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借鉴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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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借鉴 第1篇
一、英美电信改革模式比较
英国是欧洲第一个在国内电信市场实行自由化的国家, 其电信改革经过了一个渐进的过程。1981年英国电信BT脱离英国邮政;1983年Mercury公司的成立结束了BT独家垄断电信市场的时代, 建立了由BT与Mercury双元垄断的电信运营体制;1984年英国政府向公众出售了BT51%的股份;又于1992年、1993年先后第二、第三次将持有的所有BT股份卖掉。1991年英国政府打破双寡头垄断的电信市场格局, 在国内电信市场引入全面竞争, 至此英国电信业彻底放开。
与英国私有化、引入新的竞争者模式不同, 美国政府是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将AT&T强行“肢解”为一个长途电话公司 (继承AT&T) 和七个地方性电话公司, 开放长途电信市场的竞争, 由此拉开了电信市场的第一次大规模兼并活动。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以后, 电信网与Internet日益融合, 为了促进数据业务的发展, 进一步打破电信市场的垄断行为, 1996年美国政府又制定新的《电信法》, 反对市场割据, 允许互相进入, 全面开放电信竞争。
事实上, 英美电信改革成为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为其他国家效仿。美国电信业在改革前基本由私营企业AT&T公司独家垄断, 因此改革的重点不是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 而是引入竞争机制和改革管制体系。而英国电信业在改革前由政府直接经营, 从产权改革的实践看, 英国政府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出售国有资产, 实现国有资产从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的转移;同时放松政府管制, 打破国家对电信产业垄断的格局, 再逐步引入新企业进入产业。因此, 其改革模式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引入竞争同时进行, 伴随着电信业产权制度基础的变革, 监管体系也相应调整。
二、英美电信监管模式的转变
尽管英美的电信改革模式是不同的, 但它们都伴随着电信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对电信的监管模式也随之做出了调整。
1、注重健全法律法规。
英美在电信业的改革中始终重视健全法律法规。198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电信法》, 废除了英国电信公司在电信业的独家垄断经营权, 允许民营化;而英国电信市场的管理也主要依据《电信法》。根据该《电信法》, 独立的管制局Oftel颁发许可证, 管制电信业。
美国的电信业改革也十分注重立法先行。美国1934年电信法最重要的措施是设立了监督管理电信的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 FCC在电信法的指导原则下制定出具体的通信管制政策。从1934年美国电信法颁布以来, 美国电信实际上是FCC管制下的垄断和竞争两种经营:市话一直是管制下的垄断经营, 长话则由于MCI的成立从1969年开展了竞争。美国政府于1996年通过了新的《电信法》, 对互联互通和本地市场的开放等问题做了规定, 新的电信法拉开了全面竞争的序幕, 特别是要发动有线电视、长话和市话三大市场的竞争, 推动美国电信市场改革。
2、不断改组的政府管制机构。
英美在电信改革之后都在不断地调整独立的政府管制机构以适应监管的需要。1984年英国《电信法案》的颁布和独立的管制局Oftel的设立标志着英国电信市场开放时代的到来。1991年结束了BT和Mercury两家卖主独霸市场的局面之后, 英国电信市场步入新的竞争时代, 随后逐步形成了广播标准委员会 (BSC) 、独立电视委员会 (ITC) 、Oftel等九大机构分头管理电视、电台和电信的行政机制。随着电子通讯业的迅猛发展和21世纪的到来, 英国政府认识到分头管理的行政机制已不利于通讯业的竞争、创新和发展, 按照《2003通讯法案》规定, 通信管制局合并BSC、ITC、Oftel、广播电台局和广播通讯社五大机构的职能, 成为英国广播、电视、电信和无线通讯服务领域具有独立性质的唯一管理机构。
美国电信监管机构由国家层面的FCC和州层面的公用事业委员会构成, FCC主管国际和洲际业务, 公用事业委员会主管州内电信业务。美国FCC是按照1934年《电信法》成立的, 州公用事业委员会也是根据各州的法律设立的。FCC从成立伊始就对电信和广电进行融合性监管, 其重要目的就是要改变通信产业存在政出多门、相互分割的状况, 这种完全融合性的监管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三网业务的发展。美国的电信监管机构自成立以来, 其内部组成并非一成不变, 也随着电信市场结构的变化和技术经济发展而调整。FCC不断的重组, 其目标是电信由垄断走向竞争的过渡期内最小管制, 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地方, 甚至取消管制。
3、规制政策的适时调整。
在电信产权改革初期, 英国管制当局在进入机制上采取放松管制政策, 同时强化了对运营商的监管。把许可证制度作为一种最主要的管理手段, 一方面通过放宽电信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增发经营许可证, 让新运营商获得进入市场开展竞争;另一方面又通过控制许可证发放的数量和对持证经营商的行为监管, 实现对电信市场的调控, 建立市场管理体系。美国在AT&T解体、电信引进竞争之后, FCC将电信业务划分为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 实行非对称的进入管制政策。在引入竞争初期, FCC也是通过采取不对称管制政策、逐步放松市场进入、资费管制等政策主导了电信市场竞争的发展。到1995年, FCC逐步取消了对主导性电信公司的限制, 使长途电信市场的管制环境更加开放, 随后FCC逐步取消了对长途电信公司的价格管制, 长途电信市场向完全竞争的环境过渡。FCC根据1996年的《电信法》采取了逐步放松管制的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随着美国电信公司从国内竞争转向全球范围的竞争, FCC对维护竞争的监管目标又进行了重大调整。在进入机制上, 进入的许可证制度向一般授权转变, 即自由进出市场, 而无需申请许可。
三、我国电信业产权改革国际经验借鉴
英美两国同属发达的经济国家, 体制健全, 法制完善, 但两国改革的模式仍存在差异。美国的产权改革主要表现在放松规制, 在政策上更倾向于完全放松的模式;而英国选择民营化的改革, 在民营化的同时, 英国也注重吸取美国的改革经验, 积极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电信监管机制。我国的电信产权改革正处于起步阶段, 不能脱离自己的国情去照搬现成的理论和发达国家的经验, 要在自己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具体环境中去解决电信业当前紧迫的产权改革问题。
1、产权改革与引入竞争机制并行。
英国电信业的产权改革是与民营化相伴进行的, 而英国电信民营化改革之所以能促进电信业的发展, 主要是因为英国政府以促进竞争为其重要改革目标。因此, 对于我国电信业, 产权改革和引入竞争机制并重。虽然我国电信业在引入竞争机制以来经历了数次拆分和3次重组, 但仍未实现有效竞争, 其主要矛盾是产权问题。因为竞争的前提是产权主体和结构必须是多元的或不同的, 而电信竞争的展开, 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又有利于建立电信产权制度。实施产权改革、引进外部资本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效率。伴随着适度的产权结构的调整以及规制制度的完善, 民营资本会以其巨大的创新能力和无限的活力, 提高电信产业绩效, 促进电信业有效竞争, 但我国的产权改革又不能简单地看成私营化, 从资金实力来看, 目前我国的民营资本还不具备占据主导地位的实力, 适时对民营资本放开进入基础电信领域是实行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可行之策, 可以考虑先采取参股的形式, 以国有民营的方式作为过渡。
2、竞争性法律制度的有效适用。
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总是沿袭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 改革立法严重滞后于改革实践, 立法滞后造成改革中制度的不和谐。《电信法》从1980年提议到现在, 这一马拉松式的立法过程使得电信产业改革立法严重滞后, 而电信业的私有化与开放导致新的公司 (包括外资企业) 进入电信市场, 市场结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迫切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国家垄断的电信公司转变为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之后, 国家也只能通过法律对电信市场进行干预。英美电信改革的共性是预先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使整个改革过程有法可依。因此, 我国目前《电信法》应尽快发布和实施, 并在此框架下修订相关法规, 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电信业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及产权多元化提供根本的依据。
3、规制机构与规制政策的调整。
在英美电信业的产权变更或放松管制过程中, 对独立的监管机构的设立或调整提出了要求, 这为转变我国电信监管职能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范式。随着我国电信业产权改革的深入, 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越来越高, 形成多元化的竞争主体, 产权主体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为政府规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似乎已成为必然之势。即有效的管制机构必须独立于运营者, 并免受政治变化的压力, 通过制定政策和实施决定全权管制电信市场。我国建立现代意义的电信管制始于1998年成立信息产业部, 仿照美国FCC建立与政府部门分立的独立管制机构的提法缺乏政治前提, 在现行体制架构下, 可以考虑建立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下的电信监督委员会, 电信监督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立, 专门负责对电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向国务院负责和报告工作, 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英美管制机构依据各自电信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在电信管制政策上做出了相应调整, 并且这种调整仍在继续。目前, 我国还处于产权改革的早期, 所需的法律、法规极不完善, 还未设立相对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 因此更需要结合我国电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 及时调整进入机制、资费、互联互通等管制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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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网络证券欺诈犯罪比较与借鉴 第2篇
难点评析
(一)因特网证券欺诈的特点
因特网具有发布和交换信息的作用,这有利于信息的流动,同样也滋生了证券欺诈的繁衍。它提供了证券欺诈者一个有效欺诈投资者的利器,证券欺诈者可以建立表面可信的网页,并在网页上设立一些有关证券的信息,这些信息真假参半,个人投资者往往无法判断信息的真伪,从而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判断。其次,因特网具有分散性、灵活性和匿名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增加了证券欺诈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加了立法监管的难度。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系统,这意味着没有一个可以控制因特网的中心,意味着无法对信息的发布者进行监管,容易产生虚假信息。最后,因特网还是一个匿名系统,欺诈者可以掩饰自己的真实姓名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诈行为,因而很难对欺诈者收集有效的证据。
(二)因特网证券欺诈的主要犯罪手段和表现
首先,欺诈者可以在因特网上散发证券要约的虚假信息,向公众销售过高估价的证券。由于因特网投资者对高科技的证券特别有兴趣,高科技股票的价格最难定价,因而欺诈者通常以高科技企业为诱饵,过分强调该股票的未来价值从而提高证券的价格。例如:美国就有一些欺诈者可以对投资者承诺网络证券交易有20%的.回报率,但又只有很小的风险,而实际上该企业是皮包公司,最后的投资风险全由投资者承担。
其次,欺诈者还可以利用因特网操纵交易市场证券价格。这一方式已经成为美国证券欺诈者发布虚假信息的主要方式。欺诈者可以抬高证券的价格卖出证券或压低证券的价格买入证券。例如:“卡特案件”中,卡特试图通过在因特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来提高其所拥有的公司的证券价格,从中牟取暴利。当然,还有其他不同的证券欺诈犯罪情形,诸如欺诈者在其网页上创建一个与合法知名的机构相连接的超链接,一般投资者会误以为该证券是一良好的投资。同时,欺诈者还会给可能的投资者通过电子邮件寄送“垃圾邮件”,或在BBS、讨论栏等言论栏目散发该证券将会上涨的直接或隐藏的虚假信息等。
纵横比较
美国对网上交易主要采取开放式监管,疏堵结合,允许新进入者到美国证监会注册后开展网上交易,但当今世界对网上发行和交易监管最严密的当数美国,美国证监会SEC已经起诉了60多起利用因特网进行欺诈的案件。
美国国内对因特网上的证券欺诈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7条A款对证券欺诈作了规定,即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因特网上的信息具有大量性、匿名性的易个性修改性等特点,所以很难对因特网上的信息进行监管。美国证券委有70多个成员专门收集因特网上的欺诈信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美国证券委还对投资者进行因特网预防证券欺诈犯罪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证券欺诈行为,介绍主要的证券欺诈类型,其中有一部分是专门介绍因特网上的证券欺诈的,并归纳了投资者在因特网证券投资决策前应了解的问题。这种面对广大投资者的直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方式很能适应我国的国情和股民接受,应该认真学习和借鉴。
