的能力显得不足,难以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的参与,只能以简洁参与的方式参与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估。
(二)中美法治政府考核公众参与差异的原因
1.中美文化基础不同
西方政府在績效西方政府在绩效考核、评估中倡导顾客导向的理念,美国的行政文化崇尚民主、平等和自由,受其影响,其行政人员受到来自政治人物、上级、同级、下级以及民众等各方面的监督,因而能积极参与绩效考核、评估活动开展的整个过程。美国追求民主、自由和平等的行政文化,完全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以“官本位”观念为主导的行政文化。
2.中美政治基础不同
美国的分权化的政治制度是美国公众参与绩效考核、评估的政治制度基础。政治架构中纵向的中央与州、地方政府的分权,以及横向的三权分立和民众与精英的监督与控制,则为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添加了许多的不确定性。在基础因素的作用下,美国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的发起阶段,方案设计力量的一元化使设计呈现理性化特色;而多元化社会基础又为多支力量发起评估提供了机会,结果又赋予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实践持续性特色。
3.中美指标体系建设
目前美国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级政府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二是政府部门或项目的评估指标体系。从美国绩效指标的设计过程看,一般是先由筹划指导委员会依据政府绩效的理论和参照国外实际经验设计总体框架,再由各工作小组设计开发具体指标,在评估整个过程中,始终注重公众的参与,各政府、政府与专家研究机构、政府与相关实践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我国公共部门绩效考核、评估公众参与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投资环境评估,生活质量评估政风行风评估和工作任务评估。投资环境评估和生活质量评估适用于评估地方政府的领导班子;政风行风评估适用于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作风的评估,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工作任务评估很好的体现了政府工作的结果导向,不仅适用于评估具体职能部门,也可以用于评估政府领导班子。
五、中国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政绩考核体系采取公众参与制度的可行性及实现途径
(一)可行性分析
在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政绩考核体系指标设计中,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关系是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但这一问题又经常容易被简单化。其中的主要问题是,目前国际社会通行主观指标,而国内则相对重视客观指标。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单纯采取法治主观指标?还是继续沿用国内的做法,更多地重视法治客观指标?或是实行法治主观指标与法治客观指标相结合的做法?如果采用最后一种做法,又应该如何结合?
目前国际上,法治主观指标之所以占据主要地位,主要原因如下:第一,主观指标直接反映了人们对法治的内心感受,测评效度高;第二,在选举政治中,主观指标能够反应选民的真实感受,影响选票;第三,主观指标对可能出现的官方数据造假行为有验证作用;第四,主观指标的设计、编制和数据收集成本相对较低。
当然,法治主观指标也是有局限的。主要是,第一,主观指标易受舆论及时事热点的影响,本身具有非理性和波动性的特点;第二,在发展中国家,人们内心中普遍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反差,部分社会群体的主观挫折感强,主观指标容易被“拉低”。[3]
根据上述法治主观指标设计的优点以及缺点,结合我国实践,在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政绩考核体系中可有以下几种具体的做法。
一种做法是以客观指标为主、主观指标为辅的权重安排。即在一个统一的指标体系中,将主、客观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分别测评、统一计分。较典型的是2009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中提出:“在客观指标中,要有反映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效果的客观数据;在主观指标中,社会公众对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程度评价的指标分值不得低于考评总分值的20%”此种做法引发的问题是,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各自权重的合理分配界限在哪里?公众的主观评价占20%是否合理?会不会占40%或是50%以上更为合理呢?对此,这在理论上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
另一种可能的做法或意见是,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权重比例。比如,在现阶段,由于人们对主观指标的认可程度较低,可以采取“客观指标为主、主观指标为辅”的做法。在未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就应该向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靠近,即调整成为“主观指标为主、客观指标为辅”,甚至最终完全采取主观指标。在这样的安排中,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权重分配界限,不是由某一个固定的理论标准所确定的,而是由社会发展进程和相应的人们对主观指标的接受意愿所决定的。
(二)实现途径
1.完善绩效制度,加强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
当前,我国公众在政治上的地位决定了公众不仅可以,而且有权利参与政府绩效考核,但我们缺少的是法制保障政府绩效考核中公众参与的制度,使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公众参与多以非制度化形式出现。“如果制度准备不足,扩大政治参与可能导致政治不稳定。”为了使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公众参与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下去,保障公众参与的主体地位,一方面要从立法上明确政府绩效考核中公众参与的地位,使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公众参与不受任何部门或组织的干预,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得以充分享受。另一方面要对公众参与的范围、形式、内容和方式等诸多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使公众参与有科学的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依法确定科学的公众参与程序,明确政府绩效考核中公众参与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把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公众参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加强绩效制度,明确公众的参与主体地位,将绩效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和技术方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不仅有利于绩效考核、评估的统一推进,而且有利于绩效考核、评估的规范性和连续性,从而弥补公众在参与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方面的制度性缺失所导致的障碍。
2.营造公众参与的行政文化氛围
中国现有的政府的行政文化方式习惯于以“管制”为主,严重缺乏“服务意识”,政府官员“公仆”意识比较薄弱,使得官员和公众产生距离感,导致我国公共部门绩效考核、评估严重缺乏公众参与。纵观美国政府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美国的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在政府再造理念的行政文化的环境中有效进行,公众参与在推行绩效管理改革方面逐渐改进:我国行政文化要体现新时代的价值体系与行为方式,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营造富有“公民精神”的行政文化。首先,加大对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的宣传力度,对于目前公众对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的认识了解不足情况。其次,要构建服务型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就是公民积极、有效的参与。现代行政理念倡导的是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体.与政府之间是平等的、相互信任的关系。
