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精选9篇)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第1篇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数据处理中心项目部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甲方: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数据处理中心项目部
乙方: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各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一步加强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工作,明确双方责任,签订本协议。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上海市和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组织体系,专人负责,乙方应书面提供,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甲方必须按月向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浦东劳动交易分中心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4.甲方负责每月向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浦东劳动交易分中心提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人员名册和注销名册。
5.甲方有责任督促、检查乙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理情况。
6.乙方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应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并在每月20日之前将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报甲方。
7.乙方终止使用外来人员之日起,应办理综合保险注销手续,并在每月15日之前将从业人员名册和相关资料报甲方,(资料清单见附件)。
8.乙方在外来从业人员进场及使用过程中不报、漏报、迟报和相关资料不齐全,使得甲方无法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数据处理中心项目部 由乙方负责。如由此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罚,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追加处罚的权利。
9.乙方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离开项目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而使甲方继续交纳综合保险费,一旦查实,甲方将按所交纳综合保险费的2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10.本协议经双方单位签约即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后失效。
甲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第2篇
医疗费用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操作细则》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用
结算操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2004年修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办[2009]27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经办管理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审核、结算经办业务由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具体办理。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及结算规定
㈠ 住院医疗待遇范围
1、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医疗费用,纳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
2、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用人单位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确定。
㈡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规定
1、外来从业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应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后的三个月内,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多次住院医疗费用的,应按照发生医疗费时间顺序申请结算。
2、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其最近一次连续缴费的起始月至出院日期所在月累计月份对应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综合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金额累计。
3、外来从业人员在住院期间中断或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用的,按照其可享受综合保险待遇期,将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进行审核结算。
4、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时,应核验其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如外来从业人员因参加原籍新农合等原因需取回收据原件的,区县医保中心在原件上加盖“综合保险基金已支付”章后,将收据原件交外来从业人员签收,并将收据复印件存档。
5、区县医保中心自受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起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结算;对于高额医疗费用需市医保中心集中审核的,可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结算。
㈢ 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1、委托用人单位办理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 单位填报并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申请表》(样张见附表1);
⑵ 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⑶ 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有外来从业人员签名);
⑷ 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⑸ 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
⑹ 住院医疗费清单;
⑺ 其他相关病史资料。