提起诉讼是证券委对付证券欺诈的最后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根据美国证券法,证券委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诉讼,例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节和证监会10b-5规则对证券欺诈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各级联邦法院通过多年的司法判例对证券欺诈犯罪进行极富弹性的扩张解释和积累了大量案例,各州法院也时有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又称“蓝天法”,Blue Sky Law)组成美国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诈制度。19美国证券委就对44家公司在因特网上证券欺诈犯罪、承销公司以及虚假陈述等证券犯罪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相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却将法院可以受理的证券欺诈民事案件限定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这种规定大大地限制了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权利,也与很多国家不断通过司法实践来扩展证券投资者的民事诉讼权的国际惯例背道而驰,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些同样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危害的证券欺诈行为被摈除在民事责任之外。在很多情况下,虚假陈述
纳税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第3篇
【关键词】 纳税服务 国际比较 借鉴
纳税服务的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在税收征收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力的服务总称。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目前,完善纳税服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自1996年税收征管改革以来,我国也在逐步改善纳税服务,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不能完全满足纳税人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比较借鉴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特点,提出提高我国纳税服务的一些可行性措施。
一、纳税服务的理论分析
1、纳税服务的必要性——公共财政理论
当代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市场存在缺陷,也就是“市场失灵”,世界经济发展史已证明了这一点。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公共财政作为一种财政模式,政府向个人提供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缴纳税款,反映了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税收与公共物品的等价交换。税收既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也是个人购买政府服务的成本,即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是无偿的,这是对税务机关工作性质的定位。因此,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是其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
2、如何提供纳税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过去的管制行政开始向服务行政转变,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和深化。
3、建立和谐社会——税收遵从理论
根据税收遵从理论,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征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税收遵从成本)。纳税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的高低以及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直接影响征税效率。税务机关通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可以极大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提高税收遵从率,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的税收体系。
二、国外纳税服务的先进经验
第一,充分尊重纳税人权益,并有法律保障。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的形式赋予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美国于1966年6月签署通过的新《纳税人权利法案》和澳大利亚1997年制定实施的《纳税人宪章》等都是针对纳税人权益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防止因国家权利的任意扩张而使纳税人受到侵犯。
第二,设立专业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美国联邦税务局及各区税务局都设置了“纳税人服务处”,便于纳税人直接拜访寻求帮助,也可以通过拨打免费服务热线获得纳税咨询服务。日本各区、县税务局也都设有专门的税收宣传和服务机构,并设有专职和兼职宣传服务人员。加拿大各级联邦税务局和各个税务中心也设置了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部门,免费为纳税提供税法咨询、纳税人身份判定、纳税申报辅导等服务,并设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解答纳税人的电话书面咨询,香港税务局在税务大楼一楼大厅专门设立配有100多名税务人员的询问服务中心。
第三,注重多种形式的税收宣传和教育。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编印免费的税收宣传出版物。如美国国家税务局80年代编写了110多种不同的出版物;加拿大在80年代出版了14种税务指南和30多种关于具体事务的、实用性较强的小册子,还在公众场所放置大量的税收法律、纳税辅导资料、各类税务申报表格及填报说明等纳税相关资料供纳税人随时索取,无偿使用。二是媒体。通过广播或商业电视、特别电视节目、网站、光盘等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服务。如美国50个州的政府网站首页上,都有纳税信息的相关链接。三是其他方式。如通信、志愿者计划、举行企业税务研讨会、对初入商界者的培训、中学税务教育计划等。
第四,注重服务质量。日本国税厅宣传部门在1971年建立了国税监督员制度,税务机关委托监督员组织问卷调查,收集纳税人意见。美国为了提高电话答复的准确率,在1988年实行了统一电话检查系统随机检查回答问题的的准确性,以加强监督,改进培训。加拿大设有专门的税务机构受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质量、效力等方面的投诉。
第五,健全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先进的税务办公系统,如美国国税局利用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了纳税服务分析系统。新加坡开发的税务局信息科技系统包括: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相对独立,可单独处理相关业务,又相互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
三、健全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议
近几年我国积极探索和改善为纳税人服务,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纳税服务的类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意识,对征纳税关系的认识只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而没有真正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的纳税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第一,转变服务理念,提高纳税人遵从率。过去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习惯于用对抗性的解决矛盾方法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问题,把打击偷逃税行为作为执法工作的全部或主要方面,结果导致偷逃税案件愈查愈多,屡禁不止,站在管理者立场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今后的税收工作中要把惩治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来预防涉税犯罪。
第二,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纳税人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征管质量与效率。在内容上,包括税收信息服务、纳税程序性服务、纳税环境服务、纳税救济服务;在形式上,包括出版物、电话自动查询系统和人工查询系统、向特定的纳税人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辅导、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法视、建立政策信息、税收法规互联网等。
第三,完善目前的电子税务服务体系。一是建立信息服务系统。主要是进行税法宣传和税务咨询,提供电话自动查询系统,利用因特网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完整、准确地掌握税法信息,了解如何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建立程序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简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和便利的纳税场所,如电子申报、银行网点申报、自助报税机等。三是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件、执法责任、处罚结果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使纳税人切实感受到自己的权利和地位,从而增强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四是建立纳税评估系统。利用该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从而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不同方式的管理和服务,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更加有效的管理。五是加强税务机关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重点税源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使跨地区和跨部门的涉税业务处理能够一体化、系统化,从而在整体上提升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平。
(注:李飞,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就职于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张志钦,就职于河北财联实业总公司,副总。吴运友,就职于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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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口语交际教学比较与借鉴 第4篇
口语交际教学中,口语知识占据什么样的位置?是否需要进行知识教学?要进行哪些口语交际知识教学?中美两国课程标准中有显著的不同。
我国《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努力选择贴近生活的话题,采用灵活的形式组织教学,不必过多传授口语交际知识。鼓励学生在各科教学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锻炼口语交际能力。”即不过分强调口语交际知识的传授,把口语知识融于口语交际能力训练之中,是一种潜移默化的知识,也就是王荣生教授所倡导的在口语交际中“教师心中有知识,口中无术语”。
美国国家交际协会在其制定的《培养有能力的交际者:美国中小学教育中的说话、听话及媒体素养标准》中对口语知识的教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配有具体的目标。如“知道如何为演讲组织一个恰当有效的开头、正文和结尾,如何根据场合对主题进行调整,并能根据主题、听众、场合、目标选择恰当有效的支持材料;选择适应场合、目标、听众及语境的语言;说明语言是如何澄清意义和组织起来的;明确成功访谈需要哪些技巧;知道语言清晰程度、发音和语法对听众影响的评价标准;能利用反馈改变交际目标和交际行为;认识到沉默是交际的一种形式,能区别说话者不同的沉默原因。”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口语交际教学对于口语交际知识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能力训练用一些比较抽象的词汇,落实在课堂教学中的口语交际不明确、不具体。这种架空知识谈口语交际的做法必然使口语交际难以把握。
口语交际中知识的缺失已引起有关研究者的重视与讨论。李明洁明确指出:“口语知识和技能应该是口语交际教学的主体。”王漫认为造成目前口语交际教学现状不佳的重要原因是因为与口语交际相关的知识教学不足。口语交际知识,特别是作为口语交际基础的语言知识、语言反思知识必须在口语交际教学中加以体现,如普通话的语音、重音、停顿知识,语言运用中的语境知识,以及手势、眼神等等非言语交际知识,都应作为口语交际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交际策略培养的差异
