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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解决方案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51

B2C解决方案(精选12篇)

B2C解决方案 第1篇

今天,电子商务的普及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它深刻影响着商业模式的变革和人们的生活。具体来讲,电子商务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或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以及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三种模式。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2010年8月30日,商务部发布数据显示电子商务交易额连续两年创新高,其中2009年网络购物金额达2500亿元;2010年网络购物金额达到4800亿元,占中国总体花费金额3%。与此同时,中国网络购物人数发展迅猛。2010年中国网购人群已达1.3亿人。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08-2009)》指出,中国电子商务已步入务实发展阶段[1]。种种迹象表明,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了稳定高速发展的时期。一方面,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理念已经完成了培育期,大量的消费者已经习惯网购,且已成为年轻消费群越来越热衷的购物方式,为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网购者也正是吸引企业转成网商的重要原因,各企业也开始跟进电子商务路线,一直以来奉行实体经营模式的消费品牌,无论是诸如李宁、美特斯邦威等服装品牌,还是零售连锁企业的苏宁、国美、五星等,都开始尝试在网上建立自己的商城,而这种不断扩充壮大的局面更是在未来商业销售模式中不可小觑的力量。

2 鞋类商品的合脚性问题严重影响交易额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针对终端市场的B2C和C2C模式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领域。其中服饰类产品的网络交易额也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据统计,2009年共有8600万国内消费者从网上买下约640亿元的服饰类产品,分别占网购消费者数量的三分之二和年度网购零售总额的四分之一。服饰品的交易额占了网络交易的重要比例,也是网络交易中表现最活跃的一个领域。而鞋类作为服饰品类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服装而言,由于鞋自身的特殊性给网络销售带来了较大的障碍———网购的无法试穿带来消费者对鞋合脚性的担忧。

由于B2C和C2C两种模式都是针对终端市场销售,在服饰品类的网络交易中自然会涉及到产品的试穿试戴问题,人们选择服饰品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尺码。与传统商场不同,服饰品的网络销售无法让消费者亲身试穿衣服或试戴配饰,而这也往往成为终端消费者无法确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这类产品的销售商会采取以实物图片并结合模特穿着佩戴商品的照片向消费者展示穿戴效果,并同时结合产品的尺寸测量数据、材质说明以及模特的身高体重等数据传达给消费者,以便客户作出判断。就终端消费者而言,选择服装时可以通过三围、衣长、裤长等数据来判断是否适合自身需求;而箱包也可以通过包体的长、宽、高和包带的长度、宽度等进行判断;同样,首饰也很方便根据实物佩戴的展示效果并结合尺寸长度等进行确认。

而鞋类作为服饰品类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服装而言,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会给网络销售带来一定的障碍。究其原因:第一,消费者对鞋的合脚性要求更高、尺寸要求更加精准。虽然人的体型不同,但因为服装一般不会紧贴人体,因此只要根据自身各部位尺寸对商品进行比对,一般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因此对于终端消费者而言,一般情况下服装的尺寸若是存在1~3 cm的差异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鞋的尺码有同样的偏差,就会影响甚至无法穿着。第二,消费者对鞋的舒适度要求更高,每个人的脚型都不尽相同,脚的长短胖瘦、足弓的高低、甚至足部的变形或足疾等问题是因人而异的,因此即使同码的脚在试穿同一款鞋时,对舒适度的感受也差异甚远。所以消费者普遍的共识是:买鞋最妥当的方式还是试穿;第三,鞋类在购买后无法改变尺寸和大小。服装在购买后修改长短等尺寸是比较容易实现的,但鞋就不具备这样的优势,一双鞋要是存在不合脚的问题,往往就成了废弃品。

正是因为以上原因,鞋类成为B2C和C2C模式中退货率高、交易额和交易量较低的商品之一。因此,在服饰品的电商领域,鞋类的合脚性是一个瓶颈问题。而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的信任度提升,中高档鞋类的网络市场将会有更大的空间,然而消费者对于鞋的合脚性要求也会和价格成正比,如果不解决该类问题,将会使鞋类电子商务受到越来越明显的制约。

3 对目前电商平台鞋类试穿解决方案的解析

就目前鞋类电子商务的现状来看,鞋类的合脚性问题是阻碍其网络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各类B2C、C2C商城对于鞋类的合脚性问题也采取了各自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种:

3.1 送货上门先试穿再确定购买与否

目前,国内部分B2C商务平台为了解决消费者对于鞋类合脚性问题的担忧,提出送货上门先让消费者试穿、然后再确定购买与否的方式。如国内知名的B2C服饰品牌“凡客诚品”在其退换货制度中提出“一张订单VANCL只为您提供一次退换货服务……2012年10月1日后的订单,运费最高报销金额为10元”。这种方式诚然能较好的解决问题,但却大大的增加了销售成本,而较长的认购时间也影响了资金的回笼,对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B2C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对于C2C的店铺而言,要实现这种模式难度就很大。总而言之,在目前物流成本节节攀升、电子商务平台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运营成本的控制会带来一定的难度。

3.2 提供不同尺码体系的对照表

由于不同国家对于鞋类产品制定了各自的尺码体系,因此部分购物网站通过提供鞋款的不同尺码体系(如美国码、英国码、欧洲码)对照表,向消费者说明鞋的尺码(图1),如名鞋库、好乐买等B2C平台均采用了这种方法。但消费者只能通过该表对比自己以往穿鞋的尺码,但不同品牌的鞋在尺码上会有一定的差别,因此买家无法依据这种简单的表格进行准确选择;即便有的消费者对某一鞋类品牌的尺码比较熟悉,穿着感受比较合体,但由于不同款式的鞋子在尺码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也可能会造成选择的失误。

3.3 提供鞋款数据,演示脚型测量方法

这是目前各鞋类电子商务平台采取的一种较为广泛的解决方法。销售方通过标示鞋的尺码、或在此基础上标注鞋的长度、宽度、跟高等数据,同时告知消费者脚型测量的方法,以便消费者将自己的脚型数据与鞋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选择(图2)。但由于不同楦型、款式的鞋子在合脚性方面的数据要求都有所不同[2],而普通消费者无从知晓、理解这种复杂的数理关系,且他们在进行脚型测量时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差,因此该方式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合脚性问题。但相比送货上门试穿、单一通过尺码体系对照,该方式可以让消费者以较为经济的方法进行比较和选择,也具有一定的优势。目前优购网、淘宝商场及众多淘宝网的C2C店铺等都采用了这种方式。

3.4 提供试穿模特的相关数据及试穿感受

为了让消费者更直观感受鞋款的穿着效果和合体性,有的网站也通过提供试穿模特的体型及脚型数据给消费者作参考(图3),如Mmbuy网、淘鞋网等众多鞋类销售商都主要采取了这类方式为消费者提供“试穿感受”,目的是让消费者对比模特的试穿情况再结合个人脚型特征进行合体性的判断。

通过模特的相关数据及试穿感受描述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消费者对鞋款合脚性进行判断,但由于人的脚体表面具有很多复杂的、不规则的曲面,每个人的脚型都有各自的特征,即便同一个人左右脚的形态也不完全一致。对一些人舒适的鞋可能对于另一些人来说是不舒适的[3]。所以试穿模特的数据只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试穿描述也无法代表个体消费者的穿着感受。

3.5 线下体验线上购买

从日益壮大、成熟的电子商务市场和不断增长的交易额、网购消费者数量不难判断:鞋类电商市场还存在着巨大的空间,少数具备较强实力的B to C电商平台为了发展鞋类电子商务,提出了线下体验线上购买的方式,以期解决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鞋无法试穿的问题。

目前已有一些电商平台开始作这样的尝试,买买鞋网作为一家B2C鞋类商城,该公司提出:“要从国内各大鞋类电商巨头手中抢占市场份额,杀手锏是线下体验,当消费者在网上看到了一双鞋,可以通过手机上的定位搜索系统,找到最近的买买鞋体验店,然后到店里去看成品,选颜色,试尺码之后,当场下单,第二天邮寄到家里。”此外,国内女鞋品牌哈森集团日前投资创办了时尚女鞋购物网站麦鞋趣,并在上海徐汇区成立了麦鞋趣体验店,提出“传递新的时尚生活”的品牌理念。

线下体验线上购买的方式切切实实地解决了鞋类电商无法试穿的问题,对于“买了穿不上”这种网购的常见问题找到了较好的解决方式,但由于体验店区位的限制无法满足线上不同地区消费者的试鞋需求,如麦鞋趣目前就仅开设了一家体验店;再者,由于体验店的开设,运营成本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产品价格的提高,这对于价格战日趋激烈的电商平台而言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而买买鞋公司则期望通过加盟模式完成体验店的迅速扩张,但商品的库存问题和体验店的区位选择都决定了其不可能以超低的成本完成体验店网络的建设;而对于零散的C to C卖家而言,则更是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了。