3.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
公共部门绩效考核、评估的公众参与渠道的多元化会为公众广泛参与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提供更多的机会与便利条件,而目前在我国公众参与渠道则比较单一,参与渠道的多元化将会大大增加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的机会,为公众的参与行为提供便利。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通过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创设多元化的参与途径,将网络评议、热线电话、问卷调查、短信评议等方式也纳入到公众参与政府绩效考核、评估的渠道中来。将公众个体的零散参与变为一定组织化的参与,以增强参与的影响力和提高参与的力度。通过专家学者和普通市民的共同参与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实践中的合作互动,从而提高公众整体的参与能力和参与力度。同时,应当逐步形成以网络参与为主,兼顾其他参与方式的多元化参与渠道体系,为公众的广泛参与行为尽可能多的提供方便和机会,从而使更多人参与到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中来。
六、结语
虽然将公众满意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会花费时间以及金钱,但是此举措简历的绩效考核体系将更有用,并更有意义。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不仅应当关注领导的业绩以及政府的行政管理结果,还应当侧重于民生的改善。对政府进行绩效考核的目的在于改进政府的服务,让政府对于民众的需求更富有责任感。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公众对于政府的执政、行政能力相当满意,并且通过公众满意度这么一个表达途径,使得政府对于民生问题以及民众所关注的问题所有侧重,那么民众就将更愿意拿出他们的税款支持政府。这也是政府執政正当性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安秀梅主编.《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研究》—从政府公用支出的角度创设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4页
[2]王玉明.美国如何构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党政论坛》,2007年06期
[3]蒋立山.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法学家》,2014年第1期
作者简介:
法治政府目标研究 第3篇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确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在政府采购理论和实践过程中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政府采购规模逐渐扩大, 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提高, 已经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后, 财政部以及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配套规章、专项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具体实施细则等。一方面实现了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监管制约机制逐步完善,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归属于本级财政部门, 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权责逐步清晰, 扩大信息发布范围, 加强合同备案管理, 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程序。另一方面多环节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机制逐渐形成, 集中采购机构重视建立自身约束机制, 规范内部管理, 健全岗位责任, 同时, 纪检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此外, 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 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模块以及各地区政府采购网站的运行, 提高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理论层面, 现阶段对于政府采购的研究也是先有实践, 而后才有理论探讨, 所以系统地研究政府采购的改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在实践层面, 作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 对于贯彻法律法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以及推动政治民主化和廉政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而面对不断扩大的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
1.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
(1) 政府采购模式不统一, 采购执行主体要求不一。选择何种政府采购模式, 实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效率的选择问题。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将分散在各采购人的采购权依法集中, 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目的是提高效率, 规范管理。然而, 与推行集中采购制度目的相违背的是, 这种制度带来了规范, 也造成了审批环节过多、采购效率低下, 导致采购瓶颈效应, 没有达到集中的效果。实际上, 政府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只能被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 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进行采购, 没有计划性。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主要是采购范围稍有不同, 所以从本质上来说这种集中采购说仍然是分散采购。
(2)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明确。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 政府采购工作需实行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 但没有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 导致管采分离不彻底, 许多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行政部门分离组建的, 其职能定位、工作理念依旧带有行政部门色彩, 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作用的有效发挥, 这已经成为制约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突出问题。此外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后, 性质不明确。有的隶属行政服务中心, 有的挂靠统计政府的管理机构, 还有的成为招投标大市场的一部分。
2.采购当事人之间责、权、利不明晰