交际策略是作为交际者语言能力而存在的一种语言计划,当交际者不能很好地运用语言交际时,交际策略可以作为一种潜在的有意识的替代品。交际策略作为交际中一种有效的沟通手段,可以保证交际顺利地进行下去,避免陷入沉默或慌乱。对于中小学生来说,自觉地培养他们的口语交际策略对于提高他们的交际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交际策略的培养在我国现行的课程标准中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而美国的母语标准对于交际策略十分重视。《培养有能力的交际者:美国中小学教育中的说话、听话及媒体素养标准》,对交际策略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要求:“知道语境对交际策略选择的影响:明确恰当有效的交际策略,包括个人的、小组的和公共的;说明根据情境调整交际的重要性:能利用反馈及时调整语言的运用;明确问题解决的策略;能使用交际策略完成小组的主要功能;能使用减轻焦虑的策略;认识到影响听话效果的诸多因素,包括听话者本人情感态度如自负、偏见、自我封闭等,听话者听话时是否聚精会神、是否耐心,听话者当时的身体与精神状态,接收者的理解能力等等;能通过提问、概括、举例来寻求对说话内容的理解。”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立学区《英语语言艺术课程说明》中的交际策略包括:反思策略,调用策略,对比策略等,如:“在演说中根据环境的变化(如时间不够、技术困难等)改变技巧(六年级);培养并展示有效演说的策略,包括准备演说的险恶组织结构和操练(八年级)。”等等。
美国口语交际教学不仅重视交际策略,而且对每一项策略的培养都有详细的方法、手段,教师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国内也有研究者对于交际策略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进行专门的口语交际策略教学,能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于口语交际方法上,这不仅能增强学生对策略的意识性和敏感性,而且可以大大缩短日常生活中习得策略的进程。”即我们常说“得法于课内,得益于课外”,口语交际策略教学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方法教学,这些策略将陪伴学生走出校门,终生受益。
三、口语交际教学内容难易选择的差异
相比于传统的听说教学内容,2001年颁布的《语文课程标准》对口语交际的要求略显简单,仅就训练的方式而言,在初中以前对于演说、辩论、话剧没有做出相应的要求。早在1932年的《小学国语课程标准》中对小学阶段的口语训练要求为“演说、辩论、报告和讲述故事等的练习”,并提出应用标准语教学,以期全国语言相通。1936年的《小学国语课程标准》明确的口语训练形式是“问答、报告、讲述故事、演说、辩论等的练习”。1941年的《小学国语科课程标准》对每个学段的口语能力提出不同的要求,训练形式有“有趣味的日常会话;简短故事的演述;耳闻目见的事实报告;简短的演说;简单的辩论;日常会话;故事演述,普通演说,辩论,话剧等”。
美国的母语课程标准在口语交际的内容选择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富有挑战,不是所谓的在轻松中学交际。美国密苏里州堪萨斯城制订的《语言教育课程草案》指出:“语言教学应该是一个互相依存的整体,学习语言的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融听说读写为一体的,有意识和具有挑战性的交流。”加利福尼亚州公立学校的《听说要求》标准增加了学生对文学作品的论述能力,从五年级开始就有了“口头表达对文学作品的反应”,如通过口语交际进行文学鉴赏,把口语与阅读、口语与思维相联系,不仅培养学生的口语能力,而且培养学生的思维水平和文学鉴赏能力,从而有效地实现了阅读、思考、表达交际的相统一的教学理念。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立学区《英语语言艺术课程说明》提出了培养学生口语交际风格的要求:“识别用于不同目的的说话风格(六年级);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听众变化说话风格(七年级);根据不同的听写和说话目的比较和对比不同的演讲风格(八年级);学生将能够定义口语的风格并说明风格的重要性(九年级)。”交际风格是交际中最个性化的体现,富有个性化的表达应是口语交际追求的较高的境界,当然难度和挑战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美国的口语交际教学内容,从富有挑战性的口语训练,到口头文学评论,口语风格形成,难易层级明显,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最近发展区设定相关的训练内容。与此相比,我国口语交际内容过于简单化,一个“打电话”从小学训练到了中学,还要反复地训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教师和研究者对口语教学的重视。
加强口语交际教学内容的研制,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设计富有挑战性的口语交际课程,已成为研究者的当务之急。
四、口语交际训练方式的差异
我国传统的听说训练往往等同于演讲、讨论和辩论等训练形式,《语文课程标准》虽然在这方面未作清晰的区分,但结合教材的编写,我们看到的口语交际也多为复述、转述、讨论、辩论等训练方式。
美国口语交际侧重于能力训练,同一种训练方式可以出现在不同的年级,但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口语交际能力的螺旋式训练梯度。以美国大陆中部六州拟订的《语言艺术标准》为例,对听、说能力的要求,分四级水平:初级(幼儿园~2年级)———识别语言的发音特征和节奏,在班级和小组讨论中发言;小学高级(3~5年级)———参与小组讨论;初级中学(6~8年级)———在小组讨论中充当各种不同的角色;高级中学(9~12年级)——在小组讨论和正式展示场合评估自己和他人的效率。从上述标准中可知,对于“讨论”,不仅涉及有关讨论的知识基础,还包括讨论的方式、方法、评估与反馈等,讨论的要求和难度也随着年级的不同逐级提高。
口语交际以训练方式为主,还是以能力训练为主?这是中美两国口语交际的差异。
我国传统的听说训练偏重于方式的训练,各年级段开设不同的训练内容。事实上,一个人不可能先学说话,然后学习讨论,再学会演讲、辩论。一种交际目的的实现,可能要调动多种口语方式,既有讨论,又有即兴演讲来阐释你的观点,也可能针锋相对地辩论,所以围绕交际目的的口语方式是多样的。
如果以能力训练为主,如何有效组织学生,能力目标如何分解,又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五、媒体沟通能力与信息素养培养方面的差异
媒体以其快捷、方便、大容量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把媒体沟通能力列入口语交际教学是美国母语课程标准的一个特色。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立学区《英语语言艺术课程说明》把学生英语能力分为阅读、写作、视听和口语交际。从“视听”的教学目标中可以看出,美国的语文教育十分重视培养学生通过媒体接收信息的能力。如在六年级的口语交际与媒体的理解能力要求为:“利用录像录音设备、幻灯、音乐、电脑等科技手段增强和分析口语的交际效果。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口语表达效果,吸引听众;利用科技手段和媒体手段加强口语表达的效果。”在人机交互的信息时代,一个人接受媒体的信息与内容成了一个每天信息的主要来源,培养良好的媒体素养也成了口语交际教学的内容。美国国家交际协会《培养有能力的交际者:美国中小学教育中的说话、听话及媒体素养标准》指出,“了解与理解人们在个人及公共生活中使用媒体的方式;了解与理解听众与媒体内容的复杂关系;了解与理解在社会与文化情境产生的媒体内容;了解与理解媒体的特性”。加利福尼亚州公立学校的《听说要求》标准从三年级起就有了“分析并评价口头交流与传媒”,对学生形成正确的媒体认知能力。在四年级,“评价媒体在使注意力集中于事件上和形成对事件的观点中的角色”,五年级要“分析作为信息、娱乐、劝说、解释事件和传播文化之源的媒体”。
我国《语文课程标准》对于媒体交际能力没有过多的要求,媒体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工具,学生通过媒体接收外在信息,教师利用媒体来创设交际情境,再现交际的场景。
新课程倡导的口语交际彰显其交际性、情景性和互动性。目前,口语交际教学中由于课程体系的缺失、知识内容的陈旧、评价目标的模糊,口语交际训练还囿于传统听说训练体系,没有实质性的超越。
通过中美两国口语交际教学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中美课程标准中关于口语交际能力的差异既有教育传承上的原因,也有对口语交际能力本身认识的原因。我国的口语教学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口语交际一直持一种漠视的态度,加之以受传统的“巧言令色鲜矣仁”“祸从口出”“言多必失”等思想的影响,使得师生对口语交际敬而远之,传统听说教学没有引起人们很好的重视就是很好的证明。美国由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历来对口语交际比较重视,加之以西方语言学的蓬勃发展,研究者对口语交际能力的认识不断深入,人们对口语交际的能力体系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在多年的母语教育中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口语交际训练体系、训练方法和评估体系。
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比较与借鉴 第5篇
信息经济学(economicsofinformation)一词,起源于1959年马尔萨克发表的《信息经济学评论》。1961年,斯蒂格勒(G・Stinger)发表了题为《信息经济学》的论文,使信息经济学作为新兴的学科进入了科学的殿堂。信息经济学已经成为经济科学中重要的学科之一。
一
信息经济学的产生是对传统经济学的否定。传统经济学的共同点是以物质产品及服务的生产、流通、分配及相关活动为主要对象,因而被称之为物质的经济学。[1]在传统经济学中,信息如同空气、阳光一样是充分的,有用而不需要经济成本。同样,厂商、消费者、投资者和政府等经济行为者具有“完全信息”,且具有完善的信息接收和信息处理能力,所以经济行为者的选择是确定的,信息被排斥在经济学之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济行为者不仅不具备完全信息,而且处理信息的能力十分有限,这与传统经济学的完全信息假设发生了矛盾与冲突。信息经济学正是在否定传统经济学的完全信息假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斯蒂格勒在《信息经济学评论》一文中,批判了传统经济学的完全信息假定理论,提出了信息搜寻的概念。斯蒂格勒认为,经济行为主体掌握的初始经济信息是有限的,是不完全信息,这就决定了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经济主体要做出最优决策,必须对相关信息进行搜寻,而信息搜寻是需要成本的。把信息与成本、产出联系起来,提出搜寻概念及其理论方法,是斯蒂格勒对微观信息经济学的主要贡献。继斯蒂格勒之后,著名经济学家K・阿罗(K・Arrow)对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经济行为进行了开拓性研究。他认为,信息经济学是不确定性存在情况下的经济学。在他看来,不确定性具有经济成本,因而不确定性的减少就是一项收益,所以,可以把信息作为一种经济物品来加以分析。阿罗十分简洁而深刻地揭示了信息经济的作用。M・勒姆特(M.Nermuth)对不完全信息进行了精确的数学描述,用“信息结构”一词来描述经济决策利用信息的复杂分布及其与决策的对应关系,等等。搜寻理论后来经过萨洛普(S・Sulop)、截维德和马肯南等人的研究得到系统地发展,成为微观信息经济学基础理论之一。众多著名经济学家在不完全信息经济分析领域的创造性成果,诸如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决策、对策理论、非对称信息概念以及价格分散理论等,使得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经济分析成为一个独具特色的、有巨大影响的经济学领域。
随着人们对信息经济的关注,研究的视野逐渐从微观领域转向宏观领域。1962年,弗里兹・马克卢普《美国的知识生产和分配》的出版,标志着西方宏观信息经济学的产生。1977年,马克・波拉特《信息经济》(九卷本)提出信息经济测度的波拉特范式,极大地丰富了西方宏观信息经济学理论。20世纪80年代后,在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英国和新西兰等国学者的共同努力下,西方宏观信息经济学理论体系日趋成熟。
经济学者将信息要素纳入发展经济学分析框架中,使宏观信息经济学获得了与传统理论截然不同的结论。罗伯特・索洛在20世纪50年代创立的生产函数理论,试图说明经济发展取决于投入的资本和劳力数量。但是,过去世界经济发展的事实并非如此,例如,发达国家增加投资快于增加人数,投资收益并没有递减。针对这种现象,西方宏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影响经济长期增长的基本要素不仅仅是资本和劳力,而应该是四个基本要素,即资本、非技术劳力、人力资本和新思想(信息)。由于知识构成生产要素之一,它像资本那样必须以放弃当前消费为代价才能获得,知识(教育)滞后将严重影响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国家必须像对待基础设施投资那样对知识及传播知识的教育机构进行投资。由于知识投资长期效用的干预,经济长期发展中可能出现良性循环趋势,即投资促进知识生产与传播,而知识生产与传播获得的效用又促进投资。这意味着投资的持续增长可以长期提高某个国家的增长率,这个结论正是传统理论所否定的。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最大差别已经不在于资本与设备,而在于知识与信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附正在由资本依附转向资本与信息的双重依附。
信息经济学中的不对称信息理论(asymmetricinformation)是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莫里斯(JamesMirleees)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威廉・维克瑞(WilliamVickery)提出的重要理论。他们分别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揭示了不对称信息对交易所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对策。此后30多年来,不对称信息理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由此而产生的对策理论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两位经济学家于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三位美国经济学家又一次因为在“走进现实生活的信息经济学”研究方面作出的卓越贡献,分享了这一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2]他们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乔治・阿克洛夫、斯坦福大学的麦克尔・斯澎斯和哥伦比亚大学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这三位经济学家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假设之上,建立了一整套经济学理论,解释厂商、工人和消费者的行为,奠定了信息经济学的基础。其中,阿克洛夫和斯蒂格利茨教授同时也是新凯恩斯主义学派的泰斗。
