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财务审核主要问题
ipo财务审核主要问题(精选6篇)
ipo财务审核主要问题 第1篇
IPO财务审核要点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持续盈利能力
从近期IPO企业被否当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上市未过会被否企业还是因为核心竞争能力不足,企业经营收入不稳定,没有可持续的发展优势产业支撑,受外界的金融经济政策或者行业政策调控影响较大。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1)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
(2)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3)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4)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5)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
【案 例】
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其主营产品为药芯焊丝,报告期内,钢带的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重约为60%。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钢材价格的波动,直接导致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18.45%-27.34%之间大幅波动。原材料价格对公司的影响太大,而公司没有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
某公司中小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连续三年出口退税金额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三年一期报表中对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02%、70.57%、76.62%及93.87%,客户过于集中。
2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对于关联交易的考核,相关监管部门亦多次表示,未来重点是要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在审核指标中,监管部门指出,同业竞争除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关注董监高和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主要股东;不能简单以细分行业、产品、市场不同来回避同业竞争,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
【案 例】 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与其关联公司在提供服务、租赁场地、提供业务咨询、借款与担保方面存在关联交易。连续3年与其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9%、32.53%、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发审委认为其自身业务独立性差,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
3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主板3年净利润3000万,创业板2年净利润1000万。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4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
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
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5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6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
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案 例】
如某公司上市被否决原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2007年、2008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增大。200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仅为138.6万元。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
7 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案 例】
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就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风险较大。
如某企业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3.75%。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势,2007年为3.67,2008年为4.92,2009年上半年仅为1.88,下降幅度惊人。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8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案 例】
如某公司创业板上市被否决原因: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持续以向企业转让债权、代收销售款方式占用企业大量资金。9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案 例】
如某公司创业板被否决案例: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信托公司持有公司32.532%股份,2008年10月8日,经某市国资委有关批复批准同意,A信托与B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A信托将其持有的公司32.532%股权悉数转让给同为某市国资委控制的B集团。转让前后控股股东的性质不完全一致。同时,A信托以信托业务为主,B集团以实业股权投资为主,二者的经营方针有所区别。另外,2009年1月,本次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后,B集团提名了两位董事和两名监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化。发审委认为企业本次控股股东的变更导致了实际控制人变更。
10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案 例】
某公司就曾因内部控制缺陷而在创业板上市时被否决:报告期内子公司——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即向山西省电力局临汾供电公司大额发货;同时对其境外投资的平壤公司未按合营合同规定参与管理。发审委认为申请人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
11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IPO中如何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
判断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IPO)财务审核的首要目标,是要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15个方面予以判断:
1、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如果申报企业有虚假陈述和记载被发现,三年之后才能重新申报IPO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利润操纵问题的申报企业比例要远大于存在虚假陈述的企业,许多企业就是因为利润操纵而被否。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按照规定,采用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企业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如果出现调账行为,比如在改制时将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入账,或以此变更注册资本,将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3、财务独立性的要求
申报企业须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的问题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甚至是虚假出资的情形。
5、申报企业须依法纳税
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或被税务部门严重处罚,且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现象,发行后企业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如果申报企业所得税曾出现因核算错误、漏缴少缴的行为,允许通过补缴等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如果有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则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6、股利分配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7、关注轻资产公司的无形资产占比问题,但该问题不构成发行障碍 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的无形资产比例高的问题,这不是发行障碍;但和公司主业无关的无形资产,以及仅是用来拼凑注册资本且对企业无用的无形资产比例过高,则构成发行障碍。
8、关注申报企业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
是否严格遵守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是否履行了立项、评估、确认程序;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谨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没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问题,尤其是收购资产;是否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资产项目等。
9、关注申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三性”
即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性,具体要观察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核意见,比如要关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则一般不被认可。
10、关于验资问题
谨慎对待验资问题,申报企业不能有任何抽逃出资的情形。
11、申报企业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型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在审核过程中,发审部门会关注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的新增客户和新增项目导致的利润增长,并判断这种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12、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关于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问题
对于报告期内净利润出现波动的,以报告期2008年、2009年、2010年为例,持续增长按以下标准掌握:当2010年净利润>2009年净利润,且2009年净利润2008年净利润,则符合“持续增长”规定。
13、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的“成长性”问题 这是对拟在创业板IPO的企业的基本要求,是目前创业板企业市盈率高的支撑。部分企业对外部经济条件、气候条件等依赖较强,因此成长性不确定,一些企业因此撤回材料或被否。