单位代办人首次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的银行开户行(限本市银行)及其帐号,加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代办人应相对固定。更换代办人的,需重新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区县医保中心应按照《关于加强参保单位代办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2、本人或家属办理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 外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样张见附表2);
⑵ 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家属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⑷ 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
⑸ 住院医疗费清单;
⑹ 其他相关病史资料。
3、申请结算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三、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㈠ 区县医保中心根据外来从业人员或代办人提供的资料及系统提供的个人待遇、起付线累计及最高支付限额等信息进行审核、结算后,将应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通过规定的方式支付给外来从业人员或用人单位。
㈡ 区县医保中心支付给外来从业人员或用人单位的资金在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备用金中列支。
㈢ 区县医保中心在每月7日前汇总上月支付的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根据有关资料填写《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见附表3),报送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
㈣ 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的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医保中心。
四、其他
㈠ 本操作细则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㈡ 本操作细则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附表:
1、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申请表(略)
2、单位证明(略)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第3篇
随着中国改革开发的发展和深入, 当前在国内不同城市中存在着大量的外来工作人员和流动务工人员, 尤其是在国内的一、二线城市, 其外来人口比重可达50%甚至以上。目前来看, 针对外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相关事项日益增多, 包括户籍管理、房屋租赁、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养老医疗等, 其重要性也日渐突出。实际上, 做好外来人员的服务管理, 是各地政府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国内信息化水平较高的一线城市, 和陆续建立了流动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对房屋出租和备案、居住证暂住证业务进行经常性管理。受当时的政策及总体规划的影响, 以及技术能力的限制, 以前的流动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一般采用市级和区级分布式建立数据库, 各区分别部署流动人员信息系统。通过多年的业务和技术调整, 系统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逐步建成了“一个市级中心数据库、多个区级数据库、一种管理应用软件”的信息化体系格局。尽管如此, 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外来人员服务水平和业务办理等方面, 仍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 举例来说由于是独立建库、分别部署, 导致了部分地区出现系统版本不一致的情况;另外, 虽然目前已经具备了市、 区、街道间的纵向信息传输通路, 但由于缺乏对数据传输的规整和梳理, 在进行协同工作时暴露出数据冗余、步骤繁琐、时间滞后、接口复杂和业务调整困难等较多问题。而且随着外来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大, 业务管理的日益创新, 旧系统模式的局限性越发明显, 已不适合当前实际使用需求。
为了全面建立科学的外来人员综合服务管理系统, 提高工作效率, 在充分总结跨区业务实际交互现状以及信息化系统部署特点的基础上, 借助前沿信息技术理念和技术, 设计“一级建库、一网运行、 统一管理、信息共享”体系。该体系不仅可以规范整个市、区间的数据交互方式和过程, 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传输机制, 实现信息资源集中存储, 还可以有效解决由系统架构原因导致的信息来回互传的延时和出错问题, 实现政府业务协同和联合监管, 针对全市业务制度进行统一和规范, 并提供全市范围外来人员信息的查询、比对和居住证业务办理等服务。从而全面提升外来人员服务管理系统的应用水平, 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系统运行维护的成本。
1总体设计
外来人员综合服务管理系统采用国家颁布的电子政务标准参考框架的系统架构, 由五个层次组成, 分别是:公共基础层、数据库层、应用支撑层、核心业务层、展示层。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针对各层的简要说明如下:
1.1公共基础层
公共基础层是整个信息系统的基础支撑, 包括:网络介质、网络结构、系统软件等。网络介质又可以分为:互联网介质、电话介质、局域网网络介质、无线介质。网络结构包括:网络组网方式、网络安全、 网络稳定性、网络互联互通。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 数据备份系统、防火墙软件系统、防病毒系统等。公共基础层的建设内容包括:负载均衡设备、服务器、数据存储、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子项目建设。
如果当地政府已经建立了全市的云平台基础架构, 则本层可以租用云平台资源来实现, 不需要单独采购相关设备和软件。
1.2数据库层
为更好的支撑上层应用, 在逻辑上应建立多个专题数据库, 包括外来人员库、出租屋库、工作单位库、标准地址库等数据库。
1.3应用支撑层
应用支撑层位于应用层之下, 它实现各系统的业务处理逻辑和通用的基础功能。包括系统管理、区划调整子系统、第三方软件、第三方接口、数据共享交换子系统、数据质量检验子系统等。
1.4应用层
应用层主要面向建设单位的业务特征, 实现各项业务的管理。 这个层次与应用支撑层所考虑的重点是不同的, 该层次的重点是应用建设的灵活性, 以及应用能够快速面向业务的实现, 应用长期维护的可行性。
本应用层建设功能应包括自助服务终端子系统、外来人员管理子系统、房屋管理子系统、工作单位管理子系统、工作提醒子系统、 日常督导子系统、地址管理子系统、全文检索子系统、动态监控、数据汇总表子系统、决策分析 (数据分析与研判) 子系统、历史数据处理和查询功能、知识管理子系统、运维管理子系统等。
1.5呈现层
呈现层是系统与用户直接交互的窗口, 通过基于Portal的统一门户技术把各业务子系统和统一决策报表系统通过统一的界面进行展现, 并允许用户通过参数进行界面风格个性化定制和展现。
2功能介绍
本系统将主要建设如下几个功能模块:
前端展示系统。通过自助服务终端系统进行信息展示、查询和部分业务办理, 如:政策咨询、出租屋申报、外来人员自助申报、居住证自助申请、微信关注等。
应用管理系统。包括外来人员管理子系统、房屋管理子系统、地址管理子系统、工作单位管理子系统。
支撑管理系统。包括工作提醒子系统、日常督导子系统、动态监控、运维管理子系统、知识库管理子系统、历史数据管理和查询子系统、全文检索子系统、区划调整子系统、安全接入、系统管理。
数据处理系统。包括共享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子系统、数据质量校验子系统、数据汇总表子系统、决策分析 (数据分析与研判) 系统。
整体功能蓝图如图2所示。
外来人员综合服务管理系统涉及的功能较多, 下面针对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说明。