政府采购法中对于采购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权责设定不明确, 在具体的政府采购过程中,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身兼多重职能, 审批采购计划的同时又审核执行情况, 还负责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投诉。对于政府采购的监管往往局限于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 没有实现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管, 尤其是合同履行监管不足, 供应商是否完全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未能有效实施监管, 造成了监管乏力。
3.法制不健全, 缺乏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能力
随着我国正式进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 开放采购市场, 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 法律界定范围不明晰, 法律障碍影响着政府采购工作。大部分都是地方规范性文件,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 地方采购法规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制约了政府采购立法的发展。另外, 《政府采购法》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仍在制定过程中, 实际工作中缺少必要的指引, 造成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缺失, 难以满足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国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借鉴与启示
1.完善的法治化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的法治化前提是必须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例如美国政府从1761年《联邦采购法》颁布实施起, 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大量的法律约束政府采购行为, 构建起对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实施标准等多方面规范的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再如加拿大政府采购也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正政府采购行为, 内容涵盖了对政府采购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采购程序、方法等规定。同时设立国际贸易法庭严格监督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 保证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2.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自20世纪开始, 集中采购的组织方式已成为政府采购体系发展的趋势。如韩国政府建立了以集中为主、与分散相结合的灵活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韩国政府供应局集中采购相关部门超过一定限额的货物或工程项目, 相关部门可按照法律规定自行采购低于限额的项目。加拿大对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联邦等各级省、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采购程序、方法等, 对大宗物品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各部门又有专门机构配合联邦公共服务部在授权范围内自主采购需要项目;针对金额少的日常办公用品等, 授权各部门负责人员使用采购信用卡用于采购付账, 以提高采购效率。
3.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政府采购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是有效的政府监管建设以及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机制。美国政府采购透明度较高, 一方面除了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还与联邦技术中心联网, 通过供应商和商品信息库让政府部门了解市场, 另一方面通过“采购改革网络”, 可以迅速查找政府采购计划、其他政府市场行情以及各种法律文件等内容。另外, 从政府采购项目的时效性、效益性、专家论证等方面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建设, 保证政府采购的健康运行。
四、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建议
1.逐步完善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制体系
调整目前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主体、采购方式的规定, 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一致性,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进程, 修订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 做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的制定, 提高政府采购的可操作性, 对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制定更具有可执行性, 采购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促进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域国际有关政策衔接。
2.设立合理的政府采购组织体制
在机构设置上, 将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离, 建立执行主体、监管主体的权力制衡, 界定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职责范围, 保证各当事人的责、权、利一致。在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基础上, 实现采购人、管理主体、执行主体三者之间的分权和制衡。集中采购机构是专门的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机构, 社会中介代理则是集中采购机构的补充。
3.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不需要单独设立, 通过人大监督监督本级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独立地监督招标过程的合法性, 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对于如何选择及监督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应该看到招标采购方式的社会化、专业化发展趋势, 因此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规范和管理。另外,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采购队伍的进一步专业化, 目前各级政府采购人员多由财政部门人员或者其他政府部门人员组成, 不利于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构建, 所以应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 加快推进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化。
摘要:新形势下, 作为处于探索阶段的政府采购工作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阻碍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因此文章首先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入手,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剖析, 在借鉴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从构建法律体系框架、推行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 试图提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法治,政府采购,采购制度
参考文献
[1] .陈伟, 王文普.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渊源与经济效益分析.管理现代化, 2003 (5) .