14、关于拟上创业板企业的净资产
拟上创业板企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须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需要指出的是,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均要符合此项要求。
15、关于盈利预测
主要关注稳健性,是否和利润表项目一致,是否有不合理的假设。此外,盈利预测须提示风险。✦ 税务问题
发行人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A、需提供同级税收征管部门对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B、招股书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披露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作“重大事项提示”。C、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A、如果金额不大且情节不严重,只要同级税务征管部门出具依法纳税的文件即可;B、如果相对严重但还没达到重大违法的程度,需要税务机关发表意见,明确表明处罚是否构成是否重大违法。C、如果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所得税、增值税或补缴较大金额的滞纳金的,应由税务部门出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资金占用
关注资金占用的时间、内容、发生额、频率、控制人经营能力、是否会继续占用等,申报前资金占用应彻底解决 ✦ 关联交易
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已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关联交易占比;关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问,重点关注:①非关联化不管是报告期内还是期外均需要关注受让方基本情况,比如实际控制人、经营情况、关联度、转出前后交易情况等;②注销比转让更彻底,关注被注销企业的情况,包括资产处理债务处理方式,注销程序,发行人继续资产注入等情况。✦ 资产完整性
关注发行人是否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关注发行人申报前是否进行过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业务合并,是否已按规定完整运行一定期限。关注发行人是否拥有对其生产经营具有关键意义的商标、专利、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2
企业IPO的财务审核核心要点及解决方案
上市前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人员范围没有限制,但通常限制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为避免利益输送嫌疑,除引入创投机构外,上市前不宜引入公司以外的人员持股。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看,持股范围太广泛、持股数量太低,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在上市前,股份公司股东建议控制在证券法限制的200人以内,以避免需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证监会报批。
1、收入确认
关注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时,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关注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销售收入真实性、退换货情况。对于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的情况,关注发行人原有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对该部分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恰当。对于发行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关注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关注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是否合规等。
2、存货问题
关注发行人是否建立并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是否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做书面记录。在发行人申报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情况下,关注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原因以及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利润异常
关注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申报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的情形。如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关注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上述交易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
4、内部控制 发行人是否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位齐备,各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5、采购环节
发行人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是否对上述记录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致。
6、销售环节
发行人是否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重点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关注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7、对外担保
拟上市公司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具体情况、债务情况、担保方式等。建议公司梳理对外担保情况,对公司不必要发生的对外担保特别是对关联企业的担保进行清理。
8、未决诉讼
公司存在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并不是洪水猛兽。首先需要说明诉讼、仲裁的背景、过程;其次,如果公司作为被告方或被仲裁方,需要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3
企业财务人员申报财务报表的合理规划
1、三年一期财务报表的剥离调整
一 般而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或将经营性资产单独作为主体上市需要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进行剥离调整,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情况通常不存在剥离调整问题,但实务中因上市的需要,需要调整公司架构,诸如剥离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或严重亏损的子公司或不宜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不规范业务。
2、财务指标的合理性
(1)纵向分析财务 指标的合理性,包括三年一期资产负债率、销售增长率、现金流量情况等,分析相同指标在不同期间有无异常波动。审核人员比较关注的财务指标问题主要有:主要会计科目,如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长短期借款、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金的异常增长和变动;主要财务指标如存货周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毛利率的异常波动等;现金流情况,净利润大幅度增长的同时没有伴随着现金流量的相应增加;各项准备计提不充分,没有贯彻谨慎性原则。
(2)横向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分析,如同类产品销售毛利率、成本费用率情况,若差异较大,需要有合理的解释。如果全行业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毛利率下滑,发行人毛利率却大幅上升但无合理解释,则可能影响审核人员的判断。(3)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使最近一期利润最大化,以提高发行价格。
3、经营业绩出现大幅度下滑,是否存在发行障碍
4、如何对待已经废止相关文件中有关财务指标
如关联交易(采购与销售)不得超过30%的比例等。取消116号文件的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并不意味着关联交易不再是审核重点,作为替代手段,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案例: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
某拟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的关联公司是公司的委托加工方,在2004年、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与公司存在委托加工交易,金额分别为1,110万元、2,618万元和1,991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6.91%、13.99%和16.28%。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会计师解释因数额小而未在招股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鉴于上述情况,审核人员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4
创业板上市的财务特殊要求
1、强调披露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信息 高成长性是创业板公司的特点。一般来说,上主板市场的公司是比较成熟的公司,有稳定的现金流,业绩较好。相比之下,上创业板的公司通常营利现状不太理想,但成长潜力较大,同时公司的风险也大。但为了减少风险,必须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进行披露。
2、讲究信息的实效性
信息的实效性规定了创业板公司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要求上市公司每季度披露信息等。这一点主板市场是没有的。这是因为主板公司是比较成熟公司,而创业板公司是成长性公司,由于处在成长期,变化因素很多,所以直接影响到公司未来的发展。这就要求公司上市之前缩短信息披露时间,提高信息披露的实效性。
3、应重视对风险的披露
风险是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焦点。在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产品、技术、市场走势比较确定,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竞争对手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争夺。因此,《主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对上市公司风险只须常规披露。但由于创板公司行业不确定性、技术不确定性等因素,《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送审稿)》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除了要求进行常规的定性分析外,还要求尽可能定量分析。同时要求拟上市公司对行业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产出、技术水平等发展趋势,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等进行披露。另外,还要求拟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以连续计算的至少24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研究开发简要历程;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水平、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市场开发和拓展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等。