4 对电商平台鞋类试穿解决方案的探讨

通过以上调查与分析,不难看出各电商平台都在尽力寻求鞋类试穿的解决方案,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往往是如果仅仅简单通过网页传达相关信息,就无法完全满足消费者对于鞋款合脚性的准确判断需求;如果要完全满足线下试穿需求,则会给鞋类电商平台造成大幅度的成本增加,甚而造成竞争力的下降。

虽然服装与鞋的试穿特点有所不同,鞋类相较于服装存在一些特殊性,但国内外一些电商平台在服装试穿方面做出的尝试也值得我们借鉴,例如腾讯拍拍网推出的“俏佳人试衣间”(图4),该试衣间中储存了几百款服饰,消费者通过点击任意商品,就能自动穿戴到模特身上,直观地看到自己挑选的服装、配饰的搭配效果。此外还有的电商平台对此方式作了进一步的改进,把模特的体型分为S、SM、M、L、XL五种,以便消费者选择与自己体型相对接近的模特进行对比。后者相对于前者,除了对服装的搭配试穿进行探索外,也涉及了对服装合体性评价的研究,当然分成几种不同体型的做法,主要还是针对体型比较标准的消费者而言,对于非标准体型的消费者不太适用。鉴于此,在鞋类试穿的解决方案上,若能据此思路对该系统进一步深入研究,如采用个体消费者的脚型数据与鞋款数据进行比对,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对线上鞋款合脚性的评价问题。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由德国弗劳恩霍夫学会的科学家与其他科研小组共同开发出一套名为“网上试衣间”的系统,该系统可以帮助顾客“体验”新衣的合体性。该系统具体的操作办法是:顾客在进行虚拟试衣之前,先通过手持式的三维扫描仪对自身形体进行扫描,获得的数据被传输回服装销售商处,形成顾客自己的虚拟三维影像。之后,顾客就可以根据销售商提供的服装目录选取新衣“试穿”,并可以通过鼠标控制虚拟影像进行简单的举手弯腰等动作,在电脑屏幕上查看衣服是否合身。此外,顾客还可以调控光线等参数进一步观看服装的整体效果。该系统对于服装合体性的研究技术值得鞋类电商平台借鉴,虽然线下顾客自购扫描仪的方式实现起来有困难,但如果能通过加盟的方式建设体验店网络,让顾客到就近的体验店测量脚型,并一次性将相关信息存储在电商平台上长期使用,也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解决方案。

5 结语

2011年,中国鞋类市场销售额已超过4000亿元,而网上交易仅仅占据了2%~3%的份额。据艾瑞咨询预计,2015年中国鞋类企业的电子商务零售额将达1600亿元规模。显而易见,鞋类电商市场尚有巨大的潜力可挖。但众多网购消费者对网络购鞋合脚性问题的望而却步,形成了阻碍鞋类电子商务继续向前发展的重要原因。如果能够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并结合相关的科技手段、技术手段、专业手段消除消费者的这种顾虑,我国的鞋类电子商务一定会得到更深入的发展。

摘要:我国的电子商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到目前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鞋类作为B2C、C2C电子商务的重要品类,却因线上无法试穿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销售额,本文针对目前国内各电商平台对鞋类试穿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调查,分析其存在的优劣性,并就服饰领域一些较为先进的试穿解决方案进行解析、探讨,以期为鞋类试穿解决方案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并展望该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关键词:鞋类,电商平台,试穿,合脚性

参考文献

[1]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08-2009)》.北京:商务部新闻发布会[R].2010.08-15.

[2]丘理.鞋楦设计与制作[M].中国纺织出版社,2006:02.

b2c商城项目方案 第2篇

融资金额:万人民币

公司总部:

登记时间:

投资类型:风险投资

所属行业:电子商务医疗设备医疗服务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全称:康健益生

公司规模:人

成立时间:

所在省市:

公司地址:

注册资金:

公司历史收入:

公司预期收入:

项目信息

行业类型:电子商务医疗设备医疗服务

投资类型:风险投资

融资金额:万人民币

项目简介:创业型公司,公司核心团队全部来自国内顶尖的健康类b2c公司,白手起家,成立3个月实现盈利,业务增长迅速,致力于做健康类b2c的领军企业。熟悉保健品b2c运营思路,有核心技术平台,及潜在用户数据收集整理平台(公司核心专利),能短时间获得大量意向客户,平且迅速过滤筛选。网址:***

项目计划书:无。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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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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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B2C的“开学经济” 第3篇

催生市场新模式

京东商城的“开学先例”“手机潮人A计划”和淘宝的“开学特卖”,以大篇幅占据了其主页。当当、工行商城也没有落后,“开学大返券”“金牌特权早春天天送”活动,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在这些活动抢滩学生市场的背后,昭示着传统的销售模式的悄然转型。

记者登陆了几个网络商城后发现,以前盘踞学生市场的学生用品、书籍、日用百货等已经不是学生市场的王牌军,取而代之的是为数甚多的电子产品:京东开学献礼中“时尚手机、笔记本电脑”称:“你想要的我们都有。”易斯来福商城的“金牌特权早春天天送”手机产品和电脑产品,可享受优惠。从最传统的商店购买学生用品到现在的网上商城电子产品销售,“开学经济”衍生出了新的发展模式。

网购经济从娃娃抓起

目前,国内的学生网购市场还是刚刚起步,事实上,国外的“开学经济”网购方面已经很完善了。有业内人士称:“近年来,国内电商奋起直追,在商品的销售打折和商品选购上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从学生用品、书籍、电子产品、音像制品到日常用品等等,带来了学生开学季的销售高峰期。不只是京东、当当、淘宝、易斯来福等大商城,各个中小B2C商城纷纷效尤,掀起了‘开学销售和购物’的另一个高峰,在短时间内,或至学生‘开学’销售模式的彻底颠覆。”

而且,开学经济也在给B2C培養潜在客户,从学生入手,让他们培养网购习惯,网购经济,从娃娃抓起,也是电商市场一个长远的利益渠道。

B2C解决方案 第4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B2C争议,解决机制

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之外促成了新的贸易方式。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跨境电子商务开始在各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各种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政府也在近年内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扶持政策以及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等配套监管措施,设立了多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这既是顺应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有力举措。与此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引发了如何解决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的难题,这个问题也受到了各国电商巨头、政府机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与国际贸易组织的关注和思考,以期在促进贸易和消费者保护二者间达成平衡。

1 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与ODR争议解决方式的结合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种模式,即B2B(Business-to-Business)和B2C(Business-to-Consumer)。就交易性质而言,B2B模式下交易数额较大,买卖双方谈判权具有对等性,双方的订约和履约方式以及政府对B2B交易的监管模式都与传统的线下进出口贸易相同。因此,B2B模式下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但B2C模式下的买卖合同并非商业性的合同,而属于民事性的消费合同(鉴于谈判权的不平等性,对消费合同不宜直接应用于商事合同相同法律规则的做法得到了一些国际条约或惯例的认可,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条a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二条c项)、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4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允许缔约国作出商事保留。就冲突法来说,各国通常以卖方营业地或住所地作为商事性买卖合同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倾向于将消费者经常居所或住所地作为消费合同下冲突规范的连接点)。

B2C模式下的争议具有小额量多的特点。因此,B2C模式需要简便快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倾向于消费者保护的争议解决规则。

同样是根植于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的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争端解决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受到重视,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逐渐成为解决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纠纷的替代性方法之一。ODR机制主要通过网上谈判、调解和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一些投诉处理机制虽然不提供网上调解和仲裁服务,但其为消费者和供应商提供了谈判平台,因而也属于ODR机制的一种类型(投诉处理机制是一种无第三方干预的、方便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谈判的程序。现有的投诉处理模式的范例有国际消费者保护和执行网的e Consumer.gov、欧洲消费者中心网(ECC-Net) 和国际消费者咨询网(ICA-Net)。

ODR机制所具有的便捷高效优势与跨境电子商务中B2C争议的“小额”特征非常契合,在了解这一点后,一些消费者保护组织(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甚至律师协会(如美国律师协会)开始改变对ODR的抵制立场,将其视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的首选方法,并为之制定了相关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此外,我们还需要重新审视B2C模式下的ODR机制以更好地适应这种模式下买卖合同纠纷的非商事性以及跨境性的特征。此外,虽然在互联网域名争议领域已经存在十分专业的网上争议解决系统,比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在网上解决域名争议方面的解决办法是公认的。域名争议按照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该政策的目的是为域名所有权方面的域名争议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并指定某些争议解决机构进行仲裁)。但由于争议类型的区别,这类ODR机制仅具有有限的参考价值。