2.1自助服务终端系统
自助服务终端系统是在移动终端上显示, 为外来人员提供快捷服务的系统。自助终端服务系统主要包括:政策咨询、出租屋住自助申报、外来人员自助申报、居住证自助申请、微信关注、积分入户申报、税务系统链接、读卡功能等。
政策咨询:提供外来人员的相关政策法规在线查询、阅读, 可以及时了解最新动态、通知公告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信息。
出租屋主自助申报:实现出租屋屋主自助申报, 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实现出租屋屋主信息、租住信息、承租人员等信息的快速录入、自助终端回执打印等。
外来人员自助申报:实现外来人员基本信息自助录入、查询等功能, 包括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居住事由、到达本地日期、拟居住期限、居住地的工作单位、随行家庭成员等相关信息。
居住证自助申请:提供居住证办理自助申请功能, 为外来人员提供快捷友好的服务。
微信关注:提供微信关注功能, 通过手机扫描关注政务微信。
积分入户申报:积分入户申报业务流程查询、积分申请登记、积分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积分排名和公示、网上落户登记等。
税务系统链接:增加出租屋交税信息查询系统 (系统由地税局提供) 的系统政务网络链接, 通过该链接出租屋主可查询房屋交税信息。
读卡功能:能直接从身份证和社保 (市民) 卡读取基本信息, 例如姓名、身份证号 (社会保障号码) 、性别等内容。
2.2外来人员管理子系统
外来人员流动性比较大, 管理难度也比较大, 这就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地介入管理。通过外来人员管理子系统, 对外来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登记, 实现“人来登记, 人走注销”, 掌握居住在物业管理小区、工作单位内部、地下旅馆和工地工棚的人员和出租屋内的外来人员的情况;同时大幅提高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精确度。 外来人员管理子系统的功能包括:信息采集管理、照片管理、散居外国人管理、关注人员管理、居住证办理业务、信息校核比对等。
2.2.1外来人员信息采集管理
包括以居住所在地采集及管理外来人员、以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外来人员、外来人员自助申报等模块。外来人员信息采集流程如图4所示。
在外来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 可以对外来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登记, 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居住处所类型、街 (路巷) 、门 (楼) 牌号、屋主 (代理人) 姓名等。外来人员信息采集管理模块中, 还可以对外来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 可通过设置相应条件, 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来进行查询。
2.2.2关注人员管理
对关注人员进行管理, 关注人员即外来人员中受到公安机关、 监察机关特别关注的人员。关注人员管理功能包括:支持各区关注人员自定义新增、公安关注人员推送、关注人员居住证续期提醒等功能。在关注人员自定义新增模块, 可以录入相应的关注人员信息, 并设置关注类型、关注原因、核查状态等, 可以在后台对关注人员的信息和身份进行相应的审核。
2.2.3信息校核比对
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或其他方式获取的外来人员信息进行校核比对, 通过建立数据过滤规则、校核比对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 确保有用的信息写入系统数据库。在外来人员信息校核比对页面, 用户可以设置外来人员信息校验规则。建立外来人员信息校验规则之后, 可以选定需要进行比对的范围, 如:居住区 (县级市) 、街 (镇) 、居 (村) 委会等条件, 选择相应的校验规则即可开始校验, 校验结果将以列表的形式在页面下方显示。校验完成后, 可以对校验结果以及校验反馈结果处理状态进行查询和查看。校验结果页面中会显示校验异常的具体信息。
2.3房屋管理子系统
文章所称“房屋”指外来人员居住处所, 包括出租屋、物业住宅小区、自购房屋、单位宿舍等。通过登记外来人员居住处所, 实现 “人、屋”关联, 落实“以屋管人”工作模式。另外同步对房屋产权人、 消防安全等多方位管理, 全面提高外来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水平。房屋管理子系统包括:房屋栋管理、房屋套管理、房屋照片管理、 出租屋隐患管理等。
房屋栋管理包括房屋栋新增、房屋栋查询、房屋栋高级查询、房屋栋修改、房屋栋注销、房屋栋恢复、房屋栋分配管理员、房屋栋分配自助平台账户、打印房屋栋登记表和房屋栋变更情况查询。
房屋套管理包括房屋套新增、房屋套查询、房屋套高级查询、房屋套修改、房屋套注销、房屋套恢复、房屋套分配管理员、房屋套分配自助平台账户、打印房屋套登记表、房屋套变更情况查询、房屋套等价合并。
出租屋隐患管理包括房屋栋和房屋套的隐患登记、分级分类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租屋主 (代理人) 。
2.4工作提醒子系统
利用系统中工作提醒, 主动将工作推送给下级单位, 让下级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管理工作上的不足之处及漏洞, 及时查漏补缺。
工作提醒模块以待办/已办任务列表的方式在首页显示, 该模块采用统一处理的方式对所有未完成的工作提醒进行统一的处理。
工作提醒子系统包括如下功能:与房屋有关的工作提醒、与外来人员有关的工作提醒、与居住证有关的工作提醒、与自助终端有关的工作提醒、与地址库有关的工作提醒, 等。
2.4.1与房屋有关的工作提醒
与房屋有关的工作提醒包括:
(1) 危急问题出租屋巡查情况。
(2) 严重问题出租屋巡查情况。
(3) 一般问题出租屋巡查情况。
(4) 中心未审核出租屋巡查情况。
(5) 出租屋居住人数超出最高居住人数。
(6) 即将到期、已到期租赁合同。
(7) 登记外来人员时居住证处所与系统中房屋性质不一致的房屋 (套) 。
(8) 30人以上或1000平方以上重点房屋 (非实时统计) 。
(9) 人均居住出租面积不足3平方的出租屋 (非实时统计) 。
(10) 人均居住出租面积不足3平方的非出租屋 (非实时统计) 。
(11) 留宿超过1人的小型 (300平方米以下) 非住场所 (非实时统计) 。
(12) 房屋性质是出租屋, 状态是出租, 实际用途为居住, 但无人居住的有效出租屋 (非实时统计) 。
(13) 房屋数据质量检查结果工作提醒 (非实时统计) 。
(14) 治安管理涉案房屋的核查补登记提醒。
2.4.2与外来人员有关的工作提醒
与外来人员有关的工作提醒包括:
(1) 房屋已停租, 仍未注销的外来人员。
(2) 待核实的外来人员。
(3) 外来人员自动注销信息。
(4) 外来人员数据质量检查。
(5) 超过一年未更新的外来人员。
(6) 重复登记身份证号外来人员 (实时统计) 。
(7) 重复登记身份证号外来人员 (非实时统计) 。
(8) 市内跨区重复登记身份号码外来人员 (非实时统计) 。
(9) 无监护人和姓名含不规则字符的无效16周岁以下人员 (非实时统计) 。
(10) 全市范围内同一外来人员多条有效信息中主要的项目信息不同 (非实时统计) 。
(11) 治安管理涉案人员的核查补登记提醒。
2.4.3与居住证有关的工作提醒
与居住证有关的工作提醒内容包括:
(1) 跨街 (镇) 补领、换领居住证。
(2) 居住证跨区交换信息。
(3) 有效期30天内到期居住证信息。
(4) 有效期过期未超30天居住证信息。
(5) 有效期过期超过30天居住证信息。
(6) 逾期未制证居住证信息。
(7) 逾期未领证居住证信息。
2.5区划调整子系统
区划调整子系统涉及到行政区划信息、机构信息、数据字典等内容, 这些代码内容会根据政府的管理规划进行调整, 对于普通的数据字典 (例如性别、民族) 等内容, 也会发生变化。这些数据变化包括代码、中文意义的调整。
数据调整的情况, 在各区都存在, 而且是经常会发生。为了方便系统管理人员、开发人员和数据工作人员进行此类数据转换工作, 同时为了提高数据转换的质量, 可以采用专门的区划调整子系统进行数据处理。
各类信息系统的数据表结构设计都是不一致的, 而且要转换的数据类型种类繁多, 如果针对具体的项目 (与项目的数据库结构设计绑定) 开发代码转换的系统, 就会造成每一个系统必须开发一套代码转换的模块或系统, 这就造成了开发工作量大, 日后维护的工作量大的问题。因此, 设计本系统时, 首要任务就是尽量做出一个能适应因政策和规范变化的代码转换工具。