公司准备在创业板上市前,除了要关注条件因素、特殊要求等事项,还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去操作。此外,鉴于整体法制环境、监管环境远未完善等原因,创业板市场所蕴涵的系统性风险不可小视。而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提高执行的质量,则应该是所有制度建设和环境改善的重中之重。5
财务战略:有关IPO的11个财务点 关注点一:持续盈利能力
能够持续盈利是企业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从公司自身经营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从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来看,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关注点二:收入
营业收入是利润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对于零售企业等大量收入现金的企业,更须引起重点关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关注点三: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企业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首先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费用方面,应关注企业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关注点四:税务
税务问题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关注点五:资产质量 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企业上市的一项要求。其主要关注点如下:
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
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关注点六: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关注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例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企业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关注其偿债风险。
关注点七:重大财务风险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关注点八: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关注点九: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关注点十:业绩连续计算
在IPO过程中,经常有公司整体改制,这就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关注点十一: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转自:华南融投
ipo财务审核主要问题 第2篇
【博注:本部分内容来自2011年第二次保代培训的三个版本培训记录以及保代远程培训的部分内容】
一、产业政策
1、国家发改委已于 2011年3月27日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该产业指导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今后应以新的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据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预计近期将有新的调整,在做尽职调查时也应关注。【商务部副部长王超18日表示,相关部门将尽快出台《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继续完善利用外资政策,引导外资投向高新科技、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
4、对于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也应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技术,如果涉及到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必须要披露清楚。
二、主体资格
1、股份公司:依法成立和合法存续;同样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的股份公司是由审批制设立,只要审批部门的确认也不会构成障碍。】
2、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可以连续计算,也是可以评估调账,只是不能业绩连续计算。
3、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就算是分期出资也要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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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资产: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基本要办理完毕。商标、专利、土产、房产等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要办理完成,未办理完成的,不宜上报。
5、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特殊行业目前有些还不适合上市)
6、主要业务和经营管理:未发生重大变化;连续性、稳定性、可比性;
7、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招商引资的过程要合法;股东须为合格的股东,如证券从业人员不能持股,有的产业外资不能入股,有些行业如银行保险对股东有特殊要求,有的股东是特殊身份不适合做发行人股东;对于不能持股的人,在上报前要解决好,并且不能通过特殊的安排来解决。
三、独立性
1、一完整四独立:重点关注资产完整,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标、专利、厂房、设备等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应进入发行人,不宜将部分资产放在发行人之外;控股股东许可使用是不是可以?发行人能取得所有权的要尽量取得所有权而不能不取得。除了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许可使用权外,其他资产应以所有权而不能仅以使用权来出资,要核查发行人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在谁的手里。【独立的土地和厂房、商标和专利等,原则上不能留在控股股东处,比如设备买过来了而土地和厂房租赁,也是有独立性缺陷的。向控股股东租赁土地和厂房是有独立性问题的,可能是考虑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但是这是有点可以规避的事情,发行人的资产是多少就应该是多少,不然以后还有可能拿募集资金去收购控股股东的资产。】
2、时间要求:报告期内还是申报时点?资金占用或委托担保可以时点解决;有的问题可能规范运作需要一个过程,那个时点独立了还需要时间考察。做项目发现问题还是要及时整改而不是要求在申报时整改就可以了。尽量独立运行的时间是越早越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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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关注:要求是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独立运营,是否独立运营需有一定的时间来检验。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该运行的时间要运行够;原来存在不独立情形进行规范后,也需要运行一段时间才能上报。
四、募集资金运用
关注发行规模是否合理、正常、匹配;关注投资项目是否审慎决策、是否可行;关注资金的实际需求,不可以编造项目;关注项目前景,包括盈利能力、风险防范、使用效益等。
五、整体上市
1、慎重剥离
①鼓励整体上市。让投资者看到一个真实的公司而不是一个剥离干净的公司,所以现在基本理念是鼓励整合和整体而不是粗暴和单纯的剥离。
②原来是持续经营主体,无特殊障碍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要再做分立或业务剥离;如果原公司业务多,部分业务受到限制而将受限制的业务予以剥离的,应有合理的处理和安排,并且不能影响业绩的连续计算。
2、同业竞争
①这是红线;一个行业不能太细,不能一个行业竞争变成一个产品的竞争,产品不竞争也不行;不能单纯用区域界定不竞争;共用品牌、原材料等也是同业竞争。
②不能以细分的行业、产品、客户或销售区域来分析认为不存在同业竞争。如果生产的流程、技术、设备具有通用性,或者虽有差异,但销售渠道、客户有重叠的,均应纳入发行主体整体上市。
3、关联交易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4 ①重点关注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建议尽量减少。必要的东西都应纳入发行主体。例如:必要的后勤保障类资产、后勤服务应放在发行人。代工企业,应关注员工待遇和福利。
②新引进的投资者中有客户或供应商的,要关注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可持续性、是否是做业绩、必要性和真实性。
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业务的处理:专门开会讨论了此事,中国国情是人情味比较浓,能整合在一块的尽量整合一块,如果不能整合就要判断业务的独立性了,要独立性能分得很开;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业务的历史沿革、亲属关系的演变等去关注,有些家族比较复杂整合比较有难度。直系亲属必须进来,旁系亲属能进的也要尽量进来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直系亲属当然构成关联方,旁系亲属、姻亲亲属是否构成关联方,建议仍应予以关注并进行尽职调查。个人认为,有利益转移的都可能构成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一定要查清楚。单纯的书面问卷调查远远不够,要访谈,并且去工商等部门走访。【例:某拟发行人的重要供应商的负责人是该发行人董事长同母异父的兄弟,竟然说不知道,这很难让人信服;该项目已经撤回。】
④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并且控制着主要的技术或商标,或者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的,可能对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重点关注。
4、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应关注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应详细披露。
5、引进战略投资者
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5 关注彼此间的交易是否公允、透明、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六、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发行条件: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
2、没有具体量化指标,建议具体问题个案分析,主要考虑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因素。
3、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比性造成影响,这也涉及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完善、有效,以及三会、经理层的运行是否规范,因此应关注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例如: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发生了变化,仍认定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则令人质疑其三会是否形同虚设,并未实际发挥作用。】