2 电子商务背景下ODR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局限性

2.1 依附型ODR机制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兴起是ODR机制得以产生的原动力。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例如:e Bay、淘宝等不仅是商家和消费者交易的平台,同时也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场所和程序。通常这些争议解决机制只适用于特殊类型的争议,通常不包括产品责任和损害赔偿纠纷(例如e Bay为商家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仅限于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但这种由购物网站自带的ODR机制并不会区分境内电子商务与境外电子商务活动,从而不能被境外的网购消费者充分利用。就涉外消费者合同而言,消费者个体缺乏比较不同国家有关实体法的能力,不仅在法律选择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争议解决方式上同样处于弱势。因此,跨境购物网站将其自带的ODR机制不加区别地应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境外消费者将使ODR机制失去固有的优势。此外,语言障碍也是妨碍消费者使用这类机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通过电子交易订立合同所要求的理解水平与网上解决程序所要求的水平是不同的。

2.2 独立型ODR机制

与依附型机制不同,目前还有不少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的ODR机制存在。这些独立型ODR机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由政府机构主导的,例如: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PROFECO)管理下的Concilianet机制;另一种是由私人机构主导的,比如: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运作的商业促进局理事会(与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署不同,CBBB完全是一个由商家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由理事会管理设立在美国及加拿大各地的共计122 家商业促进局)和中国的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hina ODR);还有一种是由现有专业性仲裁机构在原有框架下增添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国际商会的Net Case系统。

这种独立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机制的最大问题在于,不少ODR平台仅仅是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比如:调解和仲裁的辅助手段,主要还是立足于商事性纠纷。上述第一和第二类ODR机制主要还是在一国境内或毗邻国家之间运作,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而言,这种模式虽然可避免语言及法律选择等方面的不熟悉,但争议解决结果的执行困难仍然制约着这类ODR平台的发展。

3 国际社会建立区域性及全球性ODR机制的尝试

目前国际社会对于ODR全球网络的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从上文可知,各国间的协作是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得以有效解决的关键。因此,区域性或全球性ODR平台的建立也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构建区域性或全球性ODR机制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包括整体框架模式、程序规则、适用法及执行机制等。在这方面,付诸努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有三大场所,分别是欧盟框架和美洲国家组织框架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框架。

3.1 欧盟框架下的跨境ODR平台

消费者保护属于欧盟框架下的共同体政策之一,2013 年5月21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在线解决消费者争议并修正第2006/2004 号(欧共体)条例及第2009/22 号指令的第524/2013 号(欧盟)条例》,现已在欧盟全境内实施和直接适用。根据这个条例所设立的ODR平台在本质上是一个连接各成员国境内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机构的中心网站,并为欧盟境内消费者提供24 种官方语言的服务。ODR平台还为ADR机构设立了最低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ADR机构才能通过电子注册的方式与ODR平台链接。一旦争议双方就ADR机构达成了一致,相关信息都可以通过ODR平台传递给选定的ADR机构,而接受申请的ADR机构也可以通过ODR平台将其程序规则及费用告知争议双方。鉴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ODR平台还提供信息的翻译工作。该平台的研发、运行和维护所需的资金全部由欧盟委员会的财政拨款来支持。

从内容上看,该条例很少对欧盟原有的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修改,应该说实质上是对原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承认和完善,欧盟甚至没有对网上争议的解决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由各争议解决机构制定各自的程序规则(仅对争议解决程序规定了一般期限限制,即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后30 日内解决争议)。但欧盟这种自上而下全面推动跨境电子商务ODR发展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学习。就我国仅有的两家独立型ODR平台并不理想的运作情况看,更需要强调国家的介入(由于CIETAC要求涉外案件争议金额在10 万元以下的,仲裁费用最低不少于4 000 元,且每案另收立案费1 万元,这显然不适合小额的B2C争议。而China ODR虽然收费不高且提供免费调解服务,但自2005 年之后其官网上就没有任何争议解决的记录)。这不仅是由于ODR是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而且由于对技术手段的倚重,ODR需要大量的科技投入。更为重要的是,ODR裁决结果的执行也离不开国家间的协作。

3.2 美洲国家组织的ODR体系

2010 年2 月,美国向美洲国家间第七轮国际私法特别会议提交提案,建议由美洲国家组织建立区域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不受国境、语言和法域阻碍的快速争议解决和执行方式。在整体框架上,美洲国家组织选择了集中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置了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委员会作为体系的总管理者,美洲国家组织的参加国需要指定本国消费者保护机构作为其与委员会的联系机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的名单由各国提供,即美洲国家组织的ODR体系是采用了利用现有争议解决机构的方式。但与欧盟的做法不同的是,就程序规则而言,美洲模式制定有专门的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根据该规则,仲裁裁决是最终结果,并具有约束力。在具体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的确定方面,美洲模式下是由各国的管理机构指定,而非在建议的基础上由争议各方协商确定。就实体法的适用问题而言,美洲模式回避了由于仲裁地无法确定而引起的冲突法及实体法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采取了依据合同条款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裁断的方法。

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ODR框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式关注全球网上争议解决问题始于2000 年的第33 届会议。2010 年3 月在维也纳由UNCITRAL秘书处、佩斯国际商法研究所和宾州大学迪金森法学院共同举办了一次专题研讨会。该研讨会主题是“重新审视网上解决争议与全球电子商务:力争为21 世纪交易商(消费者和商家)形成一个务实公平的补偿制度。这次研讨会上被普遍持有的一个看法是传统的法律追诉司法机制并未给跨境电子商务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办法,快速解决跨境争议并加以执行的方法或许就在于一个全球性的网上解决系统,用以解决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小额量大争议(UNCITRAL第三工作组主持制订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草案》虽然也适用于B2B,但强调只适用于“小额争议”。这也导致了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小额交易”)。鉴于此,在2010 年6 月的委员会第43 届会议上,UNCITRAL设立了第三工作组,力图为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构建一个全球网上解决框架。

就该工作组目前的会议进程来看,这一全球网上解决框架所包含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以下方面:①遵守适当程序要求的快轨程序规则;②网上解决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③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实质性原则;④跨国界执行机制。随着会议议程的深入,工作组逐渐就跨境电子商务全球网上争议解决框架下的核心和棘手问题展开了讨论,包括全球框架的具体架构、《纽约公约》的适用、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差异对网上仲裁的影响、全球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费用以及处理结果的有效执行等方面。

纵观第三工作组的历届会议进展情况,可以看出其要圆满完成最初授权任重而道远。看似进展顺利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草案》,却因为各国对B2C模式下的争议前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持不同态度而最终无法向前推进(由于不同国家的立法对消费者合同下的争议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有不同规定,从而影响到仲裁裁决结果的有效性,为此,各方曾提出双轨制的设想。其中一轨道适用于认可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经该程序规则做出的裁决结果是有约束力且终局性的,排除了法院及其他法律救济。二轨道程序规则下的裁决结果是无约束力的,并不排除争议双方诉诸其他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因此二轨道既可以适用于排斥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也可适用于认可其效力的国家。在双轨制下,将会建立一个不承认消费者合同下争议前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家名单。)甚至危及第三工作组的授权终止时间。UNCITRAL在其第48 届会议上将第三工作组的任务限定在拟订一部无约束力的描述性文件,并在其中反映工作组早先已达成的共识,将网上解决程序最后阶段(即网上仲裁)的性质问题排除在外。第三工作组的授权时间也被限于一年或两届工作组会议。

4 构建B2C模式下区域性/ 全球性ODR机制的几点设想

道德自律和规则约束是保障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的两种相辅相成的手段。适合B2C模式的ODR机制必然是融合供应商道德自律和规则导向的裁断机制。如前文所述,ODR机制要在跨境B2C争议中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各国政府的介入。具体而言,争议解决网络及其基础设施的搭建需要各国政府的合作,以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谈判为契机,加入ODR框架性条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ODR平台,或重视UNCITRAL现有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其目标,应是切实可行的路径。

第一,统一集中的ODR框架应是努力的方向。这个框架的主要参与方包括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和管理机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各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消费者。各国政府对这个框架的介入主要体现在,基础协议或框架性安排的订立,任命各自的国内机构负责管理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在必要情形下采取便利措施以承认和执行ODR仲裁裁决,鼓励和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平台及企业加入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利用各国现有ODR服务提供者比较切实可行,因此,各国签订的基础协议应对各ODR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提出统一而严格的要求。这方面值得借鉴的是2003 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B2C和C2C交易中的ODR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 fo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in B2C and C2C Transactions)。此外,还应设计统一的程序规则。

第二,鉴于各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差异,要在短期内起草适用于消费者合同的统一实体法并使之生效,且为主要贸易国家所接受极为艰难,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过程就可以看出各国在统一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所能达成共识的最大限度。因此,利用ODR机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争议时最有可能适用的规则是两种类型:一是类似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软法”。另一种则是类似于国际投资仲裁机构ICSID机制下的一般法律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在小额消费争议的网上仲裁程序中,法律适用问题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的那般复杂,在无法适用意思自治的冲突法规则的情形下,仲裁员甚至不需要适用国内法,而只需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来裁断。这符合欧盟和美洲国家组织框架下与B2C争议有关的ODR机制的实际运作)。