代码的类型很多, 在转换系统里不能硬编码转换代码的类型 (例如在菜单上直接就列出“居委会代码调整”) , 在这个系统中, 需考虑可以实现对不同代码转换的情况, 具备如下技术和业务能力: 不与实际项目捆绑, 即不受项目的数据表结构影响。不受具体的代码类型约束, 尽量通过此系统可以转换不同的代码值。代码调整的设置要做到可以复用, 例如不用每次转换前都做相同的配置。另外不同项目的代码转换配置也可以复用。
根据以上的相关需求, 区划调整子系统功能包括以下内容调整规则模板管理:调整规则模板定义、调整规则模板查询、调整规则模板修改、调整规则模板复制、调整规则模板详细信息和调整规则模板删除。
调整定义管理:调整定义、调整定义查询、调整定义修改、调整定义删除、调整定义详细信息。
调整审批:调整流程设定、调整文件管理。
代码调整:可通过存储过程方式建立, 包括代码调整和日志记录。
行政区划调整:包括新增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划调整申请、调整申请详细信息、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修改。
街路巷区划调整:街路巷区划调整查询、街路巷区划调整详细信息、区划调整签收及审核、街路巷区划调整修改。
居委会区划调整:居委会区划调整查询、居委会区划调整详细信息、区划调整签收及审核、居委会区划调整修改。
门楼牌区划调整:门楼牌区划调整查询、门楼牌区划调整详细信息、区划调整签收及审核、门楼牌区划调整修改。
2.6数据质量校验子系统
在本系统添加数据质量监控功能, 对系统每天进行的数据质量检查。让各级管理部门准确、实时掌握各系统采集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存在的数据问题分析, 研判出基层操作员的操作熟练程度、系统存在的软件功能缺陷等, 为系统不断的优化建设提供数据支持。数据质量校验子系统功能应包括以下内容。
数据标准说明, 也称为校验规则。对于表中的任一字段, 可以选择校验是否生效, 也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规则对其校验 (可更改) , 自由度较高。可以创建校验模板, 选择需要校验一张表的具体字段。 创建计划时可以选择多个模板进行校验。创建校验计划可以设置校验生效日期, 设置运行时长、校验开始具体的时间, 执行频率。计划执行成功后, 显示出的情况统计表能显示全市数据校验情况, 也会显示各区的情况, 对异常记录的统计都可以点击查看。异常数据提醒, 在校验结果出来后, 可以显示错误的记录, 并且查看这些错误记录具体信息, 尤其是可以查看其不符合哪个校验规则, 直观显示错误的具体原因。数据校验日志:应提供详细的数据校验日志, 使系统使用人员可清楚看到校验过程信息。
3结束语
文章中的外来人员综合服务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主要偏重于外来人员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属于比较基础性的、相对传统的业务。在外来人员中新一代年轻人占比增加的情况下, 各大城市外来人员的结构和层次产生较大变化, 外来人员的工作技能和就业岗位显著改变, 如何提供更多层面、更多内容的管理和服务, 尤其值得业务人员继续研究。而且, 政府职能也在进行积极调整, 例如广东省相继成立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我们应该在贴合政府新型职能的情况下, 积极探索创新, 做好城市外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另外,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概念层出不穷, 外来人员综合服务管理系统要从技术和业务的不同视角进行重构, 通过借助新技术、新架构, 达到智能化、系统化、动态化、科学化的服务和管理标准。
摘要:在中国, 许多城市拥有大量的外来人员, 他们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 如何服务好、管理好这些外来人员, 是一二线城市的当务之急。传统的城市流动人员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治理的需要, 文章介绍了外来人员综合服务管理系统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功能。
关键词:外来人员,服务管理,信息采集,房屋管理,工作提醒,数据质量,区划调整
参考文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S].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3]9号.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S].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12]78号.
[3]张瑞.中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问题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管理, 2013, 2.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第4篇
文/蒋厚福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
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按其下限60%即2338元计算,自2011年4月
1日起,用人单位每月最少要为劳动者缴纳城镇保险865.06元(2338*37%),劳动者自己最少也要缴纳257.18元(2338*11%)。
二、小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镇保)
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按其60%即2338元计算,自2011年4月1日
起,用人单位每月要为劳动者缴纳小城镇保险584.50元(2338*25%),劳动者自己无需缴费。
三、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
缴费基数:为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的60%,即2338元。
缴费比例:为12.5%,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按其60%即2338元计算,自2011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每月要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292.25元(2338*12.5%),外地施工企业缴纳128.59元(2338*5.5%)。外来从业人员,无需缴纳综合保险费。
一、提供劳动政策法规咨询(咨询免费):员工甄选与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试用期与合同期、日常考勤与休假管理、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加班与值班、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工资奖金与福利待遇、调岗与调薪、病假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年休假、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城镇保险或小城镇保险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出资培训或提供特殊待遇与服务期、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经济性裁员、规章制度与违纪处理、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与终止、违约金与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等等。
二、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仲裁与诉讼(代理费全市最低!):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确定仲裁或诉讼策略,指导证据搜集,代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反诉书、上诉书等各类法律文书,代为出庭(陈述、答辩、反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