4、特殊情况: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完善和优化、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一般情况不会认为是重大变化。
七、董监高的诚信问题
1、重点关注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的谴责,持续关注历史上以及审核期间是否存在受处罚或谴责的情形。
2、重点关注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果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在申报前一定要合理解决,而非形式上的解决。
3、关注董监高是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回避。
4、股东义务和董监高义务:有时候身份是重合的,但是义务和职责不能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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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治理
1、家族企业:①不能家族成员全部进董事会,如果关联交易回避就没法开了;②家族成员的亲属担任监事监督自己肯定是不行的;③公司治理结构有时候也要关注到中层的结构,家族成员不担任高管但是控制了中层的关键岗位也是有问题的,尽管没有要求详细披露。
2、特殊行业要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银行业);关注章程中对公司治理的安排。
3、引进的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有特殊要求的,要符合上市公司有关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冲突要求在申报前解除)以及基本原则(比如股东平等原则)。
八、重大违法行为
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2、认定的基本原则: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处罚的机关:工商、环保、税务、海关、土地、财政、审计等。
3、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受过重大行政处罚。
4、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过犯罪行为:原则上报告期内不能存在犯罪行为。对于虽在报告期外,但刑事处罚发生在报告期内的情形,目前仍在研究中,尚无定论。但个人认为仍应从严考虑,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很重要。此外,应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综合考虑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犯罪行为还是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职务犯罪行为,主观的状态是过失还是故意,对发行人有无重大影响;并且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而公司法中有关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目前民营企业自然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很普遍,控股股东同时也是董监高,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如果是个人犯罪,还是要从严要求,尤其是与发行人有关的事情;如果是纯粹的01杨文辉:IPO非财务审核 7 个人行为,区别对待;不管怎样,只要是有就要从严把握。一般来说,让没有污点的企业先上市,有污点的要等,改过自新的可能给机会。
九、环保问题
1、信息披露——全面核查——环保部门:环保核查文件——环保行政处罚。
2、不能简单地以政府部门的文件作为依据,一定要自己把关、独立核查,包括做访谈、走访相关部门、实地观察(有无废气、废水排放等:排污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排污口的水是否干净;了解当地居民是否有不良反应;了解员工的具体情况;不能简单依赖环保部门核查文件。
十、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
1、一般而言,原则上不是为规避200名股东问题的都可以。
2、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信息披露原则:比照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进行处理,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来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4、中介机构应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创投企业:合伙的基本情况核查清楚;入股是否符合外资的规定,是否符合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6、最高法院关于合法代持的司法解释承认了代持行为的合法性,但应关注和核查代持行为的属性(比如是否借贷)。
十一、出资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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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包括: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可能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问题】
2、考察因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金额与比例、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意见、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3、要求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并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实际控制人
1、特别分散的,并不一定必须要有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共同控股的,不一定要挑选出其中的几个人来作为实际控制人。如果治理规范、股权稳定,按照股权比例锁定51%以上即可。
2、原则上要求根据持股比例从高到低来确定股份锁定时间的长短,不能选择性地锁定,例如:不能第一大股东锁1年而第二大股东锁3年的。
3、单纯的股份代持,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境外的股份代持,也不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代持是否合法,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解除了代持,是否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目前仍在讨论中。
4、单纯的主导和控制企业经营也不能作为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综合判断,但首先要基于股权等权利基础来判断。
十三、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
1、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企业转让的不规范行为要取得省级国资委、省政府的确认,核查范围要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个人股权转让:是09年以来的核查重点,主要核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不影响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争议和纠纷,并且有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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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击入股:不能就限定在申报前一年,要求对报告期内,尤其是申报前入股的股东进行重点核查,主要核查其身份、价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仅媒体关注,国家很多部门都在关注】
十四、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
1、发行人的资产、业务等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
2)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资产、业务与原募集资金的关系,发行人的人员与上市公司人员的关系,业务如何从上市公司出来。尤其是上市公司已经ST、拟退市或已退市的,应重点核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有无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十五、诉讼与仲裁
1、最近审核发现比较多;披露很多没有到位;尽职调查时还要做的更加全面。
2、披露的一个标准是:①发行人:较大影响;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③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4、正常的诉讼与仲裁仅为披露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未披露的情形较多。小诉讼简要披露,大诉讼详细披露,有些诉讼虽然不大,但诉讼金额却狮子开大口,因此一定要谨慎判断重要性原则。如果发行人有诉讼仲裁,而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较大影响的,都应披露,一定不要隐瞒。尤其是有的发行人是控股型公司,那么就需要重点关注下属子公司的诉讼和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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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或仲裁本身并不一定影响发行条件,关键是要及时、如实披露,特别是对申报后新增的诉讼和仲裁也要持续关注,否则很容易触发发行条件。诉讼和仲裁根本是瞒不住的。
十六、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事实描述、实事求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要去广告化。
2、数据来源: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行业很新竞争对手数据实在没有,那就不去披露,只要把企业本身的情况说明白就好了,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差异的说明中予以列明,不要故意编造数据。
3、要重视招股说明书验证版,只要注释多于正文,就说明核查是基本到位的。所有的结论都应有依据,找得到支撑。保荐机构对招股说明书有核查的义务。
4、尽量要列举事实,尽量要定量分析,而不是单纯定性的情形;高中端产品的定性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尽量不要用。
5、其他关注:①概览中没必要大写特写公司的竞争优势、荣誉奖项等;②风险因素要言之有物,有针对性,不要将对策写出来;③业务与技术、募投、发展目标中内容要特别注意去广告化要求;④对公司的行业地位、数据不强求数据,关键是引用要客观、权威、真实;⑤有关主要客户的内容要与其他章节披露的公司前几大客户相对应,不要贴金;⑥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有统一的标准,关键要看其约束力和对发行人的影响,比如重要的意向书和备忘录等要有风险揭示;⑦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有依据、要谨慎,要揭示风险;⑧要关注和核查募投项目的效益,募集资金运用方面存在夸张和不谨慎的情况。
十七、行业的可上市性问题
这是项目立项时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对于拟推荐新鲜行业上市的,应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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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是否成熟?例如:信托行业自1979年复业以来,累计经历了六次较大的清理整顿,每次都以一批信托公司被清理出场告结束。这反映出该行业的监管制度、业务定位等仍未确定。
2、企业的盈利模式是否成熟、是否稳定?