最后,B2C争议所具有的小额量多的特点决定了能与其适应的ODR机制应是简便而成本低的。这不仅需要减少法律专业服务的提供数量而且需要简便有效的执行机制。因此,利用现有的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来执行ODR裁决,这虽然不失为可行路径之一,但并非最佳方式。如综合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要建成一个便捷高效且有有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最佳方案应当是融合网上谈判、调解、仲裁以及对供应商的监督机制。所谓“对供应商的监督机制”包括:私人执行机制、承诺执行网上裁决结果的商家认证以及商家执行情况的统计信息公布制度等。以自行遵约为目的的各种机制可能仍然是确保执行网上裁决结果的最有效手段。常见的私人执行机制包括评分和信誉标记制度、信用卡退款以及托管账户(比如:淘宝的支付宝账户)等方式(电子商务中的信誉标记通常是指网站上显示的一种形象、标识或印章, 用于显示网上商家的可信度。信誉标记证明网上商家是一个专业组织或网络的成员,且设有赔偿机制。信用卡退款制度,即在消费者提出投诉的情况下,信用卡公司可将购货款退还使用信用卡完成交易的消费者。当然,在相关立法没有规定信用卡公司对持卡人有退款义务的国家,或在使用信用卡以外方式付款,例如:电子转账、借记卡、支票等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是行不通的。不仅如此,根据研究,世界范围内信用卡的使用在下降,而移动支付的使用则迅速增加)。

参考文献

[1]SJ Cole,CI Underhill.Fifteen Years of ODR Experience:The BBB Online Reliability Trust Mark Program[J].UCC Lj,2010(1).

[2]邹国勇,李俊夫.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发展——2013年《欧盟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条例》述评[J].国际法研究,2015(3).

[3]Colin Rogers,Louis VD Duca.Designing a Global Consumer 0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System for Cross-Border Small Value-High Volume Claims[J].Uniform Commercial Code Law Journal,2010(3).

[4]LFD Duca.Online Small Claim Dispute Resolution DevelopmentsProgress on a Soft Law for Cross-Border Consumer Sales(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mercial and Consumer Law:Banking and Finance)[J].Penn Stat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11(3).

体验式B2C网络运营模式方案 第5篇

大纲内容:

一、商业模式:线下格子铺模式+团购模式+商业促销模式+网站线上全方面展示交流

二、平台:新交付小区住宅房+商品+促销活动+网站=商业整合营销推广机构

三、:新交付小区住宅房作用:

新交付小区前期展示装修所需产品(厨电、卫浴、门、地板、瓷砖、吊顶、大家电)后期商品服装首饰鞋、数码、化妆品、水果及各类等其他服务类商品(如家政)

四、网络作用:全方面体现体验式整合营销平台功能,比如商家商品信息、聚集小区业主交流平台、商家促销信息告知,;客户使用情况照片展示等等

五、商品来源:所有商品与当地经销商合作,样品有经销商提供

六、投入成本:房租金+简装修+人员工资+网站运营费

七、、收益方式:销售提成+入选商家会员费(活动推广费)+后期网站品牌推广费+后续N

多盈利点

八、模式思路:

总体思想:把每月临时性的商业促销活动给固定下来,让每个商家有一个共同的负责机构

来运营;而且能让客户有体验式感受;

商家角度:

1、大多同行业商品发展趋势同质化,经营成功与否关键在营销手段

2、所有商家谁掌握最多有效潜在客户信息,谁的成功概率就高,3、谁的商业运作推广费用成本低,效果佳,他的成功概率就高,4、谁的商品售前售后服务到位谁的成功概率就高

客户角度:

5、把知名品牌不同类别商品整合促销,本身就吸引业主,6、打包整合后促销活动让利更大,7、业主采购行为更便捷,服务更到位(后期服务和小区物业长期挂钩)

九、模式价值:

商家角度:

1、收集有效客户信息、2、减少商家推广费用、3、解决售后服务、4、提升培养用户品牌忠诚度;实现多次购买力

5、提升销量提升品牌可见度

用户角度:优惠、便捷、放心、机构角度:

1、成为城市商业信息传收播报交易平台;

2、独享小区稀有资源

3、模式初步落实运营后,便有无限新业务成立;

开发商物业角度:

1、可为开发商业主客户提供实实在在能感受到的贴心服务,从而增加楼

盘销售营销亮点;

2、楼盘物业增加服务内容,增加物管人员收入;

社会影方面:

1、可解决在家闲人就业,2、可提升老年人关爱力度

3、协助或承担社区众多工作;

4、促进和谐文明低碳发展

百度的B2C野心 第6篇

在刚刚宣布斥资千万美元组建独立网络视频公司后不久,百度又加紧了对于电子商务的布局。1月底,百度宣布与日本乐天组建合资B2C商城,意欲打造面向中国用户的“超大型综合类B2c网上购物商城”。

据悉,百度和乐天计划未来3年内投资5000万美元,在合资公司股权结构中,乐天占比51%,百度占比49%。合资公司将引入乐天日本平台的现有商户到中国开展业务。双方将共同委派资深人士组成管理团队,由乐天委派CEO。

百度的优势在于拥有中国最强大的互联网人口,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经验与相关基础设施方面,需要有经验的合作伙伴乐天来弥补。这样的合作看似恰到好处——合作模式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又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乐天和百度的合作,可能会借鉴乐天在电子商务运营的成功经验,而百度的流量,及营销推广能力将发挥作用。”易观国际分析师陈寿认为。但他同时表示,中国市场与日本市场差别较大,乐天很难在销售、物流等方面给百度提供帮助,这有待观察百度后续的运作能力如何。

实际上,“搜索+电子商务”的模式,普遍被认为是搜索引擎未来主要的增长方向之一。此前,网易和Google都先后推出了购物搜索频道。但这一模式的问题在于,尽管搜索引擎如百度有着强大的品牌效应,但是怎样将搜索转化为实际购买,这一过程需要花不少力气。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的搜索技术还并不能达到帮助用户实现决策购买的阶段。电子商务搜索与信息搜索有着明显的不同,用户想要的不是简单的比价信息罗列,而是希望搜索引擎帮助分析、决定购买,而这需要在更多的用户分析以及搜索技术上打破规则。

此前的2008年,百度推出网上C2C交易平台“有啊”。但其上线一年多的时间内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相关数据显示,在C2C市场,淘宝依然占据接近90%的份额,不减反增。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正是出于当初的无功而返,百度才选择了另外一条以合资的形式进军B2C市场的道路。

但也许结果并不如想象中乐观。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曹飞认为,虽然B2C将是中国网上零售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推动力,但是百度乐天合资公司在进入的时间点上难免留有遗憾,毕竟“淘宝已拥有一年半的中国B2C平台市场运营经验”。

在百度“有啊”运营不佳、淘宝拥有丰富的国内B2C平台市场运营经验的前提下,百度进人B2C时已处于被动追赶的地位,而且未来还需要面临电子商务信息流、现金流、物流等环节的应对,这同样需要时间。百度能否依靠此举扭转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被动局面,还有待观望,这取决于百度与乐天双方的运营能力。

不仅如此,凭借着搜索引擎庞大的流量优势,除电子商务之外,百度还在视频、游戏等多领域多面出击。百度希望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领域都布局自己的棋子。但能否将自身的品牌影响力和流量优势真正转化为电子商务等其他领域的商业价值仍值得商榷。

颠覆传统的B2C之战 第7篇

继雅戈尔投资“VANCL”后,2007年7月,浙江报喜鸟集团也宣布斥资成立了BONO电子商务公司,推出全新的直销男装品牌“BONO”。

传统营销模式转型

衬衫直销企业PPG在短短的两年内一举成名并获得近50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如今,它也成为众多竞争对手的效仿对象。最新的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已经有近30个网络直销公司面世或正在创办,“BONO”、“BBS”、“51衬衫”、当当网等不约而同地加快了跟进的脚步。

面对如火如荼的网络营销市场,高峰认为:“随着图书、音像、3C产品、建材、服装甚至钻石都已经搬到网上来卖,更多的细分垂直行业掀起新的网络销售浪潮。这些垂直行业直销网站之间的竞争刚进入战国纷争时代,市场格局的形成还需假以时日。”

以“实体”对抗“资本”

自称为衬衫行业“戴尔”的PPG是一种真正意义的“轻公司”,作为风险资本驱动型企业的代表,它所拥有的是自己的品牌和对产业链条的协调能力。“我们既不是服装企业,也不是互联网公司,而是一家数据中心,甚至你可以认为是一家服务器公司。”PPG的CEO、创始人李亮这样对外界描述。