三、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顾问(顾问费面议):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控制用工成本与法律风险,就用人单位诸如人员招募、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员工日常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社保福利、员工离职、竞业限制等等相关劳动人事事务,通过下列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1、以电话咨询、邮件咨询或当面咨询的方式;
2、以审核、修改或起草日常行政管理文书的方式,如通知、信函、公告、决定,等等;
3、以审核、修改或起草合同协议的方式,如劳动合同、聘用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兼职协议,等等;
4、以审核、修改或起草规章制度的方式,如员工手册、招聘制度、培训制度、工时制度、考勤制度、假期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福利制度、保密制度、奖惩制度、辞退制度、交接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等等;
5、以设计人事表单的方式;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第5篇
上海职业介绍浦东分中心
地址:浦东南路3995号
>激活养老保险帐号,配置初始密码。事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一个小条。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分部)地址:洪山路168号(在一个居民区中)
>办理医保卡。办完后不要忘记现场设置密码。
浦东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乳山路235弄38号底层(陆家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旁边的小巷子里,直走。)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第6篇
时间:2011-06-28 16:40:57
[提要]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6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上海社会保险制度新制订的相关政策,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参保范围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单位人员纳入城镇社保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即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待遇:可享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郊区用人单位停止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
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第7篇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劳社字[2003]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各类从业人员都能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就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与从业的农民工、外来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在用人单位从业满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都要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手续(不含已在异地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月农民工人数的积(低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为基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农民工、外来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三、农民工、外来工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在计算养老金时,应将其实际缴费年限累加后,采取向前推算的办法计算出最后一次缴费年份,并以推算出的该年份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依据;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其“12N”应为本人缴费起始月份至本人最后一次缴费月份之间所含自然月份之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民工、外来工离开用人单位后,继续在自治区境内城镇就业的,可办理续保或转移手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农民工、外来工离开自治区,且缴费不满15年,本人要求退保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要求转往外省市城镇继续缴费的,可准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满15年的可保留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以此文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由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其未在异地重复参保情况的证明,以避免重复享受养老金。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第8篇
来源于:上海外来人员就业管理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养老、医疗、工伤)
相关办事告知
一、办事项目
(一)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的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请材料
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申办表格
(1)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
(2)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4、注意事项
外来从业人员办理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续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按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招工备案)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的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退工备案)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与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
(四)补缴社会保险费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1)对于被羁押、拘役审查、劳教等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对于失踪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对于下落不明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直系亲属签名的书面材料;