3、行业有无技术操作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是否成熟(其目的是让企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是否会引起消费者保护的争议?例如:美容美发行业因为缺乏相应标准,容易引起消费者投诉。
4、募集资金是否有合理的用途、是否有良好的效益?
5、市场的接受程序如何?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如何?例如:殡葬业不在公众的接受范围。
6、行业上市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例如:烟草行业不符合公众利益。
7、是否有利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否符合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例如: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不予考虑;导致不必要的消费、大吃大喝等不良消费也需多加考虑(并不是指餐饮企业一定不能上市)。
ipo财务审核主要问题 第3篇
关键词:创新型企业,IPO,财务问题
一、创新型企业的一般特征和财务特点
(一) 创新型企业的一般特征
根据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创业板主要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 创新型企业普遍存在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些特征:
一是盈利基础主要不依赖固定资产投入。许多创新型企业盈利基础为品牌、管理模式、渠道网络和人才等, 其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不大。
二是呈现非线性成长规律。传统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往往呈现线性变化特征, 未来也是相对可以预期的, 而创新型企业由于处于行业生命周期早期阶段, 加上普遍采用信息技术等原因, 其盈利模式一旦得到市场认同, 可能呈现爆发式非线性增长态势。
三是企业研究开发、信息系统、营销渠道、广告和工资支出等软资产投入占比较大。创新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其技术性和知识性, 这些特征意味着其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等能够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软资产的支出占比较大。
四是股权结构相对复杂。由于人才是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 创新型企业往往大量采用股权激励, 因而创新型企业大多存在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问题, 其股权结构相对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
(二) 创新型企业的财务特点
创新型企业与主板上市公司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公司规模相对较小,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指标平均而言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二是轻资产, 固定资产占比较低, 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等流动资产占比较高;三是资产负债率低, 经营现金流充沛;四是毛利率及利润率较高, 普遍较同行业其他企业要高;五是呈现非线性成长特征, 盈利波动性较大。
二、创新型企业常见的财务不规范问题
企业财务不规范, 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企业在创业初期资金实力较为薄弱、生存环境恶劣、财务人员水平较低等, 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具有强烈的避税意愿、对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及内部控制薄弱等。
企业财务规范问题可以分成两类:一是企业经营活动形成的财务不规范, 也就是企业经营活动不规范导致财务不规范, 二是账务不按会计准则处理形成的不规范, 就是会计处理、账务处理错了。
(一) 经营活动形成的财务不规范
1、原始出资的不规范。
如, 虚假出资, 代出资, 出资方式有问题, 出资不实或不到位, 以公司自已的资产评估出资, 资本验资手续不全等。
2、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经营业务的不规范。
如, 采购为了省钱不要发票, 销售为了逃税也不开发票, 聘请工人不交社保等。
3、投资活动的不规范。
如, 购买设备不取得合法票据, 购建厂房不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等。
4、资金管理的不规范。
如, 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不分, 公司资金与个人存款不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会部门, 未建立独立的财会制度;公司没有在银行独立开户, 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 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账户。
5、会计主体不清, 存在完整性问题。
多个会计主体相互混淆, 个人收支与公司收支不分, 设多套账等。
6、产权问题。
公司房屋、土地、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以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产权等
7、纳税不规范。
业务不规范导致公司纳税不规范, 存在偷、漏税或不及时纳税行为, 公司未依法独立纳税等。
8、违规占用资金。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等。
9. 其它违规行为。
如, 存在违规进行委托理财、违规借款担保与诉讼、违规发行过证券等行为,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的相关规定, 比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和购物卡。
此外, 诸如资产不完整、人员不独立、财务不独立、机构不独立、业务不独立、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等问题都会造成财务处理不规范。
(二) 不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范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导致财务处理不规范
造成此类不规范的原因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主观故意造成的, 财务人员出于某种或多种目的, 采用不正确的财务处理方法, 改变公司财务报告;另一类是由于业务水平不够, 不熟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导致财务处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不正确或随意变更。
如, 随意改变折旧方式;利息资本化、收入实现确认不合理等。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
如, 随意计提资产减值的八项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公司相应资产状况不相符, 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
3、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不规范。
创新型企业一般具有资金规模小、技术密集、高成长和高风险等共同特点, 既可能涉及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创新, 又可能涉及经营运作模式的创新, 即采用了一些非传统的经营运作模式。创新型企业诸多特点导致其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时点与传统行业可能有所不同, 需要企业和中介机构做出灵活的专业判断。
4、随意计提和摊销费用。
通常表现在公司广告费用、研发费用、利息费用、开办费用的确认与摊销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将收益性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 有关成本、费用明显低于相关资产的摊销, 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
5、投资收益确认不规范。
通常表现为投资协议中投资回报率太高, 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早于实际投资的时间
6、忽视关联交易的处理问题。
低价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 高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或资产;将不良资产委托母公司经营, 定额收取回报;控股公司将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形式让股份公司托管, 直接填充公司利润。信息披露含糊, 回避敏感事项。
7、会计核算处理随意、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ipo财务审核主要问题 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IPO 财务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又称IPO,包括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公开发行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那么一家中小企业要成功IPO,在财务方面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设立时出资问题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上面只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从实际来看,IPO的中小企业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而来,这就要求注意在整体改制时的入账问题。在进行改制时,中小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要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入账时应该按照审计后的净资产折合成股份,而不应该按评估价格折合。按照规定,若按照评估价格折算,公司的存续期间需要重新计算而按照审计后净资产折合则可以连续计算存续期。当然,公司以土地、房产、设备等实物出资时,还应当进行产权转移等手续。