与PPG宣称的“轻公司”——从不开设任何线下的门店、将生产和物流统统都外包出去的做法相比,BONO公司副总高峰特意强调“BONO与PPG的模式不尽相同”。在市场营销前端,BONO也同样采用了网购、目录销售、呼叫中心等直销手段,但在市场营销后端,与PPG不同的是,BONO还拥有自己的“实体”——在上海松江和浙江温州,公司拥有占地300多亩的两大现代化生产基地,20万平方米厂房中拥有10条世界一流生产流水线,还拥有由具有46年专业经验的意大利著名工艺师乔瓦尼·内利亚领衔的设计研发团队。

而近日BONO更是宣布推出高档个性化衬衫定制服务,首批采用BONO全球独家买断的意大利Monti Antonio年限产3000米的纱织面料的99件限量版衬衫,即日起将面向全国接受预定。此举被称为开创了国内男装网络直销业高级定制的先河。

种种迹象都表明,BONO正在寻找一条有别于PPG的、将服装订制企业优势背景迅速嫁接到电子商务模式上的更好的道路。

从“价格战”到“差异化”

因为没有任何技术壁垒,PPG希望造成营销壁垒,短期内迅速打造品牌、扩大规模,最终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利益最大化。模仿者众多导致的结果就是最终大家的竞争就集中在压缩成本和降低价格上。

但价格永远是双刃剑。当当和卓越多年来就一直为难以摆脱的价格战煞费苦心。在高峰看来,网购直销带给消费者的价格兴奋已经疲惫,而男装电子商务模式带来的价格优势在竞争中不再存在。

医药电商B2C模式分析 第8篇

中国医药B2C市场发展迅猛, 2010年整个医药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大约在2亿元;2011年规模翻了一倍, 到了4亿元;2012年则增长到16.65亿元;2013年中国医药B2C继续呈现爆发式增长, 全年交易规模达到42.6亿元, 与2012年16亿元的交易规模相比, 增长了166%。其中, 平台式B2C交易规模达到25.8亿元, 占比为50.56%;自主式医药B2C网站 (医药B2C官网) 的交易规模全年为16.8亿元, 占比达到39.44%。医药B2C市场规模潜力巨大, 每年基本都维持在200%以上的规模增长。目前, 全国取得互联网交易许可证的企业有280家, 其中A证13家, B证70家, C证197家。与整个医药市场相比, 医药B2C市场的规模相对较低, 2010年占比仅为0.11%, 2011年占比为0.23%, 2012年占比为0.45%, 2013年占比为1.63%。网上药店占医药市场份额较低, 发展空间巨大。

1 医药电商B2C模式

1.1 独立运作

自营B2C网络药店是主销形式, 一般展开网上业务的药店都是依托在线下实体零售连锁药店的前提下, 大部分的操作模式被募集的独立网络供应商的团队独立运营的网上药店, 发展瓶颈之一是网站系统不够成熟, 客户体验不够友好, 品牌知名度低, 流量小 (见表1) 。

1.2 O2O模式

鉴于在政策的监督下进行网上销售药物, 其药品的零售在药房网的整合下, 通过贯通线上与线下的ERP、仓库储存物流等程序, 落实了网络销售和线下药店配送药品的可能性。与此同时, 扩大药房网的药店加盟, 实现统一的网络下单, 根据用户订单地址范围就近分配订单的原则, 药房网门店+加盟医药门店配送的模式 (见表2) 。

1.3 第三方医药网购商城

第三方医药商城入驻的药店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和通过GSP认证, 入驻的网上药店必须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两证。平台只提供订单管理等信息服务, 所有药品的物流配送、发票、在线咨询均由相应医药企业负责。此模式的核心是商城的品牌知名度高, 依靠大流量为入驻商家带来客源和订单 (见表3) 。

2 医药B2C存在的问题

(1) B2C医药电子商务准入门槛高, 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 相关法律不健全。开展医药电子商务B2C业务的企业, 只有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才能开展网络售药, 相关企业必须是医药连锁企业, 需具备相应的物流系统、GSP质量系统、相关人员资质等。

(2) 仓储和运输药品必须有严格的标准, 物流信息化系统不完善, 代价高。医药产品性质比较特殊, 在物流运输上要求较高, 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药品的储存管理必须按照国家GSP的管理标准。而医药商业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才有资质进行开展运输。

(3) 医保报销系统无法与线上医药品销售结合, 限制了消费增长的数量, 药品的线上销售发展还受到了医疗医保的政策影响。在医保定点药店和社区药店, 消费者可以刷医保卡购买医药品, 而线上售药能否享受同等政策, 以及哪些网店能够获取此种资质, 这都需要政策予以确认或支持。

(4) 无专业医师指导下的乱用、滥用药物风险。我国传统的医疗购药过程是患者经过医院诊断后持相关处方到医院或者药店进行购药, 药物的使用有医生的判断与说明。

(5) 处方药限售, 制约电商发展。由于我国医药市场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对医药市场的有效监管, 我国大多数B2C网站主要是以保健食品、卫生用品、医疗器械为主, 所销售的药品分量较小, 均为非处方药。B2C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是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处方药等则被医院控制着, B2C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而处方药所能贡献的利润达70%, 非处方药利润贡献率仅为30%。相比较, 美国医药B2C市场中, 所销售的75%来源于处方药, 25%来源于非处方药。

(6) 医药B2C电商运营模式有待创新。当前B2C平台都只是复制天猫模式, 靠低于传统药店的价格和丰富的品类吸引消费者, 所以医药领域企业的B2C业务还没有真正成熟。

3 结语

由于公众对健康服务和健康产品存在旺盛的需求, 特别是该平台专业的、可靠的健康服务和购买的便利性、安全性对公众有着极强地吸引力。但当前公众消费者已经习惯了现有的传统渠道, 对新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接受期。因此, 一个医药电商B2C平台要得到发展, 除了需要在解决上述问题外, 还要面临如何获得公众消费者的心这一关。

参考文献

[1]伍宁杰.针对个人消费者的B2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 2013 (08) .

[2]王欢.我国B2C医药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15 (16) .

[3]齐世杰.药品网销在传统B2C电商运行模式下的问题与对策[J].价值工程, 2014 (25) .

微商B2C营销模式现状浅析 第9篇

微商 (英文名:wechat Business) 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 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的、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 不存在区域限制, 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作为网络营销的一种, 兼具了网络营销和社会化媒体营销的特点, 是基于微信生态集移动与社交为一体的新型电商模式, 可以分为两个环节, 即B2C (商对客) 环节和C2C (客对客) 环节。它是移动电子商务的一种新的衍生模式, 对于用户来说, 他是一种基于社会化关系, 在用户制定购买决策、分享购物体验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服务, 其依托于社交关系和熟人经济实现发展经营。

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营销手段, 利用移动互联网为载体迅速发展, 正在逐渐地被政府和社会所认可, 2014年12月1日中国微商专业委员会在广州成立, 2015年1月17日中国微商大会在北京召开, 至此微商一词正式被国家认可, 微商营销的运营模式也逐步地被完善。

公众号作为微信的一部分, 是微商B2C销售模式的主体之一, 是以商家作为销售主体, 在微信上进行产品信息的发布和销售的一种方式。它的销售主体是商家甚至于厂家,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占有价格优势, 而且增加了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度, 例如京东商城也在微信公众号上注册, 并进行产品销售活动。

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 中文可翻译为“商对客”, 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 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等消费行为。我们在本文中所研究的B2C则泛指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物品销售的行为。

基于微信平台的微商营销, 可分为依托公众号的B2C微商, 以及依托朋友圈开店的C2C微商两种营销模式。本文重点探究基于公众号的微商B2C营销模式。根据腾讯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数据统计, 微信每月的活跃用户达到了5.49亿人, 覆盖了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同时, 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总数已经超过800万个。公众号作为微信的一部分, 是以商家作为销售主体, 在微信上进行产品信息的发布和销售的一种营销方式。它的销售主体是商家甚至于厂家, 一方面, 可以减少很大程度上的场地费用以及人工费用, 因此其具备了明显的利润空间和价格优势;另一方面, 消费者相对于个人卖家来说, 对商家以及厂家, 显现出了高度的信赖。

2011年1月21日, 腾讯公司推出了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既是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微信 (英文名:wechat) 。与之前的QQ或微博相比较, 微信的功能更加多样化, 它不仅支持以往的语音、文字、图片、视频等功能之外, 还涵盖了例如朋友圈、公众账号等插件内容。

微信在信息传播能力上主要取决于其传播方式, 不同的传播方式塑造了不同的信息传播能力。在点对点的传播方式中, 微信传播的信息具有可靠性、真实性特点, 容易被他人认可和接受, 因此微信的信息传播能力强。但是, 在点对面的信息传播方式中, 微信圈子小, 信息难以被广泛传播, 信息的传播能力较弱。