二
目前,理论界对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研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张。[3]一种主张是按照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从市场不确定性角度构建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另一种主张是按照信息产品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来构建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从研究的整体情况看,前一理论体系似乎更多地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即便是按照这一主张来构建信息经济学的整体框架,也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
思路一为信息经济学“三分法”,即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传统框架出发,将信息经济学划分为三个部分:微观信息经济学、宏观信息经济学和产业信息经济学。微观信息经济学主要以个别市场主体为基本分析单位,考证信息对市场均衡、劳动市场供给、消费者行为以及市场机制等一系列微观经济问题的影响,分析信息资源配置和微观信息市场的效率问题。宏观信息经济学则从国家和世界经济的层面出发,论证信息对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影响,研究信息与财政政策、金融制度之间的关系,探讨信息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中的作用等等。信息产业经济学着眼于对信息产业的分析,主要包括信息技术产业化、信息产业基础与结构、信息产业国际化、信息资源与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内容。按照这一思路,信息经济学理论体系能够较好地与传统经济学中的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体系相衔接,不仅能够清晰地勾画出微观信息经济学与宏观信息经济学之间的界限,合理地安排其理论体系与内容,而且还能较好地构筑信息产业经济学的体系。在这一思路下,微观信息经济学与宏观信息经济学结合在一起构成理论信息经济学,而信息产业经济学则构成应用信息经济学。
思路二为信息经济学“二分法”,即按照市场不确定性原理,将信息经济学分为微观信息经济学和宏观信息经济学两个部分。与此相适应,将微观信息经济学作为理论信息经济学,而把宏观信息经济学作
为应用信息经济学。根据这一思路构建的信息经济学理论体系,是将思路一中的微观信息经济学和宏观信息经济学两部分内容归到一块为微观信息经济学,将厂商行为的不确定性和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等问题放到一起来分析。宏观信息经济学则由信息产业经济学和信息社会的各种经济理论组成,以信息技术的`不确定性为基础,分析信息技术的各种经济影响和福利效果。这一思路的主张者认为,按照这一思路构建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可以将信息经济学与传统的微观与宏观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加以区分,并且能够较好地体现信息产业在信息经济学学科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三
信息经济学中的许多理论,[4]比如委托一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建立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委托―代理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国有企业改革要建立起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制度正是以合理有效的委托―代理合同为基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所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比如资产重组、企业破产与兼并、股份制改造等,都需要有一定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这个规则就是市场经济主体共同遵守和不断创新的委托―代理合同。
其次,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对市场主体的经济决策和加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市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信息经济学较为深刻地探讨了不完全信息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经济行为的两个主要现象,即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无论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面临着不同形式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生产者面临着消费者的大量的、复杂的道德风险行为,而消费者也同样面临着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选择和生产者转移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无论对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有助于其作出各自相应的选择与对策。
再次,信息经济学中关于信息资源最优配置对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的思想,将有助于我们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关注信息经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努力创造信息资源合理流动的外部环境,提高信息技术对提高产业竞争力的认识,协调信息网络的发展,加大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强化信息产业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带动功能,以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带动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
最后,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我们研究现实经济社会问题开拓了新的视野。实事求是地讲,信息经济学在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息经济学所使用的方法为经济学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和思想方法。比如信息经济学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理论和对策论,把现代决策理论的分析方法引入经济决策分析之中,使得经济分析不断贴近现实经济生活。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经济理论界的经济分析中,很多学者都引入了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相信随着信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其分析方法将在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领域的应用中产生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马费成等:《信息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王则可:《对付欺诈的学问――信息经济学平话》,中信出版社,20。
[3]谢康:《西方信息经济学述评》,《经济学动态》第3期。
存款保险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第6篇
一、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性
(一) 美国。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基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美国存款保险公司为其会员银行的存款散户们承担一定数额的保险。2008年金融风暴前, 担保金额为10万美元, 金融风暴之后, 担保的金额则变为每一个账户25万美金。
(二) 日本。
日本比美国多出了在利息方面的规定。一旦银行出现倒闭的情况, 银行需要偿还储户的不但是存款, 还包括利息。偿还金额最高为一千万日元, 超过一千万日元的部分, 按照银行不同的财务状况另行结算支付。
(三)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 存款保险制度被称为“付款箱”制度。获得全额赔付的条件是储蓄资产在25万澳币以下。另一方面, 澳大利亚的“财政赤字”问题一向受到关注, 政府对其的解决方案是向银行征收税率维持在0.05~0.1%区间之内的存款保险税。
(四) 英国。
英国的存款保护计划简称“DPS”。它的资金来自银行, 可以分为“最小资金量”和“其他资金量”。当小银行倒闭时, 用“最小资金量”。当大银行倒闭时, 通过从银行征收特别费用来获取资金。
(五) 加拿大。
加拿大的存款保险制度称为“CDIC”。“CDIC”的特点就是可以将风险最小化。这个特点可以降低风险, 减少损失, 节约资金, 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
二、构建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
基于对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性的了解, 以及在不同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对比, 再联系央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的基本国情, 构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我们可以试着从以下几个角度, 尝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 建立制度的目标定位。
我们的目标是创造一个有利于大银行与小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应该通过我们的努力建立市场化风险管理机制, 减轻财政负担。
(二) 管理部门的设定。
在管理部门设定这方面,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直管存款保险机构。同时, 在各地区设分支机构, 垂直管理, 负责一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业务和一些审查工作。在一年中, 要固定地对清偿能力和信贷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 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根据我国的国情, 建议覆盖范围适中。比如可覆盖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等。
(四) 保险对象。
覆盖外币存款, 减轻货币调控压力, 推动“藏汇于民”的政策。具体说, 即把本国和外国货币存款同时作为保险对象, 但是排出同业存款。
(五)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联系我国经济发展状况, 在资金方面可以接受财政部拨款, 也可以接受某些金融机构认购出资组建, 接着再由保费来充实资金来源。
(六) 保险限额。
在保险限额上, 可以了解到我国的国情还属于中等偏低收入的国家。建议保险限额设计如下:
设X为本金, i为利息, n为存款年数, y为偿付限额。
很显然, 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如果一个存款人在一家银行的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 则银行将进行全额赔付;如果超过50万元, 则50万元以内全额赔付, 超过50万元的部分则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七) 保险费率。
因为存款准备金率具有风险缓冲作用, 所以应该考虑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建议采用0.02%~0.1%的差别费率水平, 其中可将商业银行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区间。
与任何制度一样, 存款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设计不当或配套措施不完善, 都会使风险增加。当然, 伴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还应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 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
摘要:本文借鉴国际上相对成熟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从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组织形式、保险方式、参保对象、参保标的范围和保险限额等方面进行对比与梳理, 将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比较, 对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提出意见, 对构建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中国特色,存款保险,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参考文献
[1]曹晓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0.