如果公司历史上存在未足额出资或出资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涉及金额占当时注册资本比例较高,对经营有影响的,视轻重程度要求公司运行1年或3年。
二、日常财务处理问题
(一)财务规范问题
企业上市后要在阳光下经营,置公司行为于大庭广众之下,接受证券机构的监管和其他各方的监督,规范运作成为强制性的要求。拟IPO的中小企业应当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到账簿、报表等都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设置,对有关经济活动进行账务处理。
(二)资产减值的处理
当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历史成本时,资产的账面金额就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该资产就发生了减值,即资产减值是历史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资产减值的本质是资产现时的经济利益预期低于原记账时对利益的评估值。资产减值的处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存货减值准备的提取、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减值准备的提取。
资产减值需要进行估计,而企业利润对会计估计具有高度敏感性,会计估计不当,则资产减值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从而虚增或虚减申报期利润。上市财务审核对资产减值的关注,一是资产减值是否客观、公允反映了企业的资产质量状况,是否少计资产减值损失,以虚增资产账面价值,从而满足上市条件;二是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确定是否合理,减值准备计提是否稳健,与同行业相比是偏低,还是偏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三是资产减值政策是否保持一贯性,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随意调节利润的情况;四是资产减值,尤其是重大资产减值产生的原因。报告期发生大额资产减值,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还是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收入费用的处理
一是收入的确认。收入确认方法要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应当对照合同的条款的规定,判断跨期收入的确认是否有平滑业绩的嫌疑,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时,百分比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等。同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完工进度,尤其应当需要外部证据来证明期末进度的准确性,如发包方的确认、第三方的验收证明文件等,若存在差异,需要有合理的解释。二是研发费用的处理。为了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新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下的研发支出可以资本化,藉此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财务环境。然而,正是这“一定条件下”,使得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无所适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对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三是成本费用的处理。成本费用能否准确、合理归集,直接影响申报财务报表盈利水平的真实性,同时能够反映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进而影响上市审核。成本(这里的成本,有时也称生产成本、营业成本或销售成本)是指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与产品或劳务直接向联系,而费用通常指期间费用,不与所生产的产品或劳务直接相关,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存货价值,随着产品销售或劳务提供结转至当期损益。
(四)关联交易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年版)》,对关联方的认定进行了重新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并非要求公司不能有关联交易。若有关联交易,则要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关联交易额度的大小、定价的方法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ipo财务审核主要问题 第5篇
一、企业IPO过程中积极发挥申报会计师的作用、提高会计师话语权
1.建立事务所与证监会发行部的沟通机制,包括不定期沟通会议、专业咨询渠道、参加证监会的保荐人培训等,事务所可不定期向发行部提供IPO实务中会计问题与处理建议。2.证监会发行部将对申报IPO项目分类处理,风险较大的IPO项目可能提醒事务所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必要时还将引入其他事务所(如H股事务所)的专项复核制度。
3.申报会计师应掌握发行部最新IPO审核标准与精神(如对目前热点问题:股份支付、验资复核、重大客户核查等),加强内部与外部技术咨询,提高IPO申报过程中在会计方面的权威、话语权。
4.发挥事务所机构作用,事务所技术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应加强对证监会发行部有关重大会计问题审核标准的整理、传达和执行中质量复核,保证事务所层面统一执业标准要求。
二、目前IPO审核发行动态和有关政策调整
1.目前主板在审企业近350家,3月底上报企业现在可以上会,90家在9月底申报。正常审核时间约在6-8个月。现在会里没有积压。
2.发行部首发财务数据有效期改为6个月,即6月底仍可用年报数据上报。但预披露稿财务数据应在有效期内,需要补审一次。
3.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间将提前至初审会,根据反馈意见回复修改招股说明书后即预披露,不再等发审会前再预披露。
4.发行部首发反馈意见回复期限改为30天,个别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答复可先答复其他问题。若时间过长不答复可能终止审核。
三、发行部在IPO报表审核中有关会计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股份支付
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的,应执行准则规定,主要判断工作在发行人和会计师,不进行会计处理应披露理由及依据。
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股份支付形成的费用可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总体原则:股份支付的条件是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不提供服务的无关第三方不涉及股份支付,提供服务的客户、咨询机构等获得股份也可能涉及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与付出成本间差异为相关费用。
针对IPO实务,构成股份支付的须有两个必要条件:
1.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强调: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则可不适用)
(1)股份支付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
(2)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即对以前服务的奖励也为股份支付。(3)以下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均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
n 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 n 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
n 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 n 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 n 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4)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管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各高管可以不算。2. 对价(如何确定公允价格可参考金融工具准则)(2)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