一、微商B2C营销模式显现出的问题

(一) 微信公众号的申请环节监管不严。

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申请过程是相对简单的, 仅仅需要九个步骤就可以轻松申请到个人订阅号。同时每个身份证号以及手机号都可以申请五个公众号, 将公众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即可以利用公众号对商品进行销售行为了。鉴于这类申请方式的便捷性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 使得目前公众号出现了泛滥、层次参差不齐的问题, 其可信赖度高的优势也随之逐步降低。

(二) 保障机构缺失。

在微商B2C活动中, 买卖双方是通过公众号直接沟通的方式进行交易。若出现买卖双方就商品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或是产生商品纠纷时, 却没有一个合适的渠道进行适当调节, 尤其是对于消费者而言, 付出了货款, 没有收到货品或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却没有一个保障机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因此保障机构的缺失, 无疑将使得微商B2C的活动场所出现“安全隐患”, 使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 不能不时刻提高警惕, 只能依靠自己去发现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陷阱, 从而尽量避免经济损失。

(三) 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微商B2C属于新型营销的一种, 仍属摸索阶段, 从国家的层面, 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是针对于微商营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2014年3月15日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并未涉及微信交易, 这就对买卖双方交易形成了监管空白区域。若被不法的商家钻了法律法规欠缺的空子, 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消费者维权无门的境况便会凸显出来。

二、基于微商B2C营销模式的发展建议

(一) 提高公众号的进入门槛, 切实起到平台监管作用。

由于目前公众号的申请简单便捷, 很容易造成鱼龙混杂的乱现象, 将鉴别真伪的工作一味强加到消费者身上, 长久以往必定会使得消费群体出现递减的现象。因此, 应合理地利用平台优势, 加强对公众号的审批监管, 净化微商B2C平台的环境。建议采取的措施有:首先在审批一个新申请公众号时, 需要申请方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或扫描电子版均可) , 但必须设专人集中对申请公众号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去工商部门网站一一进行核实, 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度, 这样既可以便于监管微商的B2C平台, 又可以增加消费者对B2C平台的信赖度。同时对于销售食品的公众号, 要加强对卫生的监管, 除了要求具备食品销售的卫生许可证之外, 作为后方平台, 可以不定时地要求销售方即时打开视频聊天的方式, 抽查销售现场的卫生状况, 对于几次抽查均良好的销售方, 可以采取降低保证金收缴的方式予以奖励, 对于抽查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销售方, 应采取暂时关闭公众号, 冻结保证金的方式勒令其进行整改, 若整改合格, 则可继续进行买卖, 但保证金额度要有所提高;若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则永久关闭公众号, 并发布问题企业黑名单, 并予以公示。

(二) 腾讯公司担当后台保障功能。

由于B2C模式是基于腾讯公司的微信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的, 鉴于消费者及销售方对腾讯公司的信赖, 以及作为一个平台理应承担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的责任, 腾讯公司可效仿淘宝模式, 设立一个类似于支付宝的交易平台, 作为买卖双方中间环节, 即买方付款后, 款项并不能直接进入卖方帐户, 而是在中间平台上等待买方进行确认, 卖方才能收到货款。对销售方征收一定保证金, 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可直接向微信支付平台进行一个“发起退款”的行为, 出于对买方的保护和对于微商平台的宣传和推广, 对于交易到一定数量同时诚信度良好的买方用户, 微信支付平台可向买方先行垫付退款, 再利用平台优势, 向卖方进行款项的征讨。

(三) 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当今的法律社会, 随着国民的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法律的普及逐渐增强,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步得到了提升, 同时, 消费者也意识到了对于微信营销的交易形式, 我国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为更好的解决这种纠纷以及降低微商B2C的风险, 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以保障良好的微商交易环境, 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失。

摘要:依托微信作为平台的B2C营销模式逐步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小到个人卖家, 大到知名商家, 例如苏宁、京东, 都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营销活动。本文对微商B2C模式当前所显现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与此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微信,B2C营销,网络营销

参考文献

[1]陈健.微商创业现“商机”[N].上海金融报, 2016-1-5

[2]朱娟, 胡玉霞.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的构建[J].大庆社会科学, 2015 (10) :36-40

电子商务之B2C模式探讨 第10篇

(一) 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 它不仅指基于Internet上的交易, 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 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二) 电子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模式共七种:B2B、B2C、C2C、B2M、M2C、B2A (即B2G) 、C2A (即C2G) 其中广泛应用的有:一是B2B (Business to Business.) ——商家 (泛指企业) 对商家的电子商务, 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 其中名录模式、兼营模式、政企采购、供应链模式、中介服务模式、拍卖模式等6个模式为B2B主要模式。二是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 ——商家 (泛指企业) 对个人的电子商务, 即企业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按照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 B2C商业模式的分类可以分为:电子经纪、电子直销、电子零售、远程教育、网上预定、网上发行和网上金融等7个类型。

二、电子商务优劣势分析

(一) 电子商务优势分析。

一是速度快。消费者及商品信息收集与发布速度快;二是价格低。物美价廉颇具竞争力;三是成本低。无租金, 小额人工成本与经营成本;三是范围广。经营范围、商品种类、销售数量均不受店铺大小限制。

(二) 电子商务劣势分析。

一是购物群体范围窄。B2B模式下极少存在冲动性购买群体, 而B2C则更多的是冲动 购买或者偶尔购买;二是服务局限性。商家对客户的服务互动受局限, 客户缺乏购物体验;三是基础设施依靠。基础设施较单一, 主要依靠互联网;四是对上游供应链要求极高;五是信任制约。主要依靠客户信用卡或企业更复杂的银行信用管理系统, 受到支付信任、隐私安全性及诚信体系的制约。

三、B2C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因

现今电子商务蓬勃发展, 网购业务蒸蒸日上, 其中B2C模式占有大半江山, 究此营销模式发展壮大原因, 不外以下几种:

一是B2C模式灵活, 顾客群体庞大。用户消费习惯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网民即顾客, 且顾客越来越多的呆在网上, 网络渗透率大幅提高, 且极易发生多次购买, 潜在网购用户群体庞大。二是B2C模式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专业性。随着这类模式的发展, “大而全”的服务理念逐渐被行业细分的概念所替代, 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与青睐。行业网站的迅速兴起, 促进了B2C的发展。三是更多传统行业渠道商进军网购。充实了B2C模式并推动其迅速发展, 传统渠道商携传统行业信誉度建立起的口碑和认知度大举进军B2C领域, 从而促进了B2C网购的发展。四是提供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成为B2C领域的一大热门服务内容, 使其突破有形商品传统物流配送上带来的时间延迟这一局限性。通过网上金融等多种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支付与传递环节上便利性。更促进了一系列数字化产品服务行业蓬勃发展。五是各类B2C企业都在致力于打造符合自身发展的物流配送体系, 以使满足自身的商品配送事宜, 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促进了B2C网络购物的发展, 使其与传统渠道商完善的配送与售后服务这一优势的差距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六是各类网络支付平台的建设与技术的进步, 大大推动了B2C的发展。提高消费者电子支付的便利性。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增强, 增加了顾客网上消费的信心与勇气, 并吸引了更多的顾客群。七是电子商务模式的低成本交易对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更晚生存, 这一特性极大促进了这一模式的繁荣发展。经过金融风暴的洗礼, 更多企业看中了这一网络购物的优势, 大批中小企业对B2C、B2B模式跃跃欲试。

由此可见, 电子商务模式的茁壮成长大力冲击着传统的渠道商经营模式, 而电子商务模式中C2C网络购物模式逐渐向B2C网络购物模式融合, 且B2C网络购物更加具有极强的人气;专业化更强的行业B2C网站, 能够带给消费者更加专业化的产品和服务;线下传统制造商、传统渠道商和传统连锁超市的介入B2C网络平台建设与运营, 能给B2C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商机;伴随着数字化产品服务的进一步得到消费者青睐, 其所占的比重不断加大, 交易额成倍增长;另外, B2C企业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电子支付手段的进一步完善, 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购物的瓶颈问题, 给网络购物创造了可以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最后, 来自于外界经济环境的刺激也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B2C网络购物市场, 成为B2C网络购物迅速发展的因素之一。

B2C物流年度报告 第11篇

一个笨蛋

中国邮政是天字第一号让人爱恨难言、不知悔改的笨蛋。

要天时有天时,要地利有地利,要人和有人和,中国邮政非但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不断壮大,反倒养肥了“四通一达”(申通、圆通、汇通、中通、韵达这五家“桐庐帮”)这些民营物流。岁末年初,当“四通一达”都在爆仓时,作为中国快递业的大佬,自己却还在奔走劳碌、四处抓单。

每逢EMS高层会议,领导都会播放《亮剑》这类鼓舞人心的影片,然后做演讲,言语大都脱不了:“亮出你们的血性,你们身后是13亿人民”。不幸的却是,在这个行业中,光有“战斗意志”、“亮剑精神”是远远不够的:明显的例子是,电子商务是一个不断精细化的进程,中国邮政却粗犷地把全国划为五区收费。