[2]张妍.中国金融改革背景下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
中外果蔬冷链物流比较与借鉴 第7篇
一、发达国家果蔬冷链物流模式的基本特征
1. 建立“从农田间到餐桌”的现代冷链物流体系, 实行供应链集成化管理。
果蔬冷链物流由多个环节所组成, 是一项复杂的低温系统工程, 确保各环节的质量与安全是冷链物流的核心。欧美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冷链物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并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果蔬的生产、加工、销售、包装、运输、储存、标签、品质等级、农药残留物含量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对果蔬进出口也有严格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 具有管理的系统性和很强的可操作性。如美国、加拿大国家食品检验局, 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督计划 (FSEP) , 不但在肉类和家禽加工厂普遍实行, 而且在蔬菜、水果物流中广泛应用;同时还鼓励国内果蔬协会开发必要的工具, 使生产者在农场的食品生产环节实施与HACCP原理相一致的食品安全措施。体现了从初级产品生产到最终产品零售的多部门、跨行业的食品安全协作, 最终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冷链物流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
2.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鼓励多种冷链物流模式并存共赢。
在发达国家, 大型批发市场和超市集团等龙头企业在促进果蔬冷链物流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日本、德国政府对大型批发市场建设给予批地、贷款和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为便于集中管理和获得最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政府对批发市场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宏观调控。美国、加拿大、英国充分发挥批发市场交易方便、品种齐全、货物费用成本低的优势和超市集团货物配送及时便捷、终端包装便于超市连锁经营等优势, 使两种果蔬龙头企业相互竞争;加拿大改革传统运输体制, 下放港口和内河运输经营权, 实行国家铁路公司民营化等措施, 使企业真正自主经营,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 建立起不同运输方式间的竞争机制, 促进了冷链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形成了海陆空多式联运, 产地、加工企业、批发市场与配送中心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等为主体的多方参与、并存共赢的果蔬冷链物流发展模式。
3. 采用先进的冷链物流技术设施, 提供全方位的高效优质服务。
欧美日各国依靠技术创新提升冷链物流业的整体水平:一是在标准化原料基地使用友好型栽培管理技术和先进、快速的有害物质分析检测技术等, 从源头保证了冷链物流的质量与安全。二是产地加工企业采用真空预冷技术和冰温预冷技术, 有效消除田间热, 降低果蔬的呼吸强度, 延长了保鲜期。三是采用自动化冷库技术和气调储藏技术, 使鲜活果蔬贮藏保鲜期比普通冷藏延长1-2倍。四是冷藏运输朝着多品种、小批量和标准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节能和注重环保则是冷藏车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冷集箱与铁路冷藏车的配套使用, 大大提高了铁路冷藏运输的质量。五是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子虚拟的果蔬冷链物流供应链管理系统, 对各种货物进行跟踪、对冷藏车的使用进行动态监控, 同时将全国的需求信息和遍布各地区的连锁经营网络联结起来, 确保物流信息快速可靠传递。
4. 充分发挥果蔬物流协会的职能作用, 促进冷链物流行业的协同与自律。
德、美、法各国果蔬物流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充当桥梁和纽带的角色, 在完善行业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配合与自律作用。一方面积极宣传政府的交通运输方针、政策和法规, 代表企业利益反映企业呼声, 对完善物流政策和改善企业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冷链物流标准, 协调冷链环节行为主体的关系, 组织制定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纪律, 进行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同时果蔬协会还从不同角度起到沟通情况、协调关系、提供信息服务等作用。
5. 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保障冷链物流的健康发展。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冷链物流的财政支持和法律保障, 促进了果蔬冷链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一是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加大对冷链物流企业的投入。如加拿大政府通过对国家铁路公司实行补贴和相关政策扶持, 使其扭亏增盈并成为北美地区效益最好的铁路冷链物流运输业。二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物流标准, 确保了冷链物流的果蔬质量与安全。如加拿大制定了《防虫产品法》, 明确规定了农药注册登记办法以及需要提供的数据和农药用量;法国《农药残留补偿法》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农民可以因为果蔬中农药残留超标导致损失而获得补偿;美国发布了《冷链质量标准》, 用以检测、运输、处理和储存果蔬企业的可靠性、质量和熟练度, 并为整个易腐货物供应链的认证奠定基础。三是严格专业认证制度, 实行市场准入。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近几年来积极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通过专业认证后, 国家认证机构向果蔬生产者授予证书并授权其使用有机产品标识后方能进入流通环节与消费环节。
二、我国果蔬冷链物流发展的现状特点
1. 冷链物流发展条块分割, 完整独立的现代体系尚未形成。
我国果蔬冷链物流自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历程, 现已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以果蔬加工、储存为主导的生鲜冷链物流产业。为发展城乡经济、保障民生供给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 就整体而言, 我国果蔬冷链物流至今还未形成完整而独立的冷链体系。不仅在冷链物流管理体制上存在制度缺失和技术手段不足, 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现象普遍存在, 而且在硬件上存在冷链技术设施落后、运输设备工具陈旧, 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缺乏, 导致果蔬流通环节损耗严重、物流效率低下。据有关资料显示, 现阶段我国水果、蔬菜的年冷藏量约占总产量的10%, 冷链流通率仅为5%, 果蔬采后的商品化处理率不足30%, 果蔬物流损失率高达30—40%, 而发达国家的果疏物流损失率可控制在5%以下。目前全国约有90%以上的新鲜水果、蔬菜及其制品基本上处在没有冷链保证的条件下运销。
2. 冷链物流市场化程度低, 第三方物流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生鲜果蔬除了外贸出口的部分外, 国内销售的物流配送业务大多由大型超市集团的物流配送公司完成, 果蔬冷链物流仍以自营为主, 第三方物流发展比较滞后。据有关数据显示, 目前上海现有各类冷库容量为35万吨, 制冷车约为5000辆 (其中专业运输公司占40%) , 从事冷链物流的企业约30家, 但占有一定市场份额、拥有一定功能规模且布局合理的自有冷库、有较先进的PC系统和管理理念的第三方冷链物流仍处于参差不齐的发展阶段。现在国内仅有极少数物流供应商能够保证对整个冷藏供应链进行温度控制, 而绝大多数冷藏供应商一般只能提供水果、疏菜冷藏或者运输服务, 而不能提供物流全程的冷链服务。
3. 冷链物流投入不足, 技术落后设施陈旧。
目前我国果蔬冷藏运输主要采用公路和铁路两种形式, 由于长期以来硬件投入严重不足, 现在公路运输中生鲜果蔬的冷藏仅占运输总量10-20%, 铁路运输中冷藏列车运输的货物只占果蔬运输总量的25%。目前全国各型冷运船只仅有200余艘, 果蔬冷运量只占全年水运总量的1%。从储存设备看, 全国冷库总容量已达700万立方, 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但因这些冷库大多技术落后、设备陈旧, 主要用于肉类、鱼类的冷冻贮藏, 功能单一, 导致冷库利用率并没有随着库容增加而提升, 果蔬冷库储存量只占其库容总量的20%。同时, 由于生鲜果蔬采收后低温加工、包装技术缺乏, 导致绝大部分生鲜果蔬粗放经营, 产后产值与采收时自然产值之比为0.38:1, 而美国为3.7:1、加拿大为3.2:1。
4. 冷链物流协会不健全, 行业内缺乏协同与自律。
相对发达国家而言, 我国冷链物流发展滞后, 行业协会组织很不健全。据了解, 目前除已成立中国冷链物流协会外, 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尚未建立地域性的行业协会组织。即使少数省、市建立了相应的协会组织, 但也存在职能定位不明确、相互竞争激烈、开展活动雷同等问题, 不具备充当行业协调和自律者的角色。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果蔬冷链物流也开始在大中城市蓬勃兴起, 尤其是在上海、北京、天津、广州、武汉等特大城市和深圳、厦门、宁波等沿海开放城市, 冷链物流发展很快, 加之国际巨型物流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 加剧了国内市场物流行业的竞争。为了规范我国冷链物流市场企业行为, 加强协同与自律, 促进果蔬冷链物流健康发展, 联合应对跨国物流企业的严峻挑战, 我国冷链物流行业必须加快协会组织发展, 健全行业协会网络, 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5. 冷链物流发展缺乏良好环境, 相关政策法规亟待完善。
冷链物流涉及果蔬“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 供应链上每个环节都事关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欧、美、日发达国家为确保生鲜果蔬的质量和安全, 制定了一系列冷链物流的法规和标准, 涵盖水果、蔬菜的生产、采摘、加工、包装、销售、运输、储存、标签、品质等级、农药残留等诸多方面, 为促进冷链物流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而在我国, 由于冷链物流发展起步较晚, 冷链物流意识不强, 政策支持力度不大, 法律规章也不健全, 不仅冷链物流管理缺少制度和监控手段, 而且物流链节松散缺乏协调机制和规范, 果蔬冷链物流市场及其体系建设与管理基本处于粗放型的发展和运行阶段。因此亟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化体系以及诚信体系, 营造果蔬冷链物流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发达国家果蔬冷链物流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启迪
1. 统筹规划, 构建“从生产到消费”的现代冷链物流体系。
冷链物流是一项复杂的低温系统工程, 投资大、成本高、技术性强, 不仅覆盖从田间到餐桌的生鲜果蔬供应链全过程, 受到物流主体组织化程度和物流活动的综合化程度的影响, 而且涉及政府各相关部门, 受到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弹性激励与刚性约束, 因此构建完整、高效的现代冷链物流体系, 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物流主体的微观协调。具体来说:一是在宏观层面上, 要进一步深化果蔬流通体制改革,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布实施、协调发展, 着力制定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和物流产业发展政策,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规章,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冷链物流大市场及其大体系。二是在微观层面上, 要明确政府和物流主体的角色定位, 重视发挥政府组织和物流主体组织的支撑作用;要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果蔬供应链战略伙伴关系和互信、互利的战略联盟机制, 从而有效降低供应链物流的总成本, 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要实施供应链物流集成化管理, 应用供应链集成技术, 使供应链网络化、敏捷化、柔性化、个性化和最优化, 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创造更高的价值和利润。通过供应链管理的资源集成、市场集成、信息集成和组织集成, 从而形成生鲜果蔬供应链一体化的现代冷链物流新模式。
2. 加大科技投入, 提高冷链物流设施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冷藏运输设备和冷库装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数据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GIS与GPS) 和电子交换系统 (EDI) , 对各种冷藏车和冷库进行全面的动态监控, 及时掌握冷链运输动态和库存产品的保质期与库龄, 确保冷链产品的质量与安全。针对当前国际冷链物流发展趋势, 我国应着力发展小批量、多品种的小编组机冷藏车, 以满足市场对多品种、小批量货源运送的需要;同时还要注重发展机械冷板冷藏车和冷藏集装箱, 以满足不同路径的货运需要。对于低温冷库的建设, 应根据冷藏产品对温度和湿度的不同要求, 分类分期进行更新和改造。
大力开发和推广生鲜果蔬产后低温包装和保鲜技术。果蔬“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供应链中, 低温加工包装和保鲜技术是冷链物流得以应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和保质增值的关键环节, 大力开发和推广果蔬产后低温包装和保鲜技术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我国冷链物流的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 我国冷链物流行业应在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低温包装和保鲜技术基础上要善于自主创新, 通过与科研单位或相关高校的联合攻关与协作, 努力研发具有知识产权的低温包装和保鲜的新技术新设备, 不断提高我国冷链物流的现代化水平。
3. 整合社会物流资源, 大力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
横向整合冷链物流资源, 形成规模效应。一是实施虚拟化经营战略联盟, 通过集中大型农业和商贸企业的自营物流优势资源, 与第三方物流核心企业进行整合, 突破单个企业在资金、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资源先天不足的障碍和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的行政壁垒, 形成独立完整的现代冷链物流链, 提升冷链物流核心企业的系统运筹能力和竞争力, 实现第三方物流的规模化和网络化, 应对国际巨型物流企业抢滩中国市场的挑战。二是实施资本重组运营策略, 通过企业兼并、收购和参股等低成本扩张手段, 整合社会闲散物流服务资源实现规模效应, 加快形成一批大中型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 满足不同物流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服务。