(2)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PE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申报期内的外部投资者价格均可参考,但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股份达到一定数量),并可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并披露说明调整的定量化理由(如08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09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
(3)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如进行评估,估值报告(系会计师的增值服务,保证独立性前提下)。
(二)IPO每股收益披露 1.总体原则
整体变更折股以前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可不列示,折股后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列示基本每股收益,折股当年用折股数为期初股本计算。2.处理方法
(1)有限公司阶段不用计算和披露EPS,股份公司设立后当年及以后期间计算和披露EPS。(2)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当年的期初股本数按折股时股本计算,即股份公司设立前不考虑权重变化。股份公司设立后执行披露规则9号,考虑权重变化加权计算EPS。(3)申报财务报表中股本栏披露为股本(实收资本)。
案例:2010年2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3000万元增资至5000万元,5月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折合股本1亿股,此后不变。则2009年不披露每股收益,股本为实收资本3000万元;2010年期初股本数为1亿股,此后也为1亿股。
(三)关于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的情形
1.申报期间的验资报告如由非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应当由申报会计师进行验资复核。
2.申报期之外的实收资本、股本存在重大违规情形的,应当由申报会计师进行验资复核。参考:出资不实的相关处理原则
(1)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目前技术过时或有关专利已过期,但报告期末相关资产已摊销完毕的,则对发行不存在影响。如存在大额未摊销金额,则相关股东应已采取措施消除潜在影响。
(2)公司设立无验资报告、但完成了工商注册的违规处理:因无验资报告无法确定股东出资是否缴足,在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前提下,还需要请国家工商局确认当地工商主管单位行政行为的效力设立。
(3)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现业已规范,对现在没有重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国有股权转让违反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的,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违反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都需要在申报前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
(5)出资不实的,事后规范整改,如实信息披露,另外:欠缴出资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占比2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
(6)抽逃出资的,规范后不构成发行障碍。解决方案:工商出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建议规范后运行36个月。
2(7)技术出资问题要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技术出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8)注册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
(四)对重要客户、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真实性核查
1.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尽职调查/核查责任为发行人、保荐人和律师。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识别关联方”,判断关联交易处理适当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和核查责任为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合并范围外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责任主要为发行人和保荐人。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延伸审计不属于IPO申报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发行人根据证监会有关延伸审计和专项核查要求,可以委托申报会计师执行该延伸审计业务,并会同保荐人和律师进行专项核查。
4.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异常、不合理交易(如期末发生对新客户的重大现金交易),应当予以关注。应提请保荐人和律师去核查是否交易真实性,核查交易方是否为未披露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例如对经销商模式严重关注,通过存货转移方式实现销售,关注经销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发行人对经销商的控制能力、经销商的盈利能力和采销规模、最终销售情况、异常增加的经销商等。
(2)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没有列为关联方不违背目前中国准则,但应列入重点核查范围,比照关联方披露该参股股东详细情况和交易情况。对于报告期内注销和转让出去的子公司重点关注,关注费用由转让出去的关联方承担。
(3)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方、已注销的关联方、已注销的子公司、客户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都需要充分披露。
(4)关联方的披露:结合上市规则、会计准则、招股书准则,按最严格的标准确定,核心是重大影响。
参考: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处理原则(1)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应详细披露。
(2)中介机构要详细核查,核查内容包括: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的标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从常理上讲,一个企业的转让,程序、定价都会是比较复杂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3)发行部关注原关联企业股权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真实性。比如卖给原公司的高管、发行人的员工,将会高度关注。
(五)关于原始财务报表的认定
1.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业经审计的,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如该期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不一致的,会计师应说明主要差异情况。
2.申报期间某期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则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为该期原始财务报表。3.申报期间某期IPO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没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则该期不存在原始合并财务报表。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说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的主要差异情况。关键是有关差异要能够合理解释,中间的合并过程要说明。
(六)关于业务合并与业务分立 1.关于业务合并与评估调账
(1)实务存在一定期间内拆分购买资产、规避企业合并及“法律3号意见”的行为。审核中从严要求,业务合并参照企业合并。业务如何界定,需要做专业的判断,从严把握。n 同一控制下合并,以账面值为记账,交易中可进行评估,但不能以评估值入账,不接受评估调账(不能改变历史成本计量原则),记账时以评估增值冲减所有者权益,保证业绩计算的连续性。
n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允许“整合”上市,但要规范;不接受“捆绑”上市。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比同一控制下要求从严,并入的业务或股权三项指标(总资产、收入、利润总额)达到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50%-100%运行24个月、100%以上运行36个月。(2)不接受分立、剥离相关业务
2.剥离后两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剥离没有标准,操纵空间大(收入、成本可以分,费用不好切分)。
3.法律上可以企业可以分立,但审核中分立后企业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要运行满3年。
(七)有关税收缴纳和社保缴纳问题
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期间所得税税率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四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