再举一例,一份快递发到长春这样的大城市是“首重20元+续重17元”,到辽宁的一个小农村也是“20+17”,凭什么?真以为中国钱多人傻?中国邮政的优势是超强的渗透能力,“战略大后方”在于三级城市和乡镇,在这些地方收费贵点天经地义。但是,在一二级城市采取与乡镇相同的高价,无异于将“一线阵地”拱手让与他人。

做不到精细化,这位大佬只能背离中国电商越来越远。巨人不醒,体制笨蛋——这是2010年电商物流总结的第一痛。

二只傻瓜

马云和陈平的故事,为2010年的中国电商提供了一个抹不去的伤感案例。

马云一生精明,文韬武略,算无遗策,谁知却栽在了陈平身上。3000多万元投给星辰急便,打了水漂不算,还留下江湖笑柄。遥想马云投资给陈平时,天下人无不奔走相告,人山人海、旌旗翻飞,场面那是相当壮观。当初这家公司号称,为了满足电子商务行业无店铺营销对速递配送中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需求,自主研发了“速递网络资金监控系统”,突破了传统速递中的资金监控滞后难题,实现了货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同步,确保电子商务客户的货物和资金的安全。

众人皆以为这是一块历史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电商即将告别羊肠小道,从此踏上了高速公路。没想到短短一年时间,星辰急便变成了“星辰急变”: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不严,致使代收货款后很多货款不能及时返还客户,很多业务员携款潜逃。而且星晨急便公司售后服务很不到位,对客户问题不能及时处理……中国电商方才发现这是黄粱一梦。

不管怎么说,星辰急便没有做起来,是2010年电商物流总结的第二大痛。

三名疯子

刘强东、陈年、李国庆,三人背后是2010年三个最当红火热的电子商务企业——京东商城、凡客诚品和当当网,三者又各有特色:家电、服装以及图书。

如果说2009年是主流电商们自建物流崛起的一年,那么2010年就是供应链入门年。三个北京疯子都在“鼠标+车轮”中更上一层楼地疯狂烧钱:致力于上游资源,拼价格、拼上游、拼供应链。

笔者曾经把京东当马拉多纳看,一生都在疯癫中度过,在众人无法理解,也无需理解的狂潮中叛逆,一生都在战斗。这很过时,却也很可贵。京东目前正在筹建的“亚洲一号仓储中心”,项目预计规模超过北京鸟巢的8倍,建成后将成为亚洲最大的单体库房!

刘强东的解释是,出于低成本和效率两个方面的考虑,“成本考虑主要是物流和人力,我们目前的物流成本已占到销售额的1.2%,另外我们判断,未来2~5年内中国的人力成本将有大幅度的抬升;第二个理由是效率,京东现在内部要求是从客户提交订单到发货,不能超过60分钟。等新中心建成后,就可以提速到40分钟。”

所以,2010年的物流总结中,一定不能少了疯子——不能少了这种喷薄的进取精神!

四面埋伏

张艺谋在《十面埋伏》里有句经典台词“这次,你死了没有”。我认为这句话放在身高一米九零的卢九洲身上,会非常合适。所以,2010年的电商物流总结中的第三痛是——米粒商城之殇(详细报道见本期“走麦城”:《米粒商城郁闷至死》,编者按)。

这是个曾被评为中国“B2C类领军企业”,“2009年消费者喜爱的网站TOP100”的化妆品线上商城。死因不止一个,但根本原因是,中国海关总署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海关政策,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在人民币50元以上的,都应征进口税税额,而此前的起征点为500元。

归根结底,还是物流问题。笔者在此坦言:目前电商周围四面都有物流危机埋伏其中,望大家当心。东面,因为爆仓原因,“四通一达”持续第二轮的涨价在即;南面,一些打着能做全国或者区域代收货款旗号的快递公司,甚至个别老牌的代收货款快递公司,已经濒临倒闭,挪用电商货款严重;西面,2010年成都邮政局搞的电商仓储园是一件不靠谱的大饼,进去之后,以走EMS件多少来衡量地租,鼻子牵着,还将会被扭着;北面,六省持续寒冬,目前除了宅急送和EMS,其他快递都到不了,所以,你以为你走的其他快递,他们最终都是在卖你的件给这两家公司。

五种手段

同样自建配送物流,京东越做越好,有些网站却节节败退,为何?B2C是否一定要自建配送物流才能满足客户体验?整个2010年,笔者都在思考和实践这个问题。

自建配送物流一定是件大大烧钱的活。别提马云的3000多万元,其实想做起一个全国代收货款网络,3个多亿也不过是毛毛雨。显然,自建配送物流只是绝大部分B2C企业的“杨梅汤”——只能是望梅止渴,可想不可求。

如果非要把客户体验做好,是否只有自建物流华山一条路?答案是——否。笔者总结出2010年的电商物流进步的五种手段:第一,占领制高点:要想物流成本低又能提升客户体验,在“长春—北京—上海—广州”的中轴线上设立分仓或者分拨点,几乎就是B2C企业要做大的必经之路;第二,把物流从成本中心走向利润中心:目前几乎所有B2C的钱都烧在物流和推广上,甚至物流烧的钱比推广还多,但请记住,不是所有的钱都是用来烧的,红孩子投资的宏品物流是失败的;第三,“大件物流+区域物流”模式;第四,把第三方物流的不可控变成尽可能的可控;第五,加盟模式不止是传统连锁的专利。

六份大餐

2010年1月28日,中国快递协会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传达贯彻国家邮政局2010年工作会议精神,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谈到,2010年国家邮政局将出台严抓六件大事:门对门硬性管理,增值服务管理,信息保密管理,消费者申诉管理,停止办理民营快递的经营许可,快递价格普遍服务标准。

年初看时,这真像是六份大餐,让人心花怒放,电商物流前程似锦。年终之后蓦然回首,“伊人”却还在灯火阑珊处。

2011年1月11日,李部长出席国家邮政局2011年工作会议,又谈了五点:做大快递企业、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认真做好邮政普遍服务,企业自律并发挥好行业协会和申诉中心的作用,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廉洁高效的邮政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

近来听说,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2010年年底在人民大会堂庆功,马局长在台上突然高八度地来了一句——“中国快递从此站起来了”!然而,李部长的两次讲话的11个问题无不在实实在在表明:中国快递想要真正站起来,还任重而道远。

七宗大罪

最近网上风传,外资联邦快递这次真的要撤资挥泪离开中国物流了。笔者认为,这是“上岸”而不是“离开”。他们在这趟浑水里泡了8年,该上岸去喘口气了。中国的物流环境,充满着残酷的现实。

回首整个2010年的物流仓储行业的网络意见,79%的人都在投诉快递。所以七宗大罪,第一就要数邮政的不作为;二数做物流的专业人才并不专业,而且后继无人;三数京东“211”工程,惯了网民胃口,输了标准;四数马云的淘宝还有待完善,弄得广大淘宝商家百转千回,五味俱全;五数行业成本——电商业界产生了一个共识:目前中国B2C都是在帮第三方物流公司打工,挣的那点毛利,全倒在运费上;六数“专家说”,物流其实本没有专家,却硬生生冒出很多专家,引进无数先进物流设备的就叫专家?近来听某深圳传统企业的B2C,从外资公司聘进一个物流专家,年薪30万元,一天200多单,物流人数130多人,引进了自动化的输送带,后台用金蝶花了90多万大洋……这是什么专家?烧钱专家!七数气候原因,早早的天寒地冻,天灾连连,高速封路,本就脆弱的那根不可控的“客户体验”生命线——物流,搞得电商头痛欲裂。

八千里路云和月

有句话是这样的:“人的一生其实只有两天,一天用来出生,一天用于死亡。”想想中国电商物流界也是的,哪有八千里路的那样漫长?其实也就是两天,一天因抗争成本而生,一天因速度不及而死。整个2010年的电商物流,降成本,成本下不来;提速度,速度上不去——生死之间,命悬一线。

还有刚刚过去的一年电商界最耀眼的“千团大战”,有人将2010年称为“团购元年”,笔者却称为“团购赌年”。这是一个局,局里坐着收钱的大庄:美团、拉手、阿丫、珍惜、滴答、24券、酷团、爱团等等,局外是VC一直在洗牌。这边赢钱的是快递和用户,那厢输运费的却是电商自己,钱来钱往——输了荷包,赢了虚名;团购网抽你的佣金,用户在榨你的毛利——肥了快递,瘦了自己。

2010年,网民胃口越调越高,忠诚度却越来越低;独立网站风起云涌,盈利能力却更如浮云;淘宝商城“非诚勿扰”,网商却接连“跳水”;电商物流依然沉醉在开分仓,抹杀快递费的一毛五分钱,开通全国货到付款;不好过的,整合上游供应链;高费用的,用流量来掩盖利润下滑,并一味的去挤压下游的用户体验……何其纷乱!