纵向整合供、销商客户资源, 建立合作共赢的战略伙伴关系。一是整合销售商客户资源, 在为众多销售商提供服务过程中加强对销售商的物流业务整合, 针对生鲜果蔬季节性、时效性强而导致运输的不均衡性和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量小、面广且准时性要求高的特点, 优化季节性互补业务和物流配送作业, 充分挖掘冷链物流企业人力、设备、信息资源潜力, 实现物流企业低成本规模化效益。二是整合供应商客户资源, 通过与供应商共同开发市场或展开业务层面的协作, 整合供应业务资源, 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或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 能提高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降低成本、创立品牌, 实现整合效应。
4. 建立健全冷链物流行业协会, 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
建立健全全国性的冷链物流行业协会。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个完整的大中城市冷链物流协会组织网络, 尤其要把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作为发展重点, 并以大型专业的冷链物流企业为核心逐步形成区域性的冷链物流协同组织。
制定冷链物流协会的政策法规。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冷链物流行业协会发展壮大, 逐步形成经济实体;通过国家立法与地方立规, 明确行业协会职能, 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快速发展。
发挥冷链物流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宣传国家的物流方针、政策和法规, 反映物流企业的意见、要求和呼声, 维护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层面和视角起到沟通政企信息、协调企业关系, 开展行业自律、进行技术咨询和冷链物流人才培训等作用, 加快我国冷链物流业发展。
5. 构建冷链物流政策法规体系, 营造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
制定冷链物流发展的激励政策。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逐步将果蔬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冷链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向冷链物流倾斜。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拓宽融资渠道和服务范围, 切实解决冷链物流企业融资难问题, 支持冷链物流快速发展。三是建立财税激励机制, 财政部门应根据WTO农业规则和本地实际用足国内支持空间, 并将冷链物流的专项补贴和贷款贴息纳入财政支持范围;税务部门应酌情减免冷链物流的相关税费。四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冷链物流绿色通道, 减免冷藏车辆的公路通行费, 制定合理的生鲜果蔬铁路运输价格。
加强冷链物流的立法与监督。一是根据WTO农业规则和参照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法规制度, 逐步建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的冷链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建立与冷链物流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加强冷链物流及相关行业综合管理, 规范和整顿物流市场秩序,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制度, 打破行业、地区的分割和垄断, 为各类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外部条件。
加快冷链物流的标准化进程。参照国际先进标准重点制定全国统一的生鲜果蔬质量安全标准, 包括理化指标, 感官指标、安全食用指标和鲜度指标等;同时还要制定冷链物流网络系统内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方面的技术标准, 通过托盘化率、条形码、EDI、GPS、GIS等先进手段的应用及阶段目标的制定和推行, 促进无缝化连接, 有效整合物流网络节点, 提高物流网络体系的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谢如鹤, 唐秋生.国外食品冷藏供应链发展概况[J].物流技术, 2002 (6)
[2].王岳峰, 谢如鹤.保鲜物流及其发展研究[J].物流技术, 2006 (7)
[3].方昕.中国食品冷链的现状与思考[J].物流及物料处理, 2005 (11)
[4].美国食品行政管理部门网站[EB/QL]http://www.fadagov
燃油税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第8篇
一、燃油税的国际比较
燃油税作为一种资源使用税, 已经在130多个国家开征。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石油资源分布不均、消费情况迥异, 这些国家燃油税政策设计的目的和内容并不相同, 具体差异如表1所示。
二、燃油税的国际借鉴
通过对上述国家燃油税的比较,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燃油税的主要用途是筹集道路建设和维护资金
目前, 世界各国实施燃油税的主要用途还是筹集道路建设和维护资金。这就决定了燃油税的征税对象为车用燃油, 对非车用燃油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甚至是免税。因此, 世界各国针对公共交通、农业用油都有优惠措施, 例如, 美国使用染色的方式区分应税、免税的柴油、煤油;日本规定对出口、煤油、飞机专用油、石油化学用油免汽油税, 对船舶动力源、铁路车辆、农林经营、钢铁、电力或化学工业原料免柴油交易税等。因此, 我国也应该尽快出台对非道路用燃料和农业用油的税收减免和补贴等优惠措施。
2. 针对燃油税实施实行基金预算
对于燃油税的收入, 大部分国家都设立了政府专项基金账户, 专门用于道路的建设与维护。例如, 美国的“联邦公路信托基金”、日本的“道路建设改善特别预算账户”、印度的“高速公路建设基金”等。一般来说, 基金预算的效率通常要高于一般预算的效率。我国也应该设立燃油税专项基金, 燃油税由中央财政统一收取, 根据各省不同情况统筹安排, 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合理的调控。这样不仅可以为交通业的建设筹措资金, 而且还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 并通过具体征税要素的设计, 充分体现环保目标。
3. 燃油税多采取从量征收方式, 税费占燃油价格的比例较高
从价计征可以使税收反映价格的变化, 唤起用油者的节约意识, 但其波动性太大, 难以稳定;从量征税虽然会导致在燃油销售价格提高的情况下, 政府收入不能够相应增加, 但从量计征使得消费税的计算比较简单。因此, 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从量征收。印度的汽油、柴油消费税也正由从量从价组合向从量征收转变。燃油税税率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汽油税率较高, 柴油略低于汽油, 而煤油、液化石油气则适用低税率。这主要是由油品消费者的不同决定:汽油多是私人消费, 基本上是道路使用;柴油多是产业部门使用, 作为中间产品, 不应设置较高税率;而生活用的煤油等产品要制定低税率 (甚至免税) , 以保障低收入阶层的生活。
4. 税收差别对待
行业协会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第9篇
关键词:行业协会,国际比较,行业治理
行业协会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经济主体为维护共同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秩序、协调行业主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在自愿基础上依法建立起来的非盈利性社会经济团体, 是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载体, 也是实施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我国现有行业协会、商会5.3万多个, 其中全国性的行业协会600多个。行业协会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并运做成熟, 而在我国, 行业协会虽有不短的历史, 但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的发展并不成熟, 因此, 我们迫切需要了解国外行业协会有效运作的内在机理, 为我国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借鉴的成功要素。
一、行业协会国际比较与借鉴的动力分析
(一) 为我国行业协会的行业治理构建合理的运行模式
行业协会是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 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国外之间联系与交往的桥梁和纽带, 是行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但我国的行业协会由于历史原因, 依附于政府的官方色彩较为浓重, 在行业治理方面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在政企分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还需继续在政会分开上下工夫, 继续转变政府的职能, 使企业、政府、行业协会都能各司其职, 在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中以最小的交易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外行业协会独立发挥作用的运行机制和协调方式有助于我们构建完善的行业协会的运行模式, 改变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间的不恰当关系, 有效发挥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职能。
(二) 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提供有效的维权主体
中国加入WTO后, 许多国际贸易中的具体事务是政府不能直接参与的, 因此, 行业协会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国外的行业协会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 职能完善, 机制健全, 不仅在国内协调各方利益, 还在国际业务中大显身手。它们实际上执行并替代了政府不便行使的一些职能, 以特殊的市场功能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 充分体现了行业协会超越企业和政府的协调优势。而我国行业协会国际职能的缺位势必导致在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从而无法与国外行业相抗衡。在国际贸易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我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每年大约有400—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影响, 政府无能为力, 而有效的应战主体又缺失, 只能眼睁睁地承担这些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因此, 我们必须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运作方式, 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 以便能够使我们的企业在行业协会的保护下与国外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合作。
二、行业协会的国际比较
由于国家背景的差异使得各国的行业协会都多多少少保留了自身的鲜明特色, 但从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行业协会运行的轨迹中也的确显示出一些共性的特征, 我们希望能够在共性中得到启示, 在共性中摸索规律, 寻找可以为我所用的东西。
(一) 共性的沉淀
1. 独立的运作模式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协会大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与协会之间的关系, 使行业协会的独立运作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如在德国, 行业协会依法成立, 独立运作, 与政府之间地位平等, 不存在从属或依附关系。法律还规定了协会的基本制度以及组织形势, 从而使行业协会能够灵活自如地发挥作用, 成为行业管理中的重要载体。美国尽管没有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立法, 但依据的是私法中的公司法, 据此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非盈利性质的法人地位, 行为自主, 运作自由。可见, 行业协会的非依附性的独立运作方式是保证协会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
2. 明确的服务宗旨
国外的行业协会职能明确而完善, 在不同层面发挥不同的作用:在微观层面, 行业协会成为服务于行内企业、协调行内利益、规范行业行为的自律性组织。像日本的行业协会, 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开展职业教育, 促进成员间的对话和谅解;在中观层面, 行业协会成为企业与政府间沟通、协调的桥梁与纽带, 促使政府的政策能够体现相关行业的要求;在宏观层面, 行业协会成为企业国际贸易的代言人与保护伞。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手册》规定, 申诉书必须代表某一产业提起, 避免个别企业的单打独斗。正是由于职能的完善性, 使得国外的行业协会有着较高的组织程度和较强的吸引力。此外, 行业协会的职能得以行使的重要前提是协会要有雄厚的经济基础, 像美国、德国的行业协会都具有较多的筹资渠道, 除了会员缴纳的会费外, 还包括一系列有偿服务的收入。除此之外, 美国的行业协会还会得到各方的捐助款项, 这是由于美国的公众有为公益事业捐赠的习惯, 也有着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而在我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超过1 000万家的企业中, 有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毫无疑问, 雄厚的经济基础成为国外行业协会有效运作的坚强后盾。
3. 专业化的治理机制
组织的高效率运作不仅依赖于机构的科学设置和责权的合理划分, 更重要的还在于高素质的人员。像德国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某个方面的专家或专门人才, 并时常对协会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而美国行业协会则有着完善的组织运作机构, 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 有权任免执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 美、德的行业协会还以严密的财务制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同时也以此回报公众, 树立资信。
(二) 模式的差异