(2)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所得税。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按照25%列示为宜。这需由发行人和会计师根据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条件情况判定。
(3)过渡期间应用15%税率的,发行人应进行律师专项核查并征询主管税务机关意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仅要看批文,还要求律师核查企业是否符合实质条件。前期批文已过期新批文尚未取得的,要求发行人说明,保荐机构、律师调查,到有权部门征询意见,已经按优惠税率预缴,可以很有把握继续取得优惠的,可按15%税率报送最近一期报表。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补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因经营期限不足10年而需退还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补缴税款应在补缴当期一次计入损益,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3.关于改制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
(1)企业在改制环节因将净资产折合为股本,个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可由税务部门决定,目前各地税务部门把握不一。现在也有到发审会前后才缴纳的。(2)发行部把握的基本要求是,如发生了股份转让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必须缴纳,否则应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缓缴文件。这涉及到发行条件问题,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合法纳税问题。4.社保缴纳
(1)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个数、未缴纳的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纳比例、办理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补缴情形。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2)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应进行全面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及对发行影响出具意见。符合条件的员工,需全部开户,对这部分员工不接受自愿放弃缴纳的声明。只有农民工可以特别考虑。
(八)其他财务问题
1.业绩真实性:财务会计审核的重点是关注企业的真实性。财务指标进行纵向比较,以及与同行业,重点关注异常项目,特别是毛利率。
2011年总体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审核过程中对业绩的关注肯定比2010要更严格,重点关注业绩及增长的真实性、合理性、可持续性,严格防范虚增业绩及利润调节等行为,比如:(1)放宽信用政策,应收账款大幅增长;(2)费用的不合理压缩等。
2.报告期内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务必慎重。可以调,但调整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要比调之前、比同行业更为谨慎。折旧、坏账计提等重要会计政策、估计要进行同行业横向比较。
3.与联营/合营企业间内部交易的抵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存在交易的,应按持股比例进行抵销。
ipo财务审核主要问题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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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IPO加速,1-5月审核的IPO总数量已经接近2016年审核数量的水平,如果按照这样的一个节奏持续下去,到了年底再冲击一下,2017年审核数量达到600家的历史记录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那么,IPO加速,核通过率是不是提高了?今年被否IPO项目具体因哪些原因?如何提高审核通过率?未来IPO走势是否还会延续今年的速度?本期特邀知名券商保荐代表人与知名律所签字律师分别从券商财务角度、法律合规角度详解当下IPO现状,共同探讨未来趋势。【V017】IPO加速形势下的审核要点及被否案例解析专题研讨会 召开时间 2017年8月5日-6日(周六日)召开地点 中国·北京(具体时间开课前一周通知)活动类型 研讨分享+案例分析+互动交流 主办机构 定增并购圈 课程特色
IPO加速形势下市场情况,2016年至今的IPO审核要点所在,过会审批问题探讨,2016年至今被否案例详细解析,直通IPO被否的最真实原因……
参会对象1.商业银行投行部、公司部、资本市场部;2.券商投行部、资产管理部;3.信托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相关业部门;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5.实体企业、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部、投融资部负责人等。第一天:当前IPO审核特点及重点问题分析主讲人:讲师知名券商投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精通资本服务全流程运作,对于企业改制、上市(IPO)、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公司债等多品类的投行项目均具备丰富的操作经验。曾负责IPO项目有百合花(603823)、凯莱英(002821)、威海市商业银行IPO等;再融资项目有海南航空(600221)、三安光电(600703)、新北洋(002376)、渤海活塞(600960)等;并购项目有渤海租赁(000415)跨境并购Seaco SRL、Cronos Ltd、三安光电(600703)并购台湾上市公司璨圆光电和美国Luminus公司等;资产证券化项目有:祥鹏航空ABS、祥鹏航空ABN等。时间:2017年08月05日,9:00-17:00
一、IPO审核新趋势
(一)2017年上半年IPO市场动态
(二)IPO申报企业净利润规模情况
(三)当前审核工作的总体特点
(四)反馈问题提问方法和近期研究重点
二、IPO审核的法规体系及流程
(一)A股上市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
(二)A股上市的总体流程
三、法律审核关注的重点与案例分析
(一)主体资格
(二)独立性
(三)规范运行
(四)募集资金运用
四、财务审核关注重点与案例分析
(一)关于内部控制的审核
(二)财务核查关注重点
(三)五大循环与取证
(四)案例分析
五、其他关注要点
(一)创业板/主板审核区别
(二)部分行业共性问题考虑
(三)新三板转版面临的共性问题
(四)IPO审核未来趋势探讨
六、IPO案例精讲
(一)精讲实操案例一
(二)精讲实操案例二 第二天:成败的边界——IPO中主要法律问题的规则、理解和适用主讲人:知名律所IPO签字律师,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私募投资、新三板挂牌及重组再融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境内首发上市领域,主导或参与了天壕环境(300332.SZ)、天齐锂业(002466.SZ)、恒通股份(603223.SH)、贵广网络(600996.SH)、金石资源(603505.SH)、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待发行)、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在审)、北京某地矿类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物流类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光电有限公司、广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疆某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广电类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运输类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机械类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旅游类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首发上市项目。时间:2017年08月06日,9:00-17:001
IPO白名单——被否案例1.1
2016年至今被否案例基本情况1.2
2016年至今被否案例原因分析2
IPO的条件——以案说法2.1
股东资格及核查问题2.2
股东出资瑕疵问题2.3
公司独立完整性问题2.4
实际控制人及经营管理层的稳定性问题2.5
股份质押冻结问题2.6
商标和专利权属问题2.7
国企改制过程中程序瑕疵问题2.8
业务合法合规问题2.9
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2.10
重大诉讼问题2.11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2.12
土地的合规性问题2.13
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2.14
环保的合规性问题2.15
税收优惠的合规性2.16
信息披露质量问题2.17
同业竞争问题2.18
关联交易问题2.19
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2.20
媒体质疑问题3
IPO的核心——信息披露3.1
IPO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3.2
IPO信息披露违法的认定3.3
IPO信息披露违法的风险4
IPO的查验——律师视角4.1
IPO项目中律师执业规范要求4.2
从律师被处罚案例看律师的查验义务和风险4.3
ipo财务审核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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