因此,给电商物流2010年总结的结束语,是那首《乡愁》:

没订单的时候

物流是一枚小小的邮票

我在这头

落寞在那头

团购、聚划算之后

快递是一张窄窄的船票

我在这头

心跳在那头

后来啊

无数的投诉是一方矮矮的坟墓

我在外头

用户啊在里头

而现在

天气是一湾浅浅的海峡

速度减慢在这头

服务标准却看不到尽头……

编 辑 白 灵

B2C电商企业物流模式的选择 第12篇

一、电子商务物流概述

1. 电子商务物流的重要性。

在网络平台下, 实体产品介绍、价格谈判、支付等都可以即时进行, 唯独物流配送不行。基于大多数消费者都想快点与购得的“宝贝”见面, 对物流诸如几天能到、能否送货到家等问题特别关注。电商企业如能做好货物采购、仓储、流通加工、分拣、包装、配送、运输等流程, 以可靠和高效的物流运作为保证, 将大大简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输成本, 从而建立成本优势, 对业务的拓展有重要的意义。电子商务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与物流配送的融合度。在B2C背景下, 各大企业之间的竞争, 已经不再是炒概念、争低价、靠投资发展的阶段, 实际上决定胜负的关键在于线下物流支撑及供应链整合的能力。

2. 中国B2C电子商务物流现状。

目前, 中国B2C市场日渐兴旺, 很多特色网站非常活跃, 比如当当网、京东商城、全买网、红孩子、凡客诚品、梦芭莎等购物平台。如今越来越多的传统实体零售巨头更纷纷加入这个队伍。中国B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已经越来越趋近于中国实体零售市场的发展状况, 市场集中度较低, 特色交易平台将会在未来稳定长久的发展下去, 并且逐渐壮大。

但物流配送对B2C电商企业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企业面对的消费者是不在一个范围内的, 商品定购是随机的, 如何规划配送路线?配送日程如何调度?配送车辆如何安排?资源是否合理利用?服务是否有竞争力?这些问题都要综合考虑, 但后果很容易造成成本的加大或服务水平的降低;再者商品的在途中的破损、丢货、退货等质量“三包”问题, 以及由此带来的额外费用往往带来更大的难题, 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随着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 B2C电商企业物流将不断面临新的境况。能否以更低成本, 更高效率, 更快响应, 更少错发率, 更少退货率地实现物流的配送是B2C企业在新一轮挑战中是否能站稳脚跟的关键所在。

二、B2C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选择分析

1. B2C电子商务物流模式。

B2C电商企业面对的是分散客户, 客户需求具有明显的个性化和多样化特征, 且每个客户对时效性、配送地点、配送方式的要求也不一致, 这就导致配送地点高度分散、配送批量小、配送时间不稳定等问题出现, 因此, B2C电商企业的配送物流必须具有更高的柔性, 更快的速度, 更规范的作业, 以应对客户的不同需求。B2C电商企业可选用的物流模式, 主要有以下三种:自营模式、借力第三方物流模式和共建联盟模式。

(1) 建立自营模式。自营模式是指电商企业自己组建物流配送系统, 自行经营管理售后的整个物流运作过程。在这里笔者特指全能型自营模式, 也称做“一条龙”服务, 即电商企业自建仓库、配送中心, 配备企业的专职投递队伍, 售后物流配送一手包办, 所有资源归企业所有。

自建的物流系统由于是企业自行控制的, 其物流配送系统具有高效、优质的特征, 但是由于资金投入有限, 专业化程度不高, 自建物流配送系统往往容易导致服务区域狭窄, 成本过大的后果, 非一般企业适用。目前, 运用这一模式比较成功的例子多为一些医药企业、家电企业、制造企业以及连锁超市等。这些企业依靠成熟的经营经验和庞大的营销渠道以及良好的物流网络与物流技术, 在涉足电子商务时通过不断整合资源, 形成适合自己的物流配送体系。这其中的佼仪者还利用本身的物流体系承担其他企业或商家的配送业务, 大大减少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实现网络配送规模效应, 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配送。

(2) 借力第三方物流模式。与自营模式对应的是借力第三方物流模式, 它又称外包物流或合同物流。这是更专业化的物流模式, 由于第三方物流公司服务的客户不止一个, 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配置, 做到成本更低, 服务更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借力第三方物流将会成为一个提高物流速度、节省物流费用和提高物流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同时也标志着物流水平的发展, 这也是我们国家要大力提倡的, 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电商企业借力于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是一种代理行为, B2C电商企业携手第三方物流实现物流配送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 虚拟联盟模式。B2C电商企业先根据客户群在不同区域选择合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物流代理公司, 再通过网络系统将位于各地的仓库、配送中心连接起来, 成为“虚拟联盟”, 通过各物流代理企业商流、物流信息之间的共享进行统一的调度和管理, 使得物流服务半径和货物集散空间扩大, 从而实现对消费者的配送, 保证更快捷, 更优质的服务。

第二种, 电商企业自营+第三方物流共建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B2C电商企业先通过选址在适宜的地方自建仓库或配送中心, 接收订单、货物分拣、打包配装等流程由自建配送中心完成, 而投派工作通过信息化平台和网络系统交由专业物流公司实现;或自身也组建有完整的物流系统, 但“一条龙”服务只是服务于特定区域, 其他区域仍然交由专业物流公司提供服务, 共同实现对消费者的物流配送。

第三种, 全部外包模式。即企业将非核心优势的物流业务全部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来承担, 而B2C企业则集中力量发展其核心商流业务, 并通过信息系统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 以达到对物流配送的管理与控制。完善的第三方物流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增强灵活性。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的能力越强, 业务增长就越快, 核心竞争力就越强。物流全部外包模式将成为大量B2C企业逐步实现的方向。

(3) 共建联盟模式。共建联盟模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商企业为实现各自的配送目标而采取的长期联合与合作模式。其目的是实现联盟参与各方的“共赢”, 具有相互依赖、资源共享、强调合作、服务为先、专业化的特点。联盟参与各方间相互信任、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在物流配送方面通过契约形成优势互补、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 追求成本更低, 投入更少的社会化联合组织。

三、B2C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选择建议

1. 选择依据。

物流与商流相辅相成, 到底采用何种模式必须基于企业的自身实力、经营状况、未来目标、业务大小、客户分布与需求以及资金预算、要求达到的服务水平等诸多条件。

上述几种模式各有优势与劣势。自建物流配送系统可控性强, 弹性大, 能最大限度满足多种客户需求, 但是在销量达不到一定规模时难以产生效益;第三方物流代表的是现代物流的操作方式, 但由于目前我国物流业整体水平较低, 覆盖区域与服务效率未必能满足B2C企业的要求;物流联盟是物流社会化的高级形式, 是产业流程的供应链, 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 物流联盟可以说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但是要找到理想的合作伙伴并且长期合作下去也不是一件易事。

2. 灵活采用物流自理和代理模式。

灵活采用物流自理和代理模式是B2C电商企业更有效发挥自身竞争力的法宝。纵观国内和国际, 大型B2C电商企业都倾向于选择混合的模式, 即部分自营部分外包的形式, 例如京东商城、亚马逊等。

从长远发展来看, 电商企业应注重在经济可行基础上与专业物流公司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加强库存控制、在途信息跟踪、销售信息及服务、信息系统之间的整合, 从更高层次上实现商流、物流信息的共享, 必要时考虑多种模式的灵活运用。

比如凡客诚品, 在其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 凡客诚品由过去将物流直接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转变为物流联盟与自建物流相结合。在与其他B2C企业如卓越网进行物流联盟的同时, 加强对自建物流“如风达”的建设, 在响应性和效率之间达到平衡点。目前, 凡客自建物流“如风达”所提供的配送业务量约只占凡客诚品总订单量的25%, 主要承担凡客诚品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以及苏州这五个核心城市的物流配送, 一天两次送货, 而其他订单则依靠与其他B2C的物流联盟。

不管采用何种模式, 都是电子商务时代对B2C企业带来的挑战和发展的机遇。电商企业与物流企业都应以此为契机, 为电子商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优质科学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王旭磊, 孙春薇.B2C电子商务货物配送问题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J].2007年7月第10卷.85-86[1]王旭磊, 孙春薇.B2C电子商务货物配送问题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J].2007年7月第10卷.85-86

[2]王文娟.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的现状及对策分析.物流科技[J].2012年第5期.59-60[2]王文娟.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的现状及对策分析.物流科技[J].2012年第5期.59-60

[3]郭侯卫.电商的物流配送运营策略.信息与电脑[J].2012.89-90[3]郭侯卫.电商的物流配送运营策略.信息与电脑[J].2012.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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