国外的行业协会虽有许多共通的特征, 但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及历史传统的差异, 使得各国的行业协会又保留了各自鲜明的特色, 对这些特色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在学习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也考虑到与自身文化与传统背景的吻合。与文化背景相联系, 英、美的行业协会是一种完全自由分散的行业自律管理模式;德国是一种强制型的行业管理模式, 因为德国的行业协会虽然与政府单位平等, 但它的一些协会如手工业协会、工商会都实行强制会员制;法国属于政府与协会紧密结合的行业管理模式;而日本则属于政府积极推进的行业资率管理模式。国外行业协会的共性可能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原则和框架, 而差异则为我们提供了灵活调整的空间。
三、国外行业协会运作对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借鉴意义
(一) 以完善的立法明确角色定位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行业协会的发展也需要完善的立法加以保障。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来引导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 只能依据于相关的政策、文件, 缺乏激励与约束力度。与行业协会有关的政策、条例主要包括1988年7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1995年7月民政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 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9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 以及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等。
事实证明, 在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引导下, 我国的行业协会的确取得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总体来讲, 政府对行业协会的限制还比较严格, 而且缺乏有关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税收、经营范围、评估体系及社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这些由传统经济体制导致的路径依赖使得我国的行业协会缺乏自治与自律的传统, 行业协会的权力来自于政府的授权, 协会实际上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官方色彩浓重, 影响了行业协会的独立运作。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首先改变行业协会的授权来源, 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范围, 与政府机构之间形成购买服务的契约关系, 既分工又互补, 共同在行业管理中发挥各自的优长, 理顺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以减少市场运作的交易成本。
温州烟具行业协会行业治理的成功案例也证明了行业协会合理定位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温州市政府通过将企业审批、产品质检、定价、维权等权力让予行业协会的方式, 激活了行业协会的自主运作模式, 极大地促进了温州烟具行业的发展。
(二) 以完备的职能增加吸引力度
从原则上讲, 行业协会应该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虽然有些类型的协会实施强制会员制是必要的, 但实际上自愿原则的实现才能真正体现协会的吸引力度。企业是经济利益的集合体, 如果行业协会不能帮助企业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 企业无疑会对进入行业协会失去兴趣。因此, 美国、日本、德国的行业协会都以服务于企业为宗旨, 日本的行业协会甚至为企业提供财务或债务担保。由此可见, 行业协会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职能, 树立服务于企业的正确观念, 真正能够在不同领域发挥相应的职能, 逐步提供从“俱乐部”物品、公共物品到私人物品的三重服务属性:在行业内, 能够协调行内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 确立并监督执行行业标准, 为行内企业构建沟通、咨询和信息平台, 为行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提供便利和培训, 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在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 行业协会应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双向沟通的中介与桥梁, 能够迅捷传递政府的政策信息导向, 及时回馈企业的需求与反应, 减少不必要的中间成本;在国际交往中, 行业协会应该成为行内企业利益的总代言人, 在国际业务交往中增强谈判的力度和参与的份量。英国剑桥大学的Robert通过对英国行业协会的研究发现, 英国各类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排在前四位的是“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疏通政府与协会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以及“提供业务通讯”, 此外还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以及其他信息服务的提供, 大大提高了行业的竞争力, 尤其是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据此增强了整体的实力。
当然, 这些职能的真正实现还必须依赖于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已成为制约其正常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 应尽快改变由政府限定会费交纳额的状况, 由行业协会根据自身实际状况灵活而定。同时, 强化行业协会有偿服务的意识, 形成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对于一些刚刚起步的行业协会, 政府可以予以适当补贴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行业协会步入正轨后逐步引导其走上自养之路。同时, 积极倡导公众捐赠, 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毫无疑问, 只有行业协会真正能够服务于企业之时, 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协会, 从而提高协会的组织程度和覆盖面, 在增强行业协会实力的同时, 也让更多的企业受益。
(三) 以人员的素质提高组织的素质
据对广州市行业协会的调查表明, 行业协会领导层面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是领导来源范围偏窄, 专家学者型领导严重匮乏, 协会领导年龄偏大, 任职期限过长, 等等。这些现象恐怕不仅仅只局限于广州等个别地区, 由于传统体制的延续性影响, 不少协会的领导人是由政府部门的行政主管单位来任命的, 甚至安排一些离退休的老干部敷衍了事。这样的人员状况难以保证协会的决策质量, 严重影响了协会的有效运作。有资料显示, 上海近60%的行业协会负责人是由上级部门负责人兼任的, 平均年龄超过65岁, 聘用退休人员的比例高达74%。从某种意义上讲, 人员的素质将决定组织的素质, 要改变行业协会的状况, 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结构的更新势在必行。此外, 人的行为还必须用严格的制度加以约束, 因此还必须完善协会的内部治理机制, 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体制, 明确各级人员的责权关系, 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 保障协会的健康运行。
内部控制规范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第10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规范;国际;比较
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企业如果想获得更高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国际上已经有很多发达国家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可以对这些机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借鉴,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创新和发展。
一、国外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机制比较
1.美国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机制
从大体上将,美国的内部控制机制在适时地过程中主要依靠上位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范,这样的保障形式是将内部控制规范中的相关要求直接的放入到更高一层的法律闺房当中,这样一来,上位法内部也就形成了一个能够和内部控制机制相互呼应互为补充的要一个比较科学的机制。
美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主要是由COSO委员会所颁布的相关规范,但是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公共组织,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内部控制规范只是一个技术指标,而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在执行贯彻力度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法律支持,还是很难展现出其自身的作用。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在执行过程中融入了上位法作为其效果的保障,完成了这些基本它条款的建设之后,内部控制规范就已经有了强制性,进入到了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这一法案当中还涉及了责任追究机制,也就是说针对那些在业务上相对不负责任的人员还要给出一定的惩罚。
2.英国内部控制的实施机制
英国和美国在文化上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在内部控制的规范体系方面,二者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英国当前的内部控制规范中最为主要的根据就是《内部控制框架报告》,如果从法律的层面上去看,这一文件也是社会机构颁布的,所以它和美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也存在着同样的法力约束力的问题,但是,在面对这一问题的时候,英国的处理方式和美国有着十分明显的不同。
英国在应对这一问题的时候采用的是以同违法为主的保障机制,这种机制就是指在内部控制管理的过程中,将相关的要求直接融合到相同等级的其他法律条文当中,以这样的方式不断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3.加拿大内部控制实施机制
加拿大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机制是控制标准委员会在1995年颁发的《控制指南》。这个文件如果按照其名字去解读,其和美国和英国的内部控制机制有着很大的差别,但是如果从其规定的内容上进行详细的分析,其和美国、英国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成为为其分类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从范围上来说,加拿大的控制规范要比美国和英国的控制规范更加广阔。
内部控制规范是无法对其实行状况加以控制的,这一点在加拿大的内部控制规范当中也得到了非常充分的体现。针对这一问题,就要采取的方法和英国十分相似,就是采用同位法保障机制对其加以控制。
4.法国的内部控制机制
法国的内部控制机制最早出现在2003年,在相关的法律当中要求上市公司一定要对公司治理和内孔情况予以全面的披露,但是这些规定当中存在着很多的原则,所以在可操行上相对较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国的相关部门也给出了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框架。,这样也就形成了一个全面的机制。
二、基于国际经验对中国内部控制规范的一些建议
为了保证我国内部控制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和实施,我国已经建立并完善了相关的机制,如果我们从理论上去分析,我国的内部控制措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为健全的控制措施,而如果从逻辑性和协调性来说,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机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我们也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1.上位法与内部控制规范之间的相互衔接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多种误读和理解。中国尽管在《公司法》《会計法》中嵌入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要求,在内容上实现了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之间的相互呼应和对接,但是,这些要求却不是非常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给企业留下了较大的自我理解和解释空间。比如,《公司法》与内部控制规范的衔接点是“基本管理制度”,而《会计法》与内部控制规范的衔接点是“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是它们都没有明指“内部控制制度”。如此一来,在上位法和内部控制规范之间的相互衔接上就出现了缝隙,给企业逃避实施内部控制规范而留下了一定的余地和口实,也就影响了上位法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支持效力。因此,未来在相关法规的修订时,建议我国应该像美国那样在上位法中明确提出对于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要求,以实现上位法和内部控制规范之间的无缝衔接。
2.惩罚机制的设计上存有缺陷。实施机制必须有明确的、可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奖惩制度和条款。这是实施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一。可以说,没有惩罚机制就没有对制度规范的遵守。因为,任何制度规范的遵守都不是以奖励为条件的,而是建立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可预期基础上的。我国目前无论是在上位法中或者是在内部控制规范中都没有对不执行内部控制规范的行为制定有明确的惩戒条款。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企业对于不执行内部控制规范时的违规成本的预期,所以,我国在未来对《公司法》《会计法》及《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明确规定在内部控制规范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时对企业负责人的追责和处罚条款,以此增加在内部控制规范实施中的威慑力和对于违规行为的成本预期。
三、结语