(4)对于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证明。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启封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恢复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
2、申请材料
对于因被羁押、拘役审查、劳教、失踪而封存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登记信息调整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姓名、出生年月、户别、联系地址、电话等登记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
2、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内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调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用人单位需携带外来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申办表格
外来从业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名。
(八)缴费基数调整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内已选择不按过渡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因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劳动仲裁、监察等原因需调整各缴费基数。
2、申请材料
《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专项审计《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所涉及调整时段中各相应个人实际收入凭证复印件。
3、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九)缴费属性调整
1、申办条件
(1)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户别变更为城镇户籍后,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缴费属性调整;
(2)用人单位内已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为其调整缴费属性,按照面上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
2、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补缴、缴费信息调整申报表》。
(十)成批转移
1、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因组织机构代码归并、企业转制等原因对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成批进行转移。
2、申报表格
转出单位填写《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成批转移申报表》。
二、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
三、办事要求
1、用人单位提供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2、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提供的申办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事程序及办理期限
1、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办理规定的,加盖受理章。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第9篇
承诺人: 身份证号:
承诺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人从事保险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诚信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二、承诺人同意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按照相关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将承诺人的相关从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诚实守信信息和失信违法信息)报送至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并接受相关行业自律规范的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承诺人同意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查询承诺人的所有诚信记录。
三、承诺人以上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书一经作出,不得变更或撤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补充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乙方系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已与甲方就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就乙方授权并许可甲方采集、使用乙方与其工作、职务、岗位、业务等相关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诚实守信信息和失信违法信息,下同)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乙方从事保险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保险行业自律规范及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诚信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二、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相关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将乙方的相关诚信记录报送至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并接受相关行业自律规范的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乙方同意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甲方向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查询乙方的所有诚信记录。
三、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如乙方已有相关诚信记录汇总于“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则乙方授权并许可甲方按第二条约定使用该诚信记录;如发现乙方诚信记录需补充或修正的,甲方可补充、修正。
四、本补充协议独立于甲、乙之间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完全知晓其授权、许可甲方对乙方诚信记录进行采集、使用、补充、修正的内容、含义及后果,并承诺上述授权、许可是完全的、不可撤销的。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时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协议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