[2] .曹富国, 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企业管理出版社, 1998.
[3] .牛海霞.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浙江大学学报, 2000 (2) .
法治政府目标研究 第4篇
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本刊为您梳理四中全会公报中出现的新鲜提法。
关键词:依宪治国
【公报摘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解读】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如能够激活宪法监督,某部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可以通过宪法监督或宪法解释,宣布其全部或部分无效,宪法对立法监督乃至对政治的规范性就可以加强,宪法的生命力就焕发出来了。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报摘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公报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
关键词: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公报摘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
关键词:扩大地方立法权
【公报摘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更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更有利于其行使权利,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积极的意义。立法权往地方扩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数量。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公报摘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解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这项制度对反腐败也能发挥作用,比如问题官员落马后,可以进行倒查,这让官员不会再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侥幸心态,选人用人也会更加谨慎。
关键词:独立公正司法
【公报摘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都心有余悸,不能、不敢。
关键词:法治思维
【公报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这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一项制度。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称职,能否晋升,关键是看他有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关键词:跨区划法院检察院
【公报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关键词: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公报摘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符合这两项条件,还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
关键词:深化基层治理
【公报摘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解读】北京社科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袁振龙: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让出一部分空间,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这是我国在未来需要大发展的领域。
(综合自新华社、人民日报等)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政府目标研究 第5篇
(一)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 简单地说就是公共权力要来源于法律, 公共权力的运用要符合法律的规则”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官, 依法治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管理公共事务, 必须由法律授权, 并依据法律规定。
(二) 法制政府
法制政府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权力, 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法制政府的基本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依法行政的目的———建设法制政府, 法制政府是静态的, 而依法行政是动态的。依法行政除了政府要依法行政外, 社会承担公共职能的组织、个人也应当依法行政, 所以, 法制政府更重要的是, 从政府层面来要求工作的方方面面, 各个环节都要有法律依据, 运行过程中要符合法律规则。
二、明确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 建设陕西法治政府
陕西地处中国的版图中心, 并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 是丝绸之路的起点, 未来几年陕西将成为中国最大的内陆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对建设全新的陕西法治政府有具重在意义。
建设西部强省, 打造全新陕西法治政府的主要目标:
(一) 转变政府职能, 明确政府权限, 建设陕西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需要政府作为的地方, 政府应当责无旁贷, 积极作为;不需要政府作为的地方, 政府的手不能伸的过长。
(二) 树立公仆意识, 坚持以人文本, 建设陕西服务政府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人员应树立公仆意识,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 简化公共服务程序, 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邓小平在谈到政府管理职能时就谈到:管理就是服务。坚持以人为本, 为民服务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 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三)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保障公民知情权, 建设陕西透明政府
法治与专制的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是政务是否公开、透明。法治政府的原则是:实行政务公开, 落实人民的知情权, 提高人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四) 加强程序制约, 促进反腐倡廉, 建设陕西廉洁政府
反腐倡廉, 建设廉洁政府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也应该是法治的必然结果。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 真正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达到政治清明, 政府清廉一种局面。
(五) 维护行政行为公信力, 坚持信赖保护原则, 建设陕西诚信政府
在依法行政过程中, 应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努力打造诚信政府。作为政府来说, 如果做不到诚信, 就难以取信于民, 这就要求政府在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要说话算话, 要有诚信, 能兑现自己的承诺, 从而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六) 增强法治观念, 完善自律机制, 建设陕西守法政府
政府是执法主体, 这就要求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 并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制政府。”
三、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建设法治政府的保障体系
要推进依法行政, 实现法制政府的目标, 一方就需建设完备的立法体系, 另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强化对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使依法行政变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一) 科学立法是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的必要条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作出了新的布署, 立法工作应从党和国家的事业出发, 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同时“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贯彻落实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法是治国之重器, 而良法则是依法行政的最有效的途经。在立法过程中为保证科学立法, 必须充分发扬民主, 立法的民主程度越高, 法的质量越高, 就越能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 获得良好的效果。
(二) 有效的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保证
《决议》中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 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有效的监督可以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使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不再是一句空话。这样才能使依法行政成为政府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成为行政人员的一种自愿的追求, 成为他们工作中固定的模式和必须要坚持的原则。
法是治国之重器, 法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重要依托, 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我们要立足陕西实际, 通过政府依法行政、民众自觉参政、社会积极拥政从而打造出法治陕西、民主陕西, 和谐陕西、魅力陕西。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新华文摘, 2014 (24) .