当前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企业自身的建设也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某些方面来说,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还需要不断的改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的借鉴一些国外有益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国内部控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樊行健,肖光红.关于企业内部控制本质与概念的理论反思[J].会计研究.2014(02)
国外医疗保险模式比较与借鉴 第11篇
德国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发源地, 其医疗保险组织体制经历了萌芽建立、发展完善、调整改革等过程, 制度体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1.1 筹资机制
在充分考虑国民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 为确保国民公平、及时地享受到医疗资源, 德国施行社会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与风险分担制度, 以立法的方式强制要求雇主和被保险者缴纳保险费用。德国社会医疗保险资金由七种不同类型的专业化疾病基金筹集, 它们均为独立的自治法人实体, 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近两年, 随着国家健康基金的建立, 疾病基金的财政主权逐渐弱化, 由国家健康基金向其发放数额统一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费。政府负责医院的基本建设以及发展等所需的资金, 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的时候也需要支付少许的处方费。
1.2 支付机制
德国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为原则, 建立了按服务计点和按病种预付的医保支付方式。按服务计点的支付能够在区域总体卫生费用固定的情况下鼓励门诊医生提供服务, 确保患者门诊服务可及性。支付机制的第二个要素是支付水平, 支付水平由起付线、共同付费、封顶额共同确定, 规定了患者接受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比例及期限等。针对某些药物制定报销最高限额, 超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3 监督管理
宏观上, 疾病基金会的监督管理由联邦卫生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 各大疾病基金会的基金风险的调节与均衡则主要由联邦社会保险局负责。2009年建立的国家健康基金取代了各种疾病基金的部分职能, 从国家层面上协调了各大疾病基金会的工作。中观上, 享有垄断地位的七类疾病基金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可独立制定除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组织层级等, 也可相互协商实施计划。微观上主要涉及疾病基金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 包括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
1.4 实施效果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90%的人口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 其它10%的人口也通过其它保险得到了保护。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广泛, 基本达到了全面覆盖。德国已经总体上实现了“高收入帮助低收入, 富人帮助穷人, 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旨。
1.5 改革趋势
2003年, 德国政府出台改革方案以期解决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等问题。经过研究、试点后于2004年起强制实施按病种分类收费 (DRGs) 制度, 以此来提高住院医疗服务成本效益, 更有效控制费用。概括来讲, 德国主要通过扩大缴费基数、挪用其它基金费用超支自付的方式来达到开源目的;通过降低享受标准、取消某些保险支付项目、提高住院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来达到节流目的;在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方面则使用改变补偿机制、实行医药分开等方式。可见, 德国的改革以成本约束为导向, 朝着加强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的方向发展, 同时重视医生权威的疾病基金会的自治管理也开始向多边自治管理发展。
2 以英国为代表的全民医疗保险模式
英国是该模式最早实行且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英国于1948年开始建立全民医疗保险体系 (NHS) , NHS以为全民提供免费服务, 体现相对公平原则为宗旨, 包括初级医疗服务和二级医疗服务。初级医疗服务是以社区为主的第一线医疗网络, 以全科医生为核心, 由家庭医生为居民提供首诊和转诊服务。二级医疗服务是由NHS医院提供, 由专科医生为居民提供急诊和专科服务的第二线医疗网络, 主要解决急诊及初级医疗机构或家庭医生转诊来的难以处理的疑难病例。
2.1 经费来源
卫生资源筹集与分配、卫生人员的管理以及卫生服务提供等全部由国家中央统一管理。政府在卫生费用方面的财政投入大约占卫生总费用的87%, 其余13%中10%来自医疗保险基金, 剩余3%来自患者自付。
2.2 实施效果
普遍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 充分体现了英国“福利国家”的理念。但过多的干预加重了财政负担沉重, 导致医疗保障资金不足, 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医疗费用需求。英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全民医保出现了效率低下问题:医务人员积极性不高、病人候诊时间长、抱怨多, 目前英国已成为世界上候诊时间最长的国家。全民医保还面临着技术短缺、设施陈旧等问题。
2.3 改革趋势
为了应对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英国改革的重点在于重组医疗保险体制的“内部市场”结构, 将政府公立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的权利交给家庭医生联盟。可以说, 改革核心是初级保健服务的付费机构, 即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制度改革重点在机制, 趋势则是内部市场化。
3 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普遍存在各个国家的医疗保险体系中, 大多数只起到辅助作用。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 其卫生保健由市场主导。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 市场主导的商业医疗保险和国家主导的社会医疗保险。
3.1 美国医疗保险体系
商业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其特点是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 (或私人自愿购买) , 以团体购买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 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疾病风险, 为符合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与缴费数额相适应的医疗资源或就医经济补偿。美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专业化程度非常高, 竞争激烈, 能够有效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大多数美国人都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甚至某些政府的医疗保险也有部分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操作。商业保险的投保人一般为参加工作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群, 对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或某些特殊人群社会公平无法体现。为了减少社会矛盾, 解决特殊人群的保险困难, 美国建立了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险制度, 为65岁以上的老人、低收入者、残疾人、退伍军人、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医疗保障。
3.2 筹资机制
美国商业医疗保险主要由市场调节,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自主筹集, 国家较少参与。针对特殊人群的政府公共医疗保健则是由政府直接提供, 人类服务与卫生部 (HHS) 是联邦政府中主管这方面的机构, 各个州和地方主要由卫生局来承担相关事务, 经费直接来源于政府税收。
3.3 改革趋势
政府主导的公共医疗保险保障了特殊人群的健康,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业医疗保险有失公平的缺陷。但现有体制依然存在医疗费用上涨过快、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分布不公平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等问题。
美国历届政府不断尝试医疗体制改革, 如通过改变补偿机制来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等, 但无有效方案问世。奥巴马政府希望能够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主张公民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可以选择公共医疗保险, 以此来促进医疗保险市场的竞争, 但非议颇多。
4 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实施强制储蓄医疗保险模式的国家中新加坡最具代表性, 故该模式也被称为“新加坡模式”。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 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中央公积金的定义、比例、运作管理, 公积金的管理及相关服务的提供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新加坡医疗保险体系由保健储蓄、健保双全、保健基金三部分构成。
保健储蓄是一种强制性的个人累积型医疗保险模式, 它要求新加坡境内所有职员按国家规定的费率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 医疗储蓄账户的建立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庭, 通过纵向逐步积累, 用以支付日后个人或家庭成员就医所需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能随意支取, 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管理, 劳工部发挥立法和监督职能, 监督约束机制强。健保双全计划面向大病重病, 主要负责为患重病或是长期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实施过程中, 公积金局又发布了增值健保双全计划, 筹资额和索赔额较高。保健基金面向穷人, 由患者治疗所在的公立医院医务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医院保健基金委员依照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援助。
新加坡的医疗保险体系将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结合在一起, 兼顾公平和效率, 确保所有国民在正常情况下都能获得医疗保障, 也能够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 是可圈可点的医疗保险体系。但纵向的筹资方式无法体现社会共济, 雇员的工资有高低, 缴纳的费用也有高低, 多交多享受, 少交少享受, 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公平, 也难以确保低收入者能够正常的得到医疗服务。鉴于此, 新加坡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侧重于提高年轻人的保险缴费率, 通过“趁早多储蓄”来增加储蓄账户资金, 同时采取按病种付费方式来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5 国外医疗保险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5.1 明确保障范围, 减轻医疗负担
在改革中, 德国降低享受标准、取消一些保险支付项目的同时要求患者承担更多责任, 只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 人口多、资源少的特点要求我国必须明确保证范围, 吸取德国经验教训, 在可负担的情况下确保能使更多的人受益。
5.2 改善筹资机制, 扩大保障范围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能力仍不足, 报销比例低, 对大病、重病以及慢性病保障能力弱。新加坡将政府职能和个人责任有机结合起来的强制性储蓄积累筹资方式值得学习。筹资机制在保证一定筹资水平的同时, 能够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实现社会共济。此外, 需要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社会统筹能力。
5.3 完善支付机制, 控制卫生费用
如何规范供需双方的行为, 控制卫生费用的增长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借鉴德国的支付机制,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 (DGRs) , 希望通过制定价格来激励医院控制医疗费用, 提高资源利用率, 从而有效降低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
5.4 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
基层人口占我国人口比重大, 应重视社区卫生服务, 应学习英国实行家庭医生责任制, 建立“守门人”制度。有效实现“小病进社区”的医改目标, 提高医疗资源的可及性和利用率, 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在保证居民获得所需卫生资源的前提下有效抑制卫生费用的增长。
5.5 重视团体健康保险, 提高覆盖率
我国人口众多, 劳动力丰富, 在职工医疗保险方面可以学习美国, 重视团体健康保险, 扩大职工医疗保险氛围的同时也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5.6 鼓励商业医疗保险, 丰富医疗保险体系
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控制风险能力弱、市场空间无法充分利用, 但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医疗体系的贡献能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医疗服务, 矫正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 同时要为商业医疗保险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丰富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 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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