法治政府目标研究 第6篇
一、“法治政府”的概念及历史渊源
所谓“法治政府”,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权力的来源、行使及对其监督均纳入法治轨道。 (1) 其是基于当前国家机构运作和社会发展所提出的重要概念, “法治政府”不仅能够使体现人民意志的立法得以贯彻执行, 而且能给全社会树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典范。同时, “法治政府”也是中国政府机构对各个历史时期重大改革的历史经验和总结,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中国政府治理模式大体经过了以下几个历史阶段:
(一) “计划型政府”
“计划经济”, 又称指令型经济, 是对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事先进行计划的经济体制, 其依赖于国家和政府下达的指令。1936年《苏维埃宪法》全面确立了计划经济体制,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学习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经济建设, 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建国初期集中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经济建设, 但在后期建设中由于政府对经济建设的过分干预, 导致了经济状态的持续萧条, 由此, 中国政府开始思考市场的基础地位。
(二) “市场型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实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转变, 中国开始以更为开放的态度面对全球化的进程。随后进行了市场经济改革, 这使得中国经济自1978年始获得了迅猛发展。1997-1998年, 发生了东南亚金融危机, 自泰铢贬值开始, 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和市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值得思考的是, 缘何同样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中国较少地受到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
(三) “万能型政府”
中国政府成功避免上述危机, 是因为中国政府的角色定位的改变, 开始由全面支持对外开放, 大力提倡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 转变为以市场为基础, 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这种模式成为了众多国家研究甚至效仿的对象, 由此, “万能政府论”在20世纪末曾甚嚣尘上, 其强调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和政府职能的扩大, 从而保证国家机器有效运行。但是, 政府权力的过分集中, 就像英国古典哲学家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中所提出的国家政府就如圣经中的强大怪兽 (2) , 这容易产生权力运用的恣意和诸多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党和国家以限制政府权力, 保障人民权利为出发点, 提出了“法治政府”的概念, 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为, 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 实现国家的优化治理。这在中国政府建设的过程中,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其既切实保障了人权, 又能促使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但再好的制度, 在实践过程中也会碰到诸多现实问题, “法治政府”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 权力与法律的较量
建国前, 民主人士黄炎培在延安与毛泽东有一场“窑洞对”。黄炎培问毛泽东共产党如何对待国家兴衰这一历史规律。毛泽东回答说共产党用“民主” (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这条新路来跳出国家兴衰的历史规律。建国后, 党和国家领导人充分尊重民意, 大力推行民主制度, 如1954年《宪法》, 面向整个社会征求提案, 充分发扬了民主精神。
(二) 媒体绑架与法律的冲突
现实社会中, 网络、报刊等媒体经常有绑架道德, 从而干涉执法的行为。2016年5月在一微博新闻公众号中报道了一则事件:一位准备去看病的老人因未买到动车车票, 便在一空座上坐下, 此座位的主人一女大学生上车后便将老人请了起来。这在网上引起来网友的激烈讨论, 其中部分网友甚至还对这位女大学生恶语相向, 认为这位女大学生不道德, 甚至要用法律予以惩戒。 (3) 公民到底有没有为老年人让座的法律义务是这个事件中焦点问题, 而中国的法律只是将尊老爱幼划为道德义务, 只有虐待老年人和儿童时才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媒体对于该事件的渲染和公众的影响, 容易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问题纯道德化。
(三) “法不责众”传统理念对法的挑战
“法不责众”, 是指对个别人的违法行为容易追究, 若违法的人多起来, 法律就难以追究以致不再追究的现象 (4) 。在平时, 人们知道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没人敢逾越法律;当发生民众群体性活动时, 人们往往从“法不责众”的心理出发, 认为群体性的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恣意妄为。这种“破窗效应” (5) 给予民众国家法治状况、政府执法能力的负性判断符号, 从而可能激发更多性质更为恶劣的违法甚至犯罪动机, 造成社会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
(四) 执法者素质与行政执法要求之间的差距
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把执法者形象地称为“社会医生”, 可见执法者素质的重要性。但是, 很多社会矛盾也是在执法过程中引发, 当前, 行政执法中执法过程中的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钓鱼执法、敲诈式执法数见不鲜, 这会带来严重后果。 (6) 近些年, 我国行政执法中频发冲突, 如“无锡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等, 使行政执法陷入了困境。这些事件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执法者的素质不高所致, 这无疑严重影响了我国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 建设一支高效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显得非常重要。
三、建立“法治政府”的探讨
(一) 由“万能政府”过渡到“有限政府”, 进一步简政放权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是新时期社会转型的新要求, 也是当前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场新变革。广东佛山和中山两市抓住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机遇期, 试行由“政府出资、社会出力”的模式向公众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各方面的公共服务。两市把应由社会实施、可以由社会实施、社会能服务好的事项, 都交由社会, 变“万能政府”为“有限政府”, 进一步赋权于社会。这种创新模式, 可谓是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规范政府管理范围的重要探索。
(二) 对媒体进行再监督, 规范媒体采访和报道体制
网络、新闻等媒体相对来说是一个虚拟开放的大环境, 比较容易滋生诸如道德绑架等消极现象。在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 我国政府必须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 从源头上把控新闻的生产与传播, 在网民互动中加强网民言论的责任化, 对于恶意破坏网络环境的个体与组织加大惩罚力度, 使得人们自觉遵守媒体道德, 维护媒体环境。同时, 对这种现象的规避需要社会及个人付出不同程度的努力, 在接收网络媒体信息的同时自觉维护网络环境, 为净化网络环境献计献策。
(三) 以司法制裁手段破除“法不责众”困局, 做到违法必究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是保障法律实效的最后的一道屏障。当前我国与哄抢行为有关的法律章程主要集中于《刑法》关于“聚众哄抢罪”的规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内容。《刑法》对于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等均有较为明确的阐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亦对扰乱公共管理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权等行为及调查、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7) 因此, 援引现有的规定, 打击“哄抢行为”, 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对于破除“法不责众”困局并树立法治权威, 具有至关重要的重要作用。
(四) 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 实现科学执法
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大力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 着重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1) 道德素质。各级单位执法队伍应当努力学习中国传统道德理念, 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的道德方面的论述, 从而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2) 法律意识。各级单位要加大培训力度, 提升执法队伍的法律水平;在培训的基础上, 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对执法人员推行执法资格考取制度, 每年对未取得执法资格者进行资格考试, 以考带学, 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理念, 从而为执法人员的科学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释
1 黄学贤.法治政府的内在特征及其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读[J].江苏社会科学, 2015 (1) :2.
2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5:342.
3 董洁.论网络媒体中道德绑架现象及规避[J].经济师, 2016 (7) :88.
4 尚明瑞.论法不责众[J].滨州学院学报, 2013 (4) :82.
5 破窗效应是犯罪学的一个理论, 该理论由詹姆士·威尔逊 (James Q.Wilson) 及乔治·凯林 (George L.Kelling) 提出, 并刊于<The Atlantic Monthly>1982年3月版的一篇题为<Broken Windows>的文章.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 会诱使人们仿效, 甚至变本加厉.以一幢有少许破窗的建筑为例, 如果那些窗不被修理好, 可能将会有破坏者破坏更多的窗户.最终他们甚至会闯入建筑内, 如果发现无人居住, 也许就在那里定居或者纵火.
6 马怀德.法治政府建设:挑战与任务[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4 (5) :24.
法治政府目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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